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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6-09-08
津教委办〔2016〕100号
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普通本科高校:
为加强我市高等学校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充分发挥实验室仪器设备使用效益,保证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更好地为天津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市教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依据教育部和天津市相关文件规定,制定了《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同时,请各高校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订学校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并于2016年11月30日前报到市教委高教处。电子版发至:gaojiaochu2502@163.com。
市教委高教处联系人:陈彦婷、刘冰,联系电话:83215351。
附件: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2016年9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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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关于转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2016-09-07
津教委财〔2016〕26号
市教委关于转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市教育招生考试院:
我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有关事项已经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批复,并下发了《关于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津发改价费〔2016〕712号),现将此文件转发你单位,请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提出的要求执行,并及时办理收费信息变更手续。
2016年9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津发改价费〔2016〕712号
市教委:
《市教委关于申请调整我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津教委函〔2016〕143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规定,经研究,现将本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市教育招生考试院在组织本市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时向考生收取的教师资格考试费标准为:笔试费每人每科65元,面试费每人260元。
二、2016年1月之前,已取得天津市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双科或单科合格成绩,且成绩尚在有效期内的人员,在过渡期内(2016年1月至2018年6月)参加本市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师资格考试(省考),考试费标准仍按照每人每科30元执行,过渡期结束后自行废止。
三、教师资格考试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物价、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上述规定自2016年8月15日起执行。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2016年8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各区教育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9月7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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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教育系统预算执行、财务收支、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固定资产、科研经费管理、建设项目、修缮工程项目等7个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6-09-06
津教委〔2016〕39号
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教育系统预算执行、财务收支、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固定资产、科研经费管理、建设项目、修缮工程项目等7个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各普通高校,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我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天津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市教委制定了《天津市教育系统预算执行审计实施办法》、《天津市教育系统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天津市教育系统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天津市教育系统固定资产审计实施办法》、《天津市教育系统科研经费管理审计实施办法》、《天津市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天津市教育系统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2016年9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市教育招生考试院。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9月6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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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关于深入开展秋季开学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2016-08-25
津教委办〔2016〕92号
市教委关于深入开展秋季开学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直属学校:
秋季开学在即,为持续巩固教育系统安全生产的良好局面,着眼于建设教育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效常态机制,市教委决定从2016年秋季开学至9月底在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保持清醒头脑,切实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
各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认真学习市长对安全生产和安全整治整改落实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积极实施"5+1"安全监管举措,切实分析、评估本单位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隐患问题,做到心中有数,坚决杜绝侥幸心理,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增强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始终保持高度警觉,做到责任体系更加严明、安全监管更加严格、隐患排查更加严细、责任追究更加严厉,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警钟长鸣,切实抓好秋季开学安全生产大检查
各单位要认真总结以往安全生产工作经验,借鉴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排查大整治模式和方式,针对存在薄弱环节和隐患问题,教育系统各单位要围绕危险化学品、建设施工、交通安全、人员密集场所、特种设备、天然气、管道液化气、用电安全等重点领域,针对本单位薄弱环节开展秋季开学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
(一)危险化学品方面:各单位要开展对学校剧毒、易制毒、易制爆试剂采购、储存、使用、废弃物处置等环节的专项整治工作。要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逐级明确安全主体责任,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加强对涉及危险化学品人员的相关安全知识和应急能力培训,提高安全意识;严格管理校园内部危险化学品仓库,完善实验室安全设施及个人防护器材的配备。
(二)校舍和建设施工方面:重点检查教室、食堂、宿舍、图书馆、实验室、体育场馆、报告厅、道路、围墙,特别是农村幼儿园等建筑物存在的安全隐患。检查各单位建设施工"五方"责任落实情况;防触电、高空坠落、基坑坍塌、塔吊倒塌和施工火灾措施制定落实情况等。
(三)交通安全方面:加强学校教职员工驾驶车辆交通安全教育,重点加强校内机动车管理。加强师生的交通安全教育,担负起对学生及其家长乘车的宣传教育责任,教育学生主动拒绝乘坐"三无"车辆和超员、超速车辆。
(四)人员密集场所方面:各单位以教学楼、图书馆、体育场馆、校舍、实验室、实训基地、机房等人员密集场所为重点,检查整治电气线路老化,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饰装修,消防设施缺乏损坏,安全出口锁闭,疏散通道堵塞,超量违规存储货物,违规用火用电等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严格落实24小时双人持证上岗。
(五)特种设备方面:各单位要以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为重点,加强对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及检验情况,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设备日常运行、检查维护及记录情况,使用单位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以及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情况,楼宇运行电梯的管理、责任制的落实、安全检验、设备保养维护情况等进行安全检查。
(六)开展用电安全专项检查。各单位要加强对重点线路、变电站、配电室等设施设备的巡查,并制定抢修方案。加强对漏电保护器的维护检修、保养和检测。加强对电工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做到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有效防范触电事故发生。
三、尽职尽责,确保安全生产大检查取得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密进行安排部署。
各单位一定要站在维护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及时制定本单位秋季开学安全检查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将安全生产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亲自组织、亲自推动、亲自检查。
(二)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安全意识。
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各种媒体,普及有关安全生产基本常识,深刻认识开展安全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充分调动广大师生和教职员工积极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切实发现并整改各类安全隐患问题,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三)聘请相关专家,深入查找各类问题。
各单位要聘请相关行业领域专家,成立联合检查组,深入查找各类安全隐患问题。在检查中要建立台账,要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认真查找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对发现的隐患要做到定期限进行整改,明确具体责任人,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四)加强应急值守,切实做好应急准备。
各单位要健全完善应急协调联动和快速反应机制,加强针对极端天气的预报、预警、预防工作,认真开展风险评估、隐患排查和应急物资储备等工作,落实极端天气下的安全防范措施,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救援组织机构、队伍、装备、物资和专家等应急资源,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严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要切实加强值班值守,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到岗带班、24小时值班制度和事故信息报告制度,一旦发生事故或紧急情况,立即请示报告,并及时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五)加强检查督查,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各单位在秋季开学安全生产大检查中由领导带队组成督查组,实行分组包片、责任到人的方式,对本区域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进行全面督查,确保全覆盖、不留死角。教育两委机关将组成督查组对各单位开展秋季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进行督查。
各单位秋季安全生产大检查总结于2016年9月30前报市教委保卫处。
联系电话:83215167,83215166(传真)。
电子邮箱:edubaoweichu@163.com。
2016年8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8月25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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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转发推进教育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通知
2016-08-24
津教委〔2016〕34号
市教委转发推进教育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各有关办学单位,各直属单位,天铁集团教委: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依法处理各类信访投诉请求,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根据中央关于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教育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推进教育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通知》(教办厅函〔2015〕5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各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在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时,引导信访群众按照法定途径和程序,理性反映诉求,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严格遵循"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住关键环节,平稳有序推进,要认真总结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做法和经验,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并及时报送工作中的情况和遇到的问题。
2016年6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教育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通知
教办厅函〔2015〕51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依法处理各类信访投诉请求,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根据中央关于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现就积极推进教育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深刻认识教育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重要意义。各级教育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深刻认识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是全面依法行政的组成部分,是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的重要举措;深刻认识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营造遇事找法、办事依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氛围,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的能力,有利于转变一些群众存在的"信访不信法"的观念,引导信访群众按照法定途径和程序,理性反映诉求,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要严格执行教育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相关规定。按照《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各级教育部门、各单位在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时,要严格遵循"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对信访人提出的投诉请求,能够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应当向信访人详细说明,并通过耐心细致的说服劝导工作,引导信访人通过法定途径按程序处理,不作为信访事项受理;对不能通过这些法定途径处理并且符合《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投诉请求,作为信访事项,按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确保及时、就地解决问题。对于一些疑难复杂的投诉请求,例如同一事项涉及多个途径、多个部门的,要与有关部门充分沟通,共同做好甄别、引导工作。我部对近三年来收到的信访投诉请求进行了分类梳理,形成了《教育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清单》(简称《清单》,见附件),供各级教育部门、各单位参考。今后,如果《清单》所引用的法律条文被修改,以修改后的法律条文为准;如果有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公布新的法定途径,将及时补充《清单》内容。
三、要切实加强对教育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教育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住关键环节,平稳有序推进。要认真总结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做法和经验,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并及时报送工作中的情况和遇到的问题。
附件:教育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清单
教育部办公厅
2015年10月30日
抄送:市信访办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8月24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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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转发管理会计基本指引的通知
2016-08-17
津教委财〔2016〕21号
市教委转发管理会计基本指引的通知
市教委系统各单位:
为促进各单位加强管理会计工作,提升内部管理水平,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4〕27号)等,财政部印发了《管理会计基本指引》(财会〔2016〕10号)。2016年7月,市财政局转发了《财政部关于印发〈管理会计基本指引〉的通知》(津财会〔2016〕59号)。
现将《管理会计基本指引》转发你单位,请在开展管理会计工作中参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馈。
《财政部关于印发〈管理会计基本指引〉的通知》(财会〔2016〕10号)、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管理会计基本指引〉的通知》的通知(津财会〔2016〕59号)请登录"天津财政地税政务网www.tjcs.gov.cn"或"天津会计网www.tjkj.gov.cn"下载电子版。
2016年8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8月17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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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6-08-03
津教委〔2016〕31号
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精神,我委制定了《天津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经市教委2016年第14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8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相关准备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教师函〔2011〕6号)、《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和《关于进一步扩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定期注册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教师厅〔2015〕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在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总体要求下,遵循教育规律和教师成长发展规律,以建设高素质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队伍为宗旨,以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为导向,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完善并严格实施教师职业准入制度,严把教师职业入口关,吸引优秀人才从教,不断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建立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标准,坚持育人导向、能力导向、实践导向和专业化导向,坚持科学、公平、安全、规范的原则,改进考试内容,强化职业道德、心理素养、教育教学能力和教师专业发展潜质,改革考试形式,加强考试管理,完善考试评价,引导教师教育改革,逐步形成"国标、省考"的教师准入制度。
三、报考条件
教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是教师职业准入的前提条件。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分别参加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考试。
(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3.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4.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普通高等学校在校三年级及以上学生,可凭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报考。
(二)户籍或人事关系在天津市的申请人,以及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在校三年级及以上学生,可在天津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三)2016年之前已入学的天津市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应届毕业生,可按原程序持毕业证书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2016年及以后入学的师范类专业学生,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须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四)为做好原天津市考试与全国统一考试的衔接工作,我委制定了《关于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前已参加天津市考试人员的过渡办法》,符合过渡条件的人员可选择适用过渡办法,也可选择参加国家统一考试。
(五)被撤销教师资格的,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考试内容与形式
教师资格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部分,试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命制。
(一)笔试
笔试主要考查申请人从事教师职业所应具备的教育理念、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知识、科学文化素养、阅读理解、语言表达、逻辑推理和信息处理等基本能力;教育教学、学生指导和班级管理的基本知识;拟任教学科领域的基本知识,教学设计实施评价的知识和方法,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笔试主要采用纸笔考试的方式进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保教知识与能力》2科;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2科;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3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3科。申请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参加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综合素质》和《教育知识与能力》两科考试,《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主要结合面试进行考查,必要时进行笔试。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分学科进行考查,具体科目以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设置为准。
类别
笔试科目
科目一
科目二
科目三
幼儿园
综合素质
保教知识
与能力
—
小学
综合素质
教育教学
知识与能力
—
初级中学
综合素质
教育知识
与能力
学科知识
与教学能力
高级中学
学科知识
与教学能力
中等职业学校
文化课
专业课
—
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
(二)面试
考生笔试各科成绩均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方可报名参加面试。
面试主要考查申请人的职业认知、心理素质、仪表仪态、言语表达、思维品质等教师基本素养和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等教学基本技能,采取结构化面试、情境模拟等方式,通过抽题、备课(活动设计)、回答规定问题、试讲(演示)、答辩(陈述)、评分等环节进行。
面试部分,幼儿园面试不分科目;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面试分科目进行,与考生笔试报考的《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相一致;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和实习指导课面试分专业进行。面试科目以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设置为准。
(三)成绩查询及有效期
国家确定笔试成绩合格线,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确定面试成绩合格线。
考生在笔试和面试成绩公布后,可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网站(http://www.ntce.cn/)查询本人的考试成绩。考生如对本人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笔试单科成绩有效期为2年。笔试和面试均合格者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颁发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为3年。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是考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成立教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同志兼任领导小组组长,负责全市教师资格考试工作。
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笔试和面试考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1.制定我市考务管理具体措施;
2.组织我市考务工作;
3.组织面试考官及考务工作人员培训;
4.指导、监督各考区工作;
5.负责我市教师资格考试安全保密工作。
天津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前已参加天津市考试人员的过渡工作和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二)经费保障
教师资格考试费用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教师资格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4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规定进行测算,并经天津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后收取。
六、试点工作安排
教师资格考试笔试一般在每年3月和11月各举行一次,面试一般在每年5月和次年1月各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时间按照教育部统一安排执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国家相关政策为准。
七、其他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师资格考试机构及相关人员不得组织或参与教师资格考试培训。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工作相关信息将在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和市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网站陆续发布。
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网站:www.zhaokao.net。
天津市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网站:www.tjgspx.cn。
抄送:教育部教师工作司。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8月3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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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6-08-03
津教委〔2016〕30号
市教委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各直属学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教师〔2015〕5号)精神,加强我市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我委制订了《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8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实施方案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教师〔2015〕5号,以下简称《规定》)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师德师风建设,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切实减轻学生学业负担,坚决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行风问题,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实施素质教育,促进教育公平,切实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教师职业行为,建立长效监督防控机制,坚决禁止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的有偿补课行为,积极创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教育环境,着力建设一支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高素质专业化中小学教师队伍。
二、工作原则
(一)弘扬正气。坚持正面引导,树立师德先进典型,充分发挥一线特级教师、骨干教师的榜样示范作用,引导广大教师自觉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凝聚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力量,形成共同抵制有偿补课的良好氛围。
(二)源头管控。真抓实管,各中小学校在教学管理中要强化教学质量管理,从源头上解决各学科教师特别是重点学科、关键年级教师的教学规范性问题,保证课堂教学的质量,提高课堂教学效益,把规范教师教学行为做为学校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
(三)及时查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检查组,开展对有偿补课专项检查和治理,坚持宣传与教育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对举报线索要及时调查处置,学校要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有偿补课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
(四)依法治理。坚持依法治教、依法治校、教师依法执教,坚持依法治理有偿补课。对治理不力的学校校长要进行追责,对参与有偿补课的教师进行处理。
三、工作任务
严格落实教育部关于《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 严格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和中小学教师的职业行为。
(一)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二)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三)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四)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五)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六)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四、实施办法
(一)加强宣传教育。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积极运用多种形式,加强对《规定》、《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宣传和教育,把有关文件精神及时传达到全体教师、学生和家长。要组织全体教师深入学习《规定》,使教师全面掌握《规定》的内容。要将学习《规定》作为师德教育的重点内容,记入教师培训学时,教育引导广大教师自觉自尊自爱,注重形象,抵制诱惑,自觉拒绝有偿补课。同时,要大力宣传广大教师立德树人的先进事迹,树立师德先进典型,充分展示广大教师无私奉献、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精神风貌,大力传播教育行风建设的正能量。
(二)完善教学管理。建立完善有效的教学检查和岗位承诺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与所辖中小学校签订工作责任书,在职中小学教师要与学校签订教学岗位承诺书,层层落实责任,坚决杜绝有偿补课行为。学校要从落实教学目标、完成教学任务和规范教学行为入手,进一步加强对重点学科、关键年级教师的教学规范性要求,保证课堂教学的质量,强化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
(三)开展专项治理。各中小学校每学期要对有偿补课开展一次全面排查,要在广泛学习宣传的基础上,通过学校和教师个人自查、对学生和家长进行问卷调查、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排查有偿补课情况。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学年要对有偿补课开展一次全面的专项检查治理,重点检查学校对有偿补课治理工作的落实情况,包括宣传教育、自查自纠情况、学校的具体措施、学校对任课教师的要求、举报事项的查处情况。要重点组织行风监督员、督学和社会有关人士等组成的检查组,进行明察暗访,重点紧盯寒暑假、节假日等重要时间节点,核查举报投诉的相关情况(事件),对于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上不讲课后讲并收取补课费的,以及诱导学生参加有偿补课等败坏师德的行为进行查处。对于监管不力、问题频发、社会反响强烈的学校,要进行重点专项治理,依法依规依纪追究当事人和校长的责任。
(四)强化监管责任。校长是治理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第一责任人,要把落实《规定》作为学校管理、教师管理和教师师德建设的重要任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所辖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全面监督检查,对出现违规问题的中小学校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过失问责,失职必究。中小学校校长要把有偿补课自查工作作为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中小学教师要将有偿补课自查情况作为学期工作总结的重要内容。学校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时必须明确教职工不得参与有偿补课。
(五)严格依法惩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建立健全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惩处机制。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中小学校,视情节轻重,由市教委或区教育局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的处理,对未履行监管职责的学校领导,依法追究其责任;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学校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的处理或者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主体责任。
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是教育系统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促进教育公平、实施素质教育的客观需要,是树立风清气正教育行风的重要举措,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砥砺高尚师德、规范教育教学行为的必然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落实主体责任,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和工作机制,强化治理,明确责任,杜绝有偿补课行为。各中小学校校长是学校严禁有偿补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学校要结合实际,精心制定专项治理和自查的工作方案,认真部署专项治理和自查工作,通过治理有偿补课,使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自觉规范职业行为,提高师德修养水平。
(二)加强制度建设,形成长效机制。
要建立健全拒绝有偿补课的教育、宣传、考核、监督、惩处检查等长效机制。要将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纳入教育专项督导和责任督学挂牌督导的范围,纳入区和学校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各学校要结合实际研究制订标本兼治的实施办法或细则,要把《规定》的要求切实落实到教育管理和教师队伍建设的全过程,形成适合本学校工作实际的管理机制。凡有违反《规定》情形的中小学教师,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将其作为职称(职务)评聘、岗位聘用、评先表优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制。
(三)加强社会监督,巩固治理成效。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要积极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及社会广泛参与的监督体系,要通过开通举报电话、公布举报邮箱等方式(市教委举报电话:83215068),畅通和公开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及时总结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专项治理工作,主动发现问题,认真剖析原因,从改革创新、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入手,自觉规范管理,建立长效机制,努力从源头上杜绝违规补课问题的滋生,促进专项治理成果长效化,引导广大教师恪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践行师德,创先争优,不为利所惑,自觉抵制有偿补课,维护教师形象,争做人民满意的教师。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8月3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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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16-08-03
津教委〔2016〕32号
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精神,我委制定了《天津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经市教委2016年第14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下半年,我市将在和平区、南开区先行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待取得经验后逐步在全市推行。
2016年8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教师资格制度,健全教师管理体制,促进教师终身学习和全面发展,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教师〔2013〕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为本市公办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在编在岗教师,以及在其他公办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并聘任中小学(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在编在岗人员(以下简称教师)。
第四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与教师人事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将严格教师考核和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作为重要的工作目标。定期注册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范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体现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情况。
第五条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负责本市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天津市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协助市教委负责具体事务性工作。
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组织、管理、监督和实施。
第二章 注册条件
第六条 初聘教师和实施定期注册制度前已聘在编在岗教师应申请首次注册。
初聘教师首次注册合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聘用为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四)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已聘教师首次注册合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聘用为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四)上年度考核为合格等次及以上;
(五)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第七条 首次注册时,对于"一人多证"、"高段低聘"、"低段高聘"、"科证不一"等情况,按如下办法注册:
(一)"一人多证",即持有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且在岗任教的,由申请人自行选择与现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二)"高段低聘",即持有高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低学段任教的,可对该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三)"低段高聘",即持有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高学段任教(包括持有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在其他岗位任教)的,可对该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但限期5年内取得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如下次定期注册时仍未取得相应教师资格,则调整到相应学段任教。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启动后,各区各学校在新招聘教师时不得再"低段高聘"。
(四)"科证不一",即现任教学科与所持教师资格证书上任教学科不一致的,可对该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五)对持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在普通高中学校任教的,可对该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第八条 注册结论分为注册合格、暂缓注册和注册不合格三种。
第九条 满足下列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
(一)具备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三)每年年度考核合格等次及以上;
(四)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和天津市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
(五)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和我市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
(二)未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经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三)一个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为合格等次以下。
暂缓注册者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可重新申请定期注册。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一)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的;
(二)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为合格等次以下;
(三)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
注册有效期内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者,注册有效期自动终止。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十二条 取得教师资格,初次聘用为教师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内申请首次注册。已聘教师按规定时间申请首次注册。首次注册合格后,每5年应申请一次定期注册。教师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60日内,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第十三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行网上申请。教师本人申请后,将有关材料交所在学校,由学校在规定时间内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初步审核。
第十四条 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二)《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聘用合同;
(四)所在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五)5年的各年度考核证明(首次注册的已聘教师提供上年度考核证明,初聘教师提交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六)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证明;
(七)经所在学校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挂职、学术交流、工伤、短期病休、产假等原因,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的,提交学校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证明。
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提交上述(一)至(五)项材料。
暂缓注册重新申请的,应当提交情形消失证明或者有关情况改正补充证明。
第十五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注册申请终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提出注册结论的建议。初审中发现材料不完整的,应退回申请人所在学校,并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补齐材料,逾期未补齐材料的,视为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
第十六条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定期注册的终审。终审合格的,注册合格;终审不合格的,视情况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并说明理由。
注册结论应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确认注册结论。
定期注册工作不收取教师和学校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将定期注册最后结论标注在申请人《教师资格证书》附页,并同时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填报结束30个工作日内,将注册结论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教师资格注册申请表》一份存入申请人人事档案,一份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归档保存。
第四章 注册结果的运用
第十八条 首次注册和定期注册合格者,可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有效期内,按照教师资格类别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九条 暂缓注册者,原则上给予一年过渡期,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过渡期内,可继续聘用在原岗位工作,不得晋升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不得评优评先。过渡期满仍未达到首次注册条件或定期注册条件的,按注册不合格处理,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过渡期满,暂缓情形消失或改正,达到首次注册或定期注册条件的,可再次申请首次注册或定期注册,注册时间按年度顺延。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注册的,视情况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并给予相应处罚;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注册中发现申请人使用伪造的教师资格证书,或存在应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的其他行为的,应先依法进行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处理,再作出注册结论。被撤销教师资格的,应在依法再次取得教师资格后重新申请首次注册。
第二十一条 学校未按期或未如实提供申请人定期注册证明材料的,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教委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准予定期注册的;
(二)对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不予定期注册的。
第二十三条 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教师对定期注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核。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复核申请应予受理,并于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天津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教育部教师工作司。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8月3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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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转发教育部 司法部 全国普法办关于印发《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的通知
2016-07-28
津教委办〔2016〕86号
市教委转发教育部 司法部 全国普法办关于印发《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各中等职业学校,天铁集团教委: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推动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法治教育的系统化、科学化水平,教育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联合印发了《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现将《教育部司法部 全国普法办关于印发〈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的通知》(教政法〔2016〕13号),以下简称《大纲》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各类学校要把贯彻落实《大纲》作为加强大学生和未成年人法治教育的重要举措,紧密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努力提升法治教育的水平。
2016年7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教育部 司法部 全国普法办关于印发《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的通知
抄送: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7月28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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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汛抗灾减灾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2016-07-22
津教委办〔2016〕84号
市教委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汛抗灾减灾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各高等院校,各直属学校,各直属单位,各中职学校,天铁集团教委:
7月21日,教育部明电印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汛抗灾减灾工作的紧急通知》(教电〔2016〕336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做好本单位防汛相关工作。
2016年7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汛抗灾减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教电〔2016〕3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入汛以来,我国部分地区持续出现强降雨并引发严重的洪涝灾害,防汛抗灾减灾形势十分严峻。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当前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进一步深入扎实做好学校防汛抗灾减灾工作,全力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有关要求紧急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负起防灾减灾责任
地方各级教育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进一步高度重视学校防汛抗灾减灾工作,以对全体师生生命和学校财产安全极端负责的态度,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红线意识和忧患意识,把防汛抗灾减灾工作作为当前的重点任务切实落实到位。领导干部要深入一线靠前指挥,结合学校实际,在前期防灾减灾工作基础上对防汛抗灾减灾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再落实,层层传递责任,层层传导压力,层层细化措施。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发改、财政、民政、地震、国土、建设、水利、安监、气象等部门的配合与协调,构建学校防汛抗灾减灾工作的协同机制,最大限度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对工作失职造成师生人员伤亡和学校财产损失的要依法追责。
二、进一步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抓紧进行整改治理
地方各级教育部门、各级各类学校,特别是受灾程度比较严重的地区和学校,要在前期对学校校舍、在建工程、校园周边开展安全隐患排查的基础上,针对强降雨持续增强和台风登陆导致可能多发的暴雨洪涝、山体滑坡尤其是泥石流等灾害,会同建设、国土等部门,进一步对学校进行全面隐患排查。重点对校园周边地质环境、防雷设施、学校校舍和学校在建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和巡查,做到不遗漏一处校舍、不放过一处隐患。对排查出的隐患情况,要抓紧向地方党委、政府报告,尽快制订监测防治方案,快速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及整改时间,抓紧整改,尽快消除隐患。
三、切实加强暑期学生管理,最大限度保障学生安全
学校以及学生辅导员和班主任要通过多种有效方式密切与学生,特别是留守儿童、外出学生的联系,及时掌握学生安全情况,提醒家长关注学生安全。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各种社会实践活动,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提前制订安全预案,精心设计和选择活动地点、出行路线、交通工具,远离易发生山洪、雷击、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危险地区和台风易登陆区域。
四、加强应急管理机制,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各地教育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学校,要建立健全各项防汛抗灾减灾预警和应急处置制度,落实人员和物资保障。要根据气象、水利等部门提供的灾情预测预报信息,强化应急准备工作,提前做好人员队伍、技术装备、资金物资、避灾场所等各项准备。严格执行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调整和充实值班力量,准确掌握事故信息,畅通信息报送渠道,确保重要情况和重要信息第一时间上报。一旦发现山洪、泥石流、山体滑坡等重大自然灾害的险情,学校要迅速、坚决组织疏散、转移和撤离处于危险区域的师生,确保师生安全。若有师生受伤、校舍受损,学校要积极稳妥做好受伤师生救治、师生安置、灾后重建等工作,相关情况及时报告地方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教育部门。
五、及时做好学校灾后重建工作,力保学校秋季按时开学
针对部分地区和学校出现受灾情况,有关地方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全力做好抢险救灾工作。在完成抢险救灾工作以后,应当继续抓紧工作,迅速开展灾后评估和重建工作。充分利用暑期有利时机,抓紧维修,尽快修复学校受到灾害影响的校舍和有关设施,力争在秋季开学前恢复正常,投入使用,以力保秋季开学时学校能够开展正常教育教学工作。
教育部办公厅
2016年7月21日
抄送:教育招生考试院,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7月22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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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实施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适应教育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
2016-07-08
津教委办〔2016〕82号
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实施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适应教育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天铁集团教委: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进一步提高教育质量,市教委制定了《天津市实施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适应教育指导意见(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区县按照实际情况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2016年7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实施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适应教育指导意见(暂行)
为进一步加强基础教育各学段教育衔接,在2015年开展试点的基础上,2016年秋季开学启动实施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适应教育。为有效实施新生入学适应教育,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始终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新的发展理念着力提高教育质量是义务教育发展改革的战略主题。认真研究儿童少年成长的规律,认真研究教育发展的规律。遵循不同阶段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特点,把握儿童少年成长、成人、成才的辩证统一关系,帮助学生"扣好人生的第一粒扣子"。
在小学启动实施适应教育,旨在缓解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之初的身心压力,帮助其实现从学前到小学两个不同教育阶段的平稳过渡。并在心理、思想、行为上为小学学习生活做好基础准备。
二、工作目标
1.坚持立德树人,回归教育本源。学校要遵循儿童少年身心发展规律,遵循教育发展规律,把握正确的育人方向,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2.树立科学理念,促进教师成长。通过适应教育的实施,促进教师牢固树立"以学生发展为本"的教育理念,并付诸行动,形成和谐的师生关系,营造学生健康成长的环境。
3.做好基础准备,关注儿童发展。开展适应教育旨在帮助儿童少年在入学初期,从校园学习、行为习惯、人际交往、生活自理和安全自护等方面做好准备,逐步适应小学的基本行为规范,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三、主要内容
适应教育要利用开学后一周的时间,在正常作息时间内组织实施。适应教育主要以班级为单位进行,开展综合性教育活动为主。内容和活动要具有鲜明的学校特色,重在逐渐过渡、顺利衔接。
1.帮助新生尽快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环境。熟悉学校学习、生活设施的位置,习惯学校的作息时间。
2.帮助新生逐步适应小学的基本行为规范。熟悉课堂规范、学校生活规范。
3.帮助新生尽快建立和谐的师生关系。认识新老师、新同学,形成与老师、与同学主动交往的自信心。
4.帮助新生学会自理保护。结合年龄特点,知道哪些事情应该自己做,哪些事情不能做,逐步树立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四、实施原则
1."零起点"原则。体现教育规律,避免拔苗助长的过度教育。活动的设计和组织要遵循新生的年龄特征、心理特征和认知发展水平,要充分尊重新生的基础差异,为每位新生创设一个公平学习和成长的环境。
2.多样性原则。适应教育要以丰富多彩的主题活动为载体。教师可通过游戏、情景模拟、竞赛、儿歌、讲故事、角色扮演等形式,带领新生参与到各种实践活动中来,通过体验、感悟达成教育目标。
3.激励性原则。教师要多采用鼓励、表扬的方式,强化新生的正确行为,关注个性差异,保护新生的自信心,激发新生对学校生活和学习的兴趣,为新生的学习与发展奠定基础。
4.协作性原则。学校要通过家长学校、家委会、信息化平台等多种形式,及时与家长沟通交流。积极宣传适应教育的必要性,营造与适应教育协同、连续的家庭教育环境。使家校形成合力,帮助孩子起好步,为孩子健康幸福成长奠基。
五、综合评价
1.适应教育评价指标。
适应教育应从学校、教师、学生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以促进适应教育的有效实施。
评价项目
具体要求
学校
总体规划
制定适应教育实施方案,细化适应教育目标、内容,开发相关资源
教师培训
制定教师培训计划,设计教师培训主题和内容,有效实施
保障机制
建立管理机制,评价监督机制,校本教研机制
家长学校
与家长有效沟通,开展家庭教育指导
教师
熟悉学生
尽快熟悉学生,了解学生家庭情况,了解学生特殊需求
活动设计
设计、实施主题教育活动(教育计划、活动设计、实施方案)
追踪评价
逐步建立学生观察记录、成长档案
阶段反思
形成工作总结或反思
学生
学生
校园学习
喜欢学校生活,愿意上学
熟悉学校教学和生活设施的准确位置
熟悉新的班级教室,能较快找到自己的座位
能找到自己班级集合地点
行为习惯
能适应学校的作息时间
了解学习活动的规则和要求
学习正确的读写姿势,养成良好的阅读习惯
人际交往
认识班主任,认识课任老师,能说出班主任等老师的姓名
熟悉同班同学,和同学友好相处,互相帮助
有需要时能够向老师和其他同学表达
生活自理
学习有序地整理自己的生活用品和学习用品
逐步适应小学用餐、饮水、使用卫生间的基本规范
学习合理的安排自己的事情和活动内容
安全自护
认识校园内的安全标识,了解一些安全常识
具备和年龄相适应的分辨能力和安全自护能力
熟知《校园安全儿歌》内容,会在校园学习生活中应用
2.适应教育评价方法。
适应教育可采用教育行政部门评价和学校自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促进学校及时发现适应教育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升适应教育的有效性。促进教师对工作进行反思,自觉提高实施适应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对新生的评价,可采用教师评价、生生评价、自我评价和家长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要关注新生个性发展的差异,加强过程性评价,重在学生对小学学习生活的逐步适应,行为习惯的养成,学习兴趣的培养,不要增加学生的负担。
学校和教师要引导新生家长正确评价自己的孩子。既要看到孩子的优点,也要看到孩子的差异,帮助孩子树立自信,促进身心健康发展。
六、工作要求
1.适应教育工作由各区县教育局根据市教委制定的指导意见具体组织实施。各区县教育局和教研部门要依据本指导意见和区县实际,对适应教育进行整体规划,指导学校制定适应教育具体实施方案,构建积极有效的激励和监督机制,推进适应教育工作顺利实施。
2.学校要根据适应教育目标内容,结合学校实际对任课教师、课时安排等做好统筹规划,对教育活动进行系统设计,制定详细可行的操作方案。学校要统筹协调校内外各种教育资源,为适应教育提供保障和支持。
3.教研部门和学校要合理安排适应教育的各项工作。教研部门应指导学校开展以适应教育为主题的校本教研活动,合理安排适应教育后的教学进度,切实减轻学生的压力和负担。
抄送: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天津市中小学教育教学研究室。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7月8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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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6-07-05
津教委〔2016〕29号
市教委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各中等职业学校,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天铁集团教委: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政务公开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联合下发的《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津党办发〔2016〕13号),结合我委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现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6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政务公开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天津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务公开应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并遵循依法、全面、准确、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市教委办公室作为政务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监督检查本系统的政务公开工作;市教委机关处室(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具体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 政务公开应突出重点、依法依规、注重实效。各处室(部门)要紧密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促规范、促服务;明确政务公开的内容、标准、方式、程序;以社会需求为导向,让群众看得到、听得懂、能监督,扩大公共参与,促进政府有效施政。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内容及方式
第六条 应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务事项:
(一)机构设置、领导成员、职责范围、办公地点、联系方式;
(二)由本单位负责实施、贯彻执行的国家和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
(三)天津市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四)本单位预算决算和"三公"经费信息;
(五)纳入政府招投标范畴的基本建设项目,设备物资采购招投标等情况;
(六)本单位行政职权目录、行使权力的主体、依据、运行程序和监督措施;
(七)由本单位负责实施的教育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的办理程序及结果;
(八)考试录用公务员及干部选拔任用程序、结果;
(九)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十)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应当向社会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事项应当在市教委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开,同时还可以根据公开事项的内容和特点,以及市政府的相关要求,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稿、接受媒体采访;
(二)在广播、电视、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
(三)门户网站"政策咨询"专栏、北方网"政民零距离"互动平台、8890便民服务专线;
(四)"津门教育"微信公众号;
(五)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第八条 下列政务事项不得向社会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和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重点领域事项及公开程序
第九条 本单位应严格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工作制度,凡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关系民计民生、具有全局性和综合性重大事项的决策,应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法定程序。
第十条 为规范教育行政执法行为,保障执法行为网上规范运行,本单位应严格按照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的规定,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并将有关执法信息及时录入平台,做到公正、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本单位应做好各区县义务教育阶段工作的指导统筹工作,将本单位对我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等方面工作提出的要求和指导意见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教育督导部门应对全市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督导,并及时将督导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本单位应依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教育部关于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教办函〔2014〕23号),加强对我市高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对各高校信息的公开情况及年度报告的编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的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按照有关规定,本单位应全面掌握我市高校财务信息的公开情况,对我市高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文件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政务事项公开前,应对事项内容进行保密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公开。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事项,应经分管领导审核后公开,并报市教委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政务公开的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本单位实行政务公开责任制,确定一位委领导分管此项工作,同时将政务公开工作列入本单位重点工作中。
第十八条 政务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将纳入年度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保障政务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九条 本单位将加强对教育系统政务公开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鼓励高等学校开设政务公开课程,培养政务公开方面的专门人才。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
抄送: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7月5日网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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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关于2015-2016学年度 全市中小学暑假工作安排的通知
2016-07-01
津教委办〔2016〕78号
市教委关于2015-2016学年度 全市中小学暑假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各直属学校,天铁集团教委:
2015-2016学年度全市中小学自2016年7月11日(周一)开始放暑假,8月29日(周一)开学(幼儿园暑假实行轮休制,按照有关要求自行安排)。 现就本年度暑假的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安全管理工作要求
1.加强暑期学生人感染H7N9禽流感防控工作。暑期前各学校、幼儿园要结合安全教育,通过多种形式向学生进行人感染H7N9禽流感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指导家长科学安排学生假期生活,切实担负起家长在防控流感方面的责任。对暑假留校学生,学校要安排专门人员负责防控工作,提醒学生注意在校期间和外出的安全。
2.加强防汛工作,预防次生灾害。暑期正值我市主汛期,各学校要对本单位防汛工作进行一次自查,自查重点包括校舍,特别是老校舍、院墙以及建筑物的防雷设施和电力设施,防汛领导机构安全责任制是否建立,防汛应急预案是否制定,防汛队伍健全和经过演练,防汛物资是否做好储备,值班值守情况是否责任到人,重点防汛部位是否落到部门,防汛薄弱环节是否有预案应对等。
3.要健全完善应急协调联动和快速反应机制。加强针对极端天气的预报、预警、预防工作,认真开展风险评估、隐患排查和应急物资储备等工作,落实极端天气下的安全防范措施,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做好信息搜集、分析、研判,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及时稳妥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4.利用暑假期间,加强对隐患问题的整改。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暑假时间,对本单位的安全隐患问题,抓紧时间进行整改,对平时不能施工的项目抓紧时间进行施工。
二、面向中小学生搞好安全教育
各区县教育局要将《中小学暑期安全重点提示》传达至所辖每一所中小学,指导学校在暑假之前,以主题班会、家长会、告家长书、校园网、微信发送等形式,告知每一位学生及家长,对学生及家长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教育学生遵守安全规范,远离危险场所,规避安全风险,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各区县教育局按照《市教委关于开展暑期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行动的通知》(津教委保〔2016〕5号)要求,在全市各中小学、幼儿园广泛开展暑期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行动。深入推进学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巩固提高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水平,增强师生消防安全素质和自防自救能力,全面提升国民消防安全素质。
三、指导学生合理安排假期生活
各区、县教育局要根据市文明办、市教委《关于举办"天津市第十四届中小学生空中阳光夏令营"的通知》、《开展"交通文明与安全宣传小主播"活动通知》、《关于开展天津市"走进创客 体验创新-2016年青少年科学调查体验活动"的通知》(津科协〔2016〕 49号)和《市科协、市教委、市关工委关于举办第三届天津市青少年科技创意设计竞赛的通知》(津科协〔2016〕31号)等文件的要求,及时作出工作部署,指导中、小学生文明上网参加夏令营,在家长带领下围绕学习、生产、生活中的科学发现和小发明小创造,开展科学调查体验和创意设计活动,让他们过一个愉快、平安有意义的暑假。同时各学校要指导督促家长依法履行监护责任,为孩子营造安全健康和谐的家庭生活氛围,带领孩子亲近自然,参观游览,锻炼身体,阅读经典,积极参加暑期社会实践活动。
四、认真落实"减负"工作规定
要认真贯彻《市教委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减轻学生课业负担的规定》(津教委〔2014〕2号)及《市教委关于减轻普通高中学生课业负担的规定》的要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暑假期间一律不准补课。高中学校高一、高二年级禁止补课,高三毕业班可适当安排一周补习。各区县教育局要做出明确规定并督促检查,坚决纠正侵占学生休息时间集中补课的违规做法。同时,加强暑假作业的指导,切实保证师生充分休息。放假期间,未经主管部门许可,各单位不组织大型集体外出活动。
五、严格值班制度,落实岗位责任
各校在暑期期间,要切实加强值班值守,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到岗带班、24小时值班制度和事故信息报告制度。要进一步完善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立即启动预案,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抢险和处置,按程序及时逐级如实上报。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尽职尽责,认真履行请示报告制度,遇到紧急、重要情况必须立即报告,确保信息畅通,决策准确、指挥灵敏。
全市各中小学可安排干部和教师于8月22日上班,并认真做好开学前的各项活动准备,以保证新学期教育教学工作顺利进行。
2016年7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7月1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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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学生思想品德发展水平评价指标(2016年修订)的通知
2016-06-27
津教委〔2016〕28号
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学生思想品德发展水平评价指标(2016年修订)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天铁集团教委:
为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促进我市中小学生思想品德素质提高,依据《教育部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4〕4号)、《中小学生守则(2015年修订)》,市教委在征求学校教师及学生意见的基础上,对《天津市中小学生思想品德发展水平评价指标(试行)》(津教委〔2014〕56号)进行修订,制定了《天津市中小学生思想品德发展水平评价指标(2016年修订)》,现予以发布。要求全市各中小学从2016-2017学年度开始实施,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天津市中小学生思想品德发展水平评价指标(义务教育阶段一、二年级)
2.天津市中小学生思想品德发展水平评价指标(义务教育阶段三、四年级)
3.天津市中小学生思想品德发展水平评价指标(义务教育阶段五、六年级)
4.天津市中小学生思想品德发展水平评价指标(义务教育阶段七年级)
5.天津市中小学生思想品德发展水平评价指标(义务教育阶段八年级)
6.天津市中小学生思想品德发展水平评价指标(义务教育阶段九年级)
7.天津市中小学生思想品德发展水平评价指标(高中一年级)
8.天津市中小学生思想品德发展水平评价指标(高中二年级)
9.天津市中小学生思想品德发展水平评价指标(高中三年级)
10.天津市20 -20 学年度中小学生实践活动记录表(2016年修订)
11.天津市中小学生思想品德发展水平评价指标(2016年修订)实施说明
2016年6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6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