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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教委转发《关于做好暑期学生安全工作》的通知

    2015-07-08


         
            
        
      津教委办〔2015〕73号
           
        
      市教委转发《关于做好暑期学生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各直属学校,天铁集团教委:
      为确保广大学生安全,教育部印发了《关于做好暑期学生安全工作的通知》(教电〔2015〕32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各单位要认真领会《通知》精神,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市教委就做好暑期学生安全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加强安全防范工作。一要排查整改各类安全隐患,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整改台账;二要强化校园消防安全,消防管理常态化,加强用火、用电、用气管理,保障消防设施正常运行;三要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和传染病防控,严格落实各项规定及措施;四要做好危险化学药品和学生实习实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严防各类事故发生;五要强化"三防"建设,充实保卫工作力量,推进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二、做好师生安全教育和管理。各单位要对广大师生开展防灾减灾、防溺水、防范交通安全、防拥挤踩踏、消防安全、防电信诈骗等方面的安全知识宣传和教育;要切实做好暑期留校学生和参加校外活动学生的安全工作,做好统计随访工作,保障值班领导、家长通讯畅通,及时掌握学生思想动态;要按照教育部要求将《致全国中小学家长的一封信》或《致大学生朋友的一封信》发到学生家长或大学生本人手中,并回收回执。
      三、落实加强人民防线建设。加强对特殊群体的管理服务,节假日和敏感期,要更加关注少数民族学生思想动态;严格执行宗教工作规定,校内严禁传播、举行宗教活动,严禁师生参加非法宗教组织和宗教活动,严防校外人员到校内散发违法宣传品;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围绕民族团结、抵御邪教等开展多种形式法制、政策教育活动。
      四、做好意识形态和网络管理。加强对讲座、论坛、校报校刊、校园网络、校内广播电视、校出版社、教学科研机构和涉外学术交流活动等重点工作领域的管理,坚决防止敌对势力的思想文化渗透;密切关注网络论坛、微博、微信等公共信息渠道,引导师生不信谣、不传谣,发现不良信息及时封堵删除,加强网络安全管理;严格校内外各类活动的审批报备规定,大型活动应完善安全工作预案。
      五、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各单位要严格落实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严肃值班纪律,确保发生事故及时上报信息。紧急信息即时报送,重大突发事件在事发后2小时内报送,并及时续报事件进展和处理情况、原因和结果;敏感时期,重大事件,应在第一时间、多层次、多侧面收集师生反映,及时、真实报送有关信息。
      联系电话:83215167,83215166(传真)。
      电子邮箱:edubaoweichu@163.com。
       
      2015年7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教育部关于做好暑期学生安全工作的通知
      教电〔2015〕3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当前,随着雨季来临和夏季气温升高,一些地区已进入内涝、山洪、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频发和学生溺水、交通等事故的易发多发期。为确保广大学生安全,现就做好暑期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力做好防灾减灾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预防和应对自然灾害,必要时可采取停课、调整考试时间、提前放假或将学生转移到安全场所上课等措施,全力保障学生安全,坚决防止山洪、泥石流、山体滑坡等造成学生群死群伤事故。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在放假前全面排查风险隐患,重点检查校园周边地质环境、防雷设施、学校校舍和学校在建工程,尤其要加强对地处低洼地段、毗邻山脚学校,以及受洪水冲击、雨水浸泡校舍的安全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对受灾校舍和危及学校安全的易滑坡山体、挡土墙进行排查,发现危房要立即停用并做好维修加固工作,严禁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
      二、积极预防学生溺水事故。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把防溺水宣传教育作为暑期重点工作,按照教督厅〔2015〕1号通知要求,多方联动,多措并举,努力降低溺水事故发生率和学生溺亡人数。一是主动提请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危险水域设立防护栏和安全警示牌,加强重点水域排查巡查,及时发现险情并消除隐患。二是在放假前召开一次防溺水专题班会,再次强调防溺水"六不"要求,让学生清楚私自下水玩耍的极端危险性,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防溺水自救能力。三是加强与家长的联系,将发放致家长的一封信的要求落实到位,提醒家长增强安全意识和监护意识,切实承担起监护责任,加强暑期对孩子的安全管理。
      三、切实做好暑期留校和参加校外活动学生的安全工作。对暑期留校学生,学校要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安全工作,提醒学生注意在校期间和外出安全。受内涝、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学校,要组织专业力量开展校园消毒、防疫和饮用水检查处理工作,确保留校学生饮水安会。学校在暑期组织学生开展夏令营、参观考察、志愿者服务、实习和社会实践等大型集体活动时,应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提前制定安全预案,明确责任,依法实施,在活动地点、出行路线、交通工具选择上精心设计,远离易发生山洪、雷击、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危险地区,严防交通事故、拥挤踩踏、食物中毒、意外伤害、野炊引发火灾等各类学生伤亡事故发生,确保学生集体活动安全。
      四、保障学生离校返家乘车安全。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与气象、交通等部门的联系,密切关注灾害预警信息,及时以电话、短信等多种方式通知学生,提醒做好应对防范,确保学生离校返家交通安全。寄宿制中小学校在放假前要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对家长到校接学生回家的,要做好与家长的交接工作;对学生独自离校返家的,要教育学生不乘坐非法营运车辆和超载车等不安全车辆;对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要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要求加强对驾驶人和校车的安全管理,指派随车照管人员,保障学生乘车安全。
      五、集中开展学生安全教育。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在暑假前对全体学生集中开展一次安全教育,结合当地实际,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了解掌握防交通事故、防拥挤踩踏、防火、防溺水、防台风、防洪水、防泥石流、防地震等安全常识,教育学生不私自下水游泳,不参加打架斗殴,要遵守交通规则,要注意灾后饮食、饮水安全,切实提高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避险能力。
      六、加强事故信息报送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落实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严肃值班纪律,准确掌握事故信息,畅通信息报送渠道,确保发生事故及时上报。一是要严格初次报告时限。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获知事故信息后,在2小时内向教育部报告事件初步情况。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应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规模、破坏程度、伤亡人数、可控程度、发展趋势、事件的初步性质和事故可能原因等内容。二是要落实较大及以上事故续报规定。加强对伤亡人数未确定事故信息的跟踪了解,及时掌握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情况。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要及时续报。
      各地要迅速将本通知精神及时传达到本行政区域内每一所学校,切实做好学校、学生安全工作。
       
      教 育 部
      2015年6月25日
       
      抄送: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7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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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教委转发中小学生艺术素质测评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2015-07-07


         
            
        
      津教委办〔2015〕70号
           
        
      市教委转发中小学生艺术素质测评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各中等职业学校:
      为进一步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改进美育教学,提高学生审美和人文素养的要求,建立健全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评价制度,教育部印发了《中小学生艺术素质测评办法》、《中小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自评办法》和《中小学校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办法》(教体艺〔2015〕5号),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建立中小学艺术教育测评制度,是检验学校艺术教育成果的重要手段,是改进和加强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重要依据。各区县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安排,狠抓落实。要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实施步骤,探索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
      二、中小学生艺术素质测评,自2015年开始在北辰区、静海县、津南区实施。北辰区、静海县、津南区要在开展中小学生艺术素质测评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艺术素质测评指标、内容和相关配套政策,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要加大交流力度,及时总结。
      三、中小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自评,以学年为单位进行。各中小学校于9月底前将2014-2015学年《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自评报表》报至区县教育局。自评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纳入校长考核内容。各区县要加强对中小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自评的指导和管理,要将自评项目作为监测教育发展和考核学校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教育督导检查。
      四、中小学校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自2015年开始实施。各区县按照要求于每年11月底前将本区县的年度报告报送我委。各区县要把学校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作为一项基本工作制度,通过年度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本区县中小学校艺术教育发展状况,及时发现问题,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学校艺术教育工作。
       
      2015年7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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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招生工作管理严明招生纪律的规定

    2015-07-06


         
            
        
      津教委办〔2015〕68号
           
        
      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招生工作管理严明招生纪律的规定
             
               
      各区、县教育局,各直属学校,天铁集团教委: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法治教,严肃招生政策,严明招生纪律,规范招生行为,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经研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各区县结合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印发的《天津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录取"十六个不得"》,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禁按文化课成绩分班。义务教育学段公办学校,民办学校均不得按照文化测试成绩分班;不得举办重点班、实验班、快慢班、统管班等。
      二、严禁侵占公办教育资源。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必须落实"五独立"要求,不得以举办所谓"统管班"等方式,将录取的学生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
      三、严禁不负责任的招生承诺。在招生录取之前,任何学校不得向考生承诺预先录取或以签订预录取协议等方式争抢生源。
      四、严禁干扰考生填报志愿。教育行政部门、招生部门、初中生源学校和教师均不得代替考生填报志愿,不得限制和阻拦考生填报志愿。
      五、严禁私自调整招生计划。教育行政部门、招生部门必须维护招生计划的严肃性,不得擅自扩大学校的招生规模,随意调整招生计划。不得擅自调整自主招生等特殊类型招生试点范围和规定的项目范围。
      六、严禁不符合政策的招生宣传。在市教委有关文件和招生计划没有下达之前,任何单位不准提前行动,包括不准进行招生宣传,不准在网上公布有关信息,不准接待学生及家长来访咨询等。各类招生学校不得发布未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招生章程或者进行虚假招生宣传。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以及教育部和我市关于招生工作有关纪律规定,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依据《天津市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对于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例,要点名道姓进行通报曝光。
      市教委监督举报方式:
      电 话:(市教委中学处)022-83215109。
      (市教委监察室)022-83215068。
      通信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北道50号。
      邮政编码:300074。
       
      2015年7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7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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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教委关于下达2015年市属高校招收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西藏班和内地新疆高中班毕业生招生计划的通知

    2015-07-01


         
            
        
      津教委办〔2015〕65号
           
        
      市教委关于下达2015年市属高校招收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西藏班和内地新疆高中班毕业生招生计划的通知
             
               
      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关于下达2015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内地西藏班和内地新疆高中班毕业生招生计划的通知》(教民〔2015〕2号)要求,现将2015年市属高校招收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西藏班和内地新疆高中班毕业生招生计划下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5年教育部下达我市高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计划675人,其中本科545人,高职130人(见附件1),其中包含2015年"支援新疆第六次协作计划"391人(本科261人,高职130人)。少数民族预科班学生完成预科阶段培养,转入招生高校学习当年(如不需要预科阶段培养,则招生当年即视为转入),须将转入学生规模纳入高校招生计划。
      二、2015年教育部下达我市高校招收内地西藏班高中毕业生招生计划100人,其中本科67人,高职33人(见附件2);招收内地新疆高中班毕业生招生计划267人,其中本科259人,高职8人(见附件3)。普通高校招收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毕业生的录取工作分别由西藏自治区教育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并组织实施(招生录取时间另行通知)。招收内地西藏班和内地新疆高中班毕业生计划纳入当年高校招生计划总规模。
      三、普通高校招收的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西藏班和内地新疆高中班考生,毕业后鼓励回生源地就业、创业,同时允许在内地就业,毕业时尚未落实就业岗位的,须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按时离校,学校应按规定将学生的户口和人事档案等相关材料转回其生源地。
      四、请各高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做好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西藏班和内地新疆高中班毕业生招生录取工作。加强与预科培养学校的沟通协调,切实做好预科阶段学生培养、考核、转入招生高校学习等各项工作。少数民族预科阶段培养学校安排将另行通知。
         
      附件:1.2015年普通高校招收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计划表
       2.2015年普通高校招收内地西藏班高中毕业生招生计划表
       3.2015年普通高校招收内地新疆高中班毕业生招生计划表
       
      2015年7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7月 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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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教育委员会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5-07-01


         
            
        
      津教委〔2015〕31号
           
        
      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教育委员会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
      为了规范我委重大决策的风险评估工作,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了《天津市教育委员会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办法(试行)》。该《办法(试行)》业经第9次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7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委重大决策的风险评估工作,健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决策水平和质量,根据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委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本委负责起草,以本委名义出台的重大决策,以及受市政府委托,本委负责起草的重大决策的风险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风险评估是指,在作出重大决策之前,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决策可能产生的各种风险及影响进行综合评价和估量,由此决定重大决策是否实施的活动。
      第三条 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应当坚持法治、民主、科学、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工作实行分管领导负责制,被评估事项的分管领导是风险评估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负责重大决策风险评估的组织、领导,相关业务处室负责牵头实施具体评估工作,法制等其他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做好风险评估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一)教育发展规划的制定和调整;
      (二)教育重大投资项目的设立及调整;
      (三)招生考试、教育收费、学生资助、学生就业等重大政策的制定及调整;
      (四)学校人事制度改革、教师职称评审办法的制定及调整;
      (五)学校办学及管理体制改革及学校布局调整;
      (六)其他教育改革发展中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
      对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重大决策事项的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合法性评估。决策事项及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是否符合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科学性评估。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本地近期和长远发展规划,是否保持了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协调性,是否符合教育规律,是否兼顾人民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是否兼顾各方面利益群体的不同诉求。
      (三)廉洁性评估。决策事项及过程有无涉及不公、不廉问题。
      (四)可行性评估。决策事项是否经过严密的可行性论证,出台时机是否成熟,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是否完善、具体、具有可操作性,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的利益并为他们接受和支持。
      (五)可控性评估。决策事项是否存在引发严重影响学校和社会稳定的问题,是否有相应的预测预警措施,是否有相应有效的风险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六)是否存在有可能引发其他风险的问题。
      第七条 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评估工作小组。业务处室制定政策时,应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进行分析研判,认为有必要进行风险评估的,报请分管领导,并由分管领导召集组成评估小组。
      (二)制定评估方案。业务处室提出评估方案,内容包括: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步骤与方法、调查对象、经费保障等。
      (三)开展评估。评估工作小组可以采取公示公告、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征求意见会等方式,广泛收集重大决策相关信息,以及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并对意见、建议进行缜密分析,科学预测;
      针对合法性评估,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涉及专业性问题,可以委托研究、咨询等中介机构提出专业建议。
      (四)形成评估报告。评估工作小组对收集的有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对决策风险作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的最终评价;对重大决策的实施作出可实施、可部分实施、暂缓实施或不实施的建议。评估报告由被评估事项涉及的业务处室负责起草,并由分管领导审阅后签字。
      (五)讨论审定评估报告。评估小组将评估报告提交主任办公会讨论审定,作为重大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事项及其过程;
      (二)各方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委托律师事务所或者研究、咨询机构的,还应提交法律意见书或专业建议报告;
      (三)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
      (四)风险评估结论;
      (五)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
      第九条 风险等级可分为高、中、低三类,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大部分群众有意见、反应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且难以疏导的,为高风险;
      (二)部分群众有意见、反应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但可以通过采取措施予以化解的,为中风险;
      (三)多数群众理解支持但少部分人有意见,存在较小风险隐患的,为低风险。
      第十条 风险评估报告认为决策事项存在高风险的,本委应区别情况作出不实施或调整决策方案、降低风险等级后再行决策;存在中风险的,采取防范、化解措施后再作出决策;存在低风险的,可以作出决策。
      第十一条 重大决策风险评估所需经费纳入本部门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二条 对在重大决策过程中不进行风险评估,或在评估过程中搞形式主义造成决策失误,引发不稳定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给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由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高等院校在作出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时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抄送:市政府法制办,市属各普通高校,各区、县教育局,各直属单位。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7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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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教委关于下达2015年天津市属普通高校招生计划的通知

    2015-07-01


         
            
        
      津教委办〔2015〕66号
           
        
      市教委关于下达2015年天津市属普通高校招生计划的通知
             
               
      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发〔2015〕4号)精神,现下达我市2015年普通高等教育分学校招生计划(见附件1)共计114467人,其中本科61030人,高职53437人。为进一步做好我市2015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结构,科学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各校要在市教委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规模内,统筹做好招生计划的增量安排和存量调整,落实教育部各项招生政策,综合考虑专业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做好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工作。
      二、促进公平,严格落实各项国家指令计划
      (一)实施南疆单列招生计划
      按照教育部工作要求,2015年在新疆招生高校要以增量形式面向南疆单列部分招生计划,采取单独划线录取,提高南疆学生录取比例。面向南疆单列计划原则上不少于有关高校2014年在新疆招生计划的3%。计划编制时,计划性质选择"南疆单列计划",在新疆招生来源计划中单列编制。
      (二)落实本市农村学生专项招生计划
      按照教育部工作部署,2015年由天津师范大学、天津理工大学、天津城建大学、天津中医药大学各安排本科一批专业招生计划35人,总计140人,定向招收本市农村学生。该计划纳入各校在本市的招生计划规模。市教育招生考试院制定专项计划实施办法,负责具体执行和政策解释工作。
      (三)安排支援中西部地区专项招生计划
      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继续安排市属高校"支援中西部地区招生协作计划"(见附件2-1、2-2)。2015年教育部下达我市本科协作计划14200人;高职协作计划7300人。安排市属高校对口支援新疆和田地区定向就业本科招生计划60人(见附件3)。
      (四)落实面向贫困地区专项计划
      按照教育部工作部署,继续安排市属高校面向集中连片贫困地区执行定向招生计划。2015年教育部下达我市面向贫困地区专项本科计划600人,较上年增加100人,由在相关省开展本科一批招生的高校承担(附件4)。该计划纳入各校招生计划总规模,
      三、规范管理,切实强化招生计划严肃性
      教育部已连续对超计划录取的学校采取调控措施,对当年超计划录取省份新生延缓学籍注册,要求对超计划录取严重学校控制计划规模,以及对学校有关责任人进行追责处理。
      请各高校高度重视,切实加强招生计划编制及执行过程中各环节的管理,不得随意调整招生计划,不得突破我委下达的分省招生计划规模,并确保招生计划得到有效落实。
      四、报送材料
      2015年7月15日前,将《2015年普通高校分专业招生计划调整表》(附件5)电子版发送市教委发展规划处邮箱tjsjwfgc@sina.com。
      附件:1.2015年市属高校普通本专科招生计划
       2-1.2015年市属高校"协作计划"(本科)
       2-2.2015年市属高校"协作计划"(高职)
       3.2015年对口支援新疆和田地区定向就业招生计划
       4.2015年市属高校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本科来源计划表
       5.2015年市属高校分专业招生计划调整表
       
      2015年7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教育招生考试院。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7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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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教委关于认真执行我市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通知

    2015-06-30


         
            
        
      津教委财〔2015〕23号
           
        
      市教委关于认真执行我市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通知
             
               
      市教委机关,市教委所属事业单位:
      日前,天津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通知》等六个文件,为进一步加强市教委系统各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积极推进依法采购,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同时,就有关事项强调如下:
      一、各单位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电子订单采购项目采购流程的通知》有关内容,认真贯彻落实采购法实施条例、会议定点管理办法和电子订单采购流程的各项规定,严格依法依规实施政府采购。
      二、对采购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资产评估服务项目,采购人应按照文件规定实施定点采购;对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0万元以下的公务制服定点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选择不少于3家满足项目需求的入围供应商,实施多家定点供应商竞价采购;对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计算机类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选择批量集中电子采购方式实施采购,从中标生产厂家公示的供应商处以批量集中电子采购确定的价格购买。
      附件:1.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通知
       2.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电子订单采购项目采购流程的通知
       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将资产评估服务项目纳入定点采购范围的通知
       5.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公务制服定点采购项目竞价方式的通知
       6.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计算机批量集中采购(第三期)项目成交品牌价格及供应商联系方式的通知
       
      2015年6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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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教委关于2014-2015学年度 全市中小学暑假工作安排的通知

    2015-06-30


         
            
        
      津教委办〔2015〕67号
           
        
      市教委关于2014-2015学年度 全市中小学暑假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各直属学校,天铁集团教委:
      2014-2015学年度全市中小学自2015年7月13日(周一)开始放暑假,8月31日(周一)开学(幼儿园暑假实行轮休制,按照有关要求自行安排)。 现就本年度暑假的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安全管理工作要求
      各区县教育局要严格落实安全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明确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严格执行教育部下发的《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的具体要求,认真履行安全岗位工作职责。各中小学校暑期要健全应急协调联动和快速反应机制,加强针对极端天气的预报、预警、预防工作,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完善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救援机构、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严防安全事故发生。特别是进入汛期,要加强值班力量,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到岗带班、24小时值班制度和事故信息报告制度,一旦发生事故或紧急情况,立即请示报告,并及时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二、面向中小学生搞好安全教育。要加强学生的暑期安全教育,放假前各学校要向学生发放《安全知识手册》和《致中小学生家长一封信》,向学生、家长宣讲安全知识,强化安全防范意识。要求中小学生暑期做到不到池塘、湖泊中去游泳,防止发生溺水事件;不乘坐"三无"车辆和超员、超速车辆,防止发生交通事故;不去网吧、游戏厅等法律规定未成年人严禁涉足的场所;外出旅游尽量避开人员密集的场所,防止发生拥踩踏事件。班主任老师要全面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和表现,特别要关注学业有困难、心理有问题、身体有疾病、人际交往不和谐、家庭生活困难等重点学生的状况,主动做好思想教育与困难帮扶,有效防止各类极端事件的发生。
      三、指导学生合理安排假期生活。各区、县教育局要根据市文明办、市教委《关于举办"天津市第十三届中小学生空中阳光夏令营"的通知》、《关于开展"变废为宝从我做起--2015年青少年科学调查体验活动"的通知》(津科协〔2015〕59号)和《市科协、市教委关于举办第二届天津市青少年科技创意设计竞赛的通知》(津科协〔2015〕48号)的要求,及时作出工作部署,指导中、小学生文明上网参加夏令营,在家长带领下围绕学习、生产、生活中的科学发现和小发明小创造,开展科学调查体验和创意设计活动。让他们过一个愉快、平安有意义的暑假。
      四、认真落实"减负"工作规定。要认真贯彻《市教委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减轻学生课业负担的规定》(津教委〔2014〕2号)及《市教委关于减轻普通高中学生课业负担的规定》的要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暑假期间一律不准补课。高中学校高一、高二年级禁止补课,高三毕业班可适当安排一周补习。各区县教育局要做出明确规定并督促检查,坚决纠正侵占学生休息时间集中补课的违规做法。放假期间,未经主管部门许可,各单位不组织大型集体外出活动。
      全市各中小学可安排干部和教师于8月26日上班,并认真做好开学前的各项活动准备,以保证新学期教育教学工作顺利进行。
       
      2015年6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6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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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教委关于下达2015年天津市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招生计划的通知

    2015-06-25


         
            
        
      津教委办〔2015〕62号
           
        
      市教委关于下达2015年天津市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招生计划的通知
             
               
      有关普通高校、市教育招生考试院:
      根据我市高中阶段教育招生计划的总体部署,结合初中毕业生实际情况,2015年我市共安排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招生计划760人,招收本市生源初中毕业生,学制五年。现将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下达(见附件),请据此执行。
      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前三年按照中等职业教育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后两年纳入高等教育的管理范畴。学校收费按照国家规定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政策执行。五年制高职教育进入高等教育阶段(第四年)的学生规模纳入学校当年高等职业教育招生计划。
      请各校加强对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的管理,严格执行下达的招生计划,按照教育部及本市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做好招生录取工作。
      附件:2015年天津市五年制高职教育分专业招生计划
       
      2015年6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6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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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教委转发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2015-06-25


         
            
        
      津教委财〔2015〕22号
           
        
      市教委转发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综〔2015〕8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委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清理规范的范围
      此次清理规范范围包括:市教委各预算单位、天津大学、南开大学、中国民航大学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收取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和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
      凡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未经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批准,越权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违反规定擅自提高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的,一律停止执行。收费标准过高或超过服务成本以及存在较大收支结余的,要降低征收标准。行政事业单位利用行政权力或资源强制企业参加培训、学术研讨、考核评比并收费的,按乱收费行为查处。各征收单位将收费相关信息通过门户网站、公共媒体以及在收费场所对外公开,杜绝乱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二、清理规范的工作步骤
      按照全市统一部署,此次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按照市教委的统一部署,各单位要立即组织对本单位涉企收费情况进行全面彻底清理,并按要求认真填写《天津市涉企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清理表》(见附件),并将收费项目、标准、范围、政策依据、收支情况、清理意见等情况写出自查报告。各单位请于2015年6月29日下班前将《天津市涉企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清理表》和自查总结报告加盖单位公章报市教委财务处,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jwcaiwuchu@163.com。清理表中收费项目不存在的,应填写"无"。
      (二)集中审核阶段。市财政、价格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市有关部门、单位报送的清理报表进行审核,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提出取消、调整和规范涉企收费的政策措施,并建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报请市政府同意后,8月20日前向社会公布。
      (三)总结报告阶段。按照要求,8月20日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向市政府报送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总结,8月底以市政府正式文件形式将本市清理规范结果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工作分工
      此次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由市教委财务处牵头负责,战略办配合,共同做好清理自查工作。
      四、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和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清理工作,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把专项清理规范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全面反映单位收费项目情况,确保按时完成清理规范工作。
      附件:天津市涉企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清理表
       
      2015年6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津财综〔2015〕86号
      各区县财政局、发改委、工信委,市级各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4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按照市领导批示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各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清理范围和清理要求,对本区县、本部门征收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和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凡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未经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批准,越权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违反规定擅自提高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的,一律停止执行。收费标准过高或超过服务成本以及存在较大收支结余的,要降低征收标准。行政事业单位利用行政权力或资源强制企业参加培训、学术研讨、考核评比并收费的,按乱收费行为查处。各征收单位将收费相关信息通过门户网站、公共媒体以及在收费场所对外公开,杜绝乱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二、按照国家和市政府的要求,本市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是自查自纠阶段。各区县财政、价格部门和市级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清理规范要求,对本行政区、本部门收取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等情况进行全面彻底清理,并如实填写《天津市涉企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清理表》(见附件)。各区县和市有关部门负责对本系统清理表进行汇总、初审后,连同全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情况及取消、保留、调整意见,于6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报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二是集中审核阶段。市财政、价格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各区县和市有关部门、单位报送的清理报表进行审核,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提出取消、调整和规范涉企收费的政策措施,并建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报请市政府同意后,8月20日前向社会公布。
      三是总结报告阶段。按照《通知》要求,8月20日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向市政府报送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总结,8月底前以市政府正式文件形式将本市清理规范结果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清理规范的工作分工。专项清理规范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并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做好相关工作。各区县财政、价格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和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的清理规范工作。市各有关单位负责对本部门、本系统、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的清理规范工作(天津市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
      四、各区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和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清理工作,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把专项清理规范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全面、真实反映本区县、本部门收费项目情况,确保按时完成清理规范工作。
       
      市财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2015年6月2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财税〔2015〕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法院,高检院:
      为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推进普遍性降费,激发市场活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在全国范围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的目标
      取消、降低一批涉企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加快建立完善监管机制,坚决遏制各种乱收费;对确需保留的涉企收费基金项目,建立依法有据、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
      二、清理规范的范围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收取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行政审批前置、涉及市场监管和准入以及其他具有强制垄断性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等,均纳入清理规范的范围。
      三、清理规范的措施
      (一)坚决取缔违规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凡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且未经国务院批准,越权设立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凡未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批准,越权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印发后,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未报经国务院批准,新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予以取消。违反规定擅自提高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的,一律停止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利用行政权力或资源,强制企业参加培训、学术研讨、考核评比并收费的,按乱收费行为查处。
      (二)严格落实国家明令取消、停征和减免收费基金的政策。对国家明令取消、停征、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以及降低的收费标准,要逐项落实到位,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变换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要落实好对小微企业、养老医疗服务业、保障性住房建设、高校毕业生就业等减免收费基金的政策,加大对小微企业、服务业和就业创业的支持。
      (三)对按规定权限设立的收费基金进行分类清理规范。对按规定权限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要按照"清费立税"原则,进一步清理、整合和规范,逐步减少项目数量。取消属于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务或体现一般性管理职能,以及主要目的是养人、违背市场经济基本原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结合投融资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取消政策效应不明显、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政府性基金。归并征收对象相同、计征方式和资金用途相似,重复设置的收费基金。对超过服务成本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存在较大收支结余的政府性基金,要降低征收标准。结合税制改革,依法将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基金改为税收。
      (四)清理规范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结合国务院审改办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的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对相关中介服务收费进行全面清理规范。凡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及收费一律取消,能够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并收费。严禁借助行政权力垄断经营、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中介服务机构要与审批部门彻底脱钩,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对短期不能形成充分竞争、确需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纳入政府定价目录,严格核定服务成本,制定服务价格。事业单位提供中介服务的收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坚决取消不合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得将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交由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承担并收取费用。各部门一律不得设定不合理的市场监管或准入条件,增加企业缴费负担。
      (五)整顿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坚决制止行业协会商会强制企业入会并收取会费,以及强制企业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考核评比、表彰、出国考察和强制赞助捐赠、订购刊物等行为。严禁行业协会商会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使其真正成为代表企业利益、提供服务的主体,建立公开透明的行业协会商会财务收支管理制度,约束行业协会商会不合理收费行为。
      (六)实行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清理规范后保留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由中央和省两级编制目录清单,明确项目名称、设立依据、收费标准等。清单编制完成后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今后确需新设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报国务院批准,并纳入清单管理。各部门要将清单内涉及本部门的收费信息,包括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征收标准、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通过门户网站、公共媒体以及在收费场所对外公开。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目录清单,清单之外的涉企收费一律不得执行。
      (七)加强涉企收费监管。发挥各级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机制的作用,抓好涉企收费监管工作。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组织开展乱收费、乱摊派的专项整治。各级财政、价格、工信、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涉企收费监督检查和审计监督,并深入企业调查了解情况,及时纠正并查处乱收费。涉企收费部门要强化内部约束机制,监督本部门、本系统各单位严格执行涉企收费管理规定,杜绝乱收费行为。强化企业举报和查处、问责机制。通过设立举报投诉电话、网络平台、电子邮箱等途径受理企业举报,建立督办制度,定期公布查处结果,曝光典型案例。对查实的乱收费问题,除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外,还要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清理规范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并加强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由财政、价格、工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制定清理规范的具体工作方案,统筹安排、认真实施。
      (二)明确任务分工。中央各有关部门按要求对本部门、本系统、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行业协会商会及举办企业的涉企收费进行全面清理,提出取消、保留、调整和规范管理的意见,于2015年7月底前以正式文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后,公布取消、调整和规范涉企收费的政策措施,并将保留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涉企收费编制目录清单向社会公布。其中,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在国务院审改办会同有关部门公布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基础上编制。
      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省(区、市)涉企收费清理规范工作,于2015年8月20日前公布取消、调整和规范涉企收费的政策措施,并将保留的省级涉企收费编制目录清单向社会公布。除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在修订政府定价目录基础上公布外,各省级人民政府要于2015年8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将清理规范结果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清理规范工作结束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情况报告国务院。
      (三)严格监督落实。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及时跟踪清理规范工作进展情况,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取得实效。对不按要求落实清理规范工作,不如实清理及隐瞒不报涉企收费情况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强舆论引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等渠道,加强涉企收费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工作,统一思想、凝聚共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清理规范涉企收费事关全局,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把专项清理规范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周密部署,严格落实责任制,强化监督考核,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务求实现专项清理规范工作目标。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5年4月24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6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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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教委转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好退役士兵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相关政策的通知

    2015-06-19


         
            
        
      津教委办〔2015〕58号
           
        
      市教委转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好退役士兵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相关政策的通知
             
               
      有关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
      为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相关工作,教育部就有关政策加以重申和规定。现将《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好退役士兵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相关政策的通知》(教职成函〔2014〕4号)转发,请遵照执行。
      退役士兵报考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具体招录程序按市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实施。入伍前已被普通高校录取退役士兵的入学与复学工作,按国家及本市的有关政策实施。在学期间,退役士兵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政策。继续支持国家示范(骨干)高等职业学校开展面向退役士兵的单独招生。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收退役士兵相关工作,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的具体规定实施。鼓励职业院校结合自身实际,面向退役士兵开展技能培训。
       
      2015年6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好退役士兵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相关政策的通知
      教职成函〔2014〕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落实好退役士兵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相关政策是完善中国特色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加快培育现代化建设人才的迫切需要,有利于加强军政军民团结,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全面推进终身学习、人人成才,是利国利军利民的大事,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和现实意义。
      为进一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民政部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要求,落实"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以下简称退役士兵)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考试招生政策,现就退役士兵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相关政策重申和规定如下,请各地和有关院校遵照执行。
      一、大力推进中等职业学校招收退役士兵
      1.实行注册入学。退役士兵申请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经学校考核同意,可免试入学,并纳入年度招生计划。
      2.享受国家补助。凡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退役士兵,可享受国家资助政策,具体包括:公办中等职业学校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其中,六盘山区等11个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四省藏区、新疆南疆三地州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助学金范围。
      二、加大成人高等学校招收退役士兵力度
      3.实行加分政策。
      退役士兵参加全国成人高考,省级成招办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4.专升本免试入学。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的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凭身份证、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士兵退役证,可申请免试就读所在省(区、市)的成人高校专升本。
      三、积极推进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退役士兵
      5.落实全国普通高考优惠政策。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全国普通高考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退役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6.落实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优惠政策。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享受初试总分加10分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政策。退役士兵服役期间立二等功以上且符合报考条件的,可免试推荐攻读研究生。
      7.做好入伍前已被普通高校录取退役士兵的入学与复学工作。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保留学籍的退役士兵,退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36号)执行。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军事技能训练,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8.积极引导国家示范(骨干)高等职业学校开展面向退役士兵的单独招生。具有高中学历的复转军人纳入各地高等职业学校单独招生范围。
      9.落实高职(专科)毕业生服义务兵役退役后接受普通本科教育办法。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部分省属公办本科普通高校举办普通专科起点升本科教育,应采取计划单列、自愿报名、统一考试、单独录取的办法,面向本省(区、市)具有普通高职(专科)毕业学历的退役士兵招生。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一般为2年。
      --专科起点升本科教育招生计划在国家核定的各省(区、市)普通高校年度招生本科事业计划总规模内单列,一般不超过当年本省(区、市)具有普通高职(专科)毕业学历退役士兵人数的30%。
      10.积极做好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收退役士兵相关工作。退役士兵是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的重点招录对象。试点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三个层次,学制2年。完成规定学业学生获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考生报考即定向、定单位,学生毕业一律按入学时确定的定向单位到中西部和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县(市)级以下政法机关工作,服务一定年限后方可交流。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报名和录用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试点班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
      四、积极组织职业院校承接退役士兵培训任务
      11.不断扩大培训覆盖面。本着退役士兵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免费培训的原则,以省或市(地)为单位统一组织实施技能培训,力争经过培训使大多数退役士兵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12.坚持统筹衔接待遇政策。退役1年内的退役士兵可按规定免费参加教育培训;退役1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或者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资助或者补贴。
      13.努力创新教育培训形式和内容。鼓励有条件的职业教育机构、技能培训机构、企业承担教育培训任务,提供实训实习条件;鼓励各地开展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提高退役士兵创业成功率。
      以上政策具体操作办法按照《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中央政法委 中央组织部 中央编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2013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政委〔2013〕7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服义务兵役和"下基层"服务期满后接受本科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9〕6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各地及有关学校要高度重视面向退役士兵的招生工作。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办法,确保国家政策落实到位。建立监管机制,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实施"阳光招生"。加强宣传引导,扩大政策影响力,确保深入人心。各地、各校要积极总结、推广实践中的典型经验做法,全面推动退役士兵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工作。
       
      教育部
      2014年1月16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6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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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教委转发关于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5-06-11


         
            
        
      津教委办〔2015〕54号
           
        
      市教委转发关于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各直属学校,各中职学校,天铁集团教委:
      现将教育部关于印发《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暂行办法的通知》(教体艺〔2015〕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文件要求执行。
       
      2015年6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教育部关于印发《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和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3号)的有关要求,加强各级各类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工作,保障学校体育工作健康有序开展,现将《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
      2015年4月30日
       
      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范学校体育运动风险,保护学生、教师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体育工作健康、有序开展,根据《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体育运动是指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组织开展或组织参与的体育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体育比赛,以及学生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体育场地、器材设施自主开展的体育活动。学校体育运动风险是指学校体育运动过程中可能发生人员身体损伤的风险。体育运动伤害事故是指体育运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身体损伤后果的事故。
      第三条 学校应当依法积极开展学校体育运动,组织学生参加体育锻炼,增进学生体质健康水平。组织学生参加体育锻炼活动应当加强体育运动风险防控工作。
      第四条 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遵循预防为主、分级负责、学校落实、社会参与的原则。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机制,预防和避免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的发生。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以减少体育活动的做法规避体育运动风险。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体育运动风险防控工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作为教育管理与督导的重要内容,纳入工作计划,制订适合本地区的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指导意见或工作方案,明确风险防控的具体内容和基本要求,指导并督促学校建立完善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机制,落实防控责任和措施。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进行督导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对学校进行考核和问责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多部门协调配合、师生员工共同参与的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机制,制订风险防控制度和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处理预案,明确教务、后勤、学生管理、体育教学等各职能部门的职责,组织和督促相关部门和人员履行职责,落实要求。
      第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产品和质量标准选购体育器材设施,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要求供应商提供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安全检测及评估报告。应当建立体育器材设施与场地安全台帐制度,记录采购负责人、采购时执行的标准、使用年限、安装验收、定期检查及维护情况。
      学校体育器材设施应当严格按照安装要求,由供应商负责完成安装,安装完成后学校应当进行签收,签收结果记录在体育器材设施与场地安全台帐中。
      由教育行政部门采购交由学校使用的体育器材设施,应当将采购安全台帐同期交付。
      第九条 学校应当按规定安排学生健康体检,建立学生健康档案,按照《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纳入学籍档案管理。学生新入学,应当要求学生家长如实提供学生健康状况的真实信息。转学应当转接学生健康档案。涉及学生个人隐私的,学校负有保密义务。
      对不适合参与体育课或统一规定的体育锻炼的学生,学校和教师应当减少或免除其体育活动。
      第十条 学校应当主动公示体育运动风险防控管理制度、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处理预案等信息,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章 常规要求
      第十一条 教师在体育课教学、体育活动及体育训练前,应当认真检查体育器材设施及场地;体育课教学、体育活动及体育训练中,应当强化安全防范措施,对技术难度较大的动作应当按教学要求,详细分解、充分热身,并采取正确的保护与帮助。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组织开展大型体育活动或体育比赛,应当成立安全管理机构;制订安全应急预案;检查体育器材设施及场地,设置相应安全设施及标识;设置现场急救点,安排医务人员现场值守;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组织学生参加跨地区体育活动和体育比赛,应当根据活动或比赛要求向学生及家长提供安全告知书,获得家长书面反馈意见。
      大型体育活动或体育比赛需要第三方提供交通、食品、饮水、医疗等服务的,应当选择有合格资质的服务机构,依法签订规范的服务合同。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根据体育器材设施及场地的安全风险进行分类管理。具有安全风险的体育器材设施应当设立明显警示标志和安全提示。需要在教师指导和保护下才可使用的器材,使用结束后应当屏蔽保存或专门保管,不得处于学生可自由使用的状态;不便于屏蔽保存的,应当有安全提示。教师自制的体育器材,应当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人员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评估合格后方能使用。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对体育器材设施及场地的使用安全情况进行巡查,定期进行维护,根据安全需要或相关规定及时更新和报废相应的体育器材设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利用开学教育、校园网络、家长会等进行体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体育安全知识,宣讲体育运动风险防控要求和措施,引导学生和家长重视理解体育运动风险防范。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 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按照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处理预案要求及时实施或组织救助,并及时与学生家长进行沟通。
      第十七条 发生体育运动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妥善处理体育运动伤害事故。
      第十九条 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可会同体育、医疗、司法等部门及相关方面的专业人士组建学校体育运动伤害事故仲裁小组,对事故进行公平、公正的调查,提出仲裁意见,为事故处理提供依据。
      第二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健全学生体育运动意外伤害保险机制,通过购买校方责任保险、鼓励家长或者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方式,完善学校体育运动风险管理和转移机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实施。
      抄送: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6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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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教委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

    2015-06-03


         
            
        
      津教委办〔2015〕52号
           
        
      市教委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
             
               
      各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独立设置高职学院:
      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通知》内容,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认真审核相关材料,并结合本校情况出台转学实施细则。
       
      2015年6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和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统称高校)学生(含研究生)转学工作,维护高等教育公平公正和学生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转学制度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以条件明确、手续完备、程序正当、权责清晰为原则,在符合高校招生录取政策的前提下,建立健全学生转学制度,确保转学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1.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研究生因导师工作调动或健康原因不能继续指导的,以及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转学的本专科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申请转学的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层次、类型、学科专业水平相当,并需通过拟转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的专业考核或学业水平评估。
      3.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5)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6)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7)研究生二区招生单位录取的转入一区招生单位的;
      (8)跨学科门类的;
      (9)应予退学的;
      (10)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4.转学由学生提出申请,说明理由,转出学校同意;拟转入学校要严格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教学能力的,经招生委员会或招生监督部门同意,院、校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由校长签署接收函。其中,研究生转学应经拟转入专业导师或导师组讨论同意。转学学生的相关手续和证明材料应一式四份,除学校留存外,同时报拟转入和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机制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和公开机制。高校对转学的政策、程序、结果进行公开;对拟转学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通过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将转学确认程序及结果,通过网站、报刊等形式予以公开。
      三、严禁违规转学行为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要严格规范转学工作,严禁以转学为幌子,变相突破高校招生录取分数线择校、择专业,严禁违反程序、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行为。要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对转学中的违规行为零容忍,严肃追究违规单位和责任人员责任。因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外,还应根据领导干部问责相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涉嫌违纪的,按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有相关违规行为的学生,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转学资格,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要结合本地区、本校的实际情况,制订转学的实施细则。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属地内各高校。
       
      教育部办公厅
      2015年5 月7 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6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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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教委关于下达2015年天津市普通高中本市生源招生计划的通知

    2015-06-03


         
            
        
      津教委办〔2015〕51号
           
        
      市教委关于下达2015年天津市普通高中本市生源招生计划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天铁集团教委,各直属中学:
      根据天津市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各区县教育局及有关单位申报,我委审核,确定了2015年天津市普通高中本市生源招生计划50358人,现予下达,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排公办学校计划45359人,民办学校计划4220人,艺体类计划779人。
      二、安排本市生源特长生招生计划1096人,其中艺术特长生计划482人,体育特长生计划452人,科技特长生计划162人。各校艺术、体育和科技特长生计划数已纳入本学校总招生计划内。
      请各部门、各单位严格执行上述招生计划,认真做好2015年普通高中学校的招生工作。
      附件:1. 2015年天津市普通高中本市生源分学校招生计划
       2. 2015年天津市普通高中本市生源艺体类分学校招生计划
       3. 2015年天津市普通高中本市生源艺术特长生分学校分项目招生计划
       4. 2015年天津市普通高中本市生源体育特长生分学校分项目招生计划
       5. 2015年天津市普通高中本市生源科技特长生分学校分项目招生计划
       
      2015年6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招生考试院。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6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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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直属学校校舍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5-05-29


         
            
        
      津教委〔2015〕27号
           
        
      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直属学校校舍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直属学校,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教委各直属学校国有资产使用管理,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规范和加强校舍出租出借管理,市教委依据相关规定,特制订《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直属学校校舍出租出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经市教委第六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2015年5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直属学校校舍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教委各直属学校国有资产使用管理,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规范和加强校舍出租出借管理,根据《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天津市政府令第72号)、《天津市中小学和幼儿园校舍管理工作规定》(津政办发〔2013〕89号)、《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津财会〔2014〕37号)、《天津市教委系统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实施细则》(津教委〔2015〕13号),结合市教委直属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教委各直属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包括市教委直属中小学校、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校舍,是指学校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土地、道路、运动场地等。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学校的校舍属国有资产,学校应依法管理和使用,首先保证自身工作的需要,未经批准不能随意变更国有资产使用性质,不得擅自出租出借或改作他用。
      第五条 校舍如需要出租出借的,必须是闲置1年以上的,且出租出借后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
      校舍出租出借应当严格论证,并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
      第六条 校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已被列入拆迁规划或市教委另有安排的;
      (三)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四)产权不明确或有争议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文件规定的。
      第七条 校舍出租出借后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文件规定。
      出租出借的校舍不得用于生产、加工、储存、经营易燃性、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学习、生活。严禁开设酒吧、歌舞厅、发廊、录像厅、台球室、电子游戏室、网吧,严禁用作停车场、汽车修理、商品小市场。
      第八条 各学校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众开放的体育场馆、运动场地等,应由市教委、市财政局、市体育局进行风险评估(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各学校利用校舍出租、出借的,应出租出借给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或机构,不得出租出借给个人使用。房屋出租、出借后用于办学的,各学校要出具房屋满足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国家综合防灾要求的鉴定报告或依据。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条 校舍出租出借,由市教委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一条 各学校申请出租出借校舍,应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学校拟出租出借事项的书面申请及《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直属学校校舍出租出借申请表》;
      (二)拟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等材料,具体指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工程决算副本、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使用证、房屋保管自修责任书、建设用地批准书、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以及校舍的坐落地点(电子版平面示意图)、面积、规划用途、安全查勘材料等;
      (三)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论证报告或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的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会议纪要复印件;
      (五)学校法人证书复印件,拟出租出借方的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情况介绍、拟出租出借校舍的使用意图等,并加盖单位公章;
      (六)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打印的出租出借申请单据;
      (七)市财政局和市教委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市教委委托天津市校舍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校管中心")对各学校上报材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出租出借面积50m2以下的经市教委后勤处报市教委分管主任审议,出租出借面积50m2及以上的须经市教委后勤处提交市教委主任办公会审议。
      上述材料审议通过后,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三条 经市财政局审批通过后,学校方可与承租或借用方签订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文件规定的合同,并报市校管中心备案。
      第四章 期限
      第十四条 各学校出租出借的校舍期限不得超过1年。特殊情况如需调整年限,需经市教委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
      校舍出租出借到期后如需续约,须在合同到期前90天,到市校管中心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在出租出借期内,遇有教育需要、学位不足、政府占地拆迁改造及不可抗力等因素,学校应立即停租停借,解除合同,保证校舍收回。解除合同的相关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解决。
      第五章 出租出借收入
      第十六条 各学校出租出借校舍,应采取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的价格,且不低于周边地区同类建筑出租的价格,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出租价格的确定必须经学校行政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十七条 向社会公众开放的体育场馆、运动场地等属于单位自行管理的,按照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应该依据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利用校舍出租出借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学校要如实反映校舍出租出借收入,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
      第六章 规范管理
      第二十条 各学校要安排相关部门具体负责出租出借校舍的安全使用管理工作,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督和日常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确保承租或借用方正确合法使用出租出借的校舍,保证土地原貌无损坏性变化,保障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检查情况要予以记录并妥善保存。对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或违反国家及我市相关规定的,各学校应立即制止并妥善解决。
      第二十一条 针对管理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市教委将责令其立即改正;问题严重的,将依法停止其出租出借。
      第二十二条 对未经审批擅自出租出借的学校,市教委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实行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至2017年12月31日废止。此前一切有校舍出租出借的学校,应依本办法进行整改。
      第二十四条 属于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或机构经营的体育场馆、运动场地等,应按照本办法办理出租出借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市教委直属非教学类教育机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土地、道路、场地等的出租出借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附件: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直属学校校舍出租出借申请表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5月29日印发
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我市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教委关于做好2022年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的补充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