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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

    2018-12-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高等学校信息,促进高等学校依法治校,根据高等教育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公开。
      第三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工作。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高等学校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建立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各项工作制度。
      高等学校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高等学校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有关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高等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六条 高等学校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高等学校应当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除第七条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外,高等学校应当明确其他需要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与公开范围。
      第九条 除高等学校已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条 高等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高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校长领导学校的信息公开工作。校长(学校)办公室为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本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本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本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监督学校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八)承担与本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高等学校应当向社会公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负责人、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
      第十二条 对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学校网站、校报校刊、校内广播等校内媒体和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年鉴、会议纪要或者简报等方式予以公开;并根据需要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或者电子屏幕等场所、设施。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当在学校网站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建立有效链接,及时更新信息,并通过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当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公布和更新。信息公开指南应当明确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和获取方式,依申请公开的处理和答复流程等。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生成日期、责任部门等内容。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将学校基本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置于学校有关内部组织机构的办公地点、档案馆、图书馆等场所,提供免费查阅。
      高等学校应当将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分别汇编成册,在新生和新聘教师报到时发放。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完成信息制作或者获取信息后,应当及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应当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应当及时报请高等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高等学校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高等学校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同一高等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高等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高等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十九条 申请人向高等学校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高等学校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高等学校予以更正;该高等学校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可以按照学校所在地省级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收取的费用应当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高等学校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健全内部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制度,明确其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开展对全国高等学校推进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
      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将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纳入高等学校领导干部考核内容。
      第二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应当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考核工作可与年终考核结合进行。
      高等学校内设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对本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当有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参加。
      第二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当编制学校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央部门所属高校,还应当报送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评议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家长、教师、学生等有关人员成立信息公开评议委员会或者以其他形式,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高等学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内设监察部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举报;对于中央部委所属高等学校,还可向其上级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高等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高等学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高等学校上述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高等学校以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信息公开,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已经移交档案工作机构的高等学校信息的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十一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制订实施办法。高等学校应当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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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

    2018-12-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自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在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遇到一些新的情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实践,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条例》第十三条内涵
      《条例》的立法本意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为此,《条例》第九条明确了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4项基本要求,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重点主动公开的15类政府信息;第十二条还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点主动公开的8类政府信息。《条例》还设置了依申请公开制度,以满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为规范依申请公开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二、准确把握政府信息的适用范畴
      《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因此,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依据《条例》精神,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三、明确"一事一申请"原则
      在实际工作中,有时会遇到一个申请要求公开分属多个行政机关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有的申请公开的信息类别和项目繁多,受理机关既不能如需提供,又难以一一指明哪条信息不存在,哪条信息属于哪个行政机关公开,影响了办理时效。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尽快获取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
      同时,对将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拆分过细的情况,即申请人就一个具体事项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多个内容相近的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需要对现有的信息进行拆分处理才能答复,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对所提申请作适当归并处理。
      四、妥善处理研究课题类申请
      对于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大范围提供课题研究所需资料、数据的申请,因其不同于《条例》规定一般意义上的申请,且在一定程度上超出了设置依申请公开的立法本意,行政机关可要求申请人对其申请方式作出调整:
      对于课题研究所需政府信息,若已经主动公开的,可告知申请人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部门统计年鉴、相关公开出版物和档案馆、图书馆信息查阅点等渠道自行查阅。
      通过主动公开渠道确实难以获取的政府信息,申请人可按照"一事一申请"的方式,向相关行政机关分别提出申请。
      五、加大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力度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是《条例》规定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两种基本方式,二者相辅相成。全面、及时、准确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可以大大减少依申请公开数量。各地区、各部门都应加大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力度,增强主动性、权威性和实效性。凡是《条例》规定应该公开、能够公开的事项,都应及时、全面、主动公开。各部门要细化本系统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范围,抓紧对本系统所涉政府信息哪些可以公开,哪些可部分公开,提出明确的指导意见,供本系统各单位依循。
      在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对于需要或者可以让社会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在答复申请人的同时,通过政府网站等渠道主动公开,尽量避免将公共性政府信息只向个别申请人公开,以减少对同一政府信息的一再申请,节约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六、改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服务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拓宽受理渠道,为申请人提供便捷的依申请公开服务。进一步完善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程序,有关记录应当保存备查。对于申请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范畴或无法按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应主动与申请人沟通,尽量取得申请人的理解。在答复申请时,要依法有据、严谨规范、慎重稳妥。
      七、加强、完善保密审查和协调会商
      要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规范审查程序,落实审查责任。遇到情况复杂或者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申请,应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协调会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是否有效、信息是否应该公开、公开后可能带来的影响等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积累经验,完善规章制度,积极稳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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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2018-12-01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推动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监督。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行政机关拟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协调,经确认后方可发布;行政机关在沟通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九条 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研究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决定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在保密审查中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为政府机构改革不再保留的行政机关,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能的行政机关负责。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共图书室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自政府信息公开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本市统一规范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在政府网站上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公开后2个工作日内更新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第十七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提供。
      申请人应当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的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
      第十九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政府网站、信函、电报、传真等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也可以到行政机关设在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窗口或者行政机关指定的场所当场提出。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咨询;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出申请的,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或保存的,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
      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已经答复的,可以不再答复。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送达第三方征求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未在行政机关要求的期限内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按国家规定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二十六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免除相关费用:
      (一)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二)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
      (三)农村五保户;
      (四)因残疾、严重疾病、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经济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的;
      (五)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证明,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的。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每年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社会评议。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考核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考核区县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实施对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的社会评议。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对区县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社会评议。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二十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同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对同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处理不满意的,可以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获取政府信息的过程中,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中新生态城管理委员会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受同级人民政府领导,并由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考核、评议。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8年5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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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教育系统生活垃圾分类教育与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8-11-30


         
            
        
      津教委办〔2018〕111号     
        
      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教育系统生活垃圾分类教育与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各高等院校,各直属学校,各相关处室: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教育系统各单位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切实提升校园环境以及生态文明建设水平,结合教育系统工作实际,我委制定了《天津市教育系统生活垃圾分类教育与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1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教育系统生活垃圾分类教育与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教育系统各单位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切实提升人文环境、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容园林委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我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函〔2017〕157号)、《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机管发〔2017〕59号)和《天津市生活垃圾分类行动方案的通知》(津分类办〔2018〕2号)要求,结合教育系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国家住建部及市政府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的有关要求,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深入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类型的垃圾分类教育,普及垃圾分类知识,打造生态文明校园,培育生态文明道德,提升生态文明素养。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整合教育资源,对大、中、小、幼学生垃圾分类教育目标、内容、方式方法进行系统规划,实现不同学段互相衔接、不同领域互相融合,将垃圾分类教育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
      二、工作目标
      通过多种形式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教育工作,将垃圾分类教育融入教育体系,探索并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工作长效机制。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贮存工作,2019年,创建一批垃圾分类示范校,以示范校为引领,完成教育系统内70%以上单位的垃圾强制分类。到2020年底,系统内各单位全部实现生活垃圾的分类处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普及率要达到100%。
      三、市教委主要任务
      (一)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教材或知识读本的编制工作。根据不同年龄段学生的认知水平和成长规律,加快中小学、幼儿园生活垃圾分类教材或知识读本的编制工作,将校园生活垃圾分类知识与课堂教学内容、各学科教材有机融合,整理汇编各学科相关教学案例。该项工作由中学处牵头,小学处、学前处配合。
      (二)将垃圾分类教育融入教育体系。重点加强顶层设计,构建垃圾分类教育总体格局。实现不同学段互相衔接,全程渗透,将垃圾分类教育全面融入各阶段、各类别教育之中,在全系统推广。该项工作由后勤处牵头,高教处、高职高专处、中学处、小学处、学前处、德育处、学生处、体卫艺处、科技处、财务处配合。
      (三)在生活垃圾分类知识进教材、进课堂的基础上,推进组织每校每学年至少一次以生态文明教育和生活垃圾分类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开展征文、摄影、演讲、知识竞赛等多元化赛事,让学生根据自身所长,积极地参与到创意活动中来,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融入校园文化、融入社会实践。着力提高广大青少年学生的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环境保护意识,通过开展拍摄家庭生活垃圾分类照片、编辑微视频等活动,使学生从小养成勤俭节约、垃圾减量、低碳环保的行为习惯,形成教育一个学生、影响一个家庭、带动一个社区、引领整个社会的良好社会氛围。同时注重整理汇编各类活动中涌现的优秀案例和经验、成果视频。该项工作由德育处牵头,高教处、高职高专处、学生处配合。
      (四)建立垃圾分类教育工作监督考评制度。依据各单位职责分工、宣传教育活动开展情况、硬件设施标准、各类台账健全程度等指标,建立校园垃圾分类检查考评制度,定期对各单位进展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通报,强化对校园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推进教育系统内各单位的工作进度。此项工作由后勤处牵头,规划处、高教处、高职高专处、中学处、小学处、学前处、德育处、学生处、体卫艺处、科技处、财务处配合。
      四、各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要任务
      (一)组建垃圾分类工作领导机构。各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区域内各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内部管理岗位和职责,细化实施方案,各尽其责。加大对区域内各单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投入,保障各单位垃圾分类工作的经费,不断完善各单位设施设备更新。
      (二)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教育和宣传普及。各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学生生态文明教育,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融合各阶段课堂教学内容,真正做到知识进书本、进课堂。充分利用橱窗展板、信息屏等宣传阵地,开展丰富多彩的生活垃圾分类主题教育宣传活动。充分调动广大青少年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开展形式多样、效果显著的生活垃圾分类综合实践活动。
      (三)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制度规范。各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各单位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配置合理,分类标志规范、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落实到位。建立完善校内生活垃圾分类台账制度,并与收运单位做好交接、登记和统计工作。按照所驻区政府统一要求,积极做好垃圾分类示范校园的创建工作。在创建活动中,逐步将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情况列为学校考核指标,加强对学校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情况的管理监督和检查考核。
      五、各学校主要任务
      (一)组建垃圾分类工作领导机构。教育系统内各单位是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内部管理岗位和职责,细化实施方案,各尽其责。建立校内后勤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团委、学工部门等多方参与的生活垃圾分类协同配合工作机制,形成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合力。
      (二)积极开展垃圾分类宣传教育活动。中小学幼儿园要做好垃圾分类工作的渗透教学,将垃圾分类知识融入到课堂教学和教学案例中。高等院校要充分利用校园广播、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强化师生垃圾分类意识,提高师生知晓率、参与率。充分发挥学校群团组织、学生社团的作用,增强垃圾分类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多途径开展各种校园文化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提高学生参与活动的自觉性与积极性。引导师生养成垃圾分类的良好行为习惯,广泛开展线上线下结合的垃圾分类教育活动,营造良好校园文化氛围。
      (三)规范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贮存工作。按照生活垃圾分类原则,对于有害垃圾,要设立专门场所或容器,分类进行收集、暂存,并在醒目位置张贴标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队伍负责运输、处置;对于易腐垃圾,原则上采用密闭容器存放,并做到"日产日清",按规定建立台账制度,记录易腐垃圾的数量、去向等信息,收运处置须有专业队伍负责;对于可回收物,须设置专门容器,由专人分拣打包,或者由有资质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上门收集;对于其他垃圾,须设置专门容器,由专业队伍每日定时收集,密闭运输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做好实验室废弃物等其他垃圾处理工作。加强教学和实验垃圾,特别是含有毒有害成分垃圾的分类处理。要严格区分教学和实验中产生的普通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对普通垃圾,学校要秉承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尽可能做到垃圾资源化;对有毒有害垃圾,尤其是实验室危险废物,要建立管理台账和交接登记制度,记录实验室危险废物产生的种类、数量、贮存、处置、流向等信息。要坚守安全红线、专人管理、重点监控、定时巡查。校内产生的医疗垃圾参照行业规定执行。
      六、工作进度
      (一)2018年底前,完成中小学、幼儿园生活垃圾分类教材或知识读本的编制工作。2019年3月,将编制好的教材或知识读本纳入新学期课程,进入课堂。2019年9月,将垃圾分类知识的教育纳入各阶段、各类别教育之中,在全系统推广,完成各学科相关教学案例的整理汇编。
      (二)2019年,推进组织以生活垃圾分类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融入校园文化、融入社会实践,并长期坚持。完成各类活动中涌现的优秀案例、经验、成果视频的整理汇编。
      (三)2019年底前,完成在各区创建垃圾分类示范校园,同时建立并实施校园垃圾分类检查考评制度。
      七、工作保障
      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垃圾分类工作在素质教育和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中的重要性,要担当担责,按照本方案全面落实好相关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一)健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领导机制。成立天津市教育系统生活垃圾分类教育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市教委主任任组长,市教委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市教委办公室、高教处、高职高专处、中学处、小学处、学前处、德育处、学生处、体卫艺处、科技处、财务处、基建处、后勤处,办公室设在市教委后勤处,统筹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全局性工作,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积极探索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示范教育基地,加强对学校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情况的管理监督和检查考核。
      (二)强化监督考核。建立和完善垃圾分类工作综合考核制度,把考核结果纳入全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和评优指标体系,加大督促检查和追责问责力度。定期对进展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通报。建立动态反馈机制,全力推动教育系统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1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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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教委转发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2018-11-28


         
            
        
      津教委〔2018〕40号
           
        
      市教委转发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各直属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扎实推进《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的实施,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教育部研究制定了《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师〔2018〕18号)《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8〕19号)。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做好宣传解读
      各区教育局及各学校要坚持全覆盖、无死角,采取多种形式帮助广大教师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深刻认识承担的职责使命。引导广大教师结合教书育人实践,增强行动自觉,时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做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的楷模。
      二、扎实开展学习贯彻
      各区教育局及各学校要结合落实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开展准则及处理办法的学习贯彻。要结合本区、本学校实际进行细化,制定具体化的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及失范行为处理办法,提高针对性、操作性。
      三、建立教师师德档案
      各区教育局及各学校要将教师师德培训、师德考核、师德评价及廉洁从教等内容纳入教师师德档案,使师德档案切实成为教师考评、职称评聘、岗位聘用、推优评先、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完善师德考核指标体系,提高科学性、实效性。
      四、落实师德主体责任
      各区教育局及各学校要压实主体责任、强化执纪问责。要建立师德建设责任追究机制,对师德违规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推诿隐瞒等失职失责问题,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肃追究责任。
      请各区教育局及各学校结合本区、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市教委备案。
       
      附件:1. 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的通知(教师〔2018〕16号)
       2.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师〔2018〕18号)
       3. 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教师〔2018〕19号)
       
       
      2018年11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海河园管委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1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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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教委转发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18-11-26


         
            
        
      津教委〔2018〕39号
           
        
      市教委转发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扎实推进《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的实施,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教育部研究制定了《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 认真做好宣传解读
      各高校要坚持全覆盖、无死角,采取多种形式帮助广大教师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深刻认识承担的职责使命。引导广大教师结合教书育人实践,增强行动自觉,时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做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的楷模。
      二、扎实开展学习贯彻
      各高校要结合落实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开展准则及指导意见的学习贯彻。要结合本校实际进行细化,制定具体化的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及失范行为处理办法,提高针对性、操作性。
      三、建立教师师德档案
      各高校要将教师师德培训、师德考核、师德评价及廉洁从教等内容纳入教师师德档案,使师德档案切实成为教师考评、职称评聘、岗位聘用、推优评先、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完善师德考核指标体系,提高科学性、实效性。
      四、落实师德主体责任
      各高校要压实主体责任、强化执纪问责。建立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牵头部门明确、院(系)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党委书记、校长是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对师德违规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推诿隐瞒等失职失责问题,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肃追究责任。
      请各高校按照教育部指导意见尽快制定本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报市教委备案。
       
      附件:1. 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
       2. 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
       
       
       
      2018年11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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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教委关于印发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8-11-26


         
            
        
      津教委办〔2018〕112号
           
        
      市教委关于印发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全力推动市教委"一制三化"审批制度改革各项重点任务,更快更好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切实提高企业、群众的满意度和感受度,根据市委、市政府《天津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津党办发〔2018〕28号)的部署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天津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具体实施细则的通知》要求,结合市教委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实际,研究制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1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为全力推动市教委"一制三化"审批制度改革各项重点任务,更快更好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切实提高企业、群众的满意度和感受度,根据市委、市政府《天津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津党办发〔2018〕28号)的部署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天津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具体实施细则的通知》要求,结合市教委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实际,研究制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一、工作目标
      (一)创新机制,实现高效运转。加大政府转变职能和简政放权力度,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规范高效履行"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的政府职能。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由审核式审批向承诺式审批转变。构建以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标准为目标,以中心运行标准、事项办理标准、窗口运行标准为主线,以政务服务绩效考核评价标准为保障的审批服务标准化体系。大力推进审批和服务事项进市行政审批大厅,实行"一网、一门、一次"规范化、便利化、高效化服务。
      (二)打通信息孤岛,推行网上办事。坚持整合是原则、孤网是例外,政务服务上网是原则、不上网是例外,一网通办是原则、孤网独办是例外,加强政务信息资源跨层级、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到2018年年底,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率不低于90%,"最多跑一次"事项占比不低于90%,"无人审批"事项不少于4项,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交的申请材料减少30%以上,同时让更多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证明)事项通过移动端、自助机办理。
      二、重点任务
      (一)行政许可事项。按照"一制三化"要求,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逐一梳理,施行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服务。
      1.施行承诺制。
      按照"你承诺,我审批,你不兑现,我就撤销"的原则,实施承诺审批制度。
      (1)行政许可事项中,高等职业学校的筹设、设立、分立、合并、终止和变更事项许可,申请材料中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学校教师和财会人员资格证明文件、校长的工作经历和职称材料、副校长的职称材料,承诺容缺后补。
      (2)教师资格的认定,申请材料中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承诺容缺后补。
      (3)中外合作办学许可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筹设、设立、变更和终止的许可(市级权限全部委托下放自贸试验区、滨海新区实施),申请材料中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承诺容缺后补;中外合作办学许可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设立许可-申请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材料中验资证明(有资产、资金投入的),承诺容缺后补;市教委中外合作办学许可的子项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终止和变更事项的许可,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承诺容缺后补。
      (责任部门:办公室、审批处、各相关处室)
      2.施行标准化。
      按照"一制三化"要求,施行标准化审批。行政许可事项中,高等职业学校的筹设、设立、分立、合并、终止和变更事项许可;中外合作办学许可和教师资格的认定,全部实行标准化设置并纳入天津市政务服务运行与监察考核系统上规范操作。均由专人负责受理、初审、复审、批准、发证。
      (责任部门:办公室、审批处、各相关处室)
      3.施行智能化。
      按照"一制三化"要求,利用网络技术,行政审批施行智能化。
      (1)高等职业学校的筹设、设立、分立、合并、终止和变更事项许可,中外合作办学许可和教师资格的认定,实行"最多跑一次"。
      (2)高等职业学校的筹设、设立、分立、合并、终止和变更事项许可和中外合作办学许可实行"网上审批"。
      (3)全面提供EMS免费邮寄服务,切实减少申请人办事提交的各类证明。
      (责任部门:办公室、审批处、各相关处室)
      4.施行便利化。
      按照"一制三化"要求,推行便民服务,行政审批施行便利化。
      (1)中外合作办学许可子项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筹设、设立、变更和终止的许可(市级权限全部委托下放自贸试验区、滨海新区实施)减环节现场踏勘。
      (2)我委行政审批事项共减少申请材料20项。我委教师资格的认定审批时限压缩为5个工作日。中外合作办学许可的审批时限压缩为8个工作日。高等职业学校的筹设、设立、分立、合并、终止和变更事项许可筹设30个工作日;设立、分立、合并、变更58个工作日。
      (3)凡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设定依据的,一律取消。凡是可以通过单位内部调查或信息共享方式办理的,一律取消。积极落实预约审批服务。实行中午值班接待制度,最大限度地实现便利化服务。
      (4)推行行政审批"四办",我委行政审批无论在网上或者窗口提交的材料,实行马上办理;我委高等职业学校的筹设、设立、分立、合并、终止和变更事项许可,中外合作办学许可和教师资格的认定,实行就近办理;我委高等职业学校的筹设、设立、分立、合并、终止和变更事项许可和中外合作办学许可,实行网上办理;我委高等职业学校的筹设、设立、分立、合并、终止和变更事项许可,中外合作办学许可和教师资格的认定,实行一次性办理。
      (责任部门:办公室、审批处、各相关处室)
      (二)公共服务事项。市教委公共服务事项严格按照国家及我市"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五减"改革,使更多服务网上办,实现群众办事零跑腿,着力打造"宽进、快办、严管、便民、公开"的服务新模式,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服务效能,为人民群众增便利。
      1.深化五减改革。
      (1)减事项。进一步取消、下放和合并公共服务事项,重点是减少子项和具体办理类型。凡依据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设定的依申请办理的权责清单事项一律取消。按照两轮审核结果,市教委公共服务事项从72项减少至27项。
      (责任部门:办公室、审批处、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
      (2)减材料。要求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交的申请材料、各类证明必须于法有据。按照"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凡能够通过个人持有的有效证件证明的一律取消"的大原则,通过进一步梳理,市教委公共服务事项应减少申请材料43件。
      (责任部门:办公室、审批处、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
      (3)减环节。凡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环节一律取消,凡是办理环节可以合并的一律合并,对依法确需保留的办理环节要制定实施细则加以规范。市教委应减少的公共服务事项办理环节为4个。
      (责任部门:办公室、审批处、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
      (4)减证照。以证照最少化、证照合一化、证照通用化为目标,在减少、合并各类事项的同时,实施"多证(照)合一"。凡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证照,一律取消。推行一个证照走全域,对保留的证照,实行电子化、网络化、终端化。
      (责任部门:办公室、审批处、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
      (5)减时限。通过优化办事系统、简化办事材料、精简办事环节,大力压减办理时限,承诺办理时限在法定时限基础上减少60%以上,资质资格类承诺办理时限普遍减少至5个工作日以内。
      (责任部门:办公室、审批处、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
      2.推行审批服务"四办"。
      (1)马上办。对企业和群众提交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要做到当场受理、当场审批、当场出件,即来即办、立等可取,减少企业和群众现场办理等候时间。市教委应实现马上办22项。
      (责任部门:办公室、审批处、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
      (2)就近办。推动政务服务项基层延伸,实行就近能办、多点可办、异地通办、少跑快办。市教委应实现就近办2项。
      (责任部门:办公室、审批处、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
      (3)网上办。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都要"应上尽上、全程在线"。市教委应实现网上办26项。
      (责任部门:办公室、审批处、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
      (4)一次办。实现企业和群众办事"最多跑一次"或"一次不用跑"。市教委应实现一次办24项。
      (责任部门:办公室、审批处、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
      3.试行无人审批。
      在保留的行政许可、公共服务和各类证明事项的简单事项中推出一批"无人审批"事项,实现审批服务智能化、自助化、无人化、远程化。市教委应最终实现无人审批事项4项。
      (责任部门:办公室、审批处、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
      4.取消各类证明。
      进一步取消烦扰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的"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等各类无谓证明。经过两轮审核,市教委应取消证明事项83项。
      (责任部门:办公室、审批处、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
      5.着力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问题。
      要运用大数据促进和改善民生,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不断提升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水平。应着力解决国家发布的群众最关心的100个办事堵点问题及国家发改委公布的85个群众办事堵点问题,市教委要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就所涉及的18个堵点问题提出工作解决方案。
      (责任部门:办公室、审批处、信息中心、相关处室和直属
      单位)
      6.加强系统改造对接。
      我市现已开通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对于没有建设专门办理系统的,或已建成业务办理系统、但专业性不强的,要求一律使用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平台进行申报办理。对于未统一纳入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办理的7个公共服务事项应积极与天津网上办事大厅进行对接,尽快实现互联互通。
      (责任部门:办公室、审批处、信息中心、就业中心、相关
      处室和直属单位)
      7.加强政务服务大厅统一管理。
      (1)推进企业和群众办事"只进一扇门"。按照"三集中、三到位"要求,落实"应进必进、能进必进"原则,将20个公共服务事项入驻天津政务服务大厅,做到"只进一扇门"。
      (责任部门:办公室、审批处、信息中心、就业中心、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
      (2)推进政务服务"一窗受理"。优化提升市教委服务事项办理的"一站式"功能,完善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的工作模式,提高前台与后台之间的协调配合,实现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加大授权力度,简单事项由部门直接授权窗口办理。建立健全部门联办机制,探索推进全程帮办制。
      (责任部门:办公室、审批处、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
      (3)加强窗口服务作风建设。按照"倾注感情办、尽心竭力办、痛痛快快办"的要求,完善服务考核评价机制,加强窗口服务人员业务能力建设,强化窗口作风管理教育,为办事群众提供贴心、暖心、放心的优质服务。
      (责任部门:办公室、审批处、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
      三、运行机制
      (一)公开公示。市教委设定事项必须于法有据,做到清单之外无事项,要对权责清单中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服务的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逐项编制操作规程和办事指南,形成标准统一、流程统一、服务统一、结果统一的"一标通用"体系。应积极通过政府网站等形式将目录清单、办理类别、法定依据、申请条件、材料信息、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等,以及可实行"承诺办、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无人办"等事项公开,随时让企业和群众知情。
      (责任部门:办公室、审批处、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
      (二)一网通办。按照网上办为常态、网下办为例外的原则,把为企业和群众服务的事项全部推到网上办理。坚持以天津网上办事大厅为唯一入口,积极配合打通整合各部门业务系统,构建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平台,推动与信用信息平台、执法监督平台、联合惩戒平台和有关政务服务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实现事项咨询、申报、预审、受理、审查、办结、反馈等环节全程网上办理,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推行无障碍审批、无纸化审批、无人化审批和无差别审批,最大限度减少自由裁量权,防止人为干预,增加审批服务透明度。
      (责任部门:办公室、审批处、信息中心、相关处室和直属
      单位)
      四、总体保障
      (一)组织领导。市教委成立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委领导任副组长,相关业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市教委办公室负责协调推进。市教委各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针对我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的目标任务,建立工作台账,明确责任分工,形成长效机制,做实做细做好各项工作,确保年内完成改革任务,达成改革目标。
      (责任部门:办公室、审批处、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
      (二)法制保障。要认真做好市教委行政许可、公共服务和证明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依据的梳理工作,以及教育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工作,为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做好法制保障。
      (责任部门:办公室、法制处、审批处、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
      (三)硬件支撑。加快市教委电子政务外网建设,提升网上办事效率,保证与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实现互联互通。
      (责任部门:办公室、审批处、财务处、信息中心、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
      (四)信息共享。加快市教委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及互联互通工作,保证政务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好电子证照库工作。
      (责任部门:办公室、审批处、信息中心、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
      (五)监督考核。市教委应加强对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的监督检查工作,将其纳入绩效考核,对设置障碍、落实不力的责任人严肃问责,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责任部门:办公室、审批处、法制处、信息中心、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
       
       
       
       
       
       
       
       
       
       
       
       
       
       
       
       
       
       
       
       
       
       
       
       
       
       
       
       
       
       
      抄送: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1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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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教委 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紫外线消毒灯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11-23


         
            
        
      津教委规范〔2018〕3号
           
        
      市教委 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紫外线消毒灯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卫生计生委,各中等职业学校:
      为规范我市中小学幼儿园紫外线消毒灯的使用,加强紫外线消毒灯的安全管理,市教委、市卫生健康委制定了《中小学幼儿园紫外线消毒灯安全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市教委 市卫生健康委
      2018年11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中小学幼儿园紫外线消毒灯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市中小学幼儿园紫外线消毒灯的使用,加强紫外线消毒灯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幼儿园,用于被各种细菌繁殖体、部分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污染的物体表面和空气的消毒。
      1.学校教室、活动室一般采用打开门窗通风换气,不推荐使用紫外线灯进行空气消毒。当有传染病疫情发生时,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合理使用紫外线灯进行消毒。
      2.幼儿园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卫妇社发〔2012〕35号)、《托儿所幼儿园消毒卫生规范(DB12/T 447-2011)》合理使用。
      3. 中小学、幼儿园内的餐饮服务场所学生食堂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合理使用。
      二、配备和安装要求
      中小学校教室、活动室等公共场所,无特殊需要,不安装固定的紫外线消毒灯,可以由学校统一配备管理使用安全型移动式紫外线消毒灯进行卫生消毒。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规定,幼儿园的活动室、寝室、幼儿卫生间等幼儿用房宜设置紫外线杀菌灯,也可采用安全型移动式紫外线杀菌消毒设备。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中小学、幼儿园内的餐饮服务场所学生食堂内的专间可使用紫外线灯进行消毒。紫外灯应配备同步显示警示灯,开启时同亮,避免误操作。
      安装固定的紫外线消毒灯要求:紫外线消毒灯的开关须单独设置,并采取防误开措施,与照明灯开关保持一定的距离,不允许将紫外线消毒灯开关与照明灯开关并列排放。紫外线消毒灯开关设置要离地2米以上,并加开关盒盖,在盒盖上要贴上醒目的警告标志。提倡架设专门的电路,配备统一带锁的总电源控制开关箱,由专人对紫外线灯的电源进行统一控制。
      三、使用方法
      1.紫外线消毒灯须在室内无人条件下使用,消毒期间教室封闭,非消毒人员禁止进入。
      2.使用紫外线灯杀菌消毒时,须在场所外设有警示标志提醒他人不得进入和逗留。
      3.紫外线灯须从灯亮5-7 分钟计时,待等冷却后方可移动。
      4.消毒时须使消毒对象充分暴露于紫外线,并达到足够的照射剂量。
      5.消毒纸张、织物等粗糙表面时,要适当延长照射时间,两面均应受到照射。
      6.消毒效果受环境温度、相对湿度、空气中悬浮粒子、消毒对象受有机物污染的影响。消毒室内空气时,房间内须保持清洁干燥,减少尘埃和水雾;温度低于20℃或高于40℃,相对湿度大于60%,受有机物影响时,须适当延长照射时间。
      7.紫外线灯使用过程中,须保持表面清洁干燥。每1-2周用酒精纱布或棉球擦拭1次,发现灯管表面有灰尘、油污时,须随时擦拭。
      8. 物体表面消毒时,灯管距离污染表面不宜超过1m,在灯管紫外线辐射强度符合要求的情况下,照射时间不得少于30min。高强度、低臭氧紫外线杀菌灯,有效距离内照射30min~60min。消毒有效区域为灯管周围1.5m~2m。室内空气消毒时,如采用室内悬吊式紫外线消毒,将带有反射罩的紫外线灯安装于2m~2.5m高处,安装灯的数量按不少于1.5W/ m3计算,在灯管紫外线强度符合要求的情况下,照射时间不少于30min。
      9.消毒后关闭紫外线灯,打开门窗,经过充分通风换气,方可入室。
      10. 消毒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避免紫外线直接照射造成损伤。
      11.紫外线消毒须进行日常监测,日常监测包括灯管使用起始时间、累计照射时间、使用人签名。新出厂紫外线灯管辐照强度不应低于90μW/ cm2。须定期测定紫外线灯的辐照强度,紫外线灯管累计使用达1000小时或当强度低于70μW/cm2时应及时更换。采用合格的紫外线照度计对紫外线灯辐照强度进行检测,紫外线照度计至少一年检定1次。
      四、管理要求
      1.紫外线消毒灯须由专人管理、使用并做好登记。建立紫外线使用记录台账,记录每支紫外线灯开始使用日期、每次消毒时间、累计消毒时间、消毒人员姓名等。
      2.学校、幼儿园要建立规范的紫外线消毒灯操作制度、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未经学校、幼儿园负责同志批准,任何人不准使用紫外线消毒灯。一旦出现突发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3.如违反相关规定,将对学校、幼儿园有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抄送: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1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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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教委转发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的通知

    2018-11-23


         
            
        
      津教委〔2018〕41号
           
        
      市教委转发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日前,教育部印发了《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外〔2018〕50号,以下简称《规范》)。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深刻认识重要意义
      《规范》是教育部首次专门针对来华留学教育制定的质量规范文件,是指导和规范高校开展来华留学教育的全国统一的基本准则,也是开展来华留学内部和外部质量保障活动的基本依据。各高等学校要深刻认识《规范》印发的重要意义,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发挥《规范》对来华留学生教育工作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二、及时组织专项学习
      各高校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认真学习《规范》关于人才培养目标,招生、录取和预科,教育教学,管理和服务支持等各部分内容,以《规范》为准绳改进本校来华留学教育工作,切实提升学校留学生教育质量和管理服务水平,推动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
      三、制定校级配套规范
      各高校可在《规范》基础上,结合本校开展来华留学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校层面的配套规范,为学校完善来华留学生教育提供内部质量保障,实现以规范促管理,以质量促发展的良好局面,推动本校来华留学教育工作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2018年11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教育部关于印发《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的通知
       
      教外〔2018〕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提高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我部制定了《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
      《规范》是我部首次专门针对来华留学教育制定的质量规范文件,是指导和规范高校开展来华留学教育的全国统一的基本准则,也是开展来华留学内部和外部质量保障活动的基本依据。请各地方各高校予以高度重视,认真遵照执行,以《规范》为准绳改进来华留学教育工作,提高教育质量和管理服务水平。各地方各高校可在此文件基础上,制定本地本校层面的配套规范,完善来华留学质量保障体系,以质量促发展,以规范促管理,实现来华留学教育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
      附件: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
       
      2018年9月3日
       
      教外〔2018〕50号附件
       
      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
      目 录
      前 言
      第一部分 人才培养目标
      学科专业水平
      对中国的认识和理解
      语言能力
      跨文化和全球胜任力
      第二部分 招生、录取和预科
      1 入学标准
      1.1 最低学历要求
      1.2 语言能力要求
      2 招生和录取
      2.1 招生信息和咨询
      2.2 入学考试和考核
      2.3 招生录取程序和规则
      2.4 招生录取中的奖学金评定
      2.5 身份资格审查
      2.6 经济保证审核
      2.7 外部服务
      3 预科教育
      第三部分 教育教学
      4 专业设置和学位授予
      5 学校层次的人才培养目标
      6 培养方案
      6.1 培养方案基本要求
      6.2 汉语和中国概况类课程
      6.3 实践教学
      6.4 学位论文
      6.5 培养方案的复审和修订
      6.6 课程资源开发
      7 师资队伍
      7.1 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
      7.2 师资队伍建设
      7.3 教学研究
      8 教学设施和资源
      9 学生指导和课外教育
      9.1 入学教育中的学生指导
      9.2 教学辅导和学习支持
      9.3 中国国情和文化体验
      9.4 学生组织和课外活动
      10 教学管理
      10.1 学籍学历管理
      10.2 考勤制度
      10.3 考试考核
      10.4 学生参与教学评价
      10.5 转学管理
      10.6 课程修习类非学历教育的教学管理
      11 质量保障
      第四部分 管理和服务支持
      12 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12.1 目标定位
      12.2 机构设置
      12.3 工作队伍建设
      12.4 制度建设
      12.5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12.6 管理和服务能力提升
      12.7 非学历教育的管理和服务支持
      13 办学资源和条件支持
      13.1 经费管理和保障
      13.2 生活设施
      13.3 住宿管理
      13.4 医疗和心理咨询
      14 档案和信息管理
      14.1 档案管理
      14.2 信息管理
      15 安全教育和保障
      15.1 法律、制度和安全教育
      15.2 风险监测评估
      15.3 应急管理
      15.4 保险
      15.5 紧急救援
      16 移民和出入境事务管理和服务
      16.1 移民和出入境事务相关机构设置
      16.2 移民和出入境事务管理制度
      16.3 移民和出入境事务指导和咨询
      17 学生权益保护
      17.1 信息公开
      17.2 监督权
      17.3 申诉权
      17.4 信息安全和隐私
      17.5 教育项目的取消和中止
      17.6 未成年人
      18 校友工作
      18.1 校友信息和联络
      18.2 校友组织和活动
       
      前 言
      本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制定。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含高等职业教育),旨在指导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活动,持续提高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是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开展来华留学生教育的基本准则。本规范是高等学校等高等教育机构完善来华留学生教育内部质量保障、开展自我评价的基本依据,也是各类教育评价机构开展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评价的基本依据。
      本规范专门针对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的特有规律和要求,与适用于高等教育的其他教育教学标准和规范相互补充、衔接、配合。本规范尊重不同地区、学校之间的差异和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为学校的个性发展和办学特色提供充分空间。
       
       
      第一部分 人才培养目标
      学科专业水平
      来华留学生在学科专业上的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与所在学校和专业的中国学生一致,符合相应教育层次、专业的教育教学标准或相关规范。
      对中国的认识和理解
      来华留学生应当熟悉中国历史、地理、社会、经济等中国国情和文化基本知识,了解中国政治制度和外交政策,理解中国社会主流价值观和公共道德观念,形成良好的法治观念和道德意识。
      语言能力
      以中文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科、专业中,来华留学生应当能够顺利使用中文完成本学科、专业的学习和研究任务,并具备使用中文从事本专业相关工作的能力;毕业时中文能力应当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五级水平。
      以外语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科、专业中,来华留学生应当能够顺利使用相应外语完成本学科、专业的学习和研究任务,并具备使用相应外语从事本专业相关工作的能力;毕业时,本科生的中文能力应当至少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四级水平,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中文能力应当至少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三级水平。
      跨文化和全球胜任力
      来华留学生应当具备包容、认知和适应文化多样性的意识、知识、态度和技能,能够在不同民族、社会和国家之间的相互尊重、理解和团结中发挥作用。
      本科层次来华留学生应当在本专业领域中具有一定的国际视野,能够在多个国家的实际环境中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具备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初步能力。
      硕士层次来华留学生应当在本学科领域中具有较好的国际视野,能够在多个国家的实际环境中运用和发展本学科的知识、技能和方法,并具备参与国际事务和国际竞争的能力。
      博士层次来华留学生应当在本学科领域中具有宽阔的国际视野,能够在世界范围内创新运用和发展本学科的理论、技能和方法,在国际事务中具有竞争优势。
       
      第二部分 招生、录取和预科
      1 入学标准
      高等学校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范,根据学校来华留学生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能力合理规定学校的来华留学生入学标准,包括学历背景、学术水平、语言能力、身份资格、经济能力等。
      1.1 最低学历要求
      来华留学生入学标准中的最低学历要求为:
      o 专科、本科入学要求高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参照"成功完成《国际教育标准分类法(ISCED 2011)》3 级或4 级且通向高等教育"的要求)。
      o 硕士研究生入学要求获得学士学位或具有同等学历(参照"成功完成《国际教育标准分类法(ISCED 2011)》6 级或7 级课程"的要求)。
      o 博士研究生入学要求获得硕士学位或具有同等学历(参照"成功完成特定的《国际教育标准分类法(ISCED 2011)》7 级课程"的要求)。
      我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签署的政府间学历学位互认协议中约定了对方学生进入我国高等教育机构的准入条件的,依照已签署的互认协议执行。
      1.2 语言能力要求
      来华留学生入学标准中,以中文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科、专业的中文能力要求应当至少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四级水平。对于以外语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科、专业,高等学校在来华留学生入学标准中应当明确规定应有的外语能力要求。
      2 招生和录取
      高等学校应当如实、准确、全面地发布招生相关信息,在招生宣传和咨询中坚持诚信原则,为外国学生的求学选择提供充分的信息支持。高等学校的招生和录取遵循规范、公开、公平的原则,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定合理的考试考核方式,招收和选拔有学业能力和发展潜力的来华留学生,保障和持续提高生源质量,承担维护教育公平的社会责任。
      2.1 招生信息和咨询
      高等学校应当运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向外国学生提供真实全面、符合国际学生特点的招生信息,提供良好的招生咨询服务。高等学校提供的招生相关信息应当至少包括:
      o 学校基本情况,如学校所在城市概况、学校办学条件等;
      o 教育项目情况,如学历层次、培养目标、学制、授予学位、转学和转专业规定等;
      o 招生程序和录取要求,如申请时限和方式、入学标准、考试考核方式、经济保证要求、违规处理、录取日程等;
      o 财务规定和政策,如收费标准、支付方式、退费政策等;
      o 校园文化和生活,如宿舍或公寓的条件和申请方式、饮食、医疗、保险、交通、文体活动、社团组织等;
      o 咨询联系方式和投诉举报渠道。
      2.2 入学考试和考核
      高等学校应当对申请入学的来华留学生进行入学考试或考核,确保录取的学生达到预定的入学标准。高等学校宜自行或联合其他高等学校研制和实施符合办学实际、满足评价要求的来华留学生入学考试。
      高等学校应当在研究主要生源国教育情况的基础上,明确规定来华留学生入学的学术水平要求和评价方式,根据教育经历中取得的学业成绩和学术成果、参加我国教育考试的成绩和参加外国有公信力的教育考试的成绩等依据,准确评价申请人的学术水平。
      2.3 招生录取程序和规则
      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明确规范的程序和规则,根据入学考试或考核成绩,综合考虑国家需要和社会公共利益,决定来华留学生录取结果,并对招生录取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进行书面记录和妥善存档。
      2.4 招生录取中的奖学金评定
      高等学校实施各类来华留学生奖学金项目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奖学金资助政策制定明确的奖学金评定标准和程序。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学业品行择优原则,规范、客观、公正地进行奖学金评定,对评定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2.5 身份资格审查
      高等学校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入学标准中明确规定来华留学生申请入学的身份资格,建立有效的审查程序对申请人的国籍等身份资格予以审查。
      中国公民移民外国后申请以外国留学生身份进入高等学校本专科阶段学习的,必须持有有效的外国护照或国籍证明文件4年(含)以上,且最近四年(截至入学年度的4月30日前)之内有在国外实际居住2年以上的记录(一年中实际在国外居住满9个月可按一年计算,以入境和出境签章为准)。高等学校应当要求符合上述情形的申请人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并予以审查。高等学校可在上述规定基础上对来华留学生申请入学的身份资格作出更严格的规定。
      申请人属于中国公民移民外国或其他可能具有中国国籍的情形的,高等学校应当向当地移民和出入境管理部门核查确认其国籍,并以适当的方式对其中的拟录取人员情况予以公示,主动接受监督。
      2.6 经济保证审核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学费、住宿费标准和当地一般生活成本水平,按照可以充分保障来华留学生学习、生活、国际旅行等合理费用的原则,规定来华留学生申请入学的经济保证标准;当地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指导标准的,按照相应的指导标准执行。高等学校应当要求申请入学的来华留学生提供符合上述标准的经济保证证明,并按照审慎、尽职原则进行审核。
      2.7 外部服务
      高等学校的来华留学生招生录取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委托任何外部机构或个人代理。高等学校在来华留学生招生信息提供和咨询中采用外部服务时,应当按照审慎、规范、公开、透明原则,严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规范履行监管责任,维护教育秩序和来华留学生合法权益。
      3 预科教育
      高等学校应当重视发挥预科教育在提高本科生源质量、扩大生源规模上的作用,积极开展来华留学生预科教育。高等学校可开设预科教育项目,招收符合适当标准的来华留学生,进行汉语和学科基础知识教学,使来华留学生达到本科入学标准、适应在华学习生活。高等学校的来华留学生预科教育项目应当满足相应教育教学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三部分 教育教学
      4 专业设置和学位授予
      高等学校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和调整招收来华留学生的专业。高等学校来华留学生教育的修业年限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基本制度规定。
      高等学校招收来华留学生的专业应当属于具有相应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学位类别),并且是国家规定可以对外开放的专业;对于医学等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专业,应当满足国家对相应专业来华留学生教育的有关规定、专门标准或规范。
      5 学校层次的人才培养目标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学校的办学定位、国际化战略、服务面向、优势和特色,结合招收来华留学生的专业设置情况,制定本学校的来华留学生人才培养目标。
      6 培养方案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相应层次和专业的教育教学标准和规范,结合来华留学生的培养目标和发展特点,制定明确、适用的来华留学生专业培养方案。
      6.1 培养方案基本要求
      来华留学生的专业培养方案应当包含培养目标、课程体系、教学计划、实践教学等内容,满足相应专业的教育教学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符合来华留学生的人才培养目标,适应来华留学生的学习特点。
      6.2 汉语和中国概况类课程
      来华留学生的专业培养方案应当包含汉语能力水平要求和中国概况类课程的必修要求;不应设置国防教育环节和军事课程(含军事理论教学和军事技能训练)。高等学校应当安排充足、适用的汉语课程和中国概况类课程,满足来华留学生修课需求。
      6.3 实践教学
      来华留学生的实践教学应当在满足专业要求的同时,与来华留学生的职业规划相结合,适应国际化人才培养的需要。
      6.4 学位论文
      高等学校应当鼓励和支持来华留学生使用中文撰写学位论文。高等学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依照《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规定来华留学生在学位论文撰写和答辩等环节中所使用语言文字的具体要求。
      高等学校应当规范组织来华留学生学位论文的评阅、送审、答辩等环节,并按照学校统一要求对来华留学生学位论文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同行专家隐名评审、学位论文抽查等工作。
      6.5 培养方案的复审和修订
      高等学校应当定期复审来华留学生培养方案并进行必要修订,以适应国家和社会需要,顺应来华留学生教育发展形势。
      6.6 课程资源开发
      高等学校应当持续开发适应来华留学生培养的课程资源,在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等国际通用专业上不断提高课程体系的国际兼容性和可比性。
      7 师资队伍
      高等学校应当有建设高水平教学师资队伍的总体规划和具体措施,满足保障来华留学生教育质量和推动人才培养国际化的要求。
      7.1 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
      高等学校应当在来华留学生教学岗位标准中规定必要的教学资质、专业水平、外语能力和跨文化能力要求,确保教师胜任来华留学生教学工作。
      7.2 师资队伍建设
      高等学校应当有计划地采取考核、激励等措施保护和提高教师承担来华留学生教学工作、改进教学效果的积极性;应当有计划地以培训、交流等形式提升教师的外语水平和跨文化能力,提高师资队伍国际化水平;应当保障汉语和中国概况等基础课程的师资发展。
      7.3 教学研究
      高等学校应当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来华留学生教学研究,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技术,更好地适应来华留学生学习特点。
      8 教学设施和资源
      高等学校应当为来华留学生的教学培养提供充足合格的教学设施和资源,如教室、实验室、图书馆、阅览室、教学和实验设备、计算机网络和电子资源等。高等学校应当确保中外学生按照平等一致的使用条件、管理制度和收费标准使用学校提供的教学设施和资源。
      9 学生指导和课外教育
      高等学校应当提供符合来华留学生发展特点的学生指导,组织和引导来华留学生参加健康有益的课外教育活动,推动实现来华留学生融入校园环境和中外学生的充分交流及相互理解。
      9.1 入学教育中的学生指导
      高等学校应当有计划地在入学教育中帮助来华留学生熟悉培养方案、教学要求和考核方式,掌握学习方法,适应教学和学习环境,了解教学设施和资源的使用。
      9.2 教学辅导和学习支持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适应来华留学生学习特点的有效教学辅导体系,采取各种措施激励教职工开展来华留学生的教学辅导,鼓励和引导中外学生开展教学互助,及时发现和干预来华留学生的学业困难情况。
      9.3 中国国情和文化体验
      高等学校应当有计划地组织来华留学生参加中国国情和文化体验等活动,并与群团组织、社区等积极合作,促进来华留学生与社会的正面良性互动。
      9.4 学生组织和课外活动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来华留学生联谊团体管理制度,确保来华留学生联谊团体活动合法合规。高等学校应当鼓励和支持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学生组织吸收来华留学生参加,鼓励和支持来华留学生参与校内学生社团协会和文艺体育活动。
      10 教学管理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来华留学生教学管理制度,符合国家教育教学标准和相关规定,逐步实现中外学生教学管理的趋同。
      10.1 学籍学历管理
      高等学校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学籍管理制度,规范来华留学生的学籍管理,落实来华留学生的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制度,规定来华留学生转专业的条件和程序。
      10.2 考勤制度
      高等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来华留学生的考勤制度,明确出勤合格标准,并按照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移民和出入境管理部门的要求按时报告考勤不达标学生的信息。
      10.3 考试考核
      高等学校应当明确规定来华留学生课程考试考核方式,在同一课程中应当对中外学生采用相同的考试考核方式。
      10.4 学生参与教学评价
      高等学校应当鼓励和支持来华留学生参与教学评价活动,积极征求来华留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10.5 转学管理
      来华留学生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后办理。来华留学生符合转出条件的,所在学校应当如实全面地向拟转入学校提供来华留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品行表现等情况。拟转入学校应当按照不低于本校来华留学生入学标准、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为原则审核来华留学生转入申请。
      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办理来华留学生转学手续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各自职责,紧密顺畅地衔接办理来华留学生的学籍、移民和出入境事务相关手续,交接文书档案副本。
      10.6 课程修习类非学历教育的教学管理
      学校通过校际合作、学生交换、访问学习等方式接受来华留学生修习专业课程的,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实施考勤和考试考核等教学管理,如实提供课程成绩单、学习证明、学分学时说明等记录文件。
      11 质量保障
      高等学校是来华留学生教育质量的责任主体,应当不断完善来华留学生教育的质量保障,推动教育质量的持续改进。
      高等学校的来华留学生教育质量保障是学校整体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一部分。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来华留学生教育的特点,对学校内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各个要素和环节进行针对性的补充,满足来华留学生教育质量保障的需要。
      高等学校应当积极参与教育主管部门、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实施的来华留学生教育质量保障活动。
       
      第四部分 管理和服务支持
      12 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来华留学生教育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保障来华留学生教育的健康发展和持续改进,推进中外学生管理和服务的趋同化。
      12.1 目标定位
      高等学校应当有定位合理、目标明确的来华留学生教育发展战略,并有运作良好的战略实施和控制体系。
      12.2 机构设置
      高等学校应当设置专门的来华留学生教育管理部门,实施归口管理,统筹协调全校来华留学生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高等学校的各个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积极为来华留学生的管理和服务提供支持。
      12.3 工作队伍建设
      高等学校应当为来华留学生教育配备充足的工作人员,配备比例和岗位待遇不低于国家有关规定要求。高等学校应当依照《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建设面向来华留学生的辅导员队伍,确保辅导员配备比例不低于面向中国学生的辅导员配备比例;应当制定辅导员岗位标准,确保来华留学生辅导员达到综合素质、外语水平、跨文化能力等方面要求,能够针对来华留学生特点提供有效的指导和服务,促进来华留学生的全面发展。高等学校应当有计划地采取培训等措施,提高工作队伍的业务能力、外语水平和跨文化能力。
      12.4 制度建设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来华留学生管理和服务制度。高等学校的来华留学生教育管理制度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表述;提供外国文字翻译件作为参考时,应当明确注明翻译件不作为管理依据。
      12.5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来华留学生管理和服务内部监督检查制度,主动接受和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范办学行为。出现违法违规情形的,高等学校应当及时纠正错误、采取补救措施和消除不良影响,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处理。
      12.6 管理和服务能力提升
      高等学校应当定期评估和持续改进来华留学生教育管理和服务,鼓励和支持来华留学生教育管理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高等学校应当积极运用信息技术,加强来华留学生教育管理和服务的信息化建设,提升业务信息化水平。
      12.7 非学历教育的管理和服务支持
      高等学校通过校际合作、学生交换、访问学习等方式接受来华留学生进行非学历教育的,应当提供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管理和服务支持。
      13 办学资源和条件支持
      高等学校应当为来华留学生教育提供充足的办学资源,为来华留学生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生活条件,以合理、公平、审慎为原则,适当照顾来华留学生的风俗习惯和文化差异,为促进中外学生的充分交流创造条件。
      13.1 经费管理和保障
      高等学校应当为来华留学生的教学、管理、服务提供充足经费保障。来华留学生教育相关经费使用应当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来华留学生收费政策和具体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来华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制度,按照规范、合理、高效的原则使用奖学金经费;应当注重奖学金的激励和价值导向作用,严格把握奖学金资助对象的学业、品行要求,建立定期评审和动态调整机制。
      13.2 生活设施
      高等学校应当确保中外学生按照平等一致的使用条件、管理制度和收费标准使用学校的饮食、文化、体育等生活设施。
      13.3 住宿管理
      高等学校的来华留学生居住的宿舍或公寓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中对外国人居住场所的要求,并且是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可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的地点。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宿舍或公寓管理制度,满足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的管理要求。高等学校采用外部服务提供居住场所的,应当按照尽职原则,监管外部服务行为,落实管理责任,如实、准确、充分地向来华留学生提供相关信息。
      13.4 医疗和心理咨询
      高等学校应当为来华留学生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心理咨询服务,并为来华留学生使用社会医疗和心理咨询服务提供必要的辅助和支持。
      14 档案和信息管理
      高等学校应当有健全的来华留学生档案和信息管理制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14.1 档案管理
      高等学校应当为每名来华留学生建立文书档案,如实记录招生录取、学习成绩、日常表现、学历和学位证书、离校和校友联络等入学、在校、离校全过程中的重大事项,收录有关重要文件,并妥善归档保存。
      14.2 信息管理
      高等学校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采集来华留学生相关业务信息,依照法律法规和工作规范要求进行信息报送或备案。
      15 安全教育和保障
      高等学校应当对来华留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并采取全面的安全保障措施,维护来华留学生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15.1 法律、制度和安全教育
      高等学校应当在入学和日常教育中有计划地对来华留学生进行中国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和安全教育;应当及时向来华留学生提供安全信息,预防违法犯罪,防范不法侵害。高等学校应当要求来华留学生遵守中国法律法规、校规校纪,依法依规预防和惩处来华留学生的违法违纪行为。
      15.2 风险监测评估
      高等学校应当开展来华留学生风险监测评估工作,对来华留学生个体或群体的学业、健康、安全等方面的风险事项进行识别、分析和预警,及早采取防范和干预措施。
      15.3 应急管理
      高等学校的应急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体系适应涉外公共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要求和来华留学生教育发展要求。高等学校应当有计划地组织来华留学生参加应急培训和消防、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应急演练活动。
      15.4 保险
      高等学校应当依照《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实施来华留学生的全员保险制度,确保来华留学生在学期间受到符合规定要求的保险保障,并提供必要的保险事务协助。
      15.5 紧急救援
      高等学校应当制定来华留学生在中国境内遭遇重大疾病、意外、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的援助预案,并积极为救援行动和医疗救护提供协助。
      16 移民和出入境事务管理和服务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来华留学生移民和出入境事务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责任,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高等学校应当协助驻外签证机关、移民和出入境管理部门为来华留学生提供良好的移民和出入境事务指导、咨询和服务,为其在华合法停留居留提供有效支持和保障。
      16.1 移民和出入境事务相关机构设置
      高等学校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归口管理来华留学生的移民和出入境事务,代表学校依法配合驻外签证机关、移民和出入境管理部门工作,协助来华留学生办理与来华学习有关的签证、入出境和停居留手续,并为来华留学生提供移民和出入境事务指导、咨询和服务。
      16.2 移民和出入境事务管理制度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制定来华留学生移民和出入境事务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
      16.3 移民和出入境事务指导和咨询
      高等学校应当向来华留学生进行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教育,提供学校管理制度、服务事项、办事流程等方面的指导和咨询。
      17 学生权益保护
      高等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维护来华留学生的各项合法权益。
      17.1 信息公开
      高等学校应当依照国家有关信息公开的规定,以电子或纸质的书面形式和方便查阅的方式向来华留学生公布招生录取、教学培养、管理和服务等相关信息。
      17.2 监督权
      高等学校应当以方便查阅的方式向来华留学生公开告知对学校内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的渠道和方式,并规范地处理来华留学生的举报和投诉。
      17.3 申诉权
      高等学校应当向受到处理或处分的来华留学生明确告知进行申诉的渠道和方式,并规范地处理来华留学生的申诉。
      17.4 信息安全和隐私
      高等学校应当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来华留学生的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
      17.5 教育项目的取消和中止
      高等学校取消或中止来华留学生教育项目时,应当以尊重学生意愿、公平合理和适当补偿为原则,维护和保障来华留学生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退还费用、损失补偿、转学安置等善后事宜,并办理必要的停留居留手续。
      17.6 未成年人
      高等学校招收未满18周岁的来华留学生时,应当依照《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在入学前确认其父母是否在中国境内常住;其父母不在中国境内常住的,高等学校应当要求其父母委托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外国人或者中国人作为该来华留学生的监护人,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并按照尽职原则进行审核,妥善存档。高等学校应当为未满18周岁的来华留学生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条件,并及时与监护人沟通学生身心健康和学习生活情况。
      18 校友工作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来华留学生校友工作制度,有效开展校友工作,推动来华留学生校友和学校共同发展,支持来华留学生校友为促进文明交流、增进人民友谊、深化国际合作做出贡献。
      18.1 校友信息和联络
      高等学校应当有计划地收集和维护来华留学生联系信息,积极运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联络来华留学生校友。
      18.2 校友组织和活动
      高等学校应当积极推动来华留学生建立海外校友组织或加入现有校友组织,积极组织来华留学生校友活动。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1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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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教委关于下达2018年天津市属高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通知

    2018-11-15


         
            
        
      津教委办〔2018〕108号
           
        
      市教委关于下达2018年天津市属高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通知
             
               
      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全国成人高校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8〕8号)要求,综合考虑学校办学条件、报名人数等因素,共安排我市2018年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计划15639人,其中本科6635人,高职9004人。现将分学校招生计划下达(见附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高校要明晰成人高等教育办学定位,充分体现为在职从业人员服务、以业余学习为主的特点,科学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优化招生专业结构,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高校成人招生计划继续使用"教育部成人高校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进行编制及调整,请各校安排专人负责,做好系统的数据管理与维护,按照市教委的工作要求完成分省分专业计划编报工作,并确保计划编制数据准确、运行安全。
      三、请各高校严格执行经教育部审核、分送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做好后续招生录取工作。
       
      附件:2018年天津市成人高等教育分学校招生计划
       
       
       
      2018年11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教育招生考试院。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1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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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8-10-29


      各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0月25日
       
      关于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
      学校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指不足100人的村小学和教学点)和乡镇寄宿制学校(以下统称两类学校)建设,进一步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27号),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市第十一次党代会部署要求,紧紧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和科教兴市战略,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为目标,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重点保障、兜住底线,内涵发展、提高质量”的基本原则,统筹推进区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全面加强两类学校建设和管理。2018年启动两类学校建设,2019年秋季开学前完成校舍建设任务,到2020年全面完成两类学校建设,使两类学校布局更加合理,办学条件达到我市义务教育学校现代化标准,经费投入与使用管理制度更加健全,教育教学管理制度更加完善,区内教师编制标准统一,实现区内城乡义务教育更高水平均衡发展。
      二、优化布局规划
      (一)明确布局要求。农村学校布局要充分尊重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方便学生就近入学,提供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原则上小学阶段要以走读为主,其中1—3年级学生实行就近走读;4—6年级学生,在住宿、生活、交通、安全等有保障的前提下可适当寄宿,具体由各区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教委、市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
      (二)科学制订规划。各区确定两类学校和乡村完全小学布局,要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化建设、户籍制度改革、居住证管理办法、“海河英才”行动计划等对人口发展的影响,统筹区内教育资源,全面消除义务教育学校大班额,确保充足的学位供给。在此基础上,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专项布局规划,按程序公开征求意见,并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备案。根据各村、乡镇生源情况,在人口较为集中、生源有保障的村单独或与相邻村联合设置完全小学;对地处偏远、生源较少的,在村设置低年级学段的小规模学校,在乡镇设置寄宿制中心学校。办好民族地区学校。(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教委、市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民委)
      (三)做好撤并工作。各区要严格遵守学校撤并程序,防止盲目撤并和强行撤并。对纳入规划撤并的学校,要严格履行撤并方案制订、论证、公示等程序,并切实做好学生和家长思想工作,撤并后的闲置校舍应主要用于教育事业。布局调整后仍无法满足就近入学需求的,应通过完善公共交通、规范发展校车等方式解决上下学交通服务,实施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等措施,确保适龄儿童不因上学困难而辍学。(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教委、市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安全监管局、市财政局)
      三、完善办学条件
      (一)落实基本办学标准。各区要认真落实国家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和本市义务教育学校现代化建设标准中有关教学仪器设备及图书配备的基本要求,结合本区实际,针对两类学校特点,合理制定包括校舍建设、装备配备、信息化、后勤保障设施设备、安全防范等内容的两类学校改造实施方案。对于小规模学校,按照“三通两平台”建设要求,实现校园网和多媒体教室全覆盖,配备专用计算机教室,配齐配足教学仪器、图书和音体美设施设备,改善生活卫生条件,保证教育教学的基本需求。对于寄宿制学校,要在保障基本教育教学条件基础上,确保“一人一床位”,进一步提升食堂、饮用水、厕所、浴室等基本生活条件,为开展共青团、少先队活动及文体活动配备必需的场地与设施。(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卫生计生委、团市委、市财政局)
      (二)加快学校标准化建设。各区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中,要统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加强两类学校周边的道路建设和环境综合治理,完善交通管理和安全设施,确保学生上下学安全。在确保校园安全的前提下,各区可充分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服务农民教育培训。按照以区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两类学校建设资金主要由各区负担,同时要统筹用好市对区财政教育专项和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以及本区自有资金等,加快推进两类学校建设。做好两类学校校舍摸底排查鉴定工作,按照国家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和本市义务教育学校现代化建设标准,坚持精打细算、避免浪费、不建豪华学校的原则,确定建设项目和内容,制订具体实施计划,确保如期完成建设任务。(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市容园林委、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
      四、加强师资建设
      (一)完善编制岗位核定方式。落实城乡统一的教职工编制标准,按照班师比与生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乡村小规模学校编制。各区要充分考虑两类学校实际需要,合理核定教职工编制,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和岗位数量,加大向两类学校的编制倾斜力度,统筹调配编内教师资源,着力解决结构性缺编问题。教师职称评聘向乡村学校教师倾斜,优先满足小规模学校需要,保障乡村教师职称即评即聘。统一城乡同类型学校的岗位结构比例,城镇学校不得占用乡村学校的岗位职数。乡村教师在晋升职务时,对在乡村一线教学岗位上累计任教满25年的,不参加专业水平能力测试。将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到乡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经历作为申报高级教师和特级教师的必要条件。实行义务教育教师“区管校聘”,推行教师聘期制、校长任期制管理,及时为乡村学校配备合格教师,保障所有班级开齐开足国家及本市规定的课程,保障小规模学校少先队辅导员配备。严格执行教职工编制标准,严格教师准入,为义务教育学校配齐合格教师。将教师编制总量、岗位设置、职称比例等核定到区,并实行动态调整,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区教育实际统筹使用。加强编制监督管理,严禁挤占和挪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严禁“有编不补”、长期聘用临时教师,严禁管理部门占用教职工编制。为满足寄宿制学校生活服务基本需要,学校应聘请相应的宿管、食堂等工勤人员及至少1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同时至少配备2名专职安保人员,所需经费从学校公用经费中解决。(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编办、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
      (二)切实提高乡村教师待遇。进一步落实和完善乡村教师工资待遇政策,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向两类学校适当倾斜。健全中小学教师工资长效联动机制,统筹考虑当地公务员实际收入水平,确保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全面落实乡村教师享受乡镇工作补贴等政策。实行乡镇内走教制度,为教师走教提供交通帮助与支持。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享受本市住房保障政策,可按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领取租房补贴。加大乡村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力度,切实解决好乡村教师住房问题。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在天津市德业双馨十佳教师等评选表彰中,注重挖掘乡村教师特别是两类学校教师教书育人感人事迹,选树宣传优秀教师典型,着力提升乡村教师职业荣誉感和获得感。(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国土房管局,各区人民政府)
      (三)强化教师培养培训。深入实施乡村教师专业能力提升项目,按照全员培训与骨干培养并举、教师提高与校长提升并行、个体成长与学校发展并重的原则,通过送教下乡、集中研修、跟岗培训等方式,提升乡村教师专业水平。在天津市中小学“学科领航教师培养工程”为乡村骨干教师开辟绿色通道,与市级骨干教师同平台参加培训。采取多种方式,为乡村学校及教学点培养“一专多能”教师。充分发挥教研机构职能作用,加强对两类学校教育教学指导,市、区两级教研员每学期要深入学校开展教研活动不少于两次。在市级教师培训项目中,为乡村学校教师开辟“绿色通道”。鼓励师范生到两类学校开展教学实习。加大教师队伍建设经费支持力度,学校公用经费总额的10%用于师资培训,着力提升教师专业素质能力。(责任单位:市教委、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五、做好经费保障
      (一)加大经费投入。各区人民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优先发展义务教育,加大教育经费投入,对两类学校给予重点保障,实现区内城乡义务教育更高水平均衡发展。加大对乡村小规模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力度,对小规模学校按200人拨付公用经费,对乡镇寄宿制学校按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现有标准已高于上述标准的区,不得降低经费保障水平。各区要统筹考虑乡镇中心学校指导小规模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等因素,合理编制年度预算,并予以足额保障。乡镇中心学校不得挤占、挪用小规模学校经费。各区可将两类学校生活服务、安保等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所需资金从各区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教委)
      (二)加强经费使用管理。各区财政、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公布乡镇中心学校及小规模学校公用经费预算安排额度,提前拨付部分公用经费,保证学校正常运转。要加强乡镇中心学校和小规模学校财务管理,严格经费支出,完善会计核算,实行账目单列,强化财务审计,确保资金规范使用。(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教委、市财政局)
      六、提升办学水平
      (一)发挥中心学校作用。强化乡镇中心学校统筹、辐射和指导作用,实行乡镇中心学校校长负责制,落实乡镇中心学校和同乡镇的小规模学校一体化办学、协同式发展、综合性考评;将乡镇中心学校和小规模学校教师作为同一学校的教师“一并定岗、统筹使用、轮流任教”。完善乡村学校评价方式,探索能够激发两类学校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创造性的途径方式。立足小规模学校实际,在评优评先、职称评定等方面予以政策支持。建立政策支持机制,规范小规模学校日常管理,推进完善校本研修、学片教研、网络教研、线上线下共享学习社区等多元化教研机制,支持音乐、体育、美术和外语等学科教师实行走教,乡镇中心学校和小规模学校在课程设置、教学安排、教研活动和教师管理等方面实现统一。中心学校要结合实际制定控辍保学方案,落实目标责任制和联控联保工作机制。(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
      (二)完善育人模式。结合两类学校实际,突出因材施教,采用更加灵活的教育教学方式。充分利用中小学生个性化学习平台和学生综合素质平台,实行个性化教学和针对性辅导,密切关注每个学生的思想动态和身心健康,切实提高育人水平。积极组织乡村学校开展丰富多彩的综合实践和校园文化活动,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实践课堂和研学旅行。充分发挥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作用,通过课堂主渠道和课后教育活动,积极开展思想品德教育、劳动教育、法治教育和安全教育,对有不良行为的中小学生进行教育转化,提高学生综合素养和遵纪守法意识、自我防范能力,有效预防中小学生欺凌现象发生。制定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开展家庭教育“百堂精品课”项目、家校合作家庭教育实验项目,通过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家长会、家访、家长开放日、家长接待日等方式,提高家庭教育质量。健全政府主责、学校尽责、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履责和社会参与配合的教育关爱工作体系,建立翔实完备、动态管理的留守儿童信息台账,健全优先保障、精准帮扶等制度,加强留守儿童受教育全过程管理,使乡镇寄宿制学校成为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重要阵地。(责任单位:市教委、团市委、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妇联、市民政局、市民委,各区人民政府)
      (三)推进“互联网+教育”发展。加强两类学校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光纤、移动互联网等,加快实现两类学校宽带网络全覆盖。利用天津市基础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基于国家课程教材的各学科优质在线教育资源,保障两类学校开齐开足开好课程。结合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要求,以外语、艺术、科学课程为重点,涵盖所有学科,开发基于“一师一优课、一课一名师”市级优课的慕课、微课等课程,推送到“人人通”网络学习空间,扩大优质课程教育资源覆盖面。充分发挥优质学校、骨干教师的辐射带动作用,利用中小学教师备授课系统、基础教育网络教研平台、学生“人人通”系统和校际网络同步教学系统,促进两类学校师生与优质学校师生共同在线上课、教研和交流。推进基础教育资源服务平台和网络学习空间在两类学校师生中的应用,研究探索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科学分析和监测两类学校教育教学情况,提高教师教研水平和学生学习能力。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两类学校软硬件建设。利用教育网络教研平台,组建学科网络工作室,对遴选出的经验丰富的教研人员、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经常性指导,提高“互联网+教育”应用水平。(责任单位: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委网信办,各区人民政府)
      (四)推进对口支教。以区为单位,建立城区学校与乡村学校的“一对一”帮扶机制,推动城区优质教育资源向农村学校辐射。完善区内义务教育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机制,健全激励机制,引导城镇优秀校长、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交流轮岗。鼓励城乡间学校采取同步教研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两类学校教研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帮扶乡村学校中的作用。(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七、强化组织领导
      (一)压实政府责任。建立市、区两级政府统筹和协调机制,把办好两类学校列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及时解决两类学校在规划布局、经费投入、建设运行、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的问题。完善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强化对办好两类学校相关工作的考核,确保两类学校建设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落实、取得实效。全面加强党的建设,高度重视学校党建工作,有效调动各方力量,充分激发校长、教师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切实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办学水平。(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市规划局、市建委、市编办、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二)强化督导检查。建立和完善两类学校质量监测和督导评估机制,将两类学校纳入国家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督导评估认定复查范围。完善天津市义务教育质量监测抽样规则,保证有关区样本校中两类学校占有一定比重。为每所学校配备责任督学,定期进行督导检查,充分发挥督导检查结果公告和限期整改制度的作用,切实推动区内城乡义务教育更高水平均衡发展。(责任单位: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各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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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产教融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8-10-16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30日
       
      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实施方案
       
      为深化产教融合,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全面提升本市人力资源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围绕扎实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天津的实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发展理念,深化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改革,充分发挥企业重要主体作用,逐步提高行业企业参与办学程度,健全多元化办学体制,统筹协调、共同推进,服务需求、优化结构,全面推行校企协同育人,用10年左右时间,形成教育和产业统筹融合、良性互动的总体发展格局,健全完善需求导向的人才培养模式,人才教育供给与产业需求重大结构性矛盾得到有效解决,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对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的贡献显著增强,培养大批高素质创新人才和技术技能人才,为全面建成高质量小康社会、实现“五个现代化天津”奋斗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二、推动教育和产业统筹融合发展
      (一)统筹规划产教融合与经济社会发展。制定实施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区域发展、产业发展、城市建设和重大生产力布局规划,要明确产教融合发展要求,将教育优先、人才先行融入各项政策。结合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新型城镇化、制造强国战略,统筹优化教育和产业结构,对接本市优势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及重大工程项目,对接职业标准、行业标准和岗位规范。以市场为导向,校企合作共建一批应用技术研发团队、工艺与产品开发中心和高水平实训基地,培养产业转型发展急需的高素质创新人才和技术技能人才。(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各区人民政府)
      (二)优化职业教育与区域发展布局。全面建设国家现代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示范区,加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优化中等职业学校布局,提升高职院校资源配置水平,建设具有天津特点、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一流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完善海河教育园区资源共享机制,形成“一园(海河教育园区)两区(中心城区职业教育聚集区、滨海新区职业教育聚集区)多中心(依托辅城和功能组团的多个职业教育服务中心)”的职业教育总体空间布局。加快国家中西部地区职业教育师资培训中心、国家职业教育教学资源开发与制作中心、国家职业教育质量发展研究中心等“国字号”项目建设。面向脱贫攻坚主战场,积极推进贫困地区学生到本市优质职业学校就学。加强本市对口中西部、城市支援农村职业教育扶贫。落实京津冀教育协同发展“十三五”专项工作计划。推动组建京津冀先进制造业职业教育集团,深化产教融合,联合培养高端技术技能人才。探索中职、高职、应用型本科及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衔接机制。(责任单位: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各区人民政府)
      (三)促进高等教育融入国家创新体系和新型城镇化建设。完善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推进机制,注重发挥对国家和区域创新中心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适应以城市群为主体的新型城镇化发展,合理布局高等教育资源,发挥海河教育园区、天津健康产业园及高校聚集区的资源优势,增强滨海新区、武清区、静海区、宁河区、宝坻区、蓟州区产业承载和创新能力,构建梯次有序、功能互补、资源共享、合作紧密的产教融合网络。(责任单位: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各区人民政府)
      (四)构建与产业转型升级相适应的学科专业体系。建立紧密对接产业链、创新链的学科专业体系。大力发展智能制造、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现代农业、节能环保以及研发设计、数字创意、现代交通运输、高效物流、融资租赁、电子商务、服务外包等产业急需紧缺学科专业。积极支持家政、健康、养老、文化、旅游等社会领域专业发展,推进标准化、规范化、品牌化建设。加强智慧城市、智能建筑等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相关专业建设。大力支持人工智能、集成电路、航空发动机及燃气轮机、网络安全等事关国家战略、国家安全等学科专业建设。面向当前产业急需和未来发展,全面推进新时期工程教育改革,构建新兴工科和传统工科相结合的学科专业新结构,探索新工科人才培养模式。(责任单位: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
      (五)健全需求导向的人才培养结构调整机制。加快推进教育“放管服”改革,注重发挥市场机制配置非基本公共教育资源作用,强化就业市场对人才供给的有效调节。进一步完善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发布制度,注重发挥行业组织人才需求预测、用人单位职业能力评价作用,把市场供求比例、就业质量作为学校设置调整学科专业、确定培养规模的重要依据。新增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计划向承担国家重大战略任务、积极推行校企协同育人的高校和学科倾斜。引导学校对设置雷同、就业连续不达标专业,及时调减或停止招生。(责任单位:市教委)
      三、强化企业重要主体作用
      (一)拓宽企业参与途径。鼓励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参与举办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充分发挥本市职业教育行业办学优势,完善产业、行业、企业、职业、专业“五业联动”的运行机制,带动职业学校强化产教融合、深化校企合作,全面提升办学质量和服务能力。坚持准入条件透明化、审批范围最小化,细化标准、简化流程、优化服务,依法依规改进办学准入条件和审批环节。通过购买服务、委托管理等,支持企业参与公办职业学校办学。鼓励有条件的职业学校探索推进股份制、混合所有制改革,允许企业以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依法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责任单位:市教委,各区人民政府)
      (二)深化“引企入教”改革。支持引导企业深度参与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多种方式参与学校专业规划、教材开发、教学设计、课程设置、实习实训,促进企业需求融入人才培养环节。支持和鼓励高校聘请创业成功者、企业家、风险投资人等各行各业优秀人才担任创新创业课授课或指导教师,建立天津市创新创业导师库。推行面向企业真实生产环境的任务式培养模式。鼓励企业依托或联合职业学校、高等学校设立产业学院和企业工作室、实验室、创新基地、实践基地。鼓励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与高校建立联合研发机构。重点支持南开大学、天津大学建设人工智能等产业学院,积极培育创新基地,以科技成果支持产业进步。支持本市高校与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业的行业龙头及重点企业,在订单培养、员工培训、共建实验实训基地、共建新专业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责任单位: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三)加强生产性实习实训。健全学生到企业实习实训制度。鼓励以引企驻校、引校进企、校企一体等方式,吸引优势企业与学校共建共享生产性实训基地。完善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机制,强化顶岗实习,加强实习实训,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十三五”期间建设150个示范性校外实习实训基地。通过探索购买服务、落实税收政策等方式,鼓励企事业单位接收学生社会实践和实习实训。推进实习实训规范化,保障学生享有获得合理报酬等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
      (四)以企业为主体推进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支持企业、学校、科研院所围绕产业关键技术、核心工艺和共性问题开展协同创新,加快基础研究成果向产业技术转化。加强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机制建设,鼓励由行业领军企业主导,围绕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区域特色产业和科技型企业的技术创新需求,探索构建具有行业影响力的产学研用创新联盟。大力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与行业企业合作联合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引导高校将企业生产一线实际需求作为工程技术研究选题的重要来源。完善财政科技计划管理,高校、科研机构牵头申请的应用型、工程技术研究项目原则上应有行业企业参与并制订成果转化方案。完善高校科研后评价体系,将成果转化作为项目和人才评价重要内容。继续加强企业技术中心和高校技术创新平台建设,鼓励企业和高校共建企业重点实验室、中试和工程化基地。高校、科研院所选派科技特派员服务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为企业解决技术难题,搭建创新平台,引进培养人才,制定发展战略。推动高校、科研院所科技要素向企业转移。(责任单位:市教委、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局)
      (五)强化企业职工在岗教育培训。落实企业职工培训制度,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确保教育培训经费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创新教育培训方式,鼓励企业向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和培训机构购买培训服务。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开展职工技能竞赛,对列入全市计划的职业技能竞赛项目,给予优胜选手晋升职业资格、技能等级的奖励。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充分发挥补贴的激励引导作用,鼓励各类企业职工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参加职业市场需求程度目录内职业培训,取得相应证书的,按照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积极推动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参加培训,对失业人员重点开展旅游休闲、健康养老、家庭服务等生活服务就业技能培训,对转移到新岗位的人员普遍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将不按规定提取使用教育培训经费并拒不改正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会同有关单位)
      (六)激发骨干企业引领作用。探索组建产教融合集团(联盟),优化职业教育、高等教育资源配置,创新教育组织形态,促进教育和产业联动发展。注重发挥国有企业示范带头作用,支持各类企业依法参与校企合作,定期举办校企人才智力对接活动,建立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机制,促进产学研深度合作及科研成果转化。采取统一组团方式举办校园专场招聘会,大力引进急需紧缺专业高校毕业生,不断提升天津企业的人才吸引集聚力。鼓励混合所有制改革后企业通过多种方式依法参与举办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对于混合所有制改革后仍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支持其继续办好做强职业学校。(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商联、有关行业协会,各区人民政府)
      四、深化产教融合人才培养改革
      (一)将工匠精神培育融入基础教育。将动手实践内容纳入中小学相关课程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加强学校劳动教育,开展生产实践体验,支持学校聘请劳动模范和高技能人才兼职授课。组织开展“大国工匠进校园”活动。鼓励有条件的普通中学开设职业类选修课程,鼓励职业学校实训基地向普通中学开放。鼓励有条件的区在大型企业、产业园区周边试点建设普职融通的综合高中。(责任单位: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区人民政府)
      (二)深化产教协同育人。以国家和本市创新创业教育示范校为带动,以服务本市创新发展和毕业生就业创业为导向,以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目标,大力推进高等教育人才培养与经济社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相对接。坚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办学制度,推进职业学校和企业联盟、与行业联合、同园区联结。大力推广“校企双制、工学一体”办学模式,促进技能就业、技能成才。深化全日制职业学校办学体制改革,在技术性、实践性较强的专业,全面推行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推动学校招生与企业招工相衔接,校企育人“双重主体”,学生学徒“双重身份”,学校、企业和学生三方权利义务关系明晰。实践性教学课时不少于总课时的50%。依托国家级和市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等校内外实践基地,加强实践教学。以众创空间为基础,强化创新创业实训实践。支持鼓励高校开展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建设,推进现代信息技术与实验教学项目深度融合。继续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办好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责任单位: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
      健全高等教育学术人才和应用人才分类培养体系,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比重。推动高水平大学加强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为学生提供多样化成长路径。大力支持天津中德应用技术大学建设世界一流应用技术大学,引进企业科研、生产基地,建立校企一体、产学研一体的综合性实验实习实训中心,提升学校培养拔尖创新人才、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基础能力。紧密围绕产业需求,强化实践教学,完善以应用型人才为主的培养体系。加强普通高校应用型专业建设,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产学结合”培养模式改革,增强复合型人才培养能力。(责任单位: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
      (三)建设产教融合师资队伍。培养职业学校名师名校长,加强教师队伍5年一轮次的全员培训,全面提升教师入岗、适岗、胜岗的专业能力和教学能力。鼓励企业技术和管理人才到学校任教,探索“双栖型”(企业一线工程师能在学校任教,学校教师能在企业从事技术开发和相关管理)师资培养。完善职业学校教师职务(职称)评聘办法,探索符合应用型高校特点的教师资格标准和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办法,鼓励职业学校和应用型高校教师经单位批准参与企业协同创新,其取得的创新成果可作为晋升教师职称的业绩条件;对专业实践性较强的专业教师,可根据其工作业绩,申报工程技术系列相应专业职称。允许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依法依规自主聘请兼职教师和确定兼职报酬。推动职业学校、应用型本科高校与大中型企业合作建设“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完善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教师实践假期制度,支持在职教师定期到企业实践锻炼。(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各区人民政府)
      (四)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加快推进高等职业学校分类招考,探索和完善自主招生、综合评价招生、技能大赛获奖选手免试、中高本硕贯通系统培养等考试招生办法,完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评价方式。提高高等职业学校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和本科高等学校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的比例,构建学生多样化选择、多路径成才的“立交桥”。逐步提高高等学校招收有工作实践经历人员的比例。(责任单位:市教委、市教育招生考试院)
      (五)加快学校治理结构改革。建立健全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理事会制度,鼓励引入行业企业、科研院所、社会组织等多方参与。推进“管、办、评”分离改革,规范学校相关的责权利,建立和完善科学有效的治理模式,推动学校优化内部治理,充分体现一线教学科研机构自主权,积极发展跨学科、跨专业教学和科研组织。(责任单位:市教委)
      (六)创新教育培训服务供给。把创新创业教育作为深化教学改革、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抓手,坚定不移地推进创新驱动发展。坚持职业培训与学历教育并重,鼓励教育培训机构、行业企业联合开发优质教育资源,大力支持“互联网+教育培训”发展。支持有条件的社会组织整合校企资源,开发立体化、可选择的产业技术课程和职业培训包。推动探索高校和行业企业课程学分转换互认,允许和鼓励高校向行业企业和社会培训机构购买创新创业、前沿技术课程和教学服务。(责任单位:市教委)
      五、促进产教供需双向对接
      (一)强化行业协调指导。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引导,通过职能转移、授权委托等方式,积极支持行业组织制定深化产教融合工作计划。成立普通高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加强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建设,增强行业指导能力,开展人才需求预测、校企合作对接、教育教学指导、职业技能鉴定等服务。(责任单位: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有关行业协会,各区人民政府)
      (二)规范发展市场服务组织。鼓励行业企业、学校通过购买服务、合作设立等方式,积极培育市场导向、对接供需、精准服务、规范运作的产教融合服务组织(企业)。支持利用市场合作和产业分工,提供专业化服务,构建校企利益共同体,形成稳定互惠的合作机制,促进校企紧密联结。(责任单位: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有关行业协会,各区人民政府)
      (三)加强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鼓励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建设市场化、专业化、开放共享的产教融合信息服务平台。依托平台汇聚区域和行业人才供需、校企合作、项目研发、技术服务等各类供求信息,向各类主体提供精准化产教融合信息发布、检索、推荐和相关增值服务。加强职业教育集团信息化建设。(责任单位: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有关行业协会,各区人民政府)
      (四)健全社会第三方评价。积极支持社会第三方机构开展产教融合效能评价,健全统计评价体系。强化监测评价结果运用,作为绩效考核、投入引导、试点开展、表彰激励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有关行业协会,各区人民政府)
      六、完善政策保障措施
      (一)实施产教融合发展工程。“十三五”期间,规划建设一批产教融合项目。以强化基础性、通用性技术技能实训为重点,支持一批中高等职业学校加强校企合作,共建共享技术技能实训设施。开展高水平应用型本科高校建设试点,支持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加强产教融合实训环境、平台和载体建设,鼓励吸引行业企业参与,建设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产学研一体的实验实习实训设施,推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和应用技术创新。支持南开大学、天津大学等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加强学科、人才、科研与产业互动,推进合作育人、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
      (二)落实财税用地等政策。优化政府投入,合理划分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健全投入机制,强化分类支持,完善体现职业学校、应用型高校和行业特色类专业办学特点和成本的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拨款机制。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科研人员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绩效工资,不纳入单位工资总额基数。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把深化产教融合作为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推进降成本、补短板的重要举措,落实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有关财税政策,积极支持职业教育发展和企业参与办学。继续加强对产教融合建设项目的资金支持,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本市产教融合项目建设。企业投资或与政府合作建设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的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通过划拨方式供地,鼓励企业自愿以出让、租赁方式取得土地。(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区人民政府)
      (三)强化金融支持。落实国家关于鼓励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支持产教融合项目的各项政策。利用中国政企合作投资基金和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产教融合项目建设。遵循相关程序、规则和章程,争取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丝路基金在业务领域内将本市“一带一路”职业教育项目纳入支持范围,加快旁遮普天津技术大学项目实施。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服务模式,开发适合产教融合项目特点的多元化融资品种,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配套金融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融资,鼓励企业利用多种债务融资工具拓宽融资渠道。落实国家关于加快发展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保险公司对现代学徒制、企业新型学徒制保险专门确定费率的有关要求。(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天津证监局、天津保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市外办、天津城建大学、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天津工业大学)
      (四)开展产教融合建设试点。根据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和产业布局,以国家现代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示范区、海河教育园区建设为载体,积极向国家争取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鼓励第三方开展产教融合型城市和企业建设评价,完善支持激励政策。(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各区人民政府)
      (五)加强国际交流合作。鼓励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和优质教育资源,开发符合国情、国际开放的校企合作培养人才和协同创新模式。通过国际化提升工程,建设20所左右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职业学校,建设并实施100个国际化专业教学标准,培养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技术技能人才。探索构建应用技术教育创新国际合作网络,推动一批中外院校和企业结对联合培养国际化应用型人才。鼓励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参与配合“一带一路”建设和国际产能合作,服务“走出去”的企业。继续支持有条件的职业学校在海外设立“鲁班工坊”,建立鲁班工坊研究与推广中心。(责任单位:市教委、市外办、市财政局)
      七、加强组织实施
      (一)强化工作推动合力。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发展改革、教育、人力社保、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密切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积极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协同联动,推进工作落实。
      (二)加强职业文化建设。提升职业文化环境,丰富校园文化品味和内涵,继续实施“一线一物一馆一中心”建设,打造职业学校校园职业文化风景线,汇集反映产业发展历史、代表职业教育文化的标志性展示物,建设体现学校历史和专业发展的博物馆、展示室,建设展示现代职业教育技术的文化体验中心、技术应用中心、协同创新中心等,促进优秀企业文化与校园文化深度融合。
      (三)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办好职业教育活动周和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提高职业教育的社会吸引力和影响力,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形成“崇尚一技之长、不唯学历凭能力”的良好氛围。做好宣传动员和舆论引导,加快收入分配、企业用人制度以及学校编制、教学科研管理等配套改革,引导形成学校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企业重视“投资于人”的普遍共识,积极营造全社会充分理解、积极支持、主动参与产教融合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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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办学激发职业院校办学活力的指导意见

    2018-10-10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和《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教发〔2014〕6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天津国家现代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示范区建设,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办学、激发职业院校办学活力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围绕扎实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天津的实施,坚持和完善天津职业教育行业企业办学特色,创新体制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办学,支持培育职业教育新业态,提供多样化教育产品和服务,扩大教育需求与消费;激发职业院校办学活力,坚持以用立业,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提高教育质量;做强中职、做优高职、做大培训,把天津职业教育优势放大做强,选择一批条件较好的职业院校作为试点,先行先试,总结和推广经验,全力打造天津国家现代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示范区,更好地服务天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等重大国家战略。
      二、主要形式
      (一)鼓励社会力量通过资金、土地、装备、技术、人才等多种要素投资职业教育。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
      (二)鼓励行业、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发挥行业、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鼓励职业院校引进行业、企业建设兼具生产与教学功能的实训基地。
      (三)鼓励职业院校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天津国家现代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示范区建设。鼓励职业院校按照市场导向、利益共享、合作互赢的原则,吸引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集团建设。
      (四)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承租、托管等方式,参与职业院校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社会力量与职业院校采取多种形式合作举办二级学院。
      (五)鼓励社会力量与职业院校共同开发急需专业和新兴专业,优化传统专业,建立重点产业技术积累创新联合体。鼓励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共建技术工艺和产品开发中心、实验实训平台、技能大师工作室。
      (六)鼓励社会力量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设职业教育基础设施。鼓励职业院校引入国有资本、民营资本,共同实施学校重大项目建设。
      (七)鼓励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举办独立设置的非营利性或营利性民办职业院校。鼓励社会力量、民间资本通过捐助、购买等方式,改造办学活力不足的职业院校。
      (八)鼓励境内外资本、机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要求,积极参与职业教育中外合作办学。鼓励职业院校与世界高水平同类学校在专业、课程、教材建设以及人才培养等方面开展合作交流。
      三、支持政策
      (一)积极探索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办学试点职业院校(二级学院)的收费管理机制。(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
      (二)支持职业院校深化人事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职业院校(二级学院)可以探索建立符合其特点的教师绩效评价标准,绩效工资内部分配向“双师型”或一体化教师适当倾斜。(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教委、市财政局)
      (三)支持职业院校探索建立具有混合所有制特征的职业院校(二级学院),允许社会力量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职业院校(二级学院)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牵头单位:市教委;配合单位: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
      (四)支持引入国有资本、民营资本,将职业院校(二级学院)的办学要素整合成若干股份,各方按一定比例持股并按约定享受相应收益。(牵头单位:市教委;配合单位: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
      (五)支持职业院校开展法人治理结构改革,试点职业院校(二级学院)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符合营利性职业院校登记条件的,可以登记为企业法人。(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委;配合单位:市国资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
      (六)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调整优化教育支出结构,对社会力量兴办职业教育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
      (七)落实税费优惠等激励政策。对企业支持职业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支持职业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捐资建设职业院校校舍及开展资助等活动的冠名依法尊重捐赠人意愿。(牵头单位:市税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
      (八)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社会力量兴办的非营利性民办职业院校规划用地性质按教育科研用地控制,营利性民办职业院校规划用地性质按其他服务设施用地控制。(牵头单位:市国土房管局;配合单位:市规划局、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
      四、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党的领导。全面推进社会力量参与办学职业院校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加强和改进社会力量参与办学职业院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纳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把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培养规划,全面提升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水平。
      (二)强化部门协调机制。建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机制,协调解决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办学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推进社会力量参与职业院校办学的试点工作。将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职业教育作为各有关部门改进公共服务方式的重要内容。
      (三)明确学校办学定位。社会力量参与职业院校办学应明确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定位,服务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提高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水平。要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任务,将社会力量参与职业院校办学的教师队伍建设纳入全市教师队伍建设整体规划。
      (四)发挥行业企业作用。推进办学模式、培养模式、教学模式、评价模式改革,促进产业链、岗位链、教学链深度融合。建立专业设置随产业发展动态调整机制,适应天津经济社会对技术技能型人才结构、规格和质量的要求。鼓励和支持职业教育集团构建从中职、高职到职业教育类型的本科、研究生的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上升通道。以完善课程衔接体系为重点,为职业教育集团所属职业院校学生接受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提供机会,为集团所属企业员工接受职业教育培训提供渠道。
      (五)健全监督管理机制。推进社会力量参与职业院校办学的教育信息公开,建立公开制度。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大力推进管办评分离,建立社会力量参与职业院校办学的第三方质量认证和评估制度。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对办学质量不合格的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院校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办学资格。
      (六)加强宣传引导。深入推进社会力量参与职业院校办学综合改革,鼓励行业、企业和学校先行先试,总结推广试点项目的成功做法和经验。加大宣传力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奖励和表彰对社会力量参与职业院校办学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树立社会力量参与职业院校办学的良好社会形象,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共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良好氛围。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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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教委 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学学生餐营养指南(2018年版)的通知

    2018-09-05


         
            
        
      津教委办〔2018〕83号
           
        
      市教委 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学学生餐营养指南(2018年版)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市教委各直属学校,各区卫生计生委: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国民营养计划(2017-2030)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推广中小学学生营养餐,科学指导我市各中小学均衡、营养供餐,着力改善提高我市中小学学生营养状况,近日,市教委与市卫生计生委在结合我市地区特点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联合制定了《天津市中小学学生餐营养指南(2018年版)》(以下简称《指南》)。现将《指南》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教委 市卫生计生委
      2018年8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天津市食安办。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8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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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教委关于印发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8-09-05


         
            
        
      津教委办〔2018〕86号
           
        
      市教委关于印发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要求,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研究生导师队伍,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按照《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以下简称《意见》)文件精神,市教委研究制定了《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18年8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意见
       
      为贯彻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造就一支有理想信念、道德情操、扎实学识、仁爱之心的研究生导师队伍,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进一步提升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能力,依照《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立德树人作为研究生导师的首要职责,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天津的实施,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的重要要求,加快建设"五个现代化天津"储备坚实力量、提供有力保障。
      二、 总体要求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导师的首要任务是培养研究生,基本要求是责任心,导师评价的首要标准是师德师风。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为目标,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着力解决重教书轻育人、重智育轻德育、重科研轻教学等问题。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创新研究生指导方式,潜心研究生培养,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把思想价值引领贯穿教育教学科研全过程,做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播者、党执政的坚定支持者,学生成长成才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三、强化研究生导师基本素质要求
      (一)政治素质过硬。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自觉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将思想教育与专业教育有机统一,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实践者。
      (二)师德师风高尚。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爱岗敬业,以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人格魅力感染、引导学生,成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承者和社会进步的积极推动者;谨遵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自觉维护公平正义和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科学选才,规范招生,正确行使导师权力,确保招生录取公平公正;有责任心和使命感,尽职尽责,确保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及时给予研究生启发和指导;有仁爱之心,以德育人,以文化人。
      (三)业务素质精湛。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执着的学术追求,关注社会需求,推动知识文化传承发展;熟悉国家招生政策,胜任考试招生工作。秉承先进教育理念,重视课程前沿引领,创新教学模式,丰富教学手段;不断提升指导能力,着力培养研究生创新能力,实现理论教学与实践指导之间的平衡,助力研究生成长成才。
      四、明确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
      (一)提升研究生思想政治素质。引导研究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为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而奋斗的信念,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二)培养研究生学术创新能力。按照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理念,积极参与制定执行研究生培养计划,统筹安排实践与科研活动,强化学术指导;定期与研究生沟通交流,指导研究生确定研究方向,深入开展研究;营造和谐的学术环境,培养研究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激发研究生创新潜力;引导研究生跟踪学科前沿,直面学术问题,开拓学术视野,在学术研究上开展创新性工作。
      (三)培养研究生实践创新能力。鼓励研究生积极参加国内外学术和专业实践活动,指导研究生发表各类研究成果,培养研究生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强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将科研成果转化应用,推动产学研用紧密结合,提升创新创业能力。
      (四)增强研究生社会责任感。鼓励研究生将个人的发展进步与国家和民族的发展需要相结合,为国家富强和民族复兴贡献智慧和力量;支持和鼓励研究生参与各种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在服务人民与奉献社会的过程中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培养研究生的国际视野和家国情怀,积极致力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努力成为世界文明进步的积极推动者。
      (五)指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规范和职业伦理。培养研究生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和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自觉遵守科研诚信与学术道德,自觉维护学术事业的神圣性、纯洁性与严肃性,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在研究生培养的各个环节,强化学术规范训练,加强职业伦理教育,提升学术道德涵养;培养研究生尊重他人劳动成果,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六)优化研究生培养条件。根据不同学科、类别的研究生培养要求,积极为研究生的学习和成长创造条件,为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提供有利条件;鼓励研究生参与各种社会实践和学术交流;积极创设良好的学术交流平台,增加研究生参与社会实践和学术交流的机会;鼓励研究生积极参与课题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为研究生提供相应的经费支持。
      (七)注重对研究生人文关怀。要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加强校规校纪教育,把解决思想问题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了解学生成长环境和过程,在关心帮助研究生的过程中做好教育和引导工作。加强与研究生的交流与沟通,建立良好的师生互动机制,关注研究生的学业压力,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提供相应的支持和鼓励,保护研究生合法权益;关注研究生的就业压力,引导研究生做好职业生涯规划,关心研究生生活和身心健康,不断提升研究生敢于面对困难挫折的良好心理素质。
      五、 健全研究生导师评价激励机制
      (一)完善遴选评价考核机制。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把政治素质放在研究生导师遴选的首位,首关不过、余关莫问。要坚持立德树人,把教书育人作为研究生导师评价的核心内容,突出教育教学业绩评价,将人才培养中心任务落到实处。要把立德树人成效纳入导师遴选、教学评估和学科评估指标体系,加强对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落实情况的评价,并将评价结果用于考核、选优、晋升全过程;鼓励研究生培养单位结合自身办学实际和学科特色,建立研究生导师分层分类管理体系,将校外行业导师、兼职导师纳入管理体系,明确绩效管理标准,制定立德树人职责考核办法,将思想政治素质、培养质量控制、学位论文指导、学科建设贡献等纳入绩效管理体系。以年度考核为依托,坚持学术委员会评价、教学督导评价、研究生评价和导师自我评价相结合,建立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考核体系。
      (二)明确表彰奖惩机制。研究生培养单位要将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评价考核结果,作为人才引进、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绩效分配、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的鉴定、引导、激励和教育功能,强化示范引领,对于立德树人成绩突出的研究生导师,研究生培养单位要给予表彰与奖励,推广复制优秀导师、优秀团队的成功经验。对于履行立德树人职责不力的导师、研究生培养单位要给予相应的处罚、停止其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
      (三)落实督导检查机制。各培养单位和研究生培养单位要把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落实情况纳入教学督导范畴,加强督导检查。对于未能履行立德树人职责的研究生导师,研究生培养单位视情况采取约谈、限招、停招、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措施;对有违反师德行为或者学术不端的,实行一票否决,并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
      六、强化组织保障
      (一)市教委加强组织领导。市教委研究生管理部门、人事管理部门、德育管理部门、高校督导部门协同联动,尊重高校办学自主权,优化管理,强化服务,加强宏观指导;统筹协调各方资源,切实保障各项投入,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积极创造条件;强化督导检查,确保政策落实;突出制度建设,形成落实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长效机制。
      (二)研究生培养单位全面贯彻落实。研究生导师管理部门、组织人事部门、教师工作部门等相关管理部门应组成专门领导小组,制定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强化落实,确保实效;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导师队伍建设,定期组织交流、研讨,提升导师学术研究水平和研究生指导能力;尊重和保障导师自主性,维护和规范导师在招生、培养、资助、学术评价等环节中的权利;保障导师待遇,加强导师培训,支持导师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和行业企业实践,逐步实现学术休假制度;改善导师治学环境,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实验设施等条件;积极听取导师意见,营造良好校园文化环境,提升导师工作满意度。
      (三)倡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协同参与。积极营造全社会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动员各界力量关心导师队伍建设;大力宣传导师立德树人先进典型,加强榜样示范教育;倡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协同参与,促进导师立德树人工作机制的常态化科学化。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8月23日印发
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我市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教委关于做好2022年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的补充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