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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学校提高创新能力引导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6-12-07
津教委〔2016〕55号
市教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学校提高创新能力引导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为配合我市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我市高校进一步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加大对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的扶持力度,加强高校创新创业师资队伍建设,增强教师与学生的创新精神、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市教委、市财政局共同实施天津市高等学校提高创新能力引导项目,设立天津市高等学校提高创新能力引导专项资金。为加强项目管理,规范专项资金使用,市教委、市财政局制定了《天津市高等学校提高创新能力引导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高等学校提高创新能力引导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2016年12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2月7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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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2016年度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提升办学能力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2016-12-05
津教委〔2016〕54 号
市教委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2016年度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提升办学能力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办学主管部门,各中等职业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意见》(津政发〔2016〕3号)和《教育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共建国家现代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示范区协议》等精神,积极推进国家现代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示范区建设,推动我市中等职业教育发展,全面提升中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按照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提升办学能力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教委〔2016〕46号)和市财政、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提升办学能力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教〔2016〕65号)等文件,制定了《2016年度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提升办学能力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2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16年度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提升办学能力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意见》(津政发〔2016〕3号)和《教育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共建国家现代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示范区协议》等精神,按照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提升办学能力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教委〔2016〕46号,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办法》)和市财政局、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提升办学能力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教〔2016〕65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制定2016年度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提升办学能力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提升项目")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一、提升项目
(一)建设项目
提升项目包括: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现代化建设项目、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内先进水平建设项目、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国际先进水平重点建设项目。
重点支持10所左右中等职业学校现代化建设、20所左右国内先进水平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和10所左右国际先进水平中等职业学校建设。
(二)支持标准
提升项目专项支持经费为:基本项目经费和重点项目经费。其中,基本项目经费、重点项目经费占专项资金总额的90%,绩效经费占专项资金总额的10%。
1.基本项目经费支持40所左右的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现代化建设项目,2016年度给予每校平均300万元资金支持。
2.重点项目经费中对30所左右具备建设国内先进水平的中等职业学校,2016年度给予每校平均300万元资金支持的基础上,考虑全国职业技能大赛对接设施设备因素、优质专业群对接优势产业群因素、推进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建设因素、骨干专业校企合作因素等,再给予每校平均200万元资金支持。
3.对10所左右具备建设国际先进水平的中等职业学校,2016年度给予每校平均500万元资金支持的基础上,考虑建设国际通用性设施设备因素、国际先进专业建设因素、双语教师教学能力培养因素、国际化赛项交流与合作因素等,再给予每校平均200万元资金支持。
二、提升项目申报条件及申报资料要求
(一)申报条件
各中职学校根据以下条件进行"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现代化建设项目"申报:
1.已经完成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调整工作和"十三五"期间完成布局结构调整的中等职业学校。
2."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调整和基础能力建设项目"检查验收暂缓通过的中职学校,待项目通过专家验收后,方可申报。
3."十二五"或"十三五"期间未完成布局结构调整工作的、"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调整和基础能力建设项目"检查验收未通过的中职学校,待整改并通过专家验收合格后,方可申报。
(二)申报要求
1.申报依据。
2016年度申报"提升项目"的学校应符合项目申报条件,并依据《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现代化建设标准(2016-2020年)》、《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内先进水平建设标准(2016-2020年)》和《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国际先进水平重点建设标准2016-2020年)(试行)》按照相应等级的建设标准进行申报。
2.申报形式。
"提升项目"实施"建设项目库管理"。按照"分层申报,评审入库,分年建设,绩效考评,持续推进"原则实施管理。
(1)现代化建设项目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同时符合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技工院校设置标准》的中等职业学校,可申报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现代化建设项目。经专家评审后,遴选40所左右中职学校,公示后,按照《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现代化建设标准(2016-2020年)》进行建设。
(2)根据竞争性和稳定性原则,再分两个层次遴选,确定申报以下重点建设项目:
国内先进水平建设项目申报。40所左右具备现代化建设水平的中职学校中,根据全国职业技能大赛对接设施设备因素、优质专业群对接优势产业群因素、推进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建设因素、骨干专业校企合作因素等,可申报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内先进水平建设项目。经专家评审后,遴选出30所左右具备建设国内先进水平的中等职业学校,公示后,按照《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内先进水平建设标准(2016-2020年)》进行重点建设。
国际先进水平重点建设项目申报。30所左右具备建设国内先进水平的中等职业学校中,根据建设国际通用性设施设备因素、国际先进专业建设因素、双语教师教学能力培养因素、国际化赛项交流与合作因素等,可申报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国际先进水平重点建设项目。经专家评审后,遴选10所左右具备建设国际先进水平的中等职业学校,公示后,按照《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国际先进水平重点建设标准(2016-2020年)》(试行)进行重点建设。
(三)申报材料
1.填写《申报书》。各申报项目学校要按照《项目管理办法》中"申报形式"填写《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提升办学能力建设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
(1)各申报项目学校在《申报书》"项目名称"中填写"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现代化建设项目"(6份),经专家评审并公示后,确定40所项目学校为"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现代化建设项目"学校。
(2)在此基础上,项目学校先后分"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内先进水平建设项目"、"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国际先进水平重点建设项目"填写《申报书》(6份),经专家评审并公示后,分别确定学校建设项目。
《申报书》及相关材料经办学主管部门同意后,按学校管理归属体制,分别报市教委或市人力社保局。
2.编制《建设规划方案》。项目学校根据确定的建设项目,要对项目建设目标、建设任务及内容、资金、设备采购计划、保障措施等进行严格论证,并对申报相关内容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各申报项目学校要按照《项目管理办法》要求,编制《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提升办学能力建设项目总体建设规划方案(2016-2020年)》(以下简称《建设规划方案》6份),包括建设背景与基础、建设思路与目标、建设内容、主要保障措施等。
三、工作程序
(一)项目评审
项目评审按照公开原则,由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实施,包括预审、论证与评审、公示、公布结果等个环节。 2016年12月初,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组对学校申报材料进行评审与论证,由专家组形成书面推荐意见。
(二)社会公示
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对评审结果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三)正式公布
公示期满后,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确定并公布建设项目学校名单,并由市财政局下达项目建设年度预算。
(四)填报《建设方案》和《任务书》
学校根据核定的年度预算,按照《项目管理办法》要求,认真填报《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提升办学能力建设项目建设方案(2016年)》(以下简称《建设方案》,附件3)和《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提升办学能力建设项目建设任务书(2016年)》(以下简称《任务书》),经办学主管部门同意后,按学校管理归属体制,经专家组评审后,报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批准。
(五)材料报送时间
请各项目学校于2016年12月初将《建设规划方案》、《申报书》、《建设方案》和《任务书》各6份及电子版,分别报市教委中职处或市人力社保局职业能力建设处。
四、相关要求
(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中等职业学校要按照《资金管理办法》,严格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制定内部资金管理办法,自觉接受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人员,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二)市财政局、市教委和市人力社保局将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对专项资金实行动态管理,对于资金使用存在问题、建设成效不明显的项目,督促中等职业学校进行整改。对出现严重违纪违法、项目资金管理绩效水平较低且整改不力的学校,缓拨或停拨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扣减绩效经费,核减经费将统筹用于支持实施有力、进展良好、成效明显的学校。
(三)提升项目专项资金的拨付及管理要严格遵守《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和《资金管理办法》,对于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资金以及疏于管理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联系方式
市教委中职处
联系人:张峰
电 话:022-83215139
邮 箱:zjc207@163.com
市人力社保局职业能力建设处
联系人:杨振江
电 话:022-83218251
邮 箱:23030865@163.com
抄送: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2月5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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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转发财经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标准的通知
2016-11-29
津教委财〔2016〕40号
市教委转发财经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标准的通知
天津财经大学:
你校与美国西弗吉尼亚大学合作举办金融学专业本科教育项目学费标准已经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批复,并下发了《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核定天津财经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标准的复函》(津发改价费〔2016〕873号),现将此文件转发你单位,请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提出的要求执行。
2016年1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核定天津财经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标准的复函
津发改价费〔2016〕873号
市教委:
《市教委关于申请核定天津财经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标准的函》(津教委函〔2016〕151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第372号令)及《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2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2〕4号)有关规定,经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核定天津财经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标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自2016年招收新生起,天津财经大学与美国西弗吉尼亚大学合作举办金融学专业本科教育项目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4000元。
二、有关规定
(一)天津财经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收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全部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高校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物价、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请你委指导和监督天津财经大学切实做好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并按照国家规定落实对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
(三)天津财经大学要加大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投入,切实保证中外合作办学质量。进一步提升财务管理水平,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建立办学成本约束机制,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三、上述学费标准从2016年秋季开学起执行。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2016年9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1月30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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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开展教育系统迎全运校园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6-11-28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津教委办〔2016〕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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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开展教育系统迎全运校园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各直属学校,天铁集团教委:
现将《关于开展教育系统迎全运校园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11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开展教育系统迎全运校园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为迎接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以下简称全运会),全面提升教育系统管理服务水平和校园文明程度,展示各级各类学校优美校园环境和师生良好精神面貌,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现就开展教育系统迎全运校园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天津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部署以及《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迎全运城市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16〕22号)要求,大干四季度、奋战300天,全面实施校园环境综合整治,深入推进美丽校园建设,加强常态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以环境优美、服务优良、安全有序、文明和谐的校园风貌迎接第十三届全运会召开,为美丽天津建设作出贡献。
(二)工作目标。
1.校舍园路整洁。各级各类学校的校园围墙和临街建筑坡屋顶、立面完好整洁,校园主干道路平整、无破损。承担全运会赛事任务的高校还要同时做好全运会比赛场馆周边、校内迎宾路线两侧校舍建筑坡屋顶和立面的美化整修工作。
2.绿化景观优美。加强校园绿化和景观的养护管理,适时补植补种,确保校园裸露黄土得到绿化治理,确保校园湖泊水体清洁。承担全运会赛事任务的高校还要同时做好全运会比赛场馆周边、校内迎宾路线两侧的绿化景观养管工作。
3.安全管理到位。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度,抓住食品安全、交通秩序、水电气热保障等重点,坚持源头管控,完善硬件设施,强化安全监管,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水电气热正常供应和使用安全,打造安全有序的校园交通环境,保障校园食品安全。
4.文明程度提升。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线,以开展文明校园创建活动为载体,推动文明礼仪知识进校园,加强教育引导,完善行为规范,强化文明管理,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全面提升志愿服务文明水平和校园文明程度。
二、主要任务
教育系统迎全运综合整治工作主要包括十一个方面内容:
(一)建筑立面整修美化。
对校园围墙进行维修保养,损坏部位进行修缮,清理围墙周边堆积物。对临街、全运会比赛场馆周边和校内迎宾路线两侧的校舍建筑坡屋顶、立面进行清洗养护,对破损、缺失的设施进行维修更换。
(二)校园道路维修保洁。
对校园主干道、迎宾路和庭院广场进行检查,及时修复破损路面,确保重点路段车行道、人行道、铺装路面和减速带、护栏、隔离墩、防撞桶、侧石、缘石、树穴等设施无破损。坚持每日进行扫保作业,做到道牙无尘、路无杂物、设施整洁、路见本色。
(三)绿化、景观、水体养护管理。
对缺株、死苗、断垄、裸露的绿地及时进行补植增绿,使校内非铺装地面真正绿起来。承担全运会赛事任务的高校还要同时做好全运会比赛场馆周边、校内迎宾路线两侧的绿化和景观的养管工作,因地制宜实施立体绿化、垂直绿化和水岸绿化,实现简洁、大气、风格统一的绿化效果。建有湖泊的学校还要集中清理湖坡积存的垃圾杂物,清理打捞水面漂浮物,保持水体清洁。
(四)街道家具更新维护。
对校内路边座椅、果皮箱、路灯、路名牌、指示牌、报刊亭、广告栏、自行车棚、自行车架等进行全面检查和清洗,及时修复更换破损的设施,清除街道家具上的脏污和粘贴物,移除各类废弃线杆,归拢并隐蔽设置各类附墙线缆,确保街道家具设置规范、完好无损、干净整洁。
(五)环境卫生清洗扫除。
动员广大师生配合物业管理部门,全面清理校园小广告和"僵尸自行车",清理校园道路两侧、操场、建筑物内外的宣传条幅,组织好快递收发点秩序,保持校园整洁。组织开展室内卫生和环境卫生大扫除,重点抓好生活区垃圾堆物和餐厨垃圾的清理,确保垃圾日产日清,密闭运输,不撒漏、不滴漏。清除校园垃圾转运站和厕所内的积水、污垢和异味,修复损毁和短缺的转运站和厕所设施。
(六)加强空气污染防治。
对校园在建工程,要严格落实控制扬尘"五个百分之百"的要求,做到工地周边100%设置围挡、散体物料堆放100%苫盖、出入车辆100%冲洗、建筑施工现场地面100%硬化、拆迁等土方施工工地100%湿法作业,并及时恢复施工占用路面的环境卫生。
(七)加强校园交通管理。
科学规划校园内部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流线,在关键节点和重点路段可以分时段采取机非分流、限行限速等措施,落实校内机动车安全车速的有关要求。合理施划机动车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停车区,开展校园内部机非车辆乱停乱放专项治理行动。
(八)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健全完善学校食品管理规章制度,严把食品采购进货关,落实食品入库、贮存、加工、出售的全过程卫生要求,落实食品留样制度。食堂、食品店从业人员必须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持证上岗。随时保持食堂干净、整洁、卫生的环境,严防严控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九)加强危化品和消防安全管理。
各单位要严格落实《市教委关于成立天津市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印发天津市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两个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教委〔2016〕33号)和《市委教育工委 市教委关于开展教育系统危险化学品大检查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的通知》(津党教〔2016〕64号)精神,落实好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易制毒、剧毒品等的安全管理工作。同时,还要进一步加强校内重点要害部位的消防巡视检查和消防隐患排查,严格落实各项消防措施,加强管理,防患于未然。
(十)加强水电气热管理。
全面检查校园供水、输配电、燃气、热力管网,以及二次供水泵房、变电站、调压站、换热站等关键部位,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不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同时,还要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适时开展应急演练,提升管网监控、抢修维护能力,努力营造安全稳定的水电气热使用管理环境。
(十一)加强校园文明建设。
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为重点,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深入开展文明校园创建活动,打造良好的校园环境,营造文明和谐的校园氛围;积极推动文明礼仪知识进校园,利用多种媒体,在重点区域和人流密集场所开展公益广告宣传;积极参与全民健身系列活动,全面提高师生健康素质;配合牵头单位,做好志愿服务工作,鼓励广大学生主动参与迎全运志愿服务,形成广泛参与、人人关心全运会的良好氛围。
三、时间安排
教育系统迎全运校园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开展。
第一阶段:总体部署(2016年10月中旬至11月)。市教委制定并印发教育系统迎全运校园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各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各直属学校,天铁集团教委对照整治内容,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整治方案,并召开会议组织推动。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2016年12月至2017年4月)。各单位要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落实主体责任。具备条件的单位和学校要用好土地上冻之前的宝贵时间,抓紧进行冬植绿化。2017年4月底前全面完成整治任务。
第三阶段:检查整改(2017年5月)。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对整治工作边实施、边检查、边整改、边提升。
第四阶段:巩固效果(2017年6月后)。组织开展教育系统迎全运校园环境综合整治"回头看",深化治理措施,建立常态长效机制,巩固发展整治成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科学统筹。
教育系统迎全运校园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组织推动领导小组,由市教委主任王璟负总责,市教委副主任邢立华牵头负责,市教委办公室、基建处、后勤处、保卫处、财务处、体卫艺处、德育处、学生处等处室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教委办公室),具体负责相关工作的协调落实和组织推动。
各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各直属学校,天铁集团教委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落实部门和人员,制定工作方案,强化组织推动,确保思想认识、组织领导、工作任务、工作措施、资金投入和工作推动"六个到位"。
(二)精心组织,落实责任。
各单位要结合各自承担的整治任务,抓紧制定具体方案和应急预案,细化分解整治任务,全面开展整治工作。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牵头谁协调"和属地化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领导责任、主体责任、整治责任、检查责任,列出责任清单、任务清单、问题清单、整改清单,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推动各项整治工作有力有序扎实开展。校园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涉及到财政性经费支出的,要纳入年度经费预算,严格履行各项审批程序和建设手续,做到依法合规。
(三)严格检查,严肃问责。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抓落实的常态长效机制,建档立卡,健全工作台账,层层抓督促检查和整改,确保各项校园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件件有着落、事事有成效。在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检查组的统一组织下,对整治重点任务和重点工程,开展集中检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突击检查,采取明察暗访等多种方式,及时发现问题,严格督促整改。要坚持标准、严格管理,建立健全考核评价、监督问责机制,及时纠正不作为、慢作为和乱作为行为,对整治工作不力、工作失职和成效不明显的,要通报批评、公开曝光、严肃问责。同时,要善于发现先进典型,推广先进经验,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1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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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关于下达2016年天津市属高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通知
2016-11-25
津教委办〔2016〕118号
市教委关于下达2016年天津市属高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通知
有关普通高校、成人高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6年全国成人高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16〕4号)要求,共安排我市2016年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计划23797人,其中本科12268人,高职11529人。现将分学校招生计划(见附件)下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高校在2016年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第一阶段编制完成的招生专业、层次、学习形式、学制、招生范围、外语语种、授课地点、收费标准等各类招生计划信息一律不得更改。第二阶段编制工作仅在我委下达的招生计划规模内设置分省分专业计划数。高校在有报名考生的省份必须安排招生计划,同时分省计划数不得超过当地报名数的85%。
二、高校成人招生计划继续使用"教育部成人高校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进行编制及调整。请各校安排专人负责,做好系统的数据管理与维护工作,确保计划编制数据准确、运行安全。
三、请各高校严格执行经教育部审核、分送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做好后续招生录取工作。
附件:2016年天津市成人高等教育分学校招生计划
2016年11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1月25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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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关于2016-2017学年度天津市中学艺术特长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2016-11-23
津教委办〔2016〕117号
市教委关于2016-2017学年度天津市中学艺术特长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
近年来,伴随着优质教育资源均衡和现代化达标推进,学校艺术教育教学水平有了长足的进步,各区、学校开展了丰富的艺术展演活动,充分发挥了学生的专业特长。
为减轻学生负担,简化艺术特长生认定程序,今年天津市中学艺术特长生将采取学生申报,学校审核,区艺术教育主管部门复核,市认定办公室认定的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学生颁发天津市中学艺术特长生证书。
现将《2016-2017学年度天津市中学艺术特长生认定工作的安排》印发给你们,请切实加强领导,做好艺术特长生认定的组织工作。
附件:2016-2017学年度天津市中学艺术特长生认定工作的安排
2016年11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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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扩大城区学前教育资源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6-11-18
津教委〔2016〕51号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扩大城区学前教育资源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财政局:
为鼓励市内六区和涉农区的城区进一步扩大学前教育资源,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实际需求,根据《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学前教育资源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教委〔2016〕16号)规定,市教委、市财政局对城区扩大学前教育资源进行奖补,并根据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制定了《扩大城区学前教育资源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 ______年天津市扩大城区学前教育资源奖补资金申报表(建设类)
2. ______年天津市扩大城区学前教育资源奖补资金申报表(接收类)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2016年11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扩大城区学前教育资源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我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进一步扩大我市学前教育资源,继续推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学前教育资源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区幼儿园"是指教育部认定的学校(机构)代码中"城乡类型"为"城区"的,教育行政部门所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 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奖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用于奖补扩大城区幼儿园规模,缓解入园难、提高入园率。
奖补资金由市财政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含中央转移支付)安排。
第四条 奖补资金的拨付和监管由市教委和市财政局共同实施。
市教委负责统计各区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情况,为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提供基础数据,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共同做好项目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会同市教委分配及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奖补资金由中央和市财政共同负担,市财政局对各区按奖补标准给予专项转移支付。
第二章 奖补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新建改扩建幼儿园奖补。
(一)补助范围:在城区独立选址新建、改建、扩建教育行政部门所属幼儿园或分园。
(二)补助标准:根据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建设规模,按照每新增1个教学班一次性给予40万元的经费补助。
第七条 在小区配套幼儿园用房举办幼儿园的奖补。
(一)补助范围:接收或者利用小区配套幼儿园用房,开办教育行政部门所属幼儿园或者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二)补助标准:根据办园规模,达到6个班的一次性奖补100万元、9个班一次性奖补150万元、12个班及以上一次性奖补200万元。
第八条 申请奖补资金的城区幼儿园,应依法设立;幼儿园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部委颁布的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标准;并于申请奖补资金当年实现招生。
第三章 奖补资金的申请、拨付与使用
第九条 申请奖补资金,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向市教委和市财政局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本区学前教育整体发展情况;上年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本年新建、改建、扩建教育行政部门所属幼儿园和接收小区配套幼儿园用房开办教育行政部门所属幼儿园或者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情况及资金投入情况;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具体扶持政策和实际资金投入情况;奖补资金的支出方向等。
(二)绩效自评估情况,内容包括:项目实施的产出情况、效益情况和满意度情况等。
(三)奖补资金申报表。
第十条 奖补资金申请材料应于每年8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提交,2016年可在11月30日前报送。逾期未能上报的,当年不予安排奖补资金。
第十一条 对于以前年度已申报并获取奖补资金的,不得以同一园址重复申报。
第十二条 市教委、市财政局对各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研究制定奖补资金分配方案,并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教委将奖补资金预算下达至相关区。
第十三条 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幼儿园园舍的新建、改扩建、维修和办园条件的提升改造,以及购置办园所需的各类设备。严禁用于偿还债务、平衡预算,不得用于人员经费支出。
第十四条 奖补资金有结余的,应按照天津市关于结余结转资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奖补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应依照本办法,认真做好奖补资金的申报和使用的管理工作,制定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资金使用范围,管理办法将作为拨付奖补资金的依据。
第十六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建立奖补资金使用效果的自评估机制,确保奖补资金发挥应有效益。
第十七条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奖补资金使用过程管理,奖补资金用于基本建设或购置设备的,应依法依规进行招投标或实施采购。
第十八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接受奖补资金幼儿园的管理,获得奖补资金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三年内不得改变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普惠性质。
第十九条 市教委和市财政局将依照相关法律和规定,对各区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项目目标管理评估机制,并根据各区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绩效评价。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各部门要落实好主体责任,加快项目实施,加强奖补资金管理。有下列行为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追回奖补资金并予以处理:
(一)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奖补资金的;
(二)滞留、挤占、挪用奖补资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范围使用奖补资金,将资金用于其他支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对其他类型公办幼儿园将适时实施奖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废止。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1月18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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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 市商务委 市人力社保局 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外合作经营性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6-11-17
津教委〔2016〕43号
市教委 市商务委 市人力社保局 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外合作经营性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教委、市商务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市场监管委制定的《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外合作经营性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市教委 市商务委
市人力社保局 市市场监管委
2016年11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外合作经营性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市教委 市商务委 市人力社保局 市市场监管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培训服务业对外开放,加强培训服务业对外交流与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中外合作经营性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合作培训机构"),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外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与中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合作举办,面向社会提供非公益性文化教育类或职业技能类培训服务的公司制企业。
第三条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内合作培训机构的设立和管理,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文化教育类培训,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科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中规定的学科所开展的相关经营性培训活动。本暂行办法所称的职业技能类培训,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规定的技能类职业所开展的相关经营性培训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合作培训机构不得实施学历教育和学前教育,不得从事宗教、军事、警察、政治和党校等特殊领域的培训项目。
第五条 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贸试验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登记机关")和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能行使相关管理职责。
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分别是文化教育类、职业技能类合作培训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合作培训机构申请经营性培训项目的基本条件和准入要求;
(二)负责培训项目和培训活动的监管和专项检查;
(三)对非法从事经营性培训活动进行查处。
自贸试验区登记机关是合作培训机构的登记机关,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办理合作培训机构的企业登记注册;
(二)对招生培训广告宣传进行监管;
(三)协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非法从事的经营性培训活动进行查处。
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机构负责外商投资备案工作,配合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公安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行使相关管理职能。
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自贸试验区登记机关应当分别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息,并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或根据举报进行核查。
第二章 设 立
第六条 合作培训机构的中外合作方应当具有从事教育培训投资与管理的经验,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教育培训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
(二)能够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培训课程、培训人员和培训设施、设备。
第七条 设立合作培训机构,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熟悉培训业务和培训管理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是公司的专职负责人,依照公司章程规定,负责合作培训机构的培训经营活动,并依法登记;
(二)有与培训类别、层次与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培训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培训资金和保证日常教学正常开展的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四)有与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公司住所(即教学场所,下同)和教学设备;
(五)有培训相关的管理制度;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合作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业表述中应当含有"培训"字样,不得出现"学校"、"学院"、"大学" 、"培训中心"等字样。
第九条 合作培训机构的经营范围核定为" 非公益性文化教育培训服务、非公益性职业技能培训服务、相关咨询服务"。其中非公益性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应当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定的职业和等级开展培训活动。
第十条 申请设立合作培训机构的,应当向自贸试验区登记机关和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登记注册和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申请人持营业执照和《外商投资企业备案证明》向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批准证书。
第十二条 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符合开展培训活动条件的颁发批准证书。
未取得批准证书的不得开展培训活动。
第三章 变更与终止
第十三条 合作培训机构变更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中外合作方、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年限的,应向自贸试验区登记机关和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和备案手续,并在30日内向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变更批准证书。
第十四条 合作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办理终止手续:
(一)根据公司合同、章程的规定要求终止的;
(二)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决议要求终止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开展培训活动的;
(四)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予以解散,或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批准证书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合作培训机构终止培训活动的,应在妥善安置接受培训人员后,向自贸试验区登记机关和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机构办理清算注销手续。由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回批准证书。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六条 合作培训机构收取的培训费等相关费用,应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维护接受培训人员和培训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合作培训机构面向社会开展招生培训活动时,应当与培训对象或其法定监护人签订规范的《培训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合作培训机构应当在自贸试验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住所(即教学场所)内,开展培训活动。
合作培训机构的住所应当与其培训规模和项目要求相一致,并符合教学场所安全和消防安全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合作培训机构应当依法与专职培训人员和专职管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与兼职培训人员和管理人员签订兼职人员聘用合同,保障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合作培训机构聘用外籍培训人员或外籍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合作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颁发培训证书、结业证书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商务部门和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机构等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对合作培训机构的联合监管和沟通协调机制。
第二十二条 对在自贸试验区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暂行办法从事经营性培训活动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与内地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合作培训机构的,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1月17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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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 市商务委 市市场监管委 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定与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6-11-17
津教委〔2016〕44号
市教委 市商务委 市市场监管委 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定与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教委、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公安局制定的《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定与监管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市教委 市商务委
市市场监管委 市公安局
2016年11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定与监管暂行办法
市教委市商务委 市市场监管委 市公安局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教育服务业对外开放,规范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保障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和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天津市规章,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内外商投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相关的中介服务活动,适用本暂行办法。自贸试验区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在自贸试验区外从事中介服务活动。
第三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是指向服务对象提供自费出国留学信息服务、咨询服务、培训服务、入学申请和代办护照签证服务。
第四条 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中介服务应遵守国家、天津市和自贸试验区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和天津市自费出国留学政策,诚实守信,合理收费。
第五条 自贸试验区登记机关、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按照各自职能行使相关职责。
自贸试验区登记机关负责中介服务机构的企业登记注册,对违反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查处;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息,并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或根据举报进行核查。
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机构负责中介服务机构的外商投资备案工作和资格认定;负责中介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中介服务出入境秩序的监督管理,对中介服务机构违法行为予以监管。
第六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设立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自贸试验区登记机关和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登记注册和外商投资备案手续,并经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机构办理资格认定。
第七条 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或教育服务性机构;
(二)资产不少于30万美元;
(三)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5人,主要工作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及相关国家教育情况、留学政策,工作人员的构成应包括具有法律、财会、外语和文秘专业的人员。中介服务机构聘用外籍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天津市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用于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办公场所不少于100平方米;
(五)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六)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已建立稳定的合作与交流关系,并签署有效的自费出国留学合作意向书或协议。
第八条 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备用金托管制度,备用金数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用于其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的赔偿。
备用金及其利息归中介服务机构所有,由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机构按照《委托监管备用金协议》实施监管。
中介服务机构无力按照仲裁机构的裁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进行赔偿或无力支付行政罚款时,可以书面形式向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机构提出动用备用金的申请(附仲裁机构、行政管理机关、人民法院的裁决书、处罚决定书、判决书的复印件)。
经批准动用备用金后应在2个月内补足备用金。超出2个月仍未补足备用金的,在备用金未补足之前,暂停一切中介服务活动。
中介服务机构被取消中介服务资格或主动终止中介服务业务后,如90日内未发生针对该机构的诉讼,方可领取其备用金及其利息。
第九条 申办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应向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
(二)申办机构主体资格证明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拟担任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及主要工作人员简历、学历证明、身份证明和相应(财务、法律)资质证书等有关证明;
(四)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直接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自费留学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书(中、外文本),以及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签约方的法人资格证明和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资质情况认定;
(五)资产证明、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
(六)公司合同、章程;
(七)可行性报告,应包括相关国家教育状况及留学政策的分析、拟开展中介服务业务的工作计划、业务范围、收费标准、培训计划、师资状况的说明;
(八)办公场所(场地租赁合同、房地产证)和办公设施证明。
第十条 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机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受理材料的审核后,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核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通知书》,同时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机构。
第十一条 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的机构自接到《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与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机构签订《委托监管备用金协议》,并向指定银行交存备用金。凭备用金存款证明到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机构领取《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
第十二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服务对象签订《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和服务项目、服务费用等事项。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三条 中介服务机构可以为已完成义务教育、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人员提供以下服务:
(一)提供有关国家和地区教育情况、高等院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招生信息等信息咨询;
(二)提供有关国际和地区相关法规、政策咨询;
(三)代办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入学申请;
(四)指导、协助办理出境所需的签证、公证等材料;
(五)组织在外学习、生活、留学安全等注意事项的培训;
(六)提供在外学习、生活以及学成回国、工作咨询等所需的服务。
第十四条 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以承包、转包等方式交由其他机构或个人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
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到基础教育阶段学校开展自费出国留学咨询、讲座、座谈会、介绍会等任何形式的自费出国留学招生宣传活动。
第十五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在主要经营场所显要位置悬挂《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和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六条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有效期为5年。继续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应在有效期满前60日内,向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机构提出延期申请;逾期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的,在有效期满后,不得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
第十七条 延期申请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向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机构提交如下材料:
(一)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延期申请书;
(二)《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原件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工作人员简历和有关证明;
(四)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直接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自费留学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书(中、外文本);
(五)资产证明、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
(六)公司合同、章程;
(七)办公场所(场地租赁合同、房地产证)和办公设施证明;
(八)有效期内经营情况报告。
第十八条 中介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以及出资情况等重大事项,应及时向自贸试验区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向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机构申请备案和资格认定变更。
第十九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在破产、解散、停业6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机构提出终止中介服务申请(包括处理善后事宜的措施、期限和留守人员名单),缴销《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
经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机构核准后,注销其资格认定书。中介服务机构在接到核准通知书15日内向自贸试验区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其中属于提前终止的,中介服务机构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外商投资备案变更手续。
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中介服务机构,自破产宣告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即行无效。
第二十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照《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申报信用信息,并向社会公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信用信息应当由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机构公示的,按照《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的,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1月17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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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隐患排查的紧急通知
2016-11-15
津教委办〔2016〕114号
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隐患排查的紧急通知
各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各直属单位,各直属学校,天铁集团教委:
日前,市委书记李鸿忠同志与市委副书记、市长王东峰同志就全市开展农村枯井、城市井盖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各单位迅速部署排查和整改,健全长效的责任和管理机制。学校是人员密集场所,教育系统各单位要进一步强化对师生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迅速行动,进一步加强学校各项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学校校内水井排查整治工作。据统计,我市有部分无集中供水的学校曾经或正在使用自备水源供水,因此,各单位要对校内水井进行一次拉网式排查,对于已经废弃的枯井采取专业方式回填封堵,对于正在使用的水井要加装防护措施,对老旧设备要及时更换,设立警示标牌。
二、实行全覆盖地毯式的学校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各单位要有案必鉴,组织对学校内坑塘、井盖、道路无标识塌陷、沉降深坑、管道开挖、围墙破损、取暖设施、特种设备以及校内施工工地安全管理等进行全覆盖地毯式排查。同时,要举一反三,防控建筑外檐墙皮脱落、女儿墙倒伏、玻璃窗破损、户外广告倾覆、树木枯枝坠落等高空坠物事故的发生。
三、对发现的隐患要先应急处置,后督办整改。对于在排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各单位要先行进行应急处置,防止对师生造成伤害。然后要对发现的隐患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制定方案,进行彻底整改,整改方案要有时间节点、有方案措施、有责任人员。高职学院主办单位,独立学院、附属医院以及附属中学的母体校要落实好主体责任,做好对所属学校的监督检查工作。
请各区教育局和天铁集团教委安排部署辖区内学校开展相关工作,并将辖区内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情况汇总后,于2016年11月18日(星期五)下午16:00时前,将《各区教育局学校安全隐患大排查汇总表》(附件1)加盖公章纸质版以及电子版报至市教委后勤处。
各高等学校,各市教委市属学校以及直属单位,将《学校/单位安全隐患大排查汇总表》(附件2)加盖公章纸质版以及电子版报至市教委后勤处。
联系人:王洪福;联系电话:83215151;传真:83215308;邮箱:jwhouqinchu@126.com。
附件:1.各区教育局学校安全隐患大排查汇总表
2.学校/单位安全隐患大排查汇总表
2016年11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各高职院校主办单位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1月15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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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推进共建"一带一路"教育行动计划的通知
2016-11-14
津教委〔2016〕48号
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推进共建"一带一路"教育行动计划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发布的《推进共建"一带一路"教育行动》,我委制定了《天津市推进共建"一带一路"教育行动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1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推进共建"一带一路"教育行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推进共建"一带一路"教育行动》,发挥我市在"一带一路"建设中重要战略支点作用,着力打造教育对外开放新高地,建设教育对外开放中心城市,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新发展理念,抢抓五大战略叠加机遇,加快推进我市在"一带一路"战略中作为中蒙俄经济走廊的主要节点和"一带一路"交汇点的作用,充分发挥教育在共建"一带一路"中的基础性和先导性作用,推动与沿线国家的深度教育合作,开展更大范围、更高水平、更深层次的人文交流,培养大批共建"一带一路"急需人才,增强天津软实力和国际影响力,为实现中央对天津的城市定位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二、目标任务
自觉服务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及我市对外开放重大工作部署,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心任务,对接沿线各国发展需求,切实加强教育互联互通、人才培养培训工作。力争到2020年,"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津国际学生规模达到1.5万人次;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高校新建3-5个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新建3-5个孔子学院(课堂)、5个鲁班工坊,累计选派500名汉语教师、职业院校专业教师和志愿者赴"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任教。
三、重点工作
(一)实施全方位人才培养战略
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促进"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的进程中,教育承担着独特的使命,其根本就是推动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教育合作发展,培养出宏大的人才队伍,适应和引领"一带一路"建设。
1.政策与跨文化研究人才培养。建设沿线国家研究基地,开展沿线国家和区域问题研究、新型国际关系和全球治理模式研究。建立"一带一路"教育协同创新研究中心,在双多边和区域、次区域合作机制基础上开展联合研究。(责任单位:天津大学、天津财经大学、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
2.专业人才培养。重点包括交通、信息、能源、基础设施所需的工程技术人员、项目设计与管理人员;贸易、金融、文化、法律、旅游、中医药等方面的专业人员。要努力培养既掌握相关专业的知识和技能,又熟悉沿线国家语言、文化、宗教、法律和风俗习惯的国际化人才。(责任单位:天津中医药大学、有关学校)
3.非通用语种人才建设。加快非通用语言专业建设,使其成为语言教学的中心、文化研究和国别研究的重要基地,为"一带一路"建设培养更多的语言和文化类人才。加快培养国别和区域研究人才,倡导沿线各国与我市院校合作开办语言专业,完善非通用语种专业设置和学科培养,构建非通用语种培训基地,有针对性地培养一批高素质、高水平、高层次的紧缺优质人才。(责任单位:天津外国语大学、南开大学、天津师范大学、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
4.技术技能人才培训。围绕"一带一路"战略需要大批的专业技术技能人才和语言、文化专门人才,开展对外派技术人员和工人进行必要的有关当地国情教育和语言、文化、习俗培训,开展围绕工程项目对当地人员进行技术、技能培训。(责任单位: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有关职业院校)
(二)完善来津留学体系
服务"一带一路"建设,扩大来津留学规模,优化来津留学结构,重点增加"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来华留学生数量。我市政府奖学金名额要进一步扩大并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倾斜,增量部分主要用于沿线国家的来津留学生。
1.培育基地。筹建"天津'一带一路'人才与师资培养协同基地"。开展针对沿线国家的语言政策、汉语教育教学、文化融合与传播的研究,建立面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教育交流合作的强有力后援基地,促进针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语言文化政策咨询、人才与汉语师资联合培养、拉动沿线国家来津留学,促进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为目的国的跨境培训和留学。建立"一带一路"中医师资培训基地。(责任单位:天津师范大学、天津中医药大学、有关学校)
2.打造品牌。服务"一带一路"建设需求,提高来华留学教育质量。统筹规划我市高校吸纳"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来华留学生的学科专业,集中优势资源,做强与"一带一路"重大战略密切相关的特色学科专业。特别是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线上线下结合,开发出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多种语言教授的课程体系和学位课程,以优质的教育资源和优质的教育服务,满足国家"一带一路"建设需求,打造来津留学生教育品牌课程、品牌专业。(责任单位:市教委、有关学校)
3.设立奖学金。设立"天津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一带一路"国家项目和"天津市国际友好城市留学生奖学金",通过政府奖学金,鼓励和吸引沿线国家优秀学生到天津留学,接受高等学历教育。"一带一路"是国家战略,在政府做好统筹规划的前提下,积极引导民间力量,鼓励企业和有关单位设立奖学金。(责任单位:市教委、市外办)
(三)搭建人文交流平台
人文交流是人类沟通情感和心灵的桥梁,是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加深理解和信任的纽带,是不同文明之间加强对话和交流的渠道。
1.实施高校的双向互动。天津相关高等学校联合与丝绸之路沿线国家高校联盟在人才培养、师生互换、合作科研等方面开展交流与合作。(责任单位:市教委、各高校)
2.发挥中国-东盟教育交流周平台作用。依托东盟教育培训中心的建设,积极为东盟各国开展职业教育培训。围绕中国-东盟教育交流主题,推动天津高职院校与东盟学校合作共赢,推动在铁路公路交通、新能源、电子信息、化学工程、石油、旅游和海洋等国家战略工程领域举办涉及学生流动、跨境教育、校企合作等方面的教育活动,通过来华留学、对外培训和人文交流凝聚合作共识,完善教育合作机制。(责任单位:市教委、各职业院校)
3.开展教育国际援助,落实澜湄项目。在湄公河国家设立海外职业教育培训中心,对职业教育援外进行系统研究与实践,建立可复制、可推广的职业教育援外模式。在天津海河教育园区设立中国-东盟职业教育培训中心。(责任单位:市外办、市教委、市商务委、天津中德应用技术大学)
4.参与中巴经济走廊和中蒙俄教育合作。落实市有关部门关于中巴经济走廊产能合作项目,加强与巴基斯坦在职业教育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有关高校在巴基斯坦与对口单位创建职业教育中心提供师资和培训课程服务;支持天津工业大学与蒙古和巴基斯坦开展纺织、服装类学科联合办学项目,为蒙古和巴基斯坦培养纺织服装类高等专业人才提供学科规划、课程咨询、师资培训、教学科研设备设施服务等;支持天津科技大学与俄罗斯莫斯科国立工艺与管理大学、俄罗斯远东联邦大学开展食品科学与工程类学科联合办学项目,在人才培养、建立中俄教育科学数据库和技术中心、实施综合国际研究项目和联合研究等方面开展合作。(责任单位: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天津工业大学、天津科技大学)
(四)推动天津教育走出去
支持"一带一路"沿线的中国企业和我市高校合作办学,加大培训的灵活性,做到培训围着项目走,项目建在哪里,培训做到哪里,紧跟并适度超前。为沿线国家共建"一带一路"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让沿线国家的人民共享"一带一路"的建设成果,实现合作共赢。
1.推动高水平大学境外办学和设立跨国研究中心。支持高水平大学走出去,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联合建立大学、院系、研究中心,联合培养人才,联合开展科学研究。(责任单位:天津大学、南开大学)
2.成立"中国-东盟海洋科技联合中心"。围绕海洋科技研发、海洋人才培养、海洋技术培训设立三个基地,在此基础上实现通过双边、多边的人员交流、科研合作,构造中国-东盟海洋技术领域科研创新和人才培养的良性交流合作机制。(责任单位:天津大学)
3.设立鲁班工坊。鼓励我市有条件院校与沿线国家的职业院校在境外联合设立鲁班工坊,配合"走出去"企业面向当地员工开展技术技能培训和学历职业教育。推进校企合作,推动职业院校和部分具有跨境经营业务的企业联合开展订单式人才培养。(责任单位: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外办、有关职业院校)
4.创新孔子学院和课堂。充分发挥高校对创办海外孔子学院的积极性,根据沿线不同国家的教育需求,开设不同特色的孔子学院。(责任单位:天津师范大学、天津外国语大学、有关职业院校)
5.建设南亚国家职业培训基地。为发展中国家培养培训领导管理人才、教师和各级各类专业技能人才。(责任单位:市外办、市教委、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
6.建立中国-东盟汉语本土化师资及课程教学研究中心。围绕东盟本土汉语教师职业标准、职业能力、职业素养、职业发展,建立泰国和面向东盟十国的汉语课程体系和教学标准。(责任单位:天津师范大学、天津外国语大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有关部门、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将推进共建"一带一路"教育行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认真谋划推进"一带一路"教育行动的具体工作方案,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协调解决具体问题,形成领导有力、分工协作、共谋发展的管理格局。各高校将"一带一路"教育行动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明确分管领导、职能部门,有序推进教育互联互通、人才培养培训及合作机制建设。
(二)完善支持体系
不断加大外事经费投入,保障"一带一路"教育交流合作经费需要,引导高校设立"一带一路"教育交流合作专项资金。设立高校"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专项资金支持高校相关学科专业国际化建设。充分发挥"天津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作用,为沿线各国家专项培养行业领军人才和优秀技能人才。完善全链条的留学人员管理服务体系,保障平安留学、健康留学、成功留学。
(三)营造良好环境
各部门、各高校要加强工作督导,确保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教育交流合作项目落地生根。支持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投身教育对外开放事业,活跃教育合作局面,丰富教育交流内涵。充分发挥新兴媒体和主流媒体的作用,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四)全力推动建设
"一带一路"战略给教育国际化提供了千载难逢的机遇。天津市积极推动"一带一路"建设,推动与沿线国家的教育、科技、文化等务实合作。教育已经进入国际化时代,我们要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树立中国教育自信,以大思路、大战略全力推动教育国际化。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1月14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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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转发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防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6-11-08
津教委办〔2016〕113号
市教委转发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防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各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高职院校,各直属单位、直属学校,天铁集团教委,各有关办学单位:
当前,正值教育系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请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现将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防范工作实施方案》(津消安〔2016〕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单位将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防范工作情况及时报市教委保卫处,2016年11月10日前报动员部署情况,工作期间每月20日前报阶段性工作情况,2017年3月25日前书面报总体工作总结。
联系电话:83215167,83215166(传真)。
电子邮箱:edubaoweichu@163.com。
2016年1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防范工作实施方案
津消安〔2016〕5号
为全面做好冬春火灾防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全力维护全市消防安全形势稳定,市政府决定从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防范工作。现制定具体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和孟建柱、郭声琨等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公共安全的重要批示和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市委李鸿忠书记"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一定要处理'的理念,坚持'铁面''铁规''铁腕''铁心',建立严密严厉严格的责任体系,打造安全生产示范城市"的工作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综合施策,深化重点行业领域消防安全排查,铁腕整治消防安全隐患问题,积极完善消防安全防范机制,努力预防和减少较大亡人火灾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确保全市消防安全形势稳定。
二、工作时间
即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
三、工作任务
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市政府令第112号)、《天津市消防条例》《安全天津建设纲要》和《天津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等文件要求,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各级党政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作为直接责任人,要将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防范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严格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认真对照《2016年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内容,积极完善消防安全防范机制,全面提升全市火灾抗御水平。
(一)全面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
对企事业单位以及居民社区集中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行动。全面排查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建设,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设施运行,消防安全疏散,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应急疏散演练和隐患自查自改等7个方面的共性问题,并对以下7个领域和内容开展重点排查:
1.易燃易爆单位。重点排查易燃易爆危险品安全管理、专(兼)职消防队伍建设、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剂储备和火灾爆炸事故的工艺应急处置等情况。
2.高层地下建筑。重点排查特殊消防设计和针对性技术措施落实、竖向火灾蔓延控制、避难设施、救援窗口和登高救援场地、建筑装修装饰和保温材料等情况。
3.地下轨道交通。重点排查高峰时段大客流应急管理措施、列车运行火灾预警处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商业经营与站点运营等情况。
4.人员密集场所。重点排查商场市场、大型城市综合体多产权和多业态消防管理、商贸集中区、步行街及建筑中庭防火措施落实、餐饮场所使用明火、违规设置店铺摊位等情况;重点排查宾馆饭店厨房操作间是否按要求进行有效防火分隔,油烟道是否定期清理并登记,燃油燃气管道是否经常检查和保养并安装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是否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自动切断装置等情况;重点排查医院医用氧气瓶储存情况,病房、手术室及存放药品、放射性治疗设备等重点部位落实火灾防范措施情况;重点排查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室、实验室、宿舍、食堂等重点部位火灾防范措施的落实和师生的消防科普教育等情况;重点排查养老福利机构是否针对行动不便的老弱病残人员配备实用的报警和疏散逃生设施等情况;重点排查公共娱乐场所是否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是否燃放冷焰火,是否存在违规住人等情况;重点排查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储存区域与居住区域的防火分隔情况,是否存在违规住人情况。
5.居民社区。积极开展"创建消防安全社区"活动,重点排查居民社区、住宅楼消防安全管理,消防责任落实,日常防火巡查、检查等情况;疏散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消防车道是否保持畅通,安全疏散通道、电缆井、管道井等公共区域以及电表箱处是否堆放可燃杂物,各类竖井防火封堵是否严密到位等情况;公共区域是否乱接乱拉电气线路,疏散楼梯间、疏散走道是否违规停放电动车及充电,电动自行车棚是否严格落实用电安全管理等情况;消火栓、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等消防设施是否定期维护保养并保持完好有效,消防控制室是否严格落实值班制度,值班人员是否在岗在位并持证上岗等情况。
6.电气火灾防范。针对电气火灾多发的实际,重点排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制定并落实安全用电管理制度,是否按规定聘请电工并持证上岗,是否定期组织对电器产品及其线路、管路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是否及时整改电气隐患问题以及老旧小区电气线路是否改造,更换老化损坏的电气线路等情况。
7.重点时期。重点针对全国和我市"两会",圣诞、元旦、春节、元宵节等重大活动和重要节日,涉及的重要场所开展排查。全国和我市"两会"前,重点对向北京"五供"单位、代表住地、会场、新闻中心等涉会场所开展排查;重大活动和重要节日期间,针对人流、物流集中和夜间经营场所开展联合检查和集中夜查。
(二)集中开展火灾隐患"大整治"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的原则,在全市构建严密的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和追究体系,严格落实各级、各部门、各单位消防工作职责,对发现的隐患问题,坚决依法依规处理,严厉整治火灾隐患,始终保持高压态势。
1.全面落实消防安全属地化管理。各区、乡镇、街道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总要求,严格落实属地化管理责任,主要领导同志负总责,分管领导同志负主责,层层明确责任,层层强化责任,层层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确保各项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和工作落实到位。要组织研究并解决辖区消防安全薄弱环节,严格监督本区域各部门、各单位落实安全管理措施。要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监管力量,配足人员装备,提供经费保障,建立健全奖惩制度。
2.全面强化行业部门监管职能作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把单位主体准入关,严格制定并执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建设、商务、文化、教育、卫计、民政等部门要切实督促建筑工地、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养老福利机构、旅游景区(点)、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等行业开展火灾隐患自查自改。安监、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管,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消防部门要发挥党委政府参谋助手作用,为解决辖区消防安全突出问题,提出合理性建议,要加大消防监督执法力度,采取罚款、责令"三停"、临时查封、拘留等执法手段,严厉打击消防违法行为。各行业部门要履行监管职能,用好用足法律手段,积极消除火灾隐患。
3.全面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单位法人作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管理人,要本着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狠抓消防安全管理,严防火灾事故发生。要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加强重点岗位人员培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完善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自查,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属地政府和消防等监管部门。对监管部门提出的隐患问题,要明确整改负责人,落实整改方案、资金和防范措施,确保单位消防安全。
4.全面强化火灾隐患整改工作措施。各区、各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逐一梳理隐患问题,制定措施,列出清单,限期整改。对全市现存的重大和区域性火灾隐患,特别是国家层面挂牌督办的,属地政府要落实挂牌督办制度,明确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责任,划定时限,倒排工期,组织开展综合整治;行业主管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督促隐患单位落实整改责任,加快整改进度;对久拖不改的,属地政府要定期约谈单位责任人,并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协调主流媒体予以公布曝光,强力推动整改;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要坚决采取查封、关停等强制措施从严查处。同时,要对火灾隐患整改"回头看",对整改不达标、隐患问题严重的,依法依规取消其相应资质,确保治理不留后患。
(三)完善消防安全"大防范"措施
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加强消防安全基层基础工作建设,强化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完善消防安全防范机制,切实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
1.加快消防规划编制修订。各区政府要制定出台辖区内消防专项规划深化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十二五期间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底数,制定补建计划。研究制定十三五期间消防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计划。涉及建制镇的区在2016年年底前完成建制镇消防专项规划深化工作,滨海新区各功能区开展消防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2.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各区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点、应建尽建、按标建设"的原则和"不欠新账、快补旧账"的要求,将"十三五"社会消防事业发展规划确定的消防站、训练基地和战勤保障大队建设任务纳入本地区建设计划,分解任务,明确时限,强化用地、经费保障,切实加快消防队站建设。要全面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责任,明确分工,2016年底各区市政消火栓建有率达到95%、完好率达到100%。各区要充分利用天然水源和人造水源,建设消防取水码头(水鹤),弥补市政消防水源的不足的问题。
3.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2016年底前,各区按照年度任务要求,完成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发展任务。2016年全市新增政府专职消防队员300名、消防文员100名(不包括历史欠账);加快发展乡镇专职消防队,2016年底前,全国重点镇和75%的建成区面积超过2平方公里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超过2万人的其他建制镇,建立专职消防队,80%的其余乡镇和常住人口超千人的行政村、自然村建成志愿消防队。同时,每个区至少建设一支"混编"政府专职消防队(滨海新区至少建设5支)。
4.做实做强微型消防站。全面推进社会单位和居民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微型消防站要做到消防安全巡查队、消防知识宣传队和灭火救援先遣队"三队合一",平时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工作,发生火灾快速响应、高效处置,最大限度发挥作用和效能。公安消防部门要出台制度规定,明确消防部门和微型消防站的联勤联动程序、调度指挥方式。各区政府要出台政策性文件,每年划拨专项经费,对达到标准、具备战斗力的微型消防站给予一定补助,为培训合格、登记在册的微型消防站队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对优秀队员和骨干力量发放特别津贴,及时表彰奖励作出突出贡献的微型消防站或队员。2016年底前,100%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40%的街道和社区建成微型消防站。
5.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各区要结合辖区消防工作实际,制定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标准,将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纳入综治部门基础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利用数字化、信息化手段,充分借助现有基层工作平台或移动终端,推广安装网格消防管理手机APP应用软件,加强网格消防信息采集、情况反馈、问题督办。街道乡镇建立完善消防安全组织,逐级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2017年3月底前,70%的街道乡镇消防安全网格实现规范化管理。
6.深化消防安全区域联防工作。按照"位置相邻"或"行业相近"的原则,组织社会单位划定范围组成一个消防联防区域,建立区域联防制度和通讯联络、应急响应机制,组织开展互查互检、会议会商、业务交流、培训演练等活动,定期开展应急调度、联合作战、战斗支援等方面演练,逐步实现联防区域内"一点着火,多点出动,邻里互助,协同作战",提高区域联防协作能力。2017年3月底前,全市50%的商业区、旅游区、开发区等重点单位集中区域建立消防安全联防协作组织。
7.强化消防安全技防物防措施。各区要结合"智慧城市"建设,整合对接、紧密融合,要在2017年3月底前将重点单位自动消防设施和安全管理内容纳入"智慧城市"建设,特别是全市6个纳入国家"智慧城市"建设试点城市的区(管委会)要先行先做,起到示范引领作用。各区要积极运用物联网技术建立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提升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要在2016年底前完成区级远程监控管理平台的建设任务,并将辖区火灾高危单位全部接入系统。逐步扩大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应用范围,增加安装数量,提高技防水平。
8.开展社会化消防宣传培训教育。各区政府要以全面落实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七进"工作为抓手,部署开展"消防宣传进社区""社区消防宣传大使在行动""119消防宣传月"专项活动;各级媒体要加强传统媒体宣传,开设消防宣传专栏、专版、专题,每周推出主题宣传内容,针对季节火灾防范特点,每天播放消防公益广告,要广泛普及电气火灾防范知识,提高群众安全意识,有效降低电气火灾风险和事故;各单位要深化消防安全"三提示"和员工"一懂三会"教育活动,利用户外视频、广告牌、楼宇电视等社会媒介,大力宣传普及消防安全常识和逃生自救技能;消防部门要继续强化各级党政机关、政府部门、国有企业、社会单位以及街道乡镇、社区负责人、管理人消防安全培训工作,切实培养消防安全管理"明白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各部门要按照市政府部署要求,成立组织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召开会议对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防范工作进行动员部署。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同志具体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领导要亲力亲为,分片包干,对分管地区和行业部门的工作情况开展综合督导检查,确保责任落实到位、措施落实到位、整改落实到位。
(二)强化协同配合。各区、各部门要树立"一盘棋"思想,既要分工负责,又要密切配合,共同推动全市消防安全工作发展。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隐患通报制度,对发现的隐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通告行业主管部门。各级行业部门要主动担当,不推诿,依法督促隐患整改。切实做到上下联动、密切协同,形成工作合力。
(三)加强宣传引导。宣传部门要组织各类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同时加大先进典型经验交流推广和反面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加强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消防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建立长效机制。各级政府要定期召开会议,专题听取消防工作汇报,分析研判辖区消防安全形势,研究并解决消防安全突出问题。要对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防范工作成效进行全面总结,针对突出问题制定有力措施,构建严密的火灾防控工作体系,推动消防工作长效发展。
(五)严格考核问责。市政府督查室要组成专项督查组,对各区、各部门完成《2016年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和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防范工作情况开展督查,对未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开展消防工作不力、以及火灾高发多发的区域和行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隐患排查不认真、不到位、走过场,隐患整改和安全措施不落实,导致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单位,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责任。
天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
2016年10月26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1月8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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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6-10-31
津教委〔2016〕45号
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行政审批局:
为进一步规范民办幼儿园管理工作,引导民办幼儿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学前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教委制定了《天津市民办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0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民办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幼儿园以及幼儿、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天津市学前教育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幼儿园,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依法举办,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第三条 民办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民办学前教育应当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
我市对民办幼儿园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 设立民办幼儿园要适应本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本地区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民办幼儿园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制定、完善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
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幼儿园工作,对民办幼儿园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设 立
第六条 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当向所在区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由审批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批并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第七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符合设置标准。利用自有房产举办民办幼儿园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租用房屋举办民办幼儿园的,应提供房屋租赁协议,租赁期不少于5年。
不得使用转租房屋举办幼儿园。
第八条 民办幼儿园园舍内建筑依据消防法律法规需要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的,应当提供所在地辖区消防部门颁发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九条 各区行政审批部门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原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复印件)寄送给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同时,通过行政许可服务与绩效管理网络系统,将民办幼儿园的行政审批过程及结果即时推送给区教育行政部门及同级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及时获取审批信息,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章 内部管理
第十条 新设立的民办幼儿园,招生前应当取得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
第十一条 民办幼儿园内设食堂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准经营,厨房的布局、流程和卫生设施等应符合《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有关要求。
第十二条 新设立的民办幼儿园,除新建筑外,招生前应当取得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园舍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并提供给区教育部门。
第十三条 民办幼儿园应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设置财务账簿,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
第十四条 民办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按月收取相关费用,所收费用必须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十六条 民办幼儿园应严格落实我市对幼儿园安全工作的相关规定,认真落实安全责任制,保障人防、技防、物防建设,保证园舍、设备、设施安全可靠,确保幼儿、教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一)建立安全防护制度。制定各项安全预案和应急措施,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按照相关规定配备技防设施及保安器械装备。园舍安全应严格执行市教委等16部门制定的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相关规定。
(二)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行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定期检查各种设施设备器材,确保其完好有效,安全无隐患。
(三)建立保安员管理制度。民办幼儿园应与保安服务公司签订保安服务合同,明确保安人员的条件、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委派与民办幼儿园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保安人员从事安保工作。
(四)建立师生安全培训制度,依法对师生员工开展安全培训。按照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指南》,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以上防震、防火、防踩踏、防暴恐等应急演练。
(五)严格落实食品、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每日科学制订食谱,为幼儿提供合理的营养膳食,保证膳食平衡。明确专人管理食品采购、运输、储存、加工、留样、餐具消毒等,操作卫生规范。外购食品严格执行索证索票、验货和台账制度,自制食品加工过程应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要求。
第十七条 民办幼儿园应与工作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第十八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各项卫生保健工作。每年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对患有传染病、精神障碍等不宜继续工作的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其工作。
第十九条 民办幼儿园应在办学许可证所载明的地址开展保育和教育活动。
第四章 指导与监督
第二十条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提供条件对民办幼儿园的园长、教师、保育员、保健员进行岗位培训和业务指导,不断提高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质量。
第二十一条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对民办幼儿园的监督管理,依法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年检等工作。对民办幼儿园的违法违规办学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民办幼儿园要接受教育督导机构依法对其进行的督导、评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已经正式设立的民办二类幼儿园应在办园许可证到期前,向所在区行政审批机关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由天津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抄送:市审批办、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0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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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的通知
2016-10-31
津教委〔2016〕47号
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
为完善民办幼儿园准入制度,引导民办幼儿园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学前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教委制定了《天津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0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
第一条 民办幼儿园应具备法人资格,招生对象为本市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
第二条 民办幼儿园的建设选址,应当符合交通、安全、消防、环保、日照等要求。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三条 设置民办幼儿园应有与其教育规模相适应,能够保证正常保育、教育活动所需的园舍、场地和设施设备。
第四条 民办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设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教学和生活用房应坚固、安全、适用,有防火通道。不得租赁违章建筑、简易建筑物、危房以及其他不适于教育活动的房屋、场地及设施。
(二)园舍独立设置,不得使用居民楼作为办学场所,幼儿活动用房、睡眠用房不得超过3层。
(三)房屋建筑设计科学,使用功能合理。室内光线充足、干燥通风,环境清洁。
(四)园舍安全出入口的数量和宽度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规定,且不应少于两个。
(五)幼儿园应在出入口、教学用房、食堂、宿舍出入口、主要通道等公共区域、重点部位安装高清摄像头,在门卫值班室安装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并将出入口视频监控点和门卫值班室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与公安机关联网。
(六)门卫值班室应按照《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公治〔2015〕168号)物防建设规范要求,配备以下防卫器械:防暴头盔(1顶/人)、防护盾牌(1副/人)、防刺背心(1套/人)、防割手套(1副/人)、橡胶警棍(1支/人)、强光电筒(1支/人)、自卫喷雾剂(1支/人)、安全钢叉2套。
(七)每班应有活动室,生均不低于1.2平方米,活动室与睡眠室合用的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
(八)卫生间应通风良好无异味,地面应防滑易清洗。卫生间每班一间,其使用面积不低于8平方米,两班合用的,其使用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卫生间配备与幼儿身高、数量相适应的水龙头和适量的水冲式幼儿便池及热水设备。严禁在卫生间安装煤气、燃气热水器。
(九)应有独立的保健室及具有晨检功能的室(厅、亭),保健室宜设在建筑物的主出(入)口处,使用面积不低于8平方米。配备办公桌椅、电子计算机、儿童观察床、60公斤体重称、坐高身高计以及保健柜,存放体温表、简易外伤处理用具等卫生保健用品和消毒设备。
(十)应有满足幼儿活动需要的多功能室及辅助用房。
(十一)民办幼儿园内设食堂应有主副食加工区域及食品储藏库房,配备必要的食品储藏和食品加工设备。生均食堂总面积不得低于0.4平方米,且食堂加工操作间的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
(十二)户外活动场地应安全,周边环境无安全隐患,人均面积不低于1平方米。
(十三)绿化面积生均不低于1平方米,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十四)室内外设施设备坚固耐用,光滑无棱角。各类用电设备与线路、开关相匹配,符合安全标准。电源插座应安装在离地面1.7米以上、儿童不能触及的位置。
(十五)要配备符合幼儿年龄特点和幼儿人数的桌椅、开放式的玩具柜、图书架、毛巾架、水杯柜。幼儿毛巾每学期每人2条。水杯、餐具(碗、碟、勺、筷子)每人1套。有供幼儿饮水的设施。有防暑降温和防寒保暖等基本设备。全日制幼儿园应配备符合卫生条件的幼儿睡床,做到每人一床或一个床单位。
(十六)有满足幼儿活动需要的室内外玩具、游戏材料,适合幼儿阅读的图书,生均不少于1本,并符合国家的卫生和安全标准。
(十七)有满足幼儿动作发展需要、不少于三种功能的户外运动器械,安全、适用、摆放合理,且安置在软质地面。
(十八)有教师使用的学前教育专业理论书籍和刊物、资料等。
(十九)严禁使用锅炉、电梯等特种设备及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作为烹饪热源。
第五条 设置民办幼儿园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正常教学等各项工作所需的经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民办幼儿园的开办资金不低于50万元。
第六条 民办幼儿园的办学规模不少于3个班。每班人数:小班(3-4岁)不超过25人,中班(4-5岁) 不超过30人,大班(5-6岁) 不超过35人;也可混龄编班,每班不超过30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民办幼儿园的办学规模一般不超过360人。
第七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依法设立董事会或者理事会,其组成人员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并依法履行其职责。
第八条 民办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具有良好品德,热爱教育事业,尊重和爱护幼儿,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及相应的文化和专业素养,为人师表,忠于职责,身心健康。
民办幼儿园不得聘用有犯罪、吸毒记录和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障碍等不宜在幼儿园工作的人员。
第九条 民办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符合以下任职条件和配备标准:
(一)园长应当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有3年以上幼儿园工作经历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二)教师应当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幼儿园教师资格。幼儿园每班配备2名教师。
(三)保育员应具备中等以上学历,接受过幼儿保育业务培训并持有培训合格证书。幼儿园每班配备1名保育员。
(四)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保健员与幼儿的比例应达到1:150。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是医师的,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卫生保健人员是护士的,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五)提供膳食的幼儿园应按相应要求配备炊事人员。提供每日三餐一点的,炊事员与幼儿的比例应当达到1:50,提供每日一餐二点或二餐一点的,炊事员与幼儿的比例应当达到1:80。炊事员中至少有1人接受过烹饪业务培训,并具有相关证明。
幼儿园应按相应要求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
(六)幼儿园应当通过保安服务公司聘用有资质的保安人员承担相应的安全保卫工作。
(七)民办幼儿园聘任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和条件,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幼儿园各类工作人员应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炊事人员应取得《餐饮业服务健康证》。
第十条 民办幼儿园必须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有关的教育法规和政策规定,有明确的办园宗旨和培养目标,应当制定幼儿园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民办幼儿园应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教育计划、教育内容、教育方法应符合教育规律和幼儿的年龄特点,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注重对幼儿进行情感态度、行为习惯、智力、能力的培养。
第十二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我市民办幼儿园有关设置标准同时废止。
抄送:天津市行政审批办公室。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0月31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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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关于做好新时期教育对外开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6-09-14
津教委〔2016〕40号
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关于做好新时期教育对外开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新时期教育对外开放工作的若干意见》,制定了《天津市关于做好新时期教育对外开放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9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关于做好新时期教育对外开放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新时期教育对外开放工作的若干意见》部署要求,提升我市教育对外开放水平,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新发展理念,抢抓五大战略叠加机遇,充分发挥教育的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作用,坚持扩大开放,做强天津教育,推进人文交流,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高质量的教育需求,增强天津软实力和国际影响力,为实现中央对天津的城市定位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二)基本原则
-- 坚持教育开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紧扣中央对天津的城市定位,围绕创新驱动发展、科教兴市、人才强市战略需要,深入开展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切实提升教育对外开放层次和水平,不断增强教育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能力。
-- 坚持提质增效与完善治理相结合。把教育对外开放的重心放到提质增效上来,更加注重内涵发展和品牌建设,着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把完善治理作为提质增效的制度保障,提升教育对外开放治理能力,依法依规做好教育对外开放监管工作。
-- 坚持整体推进与分类指导相结合。加强对教育对外开放事业的总体设计,统筹用好国际国内两种资源,调整结构,优化布局,分类指导,有序推进,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教育对外开放新格局。
-- 坚持引进来与走出去有机统一。自觉服务"一带一路"战略,大力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支持具备实力的教育机构加快走出去,不断提升我市教育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为传播中华文化、促进人文交流贡献力量。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在津外国留学生达到3.6万人,占高等学校学生总数的6%;高水平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交流协作平台达到80个,建设10个示范性优秀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构);设立孔子学院(课堂)70个,建设3个具有天津特色的国家示范孔子学院;建成20所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职业院校,在境外建设10个"鲁班工坊";引进一批海外高端人才,建立10个中外合作科研平台(研究院),到2030年,南开大学与天津大学进入世界一流大学行列;市属高校建成高水平特色大学,若干所高校进入全国百强行列,其他高校进入同类院校前列,市属高校打造若干国内领先或一流的学科。把我市建设成为全国重要的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城市。
二、工作重点
(一)推进教育国际化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
1.加强与世界一流大学的交流与合作。支持南开大学和天津大学与世界一流大学和学术机构开展实质性合作,将国外优质教育资源有效融合到教学科研全过程,重点建设一批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优势学科和领域。支持南开大学与英国格拉斯哥大学共建联合研究生院项目;天津大学与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联合建设虚拟科研中心;推进两校与世界知名高校的合作办学,开展高水平人才联合培养和科学联合攻关。做好天津茱莉亚学院和天津音乐学院茱莉亚研究院的筹备建设工作。(责任单位:南开大学、天津大学、天津音乐学院)
2.促进高校国际协同创新。支持南开大学在英国格拉斯哥大学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协同创新中心;支持市属高校加强国际协同创新,鼓励高校参与或牵头组织国际和区域性重大科学计划和科学工程,助推高水平特色大学建设。项目包括:天津医科大学与瑞典卡洛琳斯卡学院联合组建中瑞分子医学研究中心;天津工业大学与英国帝国理工学院、澳大利亚悉尼科技大学建设分离膜科学与技术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天津科技大学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遗传工程和生物技术中心和联合国粮农组织卤虫参考中心成立天津市大健康生物技术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和中国卤虫参考中心;天津科技大学与美国佐治亚大学、西班牙国家技术创新联盟AINIA中心、澳大利亚国立查尔斯特大学、法国贡比涅技术大学联合成立高端绿色食品加工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天津师范大学与中国社科院语言所、美国威斯康星大学、香港中文大学、英国南安普顿大学、莱斯特大学联合建立当代语言学与应用心理学跨学科交叉融合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天津师范大学与美国威斯康星大学、香港中文大学、北京语言大学、首都师范大学、商务出版社协同建立高水平国际中国语言学书院;天津师范大学与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教育学院建立面向基础教育的全球学习联盟;天津理工大学与美国南康州大学、美国亚利桑那大学、台湾元智大学联合创立数据国际协作中心;天津城建大学与悉尼科技大学共同建立"可持续环境下智能生物处理中心"和"结构防护联合研究中心";天津农学院与日本东京大学等建设食味水稻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和中日农村环境资源合作研究中心;天津农学院与加拿大阿尔伯塔大学、萨斯喀彻温大学等建设"中加奶牛健康养殖与奶制品安全合作研究中心";天津农学院与美国堪萨斯州立大学、美国农业与生物工程师学会(ASABE)等建设智能农业装备合作研究中心。天津中医药大学充分发挥国家级国际联合研究中心、中医药国际合作基地、教育部教育援外基地的引领作用,争取新增国际科技合作课题3-5项,做好"中国-东盟教育培训中心"工作;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埃塞职业技术教育培训学院、非洲联盟三方联合建立非盟研究与培训中心,开展世界职业教育学科体系比较研究和非洲职教师资培养培训项目。(责任单位:天津医科大学、天津工业大学、天津科技大学、天津师范大学、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天津理工大学、天津城建大学、天津农学院、天津中医药大学)
3.扩大高校师生海外交流规模。实施高校中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计划,支持中青年教师赴国外一流大学和科研机构进行3个月以上的访学进修,拓宽国际视野,跟踪学术前沿,服务学科和人才队伍建设。利用我市高等学校"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专项资金,实施天津高校大学生海外学习计划,资助优秀学生以联合培养和跨境修读方式赴海外学习实习。推进与海外合作大学学分互认、学位合作项目,积极开发各种双联课程、学分互认课程、外部学位课程、外国考试机构课程等,搭建学生海外研究和学习的高质量平台。(责任单位:市教委、市财政局、各院校)
4.推动来华留学工作创新。打造"留学天津"品牌,推进优势专业水平相近或者专业互补性较强的高校,联合培养来津留学生。培养高层次(博士层次)职教师资,为发展中国家职业教育发展提供人力资源支持。推进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联合培养国际学生,获得合作高校学历、学位或双学位。加强预科教育与考核的科学性与标准化研究。鼓励高校与海外优秀高中合作,依托汉语海外口语测试点,设立海外招生基地,有效提高留学生的生源质量。建设天津市外国留学生服务中心和中华文化体验基地,建立来津留学社会化、专业化服务体系。完善"留学天津"网站,建设留学天津移动客户端,为来津留学生提供一站式的教育与生活信息服务。(责任单位:市教委、各院校)
5.培养国家急需人才。深化与国外顶尖教育科研机构和企业合作,加快培养国家急需、薄弱、空白和关键领域人才,有针对性地培养一批高素质、高水平、高层次紧缺型人才。加强国别和区域研究,建设非盟研究中心和东北亚研究中心,创新推动研究人员与国内外专家学者的双向互动,通过联合科研、国际研讨会、短期研修、访问学者等形式加强与相关国家学术机构或大学的交流。完善非通用语种学科专业设置,加强非通用语种培训基地建设。创新来华留学人才培养模式,加快培养杰出来津留学人才。积极发展以中医、中药学科为特色的留学生教育;积极推进世界中医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多语种的翻译出版工作,扩大留学生学历教育规模,推动中医走出去。(责任单位:南开大学、天津师范大学、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天津外国语大学、天津中医药大学)
(二)提升职业教育国际化水平
1.推进世界一流职业院校建设。借鉴德国、瑞士、奥地利应用技术大学办学模式,完善天津中德应用技术大学协同培养运行机制,探索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学位制度,打通中、高、本、硕技术技能人才上升通道。组织实施高端技术技能人才协同培养计划,推进应用技术大学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引导有条件、有意愿的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型发展,推动本科专业(群)、二级院系转型试点。建立以提升职业能力为导向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责任单位:市教委、海河教育园管委会、天津中德应用技术大学)
2.在海外设立"鲁班工坊"。配合"走出去"企业面向当地员工开展技术技能培训和学历职业教育。扩大鲁班工坊的建设规模,支持天津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等院校联合中国企业与印度、泰国和印度尼西亚等国职业学院合作建立鲁班工坊。推进校企合作,高校和部分具有跨境经营业务的企业联合开展订单式人才培养。(责任单位: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外办和有关院校)
3.培养国际化技能人才。配合中国装备"走出去"和国际产能合作,紧密对接《中国制造2025》,继续开发建设与国际先进标准相对接的职业教育专业教学标准与课程体系,开发100个国际化专业教学标准。加强国际化的通用技术标准与职业标准同职业院校专业教育相互融合,实现国际教育资源的本土化,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培养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的国内外技术技能人才。鼓励有资质的企业面向留学生提供实训岗位。(责任单位: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有关院校)
4.加强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国际化环境建设。把大赛建设成为职业院校教学成果的展示中心、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技能的体验中心、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重要载体,提升大赛的国际参与度和影响力,积极争取成为我国参加世界技能大赛的选拔和集训基地。加强与世界技能大赛组织机构的合作,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引进多种类型与形式的国际竞赛赛事与项目,提升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的国际化水平。(责任单位: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海河教育园管委会、有关院校)
(三)实施"一带一路"教育行动
1.加强"一带一路"跨文化教育研究。建设沿线国家科研基地,开展沿线国家和区域问题研究、新型国际关系和全球治理模式研究。建立"一带一路"教育协同创新研究中心,在双多边和区域、次区域合作机制基础上开展联合研究。(责任单位:天津大学、天津财经大学、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
2.筹建"天津'一带一路'人才与师资培养协同基地"。开展针对沿线国家的语言政策、汉语教育教学、文化融合与传播研究,建立面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教育交流合作的强有力后援基地,促进针对"一带一路"国家语言文化政策咨询、人才与汉语师资联合培养、拉动沿线国家来津留学,促进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为目的国的跨境培训和留学。(责任单位:天津师范大学、南开大学、天津财经大学、天津外国语大学)
3.组建天津职业院校联盟开展教育国际援助。组建天津高职院校建立职业教育联盟,在交通、新能源、电子信息、化学工程、石油、旅游和海洋等国家战略工程领域开展教育国际合作和援助。与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合作,建设南亚国家职业培训基地,为南亚各国培养适应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所需的职教人才。建设"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医师资培训基地,做好中医药海外发展统筹规划,针对不同区域合理布局,优化资源配置,制定差异化发展策略及培训措施。在湄公河国家设立海外职业教育培训中心,对职业教育援外进行系统研究与实践,建立可复制、可推广的职业教育援外模式。在天津海河教育园区设立中国-东盟职业教育培训中心。(责任单位:市外办、市教委、市商务委、海河教育园管委会、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天津中医药大学、天津中德应用技术大学)
4.积极参与中巴经济走廊和中蒙俄教育合作。落实市有关部门关于中巴经济走廊产能合作项目,加强与巴基斯坦在职业教育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有关高校在巴基斯坦与对口单位创建职业教育中心提供师资和培训课程服务。支持天津工业大学与蒙古、巴基斯坦开展纺织、服装类学科联合办学项目,为蒙、巴培养纺织服装类高等专业人才提供学科规划、课程咨询、师资培训、教学科研设备设施服务等。支持天津科技大学与俄罗斯莫斯科国立工艺与管理大学、俄罗斯远东联邦大学开展食品科学与工程类学科联合办学项目,在人才培养、建立中俄教育科学数据库和技术中心、实施综合国际研究项目和联合研究等方面开展合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天津工业大学、天津科技大学、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
5.成立"中国东盟海洋科技联合中心"。围绕海洋科技研发、海洋人才培养、海洋技术培训设立三个基地,打造中国-东盟海洋技术领域科研创新和人才培养合作机制。建立中国东盟汉语本土化师资及课程教学研究中心,围绕东盟本土汉语教师职业标准、职业能力、职业素养、职业发展,建立泰国和面向东盟十国的汉语课程体系和教学标准。(责任单位:天津大学、天津师范大学)
(四)服务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
1.建设天津市自贸试验区研究机构。把研究院建设成为政府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的重要智库,自贸试验区政策研讨和交流的重要平台,国内贸易投资规则研究的重要基地、自贸试验区人才培训的重要基地、学科建设和科研模式创新的试验基地。(责任单位:南开大学、天津财经大学、天津科技大学、滨海新区政府)
2.制定自贸试验区教育服务配套政策。出台中外资企业合作举办教育培训、自费留学中介相关配套政策,为举办中外合作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等提供政策保障。(责任单位:市教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商务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
(五)提升涉外办学水平
1.提升合作办学水平。支持我市高等院校与同层次国外高水平教育机构开展理工农医类专业合作办学,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服务区域经济的学科专业建设。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的管理监督和综合评价。建立中外合作办学质量评价机制,推进过程监管,促进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构)质量提升。(责任单位:市教委、天津大学、南开大学、天津财经大学、天津工业大学、天津科技大学、天津城建大学、天津理工大学、中国民航大学、天津商业大学、天津师范大学)
2.办好孔子学院和课堂。充分发挥孔子学院综合文化交流平台的重要作用,全面提升孔子学院办学内涵,突出本土化特色,继续提升师资培训质量。拓展与孔子学院外方大学的稳步合作,支持有条件的学校将孔子学院办成海外分院,做好师生双向交流交换,促进我市院校国际化发展和学科建设。(责任单位:市教委、南开大学、天津师范大学、天津财经大学、天津理工大学、天津科技大学、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天津师范大学、天津外国语大学、天津中医药大学)
3.探索高中课程引进。探索高中学校引入国外优质课程,促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满足市民对多样化教育形式的需求。(责任单位:市教委、市考试院、有关区、有关学校)
(六)加大创业教育国际交流
1.建立创业教育和创业研究网络。加强国际校际联系,借鉴国外先进做法和成功经验,建立健全我市院校创新创业教育机制。加强孵化器和科技园建设, 使之成为大学科研成果和商业创意的转化推进器, 为创业精神在大学校园的传播提供现实的展示区,将创业教育由专业性教育扩展为普及性教育, 进一步提高大学生的创业素质。(责任单位:市教委、有关院校)
2.实施双创教育国际合作项目。天津财经大学通过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合作建立天津创新创业师资培训基地,通过引进创新创业课程和认证体系,结合天津特色进行本地化。举办天津市中外大学生创业大赛。(责任单位:市教委、天津财经大学)
3.建设国际化高校众创空间。立足天津,面向全球,吸引先进的技术、资本、人才、市场和创新理念,与南开大学和天津大学等高校众创空间和创业项目深度融合,鼓励在津外国留学生开展创业实践,努力形成一批特色鲜明、国内领先、世界一流的国际化高校众创空间。(责任单位:市教委、有关院校)
(七)提高国际教育服务水平
1.加强国际学生规范管理。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招收国际学生工作,为国际学生提供良好的随班就读服务。鼓励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与我市中小学校开展校际交流合作。(责任单位:市教委、有关区、有关学校)
2.加强中外青少年友好交流。建设国际学生中国文化体验基地,搞好友好城市中外学生国际夏(冬)令营活动,积极开展国际理解教育,推进中外人文交流发展。(责任单位:市外办、市教委、天津市教育国际交流服务中心、天津国际汉语学院)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部门、各高校要高度重视教育对外开放工作,健全教育对外开放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在教育对外开放战略目标制定、人才培养、干部管理等各项工作中的领导作用。教育、发展改革、商务、外事、公安、人社、市场和质量监督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着力加强宏观管理、部门协调和政策协同。各学校要积极有为、稳妥有序地推动教育对外开放工作。
(二)完善保障措施
加大经费投入,在经费使用及管理上,更多向支持人才倾斜,赋予学校更多自主权,按规定统筹安排相关资金用于支持师生赴国外实习、开展教学实验。天津市高等学校"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专项资金可支持各市属高校开展国际化学科专业建设、国际交流合作等项目。充分发挥"天津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作用,鼓励和支持高校、企业和社会力量设立留学生奖学金。完善来津留学、中外合作办学等政策制度,确保对外开放持续健康发展。
(三)营造良好环境
加大教育对外开放工作宣传力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创新对外宣传方式,将对外宣传工作寓于教育对外交流之中,提高对外宣传水平和推介效果。充分发挥新兴媒体和主流媒体的作用,办好天津教育国际交流网站,打造外宣信息发布平台。完善我市院校海外网络传播体系建设,提升海外传播能力和天津教育国际形象。积极宣传教育对外开放先进事迹、典型案例,推广成功经验,着力营造有利于教育对外开放的舆论氛围。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9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