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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转发开展幼儿园"小学化"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2018-09-04
津教委办〔2018〕90号
市教委转发开展幼儿园"小学化"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推动幼儿园科学保教,教育部办公厅下发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幼儿园"小学化"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2018〕57号,以下简称《专项治理通知》)。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教委就贯彻落实《专项治理通知》,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
幼儿园"小学化"倾向违背教育规律,影响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开展幼儿园"小学化"专项治理,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幼儿身心健康成长,事关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各区要充分认识幼儿园"小学化"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部署实施,切实提高幼儿园科学保教水平,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
二、加强领导,完成治理任务
各区要按照《专项治理通知》精神,落实市教委8月21日部署推动幼小衔接工作会议要求,开展专项治理工作。要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要压实工作责任,整合各部门力量,同步治理幼儿园和小学。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坚决纠正"小学化"倾向的各种错误行为。要坚持问题导向,采取有效措施,确保2019年4月前完成自查摸排和全面整改工作。
三、立足长远,建立长效机制
各区要落实《天津市幼儿园保教质量规范》,坚持科学保教,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要落实《市教委关于科学开展幼小衔接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加强幼儿园和小学阶段的科学衔接。要落实《市教委关于实施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适应教育的指导意见》,坚持"零起点"教学,缓解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之初的身心压力。要健全教研指导网络,完善园本教研制度,开展精准培训,提高幼儿园教师科学保教能力。要加强督导检查,将纠正"小学化"问题纳入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责任督学挂牌督导等工作重点内容,对发现的问题坚决纠正。
市教委将于2018年秋季开学初深入幼儿园和小学现场检查,年底召开"小学化"专项治理中期推动会,深化专项治理工作。2019年上半年,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市教委将联合开展幼儿园"小学化"专项治理专项督查。
请各区于2018年9月10日前报送专项治理工作方案,2018年11月30日前报送专项治理中期工作报告,2019年3月31日前报送专项治理工作报告。
附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幼儿园"小学化"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2018年8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天津市中小学教育教学研究室。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8月27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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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
2018-09-03
津教委办〔2018〕92号
市教委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
各区委政法委,各区教育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民政局、司法局、人社局、团委、妇联、残联:
为认真落实《教育部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教督〔2017〕10号)要求,市教委等十一部门对近年来我市中小学生欺凌情况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联合制定了《天津市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中共天津市委政法委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公安局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司法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 共青团天津市委员会
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妇女联合会 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8年8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中小学生欺凌问题预防和综合治理工作,切实将校园建成最阳光、最安全的地方,写好教育奋进之笔,根据《教育部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教督〔2017〕1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教育部等相关部委关于做好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校园安全稳定专题会议部署要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对学生高度负责的使命感,建立健全预防、处置学生欺凌的工作机制,按照"战区制、主官上"的工作要求,按照"严之又严、细之又细、实之又实"的工作标准,加强部门协作、上下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把校园建设成最安全、最阳光的地方,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教育为先。以加强防治学生欺凌专题教育为先导,深入开展中小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师生、家长等不同群体共同预防和自觉反对学生欺凌的意识,提高人民群众的思想觉悟、道德水准、文明素养,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
2.坚持预防为主。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及时排查可能导致学生欺凌事件发生的苗头隐患,强化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加强欺凌事件易发区域管控,完善学生寻求帮助的维权渠道。
3.坚持保护为要。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保护学生隐私,尊重学生人格尊严。切实保护被欺凌学生的身心健康,防止二次伤害发生,帮助被欺凌学生尽早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
4.坚持法治为基。按照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依法依规处置学生欺凌事件,按照"宽容不纵容、关爱又严管"的原则,对实施欺凌的学生予以必要的处置及惩戒,及时纠正不当行为。
(三)工作目标
以中小学生欺凌防治落实年为契机,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以维护公平正义、维护学生的身心健康安全为目标,通过调研、摸排、立法等环节,推动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在我市教育系统全面铺开,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创造良好条件,确保我市绝不出现欺凌学生问题。
二、重点工作
(一)明确学生欺凌的界定
中小学生欺凌是发生在校园(包括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
在实际工作中,要严格区分学生欺凌与学生间打闹嬉戏的界定,正确合理处理。
(二)加强协调工作
由市教委牵头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群团组织,建立健全我市防治学生欺凌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学生欺凌治理工作,妥善处理学生欺凌重大事件,正确引导媒体和网络舆情。各区教育局和学校要重点抓好校园内欺凌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各部门要加强协作,综合治理,做好校园外欺凌事件的预防和处置。
(三)加强预防工作
1.指导学校加强安全教育。各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要利用每学期开学时段集中开展教育,学期中在思想、道德与法治等课程中专门设置教学模块,学期末集中开展一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活动,定期对中小学生进行学生欺凌防治专题教育,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作为每学期法治教育课的重要内容。
2.组织家长开展培训。学校和社区通过定期组织开展专题培训课等方式,加强家长培训,增强广大家长法治意识,落实好监护责任,帮助家长了解防治学生欺凌有关知识。
3.严格学校日常管理。各学校结合实际成立由校长负责,教师、少先队大中队辅导员、教职工、社区工作者和家长代表、校外专家等人员组成的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高中阶段学校还应吸纳学生代表)。将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等接入公安机关报警平台,逐步建立校园安全网上巡查机制。各学校要制定防治学生欺凌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主要包括:相关岗位教职工防治学生欺凌的职责、学生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学生欺凌的早期预警和事中处理及事后干预的具体流程、校规校纪中对实施欺凌学生的处罚规定等。
4.定期开展排查。各区教育局、各学校要通过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或组织学校开展等方式,定期开展针对全体学生的防治学生欺凌专项调查,及时查找可能发生欺凌事件的苗头迹象或已经发生、正在发生的欺凌事件。
(四)加强处置工作
1.严格规范调查处理。学生欺凌事件的处置以学校为主。教职工发现、学生或者家长向学校举报的,应当按照学校的学生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处理流程对事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由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对事件是否属于学生欺凌行为进行认定。学校应在启动调查处理程序10日内完成调查,根据有关规定处置。
2.妥善处理申诉请求。各区教育局要明确具体负责防治学生欺凌工作的处(科)室并向社会公布。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处理程序妥当、事件比较清晰的,应以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的处理结果为准;确需复查的,由各区教育局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组织学校代表、家长代表和校外专家等组成调查小组启动复查。复查工作应在15日内完成,对事件是否属于学生欺凌进行认定,提出处置意见并通知学校和家长、学生,并报市教委备案。
涉法涉诉案件等不宜由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受理的,应明确告知当事人,引导其及时纳入相应法律程序办理。
3.强化教育惩戒作用。对经调查认定实施欺凌的学生,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定学时的专门教育方案并监督实施欺凌学生按要求接受教育,同时针对欺凌事件的不同情形予以相应惩戒。
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由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实施欺凌学生应向被欺凌学生当面或书面道歉,取得谅解。对于反复发生的一般欺凌事件,学校在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纪律处分。
情节比较恶劣、对被欺凌学生身体和心理造成明显伤害的严重欺凌事件,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邀请公安机关参与警示教育或对实施欺凌学生予以训诫,公安机关根据学校邀请及时安排人员,保证警示教育工作有效开展,发挥工读学校教育、矫治、挽救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职能作用,密切工读学校与学生原学校的联系,加强工读学校对普通学校教育、矫治工作的指导,共同做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学校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实施欺凌学生纪律处分,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学生欺凌事件,处置以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主。各区教育局和学校要及时联络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各区公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学生欺凌犯罪案件,做好相关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和审判等工作。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学生,要区别不同情况,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对依法应承担行政、刑事责任的,要做好个别矫治和分类教育,依法利用拘留所、看守所、未成年犯管教所、社区矫正机构等场所开展必要的教育矫治;对依法不予行政、刑事处罚的学生,学校要给予纪律处分,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等处分。对校外成年人采取教唆、胁迫、诱骗等方式利用在校学生实施欺凌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对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五)建立长效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制度建设,积极探索创新,逐步建立具有长效性、稳定性和约束力的防治学生欺凌工作机制。
1.完善培训机制。明确将防治学生欺凌专题培训纳入教育行政干部和校长、教师在职培训内容。各区教育局分管负责同志和具体工作人员每年应当接受必要的学生欺凌预防与处置专题面授培训。中小学校长、学校行政管理人员、班主任和教师等培训中应当增加学生欺凌预防与处置专题面授的内容。培训纳入相关人员继续教育学分。
2.建立考评机制。将本区域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情况作为考评内容,纳入文明校园创建标准,纳入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年度考评,纳入校长学期和学年考评,纳入学校行政管理人员、教师、班主任及相关岗位教职工学期和学年考评。
3.建立问责处理机制。把防治学生欺凌工作专项督导结果作为评价政府教育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对职责落实不到位、学生欺凌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单位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制等方式进行综治领导责任追究。学生欺凌事件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健全依法治理机制。建立健全中小学校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制度,明确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防治学生欺凌的具体职责和工作流程,把防治学生欺凌作为依法治校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主动开展以防治学生欺凌为主题的法治教育,推进学校在规章制度中补充完善防治学生欺凌内容,落实各项预防和处置学生欺凌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学生欺凌事件及对实施欺凌学生进行教育。
三、职责分工
(一)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学生欺凌治理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是学生欺凌综合治理的牵头单位。
(二)综治部门负责推动将学生欺凌专项治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强化学校周边综合治理,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
(三)人民法院负责依法妥善审理学生欺凌相关案件,通过庭审厘清学生欺凌案件的民事责任,促进矛盾化解工作;以开展模拟法庭等形式配合学校做好法治宣传工作。
(四)人民检察院负责依法对学生欺凌案件进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开展法律监督,并以案释法,积极参与学校法治宣传教育。
(五)公安机关负责依法办理学生欺凌违反治安管理和涉嫌犯罪案件,依法处理实施学生欺凌侵害学生权益和身心健康的相关违法犯罪嫌疑人,强化警校联动,指导监督学校全面排查整治校园安全隐患,协助学校开展法治教育,做好法治宣传工作。
(六)民政部门负责引导社会力量加强对被欺凌学生及其家庭的帮扶救助,协助教育部门组织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员为中小学校提供专业辅导,配合有关部门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学生欺凌防治和帮扶工作。
(七)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落实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建立未成年人司法支持体系,指导协调开展以未成年人相关法律法规为重点的法治宣传教育,做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技工学校做好学生欺凌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九)共青团组织负责切实履行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组长单位职责,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参与建立预防遏制学生欺凌工作协调机制,并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工作。
(十)妇联组织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预防学生欺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家长正确履行监护职责。
(十一)残联组织负责积极维护残疾儿童、少年合法权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残疾学生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对于遭受欺凌的残疾学生,协助提供有关法律服务。
(十二)学校负责具体实施和落实学生欺凌防治工作,扎实开展相关教育,制定完善预防和处置学生欺凌的各项措施、预案、制度规范和处置流程,及时妥善处理学生欺凌事件。指导、教育家长依法落实法定监护职责,增强法治意识,科学实施家庭教育,切实加强对孩子的看护和管教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细致部署。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根据治理内容、措施及分工要求,明确负责人和具体联系人,结合本部门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各有关单位将防治学生欺凌工作负责人和联系人名单、实施方案报送市级各行业相关主管部门,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于9月底汇总负责人、联系人名单和工作方案报市教委,同时报一名市级行业领导和处级联络员。
(二)督导检查,严肃问责。市教育督导部门定期联合其他有关部门对我市防治学生欺凌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各区教育督导部门要对区内学校按要求开展欺凌防治教育活动、制定应急预案和处置流程等办法措施、在校规校纪中完善防治学生欺凌内容、开展培训、及时处置学生欺凌事件等重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督查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并与不作为不担当专项整治工作相结合,严肃执纪问责。
(三)总结经验,形成长效。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及时对防治学生欺凌工作进行经验提炼,一方面围绕取得的成绩和经验,认真总结防治学生欺凌工作中带有启示性、经验性的做法;另一方面围绕面临的困难和不足,认真查找防治学生欺凌工作与社会、家长和学生需求的差距、不足和薄弱环节,查找问题真正的根源,汲取教训,研究改进,推动防治学生欺凌工作进一步取得实效。
(四)宣传引导,弘扬正能量。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发挥工作主动性,结合普法工作,开展法治宣传进校园活动,加强对防治学生欺凌工作的正面宣传引导,推广防治学生欺凌的先进典型、先进经验,普及防治学生欺凌知识和方法。对已发生的学生欺凌事件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充分满足群众信息需求。教育行政部门要联系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共同发布反学生欺凌绿色报道倡议书,营造全市预防和治理学生欺凌报道宣传的良好氛围。
联系方式:83215167,83215166(传真)。
电子邮箱:eduaqgzc@163.com。
附件:天津市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协调机制联络名单
抄送: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8月29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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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关于贯彻落实《天津市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8-08-30
津教委办〔2018〕87号
市教委关于贯彻落实《天津市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属有关高校,各直属单位、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根据《天津市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津政办函〔2018〕10号)精神,按照"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以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社会关注度高的信息为重点,现就市属有关高校和市教委直属单位、相关单位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公开范围
重大建设项目,一是指由市属有关高校和市教委直属单位、相关单位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由各级政府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包括境外投资项目和对外援助项目)。二是指由市属有关高校和市教委直属单位、相关单位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由市教委或其他政府部门批准立项的各类校舍维修改造项目。
二、公开内容
1.批准服务信息。主要包括:申报要求、申报材料清单、批准流程、办理时限、受理机构联系方式、监督举报方式等。
2.批准结果信息。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或立项申请审批结果、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结果、初步设计文件或实施方案审批结果等。
3.重大设计变更信息。主要包括:项目设计变更原因、主要变更内容、变更依据、批准单位、变更结果等。
4.施工有关信息。主要包括:项目法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信息,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信息、资质情况,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工作职责、主要管理制度,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
5.竣工有关信息。主要包括:竣工验收时间、工程质量验收结果,竣工验收备案时间、备案编号、备案部门、交付使用时间,竣工决算审计单位、审计结论、财务决算金额等。
三、公开主体
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重大设计变更信息由批准单位分别负责公开。
施工有关信息、竣工有关信息由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的市属有关高校和市教委直属单位、相关单位分别负责公开。
四、公开渠道
在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公开工作中,市属有关高校和市教委直属单位、相关单位要以网站公布为主,综合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及时公开各类项目信息,积极回应公众关切问题。同时,要做好依申请公开有关工作,依法满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理信息需求。
五、公开时效
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确定为依申请公开的,应严格按照法定时限答复申请人。法律、法规、规章对项目法人单位公开项目信息作出明确规定的,项目法人单位依法按时公开项目信息;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项目法人单位应及时公开项目信息,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六、工作要求
1.强化组织领导。市属有关高校和市教委直属单位、相关单位对此项工作要高度重视,聚焦社会关注度高、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项目,进一步细化本单位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式、责任主体、监督渠道等,制定本单位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公开的具体方案,不断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同时,市属有关高校和市教委直属单位、相关单位要严格履行保密审查程序,做到该公开的信息坚决公开,该保守的国家秘密坚决守住。
2.加大考核力度。把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本单位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加大考核力度,推动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公开。对工作推动有力、取得明显成效的部门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职责的,要通报批评,确保我市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工作落实到位。
3.严格监督检查。市教委定期对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政府信息、项目信息的公开内容、公开渠道和公开时效等。市属有关高校和市教委所属单位、相关单位每年要将本单位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工作进展情况报市教委。
2018年8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8月23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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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关于印发2018年天津市共建高校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2018-08-30
津教委财〔2018〕20号
市教委关于印发2018年天津市共建高校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天津大学、南开大学、中国民航大学、河北工业大学: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推进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17〕30号),为支持天津南开大学、天津大学、中国民航大学、河北工业大学"双一流"建设,市教委、市财政局设立天津市共建高校专项资金,我们制定了《2018年天津市共建高校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高校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2018年8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18年天津市共建高校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为支持天津大学、南开大学、中国民航大学、河北工业大学(以下简称"共建高校")"双一流"建设,促进共建高校为本市经济和社会建设服务,市教委、市财政局共同实施天津市共建高校项目(以下简称"共建项目"),并设立天津市共建高校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根据《天津市共建高校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津教委财〔2016〕44号),现就申请2018年度天津市共建高校项目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范围
共建高校"双一流"建设项目;共建高校与市属高校积极开展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科研等方面的合作项目;共建高校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共建高校服务天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项目。
二、资金支出范围
专项资金支出范围主要包括引进和培养国家级人才费用、设备购置费和实施共建项目时发生的业务费,不得用于偿还贷款、基本建设、基础设施维修改造、支付罚款、捐赠、赞助等支出,不得用于与共建项目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开支,也不得用于国家和我市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
三、项目申报材料
(一)《天津市共建高校项目申报书》(见附件)。
(二)其他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材料。
四、申报要求
(一)各高校应严格按照《天津市共建高校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切实做好项目的申报工作。对项目弄虚作假的高校,一经查出,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并取消其今后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
(二)项目申报材料使用A4纸打印,一式三份,加盖申报高校公章,另附电子版。
(三)请各高校于2018年8月25日将项目申报材料报送市教委财务处。
附件:《天津市共建高校项目申报书》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8月20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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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关于科学开展幼小衔接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2018-08-23
津教委〔2018〕24号
市教委关于科学开展幼小衔接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各区教育局: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在 "幼有所育、学有所教"上不断取得新进展的战略部署,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7〕8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幼儿园"小学化"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2018〕57号)要求,依据《幼儿园工作规程》《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天津市幼儿园保教质量规范》等,结合实际,现就科学开展幼小衔接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重要意义
幼儿园和小学是两个不同的教育阶段,科学开展幼小衔接是帮助儿童实现从幼儿园到小学平稳过渡的重要工作。近年来,我市幼儿园积极开展幼小衔接工作,小学扎实实施一年级新生入学适应教育,均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仍存在着个别幼儿园提前教授小学课程、个别小学"零起点"教学落实不到位等问题,违背了儿童身心发展规律,这种现象应予以纠正。
科学开展幼小衔接工作,是尊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的必然要求,是提高幼儿园和小学教育质量的重要措施,是引导家长和社会形成正确教育观的有效途径。要充分认识科学开展幼小衔接工作的重要意义,为儿童的健康成长和终身学习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科学实施
幼小衔接工作应遵循儿童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坚持以儿童发展为本的教育理念,选择符合儿童发展水平和生活经验的教育内容,采用符合儿童学习特点的教育方式。
(二)坚持多方协同
幼小衔接工作应多方配合,同步行动。幼儿园和小学要密切联系,加强两个阶段教育的双向衔接。积极争取家长和社会的理解支持,形成教育合力。
(三)坚持全面持续
幼小衔接工作具有全面性和持续性。要重视儿童习惯和能力、认知和品行的协调发展,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全面发展。幼小衔接工作不是阶段性的,要贯穿于幼儿园和小学低年级教育活动的全过程。
三、工作要求
(一)幼儿园和小学要加强双向衔接
幼儿园和小学密切联系,共同做好双向衔接。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活动,准确把握幼儿园和小学两个不同学段的教育要求和工作特点,建立对儿童发展水平的合理期望。开展符合儿童特点的幼小衔接活动,帮助儿童实现从幼儿园到小学的平稳过渡。
(二)要充分发挥家长的重要作用
幼儿园和小学要明确家长是科学开展幼小衔接工作的重要力量,主动与家长沟通合作。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引导家长树立科学的教育理念,消除家长"跟不上"的担忧。争取家长的理解、支持和主动参与,形成教育合力。
(三)幼儿园要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
贯彻《幼儿园工作规程》《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尊重幼儿的学习方式和特点,因地制宜创设良好游戏环境和条件。组织开发丰富适宜的游戏,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不得提前教授小学课程内容,不得进行知识技能性强化训练。
(四)幼儿园要合理安排和组织幼儿一日生活
尊重幼儿的年龄特点,灵活运用多种形式组织幼儿一日生活。建立良好的常规,完善工作制度,促进幼儿在活动中进行自主游戏和学习探究。不得以课堂集中授课方式为主组织安排一日活动,不得占用幼儿睡眠、运动和游戏时间。
(五)小学要坚持"零起点"教学
严格落实《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坚持"零起点"教学。以丰富多彩的主题活动为载体开展一年级新生入学适应教育,减缓新生学习的坡度和难度。不得以任何理由压缩课时、加快教学进度。
(六)小学要科学安排和组织新生的学习生活
结合小学新生的年龄特点,科学制订入学初期的学习和生活制度。遵循新生身心发展水平,科学设计和组织教育教学活动,合理安排作息时间。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科学开展幼小衔接工作的重要意义,严格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幼儿园"小学化"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2018〕57号)。有效整合资源,建立工作机制,形成行政推动、教研指导、督导检查的工作局面。各区结合实际,制定科学开展幼小衔接工作实施方案。
(二)加强教研培训
将幼小衔接工作纳入研训一体的教研指导网络。建立联合教研机制,搭建幼儿园和小学交流互动的平台。开展专题教研,探索科学开展幼小衔接工作的方法策略。组织多种形式的培训,指导教师改进教育行为,提高科学开展幼小衔接工作的水平。
(三)加强督导检查
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将幼小衔接工作纳入教育督导管理范畴。严格落实挂牌责任督学制度,对幼小衔接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幼儿园"小学化"倾向、小学"零起点"教学落实不到位等进行专项治理,及时通报并限期整改。
(四)加大宣传力度
开展多种形式宣传活动,引导正确舆论方向。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形成幼儿园、小学、家长和社会的教育共识。通过不懈努力,共同营造有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2018年8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天津市中小学教育教学研究室。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8月8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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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关于实施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适应教育的指导意见
2018-08-22
津教委办〔2018〕78号
市教委关于实施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适应教育的指导意见
各区教育局: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着力提高教育质量,加强基础教育各学段教育衔接实践研究,在进一步总结经验,研究论证的基础上,现就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适应教育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重要意义
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三全"育人理念着力提高教育质量是义务教育发展改革的战略主题。认真研究儿童少年成长的规律,认真研究教育发展的规律。遵循不同阶段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特点,把握儿童少年成长、成人、成才的辩证统一关系,帮助学生"扣好人生的第一粒扣子",为学生综合素质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科学开展幼小衔接工作,在小学启动实施入学适应教育,旨在缓解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之初的身心压力,帮助其实现从学前到小学两个不同教育阶段的平稳过渡。并在心理、思想、行为上为小学学习生活做好基础准备。
二、工作目标
1.坚持立德树人,回归教育本源。学校要遵循儿童少年身心发展规律,遵循教育发展规律,把握正确的育人方向,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2.树立科学理念,促进教师成长。通过适应教育的实施,促进教师牢固树立"以学生发展为本"的教育理念,并付诸行动,形成和谐的师生关系,营造学生健康成长的环境。
3.做好协同教育,促进儿童发展。开展适应教育,通过家庭和学校的协同教育,旨在帮助儿童少年在入学初期,从环境适应、校园学习、人际交往、生活自理和安全自护等方面做好准备,逐步适应小学的基本行为规范,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三、主要内容
适应教育要利用开学后一周的时间,在正常作息时间内组织实施。适应教育主要以班级为单位进行,开展综合性教育活动为主。内容和活动要具有鲜明的学校特色,立足学生全面发展,重在逐渐过渡、顺利衔接。
1.帮助新生尽快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环境。熟悉学校学习、生活设施的位置,习惯学校的作息时间。
2.帮助新生逐步适应小学的基本行为规范。熟悉课堂规范、学校生活规范。
3.帮助新生尽快建立和谐的师生关系和同学关系。认识新老师、新同学,形成与老师、与同学主动交往的自信心。
4.帮助新生逐步学会自理和自我保护。结合年龄特点,知道哪些事情应该做,哪些事情不能做,逐步树立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四、实施原则
1."零起点"原则。体现教育规律,避免拔苗助长的过度教育。活动的设计和组织要遵循新生的年龄特征、心理特征和认知发展水平,要充分尊重新生的基础差异,为每位新生创设一个公平学习和成长的环境。
2.多样性原则。适应教育要以丰富多彩的主题活动为载体。教师可通过游戏、情景模拟、竞赛、儿歌、讲故事、角色扮演等形式,带领新生参与到各种实践活动中来,通过体验、感悟达成教育目标。
3.激励性原则。教师要多采用鼓励、表扬的方式,强化新生的正确行为,关注个性差异,保护新生的自信心,激发新生对学校生活和学习的兴趣,为新生的学习与发展奠定基础。
4.协作性原则。学校要通过家长学校、家委会、信息化平台等多种形式,及时与家长沟通交流。积极宣传适应教育的必要性,营造与适应教育协同、连续的家校教育环境。使家校形成合力,帮助孩子起好步,为孩子健康幸福成长奠基。
5.促进性原则。通过适应教育,及时发现存在严重适应困难的学生并实施促进性干预,以改善或提高其适应能力。
五、综合评价
1.适应教育评价指标。
适应教育应从学校、教师、学生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以促进适应教育的有效实施。
评价项目
具体要求
学校
总体规划
根据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教研部门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适应教育实施方案,细化适应教育目标、内容,开发相关资源
教师培训
制定教师培训计划,设计教师培训主题和内容,确保全员参与,有效实施
保障机制
建立管理机制,评价监督机制,校本教研机制
家长学校
与家长有效沟通,开展家庭教育指导
教师
熟悉学生
尽快熟悉学生,了解学生家庭情况,了解学生特殊需求
活动设计
设计、实施主题教育活动(教育计划、活动设计、实施方案)
追踪评价
逐步建立学生观察记录、成长档案
阶段反思
形成工作总结或反思
学生
环境适应
①知道班级教室和生活设施准确位置,能够找到自己的座位(如卫生间、水房、教师办公室等)
②知道自己班级集合地点和自己在队伍中的位置
③牢记校名、班级,逐步了解学校校徽、校旗、校歌等
④懂得爱护校园和班级环境布置(如公共设施、桌椅、教具等)。喜欢校园生活,愿意上学
校园学习
①掌握上课时的要求(如认真听讲、按时上下课、有问题及时发问、记住老师要求等)
②掌握课间的要求(如看好课表、准备学习用品、有需要时去厕所、不追跑打闹等)
③持续培养正确的坐立走读写等姿态,学会眼睛保健操,逐步养成良好的阅读习惯
④乐于参与学校和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
人际交往
①认识班主任、任课教师,见到老师主动问好
②愿意主动介绍自己,愿意与同学交往,并友好相处,互相帮助,懂得礼让
③掌握基本文明用语(如你好、谢谢、对不起、没关系等)
④学会表达自己想法,愿意倾听别人想法,愿意把学校生活和要求介绍给家人
生活自理
①掌握日常生活常识(如增减衣物、不乱扔垃圾等),能够打理个人日常生活(如打理好个人卫生、系扣子、系鞋带等)
②餐前洗手,在用餐时间内吃完饭,不挑食、不浪费,逐渐适应集体用餐生活(如排队取餐、收拾餐具等)
③能独立上卫生间,并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如及时冲水、便后洗手等)
④能适应学校作息时间,按时到校,能整理好自己的学习用品(如整理书包、备齐学习用品、摆放学具等)
安全自护
①熟记《校园安全儿歌》,做到看得懂、记得住、用得上
②不模仿影视剧中的危险动作和危险游戏
③掌握基本的安全标识(如交通指示灯、人行道、防火标识、防电标识、逃生通道标识等)
④熟记父母或亲人的电话,并知道求助电话(如110、120、119等)的含义
2.适应教育评价方法。
适应教育可采用教育行政部门评价和学校自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促进学校及时发现适应教育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升适应教育的有效性。促进教师对工作进行反思,自觉提高实施适应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对新生的评价,可采用教师评价、生生评价、自我评价和家长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要关注新生个性发展的差异,加强过程性评价,重在学生对小学学习生活的逐步适应,行为习惯的养成,学习兴趣的培养,不要增加学生的负担。
学校和教师要引导新生家长正确评价自己的孩子。既要看到孩子的优点,也要看到孩子的差异,帮助孩子树立自信,促进身心健康发展。
六、工作要求
1.适应教育工作由各区教育局根据市教委制定的指导意见具体组织实施。各区教育局和教研部门要依据本指导意见和本区实际,对适应教育进行整体规划,指导学校制定适应教育具体实施方案,构建积极有效的激励和监督机制,推进适应教育工作顺利实施。
2.学校要根据适应教育目标内容,结合学校实际对任课教师、课时安排等做好统筹规划,对教育活动进行系统设计,制定详细可行的操作方案。学校要统筹协调校内外各种教育资源,为适应教育提供保障和支持。
3.教研部门和学校要合理安排适应教育的各项工作。教研部门应指导学校开展以适应教育为主题的校本教研活动,合理安排适应教育后的教学进度,切实减轻学生的压力和负担。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实施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适应教育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津教委办〔2016〕82号)同时废止。
2018年8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天津市中小学教育教学研究室。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8月7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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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关于修订天津市教委系统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8-08-16
津教委〔2018〕20号
市教委关于修订天津市教委系统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教委机关,市教委所属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我市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教委系统国有资产管理,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结合市教委系统国有资产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对《天津市教委系统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实施细则》进行第二次修订。经市教委2018年第7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文件印发各单位,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7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教委系统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教委系统国有资产管理,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天津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津财行政〔2013〕4号)、《天津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津财教〔2013〕2号)、《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津财会〔2014〕36号)、《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津财会〔2014〕37号)、《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市属公办普通高校资产管理"放管服"工作的通知》(津财会〔2017〕184号)、《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有关事项工作流程和操作指引的通知》(津财会〔2017〕190号)、《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中涉及报废资产鉴定报告有关问题的复函》(津财会〔2018〕67号)等文件,结合市教委系统国有资产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教委系统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和处置等管理事项。包括市教委机关、市教委所属各类学校、直属事业单位、医科院校附属医院等。
第三条 各单位应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统一建账、统一核算、统一登记、统一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市教委所属高校、医科院校附属医院必须建立专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规模较小的单位要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统一管理本单位各级各类国有资产,并将资产管理工作的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第五条 各单位要根据我市及市教委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单位资产管理工作实际,建立健全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上缴、资产评估等管理办法和资产统计、监督检查等配套制度,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严格规范、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第六条 各单位要建立国有资产管理重大事项议事制度,完善决策程序,增强决策透明度,确保决策过程的科学性和合规性。涉及国有资产的对外投资、出租出借、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必须通过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议,按照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
第七条 有关高校应加强对附属医院及附属学校国有资产工作的监督管理,高校附属医院及附属学校进行资产处置、对外投资、出租出借、产权登记、资产清查等资产管理事项,须经主管高校审批同意后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市教委将本系统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委托市教委财务与资产管理中心、市教委校舍管理服务中心协助完成。
第三章 资产使用
第九条 各单位申请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按照单位申报、市教委审核、市财政局审批的程序办理。
第十条 各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利用非货币性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机构的选择应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各单位申请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按照《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各单位申请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按照《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及我市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土地、房屋及构筑物等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单位自身工作的需要。对于长期闲置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等国有资产,按照促进国有资产整合和共享共用的原则,应由市教委统筹管理,各单位原则上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第十四条 各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众开放体育场馆、运动场地等,应该进行风险评估。属于单位自行管理的,按照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应该依据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属于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或机构经营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出租出借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的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的价格。
第十六条 各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各单位的存货或库存物资,主要包括材料、药品、低值易耗品等,应按照有关财务制度管理,定期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事项依照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积极推进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共享共用工作,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大型仪器设备的共享使用,按照国家和天津市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所办(所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按照《市教委关于印发所属校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教委规范〔2017〕12号)执行。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一条 市教委机关、直属学校、直属单位、教育招生考试院、教育科学研究院进行资产处置,按照以下权限办理:
(一)除土地、房屋及构筑物、车辆以及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以外的其他资产处置事项,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10万元以下的,由单位自行审批,并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市教委备案,市教委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至100万元的,由单位审核后报市教委审批,市教委审批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三)处置土地、房屋及构筑物、车辆以及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以及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由单位审核后报市教委审核,市教委审核通过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二十二条 医科院校附属医院进行资产处置,按照以下权限办理:
(一)除土地、房屋及构筑物、车辆以及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以外的其他资产处置事项,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40万元以下的,由单位自行审批,并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市教委备案,市教委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40万元(含40万元)至100万元的,由单位审核后报市教委审批,市教委审批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三)处置土地、房屋及构筑物、车辆以及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以及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由单位审核后报市教委审核,市教委审核通过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二十三条 市教委所属公办普通高校的国有资产处置备案和报批标准,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市属公办普通高校资产管理"放管服"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进行国有资产报废,按照《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流程和操作指引--资产报废》规定的要件和流程办理。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进行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按照《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流程和操作指引--资产出售、出让、转让》规定的要件和流程办理。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进行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按照《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流程和操作指引--资产无偿调拨(划转)》规定的要件和流程办理。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捐赠,按照《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进行国有资产置换,按照《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报损,按照《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抵押)发生损失,按照《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按照《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高校办理资产处置备案事项,根据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简化资产处置备案程序的有关精神,仅需提供资产处置备案文件、按照"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形成的会议纪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等三项材料。《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有关事项工作流程和操作指引的通知》要求提供的全部要件,由单位留存归档。
第三十三条 除高校以外其他单位的资产处置备案事项,参照高校办理资产处置事项的程序办理。《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有关事项工作流程和操作指引的通知》要求提供的全部要件,由单位留存归档。
第三十四条 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中涉及报废资产鉴定报告有关问题的复函》,如市场暂无明确的、公认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可由单位内部组织专家鉴定程序予以替代。
第三十五条 市教委将进一步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对资产处置备案事项加强事后监管。每年由市教委财务与资产管理中心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资产处置备案事项的档案材料进行入校核查。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照如下规定处理:
(一)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上缴市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二)各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缴纳的税款和所发生的税金、评估费、技术鉴定费、交易手续费、拍卖佣金等相关费用,在收入中直接抵扣,抵扣后的净额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市级国库。
(三)按照《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市属公办普通高校资产管理"放管服"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高校按照规定报废形成的资产处置收益,由上缴国库调整为留归高校使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天津市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结合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教委依有关规定负责解释,未尽事项按照《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和《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242号)、《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我市市级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的通知》(津财会〔2015〕 16号)、《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及行政事业单位所办(所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的通知》(津财会〔2017〕19号)的规定,加快办理产权登记工作。对于无故未完成产权登记办理工作的事业单位及其所办(所属)企业,在完成产权登记前,财政部门将暂停其新增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和其他资产管理事项的办理,市教委也将暂停受理相关申请。
第四十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的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处置等管理活动,要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四十一条 市教委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抄送: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7月25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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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特殊教育仪器设备提升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08-15
津教委〔2018〕26号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特殊教育仪器设备提升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财政局,天津市视力障碍学校: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办好特殊教育的要求,落实《市教委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教委〔2017〕6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特殊教育水平,持续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发展,市教委、市财政局本着科学合理,公开透明,以补促建,有效监督的原则,制定《特殊教育仪器设备提升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2018年8月11日
(市教委联系人:高巍;联系电话:83215093)
(市财政局联系人:王悦;联系电话:23303756)
(此件主动公开)
特殊教育仪器设备提升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对特殊教育的支持力度,全面提升特殊教育质量,持续推进特殊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着力解决特殊教育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结合我市工作实际,设立特殊教育仪器设备提升项目。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规范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教委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教委〔2017〕67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实施设备提升项目对象为天津市视力障碍学校和各区独立设置的公办特殊教育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特殊教育仪器设备提升项目(以下简称设备提升项目)主要用于特殊教育学校教育教学和医疗康复仪器设备的提升。
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特殊教育仪器设备提升项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市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特殊教育学校提升办学条件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教委负责组织专家审核各区和市视力障碍学校报送的设备提升项目需求计划,按照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专项资金及其支出情况的相关检查。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确定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考评等工作。
第七条 区教育部门主要负责完成对各区特殊教育学校设备提升项目投资计划的确定和审核;配合财政部门保证专项资金落实到位和开展绩效评价;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以及负责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开展跟踪检查。
第八条 区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依照相关规定向各区特殊教育学校拨付专项资金;监督专项资金使用,做好提升项目的跟踪检查与绩效评价工作。
第九条 天津市视力障碍学校设备提升项目投资计划的确定和审核由市教委组织相关部门认定;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拨付。
第十条 各特殊教育学校是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实现绩效目标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和制度建设等工作,按要求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工作,主动接受市、区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评估验收过程中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专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负责。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由市教委制定《天津市特殊教育仪器设备提升项目配备标准和选配目录》(以下简称《标准》),各区教育部门和特殊教育学校要在全面清查学校建设情况和设备状况的基础上,依据《标准》,科学合理完成设备提升项目计划的制定。
第十二条 设备提升项目具体包括通用设备和培智学校专用教室建设两部分内容。通用设备各校根据实际情况选配。培智学校专用教室已建设完成的要对照《标准》进一步提升,确保不低于《标准》;尚未建设的要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建设。
第十三条 设备提升项目具体内容包含:
(一)通用设备
1.学科教学仪器按照盲和培智两类特殊教育学校义务教育阶段课程标准(2016版),重在实现课程目标、课程理念和学习方法;
2.康复仪器设备主要是通过发现、模拟、呈现、评估等方式,重在促进学生功能补偿和潜能开发。
(二)培智学校专用教室建设
1.专用教室主要包括音乐治疗室、多感官教室和感统教室;
2.专用教室建设重在提高教育教学的针对性,推进差异教学和个别化教学。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严禁将专项资金用于基本建设、偿还债务、缴纳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平衡预算等。
第四章 申报与审核
第十五条 各区教育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和《标准》负责组织本区公办特殊教育学校实施设备提升项目的部署、设备选配和目录审核工作,并组织填写《2018年天津市特殊教育仪器设备提升项目专项资金登记表》(附表1)和《2018年天津市特殊教育仪器设备提升项目投资计划》(附表2),于9月11日前报市教委。
第十六条 市视力障碍学校依据相关规定做好本校设备提升项目的部署、设备选配和目录审核工作,并填写《2018年天津市特殊教育仪器设备提升项目专项资金登记表》(附表1)和《2018年天津市特殊教育仪器设备提升项目投资计划》(附表2),于9月3日前报市教委。
第十七条 由市教委组织专家对各区和市视力障碍学校报送的设备提升项目投资计划进行论证,并形成书面审核反馈意见。各区教育部门和市视力障碍学校对经审核过的提升项目投资计划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期满后,编制具体实施方案和采购计划,由相关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落实投资计划内容。
第五章 资金标准与拨付
第十八条 根据目前我市特殊教育发展水平和各特殊教育学校实际情况,本次设备提升项目专项资金计划支持19所特殊教育学校,每校给予200万元资金支持。市教委对各区和市视力障碍学校上报方案审核确定后,市财政局会同市教委将专项资金预算下达至相关区财政局、教育局和市视力障碍学校。
第十九条 各区教育部门和市视力障碍学校按照易于操作,便于监管的原则,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对设备提升项目应依法依规实施采购,并做好资产的调拨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设备提升项目完成后,若有资金结余,应按照天津市关于结余结转资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区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应依照本办法,认真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拨付谁负责的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抓好项目落实。
项目实施完毕后,区教育和财政部门应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形成总结报告,报市教委和市财政局备查,确保设备提升项目落到实处。
第二十二条 市教委和市财政局也将依照相关法律和规定,对各区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项目目标管理评估机制,并根据各区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绩效评价。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抄送: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8月11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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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关于印发2018年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8-07-27
津教委办〔2018〕75号
市教委关于印发2018年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各中等职业学校,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天津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津政办函〔2018〕40号),结合我委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2018年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具体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7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2018年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具体实施方案
为全面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提升政务公开水平,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天津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津政办函〔2018〕40号)要求,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大力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不断提升政务公开的质量和实效,推动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助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二、工作原则
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和群众关切,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有效施政。
三、工作内容
(一)加大公开力度,深化重点领域
1.推进决策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听取公众意见,以适当方式公布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决策作出后,按照规定及时公开相关文件,政策性文件的废止、失效情况需在市教委政务网站已公开的原文件处明确标注。(责任处室:办公室、法制处、其他相关部门)
2.做好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进一步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按照“谁承办、谁公开、谁发布”的原则,对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广泛关注的建议提案,在门户网站要及时公开答复全文以及办理工作的总体情况,回应社会关切,接受群众监督。(责任处室:办公室)
3.做好权责清单的动态调整及公开。按照要求全面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的制作与公开工作,以清单管理推动减权放权,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机构和职能调整等情况,对权责清单进行动态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开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处罚事项等清单。(责任处室:直属干部处、法制处、办公室)
4.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推进高校本科教学质量报告、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和高校信息公开年度报告、高职教育质量年度报告、中职教育质量年度报告公开,依法做好教育督导评估监测报告发布工作;公布我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等方面的指导意见及相关工作要求,做好相关政策文件解读。(责任处室:高教处、学生处、办公室、高职处、中职处、督导室、中学处、小学处)
(二)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
5.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和《天津市进一步加快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工作方案》的要求,编制我委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根据我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的相关要求,加快整理可开放、可共享的信息资源,及时实现平台系统对接,信息数据共享开放。(责任处室:办公室、科技处、信息中心、其他相关部门)
6.提高网上办事服务公开水平。按照国家对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部署和《天津市“政务一网通”改革方案》(津政发〔2018〕14号)要求,积极推行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大幅度提升网上办理事项占比率,梳理网上服务事项清单,确定网上办事清单,编制网上办事指南,统一线上线下办事流程,实现事项发布清单化、管理目录化、办事智能化、调整动态化。(责任处室:办公室、审批处、其他相关部门)
7.全面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按照“一事项一规程”原则,编制行政许可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操作规程。对向社会公开的群众办事需要提供的各类证照、证明材料,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应一律取消。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办事指南,办事指南之外不得增加其他要求;办事条件发生变化的事项,应在完成审批程序后1个工作日内公开变更后的相关信息和具体实施时间。做好网上政务服务平台与实体政务大厅办事服务窗口信息同源管理,建设和使用统一的咨询问答知识库、政务服务资源库,确保线上线下服务信息准确一致。(责任处室:审批处、办公室、其他相关部门)
8.积极推进“五减”改革。一是减事项,进一步取消、下放、合并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二是减要件,降低准入门槛,依法减少申请材料、申请表格;三是减环节,取消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现场踏勘、专家评审等环节;四是减证照,清理各类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取消整合各类证照,加大“多证合一”整合力度;五是减时限,单个事项的承诺办理时间在法定时限基础上平均减少60%以上。(责任处室:审批处、办公室、其他相关部门)
9.加强政府网站建设管理。根据《天津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津政办发〔2017〕100号),进一步推进市教委网站规范管理。加强网站日常监测,不断提高网站管理服务水平。通过新版网站丰富信息资源,强化网民互动、办事服务等功能,大力推进教育系统网站建设集约化,建立健全防攻击、防篡改、防病毒以及网站用户信息保护等各项保障机制,确保网站安全。(责任处室:办公室、科技处、信息中心)
10.用好“两微一端”新平台。充分发挥政务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灵活便捷的优势,按照“谁开设、谁管理”的原则,落实主体责任,建立信息发布审核机制,严格把关发布内容,做好信息发布、政策解读和办事服务等工作,提高信息内容可用性、实用性、易用性,进一步增强公开实效,提升服务水平。(责任处室:办公室、工委宣传处网络处、其他相关处室)
(三)加强政策解读与回应关切
11.强化政策解读工作。严格落实“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各处室作为政策解读的责任主体,要落实解读责任,做到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市教委主要负责人应履行好“第一解读人”的职责,通过参加新闻发布会、发表解读文章、接受媒体采访和政务访谈等方式,深入解读政策背景、重点任务、后续工作,及时准确传递权威信息和政策意图。主要负责人年内解读重要政策不少于1次。(责任处室:办公室、工委宣传处网络处、其他相关处室)
12.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各处室要切实增强舆情风险防控意识,及时分析查找工作隐患,密切监测收集苗头性舆情。做到及时预警、科学研判、妥善处置、有效回应。应建立部门之间的快速反应和协调联动机制,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提高政务舆情回应的主动性、针对性、有效性。(责任处室:办公室、工委宣传处网络处、其他相关处室)
(四)提升政务公开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13.认真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修订后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相关配套制度进行调整完善,做好新旧条例的衔接过渡。全面梳理市教委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新条例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依申请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接收、登记、办理、答复等流程,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责任处室:办公室、其他相关处室)
14.编制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对照教育部的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结合本地区工作,以及市教委职责任务,重新编制市教委的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目录编制应充分体现“五公开”、政策解读、舆情回应、公众参与等要求,并根据职责任务变化对目录进行动态更新调整。(责任处室:办公室、其他相关处室)
15.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工作。信息公开前要依法依规严格审查,落实公开属性,做好对公开内容表述、公开时机、公开方式的研判,避免发生信息发布失信、造成舆论、影响社会稳定等问题。信息公开时应依法保护好个人隐私,除惩戒公示、强制性信息披露外,对于其他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公开时应特别注意,及时作出相应处理,确保信息安全。(责任处室:办公室、其他相关处室)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一是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主任办公会重要议题中,主要负责同志年内至少听取一次政务公开工作汇报,并研究部署推进该项工作。二是明确市教委办公室作为政务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对工作任务进行细化部署,明确具体要求、落实措施,就其他相关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具体实施情况,加强工作指导,确保公开工作落实到位。(责任处室:办公室)
(二)加强定期培训
制订市教委政务公开工作的专项培训计划(年内不少于1次),通过培训建立交流协作机制,增强行政机关人员的公开意识,提高信息发布、解读政策、回应关切的业务能力。政务公开工作人员要加强政策理论学习和业务研究,准确把握政策精神,增强专业素养。(责任部门:办公室、法制处、其他相关部门)
(三)强化监督考核
将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媒体参与等方面情况纳入到政务公开的内部绩效考核体系中去,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督促检查,对公开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处室,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不履行公开义务或公开不应当公开事项等问题,加大检查问责力度。(责任处室:办公室)
抄送: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7月27日网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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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转发做好普通高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工作的通知
2018-07-25
津教委办〔2018〕66号
市教委转发做好普通高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工作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内地(祖国大陆)与港澳台地区教育交流与合作,增进海外华侨青年对祖国的了解和感情,规范普通高校对华侨港澳台学生的招生、录取、学籍和在校管理工作,教育部等四部门印发了《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8〕4号,以下简称《通知》),制定了《普通高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各单位要认真领会《通知》精神,学习《办法》,高度重视全国联招工作,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实施,切实做好普通高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工作。
2018年7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工作的通知
教学〔201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侨办,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中国驻外国使(领)馆,部属高等学校:
普通高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以下简称全国联招)工作,是加强内地(祖国大陆)与港澳台地区教育交流与合作的重要途径,是加强海外华侨青年对祖国了解、增进感情的重要方式,充分体现了国家对港澳台地区和侨务工作的关心和重视。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全国联招工作,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做好各项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教育部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联招工作,设立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办公室(以下简称联招办,挂靠在广东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全国联招考生报名、试卷印制、考试、评卷、录取的组织管理工作及相关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维护等日常工作;全国联招的考试大纲制定和试题命制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外交部负责协调我国驻外使(领)馆审核并开具华侨考生的居留权认证书、持外国学历考生的相关学历证明材料的认证书。公安部负责协调各考区所在省级公安机关移民和出入境管理部门核查考生出入境证件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提供华侨考生在规定期限内的出入境记录信息。国务院侨办负责认定华侨考生身份、宣传解读华侨考生参加全国联招考试的相关政策、沟通联络有关华侨群体等工作;监督指导所属暨南大学、华侨大学的联招工作。
二、加强报名资格审核和公示。联招办负责协调各考区及有关部门对考生的报考资格进行审核和公示。各考区要按规定严格审查考生的身份和学历,防止以虚假身份和学历骗取报考资格,如遇特殊问题,应及时向联招办报告,切实维护全国联招工作的严肃性。考生的内地学历由联招办汇集后向颁发学历中学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查。2018年华侨港澳台学生报考资格不做调整。2019年起,持台湾地区学历的台湾考生须提供有效学历证明材料参加报名;华侨考生本人及其父母一方均须具备华侨身份,身份界定和相关条件按国务院侨办有关规定及《普通高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办法》(见附件)有关细则执行。联招办对考生报考资格进行审核后,在其官方网站对审核通过的考生名单进行公示,公示信息包括考生的姓名、性别、资格类别等。未经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参加全国联招考试和录取。
三、加强考试录取管理。教育部授权联招办根据《普通高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办法》制定并发布全国联招的年度招生简章。如无重大政策调整,联招办可根据工作需要对个别规定进行修订并报教育部核准。联招年度招生计划不占各高校经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计划,由高校确定后于每年5月31日前报送联招办,并由联招办汇总后统一向社会公布。全国联招考试各考区要严格按照联招考务规定、考务要求组织考试,严防重大违纪舞弊问题发生,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高校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志愿及本校招生计划,在联招办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择优录取考生,确保生源质量。
四、加强学籍和在校管理。全国联招录取工作结束后,由联招办统一将当年录取新生数据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进行学籍电子注册。各有关高校须于10月底前将报到注册的学生名单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并抄送联招办。各有关高校应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定》(教港澳台〔2016〕96号),加强对港澳台学生的管理,精心组织教学,保证培养质量。华侨学生的管理参照上述文件精神执行。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本通知及附件转发至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参与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的普通高校。
附件:普通高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办法
教育部 外交部 公安部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2018年5月30日
教学〔2018〕4号附件
普通高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办法
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以下简称全国联招)工作的有关意见制定本办法。
一、报名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须为学历教育)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港澳地区考生,具有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2.台湾地区考生,具有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3.华侨考生,考生本人及其父母一方均须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2年(截至报名结束日),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其中考生本人须在报名前2年内在住在国实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若考生本人或其父母一方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且考生本人在报名前5年内在住在国实际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的,也可参加报名。
二、报名办法
1.全国联招报名工作由普通高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办公室(以下简称联招办)负责组织,采用网上预报名和现场正式确认相结合的方式。报名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31日,其中3月1日至15日,考生在联招办网站进行网上预报名;3月16日至31日考生到现场进行报名确认。考生在联招办公布的北京、上海、福建、广州、香港、澳门等6个地区指定报名点进行现场报名确认,其中华侨考生须在广东考区报名,持港澳地区学历的港澳台考生须在毕业中学所在地报名。
2.考生在现场报名确认时须向报名点提交以下报名资料,所有提交的资料需为正本且所持证件须在有效期限内,其中应届生毕业证明、成绩单、华侨居留权认证书须留下备查。
(1)港澳台地区考生须出具报名条件中确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2)华侨考生须出具的材料:①与其具有华侨身份父母一方法律关系的证明文书(如考生父母均已离世,需出具考生父母华侨身份证明、死亡证明等相关法律材料);②由我国驻外使(领)馆开具的本人及其父母一方获外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认证书(中文版,须注明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时间及两年内实际累计居留时间),或已取得住在国合法居留资格认证书(中文版,须注明本人及其父母一方已取得住在国合法居留资格的连续时间及5年以内实际累计居留时间);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若定居在尚未与我国建交国家,须出示同我国和其定居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的居留权认证,和我国驻第三国的使(领)馆开具的认证书(中文版,须注明取得居留权的时间)。
(3)所有考生应提供其高中毕业文化程度(须为学历教育)的证明材料。应届高中毕业生须提供毕业中学开具的毕业证明及高一到高三上学期的成绩单正本,在入学报到后向联招办补交高中毕业证书(证明)及高三下学期的成绩单。往届生须提供高中毕业证书(证明)及高中三年成绩单正本。持国外学历的考生须出具我国驻外使(领)馆对其学历证明材料所做的认证书(中文版,须注明是否学历教育)。
(4)考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到报名点现场确认的,须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报名点同意后方可委托亲属代理确认,确认时应出示考生身份证件、代理人身份证件、考生亲笔签署的委托书及考生电子相片、报名材料。每位代理人只能为一名考生办理确认手续。
三、报名资格审核
1.报名结束后,联招办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考生报名资格进行审核,包括身份审核和学历审核。
2.各考区所在地公安机关移民和出入境管理部门对考生出入境证件信息进行核查,并提供华侨考生的出入境记录。
3.持内地(祖国大陆)学历的考生信息,由联招办汇集后送考生毕业中学所在地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学历查验。
4.联招办对考生报考资格审核后,在其官方网站公示审核通过的考生名单,公示信息包括考生的姓名、性别、资格类别等。通过报名资格审核并经公示的考生方可参加联招考试。公示后被举报查实资格造假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和录取。
四、考试
1.考试科目。理工类考试科目为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文史类考试科目为中文、数学、英语、历史、地理。每科满分为150分。教育部考试中心按照有关考试大纲命制试题。
2.考试时间。每年5月第三个周末举行考试,其中星期六9:00-11:30考试科目为中文,13:30-15:30考试科目为英语;星期日9:00-11:00考试科目为数学,13:00-15:00考试科目为物理、历史,16:00-18:00考试科目为化学、地理。
3.考试地点。全国联招考试分为6个考区,分别是北京、上海、福州、广州、香港、澳门。考生报名资格通过后,可选择任一考区参加联招考试。
4.其他事项。报考高校艺术、体育专业的考生,需参加术科考试,术科考试时间、地点及具体要求由有关高校确定,考生应尽早与拟报考的高校联系。
5.全国联招考试实行计算机网上辅助阅卷。
五、志愿填报
1.全国联招考试成绩公布后,考生填报志愿。填报志愿前,考生应认真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专业目录》,了解高校基本情况、招生专业、收费标准、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及其他注意事项。
2.考生可填报10所高校本科志愿,每所高校可填报6个专业志愿。报考预科的考生还可填报5个高校预科志愿。
六、录取
1.联招办于每年7月初组织录取工作。录取工作实施网上录取,分为本科和预科两个批次,按照"先本科、后预科"的顺序,实行平行志愿投档。
2.高校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志愿及本校招生计划、录取要求,在联招办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择优录取新生。高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报联招办核准后办理录取手续,向考生寄送加盖本校公章的新生录取通知书。
七、新生报到
考生凭录取通知书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相关要求到校办理报到等手续。学生入学注册时,应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收费标准与内地(祖国大陆)同校同专业学生相同。新生入学后,根据高校安排进行身体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入学资格;仅专业受限者,可商转其他专业。录取就读预科的学生经过一年学习后须参加录取高校组织的考试,合格者方可进入本科阶段学习。
八、违规处理
在联招报名、考试等环节出现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规定处理。
九、其他
1.考生可在联招办网站上查询当年的联考成绩和录取情况。在"内地(祖国大陆)高校面向港澳台地区招生信息网"上查询有关招生政策和招生办法及高校信息。上述网站同时向考生提供招生咨询及相关服务。
2.学生在校期间,高校按教育部等六部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定》进行管理。学生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享受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参加高校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同等待遇。
3.学生修业期满,考试成绩合格,由高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4.联招办据此办法制定并发布年度全国联招招生简章。相关工作时间、地点如有变动,以联招办公布的日期为准。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7月6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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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关于下达2018年天津市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的通知
2018-07-25
津教委办〔2018〕65号
市教委关于下达2018年天津市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各直属学校,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有关高校,市教育招生考试院:
根据我市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教育部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政策,结合我市中考报名实际情况以及相关学校办学条件,现将普通中专及职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予以下达,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生计划的构成
安排普通中专及职业高中学校本市生源招生计划22078人,其中包含初中及以下生源普通类、艺体类计划12062人,"三二分段中职接高职"计划7928人,"中高职衔接 系统培养技能型人才"项目计划1580人,高中生源计划508人。
普通中专及职业高中学校跨省计划参照《市教委关于转发2018年中等职业学校跨省招生来源计划的通知》(教委发函〔2018〕22号)执行,其中安排"三二分段中职接高职"计划1233人,高中生源计划1947人。
二、工作要求
(一)招生计划的实施
1.普通类初中生源招生计划为指导性计划。学校应在师资、教学仪器设备、教学行政用房等国家规定的办学条件允许的范围内,积极落实招生计划。对招生及在校生规模较大的专业,有关师资、教学仪器设备的数量及实验实训岗位数等办学条件都应满足教学需要。
2.高中阶段生源招生计划和艺体类学校招生计划按校实行总量控制。学校可在本校招生计划总量内,根据生源情况调整生源地或专业间的计划数。
3."三二分段中职接高职"和"中高职衔接系统培养技能型人才"项目招生计划实行分专业总量控制,分专业的招生计划在专业间不得互相调剂;各专业的分省计划,经调出和调入地计划或招生部门同意,学校可在省际调剂。招生末期尚未完成计划的,在市教育招生考试院的指导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及学生自愿的原则,学校可从当年已被本校录取的普通专业中的本市和外省市应届初中毕业生中调剂完成。
"三二分段中职接高职"招生计划须由招生学校向生源地的计划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得到确认后,纳入当地招生计划中实施招生。"中高职衔接 系统培养技能型人才"项目只招收本市初中生源学生。
有关高校要及时掌握与其合作中职学校的招生情况,适时提供招生指导和帮助。有关中职学校应及时向合作的高校通报招生情况。
(二)依法依规招生
各学校应严格执行各地招生政策,服从招生部门管理,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提供虚假材料办理录取注册。凡违反有关规定的学校,将视情况给予处理,直至取消招生资格。
附件:1.2018年天津市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学校本市初中及以下生源分学校招生计划(普通类、艺体类)
2.2018年天津市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学校"三二分段中职接高职"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
3.2018年天津市"中高职衔接 系统培养技能型人才"项目试验学校本市初中生源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
4.2018年天津市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学校高中阶段生
源分学校招生计划
2018年7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发展改革委。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7月2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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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关于下达2018年天津市普通高中本市生源招生计划的通知
2018-07-05
津教委办〔2018〕62号
市教委关于下达2018年天津市普通高中本市生源招生计划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各直属中学,市教育招生考试院:
根据我市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教育部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政策,结合我市中考报名实际情况,确定2018年天津市普通高中本市生源招生计划49272人。现将分学校招生计划予以下达,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排公办学校计划45057人,民办学校计划3496人,艺体类计划719人。
二、安排本市生源特长生招生计划1105人,其中艺术特长生计划478人,体育特长生计划540人,科技特长生计划87人。各学校艺术、体育和科技特长生计划数已纳入学校总招生计划内。
请各部门、各单位严格执行上述招生计划,认真做好2018年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工作。
附件:1. 2018年天津市普通高中本市生源分学校招生计划
2.2018年天津市普通高中本市生源艺体类分学校招生计划
3.2018年天津市普通高中本市生源艺术特长生分学校分项目招生计划
4.2018年天津市普通高中本市生源体育特长生分学校分项目招生计划
5.2018年天津市普通高中本市生源科技特长生分学校分项目招生计划
2018年6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6月27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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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关于2017-2018学年度全市中小学暑假工作安排的通知
2018-07-05
津教委办〔2018〕64号
市教委关于2017-2018学年度全市中小学暑假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各直属学校:
2017-2018学年度全市中小学自2018年7月9日(周一)开始放暑假,8月27日(周一)开学(幼儿园暑假按照有关要求自行安排)。现就本年度暑假的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
要全面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师生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要按照市委统一部署,进一步深化"维护核心、铸就忠诚、担当作为、抓实支部"主题教育实践活动,认真贯彻落实"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大兴学习之风、深入调研之风、亲民之风、尚能之风,深入推进不作为不担当问题专项治理,持之以恒推进教育系统政治生活、政治文化、政治生态一体建设、一体规范、一体净化,用实干担当展现新气象新作为,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教育系统生动实践。
二、面向中小学生搞好安全教育
放假前,各区教育局要督促辖区学校普遍召开一次安全教育主题班会,重点是加强家庭电器使用安全、燃气使用安全、交通安全、旅游安全教育。各学校要针对夏季多发溺水事故和极端天气的特点,通过家长微信群、QQ群等手段,向学生家长发送手机提示信息,教育学生不要去水库、水塘游泳、戏水,避免发生溺水事故;教育学生遇到突发事件时要立即报警求救,利用身边可用器具科学施救,避免因不合理救援造成更大人身伤害;教育学生远离高压线路、变配电设施等危险区域,避免发生触电、雷击事故;涉农地区要提示家长保管好农用、兽用药剂,防止发生中毒事件。
三、切实落实安全管理工作要求
各区教育局要安排好暑期校园建设,利用学生放假期间,做好校园消防设施、电气设施、视频监控设施的维护保养。存储教学用危险化学品的学校,要在放假前对危险化学品开展一次全面安全检查,登记造册,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有建设施工项目的学校要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校园安全。暑期正值我市主汛期,各学校要加强防汛工作,预防发生次生灾害。对本单位防汛工作进行一次自查,自查重点包括校舍(特别是老校舍)、院墙以及建筑物的防雷设施和电力设施;防汛领导机构安全责任制是否建立;防汛应急预案是否制定;防汛队伍是否健全和经过演练;防汛物资是否做好储备;值班值守情况是否责任到人;重点防汛部位是否落到部门;防汛薄弱环节是否有预案应对等。
四、指导学生合理安排假期生活
市文明办、市教委联合举办了"天津市第十六届中小学生空中阳光夏令营"活动,各区教育局要积极组织中小学生在网上参加空中阳光夏令营活动。鼓励和引导中小学生利用暑期时间就近就便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引导学生通过参加农业生产、工业实训、社区服务、实践课堂、家务劳动等活动,逐步形成热爱劳动、吃苦耐劳、勤俭节约的思想品质和行为习惯。鼓励学生在暑期积极参与各类科普教育活动,培养探索科学奥秘的兴趣和崇尚科学的精神。同时各学校要引导家长带领孩子走进大自然,锻炼身体,阅读经典,积极参加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合理安排活动内容和活动时间,度过一个轻松快乐的暑假。
五、认真落实"减负"工作规定
要认真贯彻市教委关于"减负"工作的有关规定,并加强督促检查,坚决纠正侵占学生休息时间集中补课的违规做法。同时,加强暑假作业的指导,切实保证师生充分休息。要按照《关于严禁中小学校组织有偿补课和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补课的通知》(津党教〔2018〕46号)要求,坚决杜绝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严格执行廉洁从教要求。要引导家长不盲目给孩子报各类补习班,对校外培训机构各类违规补课现象,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管,依规严处。放假期间,未经主管部门许可,各单位不得组织大型集体外出活动。
六、严格值班制度,落实岗位责任
各校在暑期期间,要认真落实值班制度,安排专人值班。要进一步完善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立即启动预案,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抢险和处置,按程序及时逐级如实上报。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尽职尽责,认真履行请示报告制度,遇到紧急、重要情况必须立即报告,确保信息畅通、决策准确、指挥灵敏。
全市各中小学要安排干部和教师提前做好开学准备工作,以保证新学期教育教学工作顺利进行。
2018年6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6月28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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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关于落实天津市2018年食品安全监管计划的实施意见
2018-07-05
津教委办〔2018〕63号
市教委关于落实天津市2018年食品安全监管计划的实施意见
各区教育局,各高等院校,各直属学校,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办学单位,各学生军训基地:
为全面贯彻落实《天津市2018年食品安全监管计划》,进一步巩固教育系统食品安全工作取得的成果,提高学校食品安全质量和保障水平,结合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部署要求,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贯彻落实市委书记李鸿忠同志"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一定要处理"的指示精神,坚持标本兼治、分类施策、强化管理、落实责任,建立和完善长效治理机制,确保广大师生"舌尖上的安全",保证我市学校安全稳定。
二、工作目标
严格落实《天津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坚持"铁面、铁规、铁腕、铁心",以高效务实的作风和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劲头压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的食品安全责任;坚持在"检查"上下力量、在"整改"上见实效、在"问责"上动真格;坚持以"认真+较真"的精神,强化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管理,加强教育系统食品安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坚持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对做好学生食品安全工作的认识。
三、主要任务及落实措施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2018年食品安全监管计划的通知》(津政办函〔2018〕34号)要求,市教委2018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及落实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依职责落实食品安全行业管理责任
按照《天津市教育系统食品安全检查工作指南(2018版)》(津教委办〔2018〕12号),采取学校自查、学校主(管)办单位全覆盖检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暗访检查等步骤,加强教育系统食品安全管理。通过市教委与所有高等院校、区教育行政部门和直属学校签订2018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书,进一步压实各级各类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二)依职责加强食品安全法制教育
要求各学校严格落实每年不少于40小时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食堂安全管理人员和主要从业人员法制培训,不断提高各类人员素质和职业道德。要求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的食堂管理人员业务培训,解决中小学、幼儿园食堂管理人员专业素质、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的问题,全面提升学生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三)依职责开展校园及校园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根据市食安办会同市综合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委、市教委、市公安局制定的《天津市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综合治理百日行动方案》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配合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部门抓好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环境的清理,加强对广大师生、校园内部食品安全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及培训方面发挥主力军作用,做好净化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环境,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工作。
(四)依职责建立健全校园食品安全制度
各学校要建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并层层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要有健全的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要有专职、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要制定和实施岗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要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五)依职责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各学校要按照市教委近年来下发的关于中小学校外配餐管理工作等文件精神,持续不断地做好学校集中配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要加大各学校在"天津市'农校对接'-高校食堂大宗物资采购平台"上的采购力度,做到应采尽采;要严格落实加工制作、清洗消毒等环节要求,督促从业人员养成良好工作习惯。
(六)依职责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各学校要以每年全国开展的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为契机,积极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活动。要利用校园广播、黑板报、橱窗、宣传栏、电子显示屏等持续开展食品安全以及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宣传教育。中小学要在各种教育实践活动中增加食品安全教育内容,不断提高广大师生的食品安全防范意识。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食品安全关乎每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最大的民生、最基本的公共安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要切实转变思想观念,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学校食堂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周密部署,精心安排,严禁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要摒弃"好人主义、一团和气",敢于触及矛盾,敢于较真碰硬,从思想上解决不作为、不担当的问题。
(二)压实层层责任
各学校主(管)办单位和各学校要进一步下沉检查工作重心,压实各级各层相关责任,对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实现好压力的"中间传导",避免出现"上热中温下冷",对问题要早发现、早提醒、早教育、早纠正,防止小毛病酿成大错误,防患于未然。
(三)督促整改落实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要坚持边查边改、立行立改, 对于自查或检查中发现的学校食品安全问题,要逐一纠正、件件整改。对限期整改不到位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要给予严厉处罚、严肃问责,并做好监督检查工作情况的汇总总结;对全局性重难点问题,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挂帅督办。
(四)严肃监督问责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要对抓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不认真、组织落实不力、整改不到位、怠政懒政、不担当、不作为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对于造成较坏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问题,要实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通过严肃的执纪问责,确保我市学生用餐安全。
(五)实现长效治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要认真总结日常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及时用规章制度形式将好的规范固定下来,切实加强和完善学校食品安全长效管理机制,做到用好的制度管人、管事,使各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的每一个环节和步骤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2018年6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天津警备区,市食安办,市市场监管委,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6月28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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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关于印发2017年度天津市特聘教授制度入选名单的通知
2018-06-11
津教委办〔2018〕58号
市教委关于印发2017年度天津市特聘教授制度入选名单的通知
根据《市委教育工委 市教委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特聘教授制度实施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教委〔2017〕22号)和《市教委关于做好2017年度天津市特聘教授制度人选推荐工作的通知》要求,经个人申请、学校推荐、同行专家评议、专家委员会评审、公示、领导小组审定、聘任合同签订等程序,确定了2017年度天津市特聘教授制度入选名单。我市9所高校聘请的15位特聘教授、10位特聘讲座教授、25位青年学者项目人选将履约、服务于所聘学校。现将名单印发给你单位,请各学校按照《天津市特聘教授制度实施与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所聘人选进行管理。
附件:2017年度天津市特聘教授制度入选名单
2018年6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