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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关于印发2017年度天津市杰出津门学者计划入选名单的通知
2018-06-11
津教委办〔2018〕57号
市教委关于印发2017年度天津市杰出津门学者计划入选名单的通知
各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市委教育工委 市教委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杰出津门学者计划实施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教委〔2017〕23号)和《市教委关于做好2017年度天津市杰出津门学者计划人选推荐工作的通知》要求,经个人申请、学校推荐、同行专家评议、专家委员会评审、公示、领导小组审定等程序,确定了2017年度天津市杰出津门学者计划入选名单,我市7所高校的10名人选入选。现将名单印发给你单位,请各学校按照《天津市杰出津门学者计划实施与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人选进行管理。
附件:2017年度天津市杰出津门学者计划入选名单
2018年6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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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关于下达2018年市属高校春季高考招生计划的通知
2018-06-07
津教委办〔2018〕52号
市教委关于下达2018年市属高校春季高考招生计划的通知
有关高等学校,市教育招生考试院: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结合春季高考生源变化情况,安排2018年市属高校春季高考招收高中毕业生高职招生计划6410人;招收中职毕业生计划12032人,其中本科1000人、高职11032人。另外,将五年制高职转段、"3+2"高职转段、"中高职衔接系统培养技能型人才"(以下简称"系统化培养")高职转段计划一并安排。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春季高考招生计划(包含招收高中毕业生和招收中职毕业生计划)以及五年制高职转段、"3+2"高职转段、系统化培养高职转段计划均纳入当年各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总规模。
二、继续安排中德应用技术大学,以及南开大学滨海学院、天津理工大学中环信息学院、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天津大学仁爱学院、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相关本科专业试点招收中职毕业生。
三、天津现代职业技术学院继续开展退役士兵单独招生试点工作,安排高职招生计划150人,纳入学校春季高考招生计划总规模。请学校认真组织,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做好报名考试及录取工作,确保相关资助政策落实到位。
四、各高校要根据产业转型升级需要及专业培养条件,合理安排分专业招生计划,未经批准或备案的专业不得安排招生。
附件:1.2018年天津市属高校春季高考招生计划
2.2018年天津城市职业学院春季高考招生计划
2018年6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6月6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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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8-06-07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津教督〔2018〕3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天津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
为巩固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成果,进一步缩小义务教育区域、城乡、校际差距,全面提升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水平,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增强人民群众对公平而有质量义务教育的获得感。根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教育部《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教督〔2017〕6号)和《天津市基础教育事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津教委〔2016〕73号),现就深入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制定实施意见。
2018年5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巩固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成果,进一步缩小义务教育区域、城乡、校际差距,全面提升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水平,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增强人民群众对公平而有质量义务教育的获得感。根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教育部《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教督〔2017〕6号)和《天津市基础教育事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津教委〔2016〕73号),现就深入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开启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新征程。针对当前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公平、优质义务教育多样化、多层次的教育需求和义务教育优质资源供给在区域间、城乡间、校际间不平衡不充分的现状,着力处理好均衡与发展、均衡与差异、均衡与优质的关系,推动和实现义务教育在基本均衡、城乡一体基础上追求更高水平的优质均衡。实现义务教育由外延发展向内涵发展的转型,由粗放型管理向精细化管理的变革,由局部高质量向全面高质量的新跨越。
(二)基本原则
--优先发展,统筹规划。把义务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坚持发展规划优先安排义务教育,财政资金优先保障义务教育,资源配置优先满足义务教育。坚持城乡并重和软硬件并重,力补农村教育短板,聚焦内涵提升,科学推进第三轮义务教育学校现代化标准建设,推动全市义务教育向更高品质的均衡、更高质量的公平迈进,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教育的向往。
--深化改革,创新机制。深化义务教育治理结构、教师管理和保障机制改革,构建与常住人口增长趋势和空间布局相适应的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建设机制,完善义务教育治理体系,提升义务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提高质量,公平共享。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优质均衡发展作为重要抓手,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教育公平,全面提升义务教育质量,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
--分类指导,有序推进。鼓励各区实现差异发展,指导各区针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现状和学校实际情况,聚焦优质均衡发展目标,进一步科学制定区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实施规划,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因地制宜选择优质均衡发展路径。引导各区积极发扬自身优势,深入挖掘自身潜能,准确查找不足,做到全面推进、重点突破,整体规划、分步实施,逐步实现更高水平的优质均衡。
(三)总体目标。按照新时代要求,以高质量高标准完成第三轮义务教育学校现代化标准建设为重要抓手,努力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义务教育更高水平优质均衡发展,为全面建成高质量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奠定坚实基础。到2020年,确保全市义务教育学校全部达到《天津市义务教育学校现代化建设标准(2016-2020年)》,实现内涵发展。全市义务教育实现更高水平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社会认可度和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升。同时,推出若干个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上取得显著成绩的区域先进典型和一批具有鲜明办学特色的优秀学校典型。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提高教育质量,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健全义务教育学段一体化德育体系,推进德、智、体、美诸育融合,完善校内外和谐育人机制。深化课程改革和课堂教学改革。严格执行课程标准和课程计划。加强教学常规管理,提高课堂教学质量效益。落实学生学习主体地位,提倡多样化、个性化学习,深化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二)推进学区化集团化办学,完善免试就近入学。充分发挥优质教育资源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鼓励和支持各区及相关学校积极开展委托管理、集团化办学、学区制改革、学校联盟建设等工作,以强带弱、以城带乡,推动城区优质教育资源向农村学校辐射,逐步缩小城乡间、学校间的办学差距。鼓励和支持各区采取多种形式举办九年一贯制学校,不断扩大和延伸优质教育资源。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办法,切实保障适龄儿童享有相应的公办学校学位,规范民办学校招生,形成更加科学完备的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制度体系。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社会组织等,采取协作共建附属学校、工作室等多种方式,推动区域内义务教育质量全面提升。
(三)统筹城乡师资配置,培养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结构合理、资源优化的义务教育干部、教师队伍,保证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建立并完善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统筹配置机制和区域内调整机制,实行教职工编制城乡、区域统筹和动态管理,盘活编制存量,提高使用效益。开展"区管校聘"改革试点工作,统筹调配编内教师资源,着力解决乡村教师结构性缺员和城镇师资不足问题。为破解义务教育学校特别是农村学校艺体教师紧缺难题,鼓励专职教师在教育行政部门统筹下以"走教"方式到农村及其他师资紧缺的学校担任兼职教师。同时,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切实提高兼职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完善区内义务教育教师、校长交流轮岗机制,提高骨干教师交流轮岗比例。合理设置乡村学校中级、高级教师岗位比例。结合乡村教育实际,定向培养能够承担多门学科教学任务的教师。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完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水平。
(四)加强学校文化建设,全面提升学校教育品位。引导学校聚焦内涵发展,加强学校文化建设,结合办学理念,积极传承学校历史积淀的优秀传统文化。加强文化设施建设,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充分发挥校史、"一训三风"等学校文化资源的育人功能。深入挖掘社区文化资源和区域文化优势,积极培育体现时代精神和个性特色的学校文化品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建学校文化特色,提升学校办学品位,涵养师生人文精神。
(五)完善现代学校制度,提升义务教育治理能力。深化义务教育治理结构改革,在实行"以区为主"管理体制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统筹。加快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健全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加强中小学校章程建设,引导学校依法制定各具特色的学校章程,实现"一校一章程"。激发学校办学活力,推动学校依照章程,依法办学、依法治校。加快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落实校长负责制,拓宽师生、家长和社会民众参与学校管理的渠道。推动社区参与学校治理,学校教育向社会开放,构建学校、家庭、社会间的和谐关系,完善校内外教育相互衔接的育人机制,提升学校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六)优化资源配置,改善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优化义务教育空间布局,各区要综合考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化建设、户籍制度改革、居住证管理办法实施等对人口发展的影响,建立本区教育设施项目库,预留足够的义务教育学校用地,明确年度建设任务,纳入建设规划并严格实施。优化区域义务教育资源配置,充分发挥资源效益。依据课程教学改革和学生综合素质发展需要,优化校舍场地设施设备,完善师生工作、学习和生活设施。加强各功能教室、教学仪器、设施设备的配备和管理,充分发挥使用效益。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学校图书阅览室现代化建设,完善图书配置,形成补充更新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图书的人文涵养作用。各区应结合实际,提升改造义务教育学校体育运动场地(室),新建学校严格按照国家现行规范和标准设置体育活动室。针对中心城区现有体育场馆设施资源不足的学校,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体育场馆开放,促进区域内公共资源共享,同时提升学校已有场馆设施的使用效益,满足学生每天基本锻炼要求。
(七)加快义务教育信息化进程,助推优质均衡发展。加快推进和完成"三通两平台"基础建设,强化深度应用、融合创新,大力提升信息化在推进教育公平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中的效能。加强数字化校园建设,满足各学科多媒体和网络环境下的教育教学需求。建立"一师一优课、一课一名师"国家课程优质资源库,丰富和完善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的示范网络课程体系。完善我市基础教育资源公共服务体系,制定资源共享规范,加强市、区两级数字教育资源中心建设,整合全市信息化教学资源,实现统一身份认证、单点登录和多元资源一站检索。提升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开展基于学校信息化教学应用的教师培训与服务,促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教育管理和公共服务深度融合,以教育信息化推动教育现代化,带动义务教育的公平、优质、均衡发展。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高度重视义务教育学校党建工作,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教育部门具体负责、有关方面齐抓共管的学校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全面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实现党组织全覆盖,严格党组织生活,切实做好教师思想政治工作,注重从优秀教师中发展党员,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教师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市、区两级统筹机制,共同推进区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和优质均衡发展。加强市级政府统筹,把义务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突出位置,纳入城镇发展规划。把统筹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和深入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作为各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完善考核机制,健全部门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义务教育改革发展面临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在财政拨款、学校建设、师资配置等方面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倾斜,推动中心城区优质教育资源向新城镇和农村地区辐射。加快推进城乡义务教育服务均等化,基本实现有品质的均衡和有质量的公平。
(三)强化责任落实。各区政府要强化属地责任,制定实施本区推进区内义务教育城乡一体化改革的具体办法,加快实现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各级教育部门要积极协同相关部门,推动各区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区发展改革部门要统筹考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优先支持义务教育学校建设。区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要积极建立和完善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区规划部门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中小学用地的,应当征求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未按照规划配套建设学校的,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书,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四)加强督导检查。市区教育督导部门要坚持依照发展评价、多层验收、专项督导的方式,深入推进第三轮义务教育学校现代化标准建设督导评估。坚持督政与督学并重、监督与指导并重、评价与服务并重,逐步完善义务教育督导检查结果公告制度和限期整改制度,建立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执法联动机制。义务教育学校评估验收结果每年向社会公布,并作为衡量区域义务教育现代化整体水平和优质均衡发展的重要参考依据。加快建立教育督导信息管理平台,推进基于大数据技术支持的教育督导信息化。
(五)加强宣传引导。要加大对区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和新一轮义务教育学校现代化标准建设等的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义务教育的良好氛围。各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促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推广,全面提升区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水平。
主送:各区人民政府
抄送:天津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各区教育局 2018年5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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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关于下达2018年天津市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招生计划的通知
2018-06-06
津教委办〔2018〕53号
市教委关于下达2018年天津市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招生计划的通知
有关普通高校,市教育招生考试院:
根据我市高中阶段教育招生计划的总体部署,结合初中毕业生实际情况,2018年我市共安排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招生计划720人,招收本市生源初中毕业生,学制五年。现将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下达(见附件),请据此执行。
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前三年按照中等职业教育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后两年纳入高等教育的管理范畴。学校收费按照国家规定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政策执行。五年制高职教育进入高等教育阶段(第四年)的学生规模纳入学校当年高等职业教育招生计划。
请各校加强对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的管理,严格执行下达的招生计划,按照教育部及本市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做好招生录取工作。
附件:2018年天津市五年制高职教育分专业招生计划
2018年6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6月6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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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8-05-28
津教委办〔2018〕50号
市教委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现将《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落实<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18年5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落实《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方案
人工智能的迅速发展将深刻改变人类社会生活、改变世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35号)和《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智能科技产业推动智能经济发展建设智能社会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7〕44号)文件精神,引导高校瞄准世界科技前沿,强化基础研究,实现前瞻性基础研究和引领性原创成果的重大突破,进一步提升高校服务国家及我市人工智能领域科技创新、人才培养等需求的能力,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加快数字中国建设,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的重要要求,围绕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创新驱动发展、军民融合等战略实施,加快构建高校新一代人工智能领域人才培养体系和科技创新体系,全面提升高校人工智能领域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能力,推动人工智能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理论创新、技术突破和应用示范全方位发展,为国家和我市构筑人工智能发展先发优势提供有力支撑。
二、重点任务
(一)学科建设
进一步完善学科(方向)布局,加强高校在人工智能与计算机、控制、量子、神经和认知科学以及数学、心理学、经济学、法学、社会学等相关学科的交叉融合。鼓励高校在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科设置人工智能学科方向,培育新兴交叉学科;鼓励高校进一步完善人工智能基础理论、计算机视觉与模式识别、数据分析与机器学习、自然语言处理、知识工程、智能系统等相关方向建设,突出特色,错位发展。
进一步发挥我市"双一流"建设项目的引领作用,扎实推进一流学科、特色学科(群)建设任务,重点建设包括信息与通信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机械工程、软件工程、控制科学与工程、电子科学与技术、仪器科学与技术、电子与通信工程、电气工程、集成电路工程等一批一流学科;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等机构合作开展人工智能学科建设,重点支持一批人工智能特色学科(群)建设,瞄准人工智能、大数据等领域,打造跨校合作、校企合作、区域合作的特色学科群和协同创新平台,服务"一带一路""中国制造2025"等国家战略。
(二)专业建设
加快实施"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2.0版),推进一流专业、一流本科、一流人才建设。根据人工智能理论和技术具有普适性、迁移性和渗透性的特点,主动结合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社会需求,加强人工智能与机械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控制科学与技术等新工科建设,积极开展新工科研究与实践,重视人工智能与计算机、控制、数学、统计学、物理学、生物学、心理学、社会学、法学等学科专业教育的交叉融合,探索"人工智能+X"的人才培养模式。鼓励对计算机专业类的智能科学与技术、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等专业进行调整和整合,对照国家和我市产业需求布点人工智能相关专业。
(三)人才培养
加快人工智能领域科技成果和资源向教育教学集聚与转化,推动人工智能重要方向的教材和在线开放课程建设,将人工智能纳入大学计算机基础教学内容。完善人工智能领域多主体协同育人机制,深化产学合作协同育人,推广实施人工智能领域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以产业和技术发展的最新成果推动人才培养改革。鼓励拓宽人工智能专业教育内容,形成"人工智能+X"复合型人才培养新模式,紧密对接市场需求,及时调整人才培养方案,抓紧培养一批紧缺的跨学科、复合型、高学历、高专业度人才和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四)科学研究
1.加强新一代人工智能基础理论研究。聚焦人工智能重大科学前沿问题,促进人工智能、脑科学、认知科学和心理学等领域深度交叉融合,重点推进大数据智能、跨媒体感知计算、混合增强智能、群体智能、自主协同控制与优化决策、高级机器学习、类脑智能计算和量子智能计算等基础理论研究,为人工智能范式变革提供理论支撑,为新一代人工智能重大理论创新打下坚实基础。
2.推动新一代人工智能核心关键技术创新。围绕新一代人工智能关键算法、硬件和系统等,加快机器学习、计算机视觉、知识计算、深度推理、群智计算、混合智能、无人系统、虚拟现实、自然语言理解、智能芯片等核心关键技术研究,推进类脑智能、自主智能、混合智能和群体智能等领域研究,构建新一代人工智能技术体系;在核心算法和数据、硬件基础上,以提升跨媒体推理能力、群智智能分析能力、混合智能增强能力、自主运动体执行能力、人机交互能力为重点,构建算法和芯片协同、软件和硬件协同、终端和云端协同的人工智能标准化、开源化和成熟化的服务支撑能力。
3.加快建设人工智能科技创新基地。围绕人工智能领域基础理论、核心关键共性技术和公共支撑平台等方面需求,加快国家、省部级创新基地培育建设;鼓励高校建设新型科研组织机构,开展跨学科研究。
(五)队伍建设
加大高校智能科技领域人才队伍引育力度,积极构建合理的教学科研师资队伍,积极搭建人工智能领域教师挂职锻炼、产学研合作等工程能力训练平台。发挥企业科技人才实践优势,引导高校聘请我市人工智能优秀企业、科技人才担任兼职教师,切实发挥企业、研究机构优秀科技人才的教育引导和指导帮扶作用,进一步完善高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双导师"队伍建设,推动高校教师与行业人才双向交流机制。
(六)学院(研究院)建设
支持南开大学、天津大学设立人工智能学院或研究院,支持天津理工大学等有条件的市属高校筹建人工智能学院、人工智能研究院或人工智能交叉研究中心,整合校内资源,联合社会资源,推动科教结合、产教融合协同育人的模式创新,多渠道培养人工智能领域创新创业人才,加快人工智能领域科技成果在重点行业与区域的转化应用。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市教委成立天津市高校人工智能科技创新专家指导委员会,指导和协调计划的实施。各高校要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服务国家和我市重大需求为目标,积极研究具体落实措施,统筹各类资源、加大探索力度,支持人工智能领域交叉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应用等工作,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政策保障
市教委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对高校人工智能学科专业建设加强跟踪指导和动态监测,及时对标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改进,确保取得实效。
(三)资金保障
统筹使用"十三五"综投经费和"双一流"建设经费,为人工智能学科专业建设项目提供资金保障。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5月28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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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 市民政局 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2018-05-24
津教委规范〔2018〕1号
市教委 市民政局 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加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分类管理,市教委、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委共同研究制定了《天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若干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市教委 市民政局 市市场监管委
2018年5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民办非学历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推动解决中小学生课外负担重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面向社会开展教育培训活动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是指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非学历教育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在登记机关进行法人登记。
第四条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的公益性,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
第五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
市和区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分别负责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和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法人登记和相关管理工作。
市和区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所辖区域擅自开展教育培训活动的日常检查工作。
第六条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党组织建设,把党组织建设有关内容纳入章程,强化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政治引领作用,在事关学校办学方向、师生重大利益的重要决策中发挥指导、保障和监督作用。
第二章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活动
第七条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在教学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办学许可证》。《办学许可证》遗失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向审批机关申请补发。不得以任何名义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第八条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发布前,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使用全称或经备案的简称,应当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办学事项、退费办法和服务承诺等内容,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欺骗学生和家长。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以各种形式和名目到中小学校内开展招生宣传和广告活动。
第九条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载明的培训项目及培训内容,开设课程,选用教材;应当与学生或其监护人签订培训服务合同,明确培训内容、质量标准、培训期限、课程安排、收费项目和金额、退费及争议解决办法等。
第十条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培训服务合同的服务承诺,不得随意增减课时,改变课程。引进的教材,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出版物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制定课程质量评价标准,建立有效的质量监控和信息反馈机制,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二条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或者相关专业技能资格。不得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从事教学或其他工作。聘用外籍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依法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独立设置财务管理部门,规范财务核算,不得账外核算;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或预算数代替实际支出数。
第十四条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财务专户,出具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学费的收缴应当以一个培训周期为基准,培训周期超过1年的,按照学年(最长为12个月)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不得趸收学费,不得以预付卡的形式收取学费,不得捆绑或变相推销学费贷款。
第十七条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保障教职工待遇以及学校的建设发展。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团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学校经费预算。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师发展长效机制,在学费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教师培训和进修,提高教师的业务素质和水平。
第十八条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十九条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标准的要求;要加强消防、食品、公共卫生等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配备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安全工作职责,防范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第三章 义务教育阶段培训活动
第二十条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开展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等学科培训(教学)活动,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严禁"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
第二十一条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要报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不得面向社会组织和举办以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为参赛对象的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等学科的等级考试及竞赛;面向机构内部学生举办的考试、测验不得冠以等级考试或竞赛名称。
第二十三条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开展培训(教学)活动,不得妨碍学生正常休息,授课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1:00。
第四章 教学点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可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教学点(分支机构);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不得设立教学点(分支机构)。
第二十五条 教学点的安全、消防、环保以及人员等应当符合要求:
(一)严禁设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要求;
(三)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四)使用自有房屋的应当有房屋产权证明,租用房屋的应当有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产权证明,租赁期不少于2年,不得使用转租房屋、居民楼、地下室设立教学点;
(五)有专职负责人和行政管理人员以及能够满足教学要求的教师。
第二十六条 设立教学点应向教学点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对教学点的条件进行检查,不符合条件的提出整改意见,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意见进行整改。
教学点不符合办学条件的,不得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十七条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凭《办学许可证》并按照设立分公司的相关要求,到教学点所在区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分公司登记。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在教学点办理分公司登记后10日内,将分公司登记情况分别报送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和教学点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 教学点实行属地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区内教学点的日常监管并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发现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停止办学。
对教学点的年检和处理结果,应当及时抄告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教学点年检结果和处理情况应纳入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年检指标。
第二十九条 市场监管、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区内教学点的监管工作。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开设教学点的,由教学点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民政或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查处,具备办学条件的,要求其依照规定办理教学点设立手续;对不具备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并将处理结果抄告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三十一条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加强教学点教育教学以及消防、食品、公共卫生等安全的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配备必要的安保人员,明确安全工作职责,防范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监督、指导和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或处罚,及时将处罚信息推送至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第三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管或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而实际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办学机构,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要指导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要责令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
第三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日常检查,发现未经许可或登记擅自开展教育培训活动的,应当责令停止并及时告知相关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民政或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查处。
第三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督导制度,定期开展督导工作。
第三十六条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通过学校网站、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和设施,重点公开培训机构基本信息、章程及管理规定、招生简章和广告、收费项目和标准、年检结果、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
第三十七条 支持民办教育培训行业组织发展,构建行业自律管理体系,建立健全行业自律约束机制和行业诚信制度,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交流合作、协同创新、风险防范、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桥梁纽带作用。鼓励并支持民办教育培训行业组织推广使用培训合同示范文本。
第三十八条 市教育行政、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监管纳入行政机关联合奖惩工作机制,及时归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和相关自然人的信用信息,依法落实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开展3周岁以下早期教育、婴幼儿看护服务以及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抄送: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5月23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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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
2018-05-23
津教委〔2018〕18号
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
为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我委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准入条件进行了重新梳理,现将《天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5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第一条 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符合我市教育发展需求,符合党的教育方针,要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坚持教育的公益性,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
第二条 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二)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条 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条 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符合安全、消防、环保等要求。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培训机构办学场所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要求,并取得相应的消防安全证明材料。
第五条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及设施应当与培训项目或者内容相适应;其自有或者租用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自有房屋的应当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及复印件;租用房屋的应当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租赁期不少于2年。
不得使用转租房屋、居民楼、地下室作为办学场所。
第六条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校长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或者教育管理经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或者相关专业技能资格;每个学科或者专业的教师不少于1名。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会计应当具有相应的学历背景或者从业经历。
第七条 开展3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儿童早期教育服务的,不适用本标准;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由相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我委制定的《天津市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津教委〔2014〕63号)同时废止。
抄送:各区行政审批局,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5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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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关于做好我市2018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2018-05-07
津教委〔2018〕17号
市教委关于做好我市2018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各中等职业学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18〕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巩固提高我市中等职业教育发展质量,平稳、有序做好2018年全市中职学校招生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肃纪律,规范招生行为
按照《通知》要求,严禁各区在招生过程中进行生源封锁和地方保护;严禁教师干预或代替学生填报志愿;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在招生过程中向中等职业学校或学生索要、收受任何名义的经费或实物;中职学校举办普通高中班招收的学生,不予注册中职学籍。严禁中职学校未经招生部门许可,私自招收学生。各中职学校要规范招生咨询行为,严禁向考生承诺录取、与考生签订预录取协议、给予新生奖学金等以不正当手段恶性抢夺、拉拢生源的行为。各区要加强执纪问责,严肃查处虚假招生宣传、违规承诺和乱收费行为。对违反招生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并依纪依规追责问责。
要严肃招生计划管理,强化招生计划落实。对于执行指导性计划的专业,各学校应在完成本市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在办学条件允许的范围内,再积极落实外省市招生计划,对于本市生源计划完成不好的学校,将按其未完成本市计划的比例,等比例调减外省市招生计划。
要加强对中职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未经我委审核严禁设立异地分校、办学点;进一步规范"联合办学"招生工作;严格审核"高中后"学生入学资格,切实加强对"高中后"学生的管理;认真执行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招生审核备案制度,学校招生简章必须实事求是、真实可信;我委对违规招生、办学秩序混乱、资助和免学费工作中出现严重问题的学校,将视情节予以限制招生或停止招生。
二、调整优化招生专业和结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各学校要根据国家创新驱动、经济供给侧改革、产业升级和乡村振兴战略的需求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调整优化招生专业和结构,培养符合社会需求的技术技能型人才。对社会需求不足、毕业生就业困难的专业,将调减招生规模。鼓励各学校面向中西部贫困地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扩大招生规模,继续做好内地中职班招生工作。
招生录取结束后,各学校要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信息,确保录入信息及时、准确,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
三、加强宣传和服务,确保完成招生计划
各区、各中职学校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做好招生宣传和服务。要做好考试招生信息公开,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录取结果等信息,接受考生、学校和社会监督,为考生和学校提供公平选择机会和有序招生环境。
要加大综合宣传力度,利用网络、电视、广播、纸媒和新媒体等,结合职业教育活动周、校园开放日、政策咨询会、宣讲会等活动,广泛宣传国家加快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有关情况和我市国家现代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示范区建设成果,重点解读和宣传国家助学、教育扶贫、就业和升学等相关政策。各中职学校要认真总结本校的典型案例和特色亮点,讲好职教故事,加强与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沟通交流,展示新时代中职学校风采,确保圆满完成2018年中职学校招生工作。
按照《通知》要求,2018年中等职业学校秋季招生补录时间,原则上截止到2018年11月10日。
2018年5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5月4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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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行为的纪律规定》的通知
2018-05-04
津教委〔2018〕13号
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行为的纪律规定》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直属学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依法维护学生权益,坚决治理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的行为,加快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问题,确保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按照教育部办公厅有关要求,制定《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行为的纪律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全面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教育局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按照《规定》要求,结合初中和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指导意见,切实加强对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违规处理办法,全面落实《规定》的各项要求。
二、加大宣传力度
各区教育局要将《规定》及时传达到所有义务教育学校,确保全覆盖。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取得家长的理解和支持。同时,广泛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三、强化监督问责
各区教育局要切实承担管理职责。建立健全监督举报制度。对《规定》中严禁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对违规行为予以曝光。对违反《规定》的学校,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核减招生计划等处罚。
2018年4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行为的纪律规定
1.严禁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入学依据。严禁学校收取各种特制的学生个人简历及各类获奖证书。
2.严禁学校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严禁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作为招生入学的依据。严禁招生入学录取工作与任何社会培训机构相关联。
3.严禁学校利用面谈进行任何形式的学科知识考试或测试;严禁对学生家长组织任何形式的测评、调研等活动。
4.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5.严禁学校提前开展报名和面谈工作。严禁以"开放日""参观日"等名义提前招生,或给予学生任何招生承诺。
6.严禁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实验班。学校要按照随机方式均衡编班,合理控制班额。
7.严格控制特长生的招生规模,直至2020年前取消各类特长生招生。拟录取的特长生名单需公示并报送区教育局审核。
抄送: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4月19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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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 市民政局 市人力社保局 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各区工作任务和要求的通知
2018-05-04
津教委〔2018〕12号
市教委 市民政局 市人力社保局 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各区工作任务和要求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各区工作任务和要求》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市教委 市民政局
市人力社保局 市市场监管委
2018年4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各区工作任务和要求
为切实落实《市教委 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 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津教委〔2018〕8号)要求,进一步压实各区主体责任,确保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取得实效,特制定本工作任务和要求。
一、全面开展摸排
各区要按照《市教委 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 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津教委〔2018〕8号)要求,通过多种途径立即对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全面摸排,梳理出校外培训机构名单,为专项治理行动做好前期准备:
(一)从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中摸排开展中小学学科类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
(二)从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但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名称中含有"教育"或"培训"字样的市场主体中摸排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校外培训机构。
(三)从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但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业务范围中含有"培训"字样的社会组织中摸排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校外培训机构。
(四)从街道、乡镇专项排查发现以及群众举报的信息中摸排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校外培训机构。
(五)通过中小学生参加学科类培训普查登记信息中摸排校外培训机构。
二、突出治理重点
各区在专项治理行动中要把握政策边界,突出治理重点,结合客观实际,开展专项治理。
(一)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要责令其立即停办整改。
(二)对于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且实际从事校外培训的办学机构,要责令其立即停止招生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
(三)对于从事学科类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要组织相关专家对其教学内容进行检查,对于存在"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的,要责令其立即停止。
(四)对于组织等级考试及竞赛的行为,要责令其立即停止。
(五)对于给学生布置必须完成的作业以及授课时间超过21:00的行为,要责令其立即停止。
(六)对于中小学在职教师在校外开展教学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明确责任分工
各区在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中必须打整体仗、出组合拳。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主抓专项治理工作,组成教育、民政、人社、市场监管、公安、消防、宣传等职能部门参与的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统筹推进专项治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要选派专业人员开展联合执法,密切配合,协同作战,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决定性胜利。
(一)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是向社会公布专项治理行动举报受理电话和电子信箱;二是对在校中小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情况进行普查;三是组织熟悉中小学学科教学内容的专业人员参与专项治理,重点负责鉴别校外培训机构是否存在"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四是对教育部门管理的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检查治理;五是向社会公布专项治理整改结果,接受社会监督。牵头开展联合执法工作。
(二)民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是负责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但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业务范围中含有"培训"字样的社会组织进行摸排,梳理出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机构名单;二是对于资质健全的学科类民办培训机构,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休眠组织依法依规开展清理工作。参与联合执法工作。
(三)人力社保部门主要职责。
一是加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培训活动,严禁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二是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实际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符合规定办学条件的,指导其依法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其停止办学。参与联合执法工作。
(四)市场监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是负责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但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名称中含有"教育"或"培训"字样的市场主体进行摸排,梳理出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机构名单;二是对经营范围中包含"教育培训"而未取得许可的,责令办理变更或注销;三是在摸排工作和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的未取得许可证擅自从事中小学生校外培训的,及时责令改正和移交。参与联合执法工作。
(五)公安、消防部门主要职责。
一是重点对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予以治理;二是对于在执法过程中阻碍执行职务、妨害公务等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参与联合执法工作。
(六)宣传部门主要职责。
做好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期间宣传和舆论管控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七)乡镇、街道主要职责。
加强日常巡查、组织集中排查,及时发现无证办学培训机构,为专项治理提供信息。
四、强化任务落实
各区人民政府是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责任主体,要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强化任务落实,实行动态管理,确保专项治理行动取得实效。
(一)各区要在本区专项治理行动领导机构下设立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负责专项治理日常工作。要明确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确保专项治理工作有人管、有人抓。各区于2018年4月25日前将区专项治理行动工作领导机构成员名单和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名单、职务和联系方式报市教委民办教育处。
(二)各区要于2018年4月25日前向社会公布专项治理行动举报受理电话和电子信箱,并同时报送市教委民办教育处。
(三)各区要建立专项治理工作台账,每月25日报送当月治理整改工作进展情况,市教委每月将各区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向全市进行通报。
附件:1.天津市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十不准"
2.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台账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4月19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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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转发切实做好高校少数民族预科学生自主培养工作的通知
2018-04-19
津教委办〔2018〕32号
市教委转发切实做好高校少数民族预科学生自主培养工作的通知
有关高等学校:
为了做好高校少数民族预科生预科阶段培养工作,教育部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高校少数民族预科学生自主培养工作的通知》(教民厅函〔2018〕6号),现将该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按照教育部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自2018年起我市市属高校少数民族预科生预科阶段培养工作将由各招生高校自主实施。市教委将于近期制定相关政策文件,进一步明确相关工作要求。请各高校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2018年4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 高校少数民族预科学生自主培养工作的通知
教民厅函〔201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促进高校少数民族预科教育和本科教育的有机融合、有效衔接,进一步提高少数民族预科学生(以下简称预科学生)的培养质量。经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我部决定从2018年秋季学期开始,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招收的预科学生实施自主培养,省属高校招收的预科学生原则上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由学校自主培养或集中培养(不含新疆民考民类学生)。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实施预科学生自主培养和分省集中培养,是深化从入口、过程到出口人才培养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有利于高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管理,有利于预科学生更快地适应大学生活学习,有利于促进各民族学生交往交流交融,符合新形势需要和民族地区群众期待,对实现预本教育协调发展,提高预科教育质量具有积极意义。
二、坚持立德树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要认真梳理各专业课程所蕴含的思想政治教育元素和所承载的思想政治教育功能,积极创新教育形式和载体,丰富教学内容,帮助学生牢固树立"五个认同""三个离不开"思想,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三、注重教育质量。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等12部门关于切实加强有关内地民族班学生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坚持因材施教、分层教学。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结合学校和学生实际,强化教学环节,自主选择适合预科学生的教材和教辅资料,开设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要结合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中央有关工作会议和文件精神等,开设形势与政策课程。
四、突出管理服务。坚持"严、爱、细"原则,严格教育教学,关心关爱学生,细致管理服务,确保预科学生适应学校人才培养要求。预科学生专业调整、学籍管理、资助等事务,按照《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2014年中央高校年初教育支出预算安排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要加强对少数民族专职辅导员管理培训工作,努力形成"用"好这支队伍的工作机制,营造拴心留人的良好环境,促进队伍的健康长远发展。
各有关省市、部门和高校要切实提高认识,克服困难,精心组织,切实做好预科学生培养工作。并请于2018年6月30日前,将预科学生培养方案报我部民族教育司备案。
联系人及电话:李彬,申健 010-66096967/7271。
电子邮箱:mzs633@moe.edu.cn。
教育部办公厅
2018年3月29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4月19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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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关于做好2018年天津市初中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8-04-18
津教委〔2018〕10号
市教委关于做好2018年天津市初中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区教育局,市直属学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相关规定,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8〕5号)的文件要求,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现就做好2018年本市初中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统筹推进义务教育城乡一体化发展
认真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统筹推进区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函〔2017〕130号)的要求,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建设,大力推进我市义务教育城乡一体化发展,全面提升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水平。落实《教育部关于印发〈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的通知》(教基〔2017〕9号),对标研判、依标整改,切实做到"一校一案",促进学校规范办学、科学管理。强化区政府属地责任,实施消除大班额计划,2018年底消除义务教育阶段的大班额。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管理,切实提高农村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切实做好控辍保学工作,通过建立控辍保学动态监测机制和专项督导,确保我市义务教育完成率持续保持在99%的较高水平。落实优质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到区域内初中的比例不低于50%的要求,并适当向农村偏远初中倾斜,不断缩小城乡、校际间教育质量的差距。强化流入地政府责任,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 市人力社保局 市教委拟定的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32号)文件要求,做好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工作。依法履行职责,妥善安排适龄残疾少年进入初中学习。
二、巩固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工作成果
各区要综合考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化建设、户籍制度改革、居住证管理办法实施等因素,依据区域内城乡人口流动、学龄人口变化趋势,合理规划布局,加快学校建设,确保公办学校有足够的学位,满足学生就近入学的需求。我市初中招生继续采取单校划片和多校划片相结合的形式确定学生入学。实行单校划片的初中学校采用对口直升的方式招生;实行多校划片的初中学校为保障学生入学机会均等、学校生源均衡,继续采取随机派位的方式招生。随机派位工作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邀请相关单位和家长代表进行全程监督。
三、扎实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认真落实《天津市义务教育学区化办学实施意见》(津教委〔2017〕35号)的各项要求,各区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区的学区化办学实施方案,扎实推进学区化办学的各项工作。通过学区化办学,全面提升学区内各学校教学管理、教师研训、学生活动、课堂改进、质量考核等工作水平。进一步完善校长、教师流动机制,通过"区管校聘"等方式,充分调动成员学校和广大教师参与学区化办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积极推进学校联盟建设、九年一贯制、集团化办学、委托办学、引进高校优质资源等举措,充分发挥优质教育资源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以强带弱,以城带乡,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四、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入学工作管理水平
切实提高义务教育信息化管理水平,进一步完善"天津市义务教育入学管理平台"(http://yjrx.tj.edu.cn)和"天津市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的管理功能。依托"天津市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中的基础数据,通过"天津市义务教育入学管理平台"对全市六年级学生升学信息进行统一规范采集,规范初中入学信息。通过初中招生过程大数据统计,及时掌握招生工作动态,为教育决策提供数据支撑。依托"天津市义务教育入学管理平台"面向社会统一发布市、区两级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招生工作流程等,做好入学服务,回应百姓关切。面向全市招生的寄宿制民办学校依托入学平台实现网上统一报名,为学生、家长提供便利服务。
五、加强招生管理,规范招生行为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教育部2018年招生文件的要求和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制定本区初中学校招生工作的实施方案。要切实加强对特长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严格控制特长生的招生计划,2018年各区招收特长生比例不得超过本区初中总招生人数的3%。要逐步压缩特长生招生规模,直至2020年前取消各类特长生招生。招收特长生的相关学校应及时向社会公布特长生招生简章,明确特长生招生项目、计划、招生办法等。拟录取的特长生名单需公示并报送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初中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与管理。一是民办学校须在核定的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内招生,面向全市招生的寄宿制民办学校可以跨区招生,已被寄宿制民办学校提前录取的学生不再参加本区的初中招生录取工作。二是严禁民办学校擅自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等名义招生。三是规范民办学校面谈程序和方法。面谈应结合本校办学理念与办学特色,通过活动考察、面谈交流等方式,对学生进行综合评价,不得采取统一笔试或者任何变相形式的统一知识性考试方式选拔学生。四是所有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需向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备查。招生简章应包括办学情况、招生计划、招生程序、收费标准等,要以多种形式面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增强招生工作透明度。
六、严明招生纪律,强化监督问责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初中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严格执行市教委关于初中学校招生工作的各项要求,确保招生工作平稳有序进行。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各区要完善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进一步加强招生督查工作,严格监督招生入学有关政策和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对违法违规的单位或个人,要严肃处理,及时通报。
七、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
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关注度高,各区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强化管理,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到位。要持续不断开展宣传引导工作,创新宣传形式,在招生入学关键环节和关键时间,就核心政策、群众关心的政策疑难点做好宣传释疑工作。
2018年4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4月9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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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8-04-11
津教委财〔2018〕7号
市教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财政局:
按照国家提出的"发展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的有关要求,为推动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将教育投入继续向薄弱环节倾斜,实现相关教育经费随学生流动可携带,促进我市教育公平而有质量发展,我市将义务教育转移支付与学生流动相适应,从2017年开始设立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现制定《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请遵照执行。同时将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开展天津市市对区县财政教育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考核工作的通知》(津财教〔2014〕78号)废止。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2018年4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随迁子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随迁子女转移支付资金,是指市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含中央转移支付)安排,由各区统筹用于接收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较多学校补充公用经费、改善办学条件等支出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随迁子女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管理,遵循"统筹安排、突出重点、规范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四条 随迁子女转移支付资金采用因素分配法。
(一)规模因素,权重占1/3。指各区接收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数量。
(二)占比因素,权重占2/3。指各区接收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数量占本区义务教育在校学生比例。
第五条 随迁子女转移支付资金由市教委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市教委负责统计全市义务教育学校接收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情况,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建议,配合市财政局监督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确定资金安排计划,办理资金拨付,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等工作。
第三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 各区安排使用随迁子女转移支付资金,应向接收农民工子女较多、条件薄弱的学校倾斜,并与学校规划布局相结合,集中资金解决最突出、最急需的问题,保证学校正常运转。
第七条 区教育局负责根据本区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随迁子女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指导各学校有效使用和管理资金,配合区财政局做好监督检查等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办理资金拨付,检查并追踪各学校资金使用情况等工作。
第八条 各区要加强随迁子女转移支付资金、市对区财政教育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等转移支付资金,以及本区自有资金的统筹安排和使用,不得因市财政安排随迁子女转移支付资金而减少本区应安排的财政教育资金,推进本区各类教育事业稳定均衡发展,切实落实教育投入的责任。
第九条 各区要均衡教育经费执行进度,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与政府采购制度,加强教育财务管理与教育资产管理。
第十条 各区要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63号),进一步规范和强化随迁子女转移支付资金、市对区财政教育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目标管理,加强跟踪问效。
第十一条 各区教育局、财政局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向市教委、市财政局报送随迁子女转移支付资金的预算安排情况和使用方向;12月31日前向市教委、市财政局报送当年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各区教育和财政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随迁子女转移支付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教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4月8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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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2018年幼儿园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2018-04-09
津教委〔2018〕9号
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2018年幼儿园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幼儿园管理,规范有序开展幼儿园招生工作,市教委制定《天津市2018年幼儿园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4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2018年幼儿园招生工作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幼儿园管理,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天津市学前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要求,现就2018年本市幼儿园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原则
推进学前教育普惠提质,在促进教育公平、增强服务能力上下功夫,坚持公平、公开、公正,规范有序开展幼儿园招生工作。
二、相关政策
(一)招生对象
凡符合报名条件的年满3周岁(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间出生)身体健康的幼儿均可报名。
(二)招生时间
公办幼儿园招生时间为2018年4月21—27日。招生的具体时间、地点、办理手续等事项,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民办幼儿园可自行确定招生时间,招生简章须经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报名条件
适龄幼儿入园报名时,原则上须提供居民户口簿或合法固定居所的证明,以及儿童预防接种证,到所属区的幼儿园报名。各区根据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具体招生条件。
三、工作要求
(一)要认真履行招生工作管理监督职责
1.幼儿园招生工作由市教委宏观统筹,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各区要认真开展入园需求和学位供给的专项调研,切实加强学前教育资源建设,多措并举合理配置幼儿园学位资源。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设置的幼儿园,除招收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子女外,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园。民办幼儿园要根据办园条件,合理确定招生规模。
2.要建立工作机制,完善工作措施,严肃工作纪律,加强对幼儿园招生工作的过程监管,平稳有序做好招生工作。
(二)要依法依规组织幼儿园招生工作
要依据《幼儿园工作规程》《天津市学前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落实对幼儿园入园、编班、收费、幼儿资助等方面的规定。要将新入园幼儿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录入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
(三)要切实落实招生工作信息公开
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幼儿园要在招生前规范、准确、全面地向社会公布招生工作相关信息,公布时间不少于5天。要加强与各方面的协调和沟通,做好政策宣传和咨询工作。
(四)制定并上报本区幼儿园招生工作方案
要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幼儿园招生工作方案。招生工作方案须主动公开。
请将招生工作方案于2018年4月13日前报送至市教委学前教育处备案,纸质版须加盖区教育行政部门公章,电子版发送至市教委学前处电子邮箱。
抄送: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4月9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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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关于印发2018年天津市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2018-04-09
津教委〔2018〕11号
市教委关于印发2018年天津市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相关直属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入学工作,市教委制定了《2018年天津市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4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18年天津市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指导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规范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现就2018年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工作原则
(一)确保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全面掌握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情况,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进一步强化控辍保学。多措并举,推进优质均衡发展,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
(二)统筹资源配置完善免试就近入学制度。积极适应新型城镇化、全面二孩政策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发展需要,依据区域内城乡人口流动、学龄人口变化趋势,合理规划布局,加快学校建设,保障足够学位供给。
(三)规范有序组织实施招生入学工作。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招生入学工作。要切实加强指导监督、完善措施、落实责任,规范学校办学和招生入学行为,合理控制班额、校额。
二、相关政策
(一)依据义务教育法规定,2018年入学的适龄儿童必须年满6周岁(2012年8月31日以前出生)。适龄儿童确因身体状况等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
(二)本市户籍适龄儿童依据居民户口簿、合法固定居所的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到所属学区片学校登记入学。适龄儿童户籍的户主、合法固定居所的产权所有人或承租人,必须是适龄儿童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三)本市户籍的“人户分离”适龄儿童登记入学,由区教育局本着相对就近的原则,根据登记入学人数和学校资源分布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1.本区内“人户分离”的适龄儿童,由所属区教育局在区内统筹安排入学。
2.跨区的“人户分离”适龄儿童,由户籍地所属区教育局先行统筹安排入学。
3.跨区的“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因现行户籍政策无法实现“人户统一”,确需在实际居住地入学的,由实际居住地所属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四)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津入学,按照《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教育实施细则》的规定,由区教育局将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其他群体人员子女在津入学,按照已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积极安排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轻度残疾儿童少年,安排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中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安排到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登记入学;确实不能进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根据残疾类别和教育需求,实施送教上门服务。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
(六)公办学校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制度,采取登记入学,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严禁设立重点班、实验班,新入学的学生,要按照随机方式均衡编班,均衡配置教师,充分体现教育过程的公平。
(七)民办学校应根据办学条件,合理确定招生规模,招生范围,规范收费。不得采用统一笔试的方式选拔学生,不得将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书作为招生录取的依据或参考。民办学校要积极推行网上预约登记报名的方式进行招生。区教育局应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与管理,民办学校招生事项应上报区教育局。
(八)2018年招生入学报名时间为:2018年5月26日(星期六)、27日(星期日)。招生入学办理手续的具体时间、地点、流程、学区片划分等情况,由区教育局制定。
(九)完善小学入学通知书制度。学校向新生发放的入学通知书中,应加入有关法律规定和违法追责说明,切实强化家长和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法律意识。
(十)按时为新生建立学籍。全面应用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全面采集新生信息,按时为新生建立学籍并纳入学籍系统管理。
三、工作要求
(一)主动担当作为主动接受监督。区教育局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进一步完善招生入学监察工作机制,严肃招生入学工作纪律,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查各种违规违纪问题,切实规范各种招生入学行为。
(二)及时公布招生入学工作信息。区教育局通过义务教育入学管理平台发布政策解读、办理流程等信息,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为学生和家长提供便利。各学校于2018年5月19日开始通过学校网站公告、张贴招生简章和入学须知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招生入学的具体操作方案和办理流程。
(三)积极耐心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在招生入学过程中,加强人员培训,就群众关心的疑难点做好宣传释疑工作,提高政策的社会知晓度。加强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家庭和社区之间的沟通,细化工作方案和工作流程,确保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
(四)认真制定本区实施方案。区教育局要根据天津市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依法依规落实各项工作要求,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抄送: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4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