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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委教育工委 市教委关于2019年天津市教育系统进一步贯彻落实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及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2019-03-15


        
           
      津教政办〔2019〕15号
       
      市委教育工委 市教委关于2019年天津市教育系统进一步贯彻落实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及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各直属学校,各中等学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南开大学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教育部《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以下简称"十项准则")以及《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现就2019年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扎实推进《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的实施,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高尚师德,惩处失范行为,把"十项准则"和"处理办法"转化为教师的行为指南与禁行底线,引导广大教师努力成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成为学生锤炼品格、学习知识、创新思维、奉献国家的引路人,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工作任务
      (一)领导带头宣讲。各区各校要持续加力,结合落实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组织开展"十项准则"和"处理办法"的学习宣讲。各校书记、校长在新学期开学之际,以做好宣传解读"十项准则"和"处理办法"为主要内容,讲好"开学第一课"。要采取多种呈现形式,营造有利于师德师风建设的校园文化。
      (二)教师人人皆知。坚持全覆盖、无死角,采取多种形式帮助广大教师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各校要将"十项准则"和"处理办法"列入《教师工作手册》,每位教师人手一册,做到人人应知应做、必知必做。要把好教师入口关,认真举行新入职教师宣誓仪式,确保每位新入职教师知准则、守底线。
      (三)制定实施细则。各区各校要结合本地区、本学校实际进行细化,制定具体化的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及失范行为处理办法,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各区各校的"实施细则"要在6月底前完成向市教委报送备案工作。
      (四)建立通报制度。各区各校要严格落实师德建设主体责任,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市教委将定期对各区各校落实情况进行通报。
      (五)树立先进典型。各区各校要结合今年教师节期间的优秀教师表彰活动,大张旗鼓地树立一批牢记使命、不忘初心,爱岗敬业、教书育人,改革创新、服务社会的先进典型,形成正向激励,积聚强大正能量,提振师道尊严。
      (六)严惩失范行为。要持续开展综合整治,以有力措施坚决查处师德违规行为。完善学校公示栏,家长接待制,设立举报电话、邮箱等社会监督机制,一经发现违反师德行为,要态度坚决,一查到底,依据"十项准则"和"处理办法"严肃处理,绝不姑息,并进行通报。要严格落实学校主体责任,建立师德建设责任追究机制。
      (七)完善制度建设。市教委将进一步完善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研究制定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行为规范,将"十项准则"和"处理办法"列入继续教育通识课内容,推行师德考核负面清单制度,探索建立教师个人信用档案,完善师德失范行为监测报告和失信惩戒机制,在教师职务晋升、考核评优、岗位聘任等工作中实行师德"一票否决"。
      (八)弘扬高尚师德。认真开展优秀教师、教书育人楷模、最美女教师等评选表彰活动,继续做好从教三十年教师荣誉证书颁发工作,组建师德宣讲团,宣传教育名家、优秀教师的模范事迹,倡导全社会尊师重教,塑造新时代教师良好形象,增强广大教师的幸福感、成就感和荣誉感。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习近平总书记南开大学考察时提出的,要把建设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育人水平高超的高素质教师队伍作为大学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始终抓紧抓好。各区各校要从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将师德师风教育贯穿教师教育全过程。进一步贯彻落实"十项准则"和"处理办法",是对广大教师的关心厚爱和警示提醒,是深化师德师风建设,造就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育人水平高超的高素质教师队伍的关键之举。
      (二)加强组织建设。各区各校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南开大学考察时提出的高校党组织要把抓好学校党建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作为办学治校的基本功的要求,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根据相关要求,高等学校党委要加紧设立教师工作部,积极推进区级教师发展机构建设与改革。
      (三)注重实际效果。要改进师德考核方式方法,避免形式化、随意化。完善师德考核指标体系,提高科学性、实效性。坚持日常与节假日关键节点相结合,在春节、教师节等敏感节点要强化提醒,防患于未然,同时告知学生和家长,并接受社会监督。
      (四)营造良好氛围。要与新闻媒体密切合作,加大优秀教师、育人楷模的宣传力度。组织观看让人喜闻乐见、能够产生广泛影响、展现教师时代风貌的影视作品和文学作品,加强引领,注重感召,弘扬楷模,形成强大正能量,采取演讲会、微电影、光荣墙等多种形式,让学生、家长和社会共同参与,发掘师德典型,讲好身边好教师的故事,让尊师重教蔚然成风。
       
       
       
      市委教育工委 市教委
      2019年3月5日
       
      (联系人:教师工作处 唐丽霞,王旸;联系电话:83215127)
      (此件主动公开)
       
       
      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办公室 2019年3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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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教委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9-03-14


         
            
        
      津教委规范〔2019〕5号
           
        
      市教委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学生近视问题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的通知》(教体艺〔2018〕3号)要求,切实加强我市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工作,市教委会同市卫生健康委等八部门制定了《天津市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工作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市教委 市卫生健康委 市体育局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 市市场监管委
       
      市新闻出版局 市文化和旅游局
       
      2019年3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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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教委关于颁布天津市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

    2019-02-28


         
            
        
      津教规范〔2019〕2号
           
        
      市教委关于颁布天津市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滨海新区教委,各直属学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行动指南,以教育部《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为基本遵循,深化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校园落细落小落实,引领和规范我市中小学生思想品德与言行举止,根据教育部2015年修订颁布的《中小学生守则》,结合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我市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市教委制定了《天津市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现予以发布。同时,就执行好《规范》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全面理解
      《规范》是对我市中小学生一日行为的最基本要求,涵盖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各个方面,《规范》的发布是我市加强中小学生德育一项重要措施,贯彻落实《规范》有利于学生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促进身心的健康发展。各区教育局和中小学校要认真组织干部、教师学习《规范》,通过学习,明确目的意义,全面理解内容要求,努力提高贯彻执行的针对性、实效性。
      二、营造氛围,深入推进
      各区教育局要高度重视,把《规范》传达到每一所学校;要联合新闻媒体对《规范》进行广泛宣传,组织专家、师生、家长及社会各界人士以各种形式进行讨论和响应,形成氛围,并以此为契机,引导全社会高度关注学生行为养成教育问题。各中小学校要将《规范》在学校醒目位置张贴显示,在学校的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校园网、校报校刊、校园广播电视、黑板报、橱窗等进行发布,要求每个教学班都有《规范》的具体内容,使学生日有所见、以此为鉴,日有所悟、以正己身。要通过主题班会等多种形式逐条向学生进行宣讲,组织学生对《规范》进行解读和讨论,让学生看懂、记住、做到,要求每名中小学生都要对《规范》做到熟知熟记。
      贯彻《规范》要强化道德实践,积极引导广大中小学生积极参与 "实践课堂"活动和研学实践教育活动,使学生在实践中获得道德体验,培养高尚情操,养成良好道德习惯和行为习惯。
      三、纳入评价,抓好落实
      各中小学校要把《规范》的贯彻落实作为德育工作的重要抓手,寓学校教育教学的全过程。可因校制宜,制定更加切合本校实际的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细则,常抓不懈、落细落实。将学生遵守《规范》的情况客观记录在《天津市中小学生思想品德发展水平评价指标》之中。各区教育局要把学校落实《规范》情况纳入《天津市中小学德育工作评价方案》的品德教育评价之中,作为学校德育工作督导检查的重要内容。各区要善于发现典型,及时推广好经验、好做法。
      四、加强领导,形成合力
      各区教育局、各中小学校要把贯彻落实《规范》作为一件大事抓紧抓好。学校教师要为人师表,以良好的文明习惯和人格影响教育学生;要不断总结经验,解决存在的问题,要主动争取学生家长的支持,充分利用家长委员会、家长会、家长学校、家访、家长信等形式,向家长宣传《规范》,让家长了解《规范》,及时与家长沟通情况,指导家长以身作则,家校联动,共同作好学生养成教育,把贯彻《规范》工作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附件:1.天津市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试行)
       2.天津市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试行)
       
       
       
      2019年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2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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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教委关于天津市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2019-02-25


      市教委关于天津市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区教育局,市直属学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基二〔2016〕4号)、《天津市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津政发〔2016〕12号)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高水平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深化我市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构建公平公正、科学高效的考试招生制度;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和教育规律,充分发挥综合素质评价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改进学生培养模式和教育评价方式,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育人为本。坚持正确育人导向,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在坚定理想信念上下功夫,在厚植爱国主义情怀上下功夫,在加强品德修养上下功夫,在增长知识见识上下功夫,在培养奋斗精神上下功夫,在增强综合素质上下功夫,全程育人、全员育人、全方位育人,发展学生核心素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2.确保公平公正。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宏观管理,完善规则程序,健全监督机制,切实保障考试招生机会公平、程序公开、结果公正,为学生创造平等升学的机会。
      3.推进综合改革。坚持系统设计,整体规划,根据区域特点,协同推进学校管理、课程实施、考试命题、综合评价、招生录取等综合改革,做好各项改革的衔接配套工作,使课程、教学、考试、招生工作有机衔接,积极稳妥推进,分步渐进实施。
      (三)改革目标
      从2019年新入学初中一年级开始实施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到2022年左右初步建立起科学、公平、具有天津特点,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的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录取模式,形成规范有序、监督有力的考试招生制度。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
      继续实行初中毕业和高中阶段招生"两考合一"考试,进一步完善天津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方案。将《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所设定的全部科目纳入初中学业水平考试范围,引导学生认真学习每门课程,考试成绩以分数或等级形式呈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根据不同学科的特点和教学实际,确定具体的考试方式和方法。
      1.考试科目及成绩呈现方式。义务教育课程方案所设定的科目均纳入初中学业水平考试范围,包括语文、数学、外语(含英语听力)、体育与健康、化学(含实验)、物理(含实验)、历史、道德与法治、地理、生物(含实验)、综合实践活动、音乐、美术等13 门课程。
      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中语文、数学、外语、体育与健康、化学、物理、历史、道德与法治科目成绩以原始分呈现,总分值800分。
      地理、生物科目成绩以"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呈现。
      综合实践活动、音乐、美术考查,以及化学、物理、生物3科实验操作考查,成绩均以"合格""不合格"的形式呈现。
      2.考试组织实施。语文、数学、外语、化学、物理科目,以及地理、生物科目均实行闭卷考试;历史、道德与法治两科实行开卷考试;由全市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考试、统一评卷。
      体育与健康中的平时成绩按全市统一要求,分区统一组织,各中学具体实施;测试部分实行现场考试方式,由全市统一组织安排,分区具体实施。
      综合实践活动、音乐、美术3科考查,以及化学、物理、生物3科单设的实验操作考查,由全市制定统一要求,以书面笔试和技能考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各区统一组织,各中学具体实施。
      3. 考试命题。充分发挥考试命题的育人导向作用,在考试内容中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内容,体现学生核心素养的发展水平;依据义务教育课程标准确定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内容及难度水平,科学设计试题内容,注重基础性,体现时代性,突出综合性,反映地方性;减少单纯记忆、机械训练性质的内容;突出能力导向,注重考查学生独立思考和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规范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1.完善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办法。根据义务教育的性质、学生的年龄特点,结合教育教学实际,制定《天津市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天津市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细化和完善学生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社会实践五个方面的评价内容和要求,充分反映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情况和个性特长,注重考察初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养成和突出表现。
      从初中入学起,为每个学生建立个人成长记录。初中学校和教师要指导学生做好写实记录,整理遴选具有代表性的活动记录和典型事实材料。学校成立评审小组,每学期末对学生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公示。规范和完善学生综合素质电子档案,健全客观、真实、准确记录信息的保障机制。
      2.推进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使用。初中学校和教师要充分利用写实记录,对学生成长过程进行指导,促进学生发展进步。通过综合素质评价改革,引导初中学校开展多样的素质教育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使综合素质评价在招生录取中发挥积极作用。
      (三)改革招生录取机制
      结合我市实际,积极探索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的招生录取模式。
      1.规范考试加分。根据教育部、国家民委等《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教学〔2014〕17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基二〔2016〕4号)的要求,进一步减少、规范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加分项目;严格认定程序,强化监督管理,健全考生加分资格审核公示制度。
      2.完善录取机制。坚持科学的评价导向,积极探索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的录取机制,克服唯分数、唯升学等顽瘴痼疾。继续实行优质普通高中招生名额合理分配到辖区初中学校的办法,推荐比例不少于50%,招生名额适当向农村初中倾斜。探索高中学校自主招生机制,给有条件的高中学校一定的招生名额,进行综合评价录取;严格规范综合评价招生录取办法和程序。强化监督,确保招生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3.开展改革实验。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有序推进的原则,选择有条件的区和学校开展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改革试点实验;积极探索高中学校综合评价招生录取的途径与办法;完善"3+2"中职、高职衔接招生机制。及时调整充实、总结完善试点经验。
      4.坚持普职并重。加强学生发展指导,按照普职招生规模大体相当的要求,切实做好中等职业学校招收初中毕业生工作,鼓励和引导动手能力强、职业倾向明显的学生接受职业教育。探索优质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名额分配办法。畅通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发展渠道,推动普职融通,支持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在课程、师资等方面开展交流合作与资源共享。
      5.做好信息公开。进一步完善招生管理制度,切实规范学校招生行为,维护招生秩序。完善考试招生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招生政策、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结果等信息,接受考生、家长、学校和社会的监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加强党对考试招生工作的领导。完善市、区两级考试招生组织机构建设,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工作的统筹规划,进一步明确任务和要求,建立有效工作机制,有序推进各项改革,切实抓好落实。
      (二)深化课程教学改革
      严格落实天津市义务教育课程计划,开齐开足各门课程,合理安排教学进度,严禁压缩综合实践活动、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等课程的课时。各级教科研部门要切实为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提供专业服务。初中学校的干部教师要进一步转变人才培养观念,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方法,落实育人目标。
      (三)健全保障机制
      加强考试命题研究和学业质量评估,严格考试招生管理,完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平台及考务管理平台,完善违纪举报受理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对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和招生录取等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四)做好宣传指导
      加强宣传,及时解疑释惑,回应社会关切,让公众了解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意义、内容和相关政策。加强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和中等职业学校实施免费教育等惠民政策的宣传,为推进改革、高水平普及高中阶段教育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1.天津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方案
      2.天津市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方案
      2019年2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 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2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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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教委关于加快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指导意见

    2019-02-14


         
            
        
      津教委规范〔2019〕4号
           
        
      市教委关于加快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指导意见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快发展我市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深入推进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不断提高教育质量,提升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能力,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在天津考察时的重要指示要求为元为纲,围绕扎实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天津的实施,深入落实市第十一次党代会和市委十一届二次、三次、四次、五次全会精神,按照"一基地三区"和"五个现代化天津"建设部署要求,坚持新发展理念,围绕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创新驱动发展、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等战略实施,抢抓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历史机遇;坚持立德树人,加快我市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体系创新与发展,提升技术创新与应用能力、社会服务能力、文化传承创新能力和国际交流合作能力,为天津提升综合竞争力,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加快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总体目标
      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需求为引导,以天津市区域发展规划为指导,以各行业领域新时期职业需求为导向,以培养实践能力为重点,以产教融合为途径,到2022年,建立起与天津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更高质量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体系,培养更多符合现代行业领域需求、掌握相关理论知识、具有解决实际问题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三、重点任务
      持续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高校要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能力为核心,不断完善和创新培养体系,改革招生机制,加强导师队伍建设,推动产教深度融合,完善质量保障机制,不断提升实践教学、案例教学和学位论文质量,打造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新优势。
      持续提升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能力。高校要主动适应应用型人才需求快速增长的新趋势,大力营造专业学位教育新生态,推动建立产学研用交叉融合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体系。发挥专业学位研究生解决实际问题的优势,主动瞄准产业技术发展新动向,提升高校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服务我市创新发展、产业转型升级和保障民生的新能力。
      持续加强专业学位建设创新发展。高校要准确把握国际国内产业发展前沿态势,把专业学位建设与产业转型创新紧密结合,动态调整优化布局,把专业学位建设与新旧动能转型期人才需求、技术创新应用体系建设、行业职业教育发展新需求相结合,构建具有区域特色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新模式。
      四、主要举措
      (一)加强布局统筹
      高校要加强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建设,进一步凝练领域,突出产教融合,努力贴近社会发展及产业升级需求;要注重学术学位授权点与专业学位授权类别的合理布局,主动运用动态调整机制,增列或撤销专业学位授权类别。有条件的高校应深入研判社会需求和行业需求,结合学校现有条件和发展规划,积极申报新增博士专业学位类别,优化我市专业学位布局,提升应用型人才培养能力。
      (二)改革招生机制
      高校必须坚持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机制改革为人才培养服务的方向。进一步优化招生计划分配管理,深化分类考试、分类招生机制改革,完善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机制。建立符合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特点的选拔标准,完善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办法,重点考查考生综合素质、运用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职业发展潜力。
      (三)完善培养方案
      高校要依据符合行业领域现代职业需求的专门人才应具备的知识能力结构和职业素养,按照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学习形式,科学制定培养方案并适时修订。培养方案应结合我市及京津冀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特点和自身优势,合理设置课程体系和培养环节,融入行业领域发展前沿新课程,加大实践性实用性课程的比重。制定或修订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须聘请相关行业领域专家参与。
      (四)改进课程教学
      高校要围绕培养目标,深入分析行业领域新需求,优化课程体系框架,优选教学内容,突出课程实用性和综合性,增强新理论与行业实际的联系。运用和创新现代教学方法,强化案例教学、模拟训练等教学方法的运用。完善课程教学评价标准,转变课程考核方式,注重培养过程考核和能力考核,着重考查专业学位研究生运用知识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五)共建实践基地
      高校要主动联合相关行业领域,深化产学融合,建立稳定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实践基地。校企共同建立健全实践基地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明晰各方职责和权利。明确研究生实践内容和要求,健全实践管理办法,加强实践考核评价,保证实践质量。促进实践与课程教学和学位论文工作紧密结合,注重在实践中培养研究生解决实际问题的意识和能力。
      (六)严把学位论文
      高校要根据各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意见,分类制定专业学位论文标准,规范专业学位论文要求。专业学位论文选题应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要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行业应用价值;应反映研究生综合运用知识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可将研究报告、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管理方案、发明专利、文学艺术作品等作为主要内容,以论文形式呈现;应与学术学位论文分类评阅,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相关行业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水平)的专家。
      (七)推进职业衔接
      高校要持续加强已对接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积极推动具备条件的专业学位类别与行业职业资格要求相衔接,推动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和实践考核与行业领域职业人才评价标准有效衔接,推动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内容与行业领域职业人才工作实际有效衔接,推动专业学位授予与获得行业领域职业资格有效衔接。
      (八)引导激励学生
      高校必须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促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全面发展,着力增强研究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高校要引导研究生制定职业发展规划,提高对职业领域及岗位的认识;开展互动式、探究式教学,激发研究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安排研究生早实践,多实践,在实践中提升职业胜任力。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创新创业教育,完善就业指导。加快完善专业学位研究生奖助体系,营造有利于研究生成长成才的氛围。
      (九)建强导师队伍
      高校要坚决扭转"五唯"等功利化导向,分类制定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遴选条件和考核评价标准,分类评聘,形成稳定的导师队伍;要把立德树人作为导师的首要职责和遴选条件,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必须聘请实践经验丰富的行业领域专家、技术骨干,组建专业化的专兼职教师团队,落实"双导师"制度;加强本单位教师培训,选派青年教师到行业领域相关单位兼职、挂职,提高职业熟悉程度和实践教学能力,打造"双师型"导师队伍;完善专业学位指导教师考核评价体系,突出育人责任,将优秀教学案例、教材编写、行业服务等教学、实践、服务成果纳入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考核评价体系。
      (十)扩大合作交流
      高校要继续加大校企合作力度,按照"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利共赢、协同创新"的原则,选择具备一定条件的行业领域单位开展联合招生和联合培养,构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资金投入等多元一体、全方位参与的合作培养模式,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鼓励高校全面开展国内国际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交流合作,拓展我市应用型人才培养渠道。
      五、保障监督
      (一)组建指导机构
      试点设立相关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负责制定发展规划,开展培养模式改革研究,加强对培养单位在编写教材、制定课程教学基本要求、建设案例库、建立示范性实践基地等方面的指导,定期联合相关行业领域开展导师培训、教学研讨与论坛、实践比赛、国际交流等工作,全面推动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创新发展,提升整体水平。
      (二)强化主体职责
      高校是质量保障体系的主体,必须坚决落实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改革各项重要举措,扎实推进校内体制机制建设;完善质量监督机制,建立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全过程质量保障制度,加强专业学位毕业生就业质量和职业发展跟踪;设立专业学位培养指导委员会(或指导组),负责指导、规范本单位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委员会(或指导组)中应有一定比例来自行业领域的专家。高校要主动参加国家(或国际)对专业学位类别的各类评估与认证。
      (三)完善绩效管理
      高校要结合自身专业学位建设与产业发展、行业领域人才需求,加快开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树立专业学位特色品牌。我市将依托普通高等学校综合投资规划,设立专业学位案例库、课程建设、实践基地建设、产教融合基地建设、导师评聘与培训、研究生论坛、实践能力竞赛活动等各类项目,各高校可根据建设实际需求申报。项目建设成效将作为普通高等学校综合投资规划整体绩效评估的重要参考内容。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2019年2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2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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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

    2019-01-24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
      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19年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
      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是两种不同教育类型,具有同等重要地位。改革开放以来,职业教育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人才和智力支撑,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框架全面建成,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和社会吸引力不断增强,具备了基本实现现代化的诸多有利条件和良好工作基础。随着我国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不断加快,各行各业对技术技能人才的需求越来越紧迫,职业教育重要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凸显。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与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教育强国的要求相比,我国职业教育还存在着体系建设不够完善、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有待加强、制度标准不够健全、企业参与办学的动力不足、有利于技术技能人才成长的配套政策尚待完善、办学和人才培养质量水平参差不齐等问题,到了必须下大力气抓好的时候。没有职业教育现代化就没有教育现代化。为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进一步办好新时代职业教育,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制定本实施方案。
      总体要求与目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职业教育摆在教育改革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中更加突出的位置。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服务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和实现更高质量更充分就业需要,对接科技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优化学校、专业布局,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和育人机制改革,以促进就业和适应产业发展需求为导向,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特别是企业积极支持职业教育,着力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经过5—10年左右时间,职业教育基本完成由政府举办为主向政府统筹管理、社会多元办学的格局转变,由追求规模扩张向提高质量转变,由参照普通教育办学模式向企业社会参与、专业特色鲜明的类型教育转变,大幅提升新时代职业教育现代化水平,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国家竞争力提供优质人才资源支撑。
      具体指标:到2022年,职业院校教学条件基本达标,一大批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向应用型转变,建设50所高水平高等职业学校和150个骨干专业(群)。建成覆盖大部分行业领域、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中国职业教育标准体系。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有较大提升,培育数以万计的产教融合型企业,打造一批优秀职业教育培训评价组织,推动建设300个具有辐射引领作用的高水平专业化产教融合实训基地。职业院校实践性教学课时原则上占总课时一半以上,顶岗实习时间一般为6个月。“双师型”教师(同时具备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的教师)占专业课教师总数超过一半,分专业建设一批国家级职业教育教师教学创新团队。从2019年开始,在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高校启动“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以下称1+X证书制度试点)工作。
      一、完善国家职业教育制度体系
      (一)健全国家职业教育制度框架。
      把握好正确的改革方向,按照“管好两端、规范中间、书证融通、办学多元”的原则,严把教学标准和毕业学生质量标准两个关口。将标准化建设作为统领职业教育发展的突破口,完善职业教育体系,为服务现代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发展和职业教育现代化提供制度保障与人才支持。建立健全学校设置、师资队伍、教学教材、信息化建设、安全设施等办学标准,引领职业教育服务发展、促进就业创业。落实好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健全德技并修、工学结合的育人机制,完善评价机制,规范人才培养全过程。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育训结合,健全多元化办学格局,推动企业深度参与协同育人,扶持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举办各类职业教育。推进资历框架建设,探索实现学历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互通衔接。
      (二)提高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水平。
      优化教育结构,把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作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和建设中国特色职业教育体系的重要基础,保持高中阶段教育职普比大体相当,使绝大多数城乡新增劳动力接受高中阶段教育。改善中等职业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加强省级统筹,建好办好一批县域职教中心,重点支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每个地(市、州、盟)原则上至少建设一所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技能人才培养需要的中等职业学校。指导各地优化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科学配置并做大做强职业教育资源。加大对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和残疾人职业教育的政策、金融支持力度,落实职业教育东西协作行动计划,办好内地少数民族中职班。完善招生机制,建立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统一招生平台,精准服务区域发展需求。积极招收初高中毕业未升学学生、退役军人、退役运动员、下岗职工、返乡农民工等接受中等职业教育;服务乡村振兴战略,为广大农村培养以新型职业农民为主体的农村实用人才。发挥中等职业学校作用,帮助部分学业困难学生按规定在职业学校完成义务教育,并接受部分职业技能学习。
      鼓励中等职业学校联合中小学开展劳动和职业启蒙教育,将动手实践内容纳入中小学相关课程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三)推进高等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
      把发展高等职业教育作为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和培养大国工匠、能工巧匠的重要方式,使城乡新增劳动力更多接受高等教育。高等职业学校要培养服务区域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重点服务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技术研发和产品升级,加强社区教育和终身学习服务。建立“职教高考”制度,完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考试招生办法,提高生源质量,为学生接受高等职业教育提供多种入学方式和学习方式。在学前教育、护理、养老服务、健康服务、现代服务业等领域,扩大对初中毕业生实行中高职贯通培养的招生规模。启动实施中国特色高水平高等职业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建设一批引领改革、支撑发展、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高等职业学校和骨干专业(群)。根据高等学校设置制度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纳入高等学校序列。
      (四)完善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
      完善学历教育与培训并重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畅通技术技能人才成长渠道。发展以职业需求为导向、以实践能力培养为重点、以产学研用结合为途径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加强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推动具备条件的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鼓励有条件的普通高校开办应用技术类型专业或课程。开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试点。制定中国技能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等免试入学政策,探索长学制培养高端技术技能人才。服务军民融合发展,把军队相关的职业教育纳入国家职业教育大体系,共同做好面向现役军人的教育培训,支持其在服役期间取得多类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提升技术技能水平。落实好定向培养直招士官政策,推动地方院校与军队院校有效对接,推动优质职业教育资源向军事人才培养开放,建立军地网络教育资源共享机制。制订具体政策办法,支持适合的退役军人进入职业院校和普通本科高校接受教育和培训,鼓励支持设立退役军人教育培训集团(联盟),推动退役、培训、就业有机衔接,为促进退役军人特别是退役士兵就业创业作出贡献。
      二、构建职业教育国家标准
      (五)完善教育教学相关标准。
      发挥标准在职业教育质量提升中的基础性作用。按照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的要求,完善中等、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规范职业院校设置;实施教师和校长专业标准,提升职业院校教学管理和教学实践能力。持续更新并推进专业目录、专业教学标准、课程标准、顶岗实习标准、实训条件建设标准(仪器设备配备规范)建设和在职业院校落地实施。巩固和发展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联合行业制定国家教学标准、职业院校依据标准自主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的工作格局。
      (六)启动1+X证书制度试点工作。
      深化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培训模式改革,借鉴国际职业教育培训普遍做法,制订工作方案和具体管理办法,启动1+X证书制度试点工作。试点工作要进一步发挥好学历证书作用,夯实学生可持续发展基础,鼓励职业院校学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积极取得多类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拓展就业创业本领,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管理监督考核院校外、院校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实施(技工院校内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制定职业标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依照职业标准牵头组织开发教学等相关标准。院校内培训可面向社会人群,院校外培训也可面向在校学生。各类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持有证书人员享受同等待遇。院校内实施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分为初级、中级、高级,是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反映职业活动和个人职业生涯发展所需要的综合能力。
      (七)开展高质量职业培训。
      落实职业院校实施学历教育与培训并举的法定职责,按照育训结合、长短结合、内外结合的要求,面向在校学生和全体社会成员开展职业培训。自2019年开始,围绕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职业院校在10个左右技术技能人才紧缺领域大力开展职业培训。引导行业企业深度参与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培训,促进职业院校加强专业建设、深化课程改革、增强实训内容、提高师资水平,全面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职业培训,行政部门要简政放权并履行好监管职责,相关下属机构要优化服务,对于违规收取费用的要严肃处理。畅通技术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鼓励其持续获得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职业培训证书,引导和支持企业等用人单位落实相关待遇。对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八)实现学习成果的认定、积累和转换。
      加快推进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建设,从2019年开始,探索建立职业教育个人学习账号,实现学习成果可追溯、可查询、可转换。有序开展学历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所体现的学习成果的认定、积累和转换,为技术技能人才持续成长拓宽通道。职业院校对取得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社会成员,支持其根据证书等级和类别免修部分课程,在完成规定内容学习后依法依规取得学历证书。对接受职业院校学历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的学生,在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考试时,可免试部分内容。从2019年起,在有条件的地区和高校探索实施试点工作,制定符合国情的国家资历框架。
      三、促进产教融合校企“双元”育人
      (九)坚持知行合一、工学结合。
      借鉴“双元制”等模式,总结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经验,校企共同研究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纳入教学标准和教学内容,强化学生实习实训。健全专业设置定期评估机制,强化地方引导本区域职业院校优化专业设置的职责,原则上每5年修订1次职业院校专业目录,学校依据目录灵活自主设置专业,每年调整1次专业。健全专业教学资源库,建立共建共享平台的资源认证标准和交易机制,进一步扩大优质资源覆盖面。遴选认定一大批职业教育在线精品课程,建设一大批校企“双元”合作开发的国家规划教材,倡导使用新型活页式、工作手册式教材并配套开发信息化资源。每3年修订1次教材,其中专业教材随信息技术发展和产业升级情况及时动态更新。适应“互联网+职业教育”发展需求,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改进教学方式方法,推进虚拟工厂等网络学习空间建设和普遍应用。
      (十)推动校企全面加强深度合作。
      职业院校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和人才培养需要,主动与具备条件的企业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开展合作。学校积极为企业提供所需的课程、师资等资源,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和管理等要素参与校企合作,促进人力资源开发。校企合作中,学校可从中获得智力、专利、教育、劳务等报酬,具体分配由学校按规定自行处理。在开展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基础上,建立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制度,对进入目录的产教融合型企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的组合式激励,并按规定落实相关税收政策。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条件的,可按投资额一定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厚植企业承担职业教育责任的社会环境,推动职业院校和行业企业形成命运共同体。
      (十一)打造一批高水平实训基地。
      加大政策引导力度,充分调动各方面深化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带动各级政府、企业和职业院校建设一批资源共享,集实践教学、社会培训、企业真实生产和社会技术服务于一体的高水平职业教育实训基地。面向先进制造业等技术技能人才紧缺领域,统筹多种资源,建设若干具有辐射引领作用的高水平专业化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推动开放共享,辐射区域内学校和企业;鼓励职业院校建设或校企共建一批校内实训基地,提升重点专业建设和校企合作育人水平。积极吸引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指导各地各校借鉴德国、日本、瑞士等国家经验,探索创新实训基地运营模式。提高实训基地规划、管理水平,为社会公众、职业院校在校生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企业提升人力资源水平提供有力支撑。
      (十二)多措并举打造“双师型”教师队伍。
      从2019年起,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高校相关专业教师原则上从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有高职以上学历的人员中公开招聘,特殊高技能人才(含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2020年起基本不再从应届毕业生中招聘。加强职业技术师范院校建设,优化结构布局,引导一批高水平工科学校举办职业技术师范教育。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建立100个“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高校教师每年至少1个月在企业或实训基地实训,落实教师5年一周期的全员轮训制度。探索组建高水平、结构化教师教学创新团队,教师分工协作进行模块化教学。定期组织选派职业院校专业骨干教师赴国外研修访学。在职业院校实行高层次、高技能人才以直接考察的方式公开招聘。建立健全职业院校自主聘任兼职教师的办法,推动企业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和职业院校教师双向流动。职业院校通过校企合作、技术服务、社会培训、自办企业等所得收入,可按一定比例作为绩效工资来源。
      四、建设多元办学格局
      (十三)推动企业和社会力量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
      各级政府部门要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职能转变,由注重“办”职业教育向“管理与服务”过渡。政府主要负责规划战略、制定政策、依法依规监管。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特别是大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可按规定给予适当支持。完善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与学校领导、骨干教师相互兼职兼薪制度。2020年初步建成300个示范性职业教育集团(联盟),带动中小企业参与。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职业教育培训,鼓励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等职业院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建立公开透明规范的民办职业教育准入、审批制度,探索民办职业教育负面清单制度,建立健全退出机制。
      (十四)做优职业教育培训评价组织。
      职业教育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职业院校和应用型本科高校按照国家教学标准和规定职责完成教学任务和职业技能人才培养。同时,也必须调动社会力量,补充校园不足,助力校园办学。能够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职业标准、教学标准完成的职业技能培训,要更多通过职业教育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简称培训评价组织)等参与实施。政府通过放宽准入,严格末端监督执法,严格控制数量,扶优、扶大、扶强,保证培训质量和学生能力水平。要按照在已成熟的品牌中遴选一批、在成长中的品牌中培育一批、在有需要但还没有建立项目的领域中规划一批的原则,以社会化机制公开招募并择优遴选培训评价组织,优先从制订过国家职业标准并完成标准教材编写,具有专家、师资团队、资金实力和5年以上优秀培训业绩的机构中选择。培训评价组织应对接职业标准,与国际先进标准接轨,按有关规定开发职业技能等级标准,负责实施职业技能考核、评价和证书发放。政府部门要加强监管,防止出现乱培训、滥发证现象。行业协会要积极配合政府,为培训评价组织提供好服务环境支持,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费用或干预企业办学行为。
      五、完善技术技能人才保障政策
      (十五)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待遇水平。
      支持技术技能人才凭技能提升待遇,鼓励企业职务职级晋升和工资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建立国家技术技能大师库,鼓励技术技能大师建立大师工作室,并按规定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支持技术技能大师到职业院校担任兼职教师,参与国家重大工程项目联合攻关。积极推动职业院校毕业生在落户、就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招聘、职称评审、职级晋升等方面与普通高校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逐步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特别是技术工人收入水平和地位。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职业院校毕业生。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组织清理调整对技术技能人才的歧视政策,推动形成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环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大对职业院校参加有关技能大赛成绩突出毕业生的表彰奖励力度。办好职业教育活动周和世界青年技能日宣传活动,深入开展“大国工匠进校园”、“劳模进校园”、“优秀职校生校园分享”等活动,宣传展示大国工匠、能工巧匠和高素质劳动者的事迹和形象,培育和传承好工匠精神。
      (十六)健全经费投入机制。
      各级政府要建立与办学规模、培养成本、办学质量等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制度,地方政府要按规定制定并落实职业院校生均经费标准或公用经费标准。在保障教育合理投入的同时,优化教育支出结构,新增教育经费要向职业教育倾斜。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出资兴办职业教育,拓宽办学筹资渠道。进一步完善中等职业学校生均拨款制度,各地中等职业学校生均财政拨款水平可适当高于当地普通高中。各地在继续巩固落实好高等职业教育生均财政拨款水平达到12000元的基础上,根据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逐步提高拨款水平。组织实施好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产教融合工程等。经费投入要进一步突出改革导向,支持校企合作,注重向中西部、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进一步扩大职业院校助学金覆盖面,完善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落实对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倾斜政策,健全职业教育奖学金制度。
      六、加强职业教育办学质量督导评价
      (十七)建立健全职业教育质量评价和督导评估制度。
      以学习者的职业道德、技术技能水平和就业质量,以及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水平为核心,建立职业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定期对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有关工作进行“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和监督,从2019年起,对培训评价组织行为和职业院校培训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实施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制度,报告向社会公开。完善政府、行业、企业、职业院校等共同参与的质量评价机制,积极支持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将考核结果作为政策支持、绩效考核、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完善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办法,建立职业教育定期督导评估和专项督导评估制度,落实督导报告、公报、约谈、限期整改、奖惩等制度。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定期听取职业教育督导评估情况汇报。
      (十八)支持组建国家职业教育指导咨询委员会。
      为把握正确的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方向,创新我国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模式,提出重大政策研究建议,参与起草、制订国家职业教育法律法规,开展重大改革调研,提供各种咨询意见,进一步提高政府决策科学化水平,规划并审议职业教育标准等,在政府指导下组建国家职业教育指导咨询委员会。成员包括政府人员、职业教育专家、行业企业专家、管理专家、职业教育研究人员、中华职业教育社等团体和社会各方面热心职业教育的人士。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听取咨询机构提出的意见建议并鼓励社会和民间智库参与。政府可以委托国家职业教育指导咨询委员会作为第三方,对全国职业院校、普通高校、校企合作企业、培训评价组织的教育管理、教学质量、办学方式模式、师资培养、学生职业技能提升等情况,进行指导、考核、评估等。
      七、做好改革组织实施工作
      (十九)加强党对职业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教育的重要论述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加强党对教育事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中央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各项要求,保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正确方向。要充分发挥党组织在职业院校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牢牢把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将党建工作与学校事业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同考评。指导职业院校上好思想政治理论课,实施好中等职业学校“文明风采”活动,推进职业教育领域“三全育人”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使各类课程与思想政治理论课同向同行,努力实现职业技能和职业精神培养高度融合。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有效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带动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学生会组织建设,汇聚每一位师生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十)完善国务院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由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农业农村、国资、税务、扶贫等单位组成,国务院分管教育工作的副总理担任召集人。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全国职业教育工作,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重大问题,听取国家职业教育指导咨询委员会等方面的意见建议,部署实施职业教育改革创新重大事项,每年召开两次会议,各成员单位就有关工作情况向联席会议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做好相关政策配套衔接,在国家和区域战略规划、重大项目安排、经费投入、企业办学、人力资源开发等方面形成政策合力。推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为职业教育改革创新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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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残疾儿童少年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2019-01-04


         
            
        
      津教委规范〔2018〕7号
           
        
      天津市残疾儿童少年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各区教育局、市聋人学校、市视力障碍学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办好特殊教育"的部署要求,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按照国家《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和《天津市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实施方案》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少年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深入推进融合教育,进一步加强我市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把握随班就读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原则
      1.深刻认识特殊教育融合教育,是促进教育公平、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重要任务,是提高残疾儿童少年社会适应能力,更好地融入社会和参与公共生活的重要途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是推进义务教育普及和发展,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深入推进融合教育的重要举措。
      2.随班就读工作,坚持市级统筹、以各区为主体的管理体制。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是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树立融合教育思想,全面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对普通学校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领导,将随班就读工作纳入特殊教育和普通教育管理机制,统筹布局,建立健全普通学校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支持保障体系,依法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权益。
      3.实施义务教育的普通中小学应当依法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提供学习辅导、康复训练、心理疏导、生活辅导等帮助。学校应依法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权益,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不得歧视或变相歧视随班就读残疾儿童少年。
      4.残疾儿童少年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工作应坚持义务教育公益性、普惠性的原则,坚持尊重、平等的原则,坚持教育的统一性与特殊性相结合的原则,为残疾儿童少年营造健全学生与残疾学生相互尊重、相互融合、相互学习、共同成长的良好学校文化。关注随班就读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和特殊需要,注重教育的多样化、个别化和针对性,培养他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
      二、做好随班就读对象的确认和教育安置
      5.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对象是指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包括脑瘫)、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包括孤独症)、多重残疾等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一般应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带其子女到残联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将鉴定结果中的残疾程度作为参考依据,确定是否为随班就读对象。随班就读学生的残疾类别和残疾程度由残联指定的医疗机构按照《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对其进行检测评定。
      随班就读教育对象一般为各类轻度残疾儿童少年,天津市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参考标准》见附件1,《孤独症儿童随班就读能力初筛表》见附件2,《孤独症儿童随班就读能力参考标准及测评方案》见附件3。
      6.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应与我市普通儿童少年接受各阶段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相同。因身体原因确需延缓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可提出书面申请,经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对其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要求可作适当调整。
      7.对于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一般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残疾证、或持权威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在规定时间到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义务教育服务范围内的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与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协商后对其入学安置做出具体安排。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安置方式出现争议时,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委托区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进行规范的评估与认定,提出入学安置建议。
      8. 残疾学生(除聋、低视力、肢体残疾等存在明显残疾或需要特殊支持的学生以外)原则上从小学二年级开始可申请随班就读。随班就读对象的确定、撤销工作在暑期中进行,学生从新学年开始申请取得或撤销随班就读学籍。学生的残疾情况已有改善且不再符合残疾分类分级标准的随班就读学生,可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诊断证明,由区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进行评估,确认通过后可转为普通学生;学生的残疾情况仍符合残疾分类分级标准,则继续保留随班就读资格。学校应及时将结果反馈给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学校应将学生情况、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申请及学校拟办意见在每年6月中旬上报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
      9.残疾儿童少年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与学校就休学、复学、转学发生争议的,可向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处理。接到申请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委托区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进行评估,区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对残疾儿童少年的身体状况、接受教育能力和适应学校学习生活能力评估后提出休学、复学、转学具体建议。区教育行政部门综合考虑学校条件和残疾儿童少年及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意愿,对残疾儿童少年休学、复学、转学作出安排。
      10.学校应根据随班就读学生的残疾类别和程度,结合其特殊需要给予妥善安置,以每班安排随班就读学生1-2人为宜。
      11.学校应为随班就读学生采集并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纳入全国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随班就读学生转学、休学与复学等按照天津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办理,严格控制辍学。
      12.学校应为随班就读学生建立个人成长档案,并收入相关教育评估材料。随班就读学生的评估鉴定结论,仅作为对其提供教育和服务的依据,其姓名和档案材料应严格保密,未经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许可,学校和个人不得将其档案信息外泄。
      三、切实提高随班就读教育质量
      13.学校对随班就读学生的教学,原则上执行普通学校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可根据残疾学生的实际情况适度调整教学内容、教学要求和评价方法,采取有针对性的教育策略和方法,培养随班就读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14.学校对随班就读学生的教育教学工作应当遵循教育规律和随班就读学生特殊需要,实施个别化教育。教学应当结合学科特点,重视功能补偿和潜能开发,使其受到适合的教育和康复训练。学校应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活动,保证每个随班就读学生每周享有不少于3课时的个别辅导和训练。
      15.接收5名以上随班就读学生的学校应按照《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学校特殊教育资源教室建设指南的通知》(津教委办〔2016〕44号)要求,逐步规范建立资源教室,加强资源教室的建设和管理,配备专兼职资源教师,充分发挥资源教室为残疾学生提供特殊教育、康复训练和咨询的重要作用。
      16.教师在随班就读的课堂教学中,要处理好普通学生与残疾学生的关系,应当以集体教学为主,并加强对随班就读学生的个别辅导。
      17.学校应加强和随班就读学生家长的联系与合作,建立良好工作机制。教师应当与随班就读学生家长经常交流学生情况,取得家长的配合和帮助。学校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普通学生家长的沟通和合作,宣传学校的随班就读工作,得到普通学生家长的理解和支持。
      四、加强随班就读师资队伍建设
      18.随班就读学生所在班级的班主任教师要遴选热爱残疾学生、有奉献精神、有管理能力的教师担任。任课教师应当有一定的教学经验,掌握随班就读的基本教学原则和方法,并具备基本的特殊教育基础知识和技能。资源教室专兼职教师应当接受过特殊教育及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有一定的康复训练实践经验。
      19.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将随班就读教师培训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定期组织随班就读教师岗前培训,使教师掌握基本的特殊教育理论和技能。各区教研部门应安排专、兼职特殊教育教研员,加强对随班就读工作的研究、指导和服务。学校应积极开展校本培训和校本教研,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20.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学校应将随班就读工作纳入教师绩效考核指标。学校在奖励性绩效工资评定中,应根据承担随班就读工作的班主任和任课教师以及资源教师业绩予以体现。各区、学校应在教师职称评定、评优表彰中向承担随班就读工作的教师倾斜。
      五、健全随班就读工作支撑体系
      21.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将随班就读工作纳入教育工作整体规划。明确教育行政部门、普通学校、特殊教育资源(指导)中心、特教学校各自的工作职责,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对随班就读工作的规范管理。各区要贯彻落实《天津市残疾儿童少年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参考《天津市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参考标准》和《孤独症儿童随班就读能力参考标准及测评方案》,制定本区随班就读工作实施办法。
      22.要以区为单位,建立由教育、心理、康复、社会工作等方面专家组成的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可以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委托,主要对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普通教育的能力评估与认定,提出入学、转学等安置建议。
      23.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纳入当地教育现代化建设和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整体规划,加强对随班就读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将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纳入特殊教育督导和其他综合督导工作范畴。对拒绝招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和未能按时完成随班就读目标任务者,应依法依规追责处理。
      24.普通学校应根据随班就读学生的需要,完善校内无障碍设施建设,为随班就读学生的学习提供合理便利和帮助。要将残疾儿童少年融合教育工作纳入学校的整体工作计划,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教务主任、班主任、随班就读资源教师、任课教师、校医等为成员的随班就读工作小组和教研组,具体负责本校随班就读工作的规划、实施、教研和管理。
      25.区特殊教育资源(指导)中心应利用师资、设施设备等资源优势,建立定期委派教师到普通学校巡回指导随班就读工作的制度,并在随班就读的师资培训、课堂教学研究、辅助教具学具的开发使用、特殊教育信息资料提供及心理咨询等方面提供支持。
      26.区特殊教育学校要充分发挥特教学校在教育教学、教研和科研等方面的专业化优势,将成功的教育教学经验,尤其是康复技术和特教工作经验,向普通学校辐射,切实提高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教育教学质量。
      27.积极组织开展深入推进残疾儿童少年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工作的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和新技术手段,广泛宣传先进理念、政策法规、科学知识、先进典型和有效经验等,引导全体师生、广大家长、社会各界正确认识和积极支持特殊教育融合教育工作。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附件:1.《天津市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参考标准》
       2.《孤独症儿童随班就读能力初筛表》
       3.《孤独症儿童随班就读能力参考标准及测评方案》
       
       
       
      2018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天津市中小学教育教学研究室。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2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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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教委关于做好我市引进人才"绿卡A卡"持有人随迁子女入园入学工作的通知

    2019-01-04


         
            
        
      津教委规范〔2018〕5号
           
        
      市教委关于做好我市引进人才"绿卡A卡"持有人随迁子女入园入学工作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引进人才"绿卡"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党厅〔2017〕122号)精神,创新引才机制,提升服务效能,优化人才环境,大力聚集各类优秀人才,加快"五个现代化天津"建设,为我市引进人才"绿卡A卡"持有人随迁子女入园入学提供保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对于我市引进人才"绿卡A卡"持有人随迁子女按照人才需求和就近方便原则,在"绿卡A卡"有效期内,由教育部门协调落实入园入学,即来即办。
      二、办理方式
      (一)幼儿园阶段
      1.人才"绿卡A卡"持有人向随迁子女拟入幼儿园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相关区教育行政部门学前科(教育科)负责办理入园具体事项。
      3.随迁子女经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检查合格后,区教育行政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安排其入园。
      (二)小学阶段
      1.人才"绿卡A卡"持有人向随迁子女拟入学校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就学申请。
      2.相关区教育行政部门小学科(教育科)负责办理就学具体事项,在7个工作日内安排到校上课。
      3.随迁子女到校上课的同时,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尽快为其办理入学或学籍转接手续,并为其提供教材等就读保障。
      (三)中学阶段
      1.人才"绿卡A卡"持有人向随迁子女户籍或居住地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就学申请。
      2.相关区教育行政部门中学科(教育科)负责办理就学具体事项,在7个工作日内安排到校上课。
      3.随迁子女到校上课的同时,由教育行政部门尽快为其办理入学或学籍转接手续,并做好后续服务工作。
      三、所需材料
      (一)幼儿园和小学阶段
      1.由市人才主管部门出具的人才"绿卡A卡"。
      2.随迁子女的身份证明及与"绿卡A卡"持有人关系证明材料(例如户口本、身份证或护照等)。
      (二)中学阶段
      1.初中阶段。
      (1)由市人才主管部门出具的人才"绿卡A卡"。
      (2)随迁子女的身份证明及与"绿卡A卡"持有人关系证明材料(例如户口本、身份证或护照等)。
      2.高中阶段。
      (1)由市人才主管部门出具的人才"绿卡A卡"。
      (2)"绿卡A卡"持有人随迁子女的本市户口本。
      (3)境外转入的,需提供境外学校开具的成绩单,成绩单应有学校校长签字或学校公章;成绩单为外文的,应翻译为中文,并加盖翻译机构的公章。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2018年1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2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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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教委关于印发建立天津市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2018-12-31


         
            
        
      津教委〔2018〕45号
           
        
      市教委关于印发建立天津市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市公安局、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市场监管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应急局、天津银保监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关工委,各区教育局,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切实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经市政府同意,建立天津市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市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掌握全市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情况,分析校车安全形势,研究拟订相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我市校车安全管理有关重要问题,指导和督促各区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组织开展校车安全管理专项督查。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市教委、市公安局、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市场监管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应急局、天津银保监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关工委等17个部门(单位)组成。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市教委主任担任;市教委、市公安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副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教委,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例会,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同志主持。根据市领导同志指示、成员单位要求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研究具体工作事项时,可视情况召集部分成员单位会议,也可邀请其他部门参加会议。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有关方面。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校车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会议议定事项,切实履行《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各项职责。要加强沟通、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附件:天津市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2018年1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2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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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教委关于下达2019年普通高校高职升本科招生计划的通知

    2018-12-21


         
            
        
      津教委办〔2018〕113号
           
        
      市教委关于下达2019年普通高校高职升本科招生计划的通知
             
               
      有关普通高校,市大学软件学院,市教育招生考试院:
      经有关高校申请,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2019年共安排普通高校高职升本科招生计划2360人,现将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予以下达(见附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校高职升本科招生计划均纳入学校普通本科招生计划总规模。
      二、继续安排天津工业大学、天津师范大学、天津理工大学、天津城建大学、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与天津市大学软件学院联合开展高职升本科教育,培养软件工程人才。
      三、继续安排天津中德应用技术大学开展高职升本招生,安排飞行器制造工程等专业计划共计240人,其中包含天津中德应用技术大学分别与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天津现代职业技术学院、天津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联合培养高职升本科计划共计150人。另外,天津中德应用技术大学还将招收一定数量的职业技能竞赛获奖学生。
      四、各高校应严格按照市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不得以任何名目多收费、高收费。市教育招生考试院、有关高校要加强对报名、考试、录取环节的管理,确保考试招生工作安全、有序实施。
      各招生培养单位要合理确定高职升本科学生培养目标,科学制定专业培养方案,做好与高职阶段教育的有机衔接,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关合作单位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高职升本科教育工作的管理,共同做好联合培养工作。
       
      附件:2019年普通高校"高职升本科"分专业招生计划
       
       
       
      2018年12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2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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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教委 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中小学校诺如病毒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8-12-19


         
            
        
      津教委办〔2018〕116号
           
        
      市教委 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中小学校诺如病毒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卫生计生委,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科学有序地做好学校诺如病毒防控工作,提高防控和应对诺如病毒的能力,有效控制疫情在中小学校(含幼儿园)的传播、蔓延,保障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市教委、市卫生健康委制定了《中小学校诺如病毒防控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现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教委 市卫生健康委
      2018年12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中小学校诺如病毒防控工作方案
       
      为科学有序地做好学校诺如病毒防控工作,提高防控和应对诺如病毒的能力,有效控制疫情在中小学校(含幼儿园)的传播、蔓延,保障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诺如病毒传播特点
      诺如病毒感染性腹泻是由诺如病毒(又称为诺瓦克样病毒)引起的病毒性胃肠道疾病,具有发病急、传播速度快、波及范围广等特点,是引起非细菌性感染性腹泻暴发的主要病原。诺如病毒对恶劣环境抗性较强,具有耐低温、耐酸等特性,不易灭活。所有年龄段人群对诺如病毒均易感,儿童、老年人、免疫缺陷者及器官移植者属于高危感染人群。
      1.传染源:主要为患者和隐性感染者。
      2.传播途径:粪-口传播为主要途径,通过水源、食物等经消化道传播;亦可接触被污染的门把手、扶梯、玩具等而感染;呕吐、腹泻物若污染环境,可形成气溶胶,故有经空气传播的可能性。
      3.潜伏期:4~72小时,常见为24~48小时。
      4.传染期:患者从发病到康复后2周内的泻吐物中均可检出病毒。
      5.隔离期:症状消失后72小时。
      6.临床表现:起病急,以腹泻、腹痛、恶心和呕吐为主要症状。腹泻每天数次或10多次,水样便或黄稀便。腹痛有时可呈剧烈绞痛,可伴有食欲减退,全身无力、肌痛、头痛、低热等。儿童患者可先出现呕吐水样物,然后出现腹泻。有研究表明成年人患者通常发生胃肠炎,持续2~3天,但在医院感染暴发时和在11岁以下儿童中,腹泻经常会持续4~6天或更长时间,可长达8周左右。
      二、疫情高发期
      诺如病毒感染一年四季均可发生,我市每年11-12月至次年3月需警惕学校发生诺如病毒感染性腹泻暴发疫情。
      三、日常预防措施
      (一)加强学校传染病管理,做好疫情防控储备。学校传染病发现、报告和处置流程清晰,信息传递顺畅;储备一定数量的漂白粉等消毒药物和一次性口罩、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
      (二)认真做好日常性清洁消毒工作。随着流行季节来临,强化对学校内公共使用场所(如教室、图书馆等)和重点环节(如门把手、电梯按钮等)开展清洁消毒工作。
      (三)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监管。严格做好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监管,严禁有腹泻、呕吐等胃肠不适症状者带病上岗。
      学校设有食堂的,对食堂餐用具、设施、设备、生产加工场所环境进行彻底清洁消毒;对高风险食品(如贝类)应深度加工,保证彻底煮熟;务必做到加工过程中生熟分开;备餐各个环节应避免交叉污染。
      (四)提供安全饮用水。加强学校用水管网维护,学校使用井水时要加强监测监管,使用桶装水需正规单位供应并索证。
      (五)配备足够洗手设施,强化勤洗手等健康宣传教育。配备肥皂(或洗手液),教育学生饭前便后要洗手。
      (六)做到疫情早发现、早报告。学校要落实晨午检制度、因病缺勤登记追踪制度,发现呕吐、腹泻等急性胃肠炎病例异常增多(同一班级或宿舍1天超过3例,或3天超过5例)时,立即报告区教育局(包括传染病防控主管部门和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区卫生计生委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区教育局要在第一时间将疫情信息报告市教委体卫艺处和学校后勤处。
      (七)若有教职工或学生出现呕吐、腹泻等症状,应及时就医,不得带病上班(课)。
      四、疫情控制措施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具体参见《诺如病毒感染暴发调查和预防控制技术指南(2015版)》(中疾控传防发〔2015〕184号)。
      1. 流行病学调查。接到疫情报告后,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核实确认,核实为疑似诺如病毒感染聚集或暴发疫情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2. 标本检测。在学校协调配合下,采集并检测患病学生、教师、食堂从业人员、可疑食品、饮用水以及环境标本,查找病因和感染来源。
      3. 控制效果评估。对疫情控制效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存在问题。
      (二)学校
      学校出现呕吐或腹泻患者异常增多或证实疫情流行时,除继续做好上述预防措施外,要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还须实施:
      1.严格落实病例管理。现症病例及新发病例须全部居家或集中到学校隔离区域进行隔离,待符合解除隔离标准后方可离开隔离区域;诺如病毒检测阳性的厨工须连续2次诺如病毒检测阴性后,方可返岗工作。
      2.规范开展消毒工作。经过规范培训的人员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严格按照《诺如病毒消毒方法》(见附件)进行处理,规范开展消毒工作。
      3.及时报送疫情进展信息。疫情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报告疫情进展信息。
       
      附件:诺如病毒消毒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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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2018-12-07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学校国防教育
      第三章 社会国防教育
      第四章 国防教育的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发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防教育是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基础,是增强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国家通过开展国防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基本的国防知识,学习必要的军事技能,激发爱国热情,自觉履行国防义务。
      第四条 国防教育贯彻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方针,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针对不同对象确定相应的教育内容分类组织实施。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接受国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应当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开展国防教育。
      第六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国防教育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协同国务院开展全民国防教育。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驻地军事机关协助和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
      第七条 国家国防教育工作机构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国的国防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负责国防教育工作的机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
      第八条 教育、退役军人事务、文化宣传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国防教育工作。
      征兵、国防科研生产、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军事设施保护等工作的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国防教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
      第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开展国防教育。
      第十条 国家支持、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有益于国防教育的活动。
      第十一条 国家和社会对在国防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采取各种形式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国家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
      第二章 学校国防教育
      第十三条 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工作计划,加强对学校国防教育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并对学校国防教育工作定期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小学和初级中学应当将国防教育的内容纳入有关课程,将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相结合,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
      有条件的小学和初级中学可以组织学生开展以国防教育为主题的少年军校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少年军校活动的指导与管理。
      小学和初级中学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辅导员,协助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防教育活动。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应当将课堂教学与军事训练相结合,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
      高等学校应当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应当在有关课程中安排专门的国防教育内容,并可以在学生中开展形式多样的国防教育活动。
      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学生的军事训练,由学校负责军事训练的机构或者军事教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军事机关应当协助学校组织学生的军事训练。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学校的工作和教学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国防教育的质量和效果。
      学校组织军事训练活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安全保障。
      第十七条 负责培训国家工作人员的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培训计划,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
      国家根据需要选送地方和部门的负责人到有关军事院校接受培训,学习和掌握履行领导职责所必需的国防知识。
      第三章 社会国防教育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各自的工作性质和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对工作人员进行国防教育。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基本的国防知识。从事国防建设事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学习和掌握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国防知识。
      各地区、各部门的领导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组织、领导本地区、本部门开展国防教育的职责。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职工教育计划,结合政治教育、业务培训、文化体育等活动,对职工进行国防教育。
      承担国防科研生产、国防设施建设、国防交通保障等任务的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所担负的任务,制定相应的国防教育计划,有针对性地对职工进行国防教育。
      社会团体应当根据各自的活动特点开展国防教育。
      第二十条 军区、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结合政治教育和组织整顿、军事训练、执行勤务、征兵工作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日活动,对民兵、预备役人员进行国防教育。
      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国防教育,应当以基干民兵、第一类预备役人员和担任领导职务的民兵、预备役人员为重点,建立和完善制度,保证受教育的人员、教育时间和教育内容的落实。
      第二十一条 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社区、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结合征兵工作、拥军优属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日活动,对居民、村民进行国防教育。
      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可以聘请退役军人协助开展国防教育。
      第二十二条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国防教育。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应当开设国防教育节目或者栏目,普及国防知识。
      第二十三条 烈士陵园、革命遗址和其他具有国防教育功能的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场所,应当为公民接受国防教育提供便利,对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实行优惠或者免费;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命名为国防教育基地的,应当对有组织的中小学生免费开放;在全民国防教育日向社会免费开放。
      第四章 国防教育的保障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根据开展国防教育的需要,在财政预算中保障国防教育所需的经费。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国防教育所需的经费,在本单位预算经费内列支;企业开展国防教育所需经费,在本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学校组织学生军事训练所需的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财产,资助国防教育的开展。
      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国防教育的财产,由依法成立的国防教育基金组织或者其他公益性社会组织依法管理。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或者捐赠所收藏的具有国防教育意义的实物用于国防教育。使用单位对提供使用的实物应当妥善保管,使用完毕,及时归还。
      第二十七条 国防教育经费和社会组织、个人资助国防教育的财产,必须用于国防教育事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挪用、克扣。
      第二十八条 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场所,具备下列条件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命名为国防教育基地:
      (一)有明确的国防教育主题内容;
      (二)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
      (三)有相应的国防教育设施;
      (四)有必要的经费保障;
      (五)有显著的社会教育效果。
      国防教育基地应当加强建设,不断完善,充分发挥国防教育的功能。被命名的国防教育基地不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原批准机关撤销命名。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防教育基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并为其发挥作用提供必要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具有国防教育意义的文物的收集、整理、保护工作。
      第三十条 全民国防教育使用统一的国防教育大纲。国防教育大纲由国家国防教育工作机构组织制定。
      适用于不同地区、不同类别教育对象的国防教育教材,由有关部门或者地方依据国防教育大纲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特点组织编写。
      第三十一条 各级国防教育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国防教育教员的选拔、培训和管理工作,加强国防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国防教育教员应当从热爱国防教育事业、具有基本的国防知识和必要的军事技能的人员中选拔。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为驻地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选派军事教员,提供必要的军事训练场地、设施以及其他便利条件。
      在国庆节、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节和全民国防教育日,经批准的军营可以向社会开放。军营开放的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开展国防教育活动的,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上级机关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挪用、克扣国防教育经费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侵占、破坏国防教育基地设施、损毁展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有关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有前款所列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寻衅滋事,扰乱国防教育工作和活动秩序的,或者盗用国防教育名义骗取钱财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负责国防教育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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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统计管理规定

    2018-12-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育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教育管理、科学决策和服务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依法部署并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实施的教育统计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教育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教育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在国家统计局的业务指导下,依法领导、管理和组织协调教育领域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教育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相关职责,为实施教育统计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将教育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单位的年度预算,按时拨付到位,保障教育统计工作正常、有效开展。
      对在教育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教育统计科学研究,健全科学的教育统计指标体系,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教育统计的科学性;应当加强教育统计信息化建设,积极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推进教育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第七条 接受教育统计调查的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以及个人等教育统计调查对象,应当遵守统计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资料。
      第八条 教育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应当依法严格管理,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得直接作为对统计调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完成统计任务以外的目的。
      第二章 教育统计机构和人员
      第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中负有教育统计职责的机构为教育统计机构,直接负责教育统计的专兼职工作人员为教育统计人员。
      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第十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成立综合统计机构,统筹组织和协调管理全国教育统计工作,组织制定教育统计工作的规划、规章制度等,统一组织、管理和协调本部门各项统计调查活动。
      第十一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综合统计机构,具体负责实施以下工作:
      (一)依法拟定教育统计调查项目,组织制定统计调查制度、计划和方案、标准并部署实施;
      (二)组织协调各有关内设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的统计工作;
      (三)归口管理和公布教育统计资料,统一对外提供和发布数据,提供统计咨询,组织开展统计分析;
      (四)对教育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数据质量核查与评估工作;
      (五)加强教育统计队伍建设,组织教育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六)其他法定职责和工作事项。
      第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明确主管统计工作的职能部门或者统计负责人,执行本单位的综合统计职能,主要包括:
      (一)按照教育统计调查制度,制定本地区教育统计管理制度、统计调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对本地区教育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提供统计报告和统计咨询意见;
      (三)组织实施和指导本地区教育统计人员的专业学习、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统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定;
      (四)监督、检查本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统计工作实施情况;
      (五)其他法定职责和工作事项。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及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应当在相关职能部门明确负责统计工作的机构或岗位,配备统计人员,明确统计负责人,依法实施统计调查、分析、资料管理和公布等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以外的各级各类学校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
      第十五条 教育统计人员应当加强学习,具备与其从事的教育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如实整理、报送统计资料,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第十六条 教育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教育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按照国家规定加强统计人员资质和信用建设,提高教育统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保障统计人员的稳定性。
      第十七条 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第三章 教育统计调查和分析
      第十八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依照统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教育统计调查项目。调查对象属于教育行政部门管辖系统的,依法报国家统计局备案;调查对象超出教育行政部门管辖系统的,依法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制定教育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就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论证,征求有关地方、部门、统计调查对象和专家的意见,并按照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
      教育统计调查项目和统计调查制度,应当根据教育改革发展的实践需要适时予以调整,并按规定重新申请审批或者备案。
      第十九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综合统计机构依法按照教育统计调查项目,制定教育统计调查制度,组织编制教育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增加或者减少补充性教育统计调查内容,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教育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作出规定。
      第二十一条 统计调查表必须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对未标明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教育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
      第二十二条 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执行国家统计标准和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统计调查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不得与国家统计标准相抵触。
      第二十三条 搜集、整理教育统计资料,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抽样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电子注册信息等资料。
      第二十四条 教育统计机构应当根据统计资料,对本地区或者本单位的教育事业发展进行统计分析和监测,提供咨询意见和决策建议。建立教育统计数据解读、预测预警机制,加强数据分析,增强教育统计分析的时效性、针对性和实用性。
      第二十五条 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深入挖掘数据资源,综合运用多种统计分析方法,提高统计分析和应用能力。
      教育统计机构可委托专门机构承担教育统计任务,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和资料开发,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对教育统计工作进行评估。
      第四章 教育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六条 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按照教育统计调查制度,及时报送其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取得的资料。
      第二十七条 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等教育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上报的统计资料必须由统计人员、审核人、本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
      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政策规划、督查工作进展、评价发展水平等,凡涉及统计数据的,应当优先使用教育统计资料,并以教育统计机构提供的统计资料为准。
      第二十九条 教育统计资料实行分级管理。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教育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和教育统计信息共享机制。
      第三十条 教育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便于查询利用。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通过门户网站、统计公报、统计年鉴、统计信息平台等途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统计资料;依法公开数据生产的过程和结果,提升数据共享和公开水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教育统计资料,供社会公众查询。
      第三十一条 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建立健全教育统计保密制度,完善教育统计内控机制,做好有关统计资料的保密工作。
      教育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
      第三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及其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教育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人员伪造、篡改教育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五章 教育统计监管
      第三十三条 教育统计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教育统计资料应当真实、准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虚假教育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
      第三十四条 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所辖学校、其他有关机构进行统计工作检查。统计工作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统计规章制度的建设及其组织实施情况;
      (三)单位内负责统计工作的机构和岗位的设置情况;
      (四)统计经费和统计工作设备配置的保障情况;
      (五)统计资料的管理情况;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建立教育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制度,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要教育统计数据进行监控和评估。
      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健全统计数据质量保障体系,建立专家参与的统计数据质量核查机制,通过自查、抽查、互查等方式,开展统计数据质量核查,保证统计数据质量。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建立教育统计数据抽查制度,制定抽查事项清单,合理确定抽查的比例和频次,随机对下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所辖学校、其他有关机构报送的教育统计数据进行核查。
      第三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在教育统计工作中有统计违法行为的,移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有违纪行为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根据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轻重,向有关责任人员的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处分处理建议。
      第三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的领导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自行修改教育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二)强令、授意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教育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三)对拒绝、抵制篡改教育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行为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三十八条 教育统计机构及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或者行政等责任,并记入相关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诚信档案:
      (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二)自行修改、篡改、伪造、编造统计资料的;
      (三)不按时提供、拒绝提供或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或者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
      (四)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五)泄漏统计资料导致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被识别的;
      (六)违反规定导致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七)其他统计违法行为。
      第三十九条 违反统计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的,除对其编造虚假统计资料或者要求他人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由作出有关决定的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监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获得的物质利益,撤销晋升的职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1986年国家教委发布的《教育统计工作暂行规定》([86]教计字0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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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教委关于做好2019年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的通知

    2018-12-04


         
            
        
      津教委〔2018〕43号
           
        
      市教委关于做好2019年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27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7〕70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2019年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以下简称体育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和思路
      发挥体育考试的教育激励、反馈调整和引导锻炼的功能,利用现代化的测试仪器,采用规范的技术、方式、方法组织和开展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继续深化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改革,逐步调整体育统一测试项目、评定标准及分值。
      二、考试内容和分值
      2019年体育考试成绩总分为30分,纳入升学考试成绩总分,面向全体初中毕业学生实施。体育考试成绩由平时成绩(满分18分)和体育统一测试成绩(满分12分)构成。平时成绩由体育课成绩(满分7.5分)、每天一小时阳光体育活动成绩(满分2.5分)、学生体质健康达标成绩(满分8分)三部分构成。
      体育考试成绩量化办法如下:
      (一)体育课考评成绩的量化办法。体育课考评是对学生在七年级第一学期至九年级第一学期完成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的综合考评。各区教育局、各学校要按照市教委统一制定的初中体育与健康课教学大纲要求的学时和内容开展体育教学,依据《中小学体育(与健康)课程评估与管理标准》的有关规定,规范教学内容,严格考评办法。每学期体育与健康课成绩考评是根据学生体育课出勤和掌握体育与健康的基本知识、技能与技巧情况进行评分,评出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四个等级,成绩分别为1.5分、1分、0.5分、0分。每学期满分为1.5分,五个学期累计满分为7.5分。
      (二)每天一小时阳光体育活动成绩的量化办法。各学校要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加每天一小时阳光体育活动,依据学生的表现和出勤情况,记录学生考评成绩。参加每天一小时阳光体育活动缺勤次数每学期累计不超过应出勤次数1/10或因病、事假缺勤次数每学期累计不超过应出勤次数1/3的可记满分。学生七年级第一学期至九年级第一学期每天一小时阳光体育活动成绩每学期满分为0.5分,五个学期累计满分为2.5分。无故不参加每天一小时阳光体育活动的学生不予记分。
      (三)学生体质健康达标成绩的量化办法。学生体质健康达标成绩是对学生七、八年级每学年参加《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测试的综合评价。各区教育局要根据本地实际,配备必要的测试器材,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规范要求,统一项目,统一测试,确保测试数据准确真实。学生在该学年认真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要求完成测试,成绩真实可靠的,可评定为满分,否则按0分计算。学生体质健康达标成绩每学年满分为4分,两学年累计满分为8分。
      (四)体育统一测试成绩的量化办法。体育统一测试内容分为必测项和限选项,共计三项,内容和分值如下:
      考试项目
      项目名称
      分值
      男
      女
      必测项
      1000米跑
      800米跑
      4
      限选项一
      (三选一)
      50米跑
      4
      1分钟跳绳
      立定跳远
      限选项二
      (二选一)
      引体向上
      1分钟仰卧起坐
      4
      掷实心球
      市教育招生考试院负责拟定《天津市2019年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统一测试工作实施意见》,并以此评定学生参加初中毕业升学体育统一测试成绩。
      三、组织和管理
      (一)体育考试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市教委体卫艺处负责平时成绩的审核认定工作;市教育招生考试院负责体育统一测试的组织管理、伤残学生免试的审核认定及体育考试成绩的合并工作;各区教育局负责体育考试工作的具体实施工作。
      (二)各学校将核定后的学生平时成绩,录入学生体质健康档案,打印毕业班成绩汇总表,加盖学校公章。各区教育局将本区所有学校学生平时成绩汇总,经主管局长签字并加盖区教育局公章后,纸质稿、电子版各一份,于2019年1月10日前,上报市教委体卫艺处。市教委体卫艺处审核后,转至市教育招生考试院。
      (三)为保证体育统一测试考场的封闭性,避免天气因素的影响,指定的考点必须配备有400米标准田径跑道和体育馆。
      (四)市教委直属学校的体育考试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纳入所在地区统一进行。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各单位和学校要本着对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对国家和民族未来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做好这项涉及考生切身利益、关系千家万户的大事。各区教育局要发挥政府部门在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积极统筹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进一步完善体育考试的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各区教育局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区体育考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搞好宣传教育工作。
      各区教育局要高度重视并主动利用多渠道、多角度做好教师、家长、考生的宣传教育工作。要使他们全面领会体育考试的目的、意义,指导他们熟悉规则要求和掌握正规的考试方法,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要设立并公开本区专门的体育考试咨询电话,及时准确解答考生和家长提出的各种问题;要高度重视并及时化解体育考试过程中家长和考生中出现的舆情动态。
      (三)精心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各单位和学校要按照《通知》的基本原则和思路,精心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市教育招生考试院要制定体育统一测试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各区教育局要制定本区体育考试工作实施方案。
      (四)严格体育统一测试工作的管理。
      各有关单位要对考务人员队伍进行培训,坚持持证上岗制度;要加强测试仪器设备的管理,确保准确性;要加强对体育考点的管理,规范操作程序,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人为因素的干扰;要加强安全教育,认真做好学生年度常规体检,防止体育统一测试过程中安全事故的发生。
       
      附件:天津市2019年初中毕业升学体育统一测试成绩评定标准
       
       
       
      2018年11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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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关于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

    2018-12-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推进高校信息公开工作,扩大社会监督,提高教育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我部研究制定了《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信息真实及时。各高校要把清单实施工作作为完善内部治理、接受社会监督的重要内容,对清单所列各项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有证据证明公开的信息不准确的,高校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对公开的信息有疑问的,可以申请向高校查询。
      二、建立即时公开制度。各高校应当在清单信息制作完成或获取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各事项公开的具体要求,遵照清单"有关文件"栏目所列文件的规定执行。各高校可在清单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教育部还将根据最新政策要求对清单进行动态更新。
      三、完善年度报告制度。各高校应当编制学校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对清单所列信息的公开情况逐条详细说明。年度报告应当于每年10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并报送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构建统一公开平台。2014年10月底前,部属高校应当在学校门户网站开设信息公开专栏,统一公布清单各项内容。应充分利用新闻发布会及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方式,及时公开信息,加强信息解读,回应社会关切。教育部将在部门户网站集中添加教育部直属高校信息公开专栏链接,为社会公众查询提供统一入口。
      五、加强公开监督检查。要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要求,高校监察部门会同组织、宣传、人事等机构及师生员工代表,对清单实施开展监督检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校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结果要向社会公开。对于不按要求公开、不及时更新、发布虚假信息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教育部将引入第三方对教育部直属高校落实情况开展评估,并适时组织督查,评估和督查情况将向社会公开。
      教育部直属高校要制定落实细化方案,明确清单各事项的公开时间、责任机构和责任人。地方高校和有关部门所属高校根据各省级教育部门和主管部门(单位)教育司(局)要求做好清单落实工作。
      
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我市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教委关于做好2022年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的补充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