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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关于印发《中小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5-12-25
津教委〔2015〕53号
市教委关于印发《中小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直属学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推进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依法治校和现代学校制度建设,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委制定了《天津市中小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印发给你们。为做好章程制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章程制定的重要意义
章程是学校基于法定的权限和职责,就学校重大问题作出规定的纲领性文件,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和实施管理的基本准则。开展章程建设工作,有利于明确学校法律地位,建立政府、学校、社会之间的新型关系,理顺管理方式和治理结构、落实办学自主权、规范办学行为,维护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学校办学水平,凝练学校办学特色。学校章程建设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全面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重要抓手和关键环节。
二、章程建设的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区县教育局、各学校要建立健全章程建设工作机制,依照暂行办法,结合各区县、各学校实际,制订章程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各区县教育局要成立局领导牵头的章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章程核准委员会;各学校应成立由校长牵头的章程起草小组,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章程制定工作。
(二)明确时限要求。学校章程建设的总体目标是:用两年左右时间,全市学校完成章程的制定或修订工作。各区县教育局要强化督促指导,确保到2017年底实现"一校一章程"目标。
(三)加强学习培训。章程建设专业性较强,章程制定以及核准过程中涉及诸多法律规定,各区县教育局要组织多种形式的培训,指导学校做好章程起草工作,将章程建设与学法用法、推进依法治教结合起来,提高各部门和人员的法治水平。
(四)严格核准标准。各区县教育局要严把章程核准关,重点审核章程制定程序是否规范,内容与法律法规是否冲突,要素是否齐全,用语是否准确、简洁、规范等。
章程建设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我委联系。
2015年12月25日
天津市中小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指导和规范天津市中小学校章程建设,促进中小学校依法治校、科学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公办中小学校章程的起草、审议、修订及核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章程是指学校基于法定的权限和职责,就学校重大问题作出规定的纲领性文件,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和实施管理的基本准则,是学校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实施办学的依据。
学校应当公开章程,接受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教师、学生、社会公众依据章程实施的监督。
第四条 学校制定章程应当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宪法、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教育规律,推进中小学校科学发展;应当以深化改革、增强学校办学自主权为导向,着力规范内部治理结构和权力运行规则,充分反映广大教职员工、学生的意愿,体现学校的发展目标;应当着重完善学校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体制、机制,反映学校的办学特色。
第五条 章程用语应当准确、规范、简洁,条文内容应当含义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
章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章、节、条、款、项、目等。
第二章 章程内容
第六条 章程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学校的登记名称、英文译名等,学校办学地点、住所地;
(二)学校的机构性质、隶属关系、学制和办学规模;
(三)学校的办学宗旨、发展方向、培养目标和办学特色;
(四)学校的校徽、校歌、校训等;
(五)学校的领导体制、法定代表人,组织结构、决策机制、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
(六)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及监督、评价机制;
(七)教师聘任、考核的基本原则,教职工的权利、义务以及权利维护与救济;
(八)学生管理、评价的原则,学生的权利、义务以及权利维护与救济;
(九)学校经费的来源渠道、使用原则和管理制度,接受捐赠的规则与办法;
(十)学校的安全保障制度和应急制度;
(十一)学校章程的修订程序、解释权归属以及施行日期;
(十二)其他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事项。
第七条 章程应当明确以下事项的决策程序与监督机制:
(一)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及实施;
(二)教育教学改革;
(三)招生方案制定及实施;
(四)学校财产和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五)教学合作事宜;
(六)党务及校务公开;
(七)干部及教师的聘任、考核;
(八)涉及师生重大利益的事项;
(九)其他学校可以自主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章程应当明确校长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责任人,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其他管理工作的职权范围;明确校长办公会议、校务委员会的组成、职责、议事规则等内容。
第九条 章程应当明确学校党组织的职责、议事规则与运行程序。明确教职工(代表)大会、家长委员会、学生代表大会以及共青团、少先队等组织的职责、议事规则与运行程序。
第十条 章程应当明确学校开展社会服务、获得社会支持、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与办法,健全社会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长效机制。
第三章 章程制定程序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按照民主、公开的原则,成立专门起草组织开展章程起草工作。
章程起草组织应当由学校党政领导、教师代表、家长代表、相关专家组成,可以邀请社会相关方面的代表、社会知名人士、退休教职工代表等参加。
第十二条 起草章程,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分析学校的特色与需求,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政府有关部门、学校内部组织、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十三条 章程起草过程中,应当在校内公开征求意见;涉及学校发展定位、办学方向、培养目标以及与教职工、学生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问题,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征求教职工、家长、学生、社会(社区)等多方面意见、充分论证。
企业事业单位举办的中小学校,应征求举办者的意见。
第十四条 章程草案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学校章程起草组织负责人,应当就章程起草情况与主要问题,向教职工(代表)大会作出说明。教职工(代表)大会对章程草案提出审议意见和建议。起草组织应当对意见进行认真梳理,合理的应予以采纳,对未采纳的应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讨论后,章程起草组织应将章程草案及起草说明,以及对审议意见采纳情况、未予采纳的理由一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六条 章程草案经过讨论审定后,应当形成章程核准稿和说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核准机关。
第四章 核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区县教育局所属的中小学的章程由区县教育局核准;市教委所属的中小学的章程由市教委核准;企业事业单位举办的中小学的章程,经举办者同意后,报学校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十八条 章程报送核准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核准申请书;
(二)章程核准稿;
(三)章程制定程序和主要内容的说明。
第十九条 核准机关应当成立章程核准委员会,就章程核准稿的合法性、适当性、规范性以及制定程序进行评议。
章程核准委员会由核准机关、有关部门推荐的代表,学校、社会代表以及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
第二十条 核准机关应当自收到核准申请2个月内完成评议。涉及对核准条款、文字进行修改的,应当及时与学校进行沟通,反馈修改意见。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时限,要求学校修改后重新申请核准: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
(二)超越学校职权的;
(三)制定程序、章程内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
(四)核准期间发现学校内部存在重大分歧的;
(五)章程核准小组未予通过或者提出重大修改意见未采纳的;
(六)有其他不宜核准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 经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通过的章程,提交章程核准机关的局长(委主任)办公会核准。
核准通过的,由核准机关向学校签发《章程核准书》。
第二十三条 经核准机关核准的章程文本为学校章程的正式文本,中小学应当以学校名义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保持章程的稳定。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可以依据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章程进行修订。
第二十五条 学校章程修订案应当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核准通过后,学校应当重新发布章程。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对学校内部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受理关于违反学校章程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第二十七条 学校章程的实施由学校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家长委员会、学生会负责监督。
第二十八条 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章程范围内,学校自主确定的,不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的办学、管理等行为应当予以认可;对学校履行章程的情况应当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学校不执行章程或者违反章程而自行实施的行为,应当制止,并责令限期纠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新设立的中小学,由学校举办者或者其委托的筹备机构,依法制定章程,并要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内容,经核准机关核准。
民办中小学及区县所属的中等职业学校,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章程,章程内容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抄送: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2月25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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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委宣传部 市财政局 市人力社保局 市体育局 团市委关于印发加快发展青少年校园足球的行动计划的通知
2015-12-21
津教委〔2015〕47号
市教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委宣传部 市财政局 市人力社保局 市体育局 团市委关于印发加快发展青少年校园足球的行动计划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体育局、团市委研究制定的《天津市关于加快发展青少年校园足球的行动计划(2015-2017年)》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教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委宣传部
市财政局 市人力社保局
体育局 团市委
2015年12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关于加快发展青少年校园足球的行动计划(2015-2017年)
为加快发展青少年校园足球,促进青少年全面健康成长,夯实足球人才根基,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11号)、《教育部等6部门关于加快发展青少年校园足球的实施意见》(教体艺〔2015〕6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育局市教委关于深化体教结合促进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17 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把发展青少年校园足球作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举措,作为推进素质教育、引领学校体育改革创新的重要突破口,充分发挥足球育人功能,遵循人才培养和足球发展规律,理顺管理体制,完善激励机制,优化发展环境,大力普及足球运动,培养健康足球文化,弘扬阳光向上的体育精神,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体魄强健、全面发展,为提高青少年足球技术水平,培养足球后备人才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推广普及。遵循教育规律和足球发展规律,支持学校普遍开展足球活动,鼓励青少年广泛参与足球运动,锻炼意志品质,提升技术能力,夯实足球人才基础。
坚持问题导向。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强顶层设计,注重政策、标准和关键项目引导,在足球普及、教学训练、竞赛评价、师资建设和质量监测等重点环节取得突破,增强青少年校园足球发展活力。
坚持统筹协调。以政府为主导,学校为主体,鼓励社会参与,整合优质资源,完善支持政策,形成全面推进青少年校园足球发展的合力。
坚持因地制宜。立足当前实际,着眼长远发展,充分利用现有基础,不断创造良好条件,探索各具特色的青少年校园足球发展模式。
三、工作目标
到2017年,基本形成政府统筹、社会参与、保障有力的青少年校园足球发展服务体系。青少年校园足球普及程度大幅提升,竞训体系更加完善,条件保障更加有力,发展环境更加优化,学生身体素质、技术能力和意志品质明显提高。
四、重点任务
(一)加快建设布局合理的校园足球网络
重点建设一批青少年校园足球特色学校,以点带面推动校园足球普及和质量提高。将足球列入各级各类学校体育课教学内容,积极探索多样化的足球教学模式。在部分有条件的学校开展以足球为特色的体育教学改革。校园足球特色学校要适度加大体育课学时比重,每周至少安排一节足球课,建立校园足球课外训练制度,建立班级、年级和校级足球队,提高训练水平,鼓励组建女子足球队,吸引女生参加足球运动。到2017年,建设200所青少年校园足球特色学校,创建1-2个国家级青少年校园足球试点区县,经常参与校园足球活动的学生达到15万人。
(二)加快建设高素质校园足球师资队伍
实施校园足球教师培训工程,开展足球教师教学竞赛、经验交流和教研活动,提升足球教师教学实践能力和综合素养。选派部分优秀青少年校园足球工作管理人员、教师、教练员、裁判员到国内外参加专业培训和交流活动。制定校园足球兼职教师管理办法,鼓励专业能力强、思想作风好的足球教练员和裁判员及有足球特长的其他学科教师、退役足球运动员及志愿人员担任兼职足球教师。为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的退役运动员转岗到中小学校担任足球教师创造条件。聘请国内外优秀足球教师或教练员到校园足球特色学校任教。建立天津体育学院足球学院,加强体育教育专业建设,鼓励学生主修、辅修足球专项,培养高素质足球教师。探索校园足球专业人员等级认证制度。到2017年,完成1200名校园足球管理人员、教师、教练员、裁判员培训工作。
(三)加快建设完善的校园足球竞赛体系
采取学校竞赛、四级联赛、训练营竞赛等多种方式,加快构建和完善校园足球竞赛体系。小学低年级开展以兴趣培养为主的趣味性足球活动。小学高年级和中学要组织班级、年级联赛,开展校际邀请赛、对抗赛等竞赛交流活动。高等学校要组织开展院系足球联赛和校际交流活动。建立以学校为单位的大学、高中(含中职)、初中、小学四级校园足球联赛机制,实行赛事分级管理。组建各级各类学生足球代表队,以发现、选拔、培养青少年足球后备人才为重点,采取聘请国内外高水平教练进行集中培训的方式,利用周末、节假日、寒暑假时间,开展足球训练营活动。到2016年,建立比较完善的校园足球竞赛体系。
(四)加快建立梯次衔接的青少年足球运动员培养体系
依托校园足球特色学校,加强校园足球后备人才梯队建设。完善中小学足球特长生招生考试政策,适度扩大足球特长生招生规模。把足球学习情况纳入学生档案,作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参考。加强足球特长生文化课教学工作,促进足球特长生文化课学习与足球技能同步提高。增加高校高水平足球运动队数量。建立小学、初中、高中、大学一体化有效衔接的青少年足球运动员培养体系。
(五)加快建设和改造校园足球场地
将校园足球活动场地建设纳入学校建设总体规划,按照因地制宜、逐步改善的原则,加强校园足球活动场地设施建设,满足校园足球活动需求。在现有青少年培养、实践基地建设中,规划和建设好足球场地设施。鼓励建设小型多样化的足球场地设施。依托学区、学校建立青少年校园足球活动中心。新建体育场地应首先考虑建在学校内或者学校周边。采取新建场地、改建现有场地、租用社会场地、共用社区场地等多种方式,统筹解决校园足球场地设施不足等问题。探索建立教育与体育、学校与社会、学区与社区共建共享足球场地设施的有效机制。
(六)加快建设教体结合的校园足球工作机制
建立教育系统校园足球运动员与体育系统足球运动员注册信息系统共享互通机制。完善教育系统与体育系统青少年体校、青少年足球训练基地、青少年足球俱乐部、职业足球训练竞赛联动机制。健全教育系统按学段接轨体育系统青少年足球和职业足球训练、竞赛、人才培养及人才输送机制。探索基于校园足球特色学校和青少年足球训练基地相结合的青少年足球人才培养模式。到2017年,形成教育部门和体育部门深度融合、资源共享的校园足球工作机制。
五、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教委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市教委、市体育局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体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团市委、市足协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青少年校园足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委),统筹推进全市青少年校园足球工作。建立市青少年校园足球领导小组年度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全市青少年校园足球工作。成立市青少年校园足球专家委员会,对校园足球工作加强业务指导。在校园足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领导下,依托市大学生体育协会和市中小学体育协会,承担我市青少年校园足球的具体工作。市教委负责对校园足球工作加强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市体育局负责对校园足球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和宏观指导。市足协负责充分发挥人才和资源优势,推动校园足球活动的开展。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校园足球场地设施规划与建设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对校园足球工作加大经费支持力度。市委宣传部负责大力宣传校园足球工作,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协助教育、体育部门做好配齐配强足球师资工作。团市委负责搞好校园足球文化活动。各区县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校园足球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落实。
(二)加大经费支持力度
建立政府支持、市场参与、多方筹措支持校园足球发展的经费投入机制。财政部门要对校园足球工作给予专项投入。教育部门要对校园足球工作给予资金倾斜,体育部门要对校园足球给予资金支持。各区县要逐步提高校园足球特色学校经费保障水平,支持学校开展足球教学、训练和比赛等工作。鼓励有条件的体育俱乐部、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联合开展有利于校园足球发展的公益活动。建立市青少年校园足球发展公益基金,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校园足球领域。
(三)完善安全保险制度
加强校园足球运动伤害风险管理,建立校园足球安全防范制度,加强运动安全教育、检查和管理,增强学生运动安全和自我保护意识。完善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在全面实施校方责任险的基础上,探索建立校园足球专项险种,提升校园足球安全保障水平。
(四)健全监管考核机制
制定校园足球特色学校综合评价标准,建立校园足球特色学校准入和退出机制。建设服务于校园足球工作开展的信息管理系统,对校园足球工作进行实时监控和全方位管理。建立校园足球监管机制,将校园足球纳入教育督导指标体系,及时总结和推广校园足球工作成功经验。加强青少年校园足球工作质量检测,将高校足球竞赛成绩纳入高校体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定期发布高校和区县青少年校园足球发展水平报告。
(五)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大力宣传发展青少年校园足球的重大意义、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及时报道和播出学生足球赛事。鼓励影视行业拍摄有关校园足球的影视作品,在广大青少年中掀起爱足球、看足球、踢足球的热潮,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校园足球发展的良好氛围。
抄送:教育部体卫艺司,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2月21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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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关于印发"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5-12-10
津教委〔2015〕51号
市教委关于印发"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育系统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规范决策行为,加强廉政建设,切实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依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津政发〔2013〕6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三重一大"决策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15〕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教委实际,制定了《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办法(试行)》(简称《办法》)。经市教委第16次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
2015年12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规范决策行为,加强廉政建设,切实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依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津政发〔2013〕6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三重一大"决策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15〕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教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教委重大政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健全集体议事决策制度,严格执行议事规则,严格遵循决策程序,任何领导不得以个别商议替代会议讨论,不得以会前沟通、领导传阅等形式替代集体决策。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范围
第四条 市教委重大政策事项,是指对涉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计民生、具有全局性与综合性特点的与教育相关的重大事项的决策工作,主要包括:
1.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
2.教育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与财政预算草案的拟定;
3.教育综合改革方案的拟定和教育招生考试政策的重大调整;
4.学校布局和人才培养结构的调整优化;
5.加强立德树人工作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方面的重大事项;
6.学生资助政策和创业就业政策的拟定;
7.教育收费标准的调整;
8.教育系统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政策与体制方面的重大事项,促进"产学研"结合的重大事项;
9.教育国际交流、中外合作办学、民族教育管理和语言文字工作方面的重大事项;
10.学校安全稳定和突发事件应对方面的重大事项;
11.其他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民计民生的重大事项;
12.市教委系统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重要干部任免事项,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需市教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的干部任免,主要包括:
1.市教委机关处级职务干部的任免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调整,以及其他重要干部的任免;
2.后备干部的人选和拟报上级党委(党组)任免的干部人选;
3.区县级以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4.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我市教育事业发展具有基础性、长期性作用的项目的安排,主要包括:
1.《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确定的由国务院、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核准的项目;
2.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的各类项目;
3.市人民政府重点工程、民心工程;
4.涉及本市教育长远发展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5.中央在津投资的重大项目;
6.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7.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范围。大额度资金使用是指按照相关规定,超过市教委班子成员按照分工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资金使用安排,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市教委年度预算编制、调整涉及的支出数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财政资金安排;
2.市教委年初预算未细化至具体用途或使用单位,且单项支出数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财政资金安排;
3.市教委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
4.市教委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处置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车辆,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账面原值)在40万元(含40万元)以上的资产;
5.市教委系统所属事业单位跨主管部门或跨级次国有资产的物产调拨(划拨);
6.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7.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八条 市教委内部管理需纳入集体决策的事项。主要包括教委年度工作计划,重要工作部署和落实情况,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物资采购计划,年度经费预决算、资金调动与使用,"三公"经费支出,资产处置,市教委机关大宗国有资产的采购;机关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直属单位、直属单位的机构、人员调整事项,以及关系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第九条 市教委各处(室)及委领导均可依照前款的规定,提出"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建议,经分管领导认可,报主要领导同意,列入集体决策的议题,并确定承办处(室)。需由多处(室)承办的,确定牵头承办处(室)。
第十条 承办处(室)负责"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调研、论证,方案起草等前期工作。
第十一条 承办处(室)应当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决策方案(草案)和有关情况的说明。
对涉及多处(室)承办的事项,牵头承办处(室)须征求相关处(室)及其分管委领导的意见。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以及决策方案涉及的重大、疑难问题的,应组织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对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采取调查、座谈、举行听证等多种方式,听取各界人士特别是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度。
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或者争议较大的事项,应当拟定两个或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
对于重要干部的任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书面征求委机关党委及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市教委法制部门应对决策方案(不包括人事任免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不得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 决策方案(草案)经委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委办公室报请委主任后安排审议。干部任免事项由党组办负责。
第十四条 委办公室、党组办、法制办应形成年度"三重一大"事项审议计划,特殊事项也可按照前款的要求,单独提请审议。
第十五条 对列入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的,承办处(室)应提交以下资料:
1.决策备选方案及说明;
2.需进行风险评估的,提交评估报告;
3.需进行专家论证的,提交专家意见;
4.须公开征求意见的,提交意见汇总及采纳情况的说明;
5.国内外有相同或相似规定的,应提交有关资料;
6.合法性审查意见;
7.需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的,应同时提交分析报告。
第十六条 有关材料应于会前3个工作日送达委领导,确保与会人员有充足时间了解相关情况。与会人员要认真阅读材料,并形成意见。
第十七条 会议审议决策方案,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1.承办处(室)向会议作决策方案说明;
2.决策事项的分管领导重点阐述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因故不能到会的,书面提出决策建议;
3.参会的其他委领导发表意见,未到会的应提供书面意见或建议;
4.主要领导最后发表意见。
第十八条 重要干部的任免,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共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党组任免程序》执行。
第十九条 会议讨论情况要如实记录,并根据记录制作会议纪要。建立重大事项决策的案卷制度,将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的各类文件、记录及重要资料归入重大事项决策案卷。
第二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经审议通过后,由委领导按照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第二十一条 党组、委领导班子对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工作负总责。党组、委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或主要领导汇报"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
第四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领导干部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和执行情况,应纳入民主生活会和考核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评先评优、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市教委工作人员违反《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三重一大"决策工作的意见》的,依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市教委党组决策程序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市属普通高校、市教委直属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2月10日网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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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关于做好2016年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的通知
2015-12-07
津教委〔2015〕50号
市教委关于做好2016年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各直属学校,天铁集团教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3号)和《天津市加强中小学校体育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精神,切实做好我市2016年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以下简称体育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和思路
发挥体育考试的教育激励、反馈调整和引导锻炼的功能,利用现代化的测试仪器,采用规范的技术、方式、方法组织和开展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继续深化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改革,逐步调整体育统一测试项目、评定标准及分值。
二、考试内容和分值
2016年体育考试成绩总分为30分,纳入升学考试成绩总分,面向全体初中毕业学生实施。体育考试成绩由平时成绩(满分18分)和体育统一测试成绩(满分12分)构成。平时成绩由体育课成绩(满分7.5分)、每天一小时阳光体育活动成绩(满分2.5分)、学生体质健康达标成绩(满分8分)三部分构成。
体育考试成绩量化办法如下:
(一)体育课考评成绩的量化办法。体育课考评是对学生在七年级第一学期至九年级第一学期完成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的综合考评。各区县教育局、各学校要按照市教委统一制定的初中体育与健康课教学大纲要求的学时和内容开展体育教学,依据《中小学体育(与健康)课程评估与管理标准》的有关规定,规范教学内容,严格考评办法。每学期体育与健康课成绩考评是根据学生体育课出勤和掌握体育与健康的基本知识、技能与技巧情况进行评分,评出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四个等级,成绩分别为1.5分、1分、0.5分、0分。每学期满分为1.5分,五个学期累计满分为7.5分。
(二)每天一小时阳光体育活动成绩的量化办法。各学校要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加每天一小时阳光体育活动,依据学生的表现和出勤情况,记录学生考评成绩。参加每天一小时阳光体育活动缺勤次数每学期累计不超过应出勤次数1/10或因病、事假缺勤次数每学期累计不超过应出勤次数1/3的可记满分。学生七年级第一学期至九年级第一学期每天一小时阳光体育活动成绩每学期满分为0.5分,五个学期累计满分为2.5分。无故不参加每天一小时阳光体育活动的学生不予记分。
(三)学生体质健康达标成绩的量化办法。学生体质健康达标成绩是对学生七、八年级每学年参加《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测试的综合评价。各区县教育局要根据本地实际,配备必要的测试器材,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规范要求,统一项目,统一测试,确保测试数据准确真实。学生在该学年认真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要求完成测试,成绩真实可靠的,可评定为满分,否则按0分计算。学生体质健康达标成绩每学年满分为4分,两学年累计满分为8分。
(四)体育统一测试成绩的量化办法。体育统一测试内容分为必测项和限选项,共计三项,内容和分值如下:
考试项目
项目名称
分值
男
女
必测项
1000米跑
800米跑
4
限选项一
(三选一)
50米跑
4
一分钟跳绳
立定跳远
限选项二
(二选一)
引体向上
1分钟仰卧起坐
4
掷实心球
市教育招生考试院负责拟定《天津市2016年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统一测试工作实施意见》,并以此评定学生参加初中毕业升学体育统一测试成绩。
三、组织和管理
(一)体育考试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市教委体卫艺处负责平时成绩的审核认定工作;市教育招生考试院负责体育统一测试的组织管理、伤残学生免试的审核认定及体育考试成绩的合并工作;各区县教育局负责体育考试工作的具体实施工作。
(二)各学校将核定后的学生平时成绩,录入学生体质健康档案,打印毕业班成绩汇总表,加盖学校公章。各区县教育局将本区县所有学校学生平时成绩汇总,经主管局长签字并加盖区县教育局公章后,纸质稿、电子版各一份,于2016年1月12日前,上报市教委体卫艺处。市教委体卫艺处审核后,转至市教育招生考试院。
(三)为保证体育统一测试考场的封闭性,避免天气因素的影响,指定的考点必须配备有400米标准田径跑道和体育馆。
(四)市教委直属学校的体育考试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纳入所在地区县统一进行。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各单位和学校要本着对青少年健康成长、对国家和民族未来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做好这项涉及考生切身利益、关系千家万户的大事。各区县教育局要发挥政府部门在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积极统筹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进一步完善体育考试的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各区县教育局一把手是本区县体育考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搞好宣传教育工作。
各区县教育局要高度重视并主动利用多渠道、多角度做好教师、家长、考生的宣传教育工作。要使他们全面领会体育考试的目的、意义,指导他们熟悉规则要求和掌握正规的考试方法,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要设立并公开本区县专门的体育考试咨询电话,及时准确解答考生和家长提出的各种问题;要高度重视并及时化解体育考试过程中家长和考生中出现的舆情动态。
(三)精心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各单位和学校要按照《通知》的基本原则和思路,精心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市教育招生考试院要制定体育统一测试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各区县教育局要制定出本区县体育考试工作实施方案。
(四)严格体育统一测试工作的管理。
各有关单位要对考务人员队伍进行培训,坚持持证上岗制度;要加强测试仪器设备的管理,确保准确性;要加强对体育考点的管理,规范操作程序,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人为因素的干扰;要加强安全教育,认真做好学生年度常规体检,防止体育统一测试过程中安全事故的发生。
附件:天津市2016年初中毕业升学体育统一测试成绩评定标准
2015年12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2月7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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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关于印发直属学校校舍安全检查工作台账的通知
2015-12-07
津教委办〔2015〕124号
市教委关于印发直属学校校舍安全检查工作台账的通知
各有关直属单位:
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天津市学校安全条例》(2015年7月24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天津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校舍管理规定》(津政办发〔2013〕89号)和《建立健全天津市中小学和幼儿园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意见》(津教委〔2015〕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市教委直属学校校舍的科学管理,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直属学校校舍安全检查工作台账》(以下简称《台账》)印发给你们。
《台账》适用于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直属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工读学校)、幼儿园的校舍安全检查工作,其他非教学类教育机构房屋、设施、土地、道路等安全检查工作应参照执行。
各单位按照《台账》的要求,定期做好校舍检查维修工作,记录相关检查情况、会议记录等。每年初学校将上一年度《台账》原件加盖公章交本单位档案室存档。此《台账》作为学校安全工作档案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记录日常校舍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并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之一。
附件: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直属学校校舍安全检查工作台账
2015年12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2月7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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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2015-12-04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8号
《教育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9月10日第33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2015年11月10日
教育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决定,我部决定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具体如下:
一、 对3部规章予以废止
(一)经商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同意,废止1999年8月24日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号)。
(二)废止2002年12月31日教育部发布的《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5号)。
二、 对3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第十条修改为:“民办高校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校长任期原则上为4年。”
(二)将《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独立学院院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年龄不超过70岁,由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等学校优先推荐,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聘任。”
(三)将《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11号)第四条修改为:“完成编写的教材须经教材审定机构审定后才能在中小学使用。”
删除第三章。
删除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一)通过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立项”。
删除第三十二条中的“立项核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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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关于印发中小学2016~2017学年度教学行政历的通知
2015-12-04
津教委办〔2015〕120号
市教委关于印发中小学2016~2017学年度教学行政历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各直属学校,天铁集团教委:
现将2016~2017学年度的学年编制计划和教学行政历印发给你们。请转发各中小学及社会办学单位,以便提早安排新学年的工作。
2016~2017学年度第一学期于2016年8月29日(周一)开学,2017年1月16日(农历腊月十九,周一)放寒假。第二学期于2017年2月13日(农历正月十七,周一)开学,7月10日(周一)放暑假。全学年52周,其中教学时间41周,寒暑假11周。
本学年度第一学期为20周,第二学期为21周,含节日假8天。其中教学时间第一学期17周,第二学期18周;复习考试时间,每学期2周。全学年机动时间2周,可根据教学工作实际情况调剂使用。高中学段遵照国家《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有关规定安排教学时间。
附件:天津市中小学2016~2017学年度第一学期教学行政历
天津市中小学2016~2017学年度第二学期教学行政历
2015年12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新闻出版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2月4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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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关于印发《市教委所属公办普通高等学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5-12-02
津教委财〔2015〕38号
市教委关于印发《市教委所属公办普通高等学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教委所属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市教委所属公办普通高等学校预算管理工作,充分发挥预算管理在学校资源配置中的引导作用,保证预算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强化预算约束,依据有关文件规定,制定了《市教委所属公办普通高等学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经2015年第16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12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市教委所属公办普通高等学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抄送: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教委系统各类学校,市教委直属事业单位,高校附属医院。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2月2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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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关于下达2015年天津市属高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通知
2015-12-01
津教委办〔2015〕119号
市教委关于下达2015年天津市属高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通知
有关普通高校、成人高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全国成人高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15〕20号)要求,共安排我市2015年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计划23981人,其中本科12886人,高职11095人。现将分学校招生计划(见附件)下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高校在2015年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第一阶段编制完成的招生专业、层次、学习形式、学制、招生范围、外语语种、授课地点、收费标准等各类招生计划信息一律不得更改。第二阶段编制工作仅在我委下达的招生计划规模内设置分省分专业计划数。高校分省计划数不得超过当地报名数的85%。
二、高校成人招生计划继续使用"教育部成人高校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进行编制及调整。请各校安排专人负责,做好系统的数据管理与维护工作,确保计划编制数据准确、运行安全。
三、请各高校严格执行经教育部审核、分送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做好后续招生录取工作。
附件:2015年天津市成人高等教育分学校招生计划
2015年12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2月1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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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名师工作室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5-11-27
津教委办〔2015〕117号
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名师工作室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意见》(中办发〔2014〕59号)精神,落实中央宣传部、教育部《普通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体系创新计划》(教社科〔2015〕2号)要求,进一步提升我市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科研水平,市教委制定了《天津市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名师工作室评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高校按照《办法》要求,推荐在全市乃至全国有一定影响力的优秀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申报,每校限报1人,请各高校认真填写《天津市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名师工作室申报表》(见附件),连同相关支撑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于12月18日前报送市教委德育处。电子版材料发送至天津市教委德育处邮箱。
联系人:肖光文,邮箱:jwdeyuchu@126.com,联系电话:022-83215152。
附件:天津市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名师工作室申报表
2015年11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名师工作室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名师工作室是在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以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名师个人姓名命名的非行政性工作机构,是集教学、科研、培训等职能于一体的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合作共同体。
第二条 名师工作室是我市建设高水平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研究团队的重点工程。建立名师工作室旨在促进我市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科研发展,推动我市高校思想政治理论教学改革,不断创新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增强教学实效,提升教师队伍总体素质,搭建中青年骨干教师发展平台。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立场坚定,学识渊博、人格魅力强,师德高尚,乐于奉献,有较强的责任心和组织管理能力,能够主动承担工作任务。
第四条 天津市55周岁以下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专职教师。
第五条 在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岗位工作15年以上,在教学研究方面成果显著,在核心期刊发表多篇高质量教学科研论文或出版有一定影响的教育教学改革专著,具有一定示范效应,在全市乃至全国有较高的知名度。
第六条 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教学成绩优异,教学特色鲜明,教学效果突出,深受学生喜爱,在学生评教中名列前茅,获得广泛好评。
第七条 主持过国家级或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或精品课程、重点课程建设。
符合以下条件的优先考虑:
(一)获得国家级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重点项目;
(二)获得国家级优秀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称号;
(三)获得教育部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年度影响力人物称号;
(四)获得教育部、天津市人才称号。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八条 组建高水平团队。在主持人的带领下,组建一支由3-5名以上中青年骨干教师构成的课程建设团队(可以跨学校),制定教学科研工作计划和目标,围绕工作室既定的教学科研目标开展工作。
第九条 培养青年教师。根据市教委有关要求,在全市高校组织开展工作室学员选拔工作,学员年龄为35周岁以下,学习时间为期1年,学习形式为非脱产学习。原则上每个工作室每批8-10人,工作室主持人所在学校学员数量不得超过总数的1/5。工作室主持人负责制定工作室的工作计划和学员培养计划,建立学员学习进修的业务档案,实施指导,负责学员的年度考核,并作出综合鉴定,形成书面意见,按年度提交市教委。
第十条 开展课题研究。以工作室主持人研究专长为基础,以工作室成员集体智慧为依托,针对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题研究,不断探索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规律,积极推进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和改革。按要求承担有关部门的委托课题,并提出工作室年度立项规划,努力推出高质量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科研成果,每年至少在全国中文核心刊物上发表2篇科研论文,其中至少有1篇为教学研究论文。每年至少组织1次全市思政课教学科研学术论坛。
第十一条 推广教学经验。及时总结先进教学经验,展示优秀教学成果,开展对外教学交流活动。积极参与天津市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资源共建共享活动和网络思政课建设工作。每年组织教学示范课或巡讲活动至少1场。
第四章 设立程序
第十二条 申报遴选。由符合条件的教师自愿申报,填写相关材料,经所在学校组织遴选,按规定名额择优推荐。
第十三条 审核认定。由市教委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评选,按"成熟一个、建设一个"的原则确定候选人。经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认定。
第十四条 挂牌运行。市教委选择适当形式为名师工作室挂牌,并与工作室签订协议。工作室依据有关规定和协议内容开展工作。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五条 工作室由市教委和主持人所在学校共管共建。
第十六条 市教委负责工作室的业务指导和考核评估,工作室所在学校负责工作室的日常工作。各高校要支持工作室各类培训和研讨活动,督促授课教师加强教学和方法研究,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培养更多的教学骨干。
第十七条 工作室产生的各类教学科研成果,如公开发表,须注明研究项目受到天津市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名师工作室"专项支持。
第十八条 工作室每年要向市教委提交工作报告及相关工作材料,市教育工委、市教委根据工作报告、项目进展情况,结合跟踪调查情况和学员反馈意见,对工作室进行年度考核。考核优秀的工作室予以表扬和奖励,考核不合格的工作室予以警示,直至取消工作室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若出现违反学术道德或相关法律法规情况,将予以撤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教委负责解释和修改。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1月27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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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5-11-26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津学位〔2015〕5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市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学位授予单位: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15〕18号),为进一步提高学位授予质量和学位管理工作水平,推进我市学位管理工作规范化建设,我们制订了《天津市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11月 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证书制发,加强学位授予信息管理,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具备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简称"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证书制发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学位证书为博士学位证书、硕士学位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学位证书是学位获得者达到相应学术水平的证明,由学位授予单位制作并颁发给学位获得者。
第二章 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位证书由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设计、印制。根据有关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印制的学位证书,不得使用国徽图案。
第五条 学位证书是否制作外文副本,由学位授予单位决定。
第六条 学位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位获得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与本人身份证件信息一致),近期免冠正面彩色照片(骑缝加盖学位授予单位钢印)。
(二)攻读学位的学科、专业名称(名称符合国家学科专业目录及相关设置的规定)。
(三)所授学位的学科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按国家法定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全称填写)。
(四)学位授予单位名称,校(院、所)长签名。
(五)证书编号。统一采取十六位阿拉伯数字的编号方法。十六位数字编号的前五位为学位授予单位代码;第六位为学位授予的级别,博士为2,硕士为3,学士为4;第七至第十位为授予学位的年份(如2016年授予的学位,填2016);后六位数为各学位授予单位自行编排的号码。
(六)发证日期(填写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的日期)。
第七条 学位授予单位须将学位证书、外文副本的样式及其变化情况及时报送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第八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经本人申请,学位授予单位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应注明原学位证书编号等内容。学位证明书与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于每年9月30日前,将本单位上一学年度发放各类学位证书和学位证明书情况报送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章 学位授予信息
第十条 学位授予信息应包括:学位获得者个人基本信息、学业信息、研究生学位论文信息等。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内容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单位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学位授予信息数据结构和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信息收集范围,采集学位授予信息。
第十二条 学位授予单位须在每次授予学位后30日内,将本次授予所有学位的相关信息、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的学位授予决定及名单报送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学位授予信息备案后,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学位授予信息,由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确认后,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有关要求进行更改。
第十四条 学位授予单位在做出撤销学位的决定后,应及时将学位撤销决定及名单等有关信息报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学位授予单位应按照《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和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学位证书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行。
天津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1 月26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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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转发关于放开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
2015-11-25
津教委财〔2015〕33号
市教委转发关于放开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15〕79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有关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后,服务单位要严格遵守《价格法》等法律法规,为消费者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服务;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准、服务质量、服务价目表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势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二、有关服务单位要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规范自身定价行为;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体系,减少中间环节,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质量。
三、图书馆等非基本服务费、音乐院校乐器租赁费等价格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后,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规范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津教委〔2015〕39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下发后,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2015年11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
津发改价综〔2015〕799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严格依法行政,经研究决定,进一步放开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开煤制气等5项商品价格和铁路延伸服务费等38项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制定价格。
二、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相关经营主体价格行为管理,建立健全服务标准规范,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指定服务,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强化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和反垄断执法,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做好投诉举报的查处和回复工作,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四、上述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放开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项目
2015年8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1月25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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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转发关于做好2016年度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5-11-24
津教委财〔2015〕32号
市教委转发关于做好2016年度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教委机关,市教委所属事业单位:
日前,天津市财政局下发了《关于做好2016年度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采〔2015〕84号)。为进一步加强市教委系统各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积极推进依法采购,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同时,就有关事项强调如下:
一、各单位要认真学习《2016年度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采购范围、采购方法和入围方式分类表》有关内容,根据采购项目品目类别和预算金额选择正确的采购方法,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合法合规。
二、协议供货项目,应当通过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网上竞价平台实施采购,包括单品牌竞价采购、自选品牌竞价采购和多品牌竞价采购3种方法;定点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定点自主采购方法实施采购,即采购人根据采购需求,自主择优选择入围供应商商价并实施采购。
三、凡属于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范围内的项目,各单位均可依法选择公开招标等其他政府采购方式实施采购。各单位不得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拆分项目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对单品牌竞价采购和自选品牌竞价采购项目,采购人以同种方法采购同类产品,每月不超过2次。
四、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电子订单采购项目采购流程、资产评估服务、公务制服定点采购、会计审计服务等文件自2016年1月1日废止。
2015年11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津财采〔2015〕84号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
为了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流程,促进公平竞争,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现就做好2016年度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津财采〔2015〕67号)要求,我市2016年度实施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范围为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台式计算机等项目,详见《2016年度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采购范围、采购方法和入围方式分类表》(见附件1)。
二、采购方法
(一)协议供货项目采购方法。
协议供货项目通过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网上竞价平台(以下称竞价平台)实施采购,具体分为单品牌竞价采购、自选品牌竞价采购和多品牌竞价采购3种方法。
1.单品牌竞价采购。即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协议供货项目,采购人通过竞价平台点选所需产品,并发布采购信息公告。公告期满后,入围供应商可在竞价周期内,提交一个不可更改的价格。竞价周期结束后,如果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项目废标,重新组织采购。
2.自选品牌竞价采购。即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协议供货项目,采购人通过竞价平台提交需求,自主选择不少于3个品牌,并发布采购信息公告。入围供应商可在竞价周期内,提交一个不可更改的价格,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竞价周期结束后,如果符合条件的品牌不足3个,项目废标,重新组织采购。对于符合单品牌竞价采购方法的项目,采购人也可以选择自选品牌竞价采购方法实施采购。
3.多品牌竞价采购。即采购金额在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协议供货项目,采购人通过竞价平台提交项目需求,并发布采购信息公告。公告期满后,所有满足需求的产品均可在竞价周期内参加竞价,产品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竞价周期结束后,如果符合条件的品牌不足3个,项目废标,重新组织采购。对于符合单品牌竞价采购和自选品牌竞价采购方法的项目,采购人也可选择多品牌竞价采购方法实施采购。
以上采购方法的采购信息公告期为3个工作日。竞价周期是指供应商网上报价时限,为2个工作小时。竞价周期结束后,参与报价供应商的名称和项目最低报价将一并公开。
(二)定点采购项目采购方法。
定点采购项目采用定点自主采购方法实施采购,即采购人根据采购需求,自主择优选择入围供应商商价并实施采购。
四、供应商入围办法
2016年度部分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供应商通过登记备案方式确定入围资格,所有符合法定条件的生产厂商和代理商均可随时登记备案成为入围供应商,并参与采购活动。已经通过招标入围的供应商,仍需进行登记备案。供应商登记备案的具体要求按照《2016年度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供应商入围要求》(见附件2)执行。
五、有关要求
(一)采购人不得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拆分项目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对单品牌竞价采购和自选品牌竞价采购项目,采购人以同种方法采购同类产品,每月不超过2次。
(二)凡属于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范围内的项目,采购人均可依法选择公开招标等其他政府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三)对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开相关政府采购信息,备案政府采购合同。
(四)各区县财政部门可以共享市级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平台,市级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结果不能满足区县特别要求的,区县财政部门可以另行组织实施。
(五)本通知所称采购金额为预算金额,其中"以下"不包括所列金额,"以上"包括所列金额。
(六)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2016年12月31日废止。《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电子订单采购项目采购流程的通知》(津财采〔2015〕43号)、《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将资产评估服务项目纳入定点采购范围的通知》(津财采〔2015〕42号)、《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公务制服定点采购项目竞价方式的通知》(津财采〔2015〕34号)、《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将会计、审计服务项目纳入定点采购范围的通知》(津财采〔2015〕28号)、《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5-2016年度电子订单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采〔2014〕85号)自2016年1月1日废止。
附件:1.2016年度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采购范围、采购方法和入围方式分类表
2.2016年度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供应商入围要求
天津市财政局
2015年10月12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1月24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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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关于中小学心理辅导室建设的指导意见
2015-11-18
津教委办〔2015〕113号
市教委关于中小学心理辅导室建设的指导意见
各区、县教育局,天铁集团教委: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小学心理辅导室建设,切实发挥心理辅导室在提高全体学生心理素质,预防和解决学生心理行为问题中的重要作用,教育部办公厅研究制定了《中小学心理辅导室建设指南》,结合本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实际,现就贯彻执行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心理辅导室建设指南》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确定天津市中小学校心理健康教育辅导室建设等级标准
(一)教育部《中小学心理辅导室建设指南》中各项要求是对中小学校心理辅导室建设的基本要求,凡达到《中小学心理辅导室建设指南》要求的学校心理辅导室,均为天津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达标辅导室。
(二)市教委制定的《天津市中小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示范中心建设标准》是对中小学校心理辅导室向示范性心理辅导中心发展的建设要求,凡达到《天津市中小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示范中心建设标准》要求的学校心理辅导中心,均为天津市中小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示范中心。
二、加强学校心理辅导室、心理示范中心建设
(一)各中小学领导要高度重视学校心理辅导室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小学心理辅导室建设指南》要求,因地制宜地建立心理辅导室,要保证基本设置要求,满足学校对有需求学生开展心理辅导的要求,推动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科学有效开展,并逐步加以丰富、完善和提高。
(二)有条件的学校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拓展心理辅导室功能区域和相关配置,按照《天津市中小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示范中心建设标准》建设心理辅导中心,发挥心理辅导中心面向全体学生服务的功能和作用,不断提高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水平。
(三)强化人员落实。各校心理辅导室至少应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心理示范中心中学至少配备3名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小学至少配备2名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其中一名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为专职教师。并逐步增加心理学或相关专业背景的专职人员配比。
(四)充分发挥心理辅导室和心理示范中心的功能,每天定时向学生开放,按照教育部、市教委相关要求结合学生实际开展丰富多彩的心理辅导活动,创建活动品牌,做实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五)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研究,定期对学生心理进行调查分析,为科学、有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提供支持与帮助。
附件:中小学心理辅导室建设指南
2015年11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1月18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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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关于印发2015年天津市教育系统冬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5-11-11
津教委办〔2015〕111号
市教委关于印发2015年天津市教育系统冬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教育系统各单位:
为认真落实《2015年天津市冬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消安〔2015〕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教育系统冬春火灾防控工作,坚决预防和遏制火灾事故发生。市教委决定从即日起至2016年全国"两会"结束,在全市教育系统开展冬春火灾防控工作。
现将《2015年天津市教育系统冬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11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15年天津市教育系统冬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和做好全市教育系统冬春火灾防控工作,全面提高整体火灾防控能力,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全国和我市"两会"以及圣诞、元旦、春节、元宵节等重大活动、重要节日期间消防安全,特制定冬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各单位充分认识冬春火灾防控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及艰巨性。紧紧围绕全面提高火灾防控能力、全面提高灭火救援实战水平、全面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全面提高消防基础建设水平,确保全市教育系统不发生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确保重要节日、重大活动期间不发生有影响的火灾事故,为全国和我市"两会"以及重要节日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任务
(一)强化火灾隐患整治
1.重点整治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及管理制度不落实,分工不明确;消防控制室等重点岗位值班操作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未确定重点部位并制订灭火应急预案,未按要求建立专(兼)职消防队伍并组织开展专业训练和实战演练等问题。
2.重点整治单位重大火灾隐患久拖不改;场所设置、防火分隔、安全疏散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要求;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未制定符合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未定期开展针对性消防演练,消防培训教育不到位等问题。
3.重点整治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储存或违规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擅自停用、关闭消防设施设备,在门窗处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广告牌、灯箱或其他障碍物,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
4.重点对夏季消防检查工作期间未整改完毕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跟踪督办,各单位要组织主管部门加大隐患督改力度,争取尽快整改销案。
(二)强化消防基层基础建设
1.开展消防评估。各单位要自下而上组织开展全面细致的消防安全调研和分析评估,摸清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掌握公共消防安全高风险区域情况,要做到情况清、底数清,研究制定针对性对策。
2.制定落实消防规划。各单位要按照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和修订本单位消防规划,科学规划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消防教育培训和消防力量等内容。
3.加强网络防控。各单位积极配合属地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健全网格管理队伍,明确工作职责,强化业务培训,落实基本保障,规范工作运行。
4.落实"六加一"措施。各单位要推动落实"六加一"措施,即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签订一份消防安全承诺书、维护保养一次消防设施、组织检测一次电气和燃气线路设施、全面清洗一次油烟道、集中培训一次全体员工,在此基础上,建立一支志愿消防队,确保一旦发生火灾,3分钟内形成第一处置力量到场扑救。2015年12月底前,消防安全工作要全部落实"六加一"措施。
5.建立健全本单位联防机制。各单位要结合内部防火重点部位研究制定重点部位联防工作制度,明确牵头单位,细化职责分工,组织开展检查排查、召开专题会议、培训演练等活动,定期分析隐患问题、研究解决对策,提高隐患自查自改、火灾自防自救和区域应急联动能力。
6.推广安装简易消防设施。各单位要结合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积极推广安装简易喷淋、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等实用技术,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投入专项经费统一安装。
7.加强行业标准化管理。严格落实公安部与民政部、教育部、国家文物局等部门制订的行业单位消防管理标准,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结合我市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消防管理标准,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切实提高以"四个能力"为主要内容的自我管理水平。
8.推进"移动互联网消防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各单位要明确专职微博、微信发布人员,紧密围绕季节火灾特点和冬春火灾防控重点,加强专题内容比重,根据发送目标人群的不同,专题策划信息发布的内容、形式、时机,提升信息服务平台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工作步骤
冬春火灾防控工作分三个阶段:
(一)部署阶段(2015年11月13日前)。各单位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周密具体、操作性强的工作方案,成立组织机构,建立工作机制,召开专门会议,逐级动员部署,落实工作任务、责任、措施,全面启动冬春火灾防控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至全国"两会"闭幕)。各单位要对照主要工作任务,组织开展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消防安全检查、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整治。要切实加强动火用电管理,确保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畅通,认真落实夜间值班值宿、重点部位看护、火电源管理、消防设施管理、消防安全检查巡查等制度,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三)总结阶段(全国"两会"开幕前一周)。各单位要对冬春火灾防控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分析,认真总结经验做法,研究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冬季风干物燥,气候寒冷,用火、用电、用气大量增加,圣诞、元旦、春节、元宵节期间节庆活动多,火灾风险剧增,容易引发大的火灾事故。对此,市教委专门成立冬春火灾防控领导小组。各单位要健全组织机构,主要领导亲自研究,分管领导亲自督办,加强调度指挥,统筹推进各项工作任务,扎实做好冬春火灾防控工作。
(二)整体统筹,部门联合。各单位要加强消防安全委员会建设,建立各部门经常性的联络协作机制,充分发挥职能,形成监管合力。要把冬春火灾防控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按照"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整治什么问题,什么隐患严重就重点解决什么隐患"的原则,立足工作实际,研究确定本单位今冬明春开展火灾防控工作重点,因地制宜开展工作。各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及时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分管领导要跟踪问效、亲临一线带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三)强化宣传,营造声势。各单位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渠道,结合冬春季节火灾防控工作重点,广泛开展宣传提示。注重从正反两方面进行宣传报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曝光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和重大火灾隐患,营造浓厚氛围。
(四)跟踪问效,落实责任。各单位要层层分解工作责任,将任务逐项落实到具体部门、具体岗位、具体人员。各级领导干部要分片包干、靠前指挥,蹲点督导、跟踪问效。市教委将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适时开展督导检查,对组织有力、成效明显的,提出表扬;对工作不落实、进展缓慢的,通报批评,并约谈相关领导;对发生较大以上亡人火灾的,严格实行责任倒查,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肃追责。
各单位制定的冬春火灾防控工作实施方案请于11月18日前报市教委保卫处,2015年11月起每月20日前上报当月工作开展情况;全国"两会"开始前一周上报冬春火灾防控工作总结。
联系电话:83215167,83215166(传真)。
电子邮箱:edubaoweichu@163.com。
附件:天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火灾隐患整治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