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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教委 市民政局 市人力社保局 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2018-03-28


         
            
        
      津教委〔2018〕8号
           
        
      市教委 市民政局 市人力社保局 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市教委 市民政局
      市人力社保局 市市场监管委
       
      2018年3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方案
       
      按照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要求,针对我市当前一些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面向中小学生开展以"应试"为导向的培训,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发展规律,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造成学生课外负担过重,社会反响强烈的问题,市委、市政府明确要求迅速遏制当前突出问题,净化教育培训市场环境,保障我市中小学生健康成长。为此,市教委、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市场监管委等部门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联合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通过开展排查摸底、全面整改、督促检查,依法维护学生权益,坚决治理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的行为,加快解决我市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问题,确保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二)工作目标
      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和国家课程方案、课程标准,通过全面摸排、治理整改、专项督查的方式层层推进,重点治理办学行为不规范和非法办学等问题,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确保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二、治理任务和整改要求
      (一)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要立即停办整改。
      (二)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且实际从事校外培训的办学机构,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要指导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要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理。
      (三)坚决纠正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主要指语文、数学等)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四)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五)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坚决查处一些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严厉追究校长和有关教师的责任;坚决查处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并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
      三、治理分工
      (一)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由曹小红副市长任组长,教育部门牵头,民政、人社、市场监管、公安、消防等市级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治理工作。各区要切实负起主体责任,比照市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的构架建立区级专项治理工作机构,形成市、区两级工作机制,全面做好专项治理的组织实施。
      (二)区级教育、民政、人社、市场监管等部门要联合公安、消防、城管和乡镇(街道)等相关部门,密切协作,摸清情况,集中整治。
      (三)区级教育部门负责查处与中小学校和教师有关的增加学生课外负担的不良行为。
      (四)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牵头建立《白名单》,公布无不良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建立《黑名单》,公布有安全隐患、无资质和有不良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
      (五)市、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落实义务教育学校开展学生课后服务政策情况进行逐级督查。
      (六)中小学校负责全面普查登记每一名学生报班参加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情况,为专项治理工作提供重要参考。
      四、治理步骤和要求
      (一)摸底排查阶段(2018年4月底前)
      1.各区教育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专项治理行动举报受理电话和电子信箱,并在市教委报备。
      2.各区教育部门要通过中小学校对每一名学生报班参加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情况进行全面普查登记,为专项治理工作提供重要参考。
      3.各区要通过实地调查和社会举报等多种途径开展摸底排查工作,摸清并梳理各类培训机构的办学地点、举办者情况、经营范围、办学资质等具体信息,建立专项治理工作台账。
      (二)治理整改阶段(2018年7月底前)
      各区在摸清底数的情况下,按照专项治理整改要求开展联合执法。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针对专项治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本着"规范一批、整改一批、取缔一批"的原则对辖区内的各类培训机构进行集中治理。
      1.对于资质健全的校外培训机构重在规范办学行为;
      2.对于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且实际从事校外培训的办学机构,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要加强指导和服务,督促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后继续办学;对于通过整改可以达到办理证照条件的,要建立整改问题台账,指导和督促校外培训机构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待办理相关证照后继续办学;对于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要责令其停止办学并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处理。
      同时,教育部门要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对于中小学校的违规行为,要严厉追究校长和有关教师的责任;对于中小学教师的不良行为,一经查实,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对于中小学校落实义务教育学校开展学生课后服务政策情况要进行认真督查。
      (三)专项督查阶段(2018年7月底前)
      1.市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对各区开展治理情况进行跟踪抽查,对未落实的工作和存在的问题加大督查力度,直至完全达到治理要求。
      2.在集中治理和专项督查的基础上,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牵头建立《白名单》,公布无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建立《黑名单》,公布有安全隐患、无资质和有不良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市级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区政府要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切实负起主体责任,加强领导,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认真做好规范办学行为和集中治理非法办学工作。同时,各区要把握工作重点、细化任务分解,务求把专项治理工作做细、做实、做出成效。
      (二)统筹推进,合力治理。各区要强化责任意识和责任落实,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及时查处取缔违法培训机构,进一步规范教育培训市场秩序。各相关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互相协调配合,合力推进专项治理行动顺利开展。
      (三)依法行政,确保稳定。各区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坚持堵疏结合、治理与规范相结合,保证专项治理行动平稳有序推进。同时,要认真分析专项治理工作中的不稳定因素,加强政策宣传和网络舆情动态管理,会同相关街道做好维稳预案,确保专项治理行动取得实效。
      (四)配强队伍,严明纪律。教育部门要选派熟悉中小学学科教学大纲的专业人员参与专项治理,同时,各单位要选派业务素质高、政治素质好的同志共同参与,密切合作,摸清情况,集中治理,共同做好联合执法工作。对专项治理不认真、整治不彻底,检查责任不落实、组织不得力、执法不严格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及负责人的责任。
       
      附件:1.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联合执法人员名单
       2.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排查统计台账
       3.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现场检查记录
       4.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整改意见书
       5.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合格单位名单(白名单)
       6.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不合格单位名单(黑名单)
       7.中小学生参加学科类校外培训普查登记表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3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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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教委关于印发"双万双服促发展"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8-03-26


         
            
        
      津教委办〔2018〕25号
           
        
      市教委关于印发"双万双服促发展"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教育系统各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市级机关干部大会暨"双万双服促发展"活动动员会有关精神,结合《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营造企业家创业发展良好环境的规定》,营造企业家创业发展良好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进一步树立"产业第一、企业家老大"理念,更好发挥教育系统对企业家的服务功能,制定了《市教委关于"双万双服促发展"活动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落实。
       
       
       
      2018年3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市教委关于"双万双服促发展"活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市级机关干部大会暨"双万双服促发展"活动动员会有关精神,结合《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营造企业家创业发展良好环境的规定》(津党发〔2017〕49号),营造企业家创业发展良好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进一步树立"产业第一、企业家老大"理念,更好发挥教育系统对企业家的服务功能,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深入落实市第十一次党代会和市委十一届二次三次全会部署要求,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牢固树立"产业第一、企业家老大"理念,聚焦实体经济企业和企业家,与贯彻落实《关于营造企业家创业发展良好环境的规定》相结合,与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相结合,与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相结合,发挥教育领域资源优势,强化为企业服务、为企业家服务,激发企业家创新创业活力,推动质量变革、效益变革、动力变革,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提升服务主动性
      面向"双万双服促发展"企业,主动提供服务,积极开展天津市营造企业家创业发展良好环境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市教委服务组定期到包联企业走访,实地了解企业情况,摸清需要解决的问题。在走访过程中,对企业提出问题的处理情况进行反馈。
      (二)加强沟通协调
      加强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沟通,及时传达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部署,反馈市教委的工作成效和遇到的问题。与我市"双万双服"各工作组、服务组以及各区"双万双服"机构建立工作沟通机制。利用好"政企互通服务平台",及时掌握企业发展面临的问题,并提醒组内相关负责同志。协调解决区领导小组无法处理的问题,确保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及时解决。
      (三)提高问题解决效率
      每天至少登录一次"政企互通服务平台",实时掌握企业问题。对于涉及市教委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会同有关责任处室积极推动解决;对于超出职权范围以外的,及时提交对口市级工作组或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解决。对于受理的企业问题,明确办结时限,办理结果及时反馈企业,并听取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如果问题不符合现有政策,需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并得到企业的认可。
      三、组织保障
      (一)健全服务机构
      在市"双万双服"活动领导小组指导下,成立市教委"双万双服促发展"服务组,负责市教委"双万双服促发展"活动整体落实。服务组由市教委主任牵头,分管副主任任组长,成员由市教委有关职能部门组成。做到思想认识、组织领导、政策措施、责任落实、人财物保障全部落实到位。
      (二)完善工作机制
      加强与市"双万双服"活动领导小组、各职能部门、各企业的衔接沟通,强化协调配合。强化例会制度,及时形成工作信息,报送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双万双服促发展"工作纳入考核。
      (三)加强监督考核
      市委、市政府强调市直机关是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第一道门槛",是肩负机关工作责任的"第一重天",是事关天津发展的"第一关联人",肩负着领导机关的"第一责任"。市教委将把"双万双服促发展"活动的企业问题收集率、解决率和满意率等作为重点考核指标,把服务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和"不作为不担当专项治理"中,治庸治懒治怠,以全面从严治党的力度为"双万双服促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附件:1.市教委"双万双服促发展"服务组名单
      2.天津市企业分类服务工作流程图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3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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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2018-2019学年度教学行政历的通知

    2018-03-16


         
            
        
      津教委办〔2018〕20号
           
        
      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2018-2019学年度教学行政历的通知
             
               
      各办学主管部门,各中等职业学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制订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的意见》(教职成厅〔2012〕5号)精神,现将我市中等职业学校2018-2019学年度教学行政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2019学年为52周,其中教学时间40周(含复习考试),寒暑假12周。第一学期于2018年8月27日(周一)开学,2019年1月21日(农历腊月十六,周一)放寒假,教学周为21周;第二学期于2019年2月25日(农历正月二十一,周一)开学,2019年7月8日(周一)放暑假,教学周为19周。
      请各中职学校认真执行教学行政历,不得随意变更。普通中专学校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须征求办学主管部门同意,并向我委中职处报告,经同意后方可调整;区属中等职业学校可根据区教育局的安排进行调整并报我委中职处备案。
       
      附件:1.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2018-2019学年度第一学期教学行政历
       2.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2018-2019学年度第二学期教学行政历
       
       
       
      2018年3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天津市教育委员会职业技术教育中心。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3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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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普职融通的指导意见

    2018-03-12


         
            
        
      津教委办〔2018〕18号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普职融通的指导意见
             
               
      各区教育局,各办学主管部门,各直属学校,各中等职业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意见》(津政发〔2016〕3号),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探索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多元立交的培养机制,建立我市普通高中与中职学校相互融通通道,搭建学生成才"立交桥",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普职融通的意义
      普职融通是全面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全体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创新手段;是转变人才成长观念、建构多元化人才成长立交桥的开拓性工程;是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建立人力资源强市和建设终身学习社会的必然要求。通过开展普职融通,建立普职合作发展的新机制,引导社会、学校与学生树立正确的教育成长观,提升社会对职业教育和职业学校的认可度,为学生健康成长搭建多元化学习平台和良好发展空间。
      二、普职融通的目标任务
      鼓励普通高中与中职学校建立普职融通实验联合体,支持有条件的学校开展普职融通实验探索。总结推广普通高中与中职学校教育互补融通的成功经验,更好地促进普通高中与中职学校沟通衔接,支持高中阶段教育多样化发展,推进普通高中特色建设,巩固提升中等职业教育,建立普通高中教育与中等职业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教育体系。
      三、开展多形式普职融通
      1.开展学生职业体验活动。鼓励有意愿的普通中学学生到中职学校参加职业体验,学生职业体验情况以写实的方式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内容。鼓励普通高中学生在职业体验中学习了解职业技能,形成良好的职业观,树立职业理想。普通中学可根据学生的身心、兴趣、知识与能力特点选择适宜的职业体验内容,逐步探索在有关职业学校、社会各行各业等建成稳定的职业体验基地,利用节假日、双休日组织学生开展职业体验活动。鼓励中职学校建设适合普通中学学生开展职业技能训练的职业体验中心,对全市普通中学开放,并提供相应的职业体验课程。
      2.深化普职学校课程改革。鼓励中小学校开展技能型研究性学习,强化学生职业启蒙教育,提升学生的生活技能、职业认知和创新能力。中职学校要发挥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优势,为普通高中提供企业、社会等校外课程资源,帮助普通高中学生到企业进行职业认知。鼓励在中职学校开设知识拓展类、人文素养类课程,提升学生文化修养。鼓励普通高中积极为中职学校提供文化素质类及音乐、体育与健康、美术类选修课程资源,丰富中职学校的选修课程体系。双方任课教师可通过师徒结对、课堂示范、听课评课、课题研究等方式,实现教科研活动的相互开放,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对口的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可各自选派文化课、专业课等教师到对方学校任教开课、开发课程等,其经历可作为该教师考核晋级的内容。
      3.鼓励普职学校资源共享。鼓励中小学校和中职学校共享实验室、实训场地、图书馆(室)、运动场馆,为培养学生文化素养、人文素养、综合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提供物质条件。鼓励普通高中选择1所或多所中职学校结成对子,每年共同举办艺术节、体育节、技能节、读书节等大型活动,促进普职学校间师生相互交流,相互学习。利用教育信息化平台,鼓励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相互开放并提供学科名师、技能大师的数字化课程资源,实现线下线上优质资源共享。
      四、统筹管理普职融通工作
      1.组织领导。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加强管理指导,加强宣传引导,促进普职学校多样化特色发展。相关学校要增强责任意识和合作意识,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做好学生、家长沟通、宣传工作,认真组织实施。相关学校应强化协同创新,积极探索建立课程建设、评价标准、师资管理等方面新机制,形成可推广、可持续的普职融通工作经验。
      2.经费支持。将普职融通工作列入对各区教育行政部门、中职学校目标考核和发展性评估体系,并纳入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提升办学能力建设项目,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要安排专项经费,积极支持普职融通试点及推进工作,重点补助开发建设适合普职融通的实训耗材、课程资源和承担课程教学的教师培训及课酬等。
      3.服务保障。积极研究探索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学生相互转学工作机制和政策制度。教育行政部门要对相关试点学校相互提供选修课程、共同开发课程资源、合作建设师资队伍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在学校发展性评价、绩效考核等方面予以体现。
       
       
      2018年3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3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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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教委关于印发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201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2018-03-06


         
            
        
      津教委办〔2018〕17号
           
        
      市教委关于印发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201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各中等职业学校:
      现将《市教委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2018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供参阅。
       
       
       
      2018年3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市教委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2018年工作要点
       
      2018年,天津市学校体育卫生艺术和国防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健康天津建设的实施意见》、《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的实施意见》和《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警备区办公室关于深化我市学生军事训练改革的实施意见》,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坚持以评促建、以赛促动、以评比结果运用促进工作的原则,深化我市学校体卫艺工作综合改革,推动学校体育卫生艺术和国防教育工作在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开局之年取得突破性进展。
      一、学校体育工作
      (一)加快推进校园足球工作。深化校园足球改革,推进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试点区和特色学校建设工作,落实相关管理办法和制度文件,完善校园足球教学训练竞赛体系,指导学校合理组织校园足球课余训练。完善校园足球竞赛体系,组织开展校园足球四级联赛,支持教育部做好校园足球"满天星"训练营和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夏令营活动。加强校园足球师资与管理人员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校园足球教练员、骨干教师、校长、裁判员等专项培训。完善校园足球评价机制,对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试点区和2017年遴选的特色学校进行抽查、复核。做好2018-2025年我市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特色学校创建规划。做好选拔优秀足球教练员、教师赴国外培训及协助引进外籍教师到我市足球特色学校任教工作。
      (二)继续强化体育课和课外锻炼。加强体育课程建设,加大对中小学校体育课教学的监测力度,确保体育课开齐开足。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业务能力,提升教学质量。进一步细化和深入实施体育与健康课程、大课间(课间操)和课外体育活动一体化的阳光体育锻炼方案,切实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阳光体育活动落到实处。做好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全面推进中小学生素质拓展课外活动。推进学校体育场地向社会开放工作。
      (三)进一步完善课余训练与竞赛机制。加强体育后备人才学校、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和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建设与管理,构建较为完善的校、区、市三级竞赛体系,开展全市大中小学体育竞赛活动。做好日常竞赛与天津市第十四届运动会及"8421青少年体育训练体系工程"建设学校竞赛项目的有机结合,形成大中小学"一条龙"的培养机制。
      (四)完善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工作。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开展覆盖全体学生的《标准》测试和数据上报工作。对全市16个区和高校学生进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抽测复核,分区和学校进行综合分析形成报告,反馈各区和学校。
      (五)开展学校体育工作专项督导。实施学校体育工作评估和学校体育工作报告公示制度。以《中小学校体育工作评估指标体系》为依据,对中小学校体育的组织管理、教育教学、条件保障、学生体质、监督检查等情况进行评估。按照《高等学校体育工作基本标准》对高校体育工作进行评估。
      二、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
      (一)加强学校健康教育工作。推动落实《普通高等学校健康教育指导纲要》,不断创新形式、落实载体、完善制度,全方位、多途径、多形式开展高校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进一步推进中小学健康教育,扩大健康教育受众面,提升健康教育实施效果。继续组织开展"天津市学校健康教育大讲堂",组织高水平健康教育专家,深入学校开展专题讲座。
      (二)加强学校疾病控制工作。会同市卫生计生委做好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开展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监测与预警,每学期开学起持续四周,实行学校传染病突发事件周报告。贯彻落实《加强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工作的实施方案》,探索医疗保健机构为儿童青少年进行屈光筛查。会同市卫生计生委落实《进一步加强我市高校艾滋病防控工作措施》、《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方案》等相关干预措施。配合市卫生计生委推动适龄儿童预防龋齿窝沟封闭项目。
      (三)继续开展学校卫生队伍能力提升工作。通过现场会形式组织集中调研,交流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以传染病防控和近视眼防控为重点举办学校卫生人员业务培训班。
      三、学校美育工作
      (一)落实开齐开足美育课程。贯彻落实《学校体育美育兼职教师管理办法》,加大资源统筹力度,多渠道破解美育师资短缺问题。以开齐开足美育课程为重点,持续推进全国农村学校艺术教育实验县工作,进一步扩大实验范围,总结、推广实验成果。加强美育课程信息化建设,将优质美育资源输送到偏远农村学校,创新学校美育教育教学方式。加大对中小学校美育课程教学的监测力度,确保美育课程开齐开足。
      (二)搭建美育实践活动平台。坚持开展市、区两级大中小学文艺展演,以合唱节、舞蹈节、器乐节、戏剧节"四节"联动为师生提供展示交流、相互学习的机会。实施"天津市学生艺术团提升计划",建设与现代化学校标准相配套,以合唱、民乐、管弦乐、舞蹈、戏剧为主要门类的一批学生艺术团。做好第五届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活动现场展演阶段的参赛组织工作。
      (三)继续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艺术传承工作。以戏曲、曲艺、年画、飞镲、书法、篆刻、剪纸、诗词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艺术为重点,创建命名第二批中小学校为市级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艺术传承学校。围绕"弘扬华夏文明,传承津沽文化"主题,以每年天津设卫筑城纪念日和中华传统节日为契机,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文化活动。
      (四)全面开展戏曲进校园和高雅艺术进校园活动。会同市委宣传部、市文广局、市财政局,全面实施戏曲进校园活动,争取每年让学生免费欣赏一场优秀的戏曲演出。深入实施高雅艺术进校园活动,组织实施国家级艺术院团、优秀地方艺术院团进校园演出60场。继续举办我市学校"交响音乐日"。
      (五)推进学校美育评价工作。推进中小学生艺术素质测评,建设好测评实验区,进一步完善艺术素质测评指标、内容和相关配套政策。开展中小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自评,实施学校美育发展年度报告制度。
      四、学校国防教育工作
      (一)着力做好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深化学生军事训练改革意见》,切实提高学生国防素质,抓实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工作,确保军训期间的训练安全和食品卫生安全。
      (二)开展形式多样的国防教育活动。举办天津市首届学生军事训练营活动。组队参加第五届全国学生军事训练营。组队参加教育部举办的各项学生军事技能比赛。持续创建国防教育特色学校和示范学校。
      (三)加强队伍建设。落实教育部培训计划,安排我市高校领导干部、军事课教师参加全国领导干部研修班、军事课骨干教师研修班。举办军事课教学比武和新形势下军事课教学研讨会,提高军事课教师的专业理论水平,进一步提升教学质量。
      (四)加强教育系统双拥、人防工作。落实人民防空法,举办学生人防演练现场会,提升学生的应急自救能力。加强军民共建,推动军民融合协同发展。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3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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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教委关于印发2018年天津市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2018-02-28


         
            
        
      津教委办〔2018〕13号
           
        
      市教委关于印发2018年天津市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办学主管部门,各有关普通高等学校,各成人高等学校,各高职院校,各中等职业学校:
      现将《2018年天津市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行业(部门)、本地区、本学校的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2018年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18年天津市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工作要点
       
      总体工作要求:深入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依据2018年天津市教育工作要点部署,推进国家现代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示范区建设,创新体制机制,提高办学质量,实施"五业联动",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实施"职继协同",加快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实施"奋进之笔,得意之作",搭建技术技能人才成长"立交桥",努力建设世界一流的现代职业教育和国内领先的继续教育,服务国家战略,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服务现代化天津建设。
      一、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健全德技并修、工学结合的职业教育育人机制,构建一体化德育教育体系。加强学风、教风、考风、班风、校风"五风"建设,打造"安教乐道"品牌。提升职业文化环境,营造品味校园环境,继续实施"一线一物一馆一中心"建设,促进优秀企业文化与校园文化深度融合。
      注重学生文化素质、科学素养、合作交流能力、综合职业能力、创新创业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培养。开展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海外实习拓展活动,学思结合、理实结合、知行合一。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融入课程和教材。弘扬工匠精神,将学生职业技能提高和职业精神培养融合。推行模块化通识课程建设。开展"工程实践创新项目(EPIP)"教学试验。深化"职业院校众创空间"建设。
      二、推进示范区升级版建设
      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意见》,以及教育部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共建国家现代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示范区协议》,推进11项重点工程及相关重大项目建设,推出一批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建设成果。完善工作机制,深化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创新试验区(示范区)联盟、国家中西部地区职业教育师资培训中心、国家职业教育教学资源开发与制作中心等项目建设。积极引进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落户天津,提高职业教育教学质量和创新能力。巩固和完善京津冀协同发展职业教育产教对接平台和机制,加强京津冀职业教育科研、教研联盟建设,支持雄安新区和河北省承德市、青龙县、威县职业教育发展。推动天津职业教育中西部地区合作交流工作,深化援助新疆和田、西藏昌都、青海黄南、甘肃甘南、云南滇西等职业教育项目,继续开展宁夏、内蒙古等地区合作项目。
      推进职业技术教育中心转型升级。结合示范区理论和实践课题,聚集区域内外职业教育资源,开展实践探索、理论研究、经验总结、成果推广,打造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研究高地。完善示范区建设经验和成果总结与推广机制。
      三、完善现代职教体系建设
      建立和完善从中职、专科、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应用型本科到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技术技能人才系统化培养体系,构建学生多样化选择、多路径成长的"立交桥"。研究制定中职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深化中职高职五年系统培养、中职高职衔接培养、高职本科联合培养、竞赛获奖学生强技培养模式改革,扩大招生规模,优化专业布局,提高培养质量。探索普通本科高校应用型专业招收职业院校毕业生有效途径,培养高端技术技能人才。
      推进中德应用技术大学协同培养试验。探索集团化、区域化的职业教育协同培养体系建设。建立职普融通实验联合体,支持有条件的学校开展职普融通实践探索。依托中职学校,建设一批职业启蒙、素质拓展、技术体验、技能学习中心。广泛开展职业培训。
      四、开展"五业联动"创新
      持续办好"五业联动"高端讲堂,全面推进"五业联动"。广泛开展职业院校同国际知名企业、中小科技型企业、知名高校合作,以专业(群)建设为龙头,带动职业院校密切产教融合,深化校企合作,全面提升办学质量和服务能力。瞄准区域支柱型产业、战略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和民生事业,实施职业院校示范专业点建设。深入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探索建立与现代学徒制相适应的教学运行管理、质量监控保障体系。
      支持院校与行业、企业组建职业教育集团,转型升级现有职教集团,建设国家骨干性职教集团。完善现有,加快建设,实现市级职业教育专业(类)行业指导委员会和通识类课程教学指导委员会领域性全覆盖,提升针对行业急需的职业人才培训质量。
      五、实施现代化建设和国际化提升
      启动市委、市政府"双一流"项目,建设世界一流的现代职业教育,支持中德应用技术大学建设世界一流应用技术大学,启动12所世界先进水平高职学院建设工程,推进10所左右中职国际领先学校建设,重点建设30个对接服务我市重点产业群的优质专业群、50个国内顶尖骨干专业。实施职业院校提升办学能力项目建设,推动实施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发展工程规划项目建设。开展教学成果评审工作。推进国际化专业教学标准建设,推进国际化综合要素深度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提升教学设施设备的国际通用性水平,开发一批融入国际先进工艺流程、技术及服务标准的教材和教学资源。提高职业院校规范化、信息化、国际化管理水平。高质量引进国际先进经验和优质资源,开展国际合作项目。
      服务"一带一路",设立"鲁班工坊研究与推广中心",发挥泰国、英国、印度、印尼"鲁班工坊"引领示范作用,继续支持有条件的职业院校在海外设立"鲁班工坊"。鼓励职业院校在海外建立拓展实习基地。
      六、加快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
      推进职业院校信息化建设计划,开展职业院校数字化校园达标和提升建设,建设高水平信息化教学环境。引进和整合优质资源,推进微课程教学应用。继续建设主导专业群优质教学资源库,完善资源平台群和信息化管理平台。加强区域职业院校专业、课程、教师共享机制建设。继续推进职教集团信息化建设,推动职业教育虚拟仿真实验实训平台、创新创业教育服务平台建设。
      提升职业院校信息化应用水平,开展院校管理者和教师的信息技术应用培训,办好教师信息化教学大赛。探索"大数据"职业教育质量监测与评价方式。
      七、推动职业院校规范化管理
      落实教育部职业院校管理水平提升行动计划,坚持教学改革和规范管理相结合。深入推进中职学校教学诊断与改进工作,实施中等职业学校教育质量评估年度报告制度。推进高职三年行动计划,提升高职院校年度质量报告水平。开展职业院校专业诊改,开展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评估和高等职业院校适应社会需求能力评估。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办学,探索各种类型混合所有制模式改革,激发职业教育办学活力。围绕学校办学特色,开展专题培训,加强队伍和平台建设,讲好职教生动故事,厚植院校品牌根基。
      八、办好第十一届职业技能大赛
      坚持创新办赛、内涵办赛、节俭办赛、安全办赛,提升大赛国际影响和主赛区服务水平,高质量举办2018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和职业教育活动周等活动。完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博物馆及数字化博物馆,营造竞赛文化。加强职业院校参加世界技能大赛培训基地项目建设,引进国际知名赛项品牌,开展赛项国际化交流。办好天津市职业院校学生技能大赛,强化市赛与"国赛"、"世赛"对接,建设和完善长效机制。高水平推进赛项资源转化,加强国赛成果转化中心建设,服务师生"教"与"学"。
      完善天津市职业院校教师技能大赛机制,提高教师实践教学能力,搭建教师专业教学交流与沟通平台。提升教师开展创新创业教育、职业生涯教育和就业指导教育水平。推动京津冀及中西部区域职业院校联合办赛机制建设。
      九、加强名师名校长培育
      制定职业院校师资队伍建设指导意见,推行新教师"上岗、适岗、胜岗"三阶段的培养机制建设,推进职业院校教师五年一轮次的系统化培养机制和专业课教师定期到企业实践制度。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依托相关高校、职业院校和企业,共建"双师型"、"双栖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建设优秀创新创业导师人才库。
      加大职业教育境外招才引智力度。加强国内外顶尖专家、专业骨干、新教师和兼职教师等的引聘和培养,组建国际化专兼结合的共享型教学团队。继续实施职业院校教学和管理骨干海外培训项目。启动天津市职业院校名师、名校长评选认定工作,研究制定专业领军人物引进标准。
       
      十、加强终身教育实施载体建设
      深化天津广播电视大学转型升级,加强终身学习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升远程教育服务能力。推进天津市终身教育学分银行建设,继续发放市民终身学习卡。提升城市职业学院职教集团服务中心城区的作用,完善环城、城郊、滨海社区型职教集团建设,增强服务终身学习型社会能力。
      加强国家级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示范县的建设,创新思路,发挥作用。围绕生态文明建设,积极发展以"都市农业"为代表的现代农业职业教育。加强社区学院和职成教中心建设,引导区政府加强街道社区学校和乡镇街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建设。
      十一、增强社区教育发展活力
      实施职继协同、双周推进,助力继续教育创新发展,推动高校继教学院和成人院校转型升级,探索推进混合式学习方式,提高成人学历与非学历教育质量。落实《市教委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天津市社区教育发展的意见》,发挥天津市社区教育指导中心和国家级社区教育示范区、实验区的示范辐射带动作用,加强各区社区教育工作。
      办好天津市第十二届社区教育展示周暨2018年全民终身学习活动周。推动终身教育、学习型城市建设、社区教育等相关理论研究和经验总结,加强对市级社区教育实验项目的调研和指导。
       
      十二、加快发展老年教育
      落实《天津市贯彻落实老年教育发展规划(2016-2020年)实施方案》。发挥天津市老年人大学引领示范作用,推进"老年开放大学"建设。推动各区大力发展老年教育,完善区内老年教育三级办学体系,推动各区建设高水平老年大学,推进示范性老年大学建设。
      丰富老年教育的内容和形式,提升老年教育机构服务能力,探索养教结合新模式,加强老年教育研究和资源建设, 做好远程老年教育的学习支持服务。
       
       
       
       
       
       
       
       
       
       
       
       
       
       
       
       
       
       
       
       
       
       
       
       
       
       
       
       
      抄送: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职业技术教育中心。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2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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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教委关于印发建立健全推进工作落实长效机制方案的通知

    2018-02-08


         
            
        
      津教委〔2018〕1号
           
        
      市教委关于印发建立健全推进工作落实长效机制方案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各直属学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抓落实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推进工作落实长效机制的意见》(津党发〔2017〕8号)要求,全面落实目标责任制,建立和完善制度机制,突出重点抓落实,强化监督检查,推进各项工作有力有效落到实处,研究制定了《市教委关于建立健全推进工作落实长效机制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经市教委2018年第1次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
      机关各处室要严格按照《方案》抓好工作落实,市教委直属单位、直属学校结合本《方案》,建立本单位推动工作落实长效机制。
       
       
       
      2018年2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市教委关于建立健全推进工作落实长效机制的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抓落实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推进工作落实长效机制的意见》(津党发〔2017〕8号)、《关于开展不作为不担当问题专项治理方案》(津党厅〔2017〕10号)和《市政府系统开展作风纪律专项整治方案》(津政发〔2017〕7号)部署和要求,建立健全规范、协调、高效、长效的抓落实工作运行机制,进一步明确责任,强化过程监管,确保令出必行、落地生根,制定本方案。
      一、建立健全清单管理机制
      (一)突出落实重点
      抓重点任务落实,必须要突出抓好以下重点:
      1.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决策部署和重要文件制定的政策措施、重要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注的重点问题,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确定的督办事项,中央国家机关要求落实的事项。
      2.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市委常委会工作要点和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目标任务,全市重要会议和重大专题活动议定事项。
      3.市委、市政府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文件部署的工作和市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同志重要批示、交办事项和调研时提出的任务要求。
      4.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提案。
      5.委党组会、主任办公会决定、专题会决定的事项。
      6.委领导重要批示件、交办的重要事项。
      (二)实行任务清单管理
      建立任务清单,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和责任人,狠抓落实。新增的重点工作,根据实际情况,随时添加。任务清单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目标、进度的,经委领导研究决定后,进行调整。对未列入重点任务清单的有关工作,各处室(单位)按照"三定"方案以及委内明确职责,抓好落实。
      1.全委综合重点任务清单。年初,围绕重点工作任务,办公室牵头提出全委重点任务分解清单建议方案。经征求意见确认后,形成全委重点任务分解清单,各责任部门负责落实。
      2.全委专项重点任务清单。围绕重点工作任务,有关部门牵头制定全委专项任务清单,负责组织推动落实。
      3.领导牵头重点任务清单。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牵头谁协调"的原则,在全委重点任务清单基础上,根据委领导分工分管,责任部门形成委领导牵头重点任务清单。
      4.党组会、主任办公会等重要会议议定的重点工作清单。党组会、主任办公会等重要会议议定的重点工作,责任处室按照会议和委领导要求细化抓落实工作清单。
      5.处室重点任务清单。在全委重点任务清单基础上,处室(单位)按照任务分工,细化分解各项任务,落实牵头部门、责任部门,层层压实责任、层层传递压力。
      二、建立抓落实工作机制
      (三)建立一张图表抓落实机制
      制作统一推进工作落实清单一览表,涵盖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措施清单、成果清单"四个清单"内容,进一步细化推动落实的时间表、路线图和责任人,做到责任主体、目标任务、工作标准、时限要求"四明确"。
      (四)建立重点任务推动落实机制
      完善动员部署、定期调度、中期推动、年终总结的组织推动机制。年初召开全委重点工作任务部署会。每月召开重点工作推动会,听取工作进展,研究解决工作问题。每季度召开重点工作调度会,系统总结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和处室(单位)要求,不定期召开协调推动会。各处室(单位)每周应围绕重点工作落实召开例会,交流工作情况,研究工作措施,有序推进工作。
      (五)建立抓落实专人管理机制
      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具体抓落实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组织推动抓落实各项工作。各处室(单位)可指派专人推动工作落实。各处室(单位)在抓落实过程中,应做好清单一览表、月度自查自评表、绩效考核有关材料准备以及表格填报、佐证材料档案建立等日常工作痕迹积累。
      (六)强化重点任务归档机制
      加强佐证材料档案管理。按照重点任务清单,责任处室(单位)分类建立档案,做好落实过程资料、出台政策、制发文件等佐证材料日常收集,作为市委、市政府督查检查的重要资料依据。实行重点任务一事一档。各处室(单位)贯彻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要求,以及市领导批示督办事项情况,按照一事一档标准建立专门档案。
      (七)完善督办落实机制
      根据任务清单,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牵头谁协调"的原则,分管领导加强督促,责任处室(单位)负责人强力督办,具体负责人强化工作实效,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督办落实机制。要通过月度、季度定期对账等方式,有效推动工作落实。同时,充分发挥市教委办公室在抓落实中督查督办的推动作用。定期开展重点工作专项督查,重大事项跟踪督查。
      对重要工作和重大项目实施的总体情况,实时进行通报。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布。
      (八)健全反馈通报机制
      各处室(单位)及时反馈、定期汇报抓落实情况。各责任部门定期要对所承担重点工作的实施进度、存在问题、对策建议,以及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情况进行梳理汇总,向分管领导同志报告;分管领导同志每季度向主要负责同志报告重点工作进展情况。重大决策,责任处室定期向党组会、主任办公会报告。
      建立通报机制。对抓落实工作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总结经验,交流推广,通报表扬;对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
      三、完善落实考核问责机制
      (九)加强抓落实成果应用
      年度全委重点工作任务和动态添加重点任务按完成时间节点和完成效果逐项考核。各处室(单位)按要求定期形成工作报告,送牵头处室。牵头处室进行汇总,按要求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转市教委不作为不担当专项治理办公室、作风纪律专项整治办公室。适时启动抓落实与绩效考核挂钩。
      (十)严格开展考核问责
      对于没有按时按质完成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被市委、市政府问责的,直接进行问责;对于市委、市政府没有问责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对于没有配合好市各有关部门开展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问责。
      (十一)探索目标管理责任和绩效综合考评模式
      探索合理分配权重,量化考评标准,形成责任链接无缝的综合考评指标体系,综合考评全程动态管理、动态评价,注重落实实绩。
      四、相关要求
      (十二)强化依法行政
      恪守依法行政基本要求,确保各项工作于法有据,工作执行规范有序,在法治轨道上抓好工作落实。
      (十三)强化责任主体
      市教委党组、委领导班子对抓落实负总责。主要负责同志是抓落实第一责任人,带头抓落实;分管负责同志是抓落实的直接责任人,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分管领域工作的落实。各处室和各单位是抓落实的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处室、本单位抓落实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推进落实。市教委办公室强化统筹督办责任。各单位要强化组织实施责任,责成相关部门履行统筹督办责任。
      各处室(单位)要强化"谁主管谁负责、谁牵头谁协调",抓好具体责任领域工作落实。对分管或本单位、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应当自主决定的事项,做到主动担当、主动抓好落实,力戒事事等待领导指示、批示和意见。
      (十四)强化工作作风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我市实施细则,深化工作作风。按照工作目标任务和时间要求,本着"往前赶,马上办"的原则统筹安排,紧盯目标进度,创新工作方式,强化执行效力。要提高办文效率,把好政策关、质量关、行文关、文字关、舆情关。要严格落实限时办结,特别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文件等,须按时限要求制定贯彻落实意见。要加强会议统筹,注重会议实效,已经以文件形式部署的工作一般不再召开会议进行部署。要坚持勤政廉政,对审批的请示事项必须深入研究,须提出明确意见,一般不能简单圈阅。要严明纪律规矩,时刻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干净干事、廉洁高效。
      (十五)强化运转协调
      对职权范围内能协调解决的问题,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牵头谁协调"的原则,敢于负责,不推诿不扯皮。对需多个部门落实的决策部署,牵头部门要主动而为,加强统筹,跟踪进度,确保任务落实到位;相关责任部门要积极配合,按要求和时限完成所承担的任务。
       
      附件:市教委工作落实清单(样表)
       
      抄送:市教育招生考试院,各普通高等学校,各高职院校,各区教育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2月8日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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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教委转发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的通知

    2018-01-31


         
            
        
      津教委〔2018〕2号
           
        
      市教委转发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天铁集团教委: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整体提升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水平,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教育部在总结各地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试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经认真研究修订,制定了《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现将《教育部关于印发<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的通知》(教基〔2017〕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区实际遵照执行。
      市教委就贯彻落实教育部《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1.各区要将落实《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作为义务教育学校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举措,切实抓出成效。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推进教育公平,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推动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
      2.各区要将落实《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摆在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位置,全面改进和加强义务教育学校管理工作,促进学校规范办学、科学管理,整体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加快推进教育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现代化。
      3.各区要将《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转发至所有义务教育学校,落实各项管理标准,使广大校长和教师充分了解基本要求,掌握精神实质。要部署所有义务教育学校聚焦《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目标任务,认真制定落实方案,一校一案,对标研判,依标整改,确保逐校覆盖。
      4.各区要逐步形成"标准引领、管理规范、内涵发展、富有特色"的良好局面。《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是对义务教育学校管理的基本要求,适用于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各区要结合本区实际,在实施过程中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步实施、逐步完善,促进每一所学校提升治理水平,办出特色。
      5.各区要加强督导检查,使《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在每一所学校落实。要将落实《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与正在实施的天津市义务教育学校现代化建设标准(2016-2020年)评估验收工作紧密结合。已经评估验收的学校要对照《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依标整改。没有评估验收的学校,督导部门要按照《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完善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和标准。确保2020年我市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全面达标,接受社会监督。
       
       
       
      2018年1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教育部关于印发《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的通知
       
      教基〔201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整体提升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水平,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在总结各地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试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经认真研究修订,现正式印发《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请结合本地实际遵照执行。
      《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是对义务教育学校管理的基本要求,适用于全国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对标研判、依标整改,切实做到"一校一案",全面改进和加强义务教育学校管理工作,促进学校规范办学、科学管理,整体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加快推进教育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现代化。
       
       
       
      教 育 部
      2017年12月4日
       
       
       
       
       
       
      抄送: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天津市中小学教育教学研究室。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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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教委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8-01-23


      市教委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办好特殊教育的要求,落实国家《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进一步提升我市特殊教育水平,制定《天津市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市教委 市编办 市发展改革委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人力社保局
      市卫生计生委 市残联
      2017年1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办好特殊教育的要求,落实《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lt;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gt;的通知》(教基〔2017〕6号),进一步提升特殊教育水平,持续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发展,结合我市特殊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围绕扎实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天津的实施,按照市第十一次党代会部署要求,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为目标,切实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坚持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办好特殊教育,全面提升特殊教育发展水平,为全面建成高质量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奠定坚实基础。
      二、重要意义
      天津市委、市政府始终高度重视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坚持"三个纳入"、"两个同步"工作方针。2010年,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同年,市教委制定了《天津市特殊教育学校现代化建设标准》,2012年,我市特殊教育学校全部完成达标建设任务,特殊教育与其他各类教育同步、均衡、协调、优质发展,为残疾儿童少年营造了良好的教育环境。2014年,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天津市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通过实施提升计划,我市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进一步提高。特殊教育经费投入不断增加,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每生每年不低于6000元,本市户籍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实现免费教育。实施特殊教育资源教室建设项目,提高随班就读质量。开展医教结合和送教上门特殊教育改革实验区工作。组织特殊教育校长教师培训,切实提高教师教育教学和康复训练的能力。
      取得成绩的同时,我市特殊教育工作还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特殊教育学校两头延伸任务不断加重,教师专业化水平不能很好适应这一需求;特殊教育学校没有明确的教职工编制标准;特殊教育质量尚需提高,随班就读工作需要更深层次推进;残疾学生就学后融入社会的能力有待提升;全社会对于融合教育的普遍认识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实施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是践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残疾人一个也不能少重要要求的具体行动,是保障和改善民生、增进残疾人家庭福祉、全面建成高质量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推进教育公平、实现教育现代化、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任务,是巩固一期成果、满足残疾人群体不断增长的教育需求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实施第二期提升计划的重要意义,履职尽责,攻坚克难,持续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发展。
      三、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1.坚持分类指导,有序推进。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结合实际,因地制宜,选择发展路径,着力解决特殊教育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
      2.坚持统筹推进,普特结合。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为主体、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送教上门和远程教育为补充,全面推进融合教育。普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责任共担、资源共享、相互支撑。
      3.坚持尊重差异,多元发展。尊重残疾学生的个体差异,注重潜能开发和缺陷补偿,提高特殊教育的针对性。促进残疾学生的个性化发展,为他们适应社会、融入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4.坚持普惠加特惠,特教特办。普惠性教育政策和工程项目要加大支持特殊教育的力度。根据特殊教育实际,专门制定特殊的政策措施,给予残疾学生特别扶助和优先保障。
      5.坚持政府主导,各方参与。落实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发展特殊教育的责任,积极构建由政府统筹,各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学校、家庭和社会相互配合。
      (二)总体目标
      巩固特殊教育提升计划一期成果,各级各类特殊教育普及水平全面提高,以区为单位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5%以上。促进特殊教育向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两头延伸,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和送教上门的运行保障能力全面增强。建立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富有爱心的特教教师队伍,特殊教育学校全面落实国家课程教材体系,普通学校随班就读质量整体提高,特殊教育质量全面提升。
      (三)重点任务
      1.完善特殊教育体系。全面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提高巩固水平,解决实名登记的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学问题。加大力度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加快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稳步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
      2.增强特殊教育保障能力。统筹财政教育支出,倾斜支持特殊教育。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全面改善特殊教育办学条件。全面加强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建设。健全特殊教育教师编制动态调整机制和待遇保障机制。进一步提高残疾学生资助水平。实行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从义务教育到高中阶段教育的12年免费教育。
      3.提高特殊教育质量。促进医教结合,建立多部门合作机制,加强专业人员的配备与合作,提高残疾学生评估鉴定、入学安置、教育教学、康复训练的有效性。加强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培训,提高专业化水平。增强特殊教育教科研能力,加强特殊教育学校教学资源建设,推进课程教学改革。
      四、主要措施
      (一)提高义务教育普及水平
      以区为单位,加强教育部门与残联沟通,逐一核实义务教育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数据,建立档案,通过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普通学校就读、儿童福利机构(含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特教班就读、送教上门等多种方式,落实"一人一案",做好教育安置。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就读和接受送教上门的残疾学生纳入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学校完善校级学籍管理制度,推进学校依法治校,提升学校管理水平。
      以区为单位统筹规划,在一期提升计划资源教室建设基础上,依据《天津市普通学校特殊教育资源教室建设指南》,其他招收残疾学生5人以上的普通学校也要逐步建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研究制定我市随班就读管理办法。创新随班就读教育教学与管理模式,建立全面的质量保障体系。加强对农村随班就读工作的指导。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继续办好特教班或特殊教育学校。
      发挥特殊教育学校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骨干作用。对不能到校就读、需要专人护理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采取送教进社区、进儿童福利机构、进家庭的方式实施教育。以区为单位完善送教上门制度,落实送教上门服务专项补贴制度,专项补贴从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专门用于送教教师(医师)工作补贴和交通补助等,确保送教服务规范、有效开展。
      (二)加快发展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
      支持普通幼儿园接收残疾儿童。在特殊教育学校应设置学前部或附设幼儿园,在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开展学前康复教育。鼓励各区整合资源,为残疾儿童提供多种形式的早期康复教育服务。为学前教育机构中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提供功能评估、训练、康复辅助器具等基本康复服务。
      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通过随班就读、举办特教班等形式扩大招收残疾学生的规模。招生考试机构参照有关规定为残疾学生参加中考提供合理便利。依托现有特殊教育和职业教育资源,集中力量办好天津市聋人学校、天津市视力障碍学校和天津城市职业学院聋人高职班、天津理工大学聋人工学院。加强职业教育,支持校企合作,使完成义务教育且有意愿的残疾学生都能接受适宜的中等职业教育。
      普通高等学校积极招收符合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进行必要的无障碍环境改造,给予残疾学生学业、生活上的支持和帮助。统筹残疾人高等教育资源的布局,支持高校增设适合残疾人学习的相关专业,增加招生总量。
      支持普通高校、广播电视大学、成人高校等面向残疾学生开展继续教育,支持各种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拓宽和完善残疾人终身学习通道。加强就业指导,做好残疾人教育与就业衔接工作。实施《"十三五"残疾青壮年文盲扫盲行动方案》,多种形式开展残疾青壮年文盲扫盲工作。
      (三)健全特殊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继续提高特殊教育学校经费保障水平。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每生每年不低于6000元,到2018年生均公用经费达到10000元标准。现有标准高于以上标准的,不得降低经费保障水平。义务教育阶段随班就读、送教上门残疾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参照特殊教育学校标准执行。继续落实本市户籍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免费教育。制定学前、高中阶段和高等教育的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时,重点向特殊教育倾斜。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设立专项补助资金,加强特殊教育基础能力建设,改善办学条件。
      加大残疾学生资助力度。义务教育阶段在"两免一补"的基础上,针对残疾学生特殊需要,统筹资源倾斜支持残疾学生,提高补助水平。学前教育和高等教育阶段优先资助残疾学生,逐步加大资助力度。建立完善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补助政策。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特殊教育学校,支持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向残疾人提供特殊教育。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捐资助学。
      (四)健全特殊教育专业支撑体系
      各区要建立由教育、卫生、康复、心理、社会工作等方面专家组成的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健全残疾儿童入学评估机制,完善教育安置办法。建立部门间的信息交流共享机制。
      健全各区特殊教育指导(资源)中心制度机制,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能,为本区提供特殊教育指导和支持服务。市、区教研室要配备专职和兼职特殊教育教研员。鼓励普通高校发挥作用,积极促进我市特殊教育工作的开展。支持普通高校特殊教育教学成果转化。建立健全志愿者扶残助学机制。发挥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在未入学残疾儿童少年信息收集、送教上门、社会活动等方面的支持作用。加强家校合作,充分发挥家庭在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和康复中的作用。
      (五)加强专业化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
      支持师范类院校和其他高校扩大特殊教育专业本科招生规模,提高培养质量。鼓励相关高校开设特殊教育相关学科方向领域,培养研究生。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加强学前、普通高中及职业教育的特教师资培养。支持具备条件的普通高校发挥自身优势特色,修订完善人才培养方案,在相关专业开设特殊教育课程。在教师资格考试中要含有一定比例的特殊教育相关内容。加大师德师风建设。加大培训力度,对特殊教育教师实行每年不少于96学时的全员培训。"国培计划"加强特殊教育学校校长和骨干教师的培训。市级承担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培训,区级承担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教师、资源教师和送教上门教师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根据特殊教育学校寄宿生多、残疾类别和程度有差异、安全监管任务重、教育管理难度大、教职工工作量大等特点,制定出台天津市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合理核定编制,配齐配足教师。为招收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配备专兼职资源教师。完善特殊教育津贴等工资倾斜政策,特殊教育津贴比例按照基本工资的25%确定,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适当倾斜。对普通学校承担随班就读教学管理任务的教师,在绩效工资分配上给予倾斜。为送教上门教师、承担"医教结合"实验相关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交通补助。根据特殊教育的特点,在职称评聘体系中建立分类评价标准。将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教师职务(职称)评聘工作纳入当地教师职务(职称)评聘规划,拓宽晋升渠道。关心特教教师的身心健康,表彰奖励要向特殊教育教师倾斜。
      (六)大力推进特殊教育课程教学改革
      严格执行盲、聋和培智三类特殊教育学校义务教育阶段课程标准(2016版),使用教育部指定的各科教材。开展新课标新教材的全员培训。加强学前、高中及职业教育课程资源建设。完善特殊教育质量监测制度,探索适合残疾学生发展的考试评价体系。推进差异教学和个别化教学,提高教育教学的针对性,促进学生功能补偿和潜能开发,为学生更好的适应和融入社会奠定基础。
      巩固并完善资源教室建设项目。指导学校建立资源教室的管理和使用制度,发挥资源教室辐射作用,推广典型经验,为有特殊需求的学生提供个别化教育和康复训练。
      继续开展"医教结合"实验,推广"医教结合"实验研究成果,根据特殊教育学校康复和教学实际需求,实施特殊教育仪器设备提升项目。探索教育与康复相结合特殊教育模式,提升残疾学生的康复水平和适应社会、融入社会的能力。
      加强特殊教育信息化建设和应用,积极组织开展远程教育教学活动,满足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学校开展以校为本的教育教学研究需求。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图书配备,开展书香校园活动,培养残疾学生良好阅读习惯。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的实施工作,把提升计划的实施列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和相关部门年度任务,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二)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强统筹,健全多部门协调联动的特殊教育推进机制,明确教育、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残联等部门的任务,形成工作合力。深化用人制度改革,探索学校、医院、康复机构之间人才资源共享的途径和方法。
      (三)营造关心和支持特殊教育的氛围。广泛宣传实施特殊教育提升计划的重要意义,宣传特殊教育改革发展成就和优秀残疾人典型事迹,引导学生和家长充分认识特殊教育对于促进残疾人成长成才和终身发展的重要作用。动员社会各界采用多种形式,扶残助学,提供志愿服务,形成关心和支持特殊教育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督导检查。2017年开始,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将对我市一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并对第二期提升计划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督导评估。各区要建立督导检查和问责机制,将提升计划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纳入政府工作考核体系。
      抄送: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2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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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教委 市人力社保局 市市场监管委 市审批办关于印发天津市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8-01-19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津教委规范〔2017〕11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市教委 市人力社保局 市市场监管委 市审批办关于印发天津市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人力社保局、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各高等学校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法精神和《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做好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7〕36号)和《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20号)的要求,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市场监管委、市审批办共同研究制定了《天津市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市教委 市人力社保局
      市市场监管委 市审批办
      2017年1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教育部等三部门制定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选择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四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始终把培养高素质人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第二章 学校设立
       
      第六条 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设立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应当纳入地方高等学校设置规划,按照学校办学条件和学科专业数量核定办学规模。
      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第七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注册资本数额要与学校类别、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
      第八条 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具备与举办学校的层次、类型、规模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其净资产或者货币资金能够满足学校建设和发展的需要。
      第九条 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二)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
      (三)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二)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三)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一条 申请筹设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的名称、地址或者姓名、住址及其资质,筹设学校的名称、地址、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培养目标、办学形式、内部管理机制、党组织设置、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设立学校论证报告。
      (三)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应当包括社会组织的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决策机构、权力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决策机构、权力机构同意投资举办学校的决议;社会组织开办满2年的,应提交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社会组织近2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举办者是个人的,应当包括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个人存款、有本人签名的投资举办学校的决定等证明文件。
      (四)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五)民办学校举办者再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还应当提交其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现有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校园土地使用权证、校舍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现有民办学校开办满2年的,应提交近2年年度检查的证明材料,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
      (六)有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应当提交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出资计入学校注册资本的,应当明确各举办者计入注册资本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申请筹设营利性学校的,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筹设期内不得招生。
      第十二条 申请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正式设立申请报告。
      (二)筹设批准书。
      (三)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提交材料同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三)项。
      (四)学校章程。
      (五)学校首届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教职工党员名单。
      (七)学校资产及其来源的有效证明文件。
      (八)学校教师、财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直接申请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须提交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材料、第十二条除第(二)项以外的材料。
      有两个以上举办者的,还应当提交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四条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并应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利用国有资产参与举办的,还应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经审批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到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市区两级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统一设置综合受理窗口,按照"单一窗口、综合受理、部门协同"的办理机制,实现"一表式审批""一次性审批"。
      第十六条 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要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建立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同时建立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
      营利性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第十八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董事会成员应不少于5人。
      营利性民办学校董事长、董事名单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董事会、行政机构、校长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设立和行使职权。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根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
      第二十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事会中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1/3,主要履行以下职权:
      (一)检查学校财务。
      (二)监督董事会和行政机构成员履职情况。
      (三)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职情况。
      (四)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有犯罪记录、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者不得在学校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任职。一个自然人不得同时在同一所学校的董事会、监事会任职。
      第二十二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切实加强党组织建设,强化党组织政治核心和政治引领作用,在事关学校办学方向、师生重大利益的重要决策中发挥指导、保障和监督作用。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董事会和行政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第四章 教育教学
       
      第二十三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高质量和特色办学,以培养人才为中心,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
      第二十四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抓好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教学,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深入开展理想信念、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传统文化、民族团结教育,引导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二十五条 实施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应当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科学开展保育和教育活动。
      第二十六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属地教育行政或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备案。其中,本科、专科高等学校以及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营利性民办学校招收学历教育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对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营利性民办学校招收境外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或者相关专业技能资格。学校应当依法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鼓励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教职工建立企业年金。
      营利性民办学校聘任外籍教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章 财务资产
       
      第二十八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学校应当独立设置财务管理机构,统一学校财务核算,不得账外核算。
      第二十九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或者预算数代替实际支出数。
      第三十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
      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保障教职工待遇以及学校的建设发展。
      第三十一条 实施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学期或者学年收费,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30天后执行。
      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违规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摊派费用或者集资。
      第三十二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财务专户,出具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学校应当将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团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学校经费预算。
      第三十三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
      第三十四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得抽逃注册资本,不得用教育教学设施抵押贷款、进行担保,办学结余分配应当在年度财务结算后进行。
      第三十五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负总责。
      学校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明确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保障学校师生权益、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六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对涉及学生、教师切身利益的或者需要社会知晓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学校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三十七条 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内容应当执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年度报告信息、行政许可信息以及行政处罚信息等信用信息。
      第三十九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通过学校网站、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和设施,重点公开学校基本信息、章程及管理规定、招生简章和广告、收费项目和标准、年检结果、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
      除学校已经公开的信息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其他信息。
       
      第七章 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产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审批。
      营利性民办本科高等学校分立、合并、名称变更由教育部审批,其他事项变更由市人民政府核准。
      第四十一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变更事项经审批机关批准、核准后,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二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应当制定实施方案和应急工作预案,并按隶属关系报学校主管部门,保障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权益不受影响。
      第四十三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财产清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处理,切实保障学校师生和相关方面的权益。
      第四十四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将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印章交回原审批机关,将营业执照正副本缴回原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五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等重大事项变更,学校党组织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对学校党组织的变更或者撤销作出决定。
       
      第八章 监督与处罚
       
      第四十六条 市和区教育、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实施年度检查制度。市场监管部门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实施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第四十七条 市和区教育、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对营利性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实施监管,对于使用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发布虚假招生简章的民办学校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八条 市和区教育、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加强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和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开展督导和检查,组织或者委托社会组织定期进行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第四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对实施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执行电子学籍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对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十条 市和区教育、人力社保及其他相关部门通过实施审计、建立监管平台等措施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财务资产状况进行监督。
      第五十一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办学方向、教学内容、办学行为违背党的教育方针,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二)办学条件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存在安全隐患。
      (三)提供虚假资质或者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等行为,骗取钱财的。
      (四)筹设期间违规招生,办学期间违规收费。
      (五)因学校责任造成教育教学及安全事故。
      (六)抽逃办学资金、非法集资。
      (七)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五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举办者不得再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一)法人财产权未完全落实。
      (二)民办学校属营利性的,其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三)办学条件不达标。
      (四)近2年有年度检查不合格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学校包括其他民办教育机构。
      第五十四条 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注册资本建议参考以下金额:
      (一)专科层次教育2000万元;
      (二)高中阶段教育600万元;
      (三)非学历高等教育800万元;
      (四)高等以下非学历文化教育50万元;
      (五)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培训50万元;
      (六)学前教育50万元。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市场监管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其他有关民办学校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2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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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教委关于2017-2018学年度全市中小学寒假工作安排的通知

    2018-01-10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津教委办〔2018〕3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市教委关于2017-2018学年度全市中小学寒假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市直属学校:
      2017-2018学年度全市中、小学自2018年1月29日(周一)开始放寒假,2月26日(周一)开学(幼儿园寒假按照有关要求自行安排)。现就本年度寒假的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组织学校干部教师加强学习
      各区教育局及各学校要在寒假前集中组织全体党员通过党支部集体学习和自学等方式,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学习贯彻市第十一次党代会和市委十一届二次、三次全会精神,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要精心组织全体教师通过集中培训、在线学习等方式,积极开展业务研讨和学习,不断提升教师教育教学能力。
      二、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丰富师生假期精神文化生活
      各中、小学要结合实际,充分利用春节这一最主要的中华传统节日,引导师生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培养学生社会担当和公民责任意识,过一个有意义、节俭、绿色的寒假。学校可适当通过写春联、包饺子、剪窗花等形式开展"我给家人送祝福"等活动。提倡中、小学生走进博物馆、展览馆等社会文化资源单位,开展"实践课堂"学习。鼓励师生积极开展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和社区志愿服务,弘扬社会主义新风。
      三、面向中、小学生搞好安全教育
      各区教育局要指导学校在寒假之前开展安全教育,将假期安全重点提示以主题班会、家长会、告家长书、校园网、微信发送等形式,告知每一位学生及家长,对学生及家长广泛开展宣传教育。认真贯彻落实《市教委关于切实做好岁末年初及寒假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津教委安函〔2017〕49号),加强冬季用火用电用气、消防、交通、防骗等安全知识和逃生自救等常识宣传。教育引导学生不要去水面、冰面等危险的地方;不乘坐拖拉机、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拼装车、报废车和超载车等不安全车辆;严格执行天津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进一步强化师生安全防范意识,不断提高师生逃生避险、自救互救技能。对假期期间返乡探亲及游玩的学生,要摸底登记,假期结束,要及时核对人员,对未按时返校的学生要抓紧查明原因;对寒假留守学校的师生,要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并做好安全宣传教育。
      四、切实落实安全管理工作要求
      深入开展教育系统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各学校要在寒假前和开学前集中精力对学生宿舍、食堂餐厅、图书馆、锅炉房、配电室、在建工地等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整改,要突出抓好重点领域检查。要加强校车安全管理,提示驾驶人员按照雪、雾天气安全驾驶要求行车,不超载运行,严防因大雾、降雪及雪后路面结冰影响师生安全。根据《市教育两委关于开展新一轮安全事故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津教委安函〔2017〕45号)要求,对于排查出的隐患尚未整改到位的,利用寒假期间抓紧时间整改落实。
      五、严格遵守廉洁纪律,坚持清正廉洁过节
      要深入学习宣传党章党规党纪,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风廉洁建设有关要求,营造风清气正的教育系统政治生态。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2018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津党厅〔2017〕136号)、市教委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教委〔2016〕30号)、《关于开展治理中小学有偿补课和教师违规收受礼品礼金问题自查工作的通知》(津教委人函〔2016〕8号)等规定要求,针对寒假春节和新学期开学前后等重要时间节点,严格执行廉洁从教要求,严防节日不正之风。
      六、认真落实"减负"工作规定
      要认真贯彻国家和天津市发布的有关减轻学生课业负担的规定,寒假期间,各校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假期补课,学校也不得为任何形式的补习提供场地。各区教育局要做出明确规定并督促检查,坚决纠正违规补课的行为。同时,加强寒假作业的指导,切实保证师生充分休息。
      七、严格值班和信息报送制度,落实岗位责任
      健全完善应急协调联动和快速反应机制。各单位要加强针对极端天气的预报、预警、预防工作,认真开展风险评估、隐患排查和应急物资储备等工作,落实极端天气下的安全防范措施,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严防安全事故发生。要切实加强值班值守,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到岗带班、24小时值班制度和事故信息报告制度,做好信息搜集、分析、研判,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及时稳妥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开学前,全市各中、小学要安排干部和教师提前做好开学准备工作,以保证新学期教育教学工作顺利进行。
       
       
       
       
      2018年1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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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学2018~2019学年度教学行政历的通知

    2018-01-08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津教委办〔2018〕2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学2018~2019学年度教学行政历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市直属学校:
      现将2018~2019学年度的学年编制计划和教学行政历印发给你们。请转发各中小学及社会办学单位,以便提早安排新学年的工作。
      2018~2019学年度第一学期于2018年8月27日(周一)开学,2019年1月21日(农历腊月十六,周一)放寒假。第二学期于2019年2月18日(农历正月十四,周一)开学,7月8日(周一)放暑假。全学年52周,其中教学时间41周,寒暑假11周。
      本学年度第一学期为21周,第二学期为20周,含节日假8天。其中教学时间第一学期18周,第二学期17周;复习考试时间,每学期2周。全学年机动时间2周,可根据教学工作实际情况调剂使用。
       
      附件1.天津市中小学2018~2019学年度第一学期教学行政历
       2.天津市中小学2018~2019学年度第二学期教学行政历
       
       
       
      2018年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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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关于印发《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的通知

    2018-01-04


      教基〔201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整体提升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水平,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在总结各地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试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经认真研究修订,现正式印发《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请结合本地实际遵照执行。
      《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是对义务教育学校管理的基本要求,适用于全国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对标研判、依标整改,切实做到"一校一案",全面改进和加强义务教育学校管理工作,促进学校规范办学、科学管理,整体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加快推进教育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现代化。
      教 育 部
      2017年12月4日
      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义务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不断提升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逐步形成“标准引领、管理规范、内涵发展、富有特色”的良好局面,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加快教育现代化,着力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学校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一、基本理念
      (一)育人为本 全面发展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改进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促进公平 提高质量
      树立公平的教育观和正确的质量观,提高办学水平,强化学生认知、合作、创新等关键能力和职业意识培养,面向每一名学生,教好每一名学生,切实保障学生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建设适合学生发展的课程,实施以学生发展为本的教学;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整体素质;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三)和谐美丽 充满活力
      建设安全卫生的学校基础设施,完善切实可行的安全、健康管理制度,开展以生活技能和自护、自救技能为基础的安全与健康教育。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创建平安校园、文明校园、和谐校园、美丽校园,为师生创造安定有序、和谐融洽、充满活力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
      (四)依法办学 科学治理
      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提升校长依法科学治理能力,发挥中小学校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拓宽师生、家长和社会参与学校治理的渠道,建立健全学校民主管理制度,构建和谐的学校、家庭、社区合作关系,推动学校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内容
      (包括:保障学生平等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引领教师专业进步、提升教育教学水平、营造和谐美丽环境、建设现代学校制度等6大管理职责、22项管理任务、88条具体内容,详见列表)
      管理
      职责
      管理
      任务
      管理内容
      一、
      保障
      学生
      平等
      权益
      1.1
      维护
      学生
      平等
      入学
      权利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规定,落实招生入学方案,公开范围、程序、时间、结果,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工作。
      2.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不举办任何形式的入学或升学考试,不以各类竞赛、考级、奖励证书作为学生入学或升学的依据。不得提前招生、提前录取。
      3.实行均衡编班,不分重点班与非重点班。编班过程邀请相关人员参加,接受各方监督。
      4.实行收费公示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义务教育免费的规定。
      1.2
      建立
      控辍
      保学
      工作
      机制
      5. 执行国家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利用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辍学学生标注登记工作,并确保学籍系统信息与实际一致。防止空挂学籍和中途辍学。
      6.严格执行学生考勤制度,建立和完善辍学学生劝返复学、登记与书面报告制度,加强家校联系,配合政府部门做好辍学学生劝返复学工作。
      7.把对学习困难学生的帮扶作为控辍保学的重点任务,建立健全学习帮扶制度。
      1.3
      满足
      需要
      关注
      学生
      需求
      8.制定保障教育公平的制度,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宣传,不让一名学生受到歧视或欺凌。
      9.坚持合理便利原则满足适龄残疾儿童随班就读需要,并为其学习、生活提供帮助。创造条件为有特殊学习需要的学生建立资源教室,配备专兼职教师。
      10.为需要帮助的儿童提供情感关怀,优先满足留守儿童寄宿、乘坐校车、营养改善需求,寄宿制学校应按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配备服务人员。
      二、
      促进
      学生
      全面
      发展
      2.1
      提升
      学生
      道德
      品质
      11.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落实《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中小学生守则》,坚持立德树人,引导学生养成良好思想素质、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形成积极健康的人格和良好的心理品质,促进学生核心素养提升和全面发展。
      12.教育学生爱党爱国爱人民,让学生熟记并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开展理想信念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生态文明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
      13.统筹德育资源,创新德育形式,探索课程育人、文化育人、活动育人、实践育人、管理育人、协同育人等多种途径,努力形成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德育工作格局。
      14.把学生思想品德发展状况纳入综合素质评价体系,认真组织开展评价工作。
      15.建立党组织主导、校长负责、群团组织参与、家庭社会联动的德育工作机制。将德育工作经费纳入经费年度预算,优化德育队伍结构,提供德育工作必须的场所、设施。
      16.根据《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依据相关学科课程标准,落实多学科协同开展法治教育,培养法治精神,树立法治信仰。
      2.2
      帮助
      学生
      学会
      学习
      17.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与氛围,激发和保护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的学习自信心。
      18.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帮助学生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
      19.落实学生主体地位,引导学生独立思考和主动探究,培养学生良好思维品质。
      20.尊重学生个体差异,采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自主学习和终身学习能力。
      2.3
      增进
      学生
      身心
      健康
      21.落实《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将心理健康教育贯穿于教育教学全过程。按照建设指南建立心理辅导室,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科学开展心理辅导。
      22.确保学生每天锻炼1小时,开足并上好体育课,开展大课间体育活动,使每个学生掌握至少两项体育运动技能,养成体育锻炼习惯。配齐体育教师,加强科学锻炼指导和体育安全管理。保障并有效利用体育场地和设施器材,满足学生体育锻炼需要。
      23.建立常态化的校园体育竞赛机制,经常开展班级、年级体育比赛,每年举办全员参与的运动会。
      24.落实《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定期开展学生体检和体质健康监测,重点监测学生的视力、营养状况和体质健康达标状况,及时向家长反馈。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将学生参加体育活动及体质体能健康状况等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25.科学合理安排学校作息时间,确保学生课间和必要的课后自由活动时间,整体规划并控制各学科课后作业量。家校配合保证每天小学生10小时、初中生9小时睡眠时间。
      26.保障室内采光、照明、通风、课桌椅、黑板等设施达到规定标准,端正学生坐姿,做好眼保健操,降低学生近视新发率。
      2.4
      提高
      学生
      艺术
      素养
      27.按照国家要求开齐开足音乐、美术课,开设书法课。利用当地教育资源,开发具有民族、地域特色的艺术教育选修课程,培养学生艺术爱好,让每个学生至少学习掌握一项艺术特长。
      28.按照国家课程方案规定的课时数和学校班级数配备艺术教师,设置艺术教室和艺术活动室,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艺术课程教学和艺术活动器材,满足艺术教育基本需求。
      29.面向全体学生组织开展艺术活动,因地制宜建立学生艺术社团或兴趣小组。
      30.充分利用社会艺术教育资源,利用当地文化艺术场地资源开展艺术教学和实践活动,有条件的学校可与社会艺术团体及社区建立合作关系。
      2.5
      培养
      学生
      生活
      本领
      31.贯彻《关于加强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为学生提供劳动机会,家校合作使学生养成家务劳动习惯,掌握基本生活技能,培养学生吃苦耐劳精神。
      32.开齐开足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充分利用各类综合实践基地,多渠道、多种形式开展综合实践活动。寒暑假布置与劳动或社会实践相关的作业。
      33.指导学生利用学校资源、社区和地方资源完成个性化作业和实践性作业。
      三、
      引领
      教师
      专业
      进步
      3.1
      加强
      教师
      管理
      和职
      业道
      德建
      设
      34.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教师头脑,加强教师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建设,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促进教师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格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增强教师立德树人的荣誉感和责任感,做有理想信念、道德情操、扎实学识、仁爱之心的好老师和学生锤炼品格、学习知识、创新思维、奉献祖国的引路人。
      35.教师语言规范健康,举止文明礼貌,衣着整洁得体。
      36.严格要求教师尊重学生人格,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收受学生或家长礼品,不从事有偿补课。
      37.健全教师管理制度,完善教师岗位设置、职称评聘、考核评价和待遇保障机制。落实班主任工作量计算、津贴等待遇。保障教师合法权益,激发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38.关心教师生活状况和身心健康,做好教师后勤服务,丰
      富教师精神文化生活,减缓教师工作压力,定期安排教师体检。
      3.2
      提高
      教师
      教育
      教学
      能力
      39.组织教师认真学习课程标准,熟练掌握学科教学的基本要求。
      40.针对教学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开展校本教研,定期开展集体备课、听课、说课、评课等活动,提高教师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
      41.落实《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制订班主任队伍培训计划,定期组织班主任学习、交流、培训和基本功比赛,提高班主任组织管理和教育能力。
      42.推动教师阅读工作,引导教师学习经典,加强教师教育技能和教学基本功训练,提升教师普通话水平,规范汉字书写,增强学科教学能力。
      43.提高教师信息技术和现代教育装备应用能力,强化实验教学,促进现代科技与教育教学的深度融合。
      3.3
      建立
      教师
      专业
      发展
      支持
      体系
      44.完善教师培训制度,制订教师培训规划,指导教师制订专业发展计划,建立教师专业发展档案。
      45.按规定将培训经费列入学校预算,支持教师参加必要的培训,落实每位教师五年不少于360学时的培训要求。
      46.引进优质培训资源,定期开展专题培训,促进教研、科研与培训有机结合,发挥校本研修基础作用。
      47.鼓励教师利用网络学习平台开展教研活动,建设教师学习共同体。
      四、
      提升
      教育
      教学
      水平
      4.1
      建设
      适合
      学生
      发展
      的课
      程
      48.落实国家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教材、教辅管理的相关规定,确保国家课程全面实施。不拔高教学要求,不加快教学进度。
      49.根据学生发展需要和地方、学校、社区资源条件,科学规范开设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编制课程纲要,加强课程实施和管理。
      50.落实综合实践活动课程要求,通过考察探究、社会服务、设计制作、职业体验等方式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每学期组织一次综合实践交流活动。
      51.创新各学科课程实施方式,强化实践育人环节,引导学生动手解决实际问题。
      52.定期开展学生学习心理研究,研究学生的学习兴趣、动机和个别化学习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改进课程实施和教学效果。
      4.2
      实施
      以学
      生发
      展为
      本的
      教学
      53.定期开展教学质量分析,建立基于过程的学校教学质量保障机制,统筹课程、教材、教学、评价等环节,主动收集学生反馈意见,及时改进教学。
      54.采取启发式、讨论式、合作式、探究式等多种教学方式,提高学生参与课堂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55.创新作业方式,避免布置重复机械的练习,多布置科学探究式作业。可根据学生掌握情况布置分层作业。不得布置超越学生能力的作业,不得以增加作业量的方式惩罚学生。
      4.3
      建立
      促进
      学生
      发展
      的评
      价体
      系
      56.对照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指标体系,进行监测,改进教育教学。
      57.实施综合素质评价,重点考察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社会实践等方面的发展情况。建立学生综合素质档案,做好学生成长记录,真实反映学生发展状况。
      58.控制考试次数,探索实施等级加评语的评价方式。依据课程标准的规定和要求确定考试内容,对相关科目的实验操作考试提出要求。命题应紧密联系社会实际和学生生活经验,注重加强对能力的考察。考试成绩不进行公开排名,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4.4
      提供
      便利
      实用
      的教
      学资
      源
      59.按照规定配置教学资源和设施设备,指定专人负责,建立资产台账,定期维护保养。
      60.落实《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加强图书馆建设与应用,提升服务教育教学能力。建立实验室、功能教室等的使用管理制度,面向学生充分开放,提高使用效益。
      五、
      营造
      和谐
      美丽
      环境
      5.1
      建立
      切实
      可行
      的安
      全与
      健康
      管理
      制度
      61.积极借助政府部门、社会力量、专业组织,构建学校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形成以校方责任险为核心的校园保险体系。组织教职工学习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落实《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
      62.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学校师生人身安全、食品饮水安全、设施安全和活动安全。使用校车的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63.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预防和应对不法分子入侵、自然灾害和公共卫生事件,落实防治校园欺凌和暴力的有关要求。
      5.2
      建设
      安全
      卫生
      的学
      校基
      础设
      施
      64.配备保障学生安全与健康的基本设施和设备,落实人防、物防和技防等相关要求。学校教育、教学及生活所用的设施、设备、场所要经权威部门检测、符合国家环保、安全等标准后方可使用。
      65.定期开展校舍及其他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校舍安全隐患要及时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66.设立卫生室或保健室,按要求配备专兼职卫生技术人员,落实日常卫生保健制度。
      67.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和安全、卫生教育宣传橱窗,定期更换宣传内容。
      5.3
      开展
      以生
      活技
      能为
      基础
      的安
      全健
      康教
      育
      68.落实《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突出强化预防溺水和交通安全教育,有计划地开展国家安全、社会安全、公共卫生、意外伤害、网络、信息安全、自然灾害以及影响学生安全的其他事故或事件教育,了解保障安全的方法并掌握一定技能。
      69.落实《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普及疾病预防、营养与食品安全以及生长发育、青春期保健知识和技能,提升师生健康素养。
      70.落实《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指南》,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师生应对突发事件和自救自护能力。
      5.4
      营造
      健康
      向上
      的学
      校文
      化
      71.立足学校实际和文化积淀,结合区域特点,建设体现学校办学理念和思想的学校文化,发展办学特色,引领学校内涵发展。
      72.做好校园净化、绿化、美化工作,合理设计和布置校园,有效利用空间和墙面,建设生态校园、文化校园、书香校园,发挥环境育人功能。
      73.每年通过科技节、艺术节、体育节、读书节等形式,因地制宜组织丰富多彩的学校活动。
      六、
      建设
      现代
      学校
      制度
      6.1
      提升
      依法
      科学
      管理
      能力
      74.每年组织教职员工学习《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增强法治观念,提升依法治教、依法治校能力。
      75.依法制定和修订学校章程,健全完善章程执行和监督机制,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提升学校治理水平。
      76.制定学校发展规划,确定年度实施方案,客观评估办学绩效。
      77.健全管理制度,建立便捷规范的办事程序,完善内部机构组织规则、议事规则等。
      78.认真落实《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和内审工作。
      79.指定专人负责学校法制事务,建立学校法律顾问制度,
      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6.2
      建立
      健全
      民主
      管理
      制度
      80. 贯彻《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把学校党组织建设成领导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充分发挥党员教师的先锋模范作用。
      81. 坚持民主集中制,定期召开校务会议,健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将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及学校发展的重要事项,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82.设置信息公告栏,公开校务信息,公示收费项目、标准、依据等,保证教职工、学生、相关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
      83.建立问题协商机制,听取学生、教职工和家长的意见和建议,有效化解相关矛盾。
      84.发挥少先队、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的作用,引导学生自我管理或参与学校治理。
      6.3
      构建
      和谐
      的家
      庭、
      学校、
      社区
      合作
      关系
      85.健全和完善家长委员会制度,建立家长学校,设立学校开放日,提高家长在学校治理中的参与度,形成育人合力。
      86.引入社会和利益相关者的监督,密切学校与社区联系,促进社区代表参与学校治理。
      87.主动争取社会资源和社会力量支持学校改革发展。
      88.有条件的学校可将体育文化设施在课后和节假日对本校师生和所在社区居民有序开放。
      三、实施要求
      (一)本标准是对学校管理的基本要求,适用于全国所有义务教育学校。鉴于全国各地区的差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本标准和本地实际提出具体实施意见,细化标准要求。在实施过程中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步实施、逐步完善,促进当地学校提升治理水平。
      (二)本标准是义务教育学校工作的重要依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师培训机构要将本标准作为校长和教师培训的重要内容,结合当地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使广大校长和教师充分了解基本要求,掌握精神实质,指导具体工作。
      (三)义务教育学校要将本标准作为学校治理的基本依据,强化对标研判,整改提高,树立先进的治理理念,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机制。校长和教师要按照本标准规范管理和教育教学行为,把标准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四)教育督导部门应按照本标准修订完善义务教育学校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和标准,一校一案,对标研判、依标整改,开展督导评估工作,促进学校规范办学、科学管理,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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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教委转发天津市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等文件的通知

    2018-01-02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津教委财〔2018〕1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市教委转发天津市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等文件的通知
             
               
      市教委机关,市教委所属事业单位:
      日前,天津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印发天津市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津财采〔2017〕39号)和《关于做好我市2018年度小额零星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采〔2017〕40号)。为进一步加强市教委系统各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积极推进依法采购,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同时,就有关事项强调如下:
      一、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市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对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切实做到应编尽编,应采尽采,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二、各单位要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明确政府采购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内控制度,科学界定岗位职责,协调内部工作流程。着重加强采购需求确定、采购方式选择、政策功能落实、履约验收管理等重点环节的管控,严格依法依规,落实主体责任。对应进行政府采购而未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项目,财务部门不得支付资金。
      三、各单位要严格贯彻落实已有的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细化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规范政府采购计划编报流程,依法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强化单一来源采购和进口设备采购管理,加强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认真执行电子商城和自主竞价采购,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
      四、实施部门集中采购的范围为天津师范大学、天津医科大学、天津财经大学、天津理工大学、天津中医药大学、天津商业大学、天津工业大学、天津科技大学、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天津外国语大学、天津音乐学院、天津美术学院、天津农学院、天津城建大学、天津市职业大学、天津石油职业技术学院、天津海运职业学院、天津广播电视大学、天津市大学软件学院等19家单位。
       
      附件:1.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2.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我市2018年度小额零星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8年1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财政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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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教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学校提高创新能力引导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7-12-30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津教委办〔2017〕148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市教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学校提高创新能力引导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提高创新人才培养质量,进一步加强天津市高等学校提高创新能力引导项目管理,规范天津市高等学校提高创新能力引导专项资金使用,市教委、市财政局制定了《天津市高等学校提高创新能力引导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高等学校提高创新能力引导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我市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教委关于做好2022年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的补充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