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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教委关于印发所属高校及直属事业单位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2-01-04


       
      市教委关于印发所属高校及直属事业单位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财务决算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市教委所属各高校及直属事业单位所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财务决算管理,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体系,促进国有资本的合理配置,增强市教委宏观调控能力,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了《市教委所属高校及直属事业单位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1年12月28日  
      (联系人:科研处  聂大群;联系电话:83215358)
      (此件主动公开)
      市教委所属高校及直属事业单位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教委所属各高校及直属事业单位所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财务决算管理,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体系,促进国有资本的合理配置,增强市教委宏观调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号)、《天津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津财资〔2020〕4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报范围是市教委所属各高校、直属事业单位直接出资成立的企业(以下称“一级企业”)。财务决算的编报范围是产权关系直接或间接隶属于市教委所属各高校、直属事业单位的各级独资、控股、实际控制企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市教委作为市级预算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财务决算管理制度;
      (二)负责审核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计划,汇总编制市教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并报市财政局审核;
      (三)负责审核、汇总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并报上级主管单位;
      (四)对所属各高校、直属事业单位及各级企业进行监督。
      第四条  市教委所属各高校、直属事业单位作为一级企业出资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监管本单位一级企业测算和申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计划,并报市教委审核;
      (二)负责审核本单位所属企业财务决算报表;
      (三)对本单位所属各级企业进行监督。
      第三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五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以收定支,不列赤字。
      第六条  预算收入是指各一级企业上交、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
      (一)利润收入,各一级企业按照市财政局的规定应当上交的税后利润;
      (二)产权转让收入,市教委所属各高校、直属事业单位转让本单位一级企业产权(含国有股份)取得的收入;
      (三)企业清算收入,市教委所属各高校、直属事业单位的一级企业清算后取得的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四)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第七条  各一级企业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收入,不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第八条  预算支出由市财政局根据预算收入测算情况及上年结转收入情况确定。市教委组织细化编制。
      第九条  预算支出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
      (二)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
      (三)其他支出。
      具体支出科目按照财政部当年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执行。
      第十条  市教委每年组织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报工作,各单位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各一级企业编制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计划建议,履行企业决策程序后报各高校、直属事业单位审核;
      (二)各高校、直属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决策程序审核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计划建议,报市教委审核汇总;
      (三)市教委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报市财政局;
      (四)市财政局根据市教委报送的预算建议草案进行审核,结合绩效目标审核意见和以前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将预算控制数下达市教委;
      (五)市教委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对预算建议草案调整后再次报送市财政局;
      (六)市财政局履行程序,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向市教委作出批复;
      (七)市教委履行决策程序后向各高校、直属事业单位批复预算;
      (八)各高校、直属事业单位按照市教委批复监督各一级企业执行。
      第十一条  各企业编制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计划建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支计划文本
      1.企业基本情况;
      2.收入计划概述,包括年度预算收入预计情况及增减原因分析;
      3.支出计划概述,包括政策依据、支出规模、资金筹集方案、承担主体、实施方案和要实现的政策目标等;
      4.支出绩效目标,包括实施期(年度)绩效目标及指标设置情况等(如无支出计划,该项不写);
      5.企业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二)市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附件1)
      1.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预测表;
      2.市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
      3.市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明细表;
      4.市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绩效目标表(如无支出计划,该表不填写)。
      第十二条  各高校、直属事业单位将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计划建议报市教委审核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计划建议;
      (二)高校、直属事业单位决策材料。
      第十三条  市教委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制报告
      1.所属企业整体情况简介(包括企业户数、经营状况、行业分布和企业国有资本经营状况等);
      2.预算编制的组织及企业编报情况;
      3.预算编制的说明及依据,对企业收支计划和支出绩效目标的审核、调整情况,以及据此形成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4.年度预算收支规模,以及功能分类、经济分类情况。
      (二)市级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附件2)
      1.市级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表;
      2.市级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明细表;
      3.市级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
      4.市级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明细表;
      5.市级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绩效目标表。
      第十四条  各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按照批复的预算支出科目、项目和数额执行,原则上支出金额不得超过批复的数额。
      第十五条  在预算执行中,因收入变化等原因导致预算支出金额减少的,由各高校、直属事业单位决策后经市教委报市财政局进行调整;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需调整支出科目、项目的,由各高校、直属事业单位决策后经市教委报市财政局审核,经市财政局批准后进行调整。
      第四章  企业财务决算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结束后,编制企业财务决算报告。
      第十七条  各企业要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相关会计准则规定和财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在全面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认真组织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以全面、完整、真实、准确反映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十八条  市教委按照教育部及我市相关部门要求开展企业决算的统计、汇总、报送工作。
      第十九条  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工作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企业年度合并决算报表(决算系统内打印)及相关会计附注;
      (二)财务情况说明书;
      (三)第三方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其中,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资产负债情况;
      (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三)企业经济效益情况;
      (四)国有资本及所有者权益变动情况;
      (五)企业经营管理及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六)企业经营面临的困难及提高市场竞争力措施。
      第二十条  各高校、直属事业单位按照教育部要求完成教育部校办企业统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应当加盖企业公章,并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或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第二十二条 企业年度决算合并报表范围包括:
      (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境内全部子企业;
      (二)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子企业;
      (三)各类基建项目或者基建财务(含技改);
      (四)按照规定执行金融会计制度的子企业;
      (五)所属独立核算的其他经济组织。
      第二十三条 按照国家财务会计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子企业可以不纳入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范围,但企业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者经济鉴证证明:
      (一)已宣告破产的子企业;
      (二)按照破产程序,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子企业;
      (三)已实际关停并转的子企业;
      (四)近期准备售出而短期持有其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子企业;
      (五)非持续经营的、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企业;
      (六)受所在国或地区外汇管制及其他管制,资金调度受到限制的境外子企业。
      第二十四条 企业编制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应当将企业及各级子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内部往来进行充分抵销,对涉及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和费用、利润及利润分配、现金流量等财务决算的相关指标数据均应当按照合并口径进行剔除。
      第二十五条 各级子企业执行的会计制度与一级企业不一致的,一级企业在编制财务决算合并报表时,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将本企业或者子企业的财务决算数据进行调整,然后再进行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合并工作。
      第二十六条 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合并过程中,境外子企业与企业总部会计期间或者会计结账日不一致时,应当以企业总部的会计期间和会计结账日为准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 财务年度内涉及产权划转的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合并原则上应当以企业年末结账日的产权隶属关系确定。结账日尚未办理产权划转手续的,由原企业合并编制;结账日已办理完产权划转关系的,由接收企业合并编制。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文件及本办法,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经费使用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完善企业财务决算管理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对企业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建议及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市教委所属各高校、直属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一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财务决算的监督管理,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指标,根据企业财务决算结果做好企业绩效评价、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确认以及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等工作。
      第三十条 对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财务决算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教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市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
            2.市级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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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教委关于印发所属高校及直属事业单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2-01-04


      市教委关于印发所属高校及直属事业单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市教委所属各高校及直属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监督管理,提升国有资产评估的工作质量,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了《市教委所属高校及直属事业单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1年12月28日  
      (联系人:科研处  聂大群;联系电话:83215358)
      (此件主动公开)
       
      市教委所属高校及直属事业单位企业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教委所属各高校及直属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监督管理,提升国有资产评估的工作质量,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12号令)、《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会〔2017〕35号)等文件规定,参考《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津国资〔2018〕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产权关系直接或间接隶属于市教委所属各高校、直属事业单位的各级独资、控股、实际控制企业。企业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一)以下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财政局负责核准:
      1.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2.须经市财政局批准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设置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3.上市公司合并、分立及置换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4.市财政局认为需要进行核准的其他资产评估项目。
      (二)除核准以外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教委备案。其中,以下项目须向市财政局备案:
      1.须经市财政局审核的产权变动事项涉及的境内资产评估项目;
      2.须经市财政局批准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第二章  资产评估
      第四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五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经有关单位依据规定批准的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产权)实施无偿划转;
      (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的资产(产权)置换;
      (三)国有全资企业发生原股东增资、减资,经全体股东同意;
      (四)同一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及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
      (五)市财政局对企业增资的;
      (六)国有控股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对其独资子企业增资的。
      第六条  资产评估项目由资产评估项目实施主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七条  接受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二)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
      (三)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
      (四)与企业负责人无经济利益关系;
      (五)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业务服务。
      第八条  企业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隐匿或虚报资产。
      第九条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开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其正常执业行为。
      第十条  涉及企业价值的资产评估项目,以持续经营为前提进行评估时,原则上要求采用两种以上方法进行评估,并在评估报告中列示,依据实际状况充分、全面分析后,确定其中一个评估结果作为评估报告使用结果。同时,对企业进行价值评估,企业应当提供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评估基准日审计报告。
      第三章  资产评估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  企业实施资产评估之前应申请评估项目立项。其中,市财政局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企业逐级向市财政局申请立项。其他资产评估项目由企业逐级向市教委申请立项。
      第十二条  由市教委立项的资产评估项目,立项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情况;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
      (三)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
      (四)选择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序及拟选定机构的资质、专业特长情况;
      (五)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
      对于材料合格的,市教委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第十三条  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经市财政局或市教委同意立项后,方可实施评估和评估核准、备案。
      第十四条  由市教委进行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在资产评估项目立项后,由市教委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与资产评估项目主体委托的评估机构、审计机构等无关联)进行全程监督和复核,在评估项目结束后向市教委出具复核报告。
      第四章  公示
      第十五条  市教委所属各高校及直属事业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单位实际,建立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落实责任主体,依法保障资产评估项目相关各方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包括公示范围、公示流程、公示期限、公示途径、公示内容、公示反馈意见收集及处理方式等主要内容。
      第十六条  资产评估项目的公示范围一般包括资产占有方、评估委托方等资产评估项目相关单位。涉及国家秘密或企业商业秘密的资产评估项目,应当在内部可知悉范围内公示。企业之间资源整合的资产评估项目,可以在经济行为相关方一并公示。
      第十七条  市教委所属各高校、直属事业单位应当明确本单位所属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公示流程。市财政局核准、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企业应当在报市财政局核准、备案前完成公示;市教委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应当在备案前完成公示。
      第十八条  资产评估项目的公示期限一般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资产评估项目的公示途径包括资产评估项目各相关单位的内部信息系统、公示栏、书面文件等。
      第二十条  资产评估项目的公示内容一般包括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决策材料、评估机构选聘方式、评估机构及评估师资质、评估程序履行情况、评估报告摘要和特别事项说明、评估结果汇总表、评估资料查阅方式、公示反馈意见收集及处理方式等。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合理保障公示范围内企业员工的知情权。公示范围内企业员工依据有关保密规定签署保密承诺函,并履行必要的程序后,可以查阅评估资料。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及时处理公示反馈意见。反馈意见对经济行为和评估结果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妥善解决相关问题后再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就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反馈意见及处理结果形成公示结论,作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的必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资产评估项目涉及评估结果变动的,企业应当将变动后的评估结果按照首次公示的途径再予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履行核准、备案手续。
      第五章  核准
      第二十五条  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时,应当向市财政局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附件1);
      (三)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四)所涉及的资产重组方案或者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材料;
      (五)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六)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审计报告;
      (七)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
      (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核准主要审核事项:
      (一)资产评估项目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
      (三)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四)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六)评估依据是否适当;
      (七)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诺;
      (八)评估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九)参与审核的专家是否达成一致意见。
      第六章  备案
      第二十七条  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向市教委或市财政局提出备案申请。
      第二十八条  由市教委负责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向市教委提出备案申请;
      (二)市教委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合格的,1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九条  由市教委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需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附件2)或《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附件3)一式3份;
      (二)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其他有效文件,包括相关单位批复文件以及企业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等;
      (三)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及其主要引用报告(包括审计报告等);
      (四)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无保留意见标准审计报告,如为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对其附加说明段、强调事项段或修正性用语,企业需提供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及承诺;
      (五)拟上市项目或已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项目,评估基准日在6月30日(含)之前的,需提供最近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评估基准日在6月30日之后的,需提供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其他经济行为需提供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
      (六)被评估资产权属证明文件;
      (七)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评估委托方、评估机构、被评估企业(产权持有单位)均应当按照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出具承诺函;
      (八)评估所涉及的资产改制重组、产权流转方案或发起人协议等材料;
      (九)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  对材料不合格的、市教委委托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复核报告有否定意见的、或者距离评估基准日超过9个月的,不予备案。
      第三十一条  市教委所属各事业单位在报送市教委备案前,应当进行以下审核:
      (一)相关经济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合理;
      (三)执业评估机构及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四)评估范围是否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重组改制方案内容一致;
      (五)纳入评估范围的房产、土地及矿产资源等资产权属要件是否齐全;
      (六)被评估企业是否依法办理相关产权登记事宜;
      (七)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资料要件是否齐全。
      第三十二条  由市财政局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按照市财政局有关要求执行。
      第七章  市教委委托评估机构复核要点
      第三十三条 对于由市教委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市教委委托的评估机构在进行资产评估项目复核时按照本章内容执行。
      第三十四条  市教委委托的评估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12号令)、《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08〕218号)等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法规和相关评估准则,对相关行为的合规性、评估结果的合理性等进行审核。
      第三十五条  市教委委托的评估机构应当在市教委同意资产评估项目立项后,全程参与资产评估过程,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六条  市教委委托的评估机构应当对资产评估报告中的以下内容进行重点审核:
      (一)评估委托方、被评估企业(产权持有单位)概况;
      (二)评估目的;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五)评估基准日;
      (六)评估依据;
      (七)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八)评估方法;
      (九)评估结论;
      (十)特别事项说明;
      (十一)签字盖章;
      (十二)评估报告附件。
      第三十七条  审核评估委托方、被评估企业(产权持有单位)概况,应当关注是否对被评估企业历史沿革、股权结构(图)、股权变更、经营管理等情况进行了必要说明,是否详细描述了近三年的资产、财务、经营状况。存在关联交易的,应当关注是否披露了关联方、交易方式等基本情况。
      第三十八条  审核评估目的,应当关注评估报告中是否清晰、明确地说明了本次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目的;以及评估所对应的经济行为获得批准的情况或者其他经济行为依据。
      第三十九条  审核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应当关注是否详细描述了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法律权属状况、经济状况和物理状况等;关注评估范围是否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评估业务委托约定书等确定的资产范围一致。
      企业价值评估中,备案管理单位应当关注评估范围是否包括了企业拥有的实物资产和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等无形资产,以及明确的未来权利、义务(负债),特别是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等。对实际存在但未入账或已摊销完毕的无形资产、未来义务及或有事项等是否在《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中进行了详细说明。
      第四十条  审核价值类型及其定义,应当关注评估报告是否列明了所选择的价值类型及其定义。选择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应当阐述其选择理由和选取的合理性。
      第四十一条  审核评估基准日,应当关注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接近评估目的对应的经济行为或特定事项的实施日期。企业在评估基准日后如遇重大事项,如汇率变动、国家重大政策调整、企业资产权属或数量、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等,可能对评估结果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当关注评估基准日或评估结果是否进行了合理调整。
      审核涉及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项目时,应当关注所选择的评估基准日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有关规定,即上市公司股份价格确定的基准日应与国有股东资产评估的基准日一致。国有股东资产评估的基准日与国有股东产权持有单位对该国有股东产权变动决议的日期相差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四十二条  审核评估依据,应关注以下内容:
      (一)经济行为依据
      重点关注经济行为依据的合规性和完整性,需提供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决策材料,同时关注其相关文件中是否已明示评估范围。
      (二)法律法规、评估准则、权属、取价等依据
      1.应当关注评估工作过程中所引用的法律法规和技术参数资料等是否适当。评估依据是否明确、规范、具体,便于查阅和理解;评估依据是否具有代表性,且在评估基准日有效。
      2.应当关注收集的价格信息、工程定额标准等是否与评估对象具有较强的关联性。结合评估目的、业务性质和行业特点等,重点关注取价依据、法律法规依据的相关性及其对资产评估结果的影响。
      3.应当关注是否详细描述了土地、房屋建筑物及无形资产等重要资产的权属和使用状况。被评估资产是否权属清晰、权属证明文件齐备。对重要资产权属资料不全面或存在瑕疵的,企业是否已经妥善解决。
      第四十三条  审核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应当关注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是否履行了必要评估程序,评估过程是否完整,是否存在未履行评估准则规定的必要评估步骤的行为。
      备案管理单位应当重点关注资产清查情况。针对评估报告中关于资产清查情况的说明,应当结合特别事项说明、资产评估明细表和资产权属证明文件,以及改制方案、审计报告等资料,对评估范围进行核对,核实是否有账外资产、或有负债、资产(土地、车辆等)权利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等情况。应当关注对企业资产状况的描述,尤其是房地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重大资产,核实是否存在隐匿或遗漏。
      第四十四条  审核评估方法,应当重点关注评估方法选择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要求,以及评估过程中评估参数选取是否合理等。以持续经营为前提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时,对企业(含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长期股权投资企业)是否采用了两种或两种以上方法进行评估,并分别说明了选取每种评估方法的理由和确定评估结论的依据。
      第四十五条  对使用收益法评估的,审核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企业资产、财务情况的分析是否充分、合理。是否对被评估企业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不具有代表性的收入和支出,如非正常和偶然性的收入和支出等进行了合理调整;是否对被评估企业的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和溢余资产进行单独分析,合理判断资产、债务、经营业务配置的有效性,划分与收益存在直接相关性的资产、债务情况。对于不能或不需归集的,是否单独进行评估。
      (二)收益预测是否合理。是否根据企业资本结构、经营模式、收益情况等选择了恰当的收益模型,对应的折现率确定过程和依据是否合理。在确定收益预测期间时,是否合理考虑被评估企业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及其所在行业现状、发展前景,国家相关行业政策、企业经营期限及主要产品的经济寿命年限等,并恰当考虑预测期后的收益情况及相关终值的计算。
      是否合理预测了相关参数,如被评估企业的收入、成本及费用、折旧和摊销、营运资金、资本性支出、折现率、负债、溢余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等。关注相关参数确定的依据是否充分,测算过程是否完整,是否有完整的预测表及说明。
      第四十六条  对使用市场法评估的,审核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选择的可比案例是否与被评估企业具有可比性,是否处于同一行业或相近行业,或者是受共同因素决定或影响。是否对可比案例及被评估企业的数据进行了必要的分析调整,并消除了偶然性因素的影响。
      (二)选择的可比因素是否是企业价值的决定因素,选择的价值比率是否适当可靠,是否经过了必要的修正调整。是否选择了多种可比因素,对于不同可比因素得到的不同评估值是否能够合理的选择计算。
      第四十七条  审核评估结论,应当关注评估结果是否涵盖了评估范围,及其与评估目的和经济行为的一致性和适用性。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方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时,应当关注不同评估方法结果的差异及其原因和最终确定评估结论的理由。
      第四十八条  审核特别事项说明,应当关注以下内容:
      (一)企业是否逐条分析特别事项说明中的披露事项,了解特别事项形成原因、性质及对评估结果的影响程度,并分别对以下事项进行了处理:
      1.对权属资料不全面、评估资料不完整、经济行为有瑕疵等情形,企业是否已经补充完善;
      2.对评估机构未履行必要程序,通过特别事项说明披露大量问题,影响评估结论的,企业和评估机构是否已经妥善解决。
      (二)企业是否通过内部审核论证,对未在评估报告中说明但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与评估机构沟通确定是否须在特别事项说明中披露;对于不宜在报告中披露的,企业是否形成了专项处理意见。
      第四十九条  审核签字盖章,应当关注评估报告签字盖章是否齐全、规范、清晰。应当关注公司制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制评估机构负责该评估业务的合伙人是否在评估报告上签字。关注《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是否已经由评估委托方单位负责人和被评估企业(产权持有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相应单位公章并签署日期。
      第五十条  审核评估报告附件,应当关注附件是否齐全,评估报告附件内容及其所涉及的签章是否清晰、完整,相关内容是否与评估报告摘要、正文一致。附件为复印件的,评估机构是否与原件进行了核对。
      审核《评估业务约定书》,应当关注资产评估项目的评估委托方式是否合规,签署内容是否完整,经济行为与评估报告披露内容是否一致等。
      第五十一条  除上述审核要点外,还应当关注审计报告中的以下内容:
      (一)审计报告与评估报告之间数据勾稽关系是否合理一致;审计范围是否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审计业务委托约定书等确定的资产范围一致,以及合并报表的合并范围是否合理。
      (二)审计报告报表与报表附注之间勾稽关系是否一致;主要会计政策是否合理,包括收入确认原则、成本核算原则等。
      (三)企业整体改制涉及资产剥离时,剥离原则是否与改制方案一致,以及模拟的时点是否合理。
      (四)涉及计提减值准备时,各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依据和比例是否合理。
      第五十二条  应当关注土地使用权估价报告中的以下内容:
      (一)土地估价范围、权属、土地资产处置审批与土地估价报告备案情况。如果评估基准日存在划拨土地,应当重点关注划拨土地的处置情况:
      1.关注是否有划拨土地处置审批文件,审批文件是否合法有效、审批内容是否与实际评估土地一致等;
      2.如果是未经处置的划拨土地,应当关注其未处置理由的合规性以及评估中处理方式的合理性等。
      (二)土地地价定义是否符合相关准则要求。关注估价方法选取的合理性,相关参数选取依据是否充分、计算过程是否完整及评估结果选取是否合理等。
      第五十三条  如果涉及矿业权的,应当关注矿业权评估报告中的以下内容:
      (一)矿业权评估范围、权属、矿业权价款缴纳情况、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情况;
      (二)矿业权评估报告是否符合相关准则要求,评估方法选取是否合理,相关参数选取依据是否充分、计算过程是否完整、确定的结果是否合理。
      第五十四条  资产评估结果引用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或者其他相关专业评估报告评估结论的,应当关注以下事项:
      (一)资产评估师是否对所引用报告进行了必要的专业判断,并声明其了解所引用报告结论的取得过程,承担引用报告结论的相关责任。
      (二)所引用报告评估目的、价值类型是否一致;评估基准日、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是否一致;评估假设是否一致,资产评估引用结果是否与所引用报告披露的结果一致,所引用报告披露的相关事项说明是否与资产评估报告一致。
      第五十五条  涉及审核境外评估或估值报告的,审核以下方面:
      (一)评估或估值机构的选聘应符合《天津市市管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国资产权〔2012〕34号)和《关于加强市管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津国资产权〔2012〕40号)等规定。
      (二)应当关注评估或估值机构是否协助企业进行尽职调查、询价,是否参与交易过程。经济行为涉及的交易对价是否以评估或估值结果为基础,确有差异的是否具有充足合理的理由。
      (三)审核境外评估及估值机构出具的评估或估值报告,应当关注其是否明示了所依据的评估准则,是否合理参考了境内评估准则及要求。评估或估值结果是否以人民币为计量币种。使用其他币种计量的,是否注明了该币种与人民币在评估基准日的汇率。如果评估或估值结果为区间值的,应关注是否在区间之内确定了一个最大可能值,并说明确定依据。
      第八章  罚则
      第五十六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教委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其相应的经济行为无效:
      (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
      (二)聘请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国有资产评估活动;
      (三)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导致评估结果失实;
      (四)应当办理核准、备案而未办理。
      第五十七条  企业在国有资产评估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不正当使用评估报告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八条  受托资产评估机构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违规执业的,由市教委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建议给予相应处罚。
      第五十九条  有关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工作不予配合的,市教委可以要求企业不得再委托该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当事人进行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第六十条  各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企业按规定完成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手续后,在实施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交易价格;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企业产权,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
      第六十二条  市教委将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纳入2年一轮的高校资产经营公司法人治理检查,对部分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抽查具体内容包括:
      (一)企业经济行为的合规性;
      (二)评估的资产范围与有关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三)企业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四)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资质和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
      (五)资产账面价值与评估结果的差异;
      (六)经济行为的实际成交价与评估结果的差异;
      (七)评估工作底稿;
      (八)评估依据的合理性;
      (九)评估报告对重大事项及其对评估结果影响的披露程度,以及该披露与实际情况的差异;
      (十)其他有关情况。
      第六十三条  评估基准日由委托方与评估机构协商确定,并尽可能与评估目的实现日接近。
      第六十四条  资产评估报告经过核准或备案通过后有效。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自评估基准日起使用有效期为1年。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2.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3.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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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教委关于印发所属高校及直属事业单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01-04


       
      市教委关于印发所属高校及直属事业单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市教委所属各高校及直属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了《市教委所属高校及直属事业单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1年12月28日  
      (联系人:科研处  聂大群;联系电话:83215358)
      (此件主动公开)
       
      市教委所属高校及直属事业单位企业国有资产
      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教委所属高校及直属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和《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会〔2017〕35号)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
      (一)市教委所属各高校、直属事业单位控股企业、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
      (二)市教委所属各高校、直属事业单位控股企业、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
      (三)市教委所属各高校、直属事业单位控股企业、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第三条  市教委所属各高校、直属事业单位控股企业、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为“企业”)包括:
      (一)市教委所属各高校、直属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二)由市教委所属不同高校、直属事业单位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四)市教委所属各高校、直属事业单位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标的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交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应当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第五条  企业在办理国有资产交易事项时应按规定提供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第六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事项原则上通过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开展国有资产交易业务。
      第七条  市教委所属各高校、直属事业单位每年要向市教委报送上一年度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年度报告,对本单位涉及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事项逐一进行报告,接受市教委及市财政局的监督和考核,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
      第二章  企业产权转让
      第八条  企业的产权转让行为,由企业出资人报上一级单位审批。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企业产权转让行为,经市教委审核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批准。
      第九条  企业产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并按照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涉及债权债务处置事项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级单位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履职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单位。
      第十条  转让方为多个单位共同持股的企业,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单位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各单位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相关单位协商后确定其中一家单位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第十一条  企业产权转让审核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进行产权转让的请示文件;
      (二)产权转让事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产权转让方案及论证报告;
      (四)与产权转让相关的资产评估报告;
      (五)企业书面决议;
      (六)企业章程和相关内部管理制度;
      (七)出资人决策文件;
      (八)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九)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产权转让方案一般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有关论证情况;
      (三)转让标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
      (四)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
      (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处置方案;
      (六)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企业产权转让导致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附送经债权金融机构书面同意的相关债权债务协议、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等。产权转让导致国有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的,应当同时遵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以及证券监管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后,企业须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第二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企业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后,如转让和受让双方调整产权转让比例或者产权转让方案有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产权转让确需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的,应在信息披露前填报《企业产权转让受让方资格条件备案表》(附件1),报市财政局备案后方可进行信息披露。转让项目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让方的,到原挂牌交易机构办理终止交易手续。若继续转让,应当重新履行产权转让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以下情形的产权转让,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一)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市财政局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二)市教委所属高校、直属事业单位的各级独资、控股、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市教委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第十六条  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企业产权,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
      以下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转让价格可以资产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且不得低于经评估或审计的净资产值:
      (一)市教委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市教委所属各高校、直属事业单位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企业;
      (二)同一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及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
      第十七条  市教委审议决策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的企业产权转让行为时,审核下列文件:
      (一)产权转让的有关决议文件;
      (二)产权转让方案;
      (三)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产权的必要性以及受让方情况;
      (四)转让标的企业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备案文件,其中属于第十六条(一)、(二)款情形的,可以仅提供企业审计报告;
      (五)产权转让协议;
      (六)转让方、受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七)产权转让行为的法律意见书;
      (八)其他必要的文件。
      第十八条  企业产权转让中,符合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按照本办法第四章执行。
      第三章  企业增资
      第十九条  企业的增资行为,由企业出资人审批。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企业增资行为,经市教委审核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批准。
      第二十条  企业增资应当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做好可行性研究,制定增资方案,明确募集资金金额、用途、投资方应具备的条件、选择标准和遴选方式等。增资后企业的股东数量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增资企业为多个单位共同持股的企业,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单位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各单位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相关单位协商后确定其中一家单位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第二十二条  企业增资应当按照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上级单位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履职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单位。
      第二十三条  企业增资在完成批准程序后,增资企业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章有关内容执行。
      第二十四条  企业增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即择机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开始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时间不得少于40个工作日。其中,履行资产评估备案手续后的信息披露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企业增资在完成批准程序后,应当由增资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和资产评估。以下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可以依据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定企业资本及股权比例:
      (一)增资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的;
      (二)国有控股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对其独资子企业增资的;
      (三)增资企业和投资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企业的。
      第二十六条  以下情形经市教委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
      (一)因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需要,由特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参与增资;
      (二)因与特定投资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或利益共同体需要,由该投资方参与的企业增资。
      第二十七条  以下情形经市教委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
      (一)企业出资人的上级单位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参与增资;
      (二)企业债权转为股权;
      (三)企业原股东增资。
      第二十八条  市教委审议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的企业增资行为时,审核下列文件:
      (一)企业出资人关于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的决策文件;
      (二)企业书面决议;
      (三)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的必要性以及投资方情况;
      (四)增资企业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备案文件。其中属于第二十五条(一)、(二)、(三)款情形的,可以仅提供企业审计报告;
      (五)企业增资方案和增资协议;
      (六)增资企业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七)增资行为的法律意见书;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四章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市教委所属各高校及直属事业单位、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
      第三十条  市教委所属各高校、直属事业单位之间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由市教委审批。市教委所属各高校、直属事业单位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转出给其他政府机构、其他系统事业单位或国有独资公司,以及无偿接收其他政府机构、其他系统事业单位或国有独资公司的企业国有产权,经市教委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审核。
      第三十一条  被划转企业国有产权的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进行无偿划转。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的划转,还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需要;
      (三)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划转双方协商一致。
      第三十三条  划转双方应当组织被划转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审计,以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市教委审议决策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时,需划转双方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入、划出的请示文件;
      (二)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事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方案及论证报告;
      (四)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审计报告或市教委清产核资结果批复文件;
      (五)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协议;
      (六)企业书面决议;
      (七)企业章程和相关内部管理制度;
      (八)事业单位决策文件;
      (九)被划转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一)涉及被划转企业职工安置的,提供被划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文件及安置方案;
      (十二)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其中,划转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划入、划出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二)被划转企业的基本情况;
      (三)被划转企业国有产权数额及划转基准日;
      (四)被划转企业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五)被划转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以及或有负债的处理方案;
      (六)划转双方的违约责任;
      (七)纠纷的解决方式;
      (八)协议生效条件;
      (九)划转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无偿划转事项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批准后,划转协议生效。划转协议生效以前,划转双方不得履行或者部分履行。
      第三十五条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划转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
      (二)被划转企业所处行业情况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规定;
      (三)被划转企业主业情况及与划入、划出方企业主业和发展规划的关系;
      (四)被划转企业的财务状况及债权债务情况;
      (五)被划转企业的人员情况;
      (六)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的有关论证情况;
      (七)划入方对被划转企业的重组方案,包括投入计划、资金来源、效益预测及风险对策等;
      (八)被划转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
      (九)被划转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
      (十)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公告的主要内容;
      (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划转双方应当依据相关批复文件及划转协议,进行账务调整,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七条  由市政府决定的有关无偿划转事项,依据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划转企业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次)的审计报告,直接进行账务调整,并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等手续。
      第五章  企业资产转让
      第三十八条  企业500万元(账面原值或评估值,人民币,下同)以下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由企业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审议通过后,由出资人进行审核。企业500万元(账面原值或评估值)及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由企业出资人的上级单位审核。
      第三十九条  企业资产转让原则上在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公开进行。
      第四十条  需要在市教委所属企业之间进行非公开转让的,由转让方逐级报市教委审批。
      第四十一条  转让方应当根据转让标的情况合理确定转让底价和转让信息公告期:
      (一)转让底价高于100万元、低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二)转让底价高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四十二条  审议决策企业资产转让事项的具体工作流程参照本办法第二章企业产权转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另有要求外,资产转让不得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
      第四十四条  资产转让价款原则上一次性付清。
      第四十五条  企业实物资产等无偿划转参照第四章执行。
      第六章  科技成果转化涉及的产权处置
      第四十六条  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涉及的知识产权等国有资产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参照《教育部 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授权政策的通知》(教财厅函〔2020〕1号)、《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津人发〔2017〕24号)、《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津党厅〔2018〕38号)等国家和本市有关文件执行。
      第四十七条  企业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市教委、市财政局审批或者备案。原则上,三级企业(高校资产经营公司为一级)不得采用作价投资方式进行成果转化。
      第四十八条  企业应当制定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资产管理、收益分配、股权激励、公示等制度。企业要建立专门的备查账簿记录科技成果转化结果明细。
      第四十九条  高校通过作价投资形式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股权,按规定完成对成果完成人、团队及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后,留归高校的部分,需在6个月内由高校转由高校资产经营公司持有。
      第五十条  高校通过作价投资形式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股权进行转让、无偿划转或者对外投资,一次性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无账面原值依据评估价值,下同)在500万元以下的,由高校审批;一次性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由高校审核后报市教委依据本办法审批。
      第五十一条  高校及企业采取作价入股形式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之前,应与合作方约定股权的退出条件和时间节点。其中,高校股权应明确由高校资产经营公司代持。高校及企业的持股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年。因特殊需要,持股时间超过5年的,要提前向市教委报告,说明情况并制定后续处置方案。
      第五十二条  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留归本企业,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
      第五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按规定在本企业、高校及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的,企业领导班子在执行了正当程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第五十四条  企业依法依规以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发生的投资损失,不纳入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范围。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市教委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履行以下监管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所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
      (二)按照本办法规定,审批企业产权转让、增资、无偿划转、资产转让等事项;
      (三)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五)履行市财政局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五十六条  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过程中,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教委将要求其终止相关经济行为,必要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资产交易行为无效。
      (一)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的;
      (二)企业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进行国有资产交易的;
      (三)企业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以及未经审计、评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四)企业之间串通,低价交易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企业未按规定妥善安置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拖欠职工各项债务以及未补缴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六)企业未按规定落实转让标的企业相关债权债务,非法转移债权或者逃避债务清偿责任的;以企业国有产权作为担保,交易该国有产权时,未经担保权人同意的;
      (七)受让方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影响转让方的选择以及产权转让合同签订的;
      (八)受让方在国有资产交易竞价、拍卖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第五十七条  市教委定期对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重点检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五十八条  市教委所属各高校、直属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管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发生争议时,当事方可以向产权交易机构申请调解;调解无效时可以按照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各单位有关人员违反规定越权决策、批准相关交易事项,或者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致使国有权益受到侵害的,由有关单位按照人事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关责任人员相应处分。
      第六十一条  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中违法违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责任,对相关人员追究失职渎职责任,视不同情形分别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市教委所属各高校、直属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所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情况分类汇总后,形成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年度工作报告报送市教委。年度工作报告包括资产交易基本情况、资产管理的重要措施及成效、存在问题和意见建议,以及《企业国有产权(资产)转让事项汇总表》(附件2)、《企业增资事项汇总表》(附件3)。
      第六十三条  国家及我市有关资产管理政策发生变化时,由市教委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六十四条  医科院校附属医院所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按照产权隶属关系由学校审核。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天津市教委所属校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津教委规范〔2017〕12号)废止。
       
      附件:1.企业产权转让受让方资格条件备案表
            2.企业国有产权(资产)转让事项汇总表
            3.企业增资事项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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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21-12-22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学
      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各直属学校,各中等职业学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保证本市中小学教育惩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教育部令第49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市教委研究制定了《天津市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12月9日
      (联系人:教师工作处 黄怡;联系电话:83215127)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保证本市中小学教育惩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统称为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适用本细则。
      前款所指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性质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不含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
      本细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自身错误的教育行为。教育惩戒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实施教育惩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育人为本。应当以关爱学生为宗旨,符合教育规律,本着增强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规范的目的实施,注重育人效果。
      (二)合法合规。应当以事先公布的规则为依据,做到事实清楚、依据明确、程序正当、客观公正,尊重学生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不得实施体罚和变相体罚。
      (三)措施适当。应当综合考虑学生的个体特征、过错性质、悔过态度等因素,选择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的教育惩戒措施,实现最佳教育效果,防范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
      第四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市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统筹推进《规则》及本细则的实施。
      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教育惩戒工作的具体实施,履行下列职责:
      (一)健全完善教育惩戒实施、监督、救济等工作机制;
      (二)指导学校制定完善相关校规校纪,建立相关校规校纪及严重教育惩戒或纪律处分信息备案机制;
      (三)指导、协调学校处理因实施教育惩戒引发的纠纷,依法维护学校及教师的正当教育惩戒行为;
      (四)建立健全教育惩戒相关投诉、举报、复核的申请受理和处置机制,并依法进行处理;
      (五)行业企业所属的中等职业学校的办学主管部门参照前款规定,履行组织、指导、监督由其主管的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
      第五条  学校应当遵循教育规律,健全学校教育惩戒工作机制,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制定完善相关校规校纪,及时公布并进行宣传讲解;
      (二)加强对教师实施教育惩戒的相关培训,提高教师教育管理和育人能力; 
      (三)支持和监督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
      (四)健全学生申诉等校内纠纷解决机制,及时依法处理因教育惩戒引发的家校纠纷;
      (五)建立家校协作机制,形成家校协同育人合力。
      第六条  教师应当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将教育惩戒与鼓励、劝导、积极管教等教育方式相结合,注重育人效果。教师应当重视家校沟通与合作,争取家长理解、支持和配合实施教育惩戒。
      第七条  家长应当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职责,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子女的身心发展特点积极开展家庭教育。家长应当尊重学校、教师的教育权利,配合学校、教师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教。
      家长对学校、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有异议或者认为学校、教师实施教育惩戒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通过合法渠道表达诉求,依法进行权利救济。
      第二章 教育惩戒的实施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一)故意不完成课上或课后学习任务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二)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三)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
      (四)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五)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第九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措施: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作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额外的学习任务;
      (四)适当增加额外的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五)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六)课后教导;
      (七)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第十条  实施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教育惩戒措施,教师应当向学生说明实施惩戒的原因,当场实施。在实施惩戒措施后,教师可以根据情况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第十一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措施:
      (一)由学校负责德育工作的人员予以训导;
      (二)安排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三)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四)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五)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第十二条  教师认为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应当给予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教育惩戒的,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学校决定实施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教育惩戒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告知学生家长。
      第十三条  小学中高年级(三年级到六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措施:
      (一)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二)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三)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
      第十四条  教师认为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应当给予第十三条规定的教育惩戒的,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学校及时组织人员对学生违规违纪事实进行调查,并作出结论。学校决定实施第十三条规定的教育惩戒的,应当在实施教育惩戒措施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及其家长拟实施的教育惩戒措施、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参与训诫的,应当提前向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所在单位提出书面邀请。
      学校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者家长申请听证的,学校应当组织听证。听证参与人一般应当包括教育惩戒当事学生及其家长、学校调查人员、证人等相关人员。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陈述和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的结果,最终决定是否实施教育惩戒。
      第十五条  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育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自己及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并予以教育管理。
      教师、学校发现学生携带、使用违规物品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发现学生藏匿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责令学生交出并可以对可能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
      教师、学校对学生携带的违规物品可以予以暂扣并妥善保管,在适当时候交还学生家长;属于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五)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七)指派班干部等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八)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第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实施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教育惩戒措施的,应当将教育惩戒的相关信息予以记录和留存。实施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相关信息材料,应于每学期末报学校所在地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学生受到教育惩戒后,能够诚恳认错、积极改正的,可以提前解除教育惩戒。提前解除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教育惩戒的,由实施教育惩戒的教师决定;提前解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教育惩戒的,由学校决定,学校作出提前解除教育惩戒的决定后应及时告知学生及其家长。
      第二十条  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应当增加对学生的关爱与帮扶,及时与学生进行谈话、沟通,尽可能了解学生的身心状态,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及时予以表扬、鼓励。
      教师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指导、鼓励班级学生之间建立同伴互助制度,鼓励同学之间通过多种方式对受到教育惩戒的学生进行帮扶。
      学校可以建立学生教育保护辅导工作机制,组建由学校分管负责人、德育工作机构负责人、教师以及法治副校长(辅导员),法律以及心理、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的辅导小组,对有需要的学生进行专门的心理辅导、行为矫治,并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学生心理档案。
      第三章 教育惩戒的保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完善教育惩戒或学生纪律处分相关校规校纪。
      校规校纪应当清晰明确、科学合理、易于操作,载明以下内容:
      (一)学生基本行为规范要求;
      (二)学生违规违纪行为的具体情形;
      (三)教育惩戒或纪律处分措施的具体类型;
      (四)教育惩戒或纪律处分的实施程序;
      (五)学生申诉制度等救济机制;
      (六)法律法规或学校章程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校规校纪可以增加规定教育惩戒措施,但其程度应当与本细则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措施相当。
      第二十二条  学校制定校规校纪,应当成立专门起草小组,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家长、专家学者等的意见。学校可以组织召开由不同代表组成的调研会、听证会,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起草后的校规校纪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并报学校所在地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学校应当面向全校公开校规校纪,利用入学教育、班会、家长会等适当方式,向学生、家长宣传讲解校规校纪。
      第二十三条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由学校主要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德育干部、家长代表、校外专家等人员组成的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教育惩戒的实施,开展相关宣传教育等。
      第二十四条  教师可以在充分征求学生、家长意见的基础上,通过民主讨论的形式共同制定班规班约,报学校备案后施行。
      班规班约可以细化规定教育惩戒措施,其程度应当与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措施相当,不得规定与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程度相当的教育惩戒措施。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将教育惩戒有关内容纳入教师的入职培训、通识培训、每学期的常规培训中,使教师切实掌握教育惩戒的适用情形和具体措施,明确实施教育惩戒的程序与要求,提高教师依法、规范履行教育职责的意识与能力。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支持教师依法正当实施教育惩戒,教师因实施教育惩戒与学生及其家长发生纠纷,学校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教师正常履职产生的纠纷和法律后果应当由学校承担。对于没有证据证明教师有过错的,学校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学校对教师作出不当处分或处理的,由主管部门约谈学校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况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对于教师因依法正当实施教育惩戒受到家长威胁、侮辱、伤害的,应当依法保护教师人身安全、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情形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发现教师有违反本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的,情节轻微的,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暂停履行职责或者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给学生身心造成伤害,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师应当重视家校协作,充分发挥学校主导作用,通过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家长会、家访等多种途径,密切家校沟通合作,加强家长培训,增强家长监护责任意识,使家长理解、支持学校、教师依法实施教育惩戒。
      家长应切实加强家庭教育,培育积极健康的家庭文化,树立和传承优良家风,注重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和良好行为习惯培养,配合教师、学校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教。
      第二十九条  市、区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学校、教师依法履行职责、实施教育惩戒情况纳入对学校的督导评估内容,督促、引导学校依法治校、依法办学。
      第三十条  司法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部门,以及教育、心理、法律等社会组织应当支持、协助学校建立健全教育惩戒实施工作机制。
      新闻媒体对教育惩戒的宣传报道,应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营造良好舆论氛围。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的教育惩戒事件应当真实客观,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章 教育惩戒的救济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申诉制度,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依据本细则第十三条实施的教育惩戒或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等有关方面代表组成。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学校应当明确学生申诉委员会的工作规则,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学校应当将学生申诉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受理范围及处理程序等向学生及其家长公布。
      第三十二条  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依据本细则第十三条实施的教育惩戒或者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在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的学生申诉委员会提起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综合考虑学生的身心特征、一贯表现、过错性质、悔过态度等因素,对学生及其家长申诉的事实、理由等进行全面审查。经审查,学生申诉委员会认为作出教育惩戒或纪律处分的事实、依据或程序等存在不当,应当作出撤销或变更的决定;认为作出教育惩戒或纪律处分的事实、依据或程序等并无不当,应当作出维持的决定。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将复查结论书面告知申诉学生及其家长。
      第三十三条  学生或者家长对学校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核。复核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复核双方当事人。学生或家长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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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教委关于做好2022年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的通知

    2021-12-03


       
      市教委关于做好2022年初中毕业升学
      体育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0〕36号)、《教育部关于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下做好学校体育工作的指导意见》(教体艺厅函〔2020〕12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7〕70号)要求,切实做好我市2022年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以下简称“体育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和思路
      以强化体育课程和课外锻炼为基础,以《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标准》)和《初中体育与健康》教材为依据,充分发挥体育考试的教育激励、反馈调整和引导锻炼的功能,利用现代化的测试仪器,采用规范的技术、方式、方法组织和开展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全面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
      二、考试内容和分值
      2022年体育考试成绩总分为40分,纳入升学考试成绩总分,面向全体初中毕业学生实施。体育考试成绩由平时成绩(满分18分)和体育统一测试成绩(满分22分)构成。平时成绩由体育课考评成绩(满分7.5分)、每天一小时阳光体育活动成绩(满分2.5分)、学生体质健康达标成绩(满分8分)三部分构成。
      体育考试成绩量化办法如下:
      (一)体育课考评成绩的量化办法。体育课考评是对学生在七年级第一学期至九年级第一学期完成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的综合考评。各学校要按照初中体育与健康课教学大纲要求的学时和内容开展体育教学,规范教学内容,严格考评办法。每学期体育与健康课成绩考评是根据学生体育课出勤和掌握体育与健康的基本知识、技能与技巧情况进行评分,评出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四个等级,成绩分别为1.5分、1分、0.5分、0分。每学期满分为1.5分,五个学期累计满分为7.5分。
      (二)每天一小时阳光体育活动成绩的量化办法。每天一小时阳光体育活动成绩是对学生在七年级第一学期至九年级第一学期参加每天一小时阳光体育活动的综合考评。各学校要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加每天一小时阳光体育活动,依据学生的表现和出勤情况,记录学生考评成绩。参加每天一小时阳光体育活动缺勤次数每学期累计不超过应出勤次数1/10或因病、事假缺勤次数每学期累计不超过应出勤次数1/3的可记满分,无故不参加每天一小时阳光体育活动的学生记为0分。每学期满分为0.5分,五个学期累计满分为2.5分。
      (三)学生体质健康达标成绩的量化办法。学生体质健康达标成绩是对学生七、八年级每学年参加《标准》达标测试的综合评价。各区教育局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指导学校配备必要的测试器材,按照《标准》规范要求对学生进行测试,确保测试数据准确真实。学生在该学年认真按照《标准》的要求完成测试,成绩真实可靠的,可评定为满分,否则按0分计算。每学年满分为4分,两学年累计满分为8分。
      (四)体育统一测试成绩的量化办法。统一测试成绩满分22分,分为必测一项和选测二项,共计三项,内容和分值如下:
      三、成绩评定
      1.凡正常参加体育与健康考试的考生,根据评分标准按考生实测情况评定成绩。
      2.因残疾丧失运动能力(有残疾证)的考生,可申请免试,体育与健康考试成绩以满分40分计入升学总成绩。
      3.因严重伤病长期免修体育课及不能参加平时体育活动和统一测试的考生,可申请免试,体育与健康科目考试成绩按24分计入升学总成绩。
      4.因过于肥胖或患病不适于参加统一测试长跑项目的考生,可申请该项目免试。该项目成绩按必测项目成绩满分的50%,即4分计算。
      5.在统一测试过程中,因突发伤病中途退出测试或因自身原因超过规定测试时间的考生,可不再继续参加该项测试。必测项目成绩按4分计算,选测项目成绩按3.5分计算。
      6.不能在规定时间参加统一测试的考生,可以有一次在所属区测试时间范围内选择测试时间的机会。如因个人原因仍不能参加统一测试的考生,可申请免试,其成绩按0分计算。
      7.持有本市户口,学籍在七年级第一学期后由外省市转入我市的考生及现在外省市就读并要求回津升学的考生,须参加我市组织的统一测试,必测项目(一项)分值为14分,选测项目(两项)每项分值为13分,考生实测成绩按以上分值转换后作为体育与健康成绩计入升学总成绩。
      四、组织和管理
      (一)体育考试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市教委负责平时成绩的汇总上传工作;市教育招生考试院负责拟定统一测试工作实施方案,负责统一测试的组织管理、伤残学生免试及体育与健康考试成绩的合并工作;各区教育局负责体育与健康考试的具体实施工作。
      (二)各学校将核定后的学生平时成绩,录入学生体质健康档案,打印毕业班成绩汇总表,加盖学校公章。各区教育局将本区所有学校学生平时成绩汇总,经主管局长签字并加盖区教育局公章后,纸质版、电子版各一份,于2022年1月10日上报市教委体美劳处。市教委体美劳处汇总后,转至市教育招生考试院。
      (三)为保证统一测试考场的封闭性,避免天气因素的影响,各区指定的考点必须配备有400米标准田径跑道和体育馆。
      (四)市教委直属学校的体育考试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纳入所在区统一进行。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下,各单位和学校要树立健康第一理念,切实做好这项涉及考生切身利益、关系千家万户的大事。各区教育局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区体育考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统筹协调,加强宣传。各区教育局要加强在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积极统筹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进一步完善体育考试的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要高度重视并多渠道、多角度做好教师、家长、考生的宣传教育工作,要使他们熟悉规则要求和掌握正规的考试方法,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要设立并公开本区专门的体育考试咨询电话,及时准确解答考生和家长提出的各种问题;要高度重视并及时化解体育考试过程中家长和考生中出现的舆情动态。
      (三)精心准备,应急处置。各单位和学校要按照《通知》的基本原则和思路,精心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市教育招生考试院要制定体育统一测试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各区教育局要制定本区体育考试工作实施方案。
      (四)规范程序,安全管理。各有关单位要对考务人员队伍进行培训,坚持持证上岗制度;要加强测试仪器设备的管理,确保准确性;要加强对体育考点的管理,规范操作程序,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人为因素的干扰;要加强安全教育,认真做好学生年度常规体检,防止体育统一测试过程中安全事故的发生。
       
      附件:天津市2022年初中毕业升学体育统一测试成绩评定标准
       
       
      2021年11月25日
      (联系人:体美劳处   邓小娟;联系电话:83215103)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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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2021-12-01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教委组织对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清理,决定对《市教委 市公安局 市交通运输委 市市场监管委 市安全监管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校车安全管理细则的通知》等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教委 市公安局 市交通运输委 市市场监管委 市安全监管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校车安全管理细则的通知(津教委〔2015〕5号)
      修改内容:
      将第十一条第(二)项“学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修改为“学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二、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的通知(津教委〔2016〕62号)
      修改内容:
      将《天津市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轻微违法行为适用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较小数额的罚款,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除外”修改为 “轻微违法行为适用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通报批评、较小数额的罚款,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除外”。
      三、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教育系统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检查考评细则的通知(津教委规范〔2018〕4号)
      修改内容:
      将第八条“对在考核工作中发现瞒报、谎报和造假的,扣除相应分数,情况严重的取消考核成绩,予以通报批评”中的“予以通报批评”删除。
      四、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教规范〔2019〕19号)
      修改内容:
      将第十二条“对拒绝、阻挠责任督学督导和不按要求整改的幼儿园,区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中的“进行通报批评并”删除。
      五、将上述文件中的“区县”修改为“区”。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市教委 市公安局 市交通运输委 市市场监管委 市安全监管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校车安全管理细则的通知》《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的通知》《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教育系统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检查考评细则的通知》《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实施办法的通知》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2021年11月22日
      (联系人:法制处 曹钰,联系电话:23447570)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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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教委印发关于推进“三个课堂”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1-11-19


       
      市教委印发关于推进“三个课堂”应用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各直属学校:
      为落实教育部和市委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教育质量,市教委拟定了《关于推进“三个课堂”应用的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11月1日
      (联系人:网信办  刘勇,联系电话:83215151)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推进“三个课堂”应用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的战略部署,围绕《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全面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的指导意见》及《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基础教育教研工作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加强“三个课堂”应用的指导意见》《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线上教育教学资源建设与应用的意见》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若干措施》《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促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的融合应用、探索信息化背景下的育人方式和教研模式,积极推进“互联网+教育”发展,结合我市基础教育阶段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教育质量的现实需求,进一步加强“专递课堂”“名师课堂”和“名校网络课堂”(以下简称“三个课堂”)的应用,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促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实践深度融合,推动课堂革命,创新教育教学模式,促进育人方式转变,支撑构建“互联网+教育”新生态,发展更加公平更有质量的教育,加快推进我市基础教育现代化。
      (二)应用模式
      “专递课堂”强调专门性,主要针对农村薄弱学校缺少师资、开不出开不足开不好国家规定课程的问题,利用天津市基础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云课堂”按照教学进度推送精品课程资源等形式,采用网上专门开课或同步上课,帮助其开齐开足开好国家规定课程,促进教育公平和均衡发展。
      “名师课堂”强调共享性,主要针对教师教学能力不强、专业发展水平不高的问题,通过天津基础教育网络教研平台“工作室”组建市区两级网络研修共同体等方式,发挥名师名课示范效应,探索网络环境下学科教研活动的新形态,鼓励各区通过市区两级网络教研平台加强网络名师工作室建设,以优秀教师带动普通教师水平提升,使名师资源得到更大范围共享,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名校网络课堂”强调开放性,主要针对有效缩小区域、城乡、校际之间教育质量差距的迫切需求,以优质学校为主体,通过天津市校际网络同步教学等系统以同步教学、网络课程形式,系统性、全方位地推动优质教育资源在区域或全国范围内共享,满足学生对个性化发展和高质量教育的需求。
      (三)总体目标
      到2022年,全面实现“三个课堂”在全市各中小学校的常态化按需应用,建立健全利用信息化手段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的有效机制,开不齐、开不足、开不好课的问题得到根本改变,课堂教学质量显著提高,教师教学能力、学生学习能力和师生信息素养持续优化,学校办学水平普遍提升,区域、城乡、校际差距有效弥合,推动实现我市基础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四)实施原则
      统筹规划,特色发展。按照市级统筹规划、区域整体推进、学校按需使用的原则,有组织地推进“三个课堂”实施。鼓励特色发展,形成具有天津特色且可持续发展的“三个课堂”建设与创新应用新形态。
      问题导向,建用并进。立足市情、区情、校情,聚焦区域教育均衡发展的核心问题和难点问题,推动建立以城带乡、城乡一体、整体推进、均衡发展的教育发展机制,不断优化优质教育资源布局,全面提升全市优质教育资源供给水平。
      聚焦课堂,教研引领。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强化课堂主阵地作用,创新育人方式,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作为判断“三个课堂”应用的主要标准。建立完善区域教研、校本教研、网络教研制度,积极探索信息技术支持的教研模式改革,在“精准有效可持续”上下功夫。
      二、主要任务
      (一)需求导向,做好“专递课堂”
      各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开展调研,梳理本区的薄弱校,摸清各学校对教育资源的需求,并通过多种途径办好“专递课堂”。
      1.各级教研部门依托天津市基础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云课堂”和各区教育资源服务平台,充分利用“一师一优课 一课一名师”、市级双优课等优质资源,按照教学进度制定教学计划,定期推送适切的优质教育资源,为薄弱学校开齐开足开好国家规定课程提供资源支撑。
      2.确定区域间、区域内对口帮扶学校,依托天津市校际网络同步教学系统,针对薄弱校需求建立同步授课机制,定期面向薄弱校进行网络同步教学,实现网络同步教学常态化,保障薄弱学校开齐开足开好国家规定课程。
      (二)网络研修,办好“名师课堂”
      结合我市高等院校、教科研机构的力量,形成市、区、校三级联动,构建全市教研协作共同体,以“名师课堂”的形式助力本市教师专业成长。
      1.各级教研单位依托天津基础教育网络教研平台,建立各学科网络研修共同体,教研员、骨干教师、特级教师、正高级教师担任带头人,组织学科教师开展网络教学示范、教研活动,集体研修名师经典教学案例等活动;建立常态化应用机制,市级教研部门定期进行学科网络研修共同体典型示范推广活动,更快更好地提升我市基础教育各学科教师教学能力以及专业发展水平。
      2.落实区级教研部门和乡村薄弱学校定点联系制度,依托网络教研平台,为学校建立“成长档案袋”,搭建教师成长互动交流平台,服务学校和教师的发展需求,不断提升农村地区薄弱学校的教育教学水平。
      3.基于市区基础教育网络教研/资源公共服务平台,推进“网络名师工作室”建设与应用。通过网络优势,充分发挥天津市未来教育家、领航教师、市区级学科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市区级名师等的示范引领作用,缩短区域差距,把网络教研、师资培训、教学资源和个人空间有机融合,促进互联网环境下教科研方式的转变和师生信息素养的提高。
      (三)资源共享,搞好“名校网络课堂”
      基于我市历年来网络学习资源建设的经验以及2020年“停课不停学”期间有效开展线上教育教学的成功经验,市教委继续开展精品网络课程资源体系建设工作,课程资源包括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专题教育资源课程,依托天津市基础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实现精品网络课程资源共建共享,推进“名校网络课堂”应用。
      1.市级教研部门制定学年课程规划和任务分工,区教育局每年度要按照学段推荐本区小学、初中、高中各一所学校作为“名校网络课堂”实验校(含市教委直属学校),制定课程录制计划、组织实验校优秀教师摄制网络课程,通过教研部门审核后,由市教研部门统筹安排线上教学计划,依托天津市基础教育资源公共学“云课堂”等平台实现名校网络课程共享。
      2.鼓励各校通过校际网络同步教学系统开展网络直播,以一优校带动多个薄弱校的同步课堂、定期送课等形式丰富学生的学习资源,发挥资源汇聚、辐射引领作用,支持涉农区域和学校的发展。
      三、推进举措
      (一)加强统筹规划和落地实施,推动应用普及
      1.分层分级规划,促进全市推进。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本区教育发展水平,结合教育信息化工作部署,制定本区“三个课堂”应用实施方案,整体推进其常态化应用。2021年11月底前,制定实施方案,确定时间表和路线图,并报市教委。2021年12月起按照本区实施方案开始试运行,开展特色运用研究,2022年底前确保区内每所学校实现常态化应用,并纳入日常教学管理体系,进行统一管理和调度,明确不同应用模式下输出端与接收端的工作要求和操作规程;科学确定输出端的辐射范围,合理控制接收端的数量;加强输出端和接收端的线下互动,增进师生之间的情感交流和人文关怀。各学校按需使用,制定实施细则,加强“三个课堂”与日常学科教学的深度融合,使教学教研活动有章可循。
      2.因地制宜应用,鼓励特色发展。
      鼓励各区、各校结合自身发展特色探索“三个课堂”应用新形态。各区因地制宜、创新路径、分类推进,结合本区教育发展特色,形成本区域内(如集团校、联盟校)或与其他区域(如对口帮扶校、结对校、乡村帮扶校等)联合的、创新的、有特色的“三个课堂”应用新形态。学校结合区级发展要求或本校教育特色,开展适应本校教育教学发展实际的“三个课堂”特色应用,促进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二)统筹建设“三个课堂”基础环境,完善应用支撑
      在“三通两平台”建设的基础上,积极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天津教育科研骨干网,提升网络服务水平;提高市级教育云服务能力,规范数据接口,推动天津市基础教育资源服务平台数据接口的开放和各级平台之间的融合,加强实名制网络学习空间的管理,推进优质教育资源实时高效共享。完善各区级教育数据中心和服务平台,确保区级综合服务平台与校际网络同步教学系统稳定运行,并与市级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加强区内网络基础建设,确保各学校接入带宽不低于100M,为“三个课堂”应用提供基础环境支撑。充分利用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物联网、5G等技术,升级改造校园网络环境,支撑日常备授课、移动学习、移动教学、移动教研等需求。各区要完善建设运维机制,确保区级平台的稳定运行,做好教育教学大数据的本地化留存与管理。
      (三)强化教师研训和教研支撑,增强应用能力
      稳步推进“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2.0”实施,落实教育部和天津市有关工作部署,按期实现“三提升一全面”的总体发展目标。加强全市校长信息化领导力、教师信息化教学能力、培训团队信息化指导能力的业务培训,提高“三个课堂”的应用管理和服务水平。加强各区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工作,做好区内学校国培、市培、区培项目工作安排及其衔接,重点解决同步教学、网络教研、操作实践等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增强教师“三个课堂”应用的基础能力。建立中小学校优秀教师、市级区级教研团队、高校学科教学专家等多方联动的“三个课堂”应用能力研训队伍。搭建平台,建立机制,鼓励城乡、校际之间在信息化方面展开交流合作,通过优质学校与乡村学校、困难村学校“结对子”、建立“双师工作坊”等方式,与乡村教师组成协同研修共同体,运用网络平台加强集团备课、交流研课、精准帮扶乡村教师提高专业水平与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推进“三个课堂”应用区域研修。各校需鼓励本校教师积极参与“三个课堂”相关教学教研任务,每年统计教师相关工作量,进行表彰或政策鼓励。
      (四)建立健全“三个课堂”运行机制和考核激励机制,提升应用效能
      市教委将建立“三个课堂”应用进展信息报送和发布制度,并依托市级平台对“三个课堂”应用的信息采集和数据分析,及时掌握和通报工作进展与应用成效。结合对各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以及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工作,构建“三个课堂”应用质量监测与效果评估的指标体系,制定评估办法,定期开展测评并发布评估报告,促进质量监测与效果评估的常态化、实时化、数据化,提升“三个课堂”应用的效率、效果和效益。各区要加强宣传引导,营造“三个课堂”良好应用环境。通过出版案例集、举办应用展示活动等方式,宣传推广“三个课堂”应用先进经验。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各级教育部门要明确工作职责。市教委和教科院负责顶层设计、统筹规划、应用指导和示范推广,区教育局和学校是应用主体,负责对“三个课堂”的运行环境和应用服务等进行保障管理,确保“三个课堂”稳定运行、迭代升级和有效使用。教研、师训、电教、信息、装备等相关业务部门应从教研指导、教师培训、技术支撑、运行维护、咨询服务等方面,推进“三个课堂”的常态化应用。
      (二)经费保障
      在市、区、校三级分别建立教育信息化专用经费投入机制,将教育信息化建设、应用、培训和运维经费纳入预算。统筹考虑“三个课堂”建设经费、运维经费、应用经费和培训经费的合理比例,优化经费支出结构,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引导各区加强对农村地区“三个课堂”建设与应用的经费投入,制定“三个课堂”输出端学校和教师激励政策,为设备采购、购买服务、资源配置、教师培训、教学应用、考核激励等提供经费支持,保证经费的合理使用。更好地发挥政府和市场两方面的作用,鼓励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三个课堂”建设,提供高质量的运维和支持服务。
      (三)安全保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与文件要求,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安全监测预警通报制度和个人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探索建立应用软件安全评估机制、数据分级保障机制、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运维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三个课堂”网络安全责任。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要求“三个课堂”相关服务提供方,规范数据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定期排查网络安全隐患。加强对“三个课堂”建设与应用相关人员的网络安全教育,提高网络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维护广大师生的切身利益。
      (四)机制保障
      完善考核激励机制,统筹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合理配备英语、音乐、美术等学科的教师;把教师在“三个课堂”中承担的教学和教研任务纳入工作量计算,并在绩效考核、评先评优、职称晋升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公益机构、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构建共建共用、共赢共享的“三个课堂”应用生态。创新建设运维机制,鼓励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建立专业化的运维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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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2021-09-30


      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教育系统
      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高等院校,各区教育局,各中职学校,各直属学校,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我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市教委制定了《天津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2021年9月25日
      (联系人:审计处 张樑;联系电话:83215268)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和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事业单位、企业等(以下简称单位)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本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  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工作机构、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党组织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健全党领导内部审计工作的体制机制。
      第五条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编制管理相关规定和管理需要,设置独立的机构或明确相关内设机构作为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  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部署内部审计工作,审议年度审计工作报告,研究制定内部审计改革方案、重大政策和发展战略,审议决策内部审计重大事项等。
      第九条  单位应当保证内部审计工作所需人员编制,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合理配备具有内部审计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岗位资格的审计人员,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
      第十条  单位应当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特点,完善内部审计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和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制度,保障内部审计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参加业务培训、考取职业资格、以审代训等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预算。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
      第十六条  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七条  单位应当对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予以表彰。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中央决策部署、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要求,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以下事项进行审计: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家重大政策、决策部署情况;
      (二)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和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
      (三)财政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
      (五)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六)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七)办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八)本单位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九)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
      (十)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情况;
      (十一)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二十条  市教委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天津市有关规定,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督促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三)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依规开展工作,突出审计重点;
      (四)监督内部审计职责履行情况,检查内部审计业务质量;
      (五)开展业务培训、组织内部审计工作交流研讨;
      (六)维护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以及其他侵害单位经济利益的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管理规范有效、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内部审计结果和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依照审计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实务指南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并按规范实施审计。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单位发展目标、治理结构、管理体制、风险状况等,科学合理地确定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制定内部审计计划。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运用现代审计理念和方法,坚持风险和问题导向,优化审计业务组织方式,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全面提高审计效率。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要强化政治机关意识,善于用政治眼光观察和分析审计发现的经济问题,从经济监督中体现政治导向、政治要求。应当着眼于促进问题解决,立足于促进机制建设,对审计发现问题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既要做专业上的内行人,更要做政治上的明白人,更好地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作用。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自身内部控制建设,合理设置审计岗位和职责分工、优化审计业务流程,完善审计全面质量控制。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评价制度,促进提升审计业务与审计管理的专业化水平。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实施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参照执行国家和天津市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五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一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完善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制度、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制度、审计整改约谈制度,推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三十二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制度。
      第三十三条  单位应当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对审计发现的倾向性问题,开展审计调查,出具审计管理建议书,为科学决策提供建议。
      第三十四条 单位应当加强内部审计机构与内部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三十五条 单位应当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相关决策、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单位在对所属单位开展审计时,应当有效利用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力量和成果。对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三十七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和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和陷害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方、本单位内部审计管理规定。民办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天津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于2016年5月10日发布的《天津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津教委〔2016〕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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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教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关于做好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

    2021-09-29


      市教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
      关于做好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
      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社局,直属中小学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精神,按照《市教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教规范〔2021〕8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做好公办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建立并完善课后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规范中小学课后服务经费管理,现就我市中小学课后服务经费保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来源
      (一)我市公办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课后服务工作所需经费通过财政补贴和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的方式解决。
      (二)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分别按照隶属关系对实施课后服务的学校安排专项经费补助,补助标准为生均200元/年,市财政对河北区、红桥区、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区、静海区和蓟州区按照50%给予补助。
      (三)学校在正常上课日完成正常教学任务外,利用课后时间为有需求的学生提供的自愿选择、公益性的服务,可收取课后服务费,其收费标准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制定。
      课后服务费最高收费标准为:小学、初中每生每月不超过180元;初中晚自习每生每月不超过100元。各区可结合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时间等实际情况,在不超过上述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市教委直属学校按所在区标准执行。
      二、支出范围
      (一)中小学课后服务经费主要用于对参与课后服务的校内教职工人员的补助,以及聘请社会人员丰富课后服务内容所需的劳务费支出。其中,财政补贴仅用于对参与课后服务的校内教职工人员的补助。
      (二)学校把用于教职工参与课后服务经费额度,作为绩效工资增量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设立课后服务奖励绩效,不作为次年正常核定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此部分增加的绩效工资总量,每年年底由教育部门报人社和财政部门备案。对聘请校外人员参与课后服务的,课后服务补助可按劳务费管理。
      三、收费管理
      (一)中小学课后服务费按月据实收取,不得跨月预收。学校按照学生当月实际参加课后服务的情况,向学生出具收费告知书,并于次月收取费用。
      (二)学生参加课后服务和晚自习,上满整月的,按整月收取;未上满整月的,收费方式由各区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三)对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参加课后服务,应参照学生资助政策予以减免。学校开展课后服务期间,向学生提供校外配餐服务收取的伙食费,按照我市代收费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四)中小学课后服务收费必须纳入学校财务收支核算,按本通知规定开支;代收费纳入学校往来款项核算,资金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部门,并向委托代收单位索要合法票据。
      (五)学校要加强收费票据管理,中小学课后服务收费使用相应的税务发票;代收费应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四、管理要求
      (一)要严格落实公示制度。学校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扩大收费范围。学校要通过校园网、公示栏等方式主动公示中小学课后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时间、减免政策等,主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学校还应定期将课后服务收费资金使用情况在校内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和家长监督,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二)学校要加强财务管理水平。学校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设立课后服务资金专账,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加强财务管理,充分发挥课后服务保障经费使用效益。严禁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收入用于学校的其他支出;严禁设立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小金库”;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
      (三)学校要切实落实教职工待遇。学校应制定课后服务奖励绩效的考核和分配办法,做好教职工工作量的统计工作,根据工作量和考核结果发放课后服务奖励绩效。
      (四)学校要接受相关部门监督。学校应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于违规收取、挤占、挪用课后服务经费等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五)各区要加强相关工作指导。各区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社局应当加强对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管理,确保课后服务保障经费规范使用,并按照相关法律和规定对各区课后服务经费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普通公办高中参照本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五年。同时,《市教委  市人力社保局 市财政局关于在我市中小学开展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津教委〔2017〕66号)中涉及经费相关内容不再执行。 
       
       
       
       
                     市教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
                                       2021年9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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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教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天津市老年教育发展的意见

    2021-09-09


      市教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天津市
      老年教育发展的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高校,各区教育局、组织部、民政局、财政局、文旅局、老龄办:
      老年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和老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老年教育,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着力改善民生、提升老年人生活品质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市老年教育事业扎实推进,各类老年教育机构服务能力不断提升,老年教育制度保障不断健全、四级体系不断完善、融合发展不断深化,有力地保障和促进了我市老年教育的发展。但是,我市老年教育尚存在区域发展不够均衡、资源短缺、经费不足的情况,高水平老年大学“一座难求”问题依然突出,老年教育场地设施难以满足广大老年人需求等问题依然存在。为贯彻落实《天津市老年人教育条例》、《市教委关于开展学习型城市建设监测项目工作的通知》(津教政〔2020〕12号)和市领导同志批示精神,为将我市老年教育推向更高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把老年教育作为我市学习型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我市终身教育体系,以提高老年人的生命和生活质量为目的,扩大老年教育资源供给,丰富老年教育内容和形式,完善老年教育发展管理体制,加强协同,形成合力,办好家门口的老年教育,不断提升老年人终身学习的获得感、幸福感。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基本形成体系完善、结构优化、覆盖广泛、灵活多样的老年教育新格局。老年教育统筹发展、协同协作、职责明确、多元参与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得到完善。老年教育机构办学能力有较大幅度提升,市、区两级老年大学引领示范指导服务作用不断提高,各类老年教育资源供给能力显著增强,内容和形式不断丰富。以各种形式经常性参与教育活动的老年人占老年人口总数的比例达到50%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健全老年教育四级办学体系。健全“市老年大学—区老年大学—乡镇(街道)老年学校—村(社区、居委会)老年教育学习中心”老年教育四级办学体系。到2025年,各区至少建成一所高水平的老年大学,各乡镇(街道)至少举办一所老年学校,各村(社区、居委会)至少有一个老年教育学习中心。(责任单位:市教委、各区人民政府)
      (二)进一步发挥市、区两级老年大学的龙头作用。加强市级老年大学建设,发挥天津市老年人大学“一体两翼”办学优势,进一步建设校外教学实践基地,在办学规模、办学规范、办学水平等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提高区属高水平老年大学的办学规模和服务能力,发挥对本区老年教育的引领示范指导服务作用,在师资、课程资源等方面全力支持乡镇(街道)老年学校、村(社区、居委会)老年教育学习中心的教学工作。(责任单位:市教委、各区人民政府)
      (三)办好家门口老年教育。在乡镇(街道)党群服务中心、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市民(社区)学校等建设乡镇(街道)老年学校,在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市民(社区)学校等建设老年教育学习中心,统筹利用社区教育办学体系,各区按照市统一标识和规格,加挂乡镇(街道)老年(社区)学校、村(社区、居委会)老年(社区)教育学习中心牌子,成为老年教育的主阵地。在党群服务中心建设的老年学校、老年教育学习中心,牌子一律挂在楼内。充分发挥党群服务中心的作用,针对不同老年群体的需求,统筹协调教育、组织、民政、文化、老龄部门等各类优质资源,形成合力,办好老年课堂,编制本乡镇(街道)老年教育手册(含课程内容、时间、地点、教师、联系电话等),通过张贴海报、网络等方式积极宣传,引导社区老年人积极参与学习,切实办好家门口的老年教育。(责任单位:市教委、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四)落实区人民政府发展老年教育的责任。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区老年教育工作,老年教育工作应当纳入本行政区社会和教育发展计划。各区人民政府要加强老年教育的规划设计,加大政策保障、环境营造、资金投入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全方位提升区属老年大学的办学能力和水平,重点落实乡镇(街道)、村(社区、居委会)老年教育课堂的管理人员、教师、教室等。各区教育局要加强对本区老年教育的指导,牵头制定本区进一步推进老年教育发展的实施方案,于2021年9月底前向市教委备案。每年形成本区年度老年教育发展报告,报市教委。将老年教育纳入对各区人民政府年度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方案,对老年教育反馈的评价意见,要明确整改措施和时间,切实推动区老年教育的发展。(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五)协同相关部门优质资源形成老年教育合力。充分发挥教育、组织、文化、老龄部门等资源优势,开展老年课堂、老年人党员教育、群众文化品牌活动、敬老月等活动,充分利用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文化活动室)、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站、中心)等,引导开展读书、讲座、参观、展演、游学、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的老年教育活动,提高参与学习的老年人的数量与规模。充分发挥数字电视、有线电视、广播等媒体作用,开设老年教育课堂。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积极服务老年教育。(责任单位:市教委、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文旅局、市老龄办)
      (六)积极推进“养教结合”新模式。拓展各类居家养老服务场所功能,充分利用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中心(站)、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按照规范牌匾标识的要求,加挂老年学校的牌子,开展老年教育,推动养老服务向“助学”延伸。深入推进在养老机构、养老服务中心等机构设立固定的学习场所,配备教学设施设备,通过开设课程、举办讲座、展示学习成果等形式,积极推进养教一体化,有效提升养老服务体系水平。(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教委、市财政局)
      (七)加强老年教育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发挥天津终身学习网和天津市老年人大学天津老年远程学习网的作用,改造、开发适合老年人远程学习的数字化资源,完善老年教育平台和学习成果展示平台,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教学。加强老年教育信息化建设,实现老年教育信息化管理,实现老年教育地图一点通。丰富远程老年教学内容,使老年人足不出户享受优质的线上学习资源。(责任单位:市教委、市财政局)
      (八)充分利用社区教育服务老年教育。发挥我市社区教育优势,充分利用丰富多彩的社区教育活动,方便老年人就近学习。涉农区要提高成人文化技术学校服务农民教育、社区教育、老年教育等终身教育的能力和水平。市、区、乡镇(街道)要充分利用年度社区教育展示周暨全民终身学习活动周的主题活动和特色活动、百姓学习之星和终身学习品牌项目培育与认定等,展示老年人终身学习的风采。(责任单位:市教委、各区人民政府)
      (九)持续打造“区校终身学习联合体”品牌。各区与高等院校建立“区校终身学习联合体”,推动各类高等院校利用自身优势,因地制宜开展老年教育服务,提升高等院校社会服务能力。推动高等院校开放科普及民生类优质特色资源,开设老年教育相关专业。各区要至少落实一所成人院校或职业院校,把办好老年教育作为本校的重要职责,积极推进区域老年教育的深入发展。(责任单位:市教委、各区人民政府)
      (十)开展老年人智能技术日常应用的教育与培训。积极推动老年(社区)教育办学体系尤其是各老年大学持续开展“手机课堂”活动,为广大老年人提供就近便利、灵活多样的老年教育服务,消除老年人学习数字智能技术的心理障碍。建设智能手机视频课程等,完善天津终身学习网等平台数字化学习资源,发放多媒体教材,提高老年人对智能设备的操作能力,进一步激发老年人的学习热情。(责任单位:市教委、各区人民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老年教育发展管理机制。加强对老年教育工作的统筹,教育、组织、民政、财政、文化、老龄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推进天津市学习型城市建设工作机制其他相关部门的作用,形成促进老年教育发展的合力。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合力。(责任单位:市教委、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文旅局、市老龄办、各区人民政府)
      (二)加大资源投入和支持力度。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老年教育财政投入和增长机制,保障老年教育经费专款专用,构建政府投入与社会力量支持相结合的多渠道老年教育经费保障体系。相关高校要加大老年教育资源投入,支持开设老年大学、建设“区校终身学习联合体”、“社区讲习所”等老年教育项目。(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教委、各区人民政府)
      (三)加强队伍建设。鼓励老年教育专职教师业务进修,提升业务能力,开展老年教育理论研究。教育、文化等部门,要鼓励各级各类学校、少年宫、文化馆等有文化、艺术等特长的教师、文艺工作者等,到老年教育机构任教或从事志愿服务,纳入本学校或本单位的工作考核。开展老年教育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快培养一支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素质优良,以专职人员为骨干、与兼职人员和志愿者相结合的教学和管理队伍。(责任单位:市教委、市文旅局)
      (四)营造良好氛围。各单位要广泛宣传老年教育发展中的典型经验、案例、做法和成效,带动更多老年人参与到学习中来。充分利用社区教育展示周暨全民终身学习活动周等活动宣传老年教育理念,努力营造积极参与老年教育的浓厚氛围。(责任单位:市教委、各区人民政府)
       
       
       
                 市教委          市委组织部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文旅局          市老龄办
                                               2021年8月30日
      (联系人:市教委继教处 陈延德;联系电话:83215267)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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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教委关于公布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2021-09-06


      市教委关于公布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市教委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根据《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制定了《天津市教育委员会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决策承办处室应当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在提请市教委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时,应报告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情况。
      二、决策承办处室要认真组织实施,落实责任分工,把握时间节点,确保按时完成。
      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的实际情况,确需对目录进行调整的,决策承办处室要认真研究论证,提出调整建议,按程序报经批准后公布。
      四、决策承办处室要对重大行政决策从启动到执行的各个环节和各项活动进行记录,并予以完整归档保存,实现重大行政决策年度目录事项全部立卷归档。
      五、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已经完成决策的,决策承办处室应当自目录印发之日起10日内,整理好卷宗送法制处审核;对于尚未完成决策的,完成决策之日起10日内,整理好卷宗送法制处审核。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2021年9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1年度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序号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名称
      法律政策依据
      (工作依据)
      承办部门
      (单位)
      完成时限
      1
      编制印发天津市教育现代化“十四五”规划
      国家和我市“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相关规定
      发展规划处
      2021年7月
      (已完成)
      2
      《天津市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试行)》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教育部 第49号令)
      教师工作处
      2021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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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教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1-09-02


      市教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社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双减”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强化学校教育主阵地作用,增强教育公共服务能力,解决家长“急难愁盼”问题,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2021〕2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课后服务工作
      1.充分认识课后服务重要意义。全面推进课后服务,既是落实中央“双减”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的应有之义;既是有效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和家长经济负担、满足学生多样化需求的有效途径,也是教育为民服务、政府为民办实事的民生工程,更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必然要求。各区、各学校、各有关部门要站在“以人民为中心”立场上,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推进课后服务的重要意义,积极回应并满足家长和学生的多样化需求,主动承担起课后服务责任,将课后服务作为培育彰显学校办学特色的重要手段,周密部署、攻坚克难、担当作为,不断增强课后服务吸引力,确保相关工作要求落到实处。
      二、坚持需求导向,拓展课后服务范围与时间
      2.推动课后服务全覆盖。课后服务要坚持需求导向和自愿原则,以提高学校育人水平为目标,以促进学生健康成长、解决家长后顾之忧为出发点与落脚点,确保全市中小学全覆盖,努力实现有需要的学生全覆盖,确保学生在校内学足学好、全面发展。各学校要广泛深入宣传本校实施方案和服务特色,积极引导有需要的学生自愿选择,严禁以任何方式强制或拒绝学生参加。
      3.保证课后服务时间。全面推行“5+2”课后服务模式,即每周5天都要开展课后服务,每天至少开展2小时。课后服务一般在周一至周五放学后进行,结束时间原则上不早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市内六区中小学结束时间原则上不早于18:30,其他各区结合本区作息时间及各方面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初中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在工作日晚上开设自习班,对有需要的学生开展个别辅导、自学指导、学业答疑等,结束时间原则上不晚于20:30。学校可统筹安排教师实行“弹性上下班制”。
      三、坚持育人为本,大力提升课后服务质量
      4.坚持立德树人鲜明导向。课后服务要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围绕加强学生理想信念教育、培养学生兴趣爱好、培育学生核心素养,大力发展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要充分调动教师参与课后服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切实提高课后服务的有效性,指导学生高质量完成课后作业,积极开展各种课后育人实践活动,构建“课上+课后”相互衔接、有效拓展的教育良好生态,让学生学习更多回归校园。
      5.提供优质多元服务项目。各学校要结合学生成长需求和学校办学特色,把课后服务和作业管理、因材施教结合起来,积极开发丰富多彩的课后服务项目;同时根据学生年龄特点、学段要求和学校实际,因地制宜,分年级、分层次设置课后服务“项目菜单”,供学生和家长自主选择,最大程度满足学生的多样化需求。小学生在课后服务时间内完成作业,初中生完成大部分书面作业。充分用好课后服务时间进行个性化学业辅导,为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补习辅导与答疑,为学有余力的学生拓展学习空间。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红色文化教育、科普、文体、艺术、劳动、阅读、兴趣小组及社团活动。注重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自我管理、同伴互助的习惯和能力。鼓励各区、各学校结合实际探索创新形式多样的组合服务。严禁课后服务时间讲授新课。
      6.加强作业管理和指导。各学校要确保小学一、二年级不布置书面家庭作业,可在校内适当安排巩固练习;小学三至六年级书面作业平均完成时间不超过60分钟;初中书面作业平均完成时间不超过90分钟。市、区两级教研部门要将作业设计指导纳入全市教研体系,指导学校和教师系统设计符合学生年龄特点和学习规律、体现素质教育导向的基础性作业;探索布置分层作业、弹性作业和个性化作业,科学设计探究性作业、实践性作业及跨学科综合性作业,不断提高作业设计质量,体现学生的个体差异和多样化学习需求。
      四、坚持创新驱动,多渠道拓宽课后服务资源供给
      7.积极拓展服务渠道。课后服务一般由本校教师承担,党员骨干教师应主动承担课后服务工作任务。各学校要组建以在职教职工为主的课后服务工作队伍,并积极争取退休教师、高校优秀学生、体育教练、民间艺人、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传承人等具备资质的社会专业人员或志愿服务力量,为学生提供丰富多彩、有吸引力的服务。完善家校社协同机制,密切家校沟通,开展家长课后服务志愿活动,引导家长树立科学育儿观、成才观。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组织区内优秀教师到本区内优质资源不足或有需要的学校开展课后服务。各区、各学校要整合各方社会资源,充分利用红色资源开展主题教育活动,发挥好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街道社区、青少年活动中心、实践教育基(营)地等各类校外活动场所在课后服务中的作用。
      8.探索引进非学科类教育培训机构参与课后服务。各学校可适当引进行为规范、信誉度高的非学科类教育培训机构参与课后服务,更好满足部分学生发展兴趣特长等特殊需求。各区要依法科学设定准入条件,组织遴选非学科类教育培训机构动态形成“白名单”供学校选择使用,并建立评估退出机制。
      9.做强做优免费线上学习服务。组织市、区、校三级教学、教研及教育技术等专业力量,围绕德智体美劳五育内容,开发丰富优质的线上教育教学资源;完善覆盖中小学各年级各学科的精品网络课程资源;开发一批爱国主义教育、生态文明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方面的专题教育资源,免费供学生选择学习。各学校要利用“国家中小学网络云平台”“天津市基础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等国家、地方和学校各类教育教学资源平台,引导学生用好线上免费优质教育教学资源。组织优秀教师探索开展免费在线互动交流、辅导答疑。
      五、完善保障机制,确保课后服务落实落地落细
      10.细致严谨组织实施。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落实管理责任,依据本实施意见,因地制宜,统筹考虑城乡差异、地域差异、学段差异等因素,研究制定本区课后服务工作方案,报市教委备案。各学校要发挥学校教育主阵地作用,落实主体责任,明确学校是课后服务落实落地的最关键环节,书记、校长是第一责任人,按照“一校一案”制定完善课后服务具体实施方案,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要统筹师资、服务项目和活动场地等,发挥好共青团、少先队组织的积极作用,事先充分征求家长意见,研制包括服务内容、师资安排、参加对象、容纳人数、时间安排等信息的课后服务指南,统一组织、统一实施。要做好课后服务教师和工作人员岗前培训,做好参与课后服务学生信息和活动记录,科学开展评价。要建立反馈改进机制,充分发挥学生家长和家长委员会在课后服务中的协助、沟通、监督等作用,认真听取学生家长对课后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家校合力。鼓励学校采用信息化手段做好课后服务的组织管理。
      11.明确收费标准。市内六区学校课后服务费原则上按照每生每月不高于180元标准收取,初中学校开设晚自习班原则上按照每生每月不高于100元标准收取;其他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对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参加课后服务,应参照学生资助政策予以减免。收取的课后服务费用主要用于参与课后服务教职工和相关人员的补助。
      12.建立健全合理取酬机制。各公办学校把用于教职工参与课后服务经费额度,作为绩效工资增量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设立课后服务奖励绩效,不作为次年正常核定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此部分增加的绩效工资总量,每年年底由教育行政部门报人社和财政部门备案。对聘请校外人员参加课后服务的,课后服务补助可按劳务费管理。
      13.建立激励导向机制。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体系,将“主动承担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纳入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教学业绩要求”。各区将开展课后服务情况作为学校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各学校将教师参加课后服务的表现作为职称评聘、表彰奖励和绩效工资分配的重要参考。
      14.强化安全保障。各区、各学校要把加强安全管理和落实疫情防控常态化要求放在课后服务工作的首位,建立健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防疫责任,完善应急预案,建立行之有效的安全职责界定、责任落实、事故处置及纠纷处理机制。学校要加强师生安全卫生教育、技能培训、应急演练;加强门卫、消防、建筑、设备、医务室、饮用水、交通等安全管理,定期排查,及时消除隐患;制定落实考勤、监管、交接班、放学护送等制度;对参与人员的品德、健康严格把关,确保师生人身安全。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相关保险公司,全面落实中小学校方责任险,各学校要积极引导家长自愿为参加课后服务的学生购买意外伤害险,维护好学校和师生合法权益。
      15.强化督导考核。市级教育督导部门将课后服务实施情况纳入对各区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考核的重要内容,开展专项督查和抽查。各区要加强课后服务工作的督导检查,切实履行课后服务的管理、指导、监督职责,将开展课后服务情况作为教育督导评估、教育工作考核以及学校评优评先的重要内容。责任督学在日常督导工作中,要对责任学校的课后服务时间、方式、内容、安全保障措施等加强指导和检查,确保课后服务有序开展。
      16.营造良好氛围。各区、各学校要采取多种方式,向全体教师、学生和家长广泛深入宣传“双减”政策和开展课后服务的重要意义,凝聚各方共识,形成工作合力。要及时总结课后服务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强典型宣传,积极报道区域、学校优秀典型案例和参与课后服务教师、志愿者和工作人员先进事迹,弘扬正能量,引导全社会关心和支持课后服务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按照中央“双减”文件精神,普通高中课后服务工作由各区、各学校结合实际,参照本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市教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
      2021年9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9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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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1-08-18


      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
      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
      为进一步提高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水平,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根据教育部和我市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学籍审核
      各区、各学校要依据《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教委〔2014〕9号),遵循“人籍一致,籍随人走”原则,进一步强化对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审核的管理与监督,严格规范转学、休学、退学等学籍变动审核,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各学校要规范学籍管理流程,明确校长是学籍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安排专职人员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各区、各学校要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二、进一步严查人籍分离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每学期开展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和实际就读情况专项核查,逐一核实学生到校就读情况,重点核查和纠正人籍分离、空挂学籍、非正常变动学籍、伪造学籍、出具虚假就读证明、学籍变动处理不及时等问题,全面掌握学生学籍和实际就读情况,对存在问题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确保学籍数据与实际到校就读学生一致。各学校要在高考报名前,以班级为单位向全校统一公示高三年级学籍名单和学生实际就读情况。
      三、进一步完善学校考勤制度
      各区、各学校要切实加强过程管理和动态监测,“一把手”负总责,建立“日查、月报”制度,做到监测有记录,管理能落地。各区要采取相应管理措施,对监测记录出现异常的学校及时提醒,并责成学校采取相应管理措施。各学校要规范、完善学生考勤制度,按出勤、迟到、早退、病假、事假、旷课等项目如实记录,及时全面掌握学生就读的真实情况和准确数据。鼓励各学校结合智慧校园建设,创新管理方式,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学生考勤管理。涉及请病(事)假事宜,均须按学校考勤制度办理相应手续,且佐证材料真实有效。
      四、进一步强化督导检查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定期对辖区内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进行全覆盖检查,同时设立举报电话,受理群众反映问题。市教育行政部门采取不定期随机抽取学校、随机抽取学生的方式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市教育督导部门将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纳入对各区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的重要内容。
      五、进一步强化责任追究
      区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学校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1.不为已接收符合条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2.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3.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4.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5.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6.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7.违反规定的其他行为。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严格贯彻落实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各项政策规定,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坚持“专项清查常态化、日常检查全覆盖、线索彻查零容忍”,切实做实做细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
       
       
                                 
                                      2021年8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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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教委关于做好2019级、2020级和2021级具有天津市户籍在外省市普通高中就读学生转学工作的通知

    2021-08-16


      市教委关于做好2019级、2020级和2021级
      具有天津市户籍在外省市普通高中
      就读学生转学工作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
      根据《市招委关于天津市普通高考报名有关事项的通知》(津招委高发〔2021〕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9级、2020级和2021级具有我市户籍在外省市普通高中就读学生转学工作通知如下。
      一、转学条件
      2019级、2020级和2021级具有我市户籍在外省市普通高中就读学生转入我市普通高中,须具备以下条件:
      1.学生须具有天津市常住户籍,学生户籍迁入我市时间截至2021年10月31日(以户口簿标注的落户时间为准);
      2.学生须为具有全国电子学籍在外省市普通高中就读的学生(“全国学籍查询”就读状态为“在校”)。
      二、转学原则
      1.属地安置。具有我市户籍在外省市普通高中就读学生转学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对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由学生户籍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安置入学。
      2.一区一案。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工作方案,采取统一测试、统筹调配等方式,妥善组织具有我市户籍在外省市普通高中就读学生的转学工作。
      3.保障入学。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调配本区普通高中学位、教师等各类资源,保障符合条件的学生转入户籍所在区普通高中就读。
      三、工作安排
      (一)2019级、2020级具有我市户籍在外省市普通高中就读学生转学安排如下。
      1.制定方案。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本区具有我市户籍在外省市普通高中就读学生转学工作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2.网上报名。2021年8月17日至31日,凡符合条件的学生须准备相关材料,及时参加户籍所在区组织的网上报名,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报名学生进行资格审核。
      3.统一测试。2021年9月2日至3日,各区组织报名学生进行相关材料现场核验;对通过资格审核的学生,各区于2021年9月4日(周六)组织统一测试。
      4.统一接收。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区普通高中空余学位、教师配备等情况,统一接收转入学生在普通高中就读,并及时通知学生及家长。
      5.报到上课。2021年9月6日至10日,学生须按照学校通知要求按时报到上课,并及时提交相关转学材料。学校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学籍管理相关要求。学生家长须协调原学籍学校按时办理网上转学手续。
      符合转学条件但因故未参加户籍所在区统一测试的学生,须于2021年10月31日18时前,携带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报名,通过资格审核后,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置。确因我市疫情防控要求暂不来津的学生,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实际妥善做好转学安置工作。
      (二)2021级具有我市户籍在外省市普通高中就读学生转学工作参照2019级、2020级执行,具体工作安排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于2021年年底另行通知,办理时间截至2022年3月31日。
      四、工作要求
      1.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并公布咨询电话,向申请转学学生及家长解答本次转学工作相关问题,为符合接收条件的学生按时办理转学相关手续。
      2.学生提供的信息须真实完整,如在办理转学过程中,因学生提供虚假信息、学生学籍存在问题或原学籍学校不同意转出等原因导致转学未成功的,由学生及家长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3.各学校要加强学籍管理,不允许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现象,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督导检查。
      4.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落实秋季开学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确保工作安全、平稳、有序。要精准掌握转学学生及其共同生活居住的家庭成员来津前14天健康状况、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等情况,在进行相关材料现场核验时同步核验新冠肺炎疫苗接种证明,对于未接种人员做好登记。具有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旗,直辖市为所在区)及14天内有该区域旅居史的人员暂不来津;现场核验时14天内有天津市以外旅居史的人员,须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
      2022级及以后具有我市户籍在外省市普通高中就读学生转入我市普通高中就读,学生须具有天津市常住户籍,学生户籍迁入我市时间截至高一年级入学当年8月31日(以户口簿标注的落户时间为准),且于高一年级第二学期开学前、后一周内办理普通高中转学手续,具体转学工作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实际统筹安排。
               
      附件:1.2019级、2020级具有我市户籍在外省市普通高中就读学生转学时间安排
       2.各区转学工作方案公布网址及咨询电话
       
       
                                           
                               2021年8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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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教育现代化“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2021-08-02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教育现代化“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市教委各处室:
      现将《天津市教育现代化“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7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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