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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6-04-28
津教委〔2016〕18号
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天铁集团教委,各高等学校,相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意见》(教基二〔2014〕11号)和《天津市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津政发〔2016〕12号)的要求,研究制定了《天津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现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意见》(教基二〔2014〕11号)等文件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结合天津市普通高中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充分发挥综合素质评价的导向和激励作用,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为学生的终身学习和发展打下基础。促进评价方式改革,转变以考试成绩为唯一标准评价学生的做法,促进普通高中人才培养模式转变,为高等院校科学选拔人才提供重要参考。
二、基本原则
坚持方向性,引导学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爱党爱国,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坚持指导性,把握学生的个性特点,关注成长过程,激发每个学生的潜能,挖掘发展优势,鼓励学生不断进步。坚持客观性,以事实为依据,客观记录学生成长过程中的突出表现,真实反映学生的发展状况。坚持公正性,严格规范综合素质评价程序,强化有效监督,确保评价过程公开透明。
三、评价内容
1.思想品德。包含日常行为表现、党团与有关社团活动、公益活动、志愿服务、奖惩等评价要点。要突出学生在爱党爱国、理想信念、诚实守信、仁爱友善、责任义务、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日常表现,如实记录学生参与党团与有关社团活动、公益劳动、志愿服务等的次数与持续时间,以及个人获得的荣誉称号或处罚情况等。
2.学业水平。包含国家课程修习、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校本课程修习、研究性学习与创新成果、个人优势学科学习情况等评价要点。要突出学生各门课程基础知识、基本技能掌握情况,以及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等;鼓励学生发展学科特长,培养综合实践能力与创新精神。可探索学分评价、等级评价,以及学习成果记录有机结合的发展性评价方式。
3.身心健康。包含体育课程修习、日常体育类活动、《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心理素质表现、体育特长发展等评价要点。要突出学生的健康生活方式、体育锻炼习惯、身体机能、运动技能和心理素质等;如实反映学生在体育课程学习、课间操、阳光体育活动,参加运动队与运动会,以及体育特长发展中的表现。
4.艺术素养。包含艺术类课程修习、日常艺术类活动、艺术特长发展等评价要点。要突出学生对艺术的审美感受、理解、鉴赏和表现的能力;如实反映学生在音乐、美术、舞蹈、戏剧、戏曲、影视、书法等方面表现出来的兴趣特长,参加艺术活动的行为表现和成绩。
5.社会实践。包含军训、集中生产劳动、社会调查与实践课堂活动、科技活动、创造发明等评价要点。要突出学生在社会生活中动手操作、体验经历等情况;如实记录和呈现学生参加军训、学工、学农、实习、勤工俭学、参观学习、社会实践课堂等实践活动的次数、持续时间,形成的作品、调查报告、创造发明等。
四、评价程序
1.成长记录。学校要建立学生成长记录制度。从高中入学起,每一名学生都要建立个人成长记录档案。教师要指导学生如实记录能够体现其综合素质发展的具体活动和表现,收集典型事实材料、标志性成果和其他佐证材料。活动记录和事实材料等要真实,有据可查。
2.整理筛选。每学期末,教师指导学生整理、筛选能反映其综合素质情况的重要活动记录、典型事实材料、标志性成果等有关材料。学生向所在高中学校提出录入"天津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的申请。
3.审核公示。学校成立评审小组,每学期末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遴选出来的活动记录和事实材料要在教室内、学校公示栏、校园网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4.导入系统。经审核和公示无异议的材料经学生本人、家长与学校审核小组确认,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天津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电子平台,导入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学生与教师、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等可以查看相关内容。上传结束后,任何人不得进行修改。
5.形成档案。高中毕业前,学生结合综合素质发展情况撰写自述报告,并由任课教师撰写评价意见。根据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的录入信息,形成《天津市普通高中毕业生综合素质档案》。经学生确认后在本校公示。公示无异议,学生本人签字,再经家长、教师和校长签字,加盖学校公章后形成最终档案,并适时提供给高等院校招生录取参考使用。
由外省市转入本市普通高中就读的学生,其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经相关部门认定后,可直接导入信息管理系统。
五、材料使用
高中学校要在建立学生成长记录制度,以及构建本校综合素质评价体系的过程中,引导学生不断发现和提升自我,建立自信,体验成长的快乐。通过展示活动,促进学生互助学习,共同提高。通过教师指导,帮助学生确立发展目标,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地发展。通过综合素质评价改革,引导高中学校开展多样的素质教育活动,促进普通高中人才培养模式转变。
2016年,市教委将选择部分普通高中进行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试点,并及时总结经验、反思问题,不断完善。2017年,本实施办法将与全市高考综合改革同步实施,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将在高等学校招生录取、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录取中使用。各高等院校在招生时,要根据学校办学特色和人才培养要求,制定科学规范的综合素质评价标准,组织专业人员对档案材料进行研究分析,采取集体评议等方式做出客观评价,为高等院校科学选拔人才提供参考。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实行市、区(县)、学校三级管理。市教委成立天津市综合素质评价指导委员会,负责全市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各区(县)要成立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本区(县)的工作,要把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纳入区(县)常规工作中,整体设计、协调推进;学校要把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与学校常规工作结合起来,将办学特色和学生身心发展统一起来。要结合学校办学目标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细化关键指标内容,充分发挥各评价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特别是班主任、学科教师的作用,共同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2.建立管理平台。建立天津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电子平台,管理综合素质评价的数据,向高等院校提供《天津市普通高中毕业生综合素质档案》。有条件的学校要为学生建立成长记录网络管理平台,负责信息的搜集与管理,并按全市统一的规范与标准上传数据。
3.健全管理制度。高中学校要建立健全个人诚信承诺制度、公示制度,畅通举报渠道,加强监督。建立申诉与复议制度。学生、家长、教师和其他社会人员对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申报内容有异议,可向学校举报或申诉;学校要对所反映内容重新进行审核认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对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市教委抽查学校比例,每年不少于5%;区(县)教育局年抽查比例不少于25%。抽查结果要在一定范围通报。对在综合素质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者,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6号)《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4〕1号)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有关情况在《天津市普通高中毕业生综合素质档案》中如实记录。
4.坚持常态化实施。高中学校要建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健全工作机制,制定评价细则和实施方案。要充分发挥学校党团、学生组织的作用;要基于学生发展年龄特征,结合本校教育教学实际,科学确定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体现高中办学特色。在学校课程建设与特色教育活动中,学生的表现与成绩等均可纳入综合素质评价体系。指导学生在日常教育教学活动中真实记录,及时收集、整理有关材料,做好成长记录,严禁集中突击。教育行政部门要注意总结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经验,深化评价研究,加强对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检查与指导。
5.加强学习宣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都要加强学习与研究,正确把握综合素质评价的意义、评价内容、评价标准、评价方法等。认真做好宣传工作,接受社会监督,争取社会各界和家长的理解与支持。
附件:天津市普通高中毕业生综合素质档案
抄送:教育部办公厅,市教育招生考试院。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4月28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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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学前教育资源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6-04-25
津教委〔2016〕16号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学前教育资源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扩大学前教育资源,保障幼儿园教学环境安全,市教委、市财政局设立了学前教育资源建设资金,并根据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制定了《学前教育资源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2016年4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学前教育资源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前教育资源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及我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5〕222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资源建设资金是市财政设立,通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含中央转移支付)安排,用于各区县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学前教育资源建设项目和资金由市教委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市教委负责制定学前教育资源建设项目计划,为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提供基础数据,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共同做好项目管理。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会同市教委分配及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学前教育资源建设资金由中央、市和区县财政共同负担,市财政局对区县按比例或奖补标准给予专项转移支付。
第二章 项目立项及申报
第五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原则上应按照市教委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设计的模板图进行深化设计。考虑各区县项目选址及建设地块存在一定差异,各区县也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设计方案,但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每个建设项目都应达到相关建设标准要求及抗震设防等级,各项功能配置标准和空间面积不得降低。
(二)建设项目外观颜色原则上应从市教委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效果图中遴选,也可结合当地实际自行确定外观颜色。本区县纳入此次资源建设项目园所的外观颜色要保持统一。
第六条 各区县应做好前期项目论证,积极与本区县国土、规划、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进行沟通,确保所有建设项目完成立项手续。
第七条 各区县教育和财政部门应于2016年4月 30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联合向市教委和市财政局报送资源建设项目整体规划和实施方案。以后各年应在上一年5月15日前,报送资源建设项目年度建设方案及资金申报材料。
第八条 学前教育资源建设项目资金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上年度学前教育资源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工程进展情况等;本年度工作目标、重点任务、主要措施和资金安排计划等。
第九条 学前教育资源建设项目年度建设方案和资金申报材料是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逾期未能上报的区县,不予安排资金。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条 学前教育资源建设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涉农区县的乡镇中心园和农村幼儿活动站的新建、扩建项目,以及园舍加固改造项目。
第十一条 对市内六区和涉农区县的城区接收小区配套幼儿园,用于扩大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源建设的项目,适当给予奖补。
第十二条 学前教育资源建设资金严禁用于偿还债务,严禁用于平衡预算。
第四章 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十三条 学前教育资源建设项目资金,按照新建、扩建和园舍加固改造项目建设规模、标准的资金总额确定。
(一)工程造价
1.新建、扩建一个班、二个班、三个班的农村幼儿活动站,按照市教委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施工图预算分别确定室内外施工标准和工程造价。
2.新建、扩建到三个班以上的农村幼儿活动站或乡镇中心园,参照三个班农村幼儿活动站的施工图预算单方平米造价乘以建设面积确定工程造价。
3.园舍加固改造按照工程合同价格确定工程造价。
4.室外配套工程按照设计院出具的设计方案,以一个班室外配套工程预算作为基数,每增加一个班增加投资6万元。
(二)建设面积
1.新建项目:建筑面积为乡镇中心园和农村幼儿活动站实际建设面积。
农村幼儿活动站建筑面积一个班不得低于197.8㎡,二个班不得低于375.6㎡,三个班不得低于592.2㎡。三个班以上的农村幼儿活动站和乡镇中心园应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以及国家有关建筑设计规范确定园舍建设面积。
2.扩建项目:建筑面积为乡镇中心园和农村幼儿活动站实际扩大部分的建设面积。
3.园舍加固改造项目:建筑面积按照园所实际加固改造面积确定。考虑加固改造建筑物的结构适修性,原则上对建筑物为平房的幼儿园不进行加固改造。
第十四条 根据各区县实际情况,按比例对学前教育资源建设项目资金予以补助。
(一)对宝坻区、宁河区、蓟县的新建、扩建项目和加固改造项目,按照建设资金的70%给予补助。
(二)对武清区、静海区的新建、扩建项目和加固改造项目,按照建设资金的50%给予补助。
(三)对滨海新区、东丽区、津南区、西青区、北辰区的新建、扩建项目和加固改造项目,按照建设资金的30%给予补助。
(四)对市内六区和涉农区县的城区接收小区配套幼儿园,用于扩大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源建设的项目,适当给予奖补。
第十五条 2016年学前教育资源建设资金,市教委和市财政局将于整体建设项目规划确定后下达各区县;以后各年度项目资金预算将根据整体建设项目规划及分年度实施计划,于上一年度年底前,提前告知各区县。
第十六条 区县教育和财政部门收到市级学前教育资源建设项目资金预算后,应当在30日内确定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方案,并将资金下达各幼儿园或项目承办单位。
第十七条 各区县财政部门拨付学前教育资源建设资金,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实施完成后,若有结余资金,按照我市关于结余结转资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市教委和市财政局对学前教育资源建设项目和资金实施目标管理,根据各区县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各区县教育和财政部门要根据学前教育资源建设整体规划和本地实际,采取适宜的资金管理方式,严格履行各项建设程序,办理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招投标。项目完成后要及时办理竣工结算、财务决算,以及资产移交等手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应该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
第二十一条 各区县教育和财政部门要落实主体责任,明确职责,制定适合当地实际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建设项目的全程监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狠抓项目推动落实。
区县教育部门主要负责建立健全相关管理信息系统,提供学前教育基础数据,提出年度建设项目资金预算建议,指导项目实施和管理工作,加强对建设项目资金的核算管理,检查资金使用等情况。
区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安排资金预算并按时拨付,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对本区县资金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研、核查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区县教育和财政部门应定期沟通交流项目实施成效,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项目实施中存在的困难,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确保项目质量。
第二十三条 区县教育部门应当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示学前教育资源建设总体规划、年度资金安排等情况。区县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预算公开的总体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获得学前教育资源建设资金支持的幼儿园或项目承办单位,应当将支持项目名称、立项时间、实施进展、经费使用和验收等信息通过园内或项目承办单位公告栏予以全程公开,有条件的还可通过幼儿园门户网站公开。
第二十四条 对于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前教育资源建设资金以及疏于管理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区县教育和财政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学前教育资源建设项目和资金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废止。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4月25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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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转发教育部关于做好2016年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016-04-22
津教委办〔2016〕47号
市教委转发教育部关于做好2016年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市教育招生考试院,有关高等学校,各区、县教育局,天铁集团教委:
为切实做好2016年高等学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工作,教育部近日下发了《教育部关于做好2016年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6〕6号)。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4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教育部关于做好2016年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工作的通知
教学〔20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的有关部署,2016年继续实施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以下简称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和高校专项计划。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专项计划招生任务
1.扩大实施国家专项计划。国家专项计划定向招收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以及新疆南疆四地州学生,由中央部门和地方本科一批招生为主的学校承担,2016年安排招生计划6万名,比2015年增加1万名。报考学生须同时具备下列三项条件:(1)符合2016年统一高考报名条件;(2)本人具有实施区域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其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具有当地户籍;(3)本人具有户籍所在县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国家专项计划招生办法和工作流程按照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实施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的通知》(教学〔2012〕2号)要求执行,鼓励有条件的省份探索有利于完成计划的志愿填报和投档录取模式。国家专项计划录取分数原则上不低于招生学校所在批次科类录取控制分数线。同批次内生源不足时,高校不得擅自将未完成的计划调整为普通计划录取,应通过多次公开征集志愿方式录取。经征集志愿仍未完成的计划,应适当降分录取。对有政审、面试、体检等特殊招生要求的高校或专业可安排在提前批次录取。
2.继续实施地方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定向招收各省(区、市)实施区域的农村学生,由各省(区、市)所属重点高校承担,安排招生计划原则上不少于有关高校年度本科一批招生规模的3%。地方专项计划的具体实施区域、报考条件和录取办法由各省(区、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实施区域要对本省(区、市)民族自治县实现全覆盖。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本地高等教育资源统筹,进一步扩大地方专项计划招生规模,并于4月30日前将分学校招生计划通过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管理系统(www.msheas.com)报送教育部发展规划司。
3.继续实施高校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主要招收边远、贫困、民族等地区县(含县级市)以下高中勤奋好学、成绩优良的农村学生,具体实施区域由有关省(区、市)根据上述要求确定。招生任务由教育部直属高校和其他自主招生试点高校承担,安排招生计划不少于有关高校年度本科招生规模的2%。报考学生须同时具备下列三项条件:(1)符合2016年统一高考报名条件;(2)本人及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在实施区域的农村,本人具有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3)本人具有户籍所在县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高校专项计划单报志愿、单独录取,在本科一批开始前完成录取,录取分数原则上不低于有关高校所在批次科类录取控制分数线。有关高校特别是农村学生人数相对较少的高校,要进一步增加招生名额,努力使本校农村学生人数明显增加。要充分考虑农村学生特点及相关地区基础教育实际,简化招录程序,探索适合农村学生的招生办法。采取安排分省计划录取的高校,要根据资格考生情况在有关省份编制招生来源计划,并进行标注说明。4月5日前,有关高校公布招生简章。4月25日前,考生在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完成报名申请。5月15日前,有关省(区、市)完成考生资格初审。5月30日前有关高校完成考生申请材料审核。
二、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
1.严格实施区域范围。有关省(区、市)要严格执行国家专项计划确定的实施区域,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地方和高校专项计划实施区域由有关省(区、市)根据教育部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须将本省(区、市)确定的地方专项计划实施区域和招生办法于4月30日前报送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并将确定的高校专项计划实施区域提供有关高校。
2.严格考生资格审核。专项计划考生户籍、学籍资格审核由各省(区、市)负责组织。各省(区、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充分利用公安户籍系统、中小学生学籍系统和高考报名系统信息,细化资格审核办法,建立省、市、县三级的教育、公安等多部门联合审核工作机制,确保考生户籍、学籍真实准确。已实施户籍制度改革不再区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省(区、市),要根据本地推进城镇化进程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确定本省(区、市)农村的区域范围,并据此进行考生户籍资格审核,配合有关高校进行资格复查。城乡区域划分标准可参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有关标准。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中学要严格执行专项计划报考条件、资格审核程序和工作流程,完善监督机制,规范考生报名材料,确保考生招生信息、纸质档案、中小学生学籍系统信息一致,严防资格造假和违规录取。有关高校要在考生申请、录取和新生报到环节认真开展考生资格复查,逐人核查考生报名材料、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等相关信息。对存疑的考生,要及时商请有关省级招生机构复核,坚决取消不符合实施区域、学籍、户籍等要求的考生资格。
三、进一步加强考生帮扶和服务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的有关要求,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努力扩大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优化资格审核程序,为考生提供更加简便、有效的报考服务。有关高校要进一步优化招生专业结构,扩大专业覆盖面,努力满足考生专业发展需要。要优化选拔办法,方便农村和贫困地区考生报考。要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特别对建档立卡家庭学生的经济资助,探索选派专家到当地开展考核或网络远程视频面试等方式,为考生顺利参加考核提供便利。要对专项生入校后的学习和生活给予更多关怀,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和中学要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咨询,鼓励优秀学生踊跃报考。
四、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和中学要充分认识实施专项计划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作机制,完善工作办法,加大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推动专项计划优惠政策精准发力。有关单位要依靠党组织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层层落实工作责任,确保责任落实到岗到人。要严格执行招生政策,精细化、规范化操作,确保政策执行不走样,真正使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受益。
2.强化信息公开公示。各级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和中学要完善专项计划招生信息公开机制,加强招生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建设,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要求,确保招生政策、招生资格、招生简章、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事件违规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全公开。要进一步扩大信息公开内容,增强信息公开实效,及时将专项计划资格审核通过考生的姓名、性别、学籍学校、实际就读情况、本人及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信息分别在省、市、县招生考试机构网站和中学校内公示,及时将高校专项计划报名资格审核通过考生名单、入选资格考生名单、录取标准和录取结果等信息分别在有关高校招生网站和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要完善举报机制,畅通网站、信函等多种举报方式,并依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和教育信访工作规定,及时妥善处置各类信访问题,做到件件有结果。
3.加大违规查处力度。对在上述专项计划招生中的出现的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徇私舞弊等违规违纪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伪造、变造、篡改、假冒户籍学籍等信息或以其他方式骗取专项计划报考资格的考生,以及在考核、录取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的学校、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依法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要依纪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本通知转发至本省(区、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和高中教育阶段学校。
教育部
2016年3月25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4月22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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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16-04-21
津教委财〔2016〕5号
市教委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市教委所属各类学校、事业单位、医科院校附属医院:
现将《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津财会〔2016〕1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文件精神,严格遵照执行。同时,就有关要求进一步强调如下:
一、按照《天津市教委系统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实施细则》(津教委〔2015〕13号)要求,各单位要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统一建账、统一核算、统一登记、统一管理。市教委所属高校、医科院校附属医院必须建立专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本单位的各级各类国有资产。其他单位要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统一管理本单位各级各类国有资产,并将资产管理工作的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二、各单位要确立"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逐步规范国有资产管理。
三、各单位对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各环节的管理,要严格按照《市教委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的通知》(津教委财〔2014〕51 号)及《天津市教委系统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实施细则》(津教委〔2015〕13号)等文件执行。
四、市教委所属中小学校、中职院校、各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要严格按照《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直属学校校舍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教委〔2015〕27号)执行;市教委所属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和高职院校、医科院校附属医院的房租出租出借行为,要严格按照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印发的《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普通高校房屋及构筑物出租出借管理办法》(津教委〔2016〕15号)执行。
2016年4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津财会〔2016〕16号
各市级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6〕1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
财资〔2015〕90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保障政权运转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基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财政管理的重要基础和有机组成部分。近年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确立了"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初步构建了管理制度框架,逐步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各环节管理。但是,在当前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下,现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各级财政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管理职责没有很好落实,制度体系不够健全;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资产管理的资源配置职能没有充分发挥;资产使用、处置管理等需要进一步规范,管理方式有待改进;管理基础薄弱,部分单位特别是基层单位业务力量相对不足,资产管理队伍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为了切实解决这些问题,加快建立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体系,更好地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有效运转和高效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制度,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理顺和巩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健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法律制度和内控机制,深入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国库管理相结合,建立既相互衔接又有效制衡的工作机制和业务流程,着力构建更加符合行政事业单位运行特点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律、从"入口"到"出口"全生命周期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体系。
(二)基本原则。
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使用权在单位。根据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要求,明确国家和单位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方面的权利、义务,进一步明晰国有资产产权关系。
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通过资产与预算相结合,管控总量、盘活存量、用好增量,有效缓解部门、单位之间资产占有水平不均衡的状况,促进资源配置的合理化,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
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通过对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流程进行必要的再造,实现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紧密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紧密结合,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提升单位管理水平。
(三)主要目标。
保障履职。充分发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单位履行职能方面的物质基础作用,有效保障政权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
配置科学。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的范围符合公共财政的要求;资产配置标准科学合理;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职能、资产配置标准、资产存量情况以及资产使用绩效细化资产配置预算。
使用有效。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日常管理制度完善,单位资产得到有效维护和使用;资产共享共用机制合理,实现使用效益最大化;绩效评价体系科学;对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行为及其收益实现有效监管。
处置规范。有效遏制随意处置资产的行为,防止处置环节国有资产的流失;建立完善的资产处置交易平台和重大资产处置公示制度,引入市场机制,实现资产处置的公开化、透明化;规范资产处置收入管理。
监督到位。建立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全方位、多层次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监督体系,以及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全过程的监督制约机制,单位内部监督与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二、进一步强化和落实管理职责,合力推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
(四)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进一步理顺和巩固"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完善"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三个层次的监督管理体系,强化财政部门综合管理职能和主管部门的具体监管职能,进一步落实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管理主体责任,实现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
(五)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强化和落实综合管理职责,明晰和理顺与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职责,协调好与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加强指导监督,搞好协作配合。同时,明确财政部门内部资产管理职责分工,加强对资产管理制度、规则、标准、流程等制定、管理与控制。充分调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的主动性、积极性,强化主管部门的组织管理和行政事业单位具体管理的主体责任。
(六)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切实承担好本部门和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组织管理职责。认真组织实施资产管理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强本部门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的审核和监督管理;督促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组织实施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情况的考核评价。
(七)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承担本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职责,应当严格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在资产管理岗位设置、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建立决策、执行和监督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预算管理的衔接,构建既有机联系又相互制衡的内部工作机制,提升管理效能。对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经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加强对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的专项管理。
三、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体系,提升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八)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现有的资产管理规章制度进行梳理和完善,加强顶层设计,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出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地方性制度,逐步完善涵盖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办法和清查核实、产权登记、收益收缴、信息报告、监督检查等全方位管理制度体系。
(九)各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结合本部门或本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或本行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健全完善本部门或本行业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配套制度,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十)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建立和完善本单位资产清查登记、内部控制、统计报告、日常监督检查等具体管理制度。
四、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切实把好资产"入口关"
(十一)资产配置是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形成的起点,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控资产配置"入口关"。配置资产应当以单位履行职能和促进事业发展需要为基础,以资产功能与单位职能相匹配为基本条件,不得配置与单位履行职能无关的资产。完善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机制,将资产配置管理职能嵌入到预算管理流程中,为预算编制提供准确、细化、动态的资产信息。以科学、合理地支撑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为目标,建立健全资产配置标准体系,优化新增资产配置管理流程,逐步扩大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范围。
(十二)资产配置标准是科学合理编制资产配置预算的重要依据,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先易后难、分类实施、逐步推进"的原则,分类制定资产配置标准。明确各类资产的配置数量、价格上限和最低使用年限等,并根据物价水平和财力状况等因素变化适时调整,为预算编制提供科学依据。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由财政部门组织制定,专用资产配置标准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对已制定资产配置标准的,应当结合财力情况严格按照标准配置;对没有规定资产配置标准的,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并结合单位履职需要、存量资产状况和财力情况等,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采取调剂、租赁、购置等方式进行配置。
(十三)加大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调控力度,有效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源配置。建立行政事业单位超标准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资产调剂机制。
五、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
(十四)各级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资产使用管理,进一步落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主体责任制和各项资产使用管理的规章制度,明确资产使用管理的内部流程、岗位职责和内控制度,充分依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动态管理优势,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卡相符。
(十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各级行政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级事业单位不得利用财政资金对外投资,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不得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不得在国外贷款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等。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加强风险管控等。利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应当严格履行资产评估程序,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六)加强对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行为的监管,严格控制出租出借国有资产行为,确需出租出借资产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原则上实行公开竞价招租,必要时可以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等方式确定出租价格,确保出租出借过程的公正透明。
(十七)探索建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共享共用机制,推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整合。建立资产共享共用与资产绩效、资产配置、单位预算挂钩的联动机制,避免资产重复配置、闲置浪费。鼓励开展"公物仓"管理,对闲置资产、临时机构(大型会议)购置资产在其工作任务完成后实行集中管理,调剂利用。
六、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进一步规范资产处置行为
(十八)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有资产处置制度,履行审批手续,规范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处置国有资产原则上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资产评估,并通过拍卖、招投标等公开进场交易方式处置,杜绝暗箱操作。资产处置完成后,应当及时办理产权变动并进行账务处理。
(十九)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大对资产处置的监管力度,建立资产处置监督管理机制。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门授权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备案;由行政事业单位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应当由主管部门及时汇总并向财政部门备案。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资产处置事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二十)切实做好在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培训疗养机构脱钩等重大专项改革中涉及的单位划转、撤并、改变隶属关系的资产处置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七、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益管理,确保应收尽收和规范使用
(二十一)国有资产收益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对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资产收入收缴和使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规范收支行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应当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管理。
(二十二)中央级事业单位出租、出借收入和对外投资收益,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地方各级事业单位出租、出借收入和对外投资收益,应当依据国家和本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八、夯实基础工作,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提供有效支撑
(二十三)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根据有关专项工作要求和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开展资产清查核实工作,并做好账务处理。继续做好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掌握事业单位的资产占有、使用情况和国有资产产权的基本情况。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制度,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积极稳妥推进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的公开。
(二十四)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并与预算系统、决算系统、政府采购系统和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实现对接,具备条件的资产管理事项逐步实现网上办理。依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全面、准确、细化、动态"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基础数据库,加强数据分析,为管理决策和编制部门预算等提供参考依据。
(二十五)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国有资产管理的绩效进行评价,科学设立评价指标体系,对管理机构、人员设置、资产管理事项、资产使用效果、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的结果作为国有资产配置的重要依据。
(二十六)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全过程的监管,强化内部控制和约束,并积极建立与公安、国土、房产、机构编制、纪检监察和审计等部门的联动机制,共同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在单位内部建立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
九、加强政府经管资产研究,规范政府经管资产管理
(二十七)研究探索将各级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代表政府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资产、自然资源资产等经管资产纳入资产管理范畴。进一步明确经管资产的范围,摸清底数,界定管理权责,逐步建立经管资产的登记、核算、统计、评估、考核等管理制度体系。
(二十八)进一步明确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加强经管资产管理的职能和职责,落实主体责任。探索建立经管资产存量、增量与政府债务管理相结合机制,逐步建立涵盖各类国有资产的政府资产报告制度。
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管理
(二十九)按照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部署,以管资本为主,鼓励将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的国有资本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具备条件的进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暂时不具备条件的,要按照"政企分开、事企分开"的原则,建立以资本为纽带的产权关系,加强和规范监管,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十)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企业运作模式、经营状况、收益分配等的监督管理,推动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逐步完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体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十一)根据建立覆盖全部国有企业、分级管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的要求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向国家上交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十一、加强组织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水平
(三十二)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进一步高度重视资产管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充实工作队伍;各级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内部资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强化职责分工,落实管理责任,避免多头管理、相互推诿扯皮现象,为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三十三)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通过政策宣传、组织培训等多种方式,搭建学习和交流平台,提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干部队伍的素质和能力,有效推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
财政部
2015年12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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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 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院校创建A级示范食堂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6-04-21
津教委办〔2016〕46号
市教委 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院校创建A级示范食堂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高等院校,各区、县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加强高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有效规范学校食堂视频操作行为,努力营造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环境,根据市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安全工作重点等有关部署要求,市教委、市市场监管委联合制定了《天津市高等院校创建A级示范食堂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市教委 市市场监管委
2016年4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高等院校创建A级示范食堂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餐饮服务放心食品系列工程建设工作,根据市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安全工作重点等有关部署要求,我市将着力全面开展高等院校A级示范食堂创建工作,全面提升我市高等院校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一、总体思路
践行科学监管理念,围绕人民群众最关注的学校食品安全问题,通过开展高校创建A级示范食堂建设,探索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行政指导有机结合
的管理途径,推动学校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学校食堂食品经营行为,保障广大师生饮食安全。
二、主要目标
通过引导、督促高校食堂提升硬件设施和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全面建设高校A级示范食堂。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单位的辐射带动作用,引领各级各类学校自觉履行主体责任,强化学校食堂的诚信自律意识,积极推行"标准图示法"、"五常法"(常组织、常整顿、常清洁、常规范、常自律)、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等先进食品安全管理方法,推进"明厨亮灶"、"阳光厨房"等创新型监管模式,推动我市学校食品安全整体水平不断提升。
三、标准建设要求
高校A级示范食堂建设标准将在"高校A级示范食堂量化评定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建立最严格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要求,结合高校食堂的许可要求、供餐模式、供餐人数、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等实际,由市教委、市市场监管委研究制定。基本建设要求如下:
(一)严格执行"一主五副"系列文件。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高等学校食堂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12〕4号)一个主要文件和市教委《天津市高校学生食堂伙食成本结构及核算指导标准(试行)》(津教委〔2012〕4号)、《关于对直属高校学生食堂用油及面粉实行定点采购的通知》(津教委〔2012〕5号)、《关于天津市高校食堂饭菜价格平抑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津教财〔2012〕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对学生食堂投入财务核算的意见》以及《天津市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对外承包经营管理暂行办法》(津教委〔2012〕67号)等五个管理办法文件精神。
(二)学校食堂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根据《市教委关于对天津市市属高校学生食堂监控系统项目建设验收的通知》(津教委后〔2014〕12号),监控系统应覆盖食堂建筑主体、主要出入口及疏散通道、就餐区、售餐区、操作区、库房、餐具洗消区以及配电间和电梯间等区域。门禁系统应具备隔离操作间、库房、售饭间的功能,条件允许时建议隔离洗消间。通过系统建设,既解决食堂自身监控管理需要,又为全校治安防范和校园管理提供服务。
(三)学校食堂应安装消防自动报警系统和喷淋装置。根据《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津教委办〔2015〕9号),学校食堂应安装可燃气体浓度自动报警系统和喷淋装置,实现对食堂火灾预防的全天候监控,提升食堂消防的技防水平。
(四)学校食堂应实行"明厨亮灶"管理。根据《市教委关于印发市属高校学生食堂"明厨亮灶"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教委办〔2015〕2号),在每个学生食堂正门内大厅悬挂大屏幕上高清显示器,将食堂内每个凉菜间、面点间、烹饪间、备餐间等厨房加工关键部位的操作画面在显示器上轮循播放。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全程公开操作规程,实现"操作可直观、画面可存储、问题可追溯"。
(五)学校食堂应建立电子库管系统。利用网络建立先进的库管系统,与大宗采购平台对接,对食堂所有采购的主材、辅材、调料、蔬菜等进行出入库登记管理,做到原材采购流程和价格全透明、材料去处可追溯、用量可统计。此外,食堂燃气、水、电用量通过系统进行统计、汇总,方便了食堂饭菜价格的成本核算。
(六)学校应购置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设备。每学校应购置一套食品安全快速检测箱(配置推荐详见附件2),利用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仪对食品中的瘦肉精、农药残留、甲醛、二氧化硫、吊白块、亚硝酸盐、总酸等有害物质及非法添加物进行检测,达到预防的目的。
(七)学校应配备培训合格且能够有效履责的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定食品安全检查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记录,监督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晨检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并记录。
(八)学校应严格执行国家"农校对接"政策。按照市政府《转发市教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4号)中相关要求,规范学校食堂大宗物资采购行为,严格执行食堂用大豆油、面粉、大米、副食调料、盐、猪肉以及鸡肉系列产品通过政府采购中心进行了集中采购。对于尚未实现政府采购的品种,各学校要实行校内统采,严禁商户自行采购。各校要加强对集中采购的管理,严格按照市教委关于食堂大宗物资政府集中采购的相关规定,做到应采尽。
(九)学校应推行"标准图示法"管理模式。制作图文并茂的食品安全岗位操作流程并张贴上墙;所有的物品存放做到有"名"(物品的名称)有"家"(存放物品的位置),所有的设施、设备有标签(设施的用途、操作方法、性能);严格生熟分开,成品、半成品、原料使用不同材质、形状的容器分开存放并明显标识;盛装食品的容器不直接置放于地面上。
四、建设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加强领导
1.印发方案。2016年4月市教委、市市场监管委联合印发示范高校A级示范食堂建设工作方案。
2.下达任务、动员部署。4月下旬下发全市高校A级示范食堂建设堂建设任务表,并召开创建高校A级示范食堂动员会。
3.成立工作小组。4月底前,市教委、市市场监管委组成市高校A级示范食堂建设工作小组,相关负责人担任工作小组组长,有关工作负责人(每部门数人)担任成员。
(二)规范程序,全面推进
1.开展高校A级示范食堂建设。2016年4月至2016年8月各高校根据建设任务表和建设要求,推动各高校食堂积极参与A级示范食堂建设。
2.遴选。2016年8月底前,通过学校主动申请或部门推荐等方式遴选符合高校A级示范食堂建设标准的学校食堂,汇总至各区县市场监管局。
3.推荐上报。各区县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区高校A级示范学校食堂申报名单进行综合审核后,于2016年9月中旬前向市高校A级示范食堂建设工作小组推荐上报A级示范食堂名单。
4.开展联合抽查。2016年9月中下旬到10月中旬,高校A级示范食堂建设堂建设工作小组组织对推荐上报的学校食堂进行现场抽查。
5.公示、授牌。2016年10月底前,对符合建设要求的学校食堂,由市教委、市市场监管委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联合向社会公示后,授予"天津市高校A级示范食堂"称号。
(三)加强管高校A级示范食堂理
1.加强高校A级示范食堂的管理。高校A级示范食堂的示范期为三年。示范期间,市教委、市市场监管委将不定期对示范学校食堂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情况严重的,通报取消"天津市高校A级示范食堂"资格。期间发生Ⅲ级以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即时取消"天津市高校A级示范食堂"资格。
五、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学校食品安全是人民群众最关注的食品安全热点之一,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联合教育行政、卫生等部门,从确保师生饮食安全的高度出发,科学规划,精心组织,扎实开展高校A级示范食堂建设工作。各高校要召开学校食品安全负责人、学校食堂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参加的高校A级示范食堂创建动员会,发动学校食堂积极参与创建工作,宣讲高校A级示范食堂建设要求,定期开会研究解决高校A级示范建设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食品安全示范学校食堂建设取得实效。
(二)加强指导支持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对高校A级示范食堂建设加强检查指导,广泛听取师生及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教育行政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高校A级示范食堂建设工作的支持,将高校A级示范食堂建设纳入教育重点投资项目,督促、支持学校食堂改善设施和条件。
(三)加强督导检查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执法稽查制度,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督查和评估,及时掌握工作进度和实施情况,通报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各校要制定路线图,确定时间节点,落实各个环节责任人,确保创建工作有序进行。要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制度,扩大公众知情权,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营造广大师生共同关心和参与创建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宣传教育
各校要充分争取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的支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高校A级示范食堂建设的目的意义,及时宣传报道建设工作动态、进展和成效,及时总结和推广建设经验,营造创建工作的浓厚舆论氛围。
附件:校园放心食品安全工程A级示范食堂量化评定标准
抄送: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4月21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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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普通高校房屋及构筑物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6-04-19
津教委〔2016〕15号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普通高校房屋及构筑物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教委所属公办普通高校:
为进一步加强市教委所属公办普通高校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范房屋及构筑物出租(出借)行为,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津财会〔2014〕37号)、《天津市教委系统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实施细则》(津教委〔2015〕13号),结合市属高校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普通高校房屋及构筑物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2016年4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普通高校房屋及构筑物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教委所属公办普通高校(以下简称"高校")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范房屋及构筑物出租(出借)行为,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津财会〔2014〕37号)、《天津市教委系统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实施细则》(津教委〔2015〕13号),结合市属高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租(出借),是指高校利用闲置的房屋构筑物,以服务学校、服务社会为目的,以有偿方式(国家有文件要求无偿方式出租的,从其规定)出租(出借)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使用的行为。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高校必须建立专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本单位的国有资产,且统一负责本学校房屋及构筑物的出租(出借)工作,其他任何部门均不得擅自对外出租(出借)。
第四条 高校出租(出借)房屋及构筑物,应首先保证自身工作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不得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
第五条 高校出租(出借)房屋及构筑物,必须坚持"服务教育教学、服务科学研究、服务师生生活、服务学生健康成长"的原则,严禁用于与高校教育教学、师生生活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 高校出租(出借)房屋及构筑物,应当符合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和安全风险可控等原则,加强出租(出借)事项的可行性论证和监管,确保出租(出借)程序规范化。
第七条 高校出租(出借)房屋及构筑物,原则上优先出租(出借)给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或机构。
第八条 房屋及构筑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未取得产权或权属证明的。
(二)产权存在争议的。
(三)未达到安全使用标准的。
(四)违反规定改变使用性质或者用途的。
(五)已被列入拆迁规划或上级部门另有安排的。
(六)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七)临街建筑对外开设商铺的。
(八)属于办公用房的。
(九)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文件规定的。
第九条 出租(出借)的房屋及构筑物,不得用于下列经营活动:
(一)生产、加工、储存、经营易燃性、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
(二)开设酒吧、歌舞厅、录像厅、台球室、电子游戏室、网吧等。
(三)开设汽车修理厂、驾驶培训学校、社会停车场(高校附属医院除外)、加油站等。
(四)危害国家和学校安全,损害公共利益,影响学校教学和生活秩序等其他经营活动。
第十条 根据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在保证高校校园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不被干扰的前提下,为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体育场馆、运动场地可以向社会公众开放。
(一)高校自行实施管理或者经营,并向社会开放计时收费的体育场馆、运动场地,不需要履行出租(出借)报批手续。高校应当进行必要的风险评估,同时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经营服务性收费有关规定执行。
(二)高校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或机构经营体育场馆、运动场地的,应按照本办法办理出租(出借)审批手续。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房屋及构筑物出租(出借)等重大事项,必须通过学校"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并按照高校申报、市教委审核、市财政局审批的程序办理。具体程序如下:
(一)高校申报。高校在完成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等部门,提出房屋及构筑物出租(出借)的书面申请,经学校"三重一大"决策程序通过后,以正式文件上报市教委审核。
(二)市教委审核。市教委委托财务与资产管理中心对高校上报材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进行现场核实。市教委财务处会同有关处室对高校上报材料进行复核,并提交市教委主任办公会审议,审议后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市财政局审批。
(三)市财政局审批。市财政局对市教委报送的房屋及构筑物出租(出借)事项进行审核批复。
第十二条 房屋及构筑物出租(出借)实行年度集中审批制度,具体要求如下:
(一)房屋及构筑物出租(出借)事项每年集中申报一次,高校应在每年9月20日前,对下一年度需要审批的房屋及构筑物出租(出借)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制定整体出租(出借)方案。
(二)房屋及构筑物出租(出借)应当按照使用用途进行分类,主要分为四类,分别是学生食堂,校园自选超市,银行和邮局,其他经营类项目。
(三)房屋及构筑物出租(出借)项目,因不可预见的特殊情况,导致高校与承租(借用)方解除合同后再次出租(出借)的,可以单独组织申报。
第十三条 各高校申请出租(出借)房屋及构筑物,应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高校拟出租(出借)事项的书面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拟出租(出借)房屋及构筑物的基本情况,包括原始价值、使用情况及现状,拟出租(出借)的原因用途等。
2.对出租(出借)房屋及构筑物进行可行性分析。
3.拟定出租(出借)方案,需明确公开招租的形式,出租(出借)年限等内容。
4.高校履行审批手续,以及"三重一大"校内决策程序等内容。
(二)附件材料包括:
1.拟出租(出借)房屋及构筑物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等材料,包括固定资产卡片、所有权证、使用证、坐落地点的平面示意图等。
2.《天津市教委系统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实施细则》附件中的市教委系统国有资产使用申请表。
3.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打印的出租(出借)申请单据。
4.校级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的同意出租(出借)的会议纪要。
5.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的书面申请等内部审批材料。
6.出租(出借)的论证报告或可行性分析报告。
7.学校法人证书复印件等。
8.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资料均需逐页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四条 高校出租(出借)的房屋及构筑物,经市财政局、市教委批准同意后,还应当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政策规定,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审批备案手续。公用公房的出租收益按照《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用公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管〔2014〕216号)规定比例上缴公用公房管理部门。
第四章 公开招租程序
第十五条 高校出租(出借)房屋及构筑物,经批准同意后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其价格,且必须经行政办公会讨论通过。房屋及构筑物的公开出租底价应不低于周边地区同类建筑同类用途的市场出租的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的底价。
第十六条 用于食堂对外承包经营的,应当严格执行《天津市高等高校学生食堂对外承包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餐饮企业。
第十七条 用于校园自选超市经营活动的,应当严格按照《天津市高等高校校园自选超市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用于银行、邮局或其他经营类项目,可以由高校采取公开招租形式确定承租方。
第十九条 对于公开招租未成交的,原则上仍应以原出租底价再次实行公开招租。对以原出租底价公开招租两次以上无人参与竞拍的,经高校行政办公会集体讨论通过,可逐步降低出租底价重新进行公开招租。
第二十条 房屋及构筑物公开招租工作结束后,高校应及时将公开招租情况整理后上报市教委备案。
第二十一条 出租(出借)的全过程应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出租(出借)过程的公开公正公平透明。
第五章 合同及收入管理
第二十二条 高校与承租(借用)方签订的合同,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文件规定,明确租赁期限、房屋及构筑物使用范围、租金与租金交付时限、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充分维护高校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高校与承租(借用)方签订的合同中,必须将"不允许承租(借用)方转租"列为强制条款,必须明确将"安全管理责任"纳入合同范围并签订责任书。
第二十四条 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在出租(出借)期内,遇有教育教学需要或不可抗力因素,高校应立即停租停借,解除合同,保证收回。解除合同的相关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解决。
第二十五条 承租(借用)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高校有权解除房屋及构筑物租赁合同并收回,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借用)方赔偿:
(一)利用房屋及构筑物进行违法活动的。
(二)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或者故意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三)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
(四)擅自转租、转让、转借承租(借用)房屋及构筑物的。
(五)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六)生产、储存、经营污染物或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
(七)其他违反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高校房屋及构筑物的出租(出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用于服务学校及学生的银行和邮局出租事项,合同到期后可由学校按程序办理续租审批,并上报市教委、市财政局审批。
第二十七条 高校出租(出借)房屋及构筑物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高校要如实反映房屋及构筑物出租(出借)收入,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
第二十九条 高校依法取得的房屋及构筑物出租(出借)收入,应向承租(借用)方提供经营服务性收费票据并依法纳税。
第三十条 合同期内应由承租(借用)方负担的水、电、气、暖、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按照"谁使用、谁支付"的原则,由承租(借用)方支付。租赁(借用)期满后,高校不得认购、退回或折价收购承租(借用)方的固定资产或装修费用。
第三十一条 由于承租(借用)方违反合同约定,导致高校与承租(借用)方解除合同,高校收取的违约金视同出租(出借)收入进行财务处理。
第六章 管理职责
第三十二条 高校要进一步落实资产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监督和管理,及时制止承租(借用)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对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或违反国家及我市相关规定的,高校应立即制止并妥善解决。
第三十三条 高校和承租(借用)方应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并严格落实安全责任。承租(借用)方要切实落实安全主体责任,高校要严格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共同加强房屋及构筑物出租(出借)的安全管理,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四条 高校要定期对出租(出借)房屋及构筑物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承租(借用)方正确合法使用出租(出借)的房屋及构筑物,特别是要保障房屋及构筑物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检查情况要予以记录并妥善保存。
第三十五条 高校应规范房屋及构筑物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监督与审计监督,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资产监管体系。
第三十六条 高校要自觉接受市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管理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应立即进行整改或停止出租(出借)行为。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各高校应当根据我市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和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房屋及构筑物出租(出借)细则,并报市教委、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九条 天津医科大学、天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的房屋及构筑物出租(出借)事项,须经主管学校审批同意后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至2017年12月31日废止。之前有房屋及构筑物出租(出借)行为的,应依照本办法限期进行整改。
抄送:市审计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4月19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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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校舍建设维修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6-04-14
津教委〔2016〕9号
市教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校舍建设维修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教委所属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各办学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校舍建设维修项目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市教委、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了《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校舍建设维修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现发给你们,请各学校组织实施。
附件: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校舍建设维修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2016年4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各高等职业院校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4月14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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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关于2016年天津市初中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6-04-07
津教委〔2016〕13号
市教委关于2016年天津市初中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区、县教育局,天铁集团教委,直属学校:
按照国家《义务教育法》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城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6〕1号)的文件要求,现就2016年本市初中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照巩固已有成果、完善相关制度、促进教育公平的总体思路,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制度,规范招生入学行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统筹义务教育的资源配置,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学校品质,"办好每一所学校,教好每一位学生",促进义务教育高水平均衡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政府统筹。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区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区域教育资源布局和常住人口变化,对本地区义务教育发展作出整体规划,均衡配置教育资源。按照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及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招生计划和相关政策。
(二)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划定的初中招生学区片,采取对口直升或填报志愿与随机派位相结合的方式,在公办学校实行免试就近入学。
(三)坚持依法行政。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严格招生工作程序,加强招生入学过程监督,强化招生工作的透明度,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相关政策
(一)依托信息化管理手段做好初中招生相关工作。要不断提高招生工作信息化管理水平。依据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记录追踪学生的入学过程,加强招生过程监控。启动天津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系统建设工作。
(二)完善免试就近入学程序。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在市教委统筹指导下,根据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所在学区、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确保公平和就近入学原则划定学区片。实行"单校划片"的初中学校采用对口直升方式招生,即一所初中对口接收片区内所有小学毕业生入学。实行"多校划片"的初中学校,先征求入学志愿,对报名人数少于招生计划人数的初中,学生直接入学;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人数的初中,以随机派位的方式确定学生入学。随机派位工作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邀请相关单位和家长代表进行监督。
(三)切实做好随迁子女招生入学工作。凡我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依据《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教育实施细则》(津政办发〔2016〕32号)的相关规定,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到公办学校入学。
(四)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全市所有初中学校必须严格执行招生计划,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增减招生计划。各区县要加强对初中学校招生计划的核准与管理,并报市教委备案。
(五)进一步规范特长生招生工作。凡招收体育、艺术和科技特长生的初中学校,必须经本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市教委备案后,方可面向本区县招收特长生,未经批准的学校一律不得以特长生的名义招收学生。要加强对特长生招生工作的管理,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特长生招生办法并向社会公布。2016年各区县招收特长生比例不得超过本区县初中总招生人数的5%。
(六)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管理。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初中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与管理,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招生工作。一是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核准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严格控制招生规模。二是要坚持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价。民办学校要根据学生的综合素质,兼顾面谈表现,综合评价。要规范面谈程序和方法,不得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三是加强监督。各区县要成立监督工作小组,对民办学校招生的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四是所有民办学校要面向社会公布招生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强化招生工作的透明度。
(七)规范招生行为,杜绝违规操作。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市教委统一规定的时间表和招生工作程序;严禁初中学校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选拔学生;严禁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证书作为初中入学依据;严禁学校私自招生;坚决禁止初中学校举办重点班、实验班;坚决治理乱收费。要主动接受群众监督,认真对待群众来信来访,依法严肃处理违规违纪事件。
(八)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本意见精神制定本区县初中学校招生工作方案,报区县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四、工作要求
(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初中学校招生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人民群众高度关注。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责任,密切配合,抓好落实。各区县要认真履行义务教育管理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加强教育资源建设,着力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初中学校招生工作的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到位。
(二)要加强政府统筹,优化义务教育资源配置,做好规划布局。各区县要综合考虑区域内小学毕业生规模、空间分布、变化趋势、学龄人口变化,以及人口密度、地理环境和初中学校现状等因素,超前规划,留有余地,做好教育资源合理配置,切实保障适龄儿童享有相应的公办初中学位。
(三)深化各种均衡举措,形成均衡合力。要积极探索、推进学区化办学,努力实现优质资源共享;积极探索、推进九年一贯制学校建设,鼓励有条件的中心城区建设九年一贯制学校;积极探索集团化办学、学校联盟、委托办学、引进高校资源等促进均衡举措;健全教师、校长交流的长效机制。着力促进义务教育高水平均衡发展同时,各区县要引导初中学校根据本校的实际及学校的文化特质,不断培植和形成学校的教育品质,积极推进"百姓身边好学校"建设。
(四)要进一步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初中学校招生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市、区县教育督导部门要对初中招生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监察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行为,确保初中学校招生依法依规有序进行。
(五)要加大招生工作宣传力度。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与新闻宣传部门和有关单位通力合作,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并系统解读本区县初中招生各项政策,切实做好初中招生宣传工作。同时,要加大对本区县初中学校均衡发展和学校质量提升、特色建设等方面的宣传力度,方便广大家长为孩子选择适合的教育。
2016年4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4月7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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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关于下达2016年市属高校高职自主招生计划的通知
2016-04-07
津教委办〔2016〕36号
市教委关于下达2016年市属高校高职自主招生计划的通知
有关高校,市教育招生考试院:
为深化我市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2016年安排我市25所市属高校开展高职自主招生试点工作,共安排高职招生计划5201人,比2015年增加741人,进一步提高高校通过分类考试录取高职学生的规模和比例。
各校要充分利用高职自主招生的有效机制,努力遴选出更加符合专业特色的优秀生源。现将分学校招生计划下达(见附件),请据此执行,并按有关规定做好招生录取工作。
高职自主招生计划纳入2016年各校招生计划总规模。
附件:2016年市属高校高职自主招生计划
2016年4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4月7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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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关于下达2016年市属高校春季高考招生计划的通知
2016-04-07
津教委办〔2016〕35号
市教委关于下达2016年市属高校春季高考招生计划的通知
有关高等学校,市教育招生考试院: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结合春季高考生源变化情况,安排2016年市属高校春季高考招生计划14885人,其中本科30人,高职14855人。现将分学校计划下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春季招生计划主要包含三校生招生计划、五年制高职转段计划、"3+2"高职转段计划。春季招生计划纳入当年各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总规模。
二、为探索中职、高职、本科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通道,构建完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首次安排中德应用技术大学招收"三校生"本科招生计划30人。
三、天津现代职业技术学院继续开展退役士兵单独招生试点工作,安排高职招生计划150人,并纳入学校春季招生计划规模。请学校认真组织,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做好报名考试及录取工作,确保相关资助政策落实到位。
四、各学校要根据产业发展需求及专业培养条件,合理安排分专业招生规模,未经我委批准或备案的专业不得安排招生。
附件:1.2016年市属高校春季高考招生计划
2.2016年天津市城市职业学院春季高考招生计划
2016年4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4 月7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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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转发关于规范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6-04-06
津教委财〔2016〕6号
市教委转发关于规范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市教委系统各收费单位:
现将《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6〕11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格收费申请及信息变更办理程序
各单位申请行政事业性收费,应按照市发展改革委的要求填写《行政事业性收费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由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后送市教委确认,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递交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
各收费单位在发生单位名称改变、办公地址迁移或增加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时,应及时办理收费信息变更手续,按要求填写《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资料,报市教委确认后,送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录。
二、加强收费票证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收费收入全额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单位实施收费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统一票证或专用收费票证。
我市高等院校使用的《天津市高等院校学生收费专用票证》(机打票),需按照市教委有关要求,于每年的4月15日-20日,向市教委财务处报送每年的票据使用数量,如因单位自身原因漏报或迟报,后果由单位自行承担。
三、必须全部纳入收费管理系统收缴
各高校必须将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纳入收费管理系统("高校学生收费管理系统"和"统一支付平台")进行收缴,收费项目和标准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缴,各二级学院及相关职能部门不得自行收取。各单位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过程中,可采用银行批量代扣、网银交费、POS机刷卡等方式进行,一律不得收取现金。
四、完善收费年度报告制度
全市收费年度报告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各收费单位要进一步健全收费台账,定期向同级价格、财政部门报送收费情况年度报告。市教委所属的收费单位,要按照市教委有关工作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年度收费情况报告及相关报表。
五、全面落实收费公示制度
各单位要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收费单位要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可采取设立公示栏、公示牌或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方式,有条件的单位,应在单位门户网站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不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和政府定价,不按规定使用收费票证等违法行为,价格、财政部门将依据国家和我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2016年4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津发改价费〔2016〕117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收费监管,规范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核、办理等有关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6号)和《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2015年津政令第2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收费办理程序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相关单位申请行政事业性收费,应按照要求填写《行政事业性收费申请表》(可在市发展改革委政务网站下载)一式3份,并提供相关资料,由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后送其上级主管部门确认,签署意见加盖公章,送交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
相关单位申请收费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函
(二)合法有效的批准收费的文件;
(三)法人资格证明和机构编制、经费来源情况的文件;
(四)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的执业文件或证书;
(五)其它相关资料。
二、严格收费审核
各级价格部门应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按规定权限、程序批准的有效文件为依据,认真核实拟实施收费单位报送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相关资料。对符合规定的,应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结,并开具由市发展改革委统一印制的《收费公示告知书》,建立收费单位档案;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说明不予以办理的理由。
三、及时做好收费信息变更工作
各收费单位在发生单位名称改变、办公地址迁移或增加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时,应及时履行收费信息变更手续,按照要求填写《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资料报送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录。
四、加强收费票证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收费收入应全额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单位实施收费时必须使用财政部监制的统一票证或专用收费票证。
相关单位初次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类财政票证和《天津市财政票据购领登记簿》,应按照要求填写《财政票据领购证申请表》(可在天津财政地税政务网下载),并按照收费管理级次向市财政征收局或区县财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函;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国务院或者市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文件复印件;
(四)同级价格部门开具的《收费公示告知书》复印件。
五、完善收费年度报告制度
全市收费年度报告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各区县价格、财政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要求,严格落实收费报告的各项规定,维护收费监管的严肃性。各收费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收费台账,定期向同级价格、财政部门报送收支情况年度报告。对拒绝报告、逾期报送或在报告中弄虚作假的,将以信息简报形式在政务网上进行公布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情节严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全面落实收费公示制度
各级价格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收费公示的督查,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收费单位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可采取设立公示栏、公示牌或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方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不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和政府定价,不按规定使用收费票证等违法行为,价格、财政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国务院令第585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7号)、《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2015年津政令第20号)和《天津市对行政事业单位乱收费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2015年津政令第2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附件:1.行政事业性收费申请表
2.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
3.收费公示告知书(式样)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2016年2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4月6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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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关于印发2016年天津市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2016-04-01
津教委〔2016〕12号
市教委关于印发2016年天津市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天铁集团教委,相关直属学校:
为全面推进依法治教,规范招生入学工作,市教委制定了《2016年天津市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4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16年天津市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指导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教育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规范招生入学工作,市教委制定了2016年我市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一)坚持以国家和天津市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促进义务教育有品质的均衡,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为原则。规范办学行为,依法实施招生入学工作。
(二)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区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常住人口的变化,做好学龄人口预测,均衡配置教育资源,科学规划学校布局,确保足够的学位,合理控制校额和班额。
(三)招生入学工作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科学划定学区片,保障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免试就近入学。统筹安排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入学。
二、相关政策
(一)2016年小学入学的适龄儿童应年满6周岁(2010年8月31日以前出生)。学校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适龄儿童确因身体状况等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其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
(二)本市户籍适龄儿童依据居民户口簿(包括蓝印户口)、合法固定居所的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到所属学区片学校登记入学。适龄儿童户籍的户主、合法固定居所的产权所有人或承租人,必须是适龄儿童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三)本市户籍的"人户分离"适龄儿童登记入学,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本着相对就近的原则,根据登记入学人数和学校资源分布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1.本区县内"人户分离"的适龄儿童,由所属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在本区县内统筹安排入学。
2.跨区县的"人户分离"适龄儿童,由户籍地所属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先行统筹安排入学。
3.跨区县的"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因现行户籍政策无法实现"人户统一",确需在实际居住地入学的,由实际居住地所属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四)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津入学,按照《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教育实施细则》的规定,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将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军人子女、华侨子女、港澳台和外籍人员子女在津入学,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积极安排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轻度残疾儿童少年,安排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中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安排到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登记入学;确实不能进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根据残疾类别和教育需求,由特殊教育学校或普通学校实施送教上门服务。
(六)公办学校要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制度,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严禁设立重点班、实验班。2016年秋季入学的一年级学生,继续按照随机方式对学生和教师实行均衡编班。
(七)民办学校应根据办学条件,合理确定招生规模、招生范围,规范收费标准。民办学校要积极推行网上预约登记报名方式进行招生。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与管理,民办学校招生事项应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八)2016年招生入学报名时间为:2016年5月21日(星期六)、22日(星期日)。招生入学办理手续的具体时间、地点、流程、学区片划分等情况,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九)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全面应用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全面采集新生信息,按时为新生建立学籍并纳入学籍系统管理。
三、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招生入学工作的相关信息。各学校于5月13日开始通过学校网站公告、张贴招生简章和入学须知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招生入学的具体操作方案和办理流程。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与新闻宣传部门通力合作,提高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做好政策解读工作,提高政策的社会知晓度。要加强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家庭和社会之间的沟通,细化工作方案和工作流程,确保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
(三)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各项工作要求。请将实施方案于2016年4月29日前报送至市教委小学教育处,纸质版须加盖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单位)公章,电子版一并报送至教委小学教育处电子邮箱。
抄送: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4 月1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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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2016年幼儿园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2016-04-01
津教委〔2016〕10号
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2016年幼儿园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天铁集团教委:
为全面推进依法办园,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招生工作,市教委制定了《天津市2016年幼儿园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4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2016年幼儿园招生工作指导意见
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学前教育政策法规要求,为规范有序做好幼儿园招生工作,特制定天津市2016年幼儿园招生工作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为指导,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规范有序做好幼儿园招生工作。
二、相关政策
(一)招生对象
凡符合报名条件的年满3周岁(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间出生),身体健康、可正常参加集体活动的幼儿均可报名。
(二)招生时间
2016年幼儿园招生时间为4月23-29日。招生的具体时间、地点、办理手续等事项,由各区县教育局和天铁集团教委制定。
(三)报名条件
适龄幼儿入园报名时,原则上须提供居民户口薄(包括蓝印户口)或合法固定居所的证明,以及儿童预防接种证,到所属区县的幼儿园报名。各区县根据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具体招生条件。
三、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要认真履行学前教育管理职责。幼儿园招生工作由市教委宏观统筹,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区县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加强学前教育资源建设,鼓励普惠性幼儿园发展。
(二)各区县要依法依规组织幼儿园招生工作。要依据《幼儿园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和《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3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3〕4号)等文件精神,落实对幼儿园入园、编班、收费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鼓励幼儿园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入园。幼儿园要努力为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创造条件。
(三)各区县要切实落实招生工作信息公开。要在招生前将幼儿园招生政策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社会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5天。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幼儿园要加强与各有关方面的协调和沟通,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
(四)各区县要多种形式扩大资源。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设置的幼儿园,除招收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子女外,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园。民办幼儿园根据办园条件,合理确定招生规模,可自行确定招生时间,招生简章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五)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并上报本区县幼儿园招生工作方案。要结合本区县(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调查研究,制定具体方案,落实各项工作要求。请将工作方案于2016年4月15日前报送至市教委学前教育处,纸质版须加盖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单位)公章,电子版一并报送至教委学前教育处电子邮箱。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4月1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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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关于2016年严肃幼儿园及普通中小学招生工作纪律的通知
2016-03-29
津教委办〔2016〕33号
市教委关于2016年严肃幼儿园及普通中小学招生工作纪律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天铁集团教委,市教委各直属学校:
按照2016年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总体要求,确保我市教育各项改革平稳顺利进行,确保招生工作各项制度规定严格执行,现就2016年严肃幼儿园及普通中小学招生工作纪律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两个责任"。按照市教委关于招生工作有关要求,各区、县教育局和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主要负责同志要强化责任担当,坚持"一岗双责、党政同责",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各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各单位要进一步完善招生工作具体实施办法和应急工作预案,明确招生工作要求和纪律规定,所有参与招生的工作人员都要签订廉政承诺书(见附件),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二、严禁一切违规乱收费。要深入巩固开展教育乱收费专项治理成果,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收费公示制度,严禁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未经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一律不得收取,坚决杜绝乱收费现象。
三、坚持实行阳光招生。深入落实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全面推行信息公开,将划片情况、学校信息、招生办法、招生程序、招生结果等有关的内容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向社会公布。严格执行招生工作纪律和要求,严禁招收借读生、协议生等,严禁以特长生名义违规招生。要鼓励和支持社会监督,向社会公布信访举报渠道,对于实名举报的问题,要根据线索认真查处,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四、强化责任追究。强化监督执纪问责,运用好"四种形态",落实好分类处置责任。对于招生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要坚决查处,一经查实,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以及教育部和我市关于招生工作有关纪律规定,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依据《天津市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对于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例,要点名道姓进行通报曝光。
各区、县教育局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制,完善招生工作机制,严肃招生工作纪律。各区县教育局纪检监察部门要深入到招生工作一线,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查各种违规违纪问题,切实规范各种招生行为,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承诺书要在招生工作开始前签订完,并按照管理权限,交上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市教委将组成督查组对招生工作纪律执行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各区、县教育局要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教育公平公正,营造风清气正的教育政治生态和育人环境,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健康发展。各民办幼儿园和中小学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落实好相关招生工作纪律。
市教委监督举报方式:
电 话:022-83215068。
电子邮箱:tjsjwjcs@126.com。
通信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北道50号市教委监察室。
邮政编码:300074。
附件:教育招生工作廉政承诺书(样稿)
2016年3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3月29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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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2016-2017学年度教学行政历的通知
2016-03-25
津教委办〔2016〕32号
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2016-2017学年度教学行政历的通知
各办学主管部门、各中等职业学校:
根据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教职成〔2009〕2号)精神,现将我市中等职业学校2016-2017学年度教学行政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2017学年度教学时间40周(含复习考试),寒暑假12周。第一学期于2016年8月29日(周一)开学,2017年1月16日(周一)放寒假,教学周为20周;第二学期于2017年2月20日(周一)开学,2017年7月10(周一)放暑假,教学周为20周。请各中职学校认真执行教学行政历,不得随意变更。普通中专学校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须征求办学主管同意,并向我委中职处报告,经同意后方可调整;区县属中等职业学校可根据区县教育局的安排进行调整并报我委中职处备案。
附件:1.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2016-2017学年度第一学期教学行政历
2.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2016-2017学年度第二学期教学行政历
2016年3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