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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学区化办学的实施意见
2017-07-18
津教委〔2017〕35号
市教委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学区化办学的实施意见
各区教育局,各直属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号)、《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以及《天津市教育综合改革方案(2016年-2020年)》等文件精神,为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深化全市基础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现就推进我市义务教育学区化办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和教育部的部署要求,本着"巩固已有成果、完善相关制度、促进教育公平"的工作思路,创新办学体制机制,加强校际交流合作,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学区化办学制度,加大优质教育资源的辐射力度,办好每一所学校,教好每一名学生,促进全市义务教育高水平均衡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政府统筹与因地制宜相结合。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区域优质教育资源布局,对本区义务教育学区化办学作出整体规划,明确学区发展目标,推动实践创新。同时,各区要根据本区及区域内各学区的教育现状,因地制宜地制定学区管理办法,保障学区片间资源相对均衡。
(二)坚持协同推进与聚焦内涵发展并重。要努力打破校际壁垒,通过多校协同、优势互补,不断缩小校际差距,实现学区内各学校硬件设施、课程资源、人力资源的协作与分享,促进校际间先进办学理念和办学特色的深层次开放交流;通过学校之间、学校与社区之间的合作创新,不断生成新的优质教育资源;全面提升学区内各学校教学管理、课程建设、课堂改进、教师研训、学生活动、学校社会联动、特色创建、质量考核、学校文化生成等工作水平,进而促进内涵建设,不断提升教育品质。
(三)坚持学区化管理与尊重学校创新相结合。各区要根据本区的实际及各学区内学校的现状,强化学区化管理机制改革,指导各学区形成学区特色;同时激发每一所学校的办学活力,引导义务教育学校根据本校的实际及学校的文化特质,在学区化办学中创造性地推进各项工作,不断培植和提升学校的教育品质。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招生入学制度。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原则,科学、均衡配置教育资源,依法依规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免试就近入学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升覆盖城乡基本公共教育服务水平,切实促进教育公平。
(二)进一步优化义务教育优质资源配置。各区要综合考虑区域内常住人口规模、变化趋势、学龄人口变化,以及人口密度、地理环境和中小学空间分布现状等因素,超前规划,做好教育资源合理配置,切实保障适龄儿童享有相应的公办学校学位。同时,要科学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因地制宜地做好各学区整体规划布局及学区内优质资源配置,构建有利于整体提升学区教育品质的生态环境。
(三)推进骨干教师流动。按照"梯次合理、结构优化、分布均衡"的原则,优化学区内骨干教师资源配置。通过骨干教师顶岗任教、特需教师配送等形式,鼓励骨干教师合理流动,充分发挥骨干教师的示范引领作用。通过学科基地建设、联校教研、师徒结对等方式,建立优秀教师引领下的教研一体化的学区化培训制度,促进教师队伍的专业发展。绩效考核、职称评聘、评先评优应向在学区内流动的骨干教师倾斜。
(四)加强学区内跨校联动教研。要下大力气搭建学区内跨校教研网络,在学区内建立校际联动制度,并经常性地开展全员教学研究活动,相互学习借鉴。在教研内容上,针对免试就近入学后的学情,充分尊重学生发展的差异性,从教学内容、授课形式、学习策略、作业布置、评价方法等方面加强学区内的联动研究,不断提高课堂教学效益。通过学区内跨校教研,有效促进学校教师业务提升。
(五)促进优质课程资源共享。在高质量实施国家课程的基础上,集聚学区内各成员学校以及社区的课程资源,建设具有学区化特点和地域特色的优质课程开发、共享、配送机制,丰富学生学习经历、培养学生基础素养。加强信息技术与学科融合,发挥信息平台在国家与我市"一师一优课"优质资源以及校际课程资源共享、教育教学研究、质量监控和素质评价等方面的作用,拓展教师教学、学生学习时空,关注差异,尊重选择,优化教学环境。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教委将学区化办学作为基础教育综合改革重点项目予以推进。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责任,密切配合,抓好落实,要结合区域教育实际,制定推进学区化办学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明确目标任务、主要举措和时间表、路线图,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学区化办学各项目标任务和政策落实到位。在区政府领导下,协调人事、财政等相关部门及各街镇,做好本区学区化办学的设点布局,重点解决学区化办学中的难点问题。
(二)优化、完善制度建设与管理机制。要切实完善与创新保障学区化办学运行的章程管理制度,充分调动成员学校和广大教师参与学区化办学的积极性、能动性。要在管理经验辐射、课程资源共建、优质师资流动、教育科研互通、校舍场地资源共享等关键环节下功夫,既保障学区整体质量提升,又充分发挥学区内各校的办学特色。要积极探索建立"区管校聘"机制,对学区内教师进行整体管理,制订学区内骨干教师流动办法,健全流动教师绩效考评制度。要切实保障学区内学校骨干教师的流动,形成骨干教师流动机制。
(三)不断强化专业支撑。全市各级教研、科研部门要强化学区化办学相关问题研究。要深入各区、学校指导各学区的教研与科研活动,设计和开展以学区为平台的各类教研和科研活动,引导学区提升内涵。鼓励高等院校参与学区化办学的实践与研究。
(四)加强督导检查与绩效评估。市、区教育督导部门要将学区化办学工作纳入督导范围,作为对各区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督导内容,督导结果作为督政、督学的重要依据。同时,要开展学区化办学绩效评估,积极探索以学校发展性评价为基本依据,制定学区化办学考核指标,整体评价学区的办学情况;也可以探索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绩效评价,不断提高学区化办学的质量。
(五)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要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并系统解读市、区学区化办学各项政策;同时,要坚持典型示范、以点带面,对学区化办学中涌现出的"家门口的好学校",以及推进学区化办学的典型经验及时进行总结和宣传,引导和动员全社会理解、支持学区化办学,同时方便广大家长为孩子选择适合的教育。
2017年7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7月18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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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 市编办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7-07-12
津教委〔2017〕1号
市教委 市编办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为深化我市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有效激发我市高校广大教学科研人员教书育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按照《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7〕7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高等教育实际,制定《天津市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结合各校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于2017年10月10日前,报送市教委战略办。
市 教 委 市编 办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人力社保局
2017年7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化我市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有效激发我市高校广大教学科研人员教书育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按照《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7〕7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高等教育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破除束缚我市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进一步向高校放权,为高校松绑减负,让高校拥有更大办学自主权,切实增强高校办学活力,培养更多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各类创新人才,为我市全面建成高质量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服务。
(二)工作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针对体制机制障碍,明确着力点,精准施策,重点突破,力争在关键环节取得实质性进展。
--坚持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通力协作,注重政策衔接,合力推进改革,切实增强改革的系统性、全面性和协同性。
--坚持落实落地。强化责任担当,加强督查考核,严格执纪问责,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地生根,取得实效。
(三)主要目标
着力破除束缚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力争在关键领域和重点环节取得实质性突破。高等院校办学自主权进一步扩大,事中事后监管的能力进一步增强,服务高校发展的水平进一步提高,广大教学科研人员教书育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激发,高等教育综合实力进一步提升,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建设的重要战略支撑。
二、改革重点
(一)扩大高校学科专业设置自主权
完善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机制,落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实施办法。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要求,开展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和博士学位授权初审工作。有序推进部分高校自主审核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支持高校探索建立长学制的研究生培养模式,相应延长其培养拨款年限。依据国家学位授权准入标准,强化专家评审,定期开展学位授予规范化督导检查工作。鼓励学位授予单位撤销需求不足、水平不高、达不到合格评估标准或不符合办学目标、定位要求的授权点,支持增列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特色鲜明、发展潜能明显、有利于优化结构的学位授权点,限制增列当前培养规模偏大、招生困难、就业困难的学位授权点,不断优化学位授权点类型、层次、区域布局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结构。除国家控制布点的专业外,高校可自主设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内的专业,报教育部门备案。充分发挥高职专业设置指导委员会的作用,指导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有条件的高校可根据需要,自行设置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专业方向,向相关部门报备。实施专业设置负面清单制度,定期公布本科专业限制性目录和预警目录,完善高校招生、毕业生就业与专业设置联动机制,定期对新设专业进行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的主要依据。
(二)扩大高校编制及岗位管理自主权
市教委会同市编办、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制定市属高校人员总量管理试点方案,依据试点高校办学类型、学科特点、在校生数等,合理确定市属高校人员总量并实行动态调整,纳入总量管理的人员享有事业单位相应待遇和保障。依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高校可在人员总量内自主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和管理办法,并主动公开,接受监督。按照办学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高校可自主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设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进一步理顺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完善二级院(系)行政管理岗位聘任制度。保障高校内设机构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薪酬等待遇。
(三)扩大高校进人用人自主权
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依据学科发展、人才队伍建设等实际需要,高校可自主制定招聘岗位条件和标准,自主公开招聘人才。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简化进人程序,为高校聘用人才提供便捷高效的人事管理服务。按照我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有关要求,严格高校人员聘用合同管理。对总量内人员,高校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在人员总量外,高校可自主灵活用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履行合同,切实保障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高校可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自主制定教师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办法和离岗创业办法。
(四)扩大高校教师职称评审自主权
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高校可自主制定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操作方案。将高校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由高校实行"以聘代评"。适度提高市属高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由高校自主聘任和使用。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重点加强监管,对高校职称评审工作进行随机检查,对评审结果进行事后备案管理。对发现的标准把握不严、程序不规范等问题,督促高校及时整改;对整改不力或问题严重的高校将给予通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将暂停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高校可自主制定职称聘任条件,经学校职称聘用委员会评议通过后自主聘任。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引导高校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将师德表现作为评聘的首要条件,提高教学业绩在评聘中的比重。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高校教师,按照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等不同学科领域,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等不同研究类型,建立科学合理的分类评价标准。完善同行专家评价机制,建立以"代表性成果"和实际贡献为主要内容的评价方式。
(五)扩大高校薪酬分配自主权
健全高校内部分配机制,理顺高校收入分配关系,保持各类人员收入的合理比例。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高校可自主采取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分配办法。对引进和培养的高层次人才,高校可自主实行年薪制,且不纳入绩效工资。改进现有绩效工资核算和管理办法,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市属高校可自主确定绩效工资结构和分配形式,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重点向教学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突出贡献人员倾斜。高校科研人员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科研经费绩效奖励和横向委托项目收入等,均不纳入绩效工资。
(六)扩大高校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
逐步建立绩效导向的教育经费投入预算管理制度。完善以经常性经费为主的教育投入机制,逐步提高市属高校经常性经费投入比例。改进项目管理方式,完善资金管理办法,采取额度管理、自主调整等措施,进一步扩大高校项目资金统筹使用权。进一步完善高校国库集中支付范围划分,逐步扩大财政授权支付范围,逐步实现用款计划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项级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和款级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编报。结合社会经济发展实际,进一步提高市属高校资产处置备案和报批标准。将高校报废资产处置收益由上缴国库调整为留归学校使用。强化市属高校管理使用国有资产的主体责任,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市属高校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建立高校预算执行分析制度,加快财政预算执行进度。完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提升高校绩效管理水平。完善高校内控机制,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好用好高校各项经费和资产。
(七)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
加强党对高校的领导,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高校党委要切实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开展校级领导干部任期全职化试点工作,探索建立高校领导干部职业化考评体系和薪酬制度,打造潜心从事管理和服务的职业化高校领导班子。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全面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创新高校行政管理组织模式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院(系)党委(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深入开展"维护核心、铸就忠诚、担当作为、抓实支部"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大力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全面落实高校基层党建重点任务。
坚持正确办学方向和教育法律规定的基本制度,完善以大学章程为核心的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学校治理有方、管理到位、风清气正。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着力培育优良校风、教风和学风。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和群众组织作用,进一步健全高校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加强高校学术委员会建设,充分发挥高校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全面落实高校学风建设实施细则,严肃查处学术不端行为。
健全高校信息公开制度,完善信息公开目录,细化信息公开事项,落实信息公开重点。推进高校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等校务公开,畅通监督渠道,保障师生员工和社会各界对学校办学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增强信息公开的实效性。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
各有关部门要树立全局意识,强化责任,加强协调,相互配合,整体推进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要细化高校人员总量、职称、薪酬等方面改革的试点或落实办法,引导高校合理定位,办出特色。各高校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向院校放权,向研发团队和领军人物放权,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转变工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建设,深入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改革。通过完善信用机制、"双随机"抽查、行政执法、督导、巡视、第三方评估等多种方式,对高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三)营造良好改革环境
各有关部门、各高校要进一步简化优化办事程序,缩短办理时限,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让高校教学科研人员从过多过苛的要求、僵硬的考核、繁琐的表格中解放出来。依托"互联网+",建设公共服务网上办事平台,为师生提供优质、高效、便捷服务。修改或废止影响高校发展和教学科研人员积极性、不合时宜的行政法规和政策文件,保持改革政策协调一致。加强宣传引导,推广改革经验,为全面深化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营造良好氛围。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7月12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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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小学音体美装备标准天津市初级中学音体美装备标准的通知
2017-07-11
津教委规范〔2017〕5号
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小学音体美装备标准天津市初级中学音体美装备标准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各直属学校:
根据《教育部关于发布<小学音乐教学器材配备标准>等四个教育行业标准的通知》(教体艺〔2016〕2号)、《教育部关于发布<小学体育器材设施配备标准><初中体育器材设施配备标准>的通知》(教体艺〔2016〕4号),结合我市中小学新课改的要求和教育发展的实际,经过充分调研论证,制定《天津市小学音体美装备标准》、《天津市初级中学音体美装备标准》。
现将《标准》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自2017年6月起开始执行。
2017年7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小学音体美装备标准
天津市初级中学音体美装备标准
抄送: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7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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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本专科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7-07-07
津教委办〔2017〕81号
市教委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本专科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发〔2017〕9号)精神,现将2017年市属高校普通高职招生计划以及本专科专项招生计划下达给你们,并就做好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
按照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各高校申报情况以及学校办学条件等因素,下达市属高校2017年普通高职招生计划70454人。高校普通本科招生计划由教育部直接下达。各高校要严格落实教育部各项招生政策,落实教育部和市教委下达的普通本专科招生计划,进一步优化人才培养结构,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切实做好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各项工作。要统筹做好招生计划的增量安排和存量调整,综合考虑专业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生源特点等因素,做好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在上海、浙江开展招生的高校要认真研究相关考试录取改革政策,稳妥做好改革试点省市招生计划编制工作。
二、严格落实各类专项招生计划
(一)按照教育部工作部署,继续安排市属高校"支援中西部地区招生协作计划"。2017年教育部下达我市本科协作计划16000人,高职协作计划12300人,面向山西等10个中西部省区安排。
(二)落实国家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国家专项计划)。2017年教育部下达我市国家专项本科计划840人,面向河北等22个省(区、市)安排。该计划由各高校在分省招生计划规模内执行。
(三)落实本市农村学生专项招生计划(地方专项计划)。2017年由天津师范大学、天津理工大学、天津城建大学、天津中医药大学各安排本科一批专业招生计划39人,总计156人,专门招收本市农村学生。该计划由相关高校在本市计划规模内执行。市教育招生考试院负责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我市地方专项计划实施办法,并负责具体执行和政策解释工作。
(四)面向新疆安排专项招生计划。在新疆招生的高校要继续面向南疆单列部分招生计划,定向招收南疆学生。南疆单列计划原则上不少于有关高校2017年在新疆招生计划的3%。鼓励高校增加南疆单列招生计划,提高南疆考生录取机会。另外,继续安排市属高校对口支援新疆和田地区定向就业本科招生计划74人。
上述各类专项计划均包含在教育部和市教委下达各高校的招生计划规模之内。
三、强化招生计划严肃性
各高校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市教委安排的普通本专科招生计划,不得超计划招生。教育部将对超计划录取的学校采取调控措施,包括对当年超计划录取的新生不予学籍注册,以及对学校有关责任人进行追责处理。
请各高校高度重视,切实加强招生计划编制及执行过程中各环节的管理,确保招生计划工作安全、平稳、有序开展。
附件:1. 2017年市属高校普通高职招生计划
2. 2017年市属高校支援中西部地区招生协作计划
3. 2017年市属高校国家专项招生计划
4. 2017年市属高校面向新疆和田定向就业招生计划
2017年7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教育招生考试院,市发展改革委。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7月7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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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关于印发公务用车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2017-07-05
津教委办〔2017〕74号
市教委关于印发公务用车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市教委机关、各直属单位:
根据天津市委、市政府关于天津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部署,按照《天津市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天津市市级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津车改〔2016〕2号)的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务用车管理规定(暂行)》,现予以公布。
2017年6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务用车管理规定(暂行)
根据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的《天津市公务用车管理规定》(津机管发〔2014〕9号)和《天津市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天津市市级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津车改〔2016〕2号)的精神,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全面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管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公务用车,是市教委机关和直属单位所拥有的车辆。
第二条 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应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购置更新与处置
第三条 公务车辆新增、更新的车型、排量标准及购置费用按《关于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其中机要通信用车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商务车、旅行车应在编制内购置国产车型。
第四条 一般公务用车更新标准。
(一)现有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96个月)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可以继续使用。使用年限超过8年(96个月)的公务用车更新须进行车况评估,由公务用车处置平台进行技术性能鉴定。市公务用车管理办公室依据鉴定结果,车辆综合成新率高于30%可继续使用的车辆一律不予批准处置。车辆综合成新率低于30%(含)的按照审批程序向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申请处置,经批准后,依据审批单将待处置车辆交由平台进行处置。
(二)使用年限未超过8年,因重大交通事故、机件责任事故造成车辆实质上报废的,由公务用车处置平台进行技术性能鉴定,确定不能继续使用的经批准后进行处置。
第五条 车辆更新后,旧车由市公务用车管理办公室批准,交由公务用车处置平台处置。车辆处置收入按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和核算,及时调整资产账目。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六条 市教委公务用车管理办公室负责对购置更新和处置公务用车进行审核,公务用车管理办公室设在市教委办公室。需进行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车辆,由用车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教委公务用车管理办公室审批研究同意,并报市公务用车管理办公室审批、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严格执行《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公务用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机管发〔2014〕7)和《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机管发〔2014〕9号)各项规定和要求,将公务用车购置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政府采购。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编制预算,严格执行"先审批、后采购"制度,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办理审批手续之前购置车辆。
第九条 公务用车购置实行政府采购,各单位要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购置。
第四章 车辆管理
第十条 单位的车辆管理工作,须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严禁分散管理使用,减少空驶,提高使用效率,避免浪费。公务用车严格执行回单位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应当封存停驶。
第十一条 加强对车辆管理人员、驾驶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安全教育,提高服务意识和业务技术水平。遵规守纪,保障行车安全。
第十二条 加强机动车辆车容车貌管理,有效控制和减少车体脏污机动车对城市环境的污染,按照我市实施机动车脏污治理工作的要求,机动车辆在本市范围内行驶应当保持车容车貌整洁。
第十三条 车辆保养维修按政府集中采购的要求,指定修理厂进行保养维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单位主要领导是本单位公车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公车管理负全面责任,抓好本单位公车管理工作。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严格遵守公务用车各项管理规定,严禁公车私用。
第十五条 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一)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不准违反规定使用公安、武警车牌号、一车多牌(套牌)、安装和使用警灯警报器。不准将公务用车以私人名义办理牌照。
(二)不准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不准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不准挤占和挪用其他业务经费用于车辆运维费用支出。
(三)不准利用职权以各种名义借用、调用、占用、换用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服务对象的车辆。领导干部提拔、交流后不准违规占用原单位车辆。
(四)不准公务人员调离、离职、离岗、退养、退休后继续占用公务用车。
(五)不准将公务用车用于接送子女、迎亲、扫墓等非公务活动。
第十六条 纪检部门负责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公车管理执行不到位的,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天津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公务用车管理的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7月5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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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天津市高校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17-07-03
津教委〔2017〕33号
市教委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天津市高校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教育系统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天津市教育系统档案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15号)和《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第27号令),制订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天津市高校档案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予以印发,请各高校遵照执行。
各直属单位参照《意见》的相关精神和原则,结合实际制订本单位的管理规定,切实把档案工作做好。
2017年7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加强天津市高校档案工作的意见
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4〕15号)文件精神,促进我市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加强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提高档案工作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教育部、国家档案局颁布的《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第27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高校档案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高校档案工作的重要性
档案作为党和国家各项工作和人民群众各方面情况的真实记录,是促进我国各项事业科学发展、维护党和国家及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依据。档案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中不可缺少的基础性工作,做好高校档案工作能有效地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
近年来,全市各高校档案馆(室)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紧紧围绕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大局,依法加强档案事业管理,不断强化基础业务建设,积极开展档案服务,为领导决策、工作查考、编史修志、事业发展和社会组织以及广大师生校友提供了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但是,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我市高校档案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是:对档案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档案队伍主动提供高水平服务的能力不足,档案库房空间不够、经费不能满足档案数量日益增长的需要,档案信息化与学校信息化建设不同步,等等。因此,充分认识加强新时期档案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快档案事业建设,将档案工作作为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不断推进高校档案事业科学发展,意义重大。
二、完善档案工作体制机制
(一)加强对全市高校档案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加强学校档案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是做好高校档案工作的关键。高校档案工作是高等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市高校档案工作。天津市高校档案工作接受天津市档案局的业务指导。高校档案工作应纳入天津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纳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
(二)明确学校领导的档案工作职责
高校档案工作由高等学校校长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批准学校有关档案工作的发展规划、规章制度,结合学校档案工作实际提出指导性意见;
2.将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促进档案信息化建设与学校其他工作同步发展;
3.建立健全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高校档案机构,落实人员编制、档案库房、发展档案事业所需设备及经费;
4.研究决定高校档案工作中的奖惩机制和其他重大问题。
(三)确立档案工作体制
要进一步完善校长领导、分管校领导协助校长负责、档案归口统一集中管理,部门或课题组立卷以及各方面共同参与的档案工作体制,以制度促进档案的收、管、用,确保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形成合力。
(四)提高档案管理部门依法履职能力
高校档案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制定和完善档案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引导、帮助归档单位做好档案归档工作,创新档案管理模式,拓展档案工作领域;要加强对档案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会同相关部门加大对档案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建立健全档案工作责任制,建立档案工作考核、检查通报制度;规范档案流向,妥善进行档案处置,严防档案流失,对处置不当造成档案流失的,要依据《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30号),追究部门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档案资源体系建设
(五)加大档案收集整理力度
按照《办法》的要求,各高校要逐步建立起党群、行政、学生、教学、科研、基本建设、仪器设备、产品生产、出版物、外事、财会等门类齐全、馆藏丰富、管理科学的馆(室)藏体系,特别要关注重大活动、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各校要将部门业务工作与归档工作同步布置、同步检查、同步总结、同步验收,确保档案齐全、完整、准确、系统。要面向社会开展重要档案资料的征集工作。
要结合工作实际,编制高校内设机构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力争两年内完成高校各类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的制定或修订工作。要根据需要对馆(室)藏档案信息资源进行深层次、全方位的整合与开发,形成客观、准确、全面、真实的综合档案资料,使之成为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有价值的资源库。
(六)加强民生档案收整
要重视涉及师生权益的民生档案工作,着眼广大师生和社会需求,科学整合档案资源,重点研究民生档案归档范围,将涉及教职工和学生切身利益的文件材料及时收集、归档,重点要做好学籍、职务职称、工资福利、社会保障、住房、民生工程等档案的管理。
(七)加强电子文件管理
按照国家档案局《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6号)和《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0)的规定,制定适合本校实际的电子文件归档和管理办法,把电子档案列入高校档案馆(室)的接收范围,切实加强对电子公文归档、电子档案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妥善做好电子文件的保真、保密和保存工作。
四、加强档案利用体系建设
(八)创新档案服务方式
要找准档案服务学校各部门和社会的切入点和结合点,转变思想观念,改变过去那种"你提需求,我服务"的被动服务模式,增强服务的主动性、预见性和前瞻性,根据学校内外档案服务需求,积极创新多元化、多层次、多模式的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服务方式,不断挖掘丰富的档案信息资源,努力提高服务水平。
(九)加大档案开发力度
要加强对档案信息的分析研究、综合加工、深度开发,不断挖掘档案的价值,努力把"死档案"变成"活信息",把"档案库"变成"思想库",提供高层次、高质量的档案信息产品。要不断适应网络媒介的快速发展和档案信息化的趋势,积极稳妥地将档案信息资源上网传播,创造出利用者欢迎的种类多样的档案数字资源和网络资源产品,使档案信息资源产生更大的辐射力。
(十)加快档案数字化建设
按照国家档案局发布的《数字档案馆建设指南》要求,加强档案目录数据库建设,尽快实现文件目录机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对馆(室)藏重要、珍贵、利用频率高的档案数字化工作,建立重要档案全文数据库和多媒体数据库,做到数字档案信息格式统一、数据规范、便于查询、长期可读,逐步向数字化档案馆(室)迈进。
(十一)加强档案网站建设
要支持档案馆(室)尽快建立档案信息网站,主动开放档案资源,不断拓展服务功能,力争做到档案信息的远程查询、在线归档和全文浏览,实现档案资源共建共享,为学校和社会提供方便快捷的档案信息服务。
五、加强档案安全体系建设
(十二)建立健全档案安全责任制
要加强对档案安全和保密工作的领导,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建立健全档案安全保管和保密工作责任制,定期开展自查,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堵塞漏洞,严防档案损毁和泄密事件发生;要建立完善档案安全应急制度,确保档案受到危害时得到优先抢救和妥善处置,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要建立健全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档案安全防范体系,对发生安全事故的部门和个人,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十三)加强档案制度建设
按照《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教办〔1993〕429号)要求,制定和完善档案工作制度和规范,建立完善档案收集、分类整理、鉴定、归档、移交、保管、安全保密、查询借阅、检查核对、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实行定岗、定人和定责管理,不断规范档案工作。没有实现规范化管理的单位,要找差距、添措施、创条件,力争3年内达到《办法》和《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的要求。
(十四)改善档案保管保密条件
按照档案安全保管、保护、保密的要求,学校要为档案部门提供涉密、声像、电子等特殊载体档案专用的、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库房,并配置恒温、恒湿、防火、防渍、防害等必要设施。对重要档案、特殊载体档案(如:电视、照片、录音、录像、电子等档案)实行异地异质备份保管,定期对存储介质进行查验和认证,确保高校重要档案、电子文件、电子档案的长期保存和有效利用。
(十五)加强保密措施
要高度重视档案信息安全建设,按照国家规定建立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安全保密防护体系,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对上网文件或档案进行严格审查,严防涉密文件或档案传输到非涉密网络上,同时要加强档案管理系统的身份认证和密钥管理工作,确保档案数据安全。
六、加大对档案工作的支持保障力度
(十六)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
要将档案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纳入学校普法规划,要切实把档案工作纳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列入学校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列入工作考核检查的内容。主要校领导要定期听取档案部门工作汇报,定期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档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为档案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保障,为档案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十七)完善档案投入机制
要把档案工作经费足额列入学校预算,并设立档案信息化建设专项经费,落实重大或特殊档案项目经费,保障档案抢救、档案安全、档案资源建设等经费需求,并随着归档数量的逐年增多和业务的拓展,逐年加大经费投入力度。
各高校要尽快建立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高校档案机构。按照《办法》的要求,建校历史在50年以上,或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在1万人以上,或已集中保管的档案、资料在3万卷(长度300延长米)以上的高校,应当独立设置档案馆。要明确高等学校档案部门既是学校档案工作行政职能部门,又是永久保存、提供利用档案的重要基地。各高校应明确"处馆合一"或"科室合一"的管理体制,保证其全面履行档案行政和档案管理的职能。
要依据《档案馆建设标准》(建标103-2008),做好档案馆库设备设施的配置,力争把我市高校档案馆建设成为面积达标、设施完善、功能齐全,具有档案安全保障能力和公共服务功能的现代大学档案馆,逐步实现档案馆集中保管档案的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档案利用中心、校务公开信息查阅中心(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中心)和电子文件中心"五位一体"的服务功能。
(十八)完善专职档案人员队伍
1.配齐配强高校档案专职人员。
根据学校规模、馆藏数量和任务的变化,定期核定档案专职人员编制。档案专职人员基数编制按照《劳动人事部国家档案局关于颁布<地方各级档案馆人员编制标准>(试行)的通知》进行核定,并在核定基础上,为电子文件(备案)中心、数字化档案馆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提供必要的人力支持。
要按照政治素质好、文化水平高、专业能力强、思想作风硬的标准,配强档案馆(室)的领导班子,馆长、副馆长或综合档案室主任应选择那些热爱档案事业、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有较强组织管理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的同志担任。要选拔责任心强的干部充实档案管理队伍,对人员配置不足或严重缺编的档案馆(室),学校应积极创造条件配齐。
2.加大档案人员培养力度。
培养高素质人才是促进高校档案事业健康发展的前提。要重视档案人员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工作,把档案人员的培养、选拔和交流纳入学校人力资源建设和干部培养规划。要关心档案人员的工作和生活,认真解决好他们在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对专职从事档案工作人员,要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或者职员职级制,保证他们在职称、职级和工资福利等待遇上享受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人员的同等待遇。
3.关心档案人员身心健康。
要认真落实《办法》中关于"高等学校对长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档案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保障其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待遇以及其他有关待遇,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助"的要求,确保档案工作人员享受劳动保护待遇,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中毒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并落实专职档案人员岗位保健津贴政策。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7月3日网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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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关于2016-2017学年度全市中小学暑假工作安排的通知
2017-06-28
津教委办〔2017〕79号
市教委关于2016-2017学年度全市中小学暑假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各直属学校:
2016-2017学年度全市中小学自2017年7月10日(周一)开始放暑假,8月28日(周一)开学(幼儿园暑假按照有关要求自行安排)。现就本年度暑假的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组织学校干部教师加强学习
各区教育局及各学校要在暑假前集中组织党员教职工通过党支部集体学习和自学等方式,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学习贯彻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保证暑假期间党员思想政治学习不间断。要精心组织全体教师通过集中培训、在线学习等方式,积极开展业务研讨和学习,提升教师教育教学能力。
二、面向中小学生搞好安全教育
各区教育局要指导学校在暑假之前开展安全教育,将暑期安全重点提示以主题班会、家长会、告家长书、校园网、微信发送等形式,告知每一位学生及家长,对学生及家长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教育学生遵守安全规范,远离危险场所,规避安全风险。不到河塘湖泊、水库及施工积水场地游泳、戏水,防止溺水事故。发现溺水人员要科学施救,量力而行,及时报警。安全使用家用电器和灭蚊灭虫器具、药品,防范火灾事故和中毒事故。雷雨灾害天气谨慎外出,科学避险,远离危险区域。外出旅游要遵守旅游景区安全提示,按照景区规定线路文明旅游。要做到拒绝前往无安全人员、无规定路线的未开发野山野水地点旅游。遇到紧急事故及时报警,做好自防自救,为救援人员争取时间。
今年,市教委、市公安交管局结合"天津市道路交通秩序大整治"工作,给全市中小学生家长起草了"致家长的一封交通安全信",请各区各学校及时告知每一位学生家长,提醒家长和学生拒绝乘坐无运营资质、无牌无证、超载超员的车辆,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文明出行。
三、切实落实安全管理工作要求
各区教育局各学校要充分利用假期无教学任务、无学生在校的有利时机,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重点检查校园电器线路、实验教学用危化品安全管理,及时修复损坏的教学仪器设备,防止新学期开学后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暑期正值我市主汛期,各学校要对本单位防汛工作进行一次自查,自查重点包括校舍,特别是老校舍、院墙以及建筑物的防雷设施和电力设施,防汛领导机构安全责任制是否建立,防汛应急预案是否制定,防汛队伍是否健全和经过演练,防汛物资是否做好储备,值班值守情况是否责任到人,重点防汛部位是否落到部门,防汛薄弱环节是否有预案应对等。暑期正值食物中毒高发期,各校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学校领导要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监管,严把关键环节,排除一切隐患,加强食堂管理,为新学期开学做好准备。
四、指导学生合理安排假期生活
各区教育局要根据市文明办、市教委《关于举办"天津市第十五届中小学生空中阳光夏令营"的通知》,积极组织中小学生在网上参加以"做文明使者,当好东道主,喜迎十九大"为主题的空中阳光夏令营活动。各校要利用假期积极开展生态文明教育,引导广大中小学生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倡导学生积极参加保护生态环境实践活动。各区各学校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广泛开展内容丰富、形式新颖的科普活动,指导学生在家长带领下围绕学习、生产、生活中的科学发现和小发明小创造,开展科学调查体验和创意设计活动。同时各学校要指导督促家长依法履行监护责任,为孩子营造安全健康和谐的家庭生活氛围,带领孩子亲近自然,参观游览,锻炼身体,阅读经典,积极参加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度过一个愉快、平安、有意义的暑假。
五、认真落实"减负"工作规定
要认真贯彻市教委关于"减负"工作的有关规定,并加强督促检查,坚决纠正侵占学生休息时间集中补课的违规做法。要按照市教委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教委〔2016〕30号)的要求,坚决杜绝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严格执行廉洁从教要求。同时,加强暑假作业的指导,切实保证师生充分休息。放假期间,未经主管部门许可,各单位不得组织大型集体外出活动。
六、严格值班制度,落实岗位责任
各校在暑期期间,要认真落实值班制度,校领导带班并安排专人值班。要进一步完善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立即启动预案,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抢险和处置,按程序及时逐级如实上报。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尽职尽责,认真履行请示报告制度,遇到紧急、重要情况必须立即报告,确保信息畅通、决策准确、指挥灵敏。
全市各中小学要安排干部和教师提前做好开学准备工作,以保证新学期教育教学工作顺利进行。
2017年6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6月28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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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06-27
津教委〔2017〕28号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财政局,海河教育园区管理委员会: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2017〕3号)精神,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普惠性,鼓励多种形式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保障适龄儿童接受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市教委、市财政局本着科学合理,公开透明,以补促建,有效监督的原则,制定《天津市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2017年6月27日
(联系人
市教委 刘雅楠
联系电话:83215122;
市财政局 王悦
联系电话:23303756)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扶持力度,鼓励多种形式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保障适龄儿童接受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我市设立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项目(以下简称奖补项目)和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保证奖补项目顺利实施,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2017〕3号)、《财政部 教育部 关于印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 33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支持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坚持公益、普惠的宗旨和科学保教的办园方向,面向大众、质量合格、收费较低。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专项资金是由市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奖励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专项资金。旨在通过加强对我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重点扶持,推进我市民办学前教育进一步发展。
第四条 市教委负责依据各区教育局报送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结果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建议,提供相关基础数据,指导各区教育局奖补项目实施和管理工作,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确定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办理资金拨付,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总体绩效考评等工作。
第六条 各区人民政府是奖补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各区教育局和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奖补项目实施,以及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一)区教育局主要负责与区财政局共同制定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对专项资金扶持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审核认定;组织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规定落实奖补项目内容和信息公开工作;开展奖补项目跟踪检查;配合区财政局完成总体绩效考评;指导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区财政局主要负责协助区教育局制定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依照规定拨付专项资金;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做好奖补项目的跟踪检查与总体绩效考评工作;按照财政预算公开的总体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章 奖补对象条件与认定
第七条 接受奖补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审批机关审批并取得合法办园许可;
(二)面向大众、收费较低,收费标准的认定参照《天津市学前教育资助金管理办法(暂行)》(津财教〔2012〕26号)和《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延长学前教育资助金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津财教〔2017〕48号)的规定;
(三)依法依规办园,近3年内无违规办园行为,无安全事故发生,无办学风险隐患;
(四)符合《天津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要求和《天津市民办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上年度年检结果为"合格"或以上等次。
第八条 各区教育局应于每年春季开学后,按照自愿报名、审核认定、公示报送的程序组织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审核认定工作。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要在区教育局官方网站向社会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九条 各区教育局于每年5月底前依据审核和公示结果,对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2017年的认定时间为7月31日前。
第三章 奖补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十条 各区教育局在完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后,随即开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项目申报工作。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自愿申报本项目并填写《天津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项目申报表》(参见附表1)。
第十一条 各区教育局根据申报情况组织评审小组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填写《天津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项目园所登记表》(参见附表2)和《天津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参见附表3),报送市教委。
第四章 专项资金分配、拨付与使用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按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提供的实际学位数量安排,每实际提供一个学位每年补助500元。
第十三条 市教委依据各区教育局上报的认定结果,会同市财政局确定专项资金安排方案。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教委将专项资金预算下达至相关各区财政局、教育局。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对象为符合条件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主要用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正常运转所需的公用经费支出。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
第十五条 各区教育局、财政局应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认真做好奖补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抓好项目落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各区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应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上报市教委和市财政局备案。
专项资金拨付前,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与本区教育局签订《落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项目承诺书》(参见附表4),并依照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专项资金拨付后,各区教育局和财政局应指导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天津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项目申报表》中申报的计划内容迅速组织落实,并对相关票据、合同(协议)、实物等进行检查,于年底前将当年拨付的奖补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市教委,确保专项资金发挥应有效益。
项目执行完毕后,各区教育局和财政局应形成完整的工作总结报告,及时报送市教委和市财政局。
第十六条 市教委和市财政局将依照相关法律和规定,对各区奖补项目实施、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绩效考评机制,并根据各区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绩效考评。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要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专项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各级教育、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核等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民办幼儿园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实施分类管理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按照后续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教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抄送:各区人民政府。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6月27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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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转发天津市市级预算单位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06-26
津教委财〔2017〕17号
市教委转发天津市市级预算单位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教委各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盘活财政存量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预算单位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55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控结余结转资金管理
预算单位项目支出结转超过两年(结转起始年度为预算下达当年),或预算下达当年执行率不足30%的,视同结余资金处理。国家和我市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预算单位基本支出当年未使用的部分视为结余资金。基本支出结转的50%,由市财政收回统筹使用;其余50%部分结转下年由单位继续使用,并首先用于预算执行中因人员、资产等变化而增加的基本支出,不得用于发放超出国家和我市规定政策及标准的工资福利支出,也不得用于"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庆典论坛展会等活动以及办公用房、业务用房的购建、修缮和租赁等国家要求管控的公务支出。
确定为结余资金时,结余资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各单位一律不得自行使用。执行中各单位违规使用的结余资金,经市财政部门核实后,全部予以追回,或者相应扣减财政拨款。
二、加快项目预算执行进度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预算执行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项目预算管理,加快项目执行进度。项目预算执行进度是影响整个预算执行进度的关键因素,各单位要在确保"项目质量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提高项目执行进度,减少年底结余结转资金。对往来款项中的暂付款要及时清理并做好各项支出的账务处理。在预算执行中,对当年执行进度较慢、预计年底可能形成较多结余或者结转资金的项目,由市教委及时提出调减当年预算或者调整用于本系统执行中新增的重要支出的建议,经市财政部门初审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三、结余结转资金清理与次年预算编制挂钩
市教委按照《市教委 市财政局关于加快财政预算资金执行进度的通知》(津教委财〔2016〕8号)文件规定,将单位预算执行率作为重要考核依据,与次年预算编制挂钩。同时,对于单位结余结转资金提前进行清理,对于单位结余资金或视同结余资金的结转资金,按照规定一律收回统筹使用。
《市教委转发天津市市级预算单位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教委财〔2014〕42号)同时废止。
2017年6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预算单位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7〕55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预算单位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预算单位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70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市级预算单位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盘活财政存量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0〕7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3〕372号)以及我市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市财政部门有拨款关系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相关企业(以下称预算单位)的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工作。
第三条 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指预算已列支但未支付最终用款单位,而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因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造成工作终止,结转在预算单位的项目支出结余。
财政拨款结转资金(以下简称结转资金)是指预算已列支但未支付最终用款单位,结转在预算单位,以后年度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拨款,包括项目支出结转和基本支出结转。
第四条 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原则:
(一)合法合规。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和会计制度,核算、管理和使用结余结转资金。
(二)真实准确。预算单位应真实准确地核算、统计结余结转资金,并与会计账表相关数字核对一致。
(三)公开透明。结余结转资金清理认定和安排使用应当严格履行报备审批程序,及时向相关单位通报相关情况。
第二章 结余结转资金管理
第五条 预算单位结余资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各单位一律不得自行使用。执行中各单位违规使用的结余资金,经市财政部门核实后,全部予以追回,或者相应扣减财政拨款。
第六条 预算单位项目支出结转超过两年(结转起始年度为预算下达当年),或预算下达当年执行率不足30%的,视同结余资金处理。国家和我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预算单位连续年度安排预算的延续项目,有结转资金的,由市财政部门在编制以后年度预算时,根据项目结转资金情况和项目年度资金需求情况,统筹安排财政拨款预算。
第八条 预算单位基本支出结转的50%,由市财政收回统筹使用;其余50%部分结转下年由单位继续使用,并首先用于预算执行中因人员、资产等变化而增加的基本支出,不得用于发放超出国家和我市规定政策及标准的工资福利支出,也不得用于"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庆典论坛展会等活动以及办公用房、业务用房的购建、修缮和租赁等国家要求管控的公务支出。
第三章 结余结转资金清理
第九条 在预算执行中,对当年执行进度缓慢、预计年底可能形成较多结余或者结转资金的项目,预算单位应当及时提出调减当年预算或者调整用于本单位执行中新增的重要支出的建议,经市财政部门初审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条 除特殊原因外,对当年结余结转资金比上年增加较多,累计结余结转资金规模较大,或项目执行进度偏慢的预算单位,市财政部门在编制转年部门预算时将视其结余结转资金情况,适当压缩财政拨款预算总额或削减其项目预算规模。
第四章 结余结转资金审核使用流程
第十一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预算单位逐级汇总结余结转资金情况,并对形成的原因进行分析说明,于每年3月10日前将本单位上一年度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情况表和有关说明文件送交市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将结余结转资金审核确认结果通知预算单位。市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中的结余结转资金数额与市财政部门审核确认数额不一致的,以审核确认数额为准。
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自收到审核确认结果后7个工作日内,将结余资金上缴国库。市财政部门于每年4月中旬提出结余资金安排使用意见,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单位上缴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统筹用于重点民生项目支出。预算单位在市财政部门统一清理之外,因审计、巡视或自查等清理存量资金的,应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将资金上缴国库。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预算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隐瞒不报、少报结余结转资金的,市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市财政部门应按照相关程序通过调减部门预算、扣减拨款等方式将有关资金收回总预算。市审计局结合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对结余结转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支出结余结转资金上缴国库的时间及方式,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中央专项转移支付项目与政府性基金项目支出结余结转资金,分别按照有关资金管理办法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结余结转资金清理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抄送:市财政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6月26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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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转发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强降雨雷暴大风等强对流天气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
2017-06-21
津教委办〔2017〕73号
市教委转发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强降雨雷暴大风等强对流天气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区教育局,各高等院校,各直属学校,各直属单位,天铁集团教委(以下简称"各有关单位"):
市委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强降雨雷暴大风等强对流天气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教育系统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校舍及周边等重点部位的排查,必要时要采取临时加固措施,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二、各有关单位要对全运会场馆及排练场地的屋面、天窗、外檐窗和电器设备进行一次自查,做好全运会场馆成品保护和落实安全使用的各项措施。
三、各有关单位要在广大师生中普及预防各类气象和地质灾害的基本知识,提高广大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自救能力,关注学生在上学、放学途中的安全。
四、各区教育部门要在本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妥善安排教学任务,承担全运会开闭幕式演出任务的学校,要根据天气情况及时调整训练计划,确保学生安全。
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要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对因渎职失职或管理不善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2017年6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强降雨雷暴大风等强对流天气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区委、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据气象预报信息,6月21日夜间至24日,我市将出现强降
水天气,过程累计降水量40至60毫米,局部地区80至120毫米,最大小时雨强30至50毫米,局部伴有短时强降雨、雷暴大风等强对流天气。降水主要集中在22日白天至夜间,大部分地区大到暴雨,局部大暴雨。21日至24日,海河流域自西向东将出现强降水天气,大部分地区有大到暴雨(30至70毫米),局部地区有大暴雨(100至150毫米),其中北三河中下游可达100至200毫米。本次降雨持续时间长、短时降水强度大,将是我市及海河流域今年以来最强降水。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市防汛抗旱工作会议精神,务必采取一切有力有效措施,切实做好应对防范工作。
一、要切实筑牢思想认识防线。增强忧患意识,坚决克服麻痹松懈思想,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宁可备而无汛、不可汛而不备。切实加强值班值守,保证信息畅通,及时研判可能发生的灾害和影响,制定针对性防范应对措施,确保万无一失。
二、要扎实做好各项灾害防范工作。立足于防大、防早、防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分兵把口,守土尽责,确保工作职责到位、组织指挥到位、措施实施到位。要做好雷暴、短时强降水、大风等强对流天气防御工作,防止灾害天气对铁路、电力、通讯等设施的影响,确保运输、通讯、电力等安全运行。加强城市排水和农田水利疏浚,防范城市内涝和农田渍涝,加强道路交通疏导,确保畅通。加强河道管理和水库调控,防止强降水导致中小河流洪水灾害风险。加强北部山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巡查和监测以及人员转移等工作,防范局地强降水引发的次生灾害。抓住强降雨后有利时机抢摘播种夏玉米,完成夏播工作。
三、要切实加强监测预警预报。由于未来低涡系统的移动和发展存在不确定性,导致强降水中心的不确定以及更强降水极值出现的可能。气象部门要密切跟踪天气变化,滚动发布预报信息。全市各主要媒体要及时做好相关信息发布工作,提醒社会公众增强防范意识,避雷防风、应急避险,确保安全。
2017年6月20日
抄送: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6月21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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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关于印发新时期做好来津留学工作计划的通知
2017-06-20
津教委办〔2017〕72号
市教委关于印发新时期做好来津留学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2016年,市教委印发了《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关于做好新时期教育对外开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教委〔2016〕40号)及《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推进共建"一带一路"教育行动计划的通知》(津教委〔2016〕48号),大力推进我市教育对外开放工作。日前,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颁布了《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第42号令),就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提出新的要求,为此,我委制定了《新时期做好来津留学工作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6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新时期做好来津留学工作计划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第42号令)文件精神,做好新时期来华留学工作,特提出如下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来华留学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和"一带一路战略"的明确定位;坚持来华留学服务高等学校"双一流"建设;坚持"扩大规模、优化结构、规范管理、保证质量"的来华留学工作方针;坚持规范管理、做好提高留学质量、做强来津留学教育。
二、目标任务
通过实施本工作计划,天津成为外籍人士来华学习主要目的地,发挥国际学生在推进"一带一路"民心相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高水平大学中国际学生比例达6%以上,国际学生规模在2000人以上的高校侧重在生源结构、学历层次等方面发挥支撑示范作用,年均增幅一般不低于10%;国际学生规模在500-2000人的高校及国际学生培养特色和发展潜力的高校应是规模增长的主要力量,年均增幅一般不低于20%;国际学生规模在500人以下的高校以语言生和短期交流生为主要增长点,年均增幅一般不低于30%。职业院校要抓住"一带一路"的机遇,依托国际化专业标准开展来津留学工作,到2020年,职业院校国际学生总规模占在校生总数的2%。
三、重点工作
(一)服务国家战略,进一步扩大国际学生规模
对接国家"一带一路"发展战略,大力发展来华留学教育。各高校应制定本校国际学生教育发展目标,主动调研"一带一路"国家来华留学的专业需求。天津大学、南开大学以建设"一流大学"为契机,利用优势学科和重点学科吸引高质量生源,重点发展学历生,打造来华留学示范校;市属高校以建立"一流学科"为契机,利用优势学科和重点学科设计专门人才培养项目,打造来华留学品牌专业,走特色发展之路。
发挥天津市全国先进制造研发基地和天津理工科院校的优势,推动校企结合,重点突破理工科领域的国际学生教育,提高理工科国际学生的比例。
主动宣传天津和天津教育,组织高校赴境外招生宣传。把国际学生招生宣传纳入我市整体对外宣传推介之中,与市政府外宣部门合作举办宣传我市国际学生教育活动。加强各高校国际学生招生网页建设,启动留学天津移动客户端。
(二)加强内涵建设,持续提高来华留学教学质量
加强全英文授课品牌专业建设,引进海外优秀师资,大力培
养本土师资,提高学历生比例、拓展生源国别。积极开展天津市英语授课品牌专业和专业群的建设。充分挖掘天津高校学科优势,建设具有国际比较优势的教材体系与培养体系。充分发挥传统强势学科和新兴优势学科的特色,提高硕、博高层次国际学生比例。研发国际学生预科教育标准,建立预科教育基地。
鼓励支持来华留学教育基础好、学科强的学校,探索"互联网+国际教育"的教学模式改革,积极开展海外办学。鼓励中外合作办学和交换生项目,建设国际化专业,提高天津市高等教育质量。促进京津冀国际学生教育协同发展,促成三地高校之间课程互选、学分互认、教师互聘、学科共建。建立天津市高校国际学生教育联盟,推动相近优势专业或者专业互补性较强的高校,开展联合培养,打造留学天津品牌。
(三)提供在津就业创业条件,优化留学环境
支持规范国际学生勤工助学,鼓励国际学生完成学业后在津就业,对在天津自主创业的国际学生,有关部门给予优惠政策。利用硕士以上学位国际学生毕业后可直接在滨海新区就业的先机,积极扩大硕博国际学生的规模,把天津紧缺或急需的人才留下来。开展创业教育,组织天津市中外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
推动校企结合,引导企业为国际学生设立奖学金、提供实习机会,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本土化人才支撑。设立天津市国际学生服务中心,为在津国际学生提供心理辅导、生活咨询、住宿安排、签证办理、就业指导等专业服务。鼓励各个高校建立来华留学校友会。
(四)发展职业教育来华留学,构建多样化培养方式
以我市与泰国、印尼等东盟国家和巴基斯坦等国家相关机构合作项目为契机推动高职学院开展国际学生教育,以跨境企业海外本土化技术技能型人才需求为导向,积极探索国际学生订单式培养。鼓励有条件院校与境外职业学院联合设立鲁班工坊、配合中国装备"走出去"和国际产能合作,涵养国际学生生源。鼓励探索多种形式的招生模式。
完善高职院校接受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资质管理工作,高职院校拥有高素质的双师队伍、良好的实训条件、规范的管理体制和良好的学习环境可以成为天津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院校,根据国际学生的申报学习专业志愿确定奖学金生接受院校。同时学校应设立配套校级奖学金。鼓励高职院校发挥校企结合优势,争取设立企业奖学金。建立国际学生预科、本专科合作分段培养和"专升本"机制。依托职业院校的专业特色和优势,鼓励开设全英语和双语课程,探索国际化的人才培养模式。
(五)增强示范引领性,加强政府奖学金管理
充分发挥天津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引领示范作用,通过"天津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一带一路'项目"和"天津市国际友好城市国际学生奖学金",重点开拓"一带一路"国家国际学生生源市场,继续扩大在津国际学生规模,增加学历生人数。
加强天津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管理,各学校建立奖学金年度评审制度,对年度考评的考核内容和激励措施作出明确规定,年度综合考评通常由本人自测、导师评价、院系评价和学校评审组成。通过对获奖学生的学术表现、学业表现、社会实践和奖惩情况综合评测,决定学生是否具有继续享受或恢复享受奖学金的资格。对于年审没有通过的学生,学校应暂停或者取消学生的奖学金资格,使国际学生结构不断优化,生源质量稳步提高。
(六)建立激励机制,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建立高校国际学生导师制,推动高校建立讲授国际学生课程的激励机制,在教师职务评聘、出国进修等方面同等条件下向国际学生导师倾斜,不断提升国际学生师资队伍建设水平。
建立国际学生辅导员队伍,各高校要选派政治思想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教师担任国际学生辅导员,应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2006〕第24号令)及教育部国际司相关规定,国际学生辅导员配备比例不低于中国学生辅导员比例,确保每个国际学生班级都有辅导员全面负责学生的教育管理与服务工作。国际学生辅导员享有与中国学生辅导员同等待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把来华留学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和发展规划。市教委根据全市国际学生发展目标逐年分解,制定年度目标任务,推动各高校高度重视发展国际学生教育,要将来华留学纳入高校"双一流"建设和教育国际化战略等整体规划中,建立有利于推动工作发展的工作机制,整合全校资源,认真谋划本校发展策略。
(二)完善支持保障体系
不断加大外事经费投入,充分发挥"天津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和"天津市友城项目奖学金"的引领作用;设立天津市高校"十三五"综投国际化学科专业建设"来华留学课程师资培训"重点项目;将年度国际学生目标任务纳入学校"十三五"综投绩效考评体系。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6月21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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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关于下达2017年天津市普通高中本市生源招生计划的通知
2017-06-19
津教委办〔2017〕70号
市教委关于下达2017年天津市普通高中本市生源招生计划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滨海新区教体委,各直属中学,市教育招生考试院:
根据天津市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各区教育局及有关单位申报,我委审核,确定了2017年天津市普通高中本市生源招生计划53400人,现予下达,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排公办学校计划48581人,民办学校计划4040人,艺体类计划779人。
二、安排本市生源特长生招生计划1010人,其中艺术特长生计划485人,体育特长生计划419人,科技特长生计划106人。各校艺术、体育和科技特长生计划数已纳入各学校总招生计划内。
请各部门、各单位严格执行上述招生计划,认真做好2017年普通高中学校的招生工作。
附件:1. 2017年天津市普通高中本市生源分学校招生计划
2.2017年天津市普通高中本市生源艺体类分学校招生计划
3.2017年天津市普通高中本市生源艺术特长生分学校分项目招生计划
4.2017年天津市普通高中本市生源体育特长生分学校分项目招生计划
5.2017年天津市普通高中本市生源科技特长生分学校分项目招生计划
2017年6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6月19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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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关于印发2017-2018学年度天津市中小学课程计划安排意见的通知
2017-06-15
津教委办〔2017〕68号
市教委关于印发2017-2018学年度天津市中小学课程计划安排意见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各直属学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的要求,积极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推进素质教育的发展,探索建立与我市教育内涵发展相适应的新课程体系,依据教育部有关课程计划的安排意见,结合天津市教育教学实际情况,研究制定《2017-2018学年度天津市中小学课程计划安排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17年6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17-2018学年度天津市中小学课程计划安排意见
一、继续贯彻并严格执行我市有关中小学课程计划的规定,本《意见》只对需要提请注意的几个问题加以说明或重申。
二、根据教育部颁发《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教基〔2001〕28号)、《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基二〔2016〕4号)的精神和要求,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积极推进教育综合改革,发展学生核心素养,结合我市基础教育的具体情况,对中小学教育的课程计划作出安排。
(一)全市义务教育学段一至九年级均按照《天津市九年义务教育课程安排表》(见附件)设置和实施学校课程。
(二)全市义务教育三年级以上各年级开设英语必修课。全市义务教育五至七年级开设信息技术必修课,其中五、六年级每周1课时,七年级每周2课时。
(三)认真开设好地方课程。全市义务教育一、二年级开设《快乐英语》,每周2课时。三至六年级开设《天津与世界》《发现与探索》,每周各1课时。七年级开设《学习智慧》《心理健康》,八年级开设《生活科学》《法制天地》,九年级开设《科技前沿》《社会职业》,每周各1课时。
(四)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16年中小学教学用书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基二厅函〔2016〕12号)要求,从2016年起,将义务教育小学和初中起始年级品德与生活思想品德教材名称统一更改为《道德与法治》。至2017年小学和初中教材延伸使用到二年级和八年级。
(五)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义务教育小学科学课程标准>的通知》(教基二〔2017〕2号)要求,小学一、二年级每周不少于1课时安排科学课程。本市从2017年起在一年级开设科学课程,每周1课时;逐年递进。
三、全市普通高中在高一年级须落实《天津市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津政发〔2016〕12号)、《天津市完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办法》(津教委〔2016〕17号)、《天津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津教委〔2016〕18号)等文件要求,根据国家课程实施方案和修订后的各学科课程标准,制订并实施学校课程计划,保证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稳步推进;其他年级执行《天津市普通高中课程设置指导方案(实验)》(津教委中〔2006〕18号)。本市课程实施指导方案和各学科教学指导意见另发。
四、各学校要从有利于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出发,科学安排课程,在保证开齐课程(包括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开足课时的同时,认真落实以下教育教学活动:
(一)切实加强德育,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中小学教育的全过程。要认真上好中小学道德与法治课、思想政治课,增强德育课程的吸引力、说服力和感染力。充分发挥各学科课堂教学的主阵地作用,寓德育于各学科教学之中,同时要在各类社会实践活动中充分体现德育。义务教育各年级每天安排10分钟晨会(夕会),每周安排1课时班团队活动。科技文体等活动由学校自主安排。
(二)全市中小学要认真贯彻《学校民族团结教育指导纲要(试行)》,落实市教委和市民委制订的《贯彻落实<学校民族团结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实施方案》,将民族团结教育列入课程计划,实施专项教育。在义务教育四、五、七、八年级,普通高中一、二年级开设《民族常识》课程。各学校必须保证民族团结教育课程的时间安排,可从相关学科课时或机动时间中调剂使用,小学和初中阶段相关年级每学年要保证10~12个学时的教学活动时间,普通高中相关年级每学年要保证8~10个学时的教学活动时间。民族团结教育要坚持专项教育与其他学科教学渗透相结合,课堂教育与寓教于乐的实践活动相结合,通过课堂教学、专题教育活动和实践活动等多种方式把民族团结教育贯穿到小学至高中教育教学的全过程中。
(三)全市中小学要认真贯彻《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精神和《天津市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意见(试行)》的各项要求,认真抓好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教学工作,开展安全教育日主题活动。中小学都要在相关学科教学中渗透公共安全教育的内容,小学重点在道德与法治(品德与社会)课程,初中重点在道德与法治、体育与健康等课程中将《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贯彻在教学活动中,并充分挖掘公共安全的课程资源,有效对学生进行公共安全教育。
学校要用好《天津市中小学公共安全读本》,结合公共安全教育的内容和特点,每学期组织公共安全专题实践活动和主题教育活动不少于4次。初中要充分利用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开展公共安全实践教育活动。通过学科渗透和实践活动开展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累计不少于每周2课时。要充分利用宣传栏、校园广播、校园网、微博等各种交流平台广泛宣传《校园安全儿歌》,营造全社会关注儿童安全的舆论氛围。
(四)各学校要充分利用每学年2周机动时间,安排运动会、艺术展演及各类专题教育活动。要高度重视社会实践(必修课)的开设,每学年必须保证小学1~3天、初中5天的集中社会实践时间,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到德育基地、社会实践基地、国防教育基地、军训基地或其他适宜的场所进行劳动、参观、训练等社会实践活动。高中各年级的综合实践活动要在课程计划中作出相应安排。
(五)加强中小学书法教育,提高学生书写能力,培养学生良好的写字习惯。义务教育一至六年级每周在语文课中安排1课时开设书法课;七至九年级利用语文、美术、学校课程等课时,双周开设1课时书法课。普通高中可结合学校课程建设,开发书法课程,纳入选修Ⅱ体系。中小学校还可在学科教学、综合实践、社团活动中开展书法教育。
(六)要认真落实好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等学科课程,开设好综合实践活动课程,落实教育部关于学生每天至少锻炼1小时的要求,组织学生开展"阳光体育"活动。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7〕32号)要求:义务教育阶段确保艺术课程课时总量不低于总课时的9%,有条件的学校按总课时的11%开设艺术课程,鼓励增设舞蹈、戏剧、戏曲等课程,初中阶段艺术课程课时不低于义务教育阶段艺术课程总课时的20%。普通高中要按照《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教基〔2003〕6号)规定,保证艺术类学习领域课程的6个必修学分,要创造条件开设舞蹈、戏剧、曲艺、影视、书法、工艺、电脑绘画等教学模块。
(七)根据教育部规定,各学校要加强对中小学生进行传统文化、生态文明、环境保护、人口、青春期、预防艾滋病、心理健康、国防安全、法制、毒品预防、廉洁、财经生活等专题教育。对其他相关的基础知识、常识,均应结合有关学科课程,以及地方课程、学校课程、社会实践活动等进行。要结合体育或体育与健康等课程,进行中小学卫生健康教育。
(八)全市中小学校每周不少于2天安排课后时间开展素质拓展课外活动,每次不少于1小时,通过体育、文艺、科技等形式,培养中小学生的兴趣和素养。
(九)根据《教育部等11部门关于推进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的意见》(教基一〔2016〕8号)要求,学校可根据教育教学计划灵活安排研学旅行时间,一般安排在小学四到六年级、初中一到二年级、高中一到二年级,尽量错开旅游高峰期。学校根据学段特点和地域特色,逐步建立小学阶段以乡土乡情为主、初中阶段以县情市情为主、高中阶段以省情国情为主的研学旅行活动课程体系。
五、校长要认真履行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积极组织开展校本教研、校本培训等活动。集体活动宜安排在下午学生课后进行。
六、学校要严格执行课程计划,维护课程计划的严肃性。承担教育教学改革试验的学校,如确需改动课程计划,要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向市教委备案,并严格控制规模。
七、各区和学校要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和市教委《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减轻学生课业负担的规定(暂行)》(津教委〔2014〕2号)要求,落实"减负增效",确实保证课堂教学质量。
(一)认真执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学生在校活动总量,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各学校要严格遵守课程计划中关于中小学各年级周课时总量的规定,不得突破。要严格控制中小学生作业总量:小学一至二年级一般不留书面家庭作业,三至四年级书面家庭作业不得超过40分钟,五至六年级不得超过1小时;初中不得超过1.5小时;高中不得超过2小时。各学校要与家长密切配合,共同保证学生每日有足够的睡眠时间。同时,应严格遵守教育部和市教委的有关规定,严禁滥编、滥印和推销各种教学资料。
(二)优化教学过程,切实提高教学质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和学校的领导要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加强教学管理,建立并完善教学常规,加强对日常教学各个环节(包括教研、备课、上课、作业、检测、辅导等)的指导和检查。要引导教师努力上好每一节课,提高教学质量和效益,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三)各级教研部门和学校要继续推进教学方法、学习指导和评价方法的改革,实行启发式和讨论式教学,注意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促进信息技术与课程教学的有效融合。努力构建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教学模式,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性、积极性,为培养学生的终身学习能力、创造能力和生存与发展能力打好基础。
附件:天津市九年义务教育课程安排表
抄送: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6月15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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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义务教育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学科教师培训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7-06-15
津教委办〔2017〕69号
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义务教育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学科教师培训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市直属学校、市教研室: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教材建设的要求,推进义务教育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学科国家统编教材的使用,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义务教育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学科教师培训工作方案>的通知》(教基厅函〔2017〕14号)的文件要求,结合天津实际,市教委制订了《天津市义务教育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学科教师培训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一、要高度重视三科教材培训工作
义务教育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学科(以下简称"三科")教材具有很强的意识形态属性,对于从小培养学生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培训的目的,是让每一位教师充分认识三科教材的重要思想价值,准确把握新教材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使三科教材的价值理念融入到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全面提升教书育人的能力和水平。各区教育局、全市义务教育学校要高度重视三科教材培训工作,精心做好培训的组织工作,确保培训工作有序推进,取得预期效果。
二、组织方式
本次培训分为市级骨干教师培训和区级全员培训两级培训。市级骨干教师培训由市教委负责落实,各区教育局做好参训骨干教师的组织工作,确保骨干教师准时参加培训。
区级全员培训由各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各区教育局主管领导要牵头相关部门,精心设计培训方案,建立培训工作考评机制,确保课前培训工作有效落实。
各区区级全员培训方案电子稿请于7月7日前报市教研室jysoffice@163.com;区级全员培训务必在7月底前完成。
三、培训经费
市级骨干教师培训所需经费由市教委统筹安排,区级全员培训所需经费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
2017年6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义务教育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学科教师培训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教材建设的要求,推进义务教育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学科国家统编教材的使用,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义务教育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学科教师培训工作方案〉的通知》(教基厅函〔2017〕14号)的精神要求,结合天津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目的意义
教材体现国家意志,是学校教育教学的基本依据,是解决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为谁培养人这一根本问题的重要载体。义务教育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学科(以下简称"三科")教材具有很强的意识形态属性,对于从小培养学生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培训的目的,是让每一位教师充分认识三科教材的重要思想价值,准确把握新教材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使三科教材的价值理念融入到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全面提升教书育人的能力和水平。
二、总体任务
通过市、区两级培训,使义务教育三科教研员,以及全市小学一年级、二年级道德与法治、语文两科全体任课教师、初中七年级、八年级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三科全体任课教师,全部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完成课前培训。
三、培训内容
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三科教材建设的有关要求,三科教材建设与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工作考虑;三科教材编写思路和基本体例介绍;教材重难点解析、教学指导及实施建议;教学案例解析、学生发展核心素养在教学中的落实等。
四、市级骨干培训
市级骨干培训为培训者培训,由天津市中小学教育教学研究室(以下简称"市教研室")负责组织实施。
(一)培训对象
小学道德与法治、语文骨干教师每区各8人(滨海新区25人);初中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骨干教师每区各8人(滨海新区25人);义务教育三科教研员。每学科培训教师总数180人左右。
(二)培训方式
市级培训采取集中封闭培训方式为主,兼以网络研修等其他培训方式。每学科培训不少于16学时。
(三)培训管理
市级骨干培训合格者颁发培训合格证书,培训学时纳入天津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总学时。
(四)时间地点安排
小学道德与法治,于6月22-23日两天。
小学语文、初中语文,于6月20-21日两天。
初中道德与法治、历史,于6月26-27日两天。
各学科培训地点和报到时间,以市教研室通知为准。
五、区级全员培训
任课教师全员培训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各区教研部门协助完成。
(一)培训对象
小学一年级、二年级道德与法治、语文全体任课教师;初中七年级、八年级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全体任课教师。
(二)培训方式
区级全员培训以集中培训为主,兼以网络研修等其他培训方式。举办单位应记录保存所有培训课程的影音资料,并上传相关网站,供教师研修学习。对于偏远地区,要组织力量"送培下乡",帮助乡村教师提高把握三科教材的能力。
(三)学时及时间安排
一年级、七年级全体教师培训,每学科不少于24学时;二年级、八年级全体教师培训,每学科不少于16学时。
区级全员培训7月底以前完成。
六、保障服务
(一)提供培训资料
市教委为骨干培训对象提供经审查通过的三科教材、教师用书及培训资料。同时在天津基础教育网络教研平台上开通"统编教材教师培训服务平台",免费提供授课视频、试教试用教师教学设计、教学案例等,供教师进行网上研修。
(二)支持培训力量
市、区两级教研员要结合日常教研活动,针对教学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积极开展"跟进培训",为一线教师提供持续的教学指导和专业服务。市教研室建立储备培训学科专家库,支持各区完成培训任务。
(三)建立责任机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有专人负责三科教师培训工作,要建立培训工作考评机制,对承担培训任务的相关单位完成培训任务情况进行考评。
(四)培训经费
市教委承担市级骨干教师培训所需经费统筹,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教师培训所需经费统筹。
七、骨干教师培训注册报名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三科骨干教师、教研员培训报名,填写报名统计表(附件1),并于6月16日前将本区报名统计表电子稿发至jysoffice@163.com邮箱中。
接受培训的骨干教师、教研员,报到后要填写骨干教师、教研员培训登记表,交市教研室相关学科管理。培训完成后,市教研室统一将该表反馈给各区教育行政(或教研)部门。
附件 1.天津市三科骨干教师、教研员培训报名统计表
2.天津市三科骨干教师、教研员培训登记表
抄送: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6月15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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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 市科委 市财政局 市人力社保局 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7-06-14
津教委规范〔2017〕3号
市教委 市科委 市财政局 市人力社保局 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创新大会精神,推动高校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调动高校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中发〔2016〕9号)、《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6〕19号)和《教育部 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市教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知识产权局制定了《天津市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教委 市科委 市财政局
市人力社保局 市知识产权局
2017年6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全国创新大会精神,推动高校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调动高校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中发〔2016〕9号)、《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6〕19号)和《教育部 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结合高校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工作机制
高校要加强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管理、组织和协调,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明确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机构和职能,落实科技成果报告、知识产权保护、资产管理等工作的责任主体,统筹成果管理、技术转移、资产管理、法律等事务。
高校要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制度体系,优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流程,并进行公示。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作为对高校评价、资金支持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建立专业化技术经纪人制度,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人才支撑服务体系。
二、扩大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自主权
各高校可自主决定对持有的科技成果采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不再审批或备案。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管理和实施。
各高校可以通过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成果交易、作价入股的价格。实行协议定价的,要在本单位公示成果名称、拟交易价格、价格形成过程等,公示期不少于15日。
各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获的收入全部留归高校,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分别核算,收入不上缴国库。
三、完善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励机制
各高校要制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分配制度,通过工资性收入明确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院系(所)以及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技术转移机构等相关方的收入或股权奖励比例。对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发明人、共同发明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不得低于科技成果转化所得收益的50%。
高校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的,科技人员所获科技成果技术入股股权归个人所有,获奖人员可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权、出资比例分红或股权转让、出资转让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以现金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的,探索按照偶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除用于人员奖励外,其余部分要用于科研、知识产权管理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各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用于人员奖励的支出部分,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科研人员承担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
四、规范对担任领导职务科技人员的奖励
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移转化做出重要贡献者,担任高校正职领导以及高校所属具有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的,可以按照学校制定的成果转移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给予现金奖励,但不得给予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可以按照学校制定的成果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给予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高校应将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在成果完成或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贡献情况,以及拟分配的奖励、占比等情况,予以公示。
五、实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有关决策尽职免责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按规定在本单位及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的,高校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高校以作价投资方式转移转化科技成果发生的投资损失,不纳入对高校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范围。
六、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年度报告制度
各高校要将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主要包括获得的科技成果情况、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收入及分配情况等)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对全年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取得的总体成效、面临的问题进行总结。
七、附则
本意见所称科技成果,是指执行高校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高校的物质技术条件,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以及通过对某种社会问题或现象进行观察、分析、研究、实验所获得的具有理论意义和应用意义的结论。
本意见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以及把潜在的、虚拟的、间接的精神生产力转化为现实的、真正的、直接的物质生产力以取得经济效益的过程。
本意见的适用对象为天津市各高等学校,有效期5年。
抄送:市审计局,市体育局,各区人民政府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6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