


-
·
市教委关于下达2017年天津市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招生计划的通知
2017-06-05
津教委办〔2017〕66号
市教委关于下达2017年天津市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招生计划的通知
有关普通高校、市教育招生考试院:
根据我市高中阶段教育招生计划的总体部署,结合初中毕业生实际情况,2017年我市共安排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招生计划680人,招收本市生源初中毕业生,学制五年。现将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下达(见附件),请据此执行。
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前三年按照中等职业教育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后两年纳入高等教育的管理范畴。学校收费按照国家规定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政策执行。五年制高职教育进入高等教育阶段(第四年)的学生规模纳入学校当年高等职业教育招生计划。
请各校加强对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的管理,严格执行下达的招生计划,按照教育部及本市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做好招生录取工作。
附件:2017年天津市五年制高职教育分专业招生计划
2017年6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6月5日印发 -
·
市教委关于下达2017年天津市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的通知
2017-06-05
津教委办〔2017〕65号
市教委关于下达2017年天津市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各直属学校,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有关高校:
根据天津市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2017年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经主管单位同意,我委审核,现予下达,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生计划的构成
(一)总计划
共安排招生计划38324人,其中初中及以下生源计划35459人,高中阶段生源计划2865人。
(二)本市生源计划
安排本市生源计划25390人,其中初中及以下生源计划24797人,高中阶段生源计划593人。
在初中及以下生源计划中,普通及艺体类计划15120人,"三二分段中职接高职"计划8097人,"中高职衔接系统培养技能型人才"项目计划1580人。
(三)外省生源计划
安排外省生源计划12934人,详见《市教委转发2017年中等职业学校跨省招生来源计划的通知》(津教委发〔2017〕3号)。其中,初中及以下生源计划10662人,高中阶段生源计划2272人。
在初中及以下生源计划中,普通及艺体类计划8968人,"三二分段中职接高职"计划1694人。
二、工作要求
(一)招生计划的实施
1.普通类初中生源招生计划为指导性计划。学校应在师资、教学仪器设备、教学行政用房等国家规定的办学条件允许的范围内,积极落实招生计划。对招生及在校生规模较大的专业,有关师资、教学仪器设备的数量及实验实训岗位数等办学条件都应满足教学需要。
2.高中阶段生源招生计划和艺体类学校招生计划按校实行总量控制。学校可在本校招生计划总量内,根据生源情况调整生源地或专业间的计划数。
3."三二分段中职接高职"和"中高职衔接系统培养技能型人才"项目招生计划实行分专业总量控制,不得超计划招生。
分专业的招生计划在专业间不得互相调剂;每专业的分省计划,经调出和调入地计划或招生部门同意,学校可自行在省际间调剂。招生末期尚未完成的计划,在市教育招生考试院的指导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及学生自愿的原则,学校可从当年已被本校录取的普通专业中的本市和外省市应届初中毕业生中调剂完成。
"三二分段中职接高职"招生计划须由招生学校向生源地的计划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得到确认后,纳入当地招生计划中实施招生。"中高职衔接 系统培养技能型人才"项目只招本市初中生源学生。
有关高校要及时掌握与其合作中职学校的招生情况,适时提供招生指导和帮助。有关中职学校应及时向合作的高校通报招生情况。
(二)依法依规招生
各学校应严格执行各地招生政策,服从招生部门管理,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提供虚假材料办理录取注册。凡违反有关规定的学校,将视情况给予处理,直至取消招生资格。
附件:1.2017年天津市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学校本市初中及以下生源分学校招生计划(普通类、艺体类)
2.2017年天津市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学校"三二分段中职接高职"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
3.2017年天津市"中高职衔接 系统培养技能型人才"项目试验学校本市初中生源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
4.2017年天津市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学校高中阶段生源分学校招生计划
2017年6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招生考试院。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6月5日印发 -
·
市教委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7-05-27
津教委办〔2017〕62号
市教委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各中等职业学校,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天津市政务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69号),结合我委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具体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5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具体实施方案
2017年,天津市教委将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要求。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天津市政务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69号)精神,结合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部署,紧密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下简称“五公开”),加强解读回应,扩大公众参与,增强公开实效。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努力打造法治政府、阳光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二、工作任务
(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1.进一步做好教育监管信息公开,继续推进高校本科教学质量报告、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和高校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公开,依法做好教育督导评估监测报告发布工作。(责任处室:高教处、学生处、办公室、督导室)
2.继续扎实推进义务教育相关政策公开,及时向社会公布我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等方面的指导意见及相关工作要求。(责任处室:中学处、小学处)
(二)推进“放管服”改革信息公开
3.以清单管理推动减权放权,按照要求认真制定并公开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机构和职能调整等情况,对权责清单进行动态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开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处罚事项等清单。(责任处室:直属干部处、法制处、办公室)
4.大力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按照市委、市政府相关要求,全面梳理教委职责范围内的政务服务事项,编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优化政务服务流程,通过相关网站及时公开发布,并实时更新、动态管理。加快建设本单位行政审批在线服务平台,优化网上办理流程,规范和完善办事指南,实现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做到“应上尽上、全程在线”,推进行政审批大厅与网上服务平台融合发展,使群众办事更加便捷。(责任处室:办公室、科技处、行政审批处)
(三)增强政务公开实效
5.全面落实“五公开”工作机制。一是将“五公开”逐步纳入公文、会议办理程序。进一步规范“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发文承办单”,要求各处室拟制公文时,要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随公文一并报批,拟不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对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会议,应积极通过网络或新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开。二是健全主动公开目录,建立联动机制。要始终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按要求制定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稳步有序地扩展公开范围。建立信息公开、政策解读、新闻发布、舆情回应一体联动机制,重要政策性文件公开与解读回应绑定机制,以及公开内容动态更新机制,不断提升主动公开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责任处室:办公室、工委宣传处网络处、其他相关处室)
6.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对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广泛关注的建议提案,要公开答复全文,及时回应关切,接受群众监督。(责任处室:办公室)
(四)加强与公众互动回应
7.强化政策解读工作。严格落实“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各处室作为政策解读的责任主体,要将起草出台的重要政策文件和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一并报批,相关解读材料于文件公开时同步在门户网站和媒体发布。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政策措施和规划方案,要通过新闻发布会、撰写解读文章、接受媒体采访和在线访谈等方式进行政策解读。主要负责人应履行好“第一解读人和责任人”的职责,带头宣讲政策,表明立场态度,解疑释惑,发出权威声音,年内解读重要政策不少于1次。(责任处室:办公室、工委宣传处网络处、其他相关处室)
8.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各处室要及时分析查找工作隐患,密切关注与本领域相关的教育舆情,梳理工作和舆情风险点。在本地区教育舆情形成之前,迅速反应,化解不利因素。对已经形成的重要教育舆情、媒体关切等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回应工作,及时借助媒体、网站等渠道发布准确权威信息,讲清事实真相、有关政策措施、处置结果等。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要认真研判、快速反应、及时发声,消除不良影响。(责任处室:办公室、工委宣传处网络处、其他相关处室)
(五)提升政务公开服务水平
9.加强政务公开平台建设。全面升级改版教委门户网站,进一步加强网站内容建设,优化政务公开、在线服务、公众参与等功能;建立健全政府网站日常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网站存在的问题。按照全国政务服务体系普查要求,全面梳理网站网上服务事项、服务信息公开情况、系统建设情况等,充分发挥政府门户网站作为政务公开第一平台的作用。(责任处室:办公室、行政审批处、科技处)
10.推进依申请公开规范化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按照我委编制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流程,进一步规范依申请公开答复工作,严格按照法定时限答复,增强答复内容针对性并明示救济渠道,答复形式应严谨规范。逐步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向主动公开转化的机制。加强研究分析,定期总结依申请公开工作的经验和做法,促进工作水平不断提升。(责任处室:办公室、法制处、其他相关处室)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一是根据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管情况,及时调整确定一位委领导分管负责此项工作。二是明确市教委办公室作为政务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监督检查本系统的政务公开工作;其他相关处室按各自的职责具体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三是整合资源,调整机构、增加人员,加强专项经费保障,确保政务公开工作有效开展。(责任处室:办公室)
(二)完善工作机制。
进一步明确政务公开责任分工,形成办公室总牵头、各处室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通过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的业务培训,建立交流协作机制,加强各处室间政务公开工作经验交流和调研督导,不断提高政务公开能力和水平。(责任处室:各处室)
(三)强化监督考核。
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督促检查,对公开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处室,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不履行公开义务或公开不应当公开事项等问题,加大检查问责力度。(责任处室:办公室)
抄送: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5月27日网发 -
·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
2017-05-24
津教委规范〔2017〕1号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
各办学主管部门、区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追加2010年秋季学期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预算的通知》(财教〔2010〕323号)精神,为加大对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从2010年秋季学期开始,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津财教〔2007〕38号)和《关于修订天津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助学金有关条款的通知》(津教委德〔2008〕27号)中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进行调整。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国家助学金工作,现就资助标准强调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等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500元,资助面平均约占总资助人数的50%;二等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800元,资助面平均约占总资助人数的25%;三等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200元,资助面平均约占总资助人数的25%。
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调整天津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津教委〔2010〕138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2017年5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5月24日印发 -
·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7-05-11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我市青少年健康成长,把加强青少年体育锻炼作为提高全民健康素质的基础性工程,把强化学校体育作为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途径。多年来,我市不断完善和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全方位推进我市学校体育工作,体育教师教学水平进一步提高,学生每天一小时阳光体育活动多样化发展,中小学生形态发育水平继续提高,肺活量水平全面上升,速度、柔韧、力量、耐力等身体素质指标呈现出稳中向好趋势,规范的学校体育评价机制基本形成,初步形成统筹指导科学、协调联动顺畅、条件保障到位、监督检查有力、舆论导向良好的学校体育工作新格局。同时,我市学校体育工作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体育教师仍存在结构性短缺,体育教学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学生体育锻炼水平不高,学生视力不良检出率和肥胖检出率持续上升,部分学校体育设施仍难以满足学生体育健身需要,学校体育评价机制科学性有待进一步提高,社会力量支持学校体育不够,影响和制约了学生体质健康水平的提升。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学校体育改革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天天锻炼、健康成长、终身受益”为目标,坚持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相衔接、培养兴趣与提高技能相促进、群体活动与运动竞赛相协调、全面推进与分类指导相结合的原则,全面提高学校体育教育质量,健全学生人格品质,切实发挥体育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素质教育中的综合作用,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市学校体育办学条件总体达到国家标准;全面落实国家体育课程标准,体育教学质量明显提高,全部学校落实学生每天一小时阳光体育活动,形成较为完备的课内外一体化体育锻炼与竞赛体系;我市各级各类学校全部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95%的学生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及格以上等级(含及格),学生视力不良检出率和肥胖检出率下降;形成科学规范的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制度和学校体育评价机制;基本形成体系健全、制度完善、充满活力、注重实效的具有天津特色的学校体育发展格局。
三、主要任务
(一)深化体育课程与教学改革。各学校要规范办学行为,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课程计划,保质保量实施好体育课程。小学一、二年级每周4课时,三至六年级每周3课时;初中七、八年级每周3课时,九年级每周4课时;高中每周2课时。高校必须为一、二年级本科学生开设不少于144学时(专科生不少于108学时)的体育必修课,每周安排体育课不少于2学时,为其他年级学生和研究生开设体育选修课,计入学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削减、挤占体育课时间,有条件的中小学校可适当增加体育课时。要遵循青少年身心发展特点和运动能力形成规律,科学安排课程内容,在学生掌握基本运动技能的基础上,根据学校自身情况,开展运动项目教学,提高学生专项运动能力。大力普及足球、篮球、排球等集体项目和田径、游泳、体操等基础项目,广泛开展乒乓球、羽毛球、武术等优势项目,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开展冰雪运动,创造条件开展具有天津特色的运动项目。要立足不同教育阶段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关注学生体育能力和体质水平差异,遵循不同内容的教学规律与要求,以学生的身体素质和兴趣爱好为纽带,进行教法与学法创新,注重运动技能学习,科学安排运动负荷,重视实践练习,做到区别对待、因材施教,有效组织体育课教学。充分利用我市基础教育信息化“三通两平台”,开发和创新体育教学资源,不断增强教学吸引力。积极推动中小学校“一校一品”、“一校多品”等体育教学模式,争取班班有项目、校校有特色、区区有品牌。要以体育与健康课程为主要载体,加强健康知识教育,全面落实教育部《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要求,构建经常性宣传教育与集中式宣传教育相结合的健康教育模式,不断强化和促进健康知识的掌握、健康意识的形成、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的建立。要提高特殊教育学校和对残疾学生的体育教学质量,保证每个学生接受体育教育的权利。
(二)强化课外体育锻炼。课外体育锻炼是课堂教学的必要补充,是丰富学生学习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要将学生在校内开展的课外体育活动纳入教学计划,列入作息时间安排,与体育课教学内容相衔接。要进一步细化和深入实施体育与健康课程、大课间(课间操)和课外体育活动一体化的阳光体育锻炼方案,切实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阳光体育活动落到实处。要根据学生年龄、性别、体质状况和兴趣爱好,遵循教育和体育规律,与中小学素质拓展课外活动计划相结合,广泛开展丰富多彩的体育活动。市区两级教育、体育部门要坚持定期组织学生开展阳光体育系列活动,坚持每年开展学生冬季长跑、组织校内趣味性体育交流等群体性活动,鼓励学生参与校外全民健身运动。要建立家庭、学校、社区联动机制,家长要督促学生坚持体育锻炼,社区要为学生开展体育活动提供场所,共同指导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
(三)完善课余训练和竞赛体系。各学校要遵循“因地制宜、体现特色、广泛参与、重在育人”的原则,广泛开展班级、年级体育比赛,每年至少举办一次综合性运动会或体育节。各区每年组织一次综合性学生运动会,积极组织开展区域内竞赛活动,鼓励开展跨区域学校体育竞赛活动。全市每年组织一次大学生田径运动会和中小学生田径运动会,组织多项大中小学生竞赛活动。以校园足球为突破口,完善和规范学生体育竞赛体制,构建较为完善的校、区、市三级竞赛体系。整合赛事资源,积极开展京津冀学校体育比赛和交流活动。注重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全力推进我市“8421青少年体育训练体系工程”建设,加强体育后备人才学校、体育传统项目学校、校园足球特色学校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利用体育竞赛选拔人才,完善不同学段相互衔接的人才培养体系,为高校及体育专业队、职业俱乐部输送人才。高校要根据自身实际和传统优势,做好高水平运动队的建设与管理。
(四)加强体育教师队伍建设。要按照开齐开足体育课、开展课外体育活动和科学研究的需要,配齐体育教师和体育教研人员。各区要通过多种途径,招录一批合格体育教师到师资紧缺学校任教。加大对有关高校体育教育相关专业的政策、资金扶持力度,鼓励相关专业毕业生到我市各级各类学校的体育教学一线任教。鼓励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的退役运动员按照有关规定从事学校体育工作。加强师德建设,增强广大体育教师特别是乡村体育教师的职业荣誉感,坚定长期致力于体育教育事业的理想与信心。拓宽培训渠道,鼓励体育教师参加继续教育,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升特殊教育体育教师水平。到2020年,对全市中小学校体育教师进行一轮培训。将健康教育纳入体育教师职前教育和职后培训内容。着力培养一批体育骨干教师和体育名师等领军人才,形成辐射带动效应。科学合理确定体育教师工作量,把组织开展大课间活动、课外体育活动、《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课余训练、比赛等纳入教学工作量,为体育教师配备必要的工作服装和教学装备。保障体育教师在职称(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表彰、晋级晋升等方面与其他学科教师享有同等待遇。高校要完善符合体育学科特点的体育教师工作考核和职称(职务)评聘办法。
(五)推进体育设施建设。各区和学校要按照《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中小学校体育设施技术规程》和《小学体育器材设施配备标准》、《初中体育器材设施配备标准》等规范要求,进一步整合教育资源,充分利用多种资金渠道,建设好学校体育场地设施,配好体育器材。学校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应安排一定时间免费向学生开放,有条件的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在保证学校教育教学需要和校园安全的情况下,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免费或优惠向本校师生和公众有序开放。各区应采取多种措施,支持生均运动场地面积暂时未达标的学校充分利用校外资源开展体育活动。
(六)健全体育安全风险防范和管理机制。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探索研究制定学生体育安全事故第三方调解办法,进一步完善校方责任险,采取措施为学生购买学校体育活动伤害保险,探索建立涵盖体育意外伤害的学生综合保险机制。要加强校长、教师及有关管理人员培训,提高学校体育从业人员运动风险管理意识和能力。各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暂行办法》,将体育活动安全教育纳入日常管理和教学活动,培养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提高学生的伤害应急处置和救护能力。各学校要切实保证体育场地器材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根据体育器材设施及场地的安全风险进行分类管理,定期开展检查、维护,有安全风险的应当设立明显警示标志和安全提示,确保使用安全。要健全学校体育和学生校外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人,落实安全责任制。举办大型体育活动时,要做好应急预案,预防和避免群体性安全事故发生。
(七)完善体育经费投入机制。要统筹政府各项经费投入,切实加大学校体育经费投入力度。各区人民政府在使用市对区财政教育一般转移支付资金和安排本级财力时要对学校体育工作给予倾斜,并根据需求将体育工作经费纳入学校经费年度预算。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发展学校体育,多渠道增加学校体育投入。各区教育部门、体育部门、校园足球特色学校、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及拥有高水平运动队的高校,要设立课余体育训练专项经费。
(八)优化体育评价监测机制。积极发挥体育考试的导向作用,构建课内外相结合、各学段相衔接的学校体育考核评价体系。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基二〔2016〕4号)有关要求,深化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改革。贯彻落实体育课程学业质量要求及学生运动项目技能等级评定国家标准和高等学校体育学类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每年对各区中小学校体育课教学质量进行一次监测,并将结果向全市通报。鼓励各方运用“互联网+”手段对体育课质量进行监测、监控或对开展情况进行公示。各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建立健全学生体质健康档案,每学年要对全体学生进行一次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在学校内公布测试总体结果,将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情况作为学生评优评先、毕业考核的重要依据,确保测试数据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市教委将组织各高校和各区学生体质健康标准集中抽测,并公布抽测结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人民政府要将学校体育工作纳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学校体育工作目标责任制,研究制定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在青少年体育工作中的责任。教育部门对学校体育工作要加强指导和统筹协调;教育督导部门对学校体育工作要加强督导检查;体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公共体育场所在特定时间内向学生低收费开放,配合教育部门组织开展竞赛活动、师资培训和课余训练指导工作;财政部门要配合教育部门共同指导学校统筹安排使用相关经费,保证学校体育经费支出;人力社保部门要协助教育部门做好配齐配强体育师资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统筹规划青少年体育场地设施建设。
(二)强化考核激励。要把学校体育工作纳入各区人民政府政绩考核指标、教育部门与学校负责人业绩考核评价指标,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绩效评估和行政问责。按照有关规定,对学校体育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对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持续三年下降的区和学校,在教育工作评估中实行“一票否决”。建立约谈有关主管负责人的机制。
(三)加强学校体育督导评估。市、区教育督导部门要将学校体育纳入督导内容,构建市、区学校体育督导检查工作机制。坚持督政与督学并重,综合督导与专项督导、定期督导与随机抽查相结合,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不断提升学校体育工作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我市各级各类学校要按国家要求,开足开齐体育与健康课程,配齐体育师资,完善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完善学校体育考试制度,建立学校体育评估制度。中小学校要以《中小学校体育工作评估指标体系》为依据,每年组织一次体育工作自评,各区教育部门要对学校体育工作自评情况进行复核,形成评估工作报告。适时组织开展面向所有高校的《高等学校体育工作基本标准》达标工作专项评估、检查,凡不达标的学校,将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高水平运动队建设学校停止招收运动队新生。各区和高校每年要全面总结学校体育工作,组织编制学校体育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5日
-
·
市教委关于印发2017年天津市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奖励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2017-04-21
津教委办〔2017〕52号
市教委关于印发2017年天津市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奖励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市属普通本科高校:
为做好2017年天津市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奖励项目,市教委制定了《2017年天津市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奖励项目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4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17年天津市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奖励项目申报指南
为做好2017年天津市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奖励项目,按照《天津市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奖励项目管理办法》和《天津市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奖励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现将2017年天津市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奖励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材料报送
1.各学校结合2016年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情况和奖励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认真编写《2017年天津市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奖励项目申报材料》(附件1)。
2.《2017年天津市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奖励项目申报材料》表格与佐证材料用A4纸打印,分别装订,一式7份,左侧装订。佐证材料编制目录,与《2017年天津市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奖励项目申报材料》表格内项目一一对应。
3.各学校于2017年5月19日前,将电子版表格和纸质材料报送至市教委科技处。联系人:崔捷,联系电话:83215359,邮箱:15822114249@126.com。
二、形式审查
市教委科技处对各高校报送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核:
1.材料的完整性;
2.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
3.材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对于无佐证材料的内容视为无效填报。具体审查采取一对一的形式,时间另行通知。
三、现场考核
形式审查后,市教委将会同市财政局对各高校2016年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现场考核。具体考核内容包括:
1.2015年和2016年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2.2016年项目经费预算;
3.2016年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开展情况及2017年工作计划。
四、专家评审
由市教委组织考核小组或委托第三方,针对各学校《天津市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奖励项目申报材料》内容,进行评审。指标体系和打分规则,按照《2017年天津市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奖励项目指标体系》(附件2)执行。考核小组或委托的第三方根据打分情况,形成初步建议。
五、经费分配方案形成
市教委根据考核小组或第三方的建议,结合专项资金规模,经过对各学校的指标完成情况、经费执行率以及经费使用的合理合规性审核,形成奖励方案,报委主任办公会集体审议。审议通过后,形成最终奖励方案,报市财政局。
附件:1.2017年天津市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奖励项目申报材料
2.2017年天津市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奖励项目指标体系
3.2017年天津市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奖励项目考核细则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4月21日印发 -
·
市教委关于印发加强学校传染病防控的措施的通知
2017-04-18
津教委办〔2017〕41号
市教委关于印发加强学校传染病防控的措施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各高等院校,各中等职业学校,天铁集团教委:
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将于2017年8月27日至9月8日在我市举行。为"迎接全运会、当好东道主、做健康学生",进一步加强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市教委制定了《加强学校传染病防控的措施》,涉及八个方面,共60条。现与市卫生计生委提供的《正确认识人感染H7N9禽流感》和《诺如病毒腹泻简介及学校防控措施》一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加强学校传染病防控的措施
2.正确认识人感染H7N9禽流感
3.诺如病毒腹泻简介及学校防控措施
2017年4月18日
-
·
市教委关于2017年严肃幼儿园及普通中小学招生工作纪律的通知
2017-04-18
津教委办〔2017〕42号
市教委关于2017年严肃幼儿园及普通中小学招生工作纪律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天铁集团教委,市教委各直属学校:
按照2017年天津市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总体要求,确保我市今年招生工作各项制度规定严格执行,现就2017年严肃幼儿园及普通中小学招生工作纪律提出如下要求:
一、持续强化"两个责任"
各单位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提高政治站位,站稳政治立场,将严肃招生工作纪律作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具体举措,作为厚植党的执政基础的重要内容,作为推动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具体体现,切实抓紧、抓好、抓到位。要坚持"一岗双责、党政同责",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各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各单位要进一步完善招生工作具体实施办法和应急工作预案,明确工作要求和纪律规定,健全责任体系,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确保招生工作平稳有序进行。所有参与招生的工作人员都要签订廉政承诺书,签订工作要在招生工作开始前完成,并按照管理权限,交上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
二、严格落实招生工作各项纪律要求
各单位要按照市教委相关招生工作要求,严格执行市教委统一规定的时间安排和招生工作程序,全面推行信息公开,将划片情况、学校信息、招生办法、招生程序、招生结果等有关的内容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向社会公布。严格执行招生工作纪律,幼儿园要严格落实对入园、编班、收费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义务教育学校不得通过举办相关培训班或与社会其他教育机构进行合作,提前选拔、特殊培养学生,不得以各类竞赛、考试证书、荣誉证书或学习等级等作为招生入学依据或参考,不得采用统一笔试或者任何变相形式的统一知识性考试方式选拔生源;严禁学校私自招生,坚决禁止初中学校举办重点班、实验班,严禁招收借读生、协议生等,严禁以特长生名义违规招生。
要深入巩固开展教育乱收费专项治理成果,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收费公示制度,严禁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未经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一律不得收取,坚决杜绝乱收费现象。
三、做好招生工作纪律专项督查
各区要在招生工作期间,开展对幼儿园及普通中小学招生工作纪律落实情况的自查自纠和专项督查。各区教育局要进行全面自查、抽查各项招生工作制度和纪律要求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专项督查工作由市纪委驻市委教育工委纪检组统一组织领导,实行市纪委驻市委教育工委纪检组随机抽查、各区教育局互查、实地检查的方式进行。共成立16个督查组,每组4-5人,由各区教育局纪委书记(或纪检组组长)带队。专项督查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查看会议记录、查看招生工作制度、查看招生工作人员承诺书、招生信息公开、招生纪律执行情况等方式进行。督查具体时间由各督查组在各区安排的招生时间内与被督查单位联系确定。
针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各督查组要及时向被督查单位提出明确整改意见和要求,督促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市纪委驻市委教育工委纪检组。对于整改不及时,以及仍然存在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将严格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启动问责程序,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各督查组要认真查找被督查单位存在的问题,填写督查情况登记表,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措施,督促被督查单位整改落实。6月20日前,各督查组要将督查工作情况报告、督查表等资料报送纪检组。
四、强化监督执纪问责
各区教育局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制,完善招生工作制度机制,严肃招生工作纪律,深入招生工作一线,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向社会公布信访举报渠道,严查各种违规违纪问题,切实规范各种招生行为,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各区教育局纪检部门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落实好分类处置责任。结合《教育系统开展不作为不担当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严肃查处招生工作中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对于在招生工作中不作为、怠政懒政的,不敢担当、拈轻怕重的,要严肃进行问责。对于招生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要坚决查处,一经查实,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以及教育部和我市关于招生工作有关纪律规定,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坚持"一案双查",严肃追究相关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对于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例,要点名道姓进行通报曝光。
各区教育局和各直属学校要提高政治站位,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教育公平公正,营造风清气正的教育政治生态和育人环境,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健康发展。各民办幼儿园和中小学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落实好招生工作纪律各项要求。
市教委监督举报方式:
电 话:022-23445955。
电子邮箱:tjsjwjcs@126.com。
通信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北道50号 市纪委驻市委教育工委纪检组。
邮政编码:300074。
2017年4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4月18日印发 -
·
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幼儿园保教设备装备标准(试行)的通知
2017-04-12
津教委〔2017〕21号
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幼儿园保教设备装备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
为加强我市幼儿园管理,提高幼儿园保教质量,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要求,我委制定了《天津市幼儿园保教设备装备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现将《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标准》有效期5年,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2017年4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编 制 说 明
一、为加强幼儿园管理,提高幼儿园保教质量,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等要求,参照《天津市中小学教学仪器配备标准》,结合实际,特制定《天津市幼儿园保教设备装备标准(试行)》。
二、本《标准》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示范幼儿园、一级幼儿园、二级幼儿园和三级幼儿园,是幼儿园保教设备装备的重要依据。
三、本《标准》立足幼儿发展需要,聚焦保教质量,分别从生活设备和玩教具两方面提出了装备要求。生活设备是为满足幼儿生活需要,在活动室、寝室等场所配置设备;玩教具是为满足幼儿游戏、活动需要配置的设备,包括通用设备、户外活动场地设备、班级活动区设备和图书四类。
四、本《标准》针对不同等级幼儿园提出了不同的装备要求。根据办园规模,分别明确6个班、9个班、12个班的装备数量。
五、幼儿园保教设备应将保障幼儿的安全放在首位。设备应符合国家和我市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无毒无害,质量合格,实用适用。
六、消耗性材料应根据保教工作和幼儿发展需要,及时补充和更新。
七、本《标准》未提及的保健室、厨房,以及安全、消毒、消防等其他设施设备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标准和要求执行。
八、本《标准》有效期5年,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天津市幼儿园保教设备装备标准(试行)
抄送: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4月12日印发 -
·
市教委关于下达2017年市属高校春季高考招生计划的通知
2017-04-10
津教委办〔2017〕37号
市教委关于下达2017年市属高校春季高考招生计划的通知
有关高等学校,市教育招生考试院: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结合春季高考生源变化情况,安排2017年市属高校春季高考招收高中毕业生计划6654人(全部为高职);招收中职毕业生计划10509人,其中本科780人、高职9729人。另外,将五年制高职转段、"3+2"高职转段、"中高职衔接 系统培养技能型人才"(以下简称"系统化培养")高职转段计划一并安排。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春季高考招生计划(包含招收高中毕业生和招收中职毕业生计划)以及五年制高职转段、"3+2"高职转段、系统化培养高职转段计划均纳入当年各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总规模。
二、为探索中职、高职、本科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通道,构建完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在中德应用技术大学基础上,增加安排南开大学滨海学院、天津理工大学中环信息学院、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天津大学仁爱学院、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为春季高考招收中职毕业生试点学校,相应安排本科招生计划。
三、天津现代职业技术学院继续开展退役士兵单独招生试点工作,安排高职招生计划150人,纳入学校春季高考招生计划总规模。请学校认真组织,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做好报名考试及录取工作,确保相关资助政策落实到位。
四、各学校要根据产业发展需求及专业培养条件,合理安排分专业招生计划,未经批准或备案的专业不得安排招生。
附件:1.2017年天津市属高校春季高考招生计划
2.2017年天津城市职业学院春季高考招生计划
2017年4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4月10日印发 -
·
市教委转发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线井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04-07
津教委办〔2017〕36号
市教委转发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线井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各直属学校、各直属单位、各办学单位:
为加强对城市道路管线井的管理,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交通运输委拟定的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线井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42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4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交通运输委拟定的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线井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7〕42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交通运输委拟定的《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线井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22日
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线井管理办法
市交通运输委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道路管线井的管理,保障行人和行车安全,维护城市基础设施完好,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附城市道路建设的城市排水、再生水、电力、广播电视、通讯、燃气、热力、自来水、消防、环卫、公安等各类地下管线的管线井的管理。
第三条 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统一协调全市城市道路管线井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城市道路管线井管理工作考核,负责市管城市道路管线井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区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负责区管城市道路管线井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各类城市道路管线井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业管线井产权单位做好管线井管理工作。
第四条 管线井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道路及相关行业技术规范要求,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城市道路改造时,由建设单位或管线井产权单位按城市道路改造要求对原有管线井进行更新及改造。
管线井施工安装工程竣工,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五条 管线井井盖、井圈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及城市道路路面高程要求,与路面平顺,与井体连接紧密、稳固,确保行人、车辆通过时无声响、不移位、不损坏。
管线井应当标明其使用性质或行业标志。
禁止不同类别的管线井井盖相互混用。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管线井产权单位负责修复、标明或更换。
第六条 管线井建设单位在建设施工中,应当承担在建管线井设施的管护责任。
第七条 管线井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由其产权单位负责。
共同建设的共用管线井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由各产权单位共同负责。各产权单位应当协商确定一个单位负责管理维护或者共同委托具有相应维护能力的单位管理维护。
城市道路范围内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的管线井,由该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属于管线井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的,由该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协助看管,发现损坏、井盖丢失等情况,应立即通知管线井产权单位。
第八条 各类管线井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本行业管线井产权单位管线井设施档案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管线井产权单位应当建立管线井设施管理档案,并将现有或者新建、改建管线井设施设置地点、数量等按规定期限报送城市道路管理部门,与城市道路管理部门间实现信息资源无偿共享。
废弃管线井的产权单位应当对废弃井进行填埋处理,恢复道路使用功能,同时将废弃管线井的地点、数量等情况报行业主管部门和城市道路管理部门。
第九条 各类管线井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本行业管线井产权单位管线井巡查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各管线井产权单位应当配备专门人员对所属管线井实行日常巡护,发现管线井缺损等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临时性防护措施,并在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时限内予以修复。
各管线井产权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工作机制,针对管线井可能存在的各类安全事故,制订专项预案,定期开展演练。
第十条 各类管线井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维护、管理责任信息公开制度。
管线井的维护、管理责任信息公开应当采取网上公开或者设置公示薄、标志牌等便于公众获知的方式。
公开的信息应当包括维护、管理的责任单位、责任人、责任范围、养护标准、联系电话和上级监督电话等。
第十一条 管线井的维护、管理责任单位无法确定的,由其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维护、管理责任单位,无法指定维护、管理责任单位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维护管理。
第十二条 管线井产权单位对地下管线进行维护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在向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提出挖掘城市道路申请的同时,也应当告知相邻管线的产权单位以及依法应予保护的其他管线的产权单位,了解施工现场地下管线的分布情况。
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在道路设施巡查中发现管线井缺损等安全隐患的,应当采取临时性防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产权单位。
各管线井的产权单位在接到有关通知或举报后,应当在30分钟内到现场,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管线井井盖移位、破损、丢失的,应当补设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补缺或修复;井盖移位、破损、丢失的修复时限为6小时。
(二)管线井发生坍塌、渗漏的,应立即采取措施,设置警示标志,在规定时限内按照规定标准修复;坍塌、渗漏管线井的修复时限最长不得超过3天。
(三)管线井不符合城市道路路面高程要求的,应在规定时限内采取管线井调整加固措施,确保管线井符合城市道路路面高程要求,与路面保持平顺;单个管线井调整加固的修复时限最长不得超过3天,整个路段管线井调整加固的修复时限最长不得超过10天。
管线井的修复时限,不含到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的时间。
第十四条 产权单位对所属管线井的日常维护、管理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专业管理机构代为维护、管理。委托双方应当签订委托维护、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 管线井影响道路使用且无法确定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在管线井现场或公开媒体发布公告,公告期为1个工作日。经公告后仍无法确认管线井维护、管理责任单位的,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按废弃井处置,恢复道路使用功能。
处置后出现管线井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并实施挖掘维修的,城市道路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并按有关规定收取道路挖掘修复费。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管线井井盖。
产权单位对管线进行检查、养护、维修、施工等作业时,应按规定在井口周围设置护栏、警示标志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第十七条 进行城市道路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养护维修,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线井进行保护,避免井盖错位、井室损坏和埋压。
第十八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偷盗、损毁、破坏管线井井盖。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制止损害管线井行为和举报管线井缺损情况的权利。发现管线井缺损的,可以向管线井产权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碎、裂、废、旧井盖设施由其产权单位出具证明后交物资回收部门回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或者销售。
第二十条 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应当健全城市道路管线井监督考核制度,对各类管线井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事件、部件问题处置标准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定期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一条 管线井产权单位违反管线井管理相关规定的,由其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类城市道路管线井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范围以外各类管线井的巡查、维护和监督管理,由各类管线井的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井产权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抄送: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4月7日印发 -
·
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2017年幼儿园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2017-04-01
津教委﹝2017﹞19号
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2017年幼儿园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幼儿园管理,规范有序开展幼儿园招生工作,市教委制定《天津市2017年幼儿园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4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2017年幼儿园招生工作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幼儿园管理,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天津市学前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要求,现就2017年本市幼儿园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原则
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落实《2017年天津教育工作要点》相关要求,大力发展学前教育,在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增强服务能力上下功夫,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开展幼儿园招生工作。
二、相关政策
(一)招生对象
凡符合报名条件的年满3周岁(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间出生)身体健康的幼儿均可报名。
(二)招生时间
2017年幼儿园招生时间为4月22-28日。招生的具体时间、地点、办理手续等事项,由各区教育局制定。
(三)报名条件
适龄幼儿入园报名时,原则上须提供居民户口薄(包括蓝印户口)或合法固定居所的证明,以及儿童预防接种证,到所属区的幼儿园报名。各区根据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具体招生条件。
三、工作要求
(一)要认真履行招生工作监督管理职责
幼儿园招生工作由市教委宏观统筹,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区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加强学前教育资源建设,鼓励普惠性幼儿园发展,合理配置幼儿园学位资源。要建立招生工作督查机制,加强过程监督,确保招生工作规范有序。
(二)要依法依规组织幼儿园招生工作
要依据《幼儿园工作规程》《天津市学前教育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落实对幼儿园入园、编班、收费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加强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的应用,及时、准确、全面地采集录入新入园幼儿信息。
(三)要切实落实招生工作信息公开
幼儿园要在招生前规范、准确、全面地向社会公布招生政策,公布时间不少于5天。要加强与各有关方面的协调和沟通,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
(四)要多种形式扩大资源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设置的幼儿园,除招收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子女外,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园。民办幼儿园根据办园条件,合理确定招生规模,可自行确定招生时间,招生简章须报送区教育行政部门。
(五)制定并上报本区幼儿园招生工作指导意见
要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认真调查研究,落实各项工作要求。请将招生工作指导意见于2017年4月14日前报送至市教委学前教育处,纸质版须加盖区教育行政部门公章,电子版发送至教委学前教育处电子邮箱。
抄送: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4月1日印发 -
·
市教委关于做好2017年天津市初中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7-03-31
津教委〔2017〕20号
市教委关于做好2017年天津市初中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区教育局,天铁集团教委,市直属学校:
按照国家《义务教育法》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7〕1号)的文件要求,现就做好2017年本市初中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政府统筹,不断优化义务教育资源配置
加强政府统筹,优化义务教育资源配置,做好规划布局。各区要综合考虑区域内小学毕业生规模、空间分布、变化趋势、学龄人口变化,以及人口密度、地理环境和初中学校发展等因素,对本地区义务教育发展做出整体规划,做好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确保适龄儿童、少年享有相应的公办学校学位。
二、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实现义务教育优质均衡
统筹推进区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通过均衡配置教育资源,实施学区化、集团化办学或学校联盟等,加大对农村学校的扶持力度,促进优质均衡发展。依托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控辍保学动态监测机制,加强对农村地区、流动留守儿童、家庭经济贫困儿童等重点群体的监控,减少学生无序流动,确保学生完成义务教育。强化教研部门专业服务,指导涉农区域广大教师依据国家课程标准实施教学与评价,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落实优质高中招生指标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的比例不低于40%的要求,并向农村学校适度倾斜,调动农村初中学校办学积极性,不断缩小城乡、校际教育质量的差距。进一步强化流入地政府责任,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落实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做好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工作。依法履行职责,妥善安排适龄残疾少年进入初中学习,保障适龄残疾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三、巩固已有成果,不断完善免试就近入学制度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贯彻《义务教育法》,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制度,在市教委指导下,根据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所在学区、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确保公平和就近入学原则划定学区片。实行"单校划片"的初中学校采用对口直升方式招生,即一所初中对口接收片区内所有小学毕业生入学。实行"多校划片"的初中学校,先征求入学志愿,对报名人数少于招生计划人数的初中,学生直接入学;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人数的初中,以随机派位的方式确定学生入学。随机派位工作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邀请相关单位和家长代表进行监督。
四、推进学区化办学改革,落实各项均衡举措
继续推行学区化办学改革,研究制定《天津市学区化办学指导意见》,明确学区化办学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实现学区内各学校硬件设施、人力资源、课程资源的协作与分享,促进校际间先进办学理念和办学特色的深层次交流,全面提升学区内各学校教学管理、教师研训、学生活动、课堂改进、质量考核等工作水平。对实施学区化办学试验的区域进行重点扶植。进一步落实《市教委市财政局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推进区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工作的意见》(津教委〔2014〕84号),不断完善校长、教师流动的制度设计,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及考核机制,形成制度化和常态化管理。积极探索学校联盟、集团化办学、委托办学、引进优质教育资源等促进均衡举措,树立典型,充分发挥典型的辐射带动作用,实现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五、启用"天津市义务教育入学管理平台",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启用"天津市义务教育入学管理平台",面向社会统一发布市、区两级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公布招生工作流程,宣传老百姓身边好学校,提高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信息化管理水平。依托"天津市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对六年级学生升学信息统一进行规范采集。今年,面向全市招生的寄宿制民办校要依托该平台实现网上统一报名,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其招生录取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管理。通过初中招生过程大数据统计,及时掌握招生工作动态,为教育决策提供强有力的数据支撑。
六、加强招生管理,规范招生行为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7〕1号)和本指导意见,认真研究制定本区初中学校招生工作的实施方案,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招生计划,确保所有小学毕业学生顺利升入初中学校。进一步规范特长生招生工作,2017年各区招收特长生比例不得超过本区初中总招生人数的5%。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市教委统一规定的时间表和招生工作程序,严禁学校私自招生,坚决禁止初中学校举办重点班、实验班,坚决治理乱收费。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初中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与管理,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招生工作。一是指导民办学校在核定的招生计划与范围内招生,有寄宿条件的民办学校可跨区招生。二是要规范民办学校面谈程序和方法。民办学校要根据学生的综合素质,兼顾面谈表现综合评价,选择符合条件的学生。不得采用统一笔试或者任何变相形式的统一知识性考试方式选拔学生。三是加强监督。各区要成立招生监督工作小组,对民办学校招生的全过程进行有效地监督。四是所有民办学校要面向社会公布招生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强化招生工作的透明度。
七、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
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关注度高,各区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研究制定本区初中学校招生工作的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到位。各区要持续不断开展有效宣传引导工作,要在招生入学关键环节和关键时间,就核心政策、群众关心的政策疑难点做好宣传释疑工作。要创新宣传形式、突破宣传难点、消除宣传盲点,特别要利用好网络、微信、微博等新媒体。要畅通举报渠道,对于举报的问题、顶风违规招生及乱收费行为,要认真核实查处。对违法违规的单位或个人,要严肃处理,及时通报。
2017年3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3月31日印发 -
·
市教委关于印发2017年天津市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2017-03-31
津教委〔2017〕18号
市教委关于印发2017年天津市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天铁集团教委,相关直属学校:
为全面推进依法治教,规范招生入学工作,市教委制定了《2017年天津市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3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17年天津市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指导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规范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现就2017年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以国家和天津市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促进义务教育有品质的均衡,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依法实施招生入学工作。
(二)区教育局要在区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常住人口的变化,做好学龄人口预测,均衡配置教育资源,科学规划学校布局,确保足够的学位。
(三)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招生入学工作。保障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规范招生行为,合理控制校额。
二、相关政策
(一)依据义务教育法规定,2017年入学的适龄儿童必须年满6周岁(2011年8月31日以前出生)。适龄儿童确因身体状况等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
(二)本市户籍适龄儿童依据居民户口簿(包括蓝印户口)、合法固定居所的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到所属学区片学校登记入学。适龄儿童户籍的户主、合法固定居所的产权所有人或承租人,必须是适龄儿童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三)本市户籍的"人户分离"适龄儿童登记入学,由区教育局本着相对就近的原则,根据登记入学人数和学校资源分布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1.本区内"人户分离"的适龄儿童,由所属区教育局在区内统筹安排入学。
2.跨区的"人户分离"适龄儿童,由户籍地所属区教育局先行统筹安排入学。
3.跨区的"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因现行户籍政策无法实现"人户统一",确需在实际居住地入学的,由实际居住地所属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四)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津入学,按照《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教育实施细则》的规定,由区教育局将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军人子女、华侨子女、港澳台和外籍人员子女在津入学,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积极安排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轻度残疾儿童少年,安排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中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安排到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登记入学;确实不能进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根据残疾类别和教育需求,由特殊教育学校或普通学校实施送教上门服务。
(六)公办学校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制度,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严禁设立重点班、实验班。2017年秋季入学的一年级学生,要均衡编班,均衡配置教师,充分体现教育过程的公平。
(七)民办学校应根据办学条件,合理确定招生规模,招生范围,规范收费,不得采用统一笔试的方式选拔学生。民办学校要积极推行网上预约登记报名的方式进行招生。区教育局应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与管理,民办学校招生事项应上报区教育局。
(八)2017年招生入学报名时间为:2017年5月20日(星期六)、21日(星期日)。招生入学办理手续的具体时间、地点、流程、学区片划分等情况,由区教育局制定。
(九)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通过义务教育入学管理平台发布招生入学政策、办理流程等信息,为学生和家长提供便利。
(十)区教育局和学校要全面应用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全面采集新生信息,按时为新生建立学籍并纳入学籍系统管理。
三、工作要求
(一)区教育局和学校要强化责任担当,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要严肃招生入学工作纪律,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查各种违规违纪问题,切实规范各种招生入学行为。
(二)区教育局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招生入学工作的相关信息。各学校于5月12日开始通过学校网站公告、张贴招生简章和入学须知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招生入学的具体操作方案和办理流程。区教育局和学校要与宣传部门通力合作,提高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区教育局和学校要做好具体政策解读工作,提高政策的社会知晓度。要加强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家庭和社会之间的沟通,细化工作方案和工作流程,确保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
(四)区教育局和相关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各项工作要求。请各区教育局将实施方案于2017年4月25日前报送市教委小学教育处。
抄送: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3月31日印发 -
·
市教委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办幼儿园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7-03-24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津教委办〔2017〕26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市教委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办幼儿园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各区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管理,提高公办幼儿园办园质量,提升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水平,促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实行公办幼儿园等级管理制度。现将《天津市公办幼儿园等级评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办幼儿园均需参加幼儿园等级评定。在本办法印发后组织的首次公办幼儿园等级评定工作中,原天津市公办示范幼儿园和公办一级幼儿园可申报公办示范幼儿园评定;办园三年以上,符合条件的公办幼儿园可申报公办一级幼儿园评定。评定结果颁布后,幼儿园不再使用原颁发的天津市示范幼儿园和天津市一级幼儿园铜牌。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3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公办幼儿园等级评定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管理,进一步规范办园行为,促进全市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定依据
依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天津市学前教育条例》和《天津市公办幼儿园等级标准(试行)》等相关法规政策。
二、适用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办幼儿园,包括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幼儿园以及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部队、街道、乡镇、村等举办的幼儿园的等级评定。
三、等级分类
本市公办幼儿园共分为五个等级,分别为示范幼儿园、一级幼儿园、二级幼儿园、三级幼儿园和四级幼儿园。
四、申报条件
1.申报示范幼儿园的,须被评定为一级幼儿园3年以上,并达到相关办园条件和水平标准。
2.申报一级幼儿园的,须被评定为二级幼儿园3年以上,并达到相关办园条件和水平标准。
3.申报二至四级幼儿园的,由幼儿园根据相关办园条件和水平标准选择申报。
五、评定程序
1. 幼儿园等级评定实行"分级负责、分等评定、统一标准、动态管理"的原则。市教委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政策,制定等级标准和评定方案。市和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组成评定工作组,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幼儿园近三年的办园条件、办园水平进行检查、评估和定级。
2.一至四级幼儿园的评定工作由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区价格主管部门组织评定。一级幼儿园评定工作每3年组织一次。二至四级幼儿园评定,根据工作需要每年上半年组织一次。程序如下:
自评:幼儿园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自评,并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等级评定申请。
评定: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区价格主管部门组成评定工作组,组织有关部门专家根据相关评定标准对幼儿园进行评定。各区每年9月份前将评定结果报送市教委和市发展改革委。
3.示范幼儿园的评定工作由市教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每3年组织一次。程序如下:
自评:具备申报条件的幼儿园,根据相关办园条件和水平标准进行自评,并向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递交自查报告和评定申请。
初评: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区价格主管部门组成评定工作组,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申报园所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报送市教委。
评定:市教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组成评定工作组,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申报的幼儿园进行评定。评定结果在全市范围内予以公告。
4.公办幼儿园等级评定工作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通过查(原始档案资料、文件、账目)、看(教育活动、园所环境、设施设备)、听(汇报、座谈)、问(问卷调查、个别访谈)、评(评分、评级)等方式进行综合评定。
六、等级管理
1.规范名称。
我市公办幼儿园等级名称统一规范为天津市公办示范幼儿园、天津市公办一级幼儿园、天津市公办二级幼儿园、天津市公办三级幼儿园和天津市公办四级幼儿园。一至四级幼儿园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发等级证书。示范幼儿园由市教委核发等级证书。
2.动态管理。
(1)定期考核。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区价格主管部门对已评定的一至四级幼儿园,每3年考核一次。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予以降级处理。市教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对已评定的示范幼儿园每3年考核一次,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予以降级处理。
(2)随机抽查。对于区当年新评定的一至四级幼儿园,市教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抽查发现不符合标准的,给予降级处理。如果抽查的新评定等级幼儿园有三分之一以上不符合标准的,该区当年新评定结果无效。
(3)等级幼儿园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同时,进行降级处理:
有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现象,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收费管理规定的;
独立或与其他机构合作举办兴趣班、实验班、特长班等经营性活动的;
幼儿园的教育内容与方法违背教育规律,有"小学化"倾向的。
降级处理的幼儿园当年不得申报幼儿园等级评定。
七、其他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区不得自行组织其他形式的公办幼儿园等级评定工作。
抄送: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3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