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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兼职督学工作规则的通知

    2017-10-18


         
            
        
      津教委规范〔2017〕8号
           
        
      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兼职督学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教育督导条例》要求,进一步加强督学队伍建设,提高教育督导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教育部《督学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研究制定《天津市市级兼职督学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贯彻执行。
       
       
       
       2017年10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市级兼职督学工作规则
       
      第一条 市级兼职督学由天津市教育督导委员会聘任,天津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日常管理,受天津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的委派开展教育督导工作。
      第二条 市级兼职督学依照国家《教育督导条例》和《天津市教育督导条例》的有关规定开展教育督导工作,总的要求是:爱岗敬业、依法履职、科学规范、客观公正、注重实效、廉洁自律。
      第三条 市级兼职督学受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的委派开展教育督导工作时,享有以下权利:
      (一)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进入相关部门和学校开展调查;
      (二)听取被督导单位报告情况,查阅、复制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材料;
      (三)参加被督导单位教育教学活动,列席有关会议;
      (四)要求被督导单位提供自评报告和有关问题书面说明;
      (五)向被督导单位反馈督导意见;
      (六)采取约谈有关负责人等方式督促问题整改落实;
      (七)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对天津市教育督导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市级兼职督学应自觉接受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的委派,不得无故不参加教育督导工作,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完成任务,须做出书面说明,参加教育督导工作时需服从统一安排,全程参与,如临时有事需中途退出,应提前征得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的同意。
      第五条 市级兼职督学参加教育督导工作,要严格依法依规,按照市政府教育督导室颁布的标准和流程开展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要客观公正,不得滥用职权,打击报复,干扰被督导单位日常工作。
      第六条 市级兼职督学应加强业务学习,熟悉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教育督导评估、检查和质量监测业务知识,积极参加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的各类教育督导培训。
      第七条 市级兼职督学参加督导工作,要廉洁自律,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等要求,勤俭节约,尽量减轻基层负担,不得饮酒,不得接受被督导单位馈赠土特产或参加其他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八条 市级兼职督学参加教育督导工作应遵循回避制度,与被督导单位存在有可能影响评估公正性的关系时,应当自觉申请回避。
      第九条 市级兼职督学因故不能正常履行职责时,应当向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提交书面请辞报告,报经市教育督导委员会批准。
      第十条 除市教委机关在职人员外,其他市级兼职督学参与教育督导工作,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应当给予一定的劳务补贴。
      第十一条 各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参照本规则依法保障区级兼职督学各项权利和义务,加强区级兼职督学队伍建设与管理。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抄送:各区教育局。
      天津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2017年10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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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委教育工委 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高校实践育人共同体建设管理办法和天津市高校实践育人示范基地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10-09


         
            
        
      津教委规范〔2017〕7号
           
        
      市委教育工委 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高校实践育人共同体建设管理办法和天津市高校实践育人示范基地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为全面落实全国及我市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推动一二课堂融合发展,将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大学生成长成才全过程,提升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研究制定了《天津市高校实践育人共同体建设管理办法》和《天津市高校实践育人示范基地评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天津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2017年9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高校实践育人示范基地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国和我市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部署,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思政〔2012〕1号)要求,结合《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实践活动的实施意见》(津教委〔2014〕69号)和《天津市高等学校"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实施方案》,决定设立天津市高校实践育人示范基地。为加强基地管理,提高基地建设的科学化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高校实践育人示范基地是高等学校为加强学生实践育人工作,联合机关企业、科研机构、基层社区、事业单位、爱国主义基地等共同设立的学生实践锻炼机构。开展实践育人示范基地评选的主要宗旨是:加强实践育人载体建设,推进实践育人科学化、规范化建设,构建课内外一体化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体系,为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践养成提供坚实的平台支撑和资源保障。
      第三条 高校要在实践育人示范基地建设工作中发挥中枢贯通作用,挖掘政府、企业、社区等多方资源,共建一批功能多样、各具特色的实践基地,包括根据思政课实践教学要求建设的思政课实践教学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大学科技园合作共享的大学生就业创业基地;依托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城市社区、农村乡镇、工矿企业、部队、社会服务机构等建立的志愿服务基地、学工基地、学农基地、学军基地等。
      第二章 申报要求
      第四条 天津市高校实践育人示范基地由我市普通高等院校申报,要明确合作的实践单位(机关企业、科研机构、基层社区、事业单位、爱国主义基地等),并具备以下主要条件:
      1.实践育人机制完善。申报高校与实践单位签署了实践基地共建协议,各方任务明确,职责清晰,学生定期前往实践基地开展活动的组织机制、记录机制和考核机制完善,有详细的管理制度、奖惩制度、安全制度、责任制度。
      2.实践课程规范科学。实践基地坚持严谨治学的原则,按照课程化模式设计实践活动,在实践项目设计、组织管理、集体备课等方面做出积极探索与实践,深入推进实践教育的导师库建设和课程建设,形成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实践教育课程,有完备的教学大纲、授课讲义、多媒体课件、现场教案等教学材料。
      3.实践育人效果突出。实践基地能够不断创新实践教育载体和方式,积极运用新媒体开展教育,年均接待学生规模超过1000人次,形成了1-2项形式新颖、覆盖面广、教育效果好的实践育人品牌活动,学生满意度高。建立了实践成果分享交流机制,组建学生实践成果宣讲队,编印学生社会调研报告集。
      第五条 每所高校可以申报1-2家实践基地,但同一个实践单位不能通过多所高校重复申报,只能选择1所高校合作申报。
      第六条 项目评审贯彻公平竞争、择优资助的原则。市教委统一下发评选通知,各高校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推荐申报。对符合条件的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确定拟批准单位,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天津市高校实践育人示范基地"名单。
      第三章 资助措施
      第七条 市教委设立天津市高校实践育人示范基地专项经费,每个基地资助5万元,资助周期为1年。资助经费重点投向基地课程建设、活动建设、软硬件设施保障等。
      第八条 天津市高校实践育人示范基地专项经费要严格落实天津市和市教委的财务管理政策,做到专款专用。
      第四章 过程管理
      第九条 基地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进行检查督查。督查重点主要包括实践机制创新情况、实践课程建设情况、实践基地活动开展情况等。督查不合格的,酌情采取减少资助、限期整改、乃至撤销基地称号等措施。
      第十条 基地出现以下情况,将予以摘牌并进行通报:
      1.擅自以基地名义对外组织与基地建设无关的活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2.不能履行基地职责,阶段考核不合格且整改无明显成效;
      3.经费使用违反财政规定;
      4.其他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影响基地形象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负责解释。
       
       
       
       
       
       
       
       
       
       
       
       
       
       
       
       
       
       
       
      天津市高校实践育人共同体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和我市《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特设立天津市高校实践育人共同体(后面简称"共同体")。
      第二条 共同体是高校与地方政府、行业部门联合设立的大学生实践育人协同机制,设立的主要目的是:充分发挥高校的知识优势和地方政府的资源优势,积极推进校地合作,打造社区帮扶、志愿服务、技能训练、科技下乡、就业创业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教育协同体系,推进实践育人工作规范化组织、制度化运行、常态化发展,构建协同推进实践教育的强大合力,确保各类学生实践活动取得实效,促进学生在体验中做到知行合一,在实践中感悟国情社情,更好地为天津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第二章 申报评定
      第三条 申报共同体需要具备以下主要条件:
      1.申报学校应为我市普通高等学校,重视大学生实践育人工作,积极建立和完善思想教育实践学分机制,有良好的工作基础和制度保障,开展了广泛而丰富的实践育人活动,在实践育人和体验式思想政治教育方面进行了深度探索,形成了一定理论与实践成果。
      2.申报学校已与某一区级政府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建立了深度合作关系,签署了合作共建协议,双方联合申报市级实践育人共同体。合作的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有积极的合作意愿,能够充分发挥所辖机关社区、行业领域、企事业单位的资源优势,为学校提供充足的实践岗位和锻炼平台。
      3.申报学校成立了由分管校领导担任组长的实践育人工作领导小组,学工、教务、团委等部门作为成员单位,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实践育人共同体建设,并在日常经费、办公设施等方面为共同体的运行提供良好保障。
      第四条 评审贯彻公平竞争、择优资助的原则。市教委统一下发评选通知,各高校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申报。对符合条件的高校,组织专家进行初评、答辩评审等,根据评审专家确定拟批准单位,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天津市高校实践育人共同体"建设学校。
      第三章 资助措施
      第五条 市教委设立天津市高校实践育人共同体项目专项经费,每个共同体资助60万元,建设周期为2年。各获批高校要按照不低于市教委投资1:1的标准提供配套资金,支持共同体建设。经费重点用于实践育人机制建设、实践育人活动开展、实践育人宣传与技术支持平台建设等。
      第六条 天津市高校实践育人共同体专项经费要严格落实天津市和市教委的财务管理政策,做到专款专用。
      第四章 建设任务
      第七条 获批的天津市高校实践育人共同体的高校在建设周期内要完成以下任务:
      1.打造定点化、常态化的校地实践服务体系。探索"一班一街村、一班一品牌"的实践模式,建立班级(社团)和共建单位的街道农村、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建立"一对一"的定点实践机制,每个班级(社团)学生在学期间连续定点服务,接续传递,形成固定化、长效化、可持续的实践服务机制。每个班级(社团)要明确至少1名教师担任实践指导教师,现场参与和指导学生的实践活动。实践要围绕社区帮扶、企业实训、志愿服务、红色传承等主题,深入推进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诚信教育、生态文明教育等,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践养成。有条件的可以根据情况组织学生开展植树造林、生态保护等具体活动。
      2.建立全方位、全过程实践育人工作机制。制定覆盖全体学生的实践教育制度体系,落实思想教育实践学分制度,加强实践过程管理、日常考核和结果运用,引导学生在学期间逐步完成"三个一"的实践任务:一是进行1次深度社会调查,形成高质量调查报告。二是开展1次服务周期不低于15天的公益志愿服务活动,提升社会责任感。三是参加1次不低于1个月的政企或社区实岗挂职,增强社会阅历。深化学校与地方党委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的融合,共建单位能够为每名学生提供至少1个实践岗位,为实践活动开展提供坚实保障。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依托新媒体构建实践时长的认定、记录、查询机制。建立优秀实践单位、实践团体和个人、优秀实践指导教师等评选表彰制度,积极选树实践活动和志愿服务中涌现的典型人物。
      3.建设服务全市高校的实践工作平台。每个获批的共同体要根据市教育两委要求,承担至少1项全市大学生的实践品牌活动的组织、运行和管理工作。每年要举办至少1次全市性实践育人研讨会或培训,深入开展实践育人工作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广泛挖掘和整理我市或其他省市高校的典型经验和突出做法,各高校提供借鉴参考。
      第五章 过程管理
      第八条 建立项目评估机制。申报单位要在《实践育人共同体建设申报书》中明确建设目标、具体任务、年度计划、总体预算等。项目获得批准后,要根据专家反馈意见修订《实践育人共同体建设申报书》,并报市教委备案,确定后的建设计划不得再进行修改,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调整的须报市教育两委批准。
      第九条 实践育人共同体实行动态管理,市教委定期对学校实践育人工作情况进行考核,主要考核年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活动开展情况等。考核不合格的,酌情采取减少资助、限期整改、乃至撤销项目等措施。
      第十条 加强验收管理。获批高校要通过2年建设,高质量完成规定的建设任务和学校自身申报的建设任务,市教委将组织专家对共同体进行结项验收。验收优秀的可按照一定标准持续提供建设经费,延续发挥学校在全市高校实践育人工作中的协调组织和示范带动作用,带动全市各高校实践育人水平的整体提升。
      第十一条 共同体出现以下情况,将予以撤销并通报批评:
      1.擅自以天津市高校实践育人共同体名义对外组织与高校实践育人工作无关的活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2.不能按照建设任务要求履行职责,阶段性考核不合格且整改无明显成效;
      3.经费使用违反财政规定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教委负责解释。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0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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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7-09-30


         
            
        
      津教委规范〔2017〕6号
        
      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普通本科高校、独立学院:
      为进一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引导高校主动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大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造能力的培养,规范我市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大创项目)运行管理,市教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天津市高等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各高校要认真贯彻执行《管理办法》,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符合学校特点的实施细则,于2017年12月1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加盖学校公章后,上报市教委备案,电子版发送至高教处邮箱。
      同时,各高校要组织做好大创项目的宣传工作,务必将《管理办法》和学校的实施细则通知到每位参与大创项目的教师和学生,并按照《管理办法》要求,稳健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完善项目质量保障体系,深化我市创新创业教育改革。
       
      联系人:高原、刘冰。
      联系电话:83215351。
      电子邮箱:gaojiaochu2502@163.com。
       
       
       
       2017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高等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引导高校主动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大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造能力的培养,规范我市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大创项目)运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级与市级大创项目。
      第三条 大创项目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一)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二)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的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开展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三)创业实践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四条 大创项目遵循"兴趣驱动、自主实践、注重过程"的实施原则,坚持育人为本,推动产教融合,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天津市高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负责规划、协调全市高校大创项目工作。天津市高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高教处,具体负责大创项目的运行和管理。
      第六条 各高校是大创项目运行管理的主体,应成立学校大创项目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组织制定本校大创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第三章 立项管理
      第七条 大创项目立项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实施校、市、国家逐级遴选推荐制度,形成以国家级项目为龙头、市级项目为主干、校级项目为基础的三级大创项目体系。
      第八条 大创项目申请人应为我市高校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鼓励学生跨学校、跨院系、跨专业、跨年级组建团队,团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6人。
      第九条 每个项目需配备1-2名指导教师,创业训练类和创业实践类项目的指导教师须有一名具有创业或企业(行业)实践经历。指导教师负责全程指导学生进行创新创业训练实践,组织学生讨论交流及审阅学生的各阶段研究结果等。
      第十条 在高校遴选、推荐市级大创项目的基础上,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高校推荐的项目进行评审,经公示后确定市级大创项目名单及拟推荐国家级大创项目名单。
      第四章 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 各高校应建立健全大创项目质量监控机制,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加强对项目遴选申报、变更、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等关键环节的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周期原则上为1-2年,由于客观原因确实需要延期的需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可延长0.5-1年。超过以上规定时间未结题的项目,学校应予撤项,并报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在项目进行过程中,涉及变更团队成员、指导教师、经费预算、结题时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各高校须加强对各级项目的中期检查,并将中期检查报告上传至信息管理平台。对研究进展缓慢、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应提出警示,限期整改,以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由学校自行组织验收结题。学校每年年底前将本校大创项目实施进展情况、验收结果、成果统计、优秀成果简介等情况上传至信息管理平台,同时提交年度结题工作报告。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市教委设立"天津市高等学校提高创新能力引导项目"专项经费,对大创项目给予经费支持,学校按照项目1:1配套,经费应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大创项目经费使用参照《天津市高等学校提高创新能力引导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由承担项目的学生使用,报销的各项费用应通过学生银行卡发放,不得以现金的方式发放。教师不得使用学生项目经费,学校不得截留和挪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提取管理费。
      第六章 激励保障
      第十九条 办公室定期组织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交流会,评选、展示优秀大创项目成果,对优秀项目的学生及指导教师进行表彰,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文化氛围。
      第二十条 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审查学校提交的年度结题工作报告、调研考查大创项目组织管理工作及实施效果,根据各高校推荐及管理工作考查情况,评选出天津市高等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第二十一条 各高校应注重协同育人机制建设,依托各级各类实验室、实验教学中心、工程中心、众创空间、科技园及创业孵化基地等校内外产学研实践基地为参加大创项目的学生搭建创新创业实践平台,提供技术、场地、政策、管理等支持和创业孵化服务,促进优秀大创项目成果转化。
      第二十二条 各高校应制定相关激励政策,根据大创项目完成质量,对指导教师认定相应的教学工作量,并在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考核、评优时向优秀的指导教师倾斜;对通过验收的参与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认定为创新创业类课程学分或折算成公共选修课学分或素质教育学分;对优秀成果和作品,优先推荐参加市级大学生学科竞赛。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大创项目成果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高校应按照《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严肃处理,相关项目予以撤项,该项目的指导教师、参与学生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参加大创项目。
      第二十四条 大创项目取得成果、发表论文和专著等应标注"国家级(天津市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并注明项目编号。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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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教委 市财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办法的通知

    2017-09-15


         
            
        
      津教委〔2017〕44号
           
        
      市教委 市财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现将《天津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市教委 市财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
       2017年9月15日
       
       
       
      联系人:市教委 刘雅楠
      联系电话:83215122;
      市财政局 王悦
      联系电话:23303756;
      市发改委 黄颖
      联系电话:23142226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按照教育部、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实施第二期、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坚持公益普惠的办园宗旨,积极为社会大众提供质量合格、收费合理的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
       
      第二章 认定条件与标准
       
      第三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为取得我市合法办园许可,面向社会大众招生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第四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经教育部门认定,上年度年检结果为"合格"或以上等次。
      第五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办学规模应当符合本市民办幼儿园的设置标准。
      第六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建立和完善保育教育管理、卫生保健、安全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家园联系等制度。
      第七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配足配齐教职工。所聘用的园长、专任教师、保育员、保健员、炊事员、安保人员等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与教师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依法为教职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
      第九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尊重、爱护儿童,无体罚和变相体罚儿童、侮辱儿童人格、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十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依法依规办园,近3年内无违规办园行为,无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收费合理,按照提供的实际学位数量安排财政补助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符合我市学前教育资助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申请、认定及公示
       
      第十二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工作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认定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十三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年认定一次,各民办幼儿园可根据自愿原则按照要求向各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天津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请表》(见附件)。
      第十四条 各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幼儿园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评审小组对当年申报的幼儿园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幼儿园名单应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五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民办幼儿园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由各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单位官网予以发布,并报市教委。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市教委通过官网或新闻媒体公布各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监督管理,对在办园过程中出现办园行为不规范、保教质量明显下降、违规乱收费等问题的,立即取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停止享受扶持政策,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十八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建立专门档案,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请表、申请材料、认定结果和公示情况等按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九条 各区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教委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 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抄送:各区人民政府,海河教育园区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9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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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教委印发《天津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文明教育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7-09-14


         
            
        
      津教委〔2017〕43号
           
        
      市教委印发《天津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文明教育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各普通高校、高职院校,各中等职业学校:
      现将《天津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文明教育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区、本校实际,认真组织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做好生态文明教育工作。
       
       
       2017年9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文明教育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生态文明教育,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有关要求,依据《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天津市环境教育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教育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生态文明教育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具有基础性和先导性作用,有利于促进人与自然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将生态文明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进一步加强生态文明教育,是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重要要求,对于普及生态文明知识,增强学生的生态文明意识,引导学生养成生态文明的良好行为习惯,培养更多生态文明建设急需的专门人才,支撑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建设具有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
      我市始终高度重视生态文明教育,近年来,各级各类学校积极推进生态文明校园建设,开发生态环保课程教材,开展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打造生态环保科技创新平台,培养生态文明建设专门人才,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我市生态文明教育在教材建设、课程设置、人才培养、资源保障等方面还有一些不适应的地方,必须进一步加强生态文明教育,率先迈出一步,将生态文明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实现各级各类学校生态文明教育全覆盖,全面提升生态文明教育的质量和水平。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的部署要求,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深入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类型的生态文明教育,普及生态文明知识,弘扬生态环保文化,打造生态文明校园,培育生态文明道德,提升生态文明素养,培养生态文明建设专门人才,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提供有效保障和支撑服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系统设计,注重整体谋划。强化顶层设计,整合生态文明教育资源,对大中小幼生态文明教育目标、内容、方式方法等进行系统规划,实现不同学段相互衔接、不同领域相互融合,点线相连,全程渗透。
      --坚持育人为本,注重工作实效。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优化生态文明教育环境,注重分类指导,注重学科渗透,注重实践体验,促进知行合一,强化生态文明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坚持部门联动,注重协同推进。完善组织领导体制,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动员学校、社会、家庭各方面的力量,形成各部门协同联动、全社会支持配合的生态文明教育格局。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开发一批生态文明课程教材,开设一批生态环保特色学科专业,培养一批生态文明建设专门人才,取得一批生态环保科技创新成果,建设一批生态文明绿色校园,形成具有天津特色、梯次衔接的生态文明教育体系,学生生态文明意识进一步增强,生态文明行为习惯进一步养成,生态文明实践能力进一步提升,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宣传者、实践者和监督者。
      --学校生态文明教育全面加强。将生态文明教育纳入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计划,课时活动安排合理适当,各学段生态文明教育内容相互衔接、有效融合。将生态文明教育纳入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学科专业教学计划,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
      --生态文明课程体系更加完善。生态文明教育地方课程、校本课程、实践课程、在线开放课程资源更加丰富,生态文明通识教育广泛开展,生态文明教育与学科教学有机融合,形成具有天津特色、梯次衔接的生态文明教育课程体系。
      --生态文明校园文化建设形成特色。生态文明主题宣传教育深入开展,生态文明校园建设取得明显成效,生态环保实践活动、实习实训和活动课程作用得到充分发挥,生态文明理念入脑入心,生态文明习惯逐渐养成,生态文明风尚基本形成。
      --生态文明教育师资队伍更加优化。支持环保、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等部门专业技术人员走进校园,兼职任教,打造一支规模结构合理、专业素养水平高、教学研究能力强的生态文明教育专兼职师资队伍,成为各级各类学校开展生态文明教育的骨干力量。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生态文明教育顶层设计。对生态文明教育进行系统化整体设计,将现有生态文明教育资源进行有效整合,实现不同学段生态文明教育重点有效衔接、不同领域生态文明教育内容相互融合。研究制定生态文明教育课程设置、教材建设、教学改革、师资培养、考核评价等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政策。搞好中小学生态文明教育地方教材、校本教材和高校必修课程、选修课程、专业课程建设规划,努力构建具有天津特色、梯次衔接的生态文明教育课程体系。幼儿园主要采取游戏、主题活动等形式,培养幼儿热爱自然、保护环境的情感态度,初步养成生态文明的良好行为习惯。中小学主要引导学生认识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重要性,增强保护环境的意识,养成勤俭节约、低碳环保的良好行为习惯。高等院校重在加强生态科学学科专业建设,深化生态环保课程教学改革,开展生态环保科学研究及成果转化,着力培养具有先进的生态文明理念、丰富的生态文明知识、正确的生态文明态度、扎实的生态文明实践技能的新型人才。
      (二)完善生态文明教育课程体系。研究编写《幼儿园环保教育活动参考资料》,创编、推广一批以生态环保教育为主题的游戏活动。组织开发《中小学生态文明建设读本》,加强生态文明教育校本课程建设。促进生态文明教育与学科教学有机融合,全程渗透。采取开设选修课、开展综合实践活动等多种方式,分专题、按学段循序渐进开展生态文明教育。将生态文明作为高校通识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教学计划,开设生态环境公共必修课或选修课,开发生态文明教育在线开放课程。在职业院校全面开设《安全与环保》等通识教育课程。建立职业院校生态文明教育课程建设指导委员会,校企合作共同开发环境保护教育等相关课程教材和信息化教学资源。依托国家现代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示范区优质教学资源共享平台,开发生态文明教育课程网络学习平台,采取"线上学习、线下考试"等方式考核学习实效。鼓励职业院校设立农林类、资源环境类和新能源类专业,开设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相关内容选修课或专题讲座。支持环保、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等部门和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走进校园,兼职任教,参与生态文明教育课程设置、教材开发和人才培养。
      (三)广泛开展生态文明教育主题实践活动。以"生态文明我先行"为主题,每学期开学之初上好生态文明、环境保护专题教育课。与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加强合作,深入开展"我是小小环保局长"公益行动,评选"绿色校园"。举办大学生"生态文明,有我行动"环保公益广告设计大赛、低碳环保创新大赛,鼓励大学生创作宣传生态文明的文艺作品。定期组织召开生态文明教育主题班会,积极开展"中小学生同上一堂生态文明课"、"生态文明,你我同行"主题绘画征集、环境知识竞赛等主题实践活动,普及生态环保知识,增强生态文明意识。利用"3·12植树节"、"4·22世界地球日"、"6·5环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广泛开展土地、水源、粮食等资源保护教育。组织学生参与"弘扬生态文明、建设美丽天津"行动。加强校园生态环保社团建设,充分发挥群团组织、学生社团的作用,改进生态文明教育方式,增强生态文明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加强生态文明教育实践基地建设。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加强环保科普基地、生态文明教育实践基地建设,组织学生深入开展丰富多彩的生态环保课外实践活动,生态文明建设志愿服务、科学考察等实践体验活动,引导学生通过实践体验,增强生态文明意识,提升生态文明素养,养成生态文明的良好行为习惯。将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纳入全市高校实践育人示范基地评选范围。将生态文明教育场所纳入全市中小学生"实践课堂" 电子认证范围。
      (五)提升生态文明建设人才培养和科技创新水平。鼓励高校建设一批与我市生态环保产业发展对接紧密的特色学科、专业群。加强高校环境科学、环境工程等生态文明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培养一批高素质研究型、应用型生态文明建设专门人才。加强生态环保相关学科领域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教学实验室、教学实践基地建设。依托高端科研创新平台,在环境保护、污染防控、生态治理、资源综合利用等领域加强产学研合作,开展协同创新。支持高校与相关行业企业合作,开展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等方面的创新实用新技术研究。鼓励高校建立生态文明教育联盟,创新生态环保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模式。
      (六)加强生态文明校园文化建设。扎实推进节约型校园、循环型校园、环境友好型校园建设,打造一批绿色生态学校,进一步优化育人环境。深入开展"光盘行动",反对铺张浪费,倡导节水节能。大力开展校园垃圾分类、循环回收、绿色消费、节能减排等实践活动,引导学生养成生态文明的良好行为习惯。探索建立基于移动互联网的常态化生态文明宣传平台,广泛开展线上线下结合的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活动,营造良好校园文化氛围。
      (七)建立生态文明教育督查评估机制。将参加生态文明教育实践活动、养成生态环保良好行为习惯等情况,纳入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将生态文明教育开展情况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对各级各类学校进行绩效考核的范围,列为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年度教学质量报告的重要内容。定期对各区、各学校开展生态文明教育情况进行专项督导评估,对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工作开展不力的进行问责。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天津市生态文明教育专项工作组,负责统筹推动全市生态文明教育工作。各区、各高校要强化责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推动,全面落实生态文明教育各项目标任务,确保取得实效。
      (二)强化专业指导。成立天津市生态文明教育指导委员会,负责组织推动生态文明教育教学研究、专业指导、考核评估、地方教材审查等工作,组织开展生态文明教育学术研讨、咨询服务、经验交流、成果推广等活动。
      (三)加大经费投入。完善生态文明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对生态文明教育课程开发、学科专业建设、实践活动、科研创新、师资培训和生态文明校园建设等加大投入力度,提供资金支持。
      (四)注重宣传引导。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生态文明教育的重大意义和实施成效,及时总结生态文明教育的典型经验,推广有效做法,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引导社会各界支持生态文明教育。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9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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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教委关于转发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的通知

    2017-09-13


         
            
        
      津教委办〔2017〕110号
           
        
      市教委关于转发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滨海新区教体委: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不断增强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时代性、科学性和实效性,教育部下发了《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的通知》(教基〔2017〕8号),以下简称《指南》,现将《指南》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指南》的贯彻落实工作,组织全体教师认真学习领会《指南》精神,要切实将《指南》作为学校开展德育工作的基本遵循,按照《指南》内容,结合实际,做好中小学德育工作,确保德育落实到学校教育教学全过程。
      二、把学习《指南》纳入校长和教师培训的重要内容,并将其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对中小学德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价的重要依据。
      三、区教育局充分发挥各区优势和特色,结合《指南》的实施,进一步探索提高中小学德育工作的典型做法和经验,并及时将贯彻落实情况及特色做法报送市教委德育处。
       
       
       
       
       2017年9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的通知
      教基〔20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不断增强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时代性、科学性和实效性,经研究,我部制定了《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该《指南》是指导中小学德育工作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所有普通中小学。各地要加强组织实施,将《指南》作为学校开展德育工作的基本遵循,纳入校长和教师培训的重要内容,并将其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对中小学德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价的重要依据,进一步提高中小学德育工作水平。
      请将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报我部。
       
       
       
       教育部
       2017年8月17日
       
      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
       
      为深入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对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指导,切实将党和国家关于中小学德育工作的要求落细落小落实,着力构建方向正确、内容完善、学段衔接、载体丰富、常态开展的德育工作体系,大力促进德育工作专业化、规范化、实效化,努力形成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德育工作格局,特制定本指南。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始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培养学生良好思想品德和健全人格为根本,以促进学生形成良好行为习惯为重点,以落实《中小学生守则(2015年修订)》为抓手,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社会实践相结合,坚持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结合,不断完善中小学德育工作长效机制,全面提高中小学德育工作水平,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培养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正确方向。加强党对中小学校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牢牢把握中小学思想政治和德育工作主导权,保证中小学校成为坚持党的领导的坚强阵地。
      (二)坚持遵循规律。符合中小学生年龄特点、认知规律和教育规律,注重学段衔接和知行统一,强化道德实践、情感培育和行为习惯养成,努力增强德育工作的吸引力、感染力和针对性、实效性。
      (三)坚持协同配合。发挥学校主导作用,引导家庭、社会增强育人责任意识,提高对学生道德发展、成长成人的重视程度和参与度,形成学校、家庭、社会协调一致的育人合力。
      (四)坚持常态开展。推进德育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创新途径和载体,将中小学德育工作要求贯穿融入到学校各项日常工作中,努力形成一以贯之、久久为功的德育工作长效机制。
      三、德育目标
      (一)总体目标
      培养学生爱党爱国爱人民,增强国家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教育学生理解、认同和拥护国家政治制度,了解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引导学生准确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深刻内涵和实践要求,养成良好政治素质、道德品质、法治意识和行为习惯,形成积极健康的人格和良好心理品质,促进学生核心素养提升和全面发展,为学生一生成长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学段目标
      小学低年级
      教育和引导学生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爱亲敬长、爱集体、爱家乡,初步了解生活中的自然、社会常识和有关祖国的知识,保护环境,爱惜资源,养成基本的文明行为习惯,形成自信向上、诚实勇敢、有责任心等良好品质。
      小学中高年级
      教育和引导学生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了解家乡发展变化和国家历史常识,了解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党的光荣革命传统,理解日常生活的道德规范和文明礼貌,初步形成规则意识和民主法治观念,养成良好生活和行为习惯,具备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形成诚实守信、友爱宽容、自尊自律、乐观向上等良好品质。
      初中学段
      教育和引导学生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认同中华文化,继承革命传统,弘扬民族精神,理解基本的社会规范和道德规范,树立规则意识、法治观念,培养公民意识,掌握促进身心健康发展的途径和方法,养成热爱劳动、自主自立、意志坚强的生活态度,形成尊重他人、乐于助人、善于合作、勇于创新等良好品质。
      高中学段
      教育和引导学生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弘扬民族精神,增强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自豪感,增强公民意识、社会责任感和民主法治观念,学习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观点和方法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学会正确选择人生发展道路的相关知识,具备自主、自立、自强的态度和能力,初步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四、德育内容
      (一)理想信念教育。开展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教育,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教育,引导学生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领会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加强中国历史特别是近现代史教育、革命文化教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宣传教育、中国梦主题宣传教育、时事政策教育,引导学生深入了解中国革命史、中国共产党史、改革开放史和社会主义发展史,继承革命传统,传承红色基因,深刻领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中华民族近代以来最伟大的梦想,培养学生对党的政治认同、情感认同、价值认同,不断树立为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而奋斗的信念和信心。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国民教育全过程,落实到中小学教育教学和管理服务各环节,深入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国情教育、国家安全教育、民族团结教育、法治教育、诚信教育、文明礼仪教育等,引导学生牢牢把握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作为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深刻理解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作为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自觉遵守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作为公民层面的价值准则,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开展家国情怀教育、社会关爱教育和人格修养教育,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大力弘扬核心思想理念、中华传统美德、中华人文精神,引导学生了解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历史渊源、发展脉络、精神内涵,增强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
      (四)生态文明教育。加强节约教育和环境保护教育,开展大气、土地、水、粮食等资源的基本国情教育,帮助学生了解祖国的大好河山和地理地貌,开展节粮节水节电教育活动,推动实行垃圾分类,倡导绿色消费,引导学生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发展理念,养成勤俭节约、低碳环保、自觉劳动的生活习惯,形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五)心理健康教育。开展认识自我、尊重生命、学会学习、人际交往、情绪调适、升学择业、人生规划以及适应社会生活等方面教育,引导学生增强调控心理、自主自助、应对挫折、适应环境的能力,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积极的心态和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
      五、实施途径和要求
      (一)课程育人
      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将中小学德育内容细化落实到各学科课程的教学目标之中,融入渗透到教育教学全过程。
      严格落实德育课程。按照义务教育、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标准,上好道德与法治、思想政治课,落实课时,不得减少课时或挪作它用。
      要围绕课程目标联系学生生活实际,挖掘课程思想内涵,充分利用时政媒体资源,精心设计教学内容,优化教学方法,发展学生道德认知,注重学生的情感体验和道德实践。
      发挥其它课程德育功能。要根据不同年级和不同课程特点,充分挖掘各门课程蕴含的德育资源,将德育内容有机融入到各门课程教学中。
      语文、历史、地理等课要利用课程中语言文字、传统文化、历史地理常识等丰富的思想道德教育因素,潜移默化地对学生进行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引导。
      数学、科学、物理、化学、生物等课要加强对学生科学精神、科学方法、科学态度、科学探究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的培养,促进学生树立勇于创新、求真求实的思想品质。
      音乐、体育、美术、艺术等课要加强对学生审美情趣、健康体魄、意志品质、人文素养和生活方式的培养。
      外语课要加强对学生国际视野、国际理解和综合人文素养的培养。
      综合实践活动课要加强对学生生活技能、劳动习惯、动手实践和合作交流能力的培养。
      用好地方和学校课程。要结合地方自然地理特点、民族特色、传统文化以及重大历史事件、历史名人等,因地制宜开发地方和学校德育课程,引导学生了解家乡的历史文化、自然环境、人口状况和发展成就,培养学生爱家乡、爱祖国的感情,树立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的意识。
      统筹安排地方和学校课程,开展法治教育、廉洁教育、反邪教教育、文明礼仪教育、环境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劳动教育、毒品预防教育、影视教育等专题教育。
      (二)文化育人
      要依据学校办学理念,结合文明校园创建活动,因地制宜开展校园文化建设,使校园秩序良好、环境优美,校园文化积极向上、格调高雅,提高校园文明水平,让校园处处成为育人场所。
      优化校园环境。学校校园建筑、设施、布置、景色要安全健康、温馨舒适,使校园内一草一木、一砖一石都体现教育的引导和熏陶。
      学校要有升国旗的旗台和旗杆。建好共青团、少先队活动室。积极建设校史陈列室、图书馆(室)、广播室、学校标志性景观。
      学校、教室要在明显位置张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4字、《中小学生守则(2015年修订)》。教室正前上方有国旗标识。
      要充分利用板报、橱窗、走廊、墙壁、地面等进行文化建设,可悬挂革命领袖、科学家、英雄模范等杰出人物的画像和格言,展示学生自己创作的作品或进行主题创作。
      营造文化氛围。凝练学校办学理念,加强校风教风学风建设,形成引导全校师生共同进步的精神力量。
      鼓励设计符合教育规律、体现学校特点和办学理念的校徽、校训、校规、校歌、校旗等并进行教育展示。
      创建校报、校刊进行宣传教育。可设计体现学校文化特色的校服。
      建设班级文化,鼓励学生自主设计班名、班训、班歌、班徽、班级口号等,增强班级凝聚力。
      推进书香班级、书香校园建设,向学生推荐阅读书目,调动学生阅读积极性。提倡小学生每天课外阅读至少半小时、中学生每天课外阅读至少1小时。
      建设网络文化。积极建设校园绿色网络,开发网络德育资源,搭建校园网站、论坛、信箱、博客、微信群、QQ群等网上宣传交流平台,通过网络开展主题班(队)会、冬(夏)令营、家校互动等活动,引导学生合理使用网络,避免沉溺网络游戏,远离有害信息,防止网络沉迷和伤害,提升网络素养,打造清朗的校园网络文化。
      (三)活动育人
      要精心设计、组织开展主题明确、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吸引力强的教育活动,以鲜明正确的价值导向引导学生,以积极向上的力量激励学生,促进学生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开展节日纪念日活动。利用春节、元宵、清明、端午、中秋、重阳等中华传统节日以及二十四节气,开展介绍节日历史渊源、精神内涵、文化习俗等校园文化活动,增强传统节日的体验感和文化感。
      利用植树节、劳动节、青年节、儿童节、教师节、国庆节等重大节庆日集中开展爱党爱国、民族团结、热爱劳动、尊师重教、爱护环境等主题教育活动。
      利用学雷锋纪念日、中国共产党建党纪念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烈士纪念日、国家公祭日等重要纪念日,以及地球日、环境日、健康日、国家安全教育日、禁毒日、航天日、航海日等主题日,设计开展相关主题教育活动。
      开展仪式教育活动。仪式教育活动要体现庄严神圣,发挥思想政治引领和道德价值引领作用,创新方式方法,与学校特色和学生个性展示相结合。
      严格中小学升挂国旗制度。除寒暑假和双休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除假期外,每周一及重大节会活动要举行升旗仪式,奏唱国歌,开展向国旗敬礼、国旗下宣誓、国旗下讲话等活动。
      入团、入队要举行仪式活动。
      举办入学仪式、毕业仪式、成人仪式等有特殊意义的仪式活动。
      开展校园节(会)活动。举办丰富多彩、寓教于乐的校园节(会)活动,培养学生兴趣爱好,充实学生校园生活,磨练学生意志品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学校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科技节、艺术节、运动会、读书会。可结合学校办学特色和学生实际,自主开发校园节(会)活动,做好活动方案和应急预案。
      开展团、队活动。加强学校团委对学生会组织、学生社团的指导管理。明确中学团委对初中少先队工作的领导职责,健全初中团队衔接机制。确保少先队活动时间,小学1年级至初中2年级每周安排1课时。
      发挥学生会作用,完善学生社团工作管理制度,建立体育、艺术、科普、环保、志愿服务等各类学生社团。学校要创造条件为学生社团提供经费、场地、活动时间等方面保障。
      要结合各学科课程教学内容及办学特色,充分利用课后时间组织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科技、文娱、体育等社团活动,创新学生课后服务途径。
      (四)实践育人
      要与综合实践活动课紧密结合,广泛开展社会实践,每学年至少安排一周时间,开展有益于学生身心发展的实践活动,不断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开展各类主题实践。利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公益性文化设施、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各类校外活动场所、专题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等资源,开展不同主题的实践活动。
      利用历史博物馆、文物展览馆、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地等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
      利用革命纪念地、烈士陵园(墓)等开展革命传统教育。
      利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开展法治教育。
      利用展览馆、美术馆、音乐厅等开展文化艺术教育。
      利用科技类馆室、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设施等开展科普教育。
      利用军事博物馆、国防设施等开展国防教育。
      利用环境保护和节约能源展览馆、污水处理企业等开展环境保护教育。
      利用交通队、消防队、地震台等开展安全教育。
      利用养老院、儿童福利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等社区机构等开展关爱老人、孤儿、残疾人教育。
      利用体育科研院所、心理服务机构、儿童保健机构等开展健康教育。
      加强劳动实践。在学校日常运行中渗透劳动教育,积极组织学生参与校园卫生保洁、绿化美化,普及校园种植。
      将校外劳动纳入学校的教育教学计划,小学、初中、高中每个学段都要安排一定时间的农业生产、工业体验、商业和服务业实习等劳动实践。
      教育引导学生参与洗衣服、倒垃圾、做饭、洗碗、拖地、整理房间等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
      组织研学旅行。把研学旅行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促进研学旅行与学校课程、德育体验、实践锻炼有机融合,利用好研学实践基地,有针对性地开展自然类、历史类、地理类、科技类、人文类、体验类等多种类型的研学旅行活动。
      要考虑小学、初中、高中不同学段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和能力,安排适合学生年龄特征的研学旅行。
      要规范研学旅行组织管理,制定研学旅行工作规程,做到"活动有方案,行前有备案,应急有预案",明确学校、家长、学生的责任和权利。
      开展学雷锋志愿服务。要广泛开展与学生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
      发挥本校团组织、少先队组织的作用,抓好学生志愿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考核评估等工作。
      做好学生志愿服务认定记录,建立学生志愿服务记录档案,加强学生志愿服务先进典型宣传。
      (五)管理育人
      要积极推进学校治理现代化,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将中小学德育工作的要求贯穿于学校管理制度的每一个细节之中。
      完善管理制度。制定校规校纪,健全学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治理行为,形成全体师生广泛认同和自觉遵守的制度规范。
      制定班级民主管理制度,形成学生自我教育、民主管理的班级管理模式。
      制定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工作制度,健全应急处置预案,建立早期预警、事中处理及事后干预等机制。
      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学校周边综合治理机制,对社会上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不法行为依法严肃惩处。
      明确岗位责任。建立实现全员育人的具体制度,明确学校各个岗位教职员工的育人责任,规范教职工言行,提高全员育人的自觉性。
      班主任要全面了解学生,加强班集体管理,强化集体教育,建设良好班风,通过多种形式加强与学生家长的沟通联系。各学科教师要主动配合班主任,共同做好班级德育工作。
      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培育、宣传师德标兵、教学骨干和优秀班主任、德育工作者等先进典型,引导教师争做"四有"好教师。
      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把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资格注册、年度考核、职务(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的首要标准。
      细化学生行为规范。落实《中小学生守则(2015年修订)》,鼓励结合实际制订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教育引导学生熟知学习生活中的基本行为规范,践行每一项要求。
      关爱特殊群体。要加强对经济困难家庭子女、单亲家庭子女、学习困难学生、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农村留守儿童等群体的教育关爱,完善学校联系关爱机制,及时关注其心理健康状况,积极开展心理辅导,提供情感关怀,引导学生心理、人格积极健康发展。
      (六)协同育人
      要积极争取家庭、社会共同参与和支持学校德育工作,引导家长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营造积极向上的良好社会氛围。
      加强家庭教育指导。要建立健全家庭教育工作机制,统筹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家长会、家访、家长开放日、家长接待日等各种家校沟通渠道,丰富学校指导服务内容,及时了解、沟通和反馈学生思想状况和行为表现,认真听取家长对学校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家长了解学校办学理念、教育教学改进措施,帮助家长提高家教水平。
      构建社会共育机制。要主动联系本地宣传、综治、公安、司法、民政、文化、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卫计委等部门、组织,注重发挥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专家学者以及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的作用,建立多方联动机制,搭建社会育人平台,实现社会资源共享共建,净化学生成长环境,助力广大中小学生健康成长。
      六、组织实施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中小学德育工作作为教育系统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指导和管理。学校要建立党组织主导、校长负责、群团组织参与、家庭社会联动的德育工作机制。学校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切实加强对学校德育工作的领导,把握正确方向,推动解决重要问题。校长要亲自抓德育工作,规划、部署、推动学校德育工作落到实处。学校要完善党建带团建机制,加强共青团、少先队建设,在学校德育工作中发挥共青团、少先队的思想性、先进性、自主性、实践性优势。
      加强条件保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进一步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将德育工作经费纳入经费年度预算,完善优化教育手段,提供德育工作必需的场所、设施,订阅必备的参考书、报刊杂志,配齐相应的教学仪器设备等。
      加强队伍建设。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重视德育队伍人员培养选拔,优化德育队伍结构,建立激励和保障机制,调动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要有计划地培训学校党组织书记、校长、德育干部、班主任、各科教师和少先队辅导员、中学团干部,组织他们学习党的教育方针、德育理论,提高德育工作专业化水平。
      加强督导评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校德育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对学校督导的重要内容,建立区域、学校德育工作评价体系,适时开展专项督导评估工作。学校要认真开展学生的品德评价,纳入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建立学生综合素质档案,做好学生成长记录,反映学生成长实际状况。
      加强科学研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科研机构和学校要组织力量开展中小学德育工作研究,探索新时期德育工作特点和规律,创新德育工作的途径和方法,定期总结交流研究成果,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和做法,增强德育工作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实效性。
       
       
      抄送:天津市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9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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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推进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7-09-13


         
            
        
      津教委〔2017〕42号
           
        
      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推进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办学主管部门、各区教育局、各高等职业院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指导意见》(教学〔2013〕3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意见》(津政发〔2016〕3号)和《天津市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津政发〔2016〕12号)的要求,我委制定了《天津市推进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9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推进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征的高职院校考试招生制度,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指导意见》(教学〔2013〕3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意见》(津政发〔2016〕3号)、《天津市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津政发〔2016〕12号)的精神和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遵循高等职业教育人才选拔和培养规律,促进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实施素质教育,为学生发挥个性潜能提供多样化选择。按照有利于科学选拔人才、促进学生健康发展和维护社会公平的原则,建立高职院校考试招生与普通高校考试招生相对分离,实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考试评价办法,为学生接受高等职业教育提供多样化入学形式。逐步形成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学生自主选择、学校多元录取、社会有效监督的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
      二、考试招生方式
      1.完善面向普通高中毕业生的春季考试招生办法。逐步扩大春季高职院校面向普通高中毕业生招生规模,2017年起,春季招生将成为市属高职院校在津招生的主渠道。普通高中毕业生通过春季高考报考高职院校,实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评价方式。文化素质成绩使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职业技能测试设置综合能力和技术两个科目,主要考查考生的职业倾向、职业潜能和技术基础,实行全市统一命题、统一组考、统一评卷。录取时,招生院校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职业技能测试成绩,参考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2.完善面向中职毕业生的春季考试招生办法。充分考虑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对中、高等职业学校的衔接要求,以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升学需求,合理确定招生规模。2017年起,中职学校毕业生通过春季高考报考高职院校,参加文化基础与职业技能相结合的测试,全市统一命题、统一组考、统一评卷。其中,文化基础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主要考查中职学生进入高职院校学习所需的基础知识和基本能力;职业技能考试分为工程技术类、管理服务类、艺术类和体育类,学生可自主选报1个考试类别。录取时,招生院校依据文化基础和职业技能测试总成绩,择优录取。逐步完善职业技能分类办法,并创造条件在中职学校试行学业水平考试,探索依据中职学校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职业技能测试总成绩进行录取的招生办法。
      3.实施高考基础上的综合评价招生办法。从2017年起,对参加统一高考报考高职院校的学生,高职院校依据语文、数学、外语3门科目统一高考成绩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进行录取。
      4.进一步规范中高职贯通的招生办法。高职院校要进一步优化面向初中应届毕业生的三二分段制和五年一贯制招生专业结构,以艺术、体育、护理、学前教育以及技术含量高、培养周期长、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专业为主,合理安排招生计划。三二分段制学生完成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培养任务后,通过文化和专业能力考试的,可被有关高职院校录取。其中,文化考试由全市统一组织,设置语文、数学、外语三个科目;专业能力考试由有关高职院校举行;逐步探索依据中职学校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作为文化考试成绩的招生办法。五年一贯制学生完成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学习任务并达到相关要求后,可直接进入高等职业教育阶段学习。积极探索"3+3中高职衔接培养"机制。
      5.完善优秀技能学生免试招生办法。参加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全市中等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一等奖或代表天津市参加教育部举办的全国职业教育技能竞赛获得三等奖以上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资格,并在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和高职院校公示后,可免试保送进入高职院校学习。
      6.积极探索高职院校单独招生办法。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高职院校可以通过单独组织考试招生的办法,招收退役义务兵,"双证书、一体化"职教师资生,特殊教育学校毕业生,中职学校优秀毕业生等。文化和技能的考试科目、内容、方式和录取办法由招生院校确定,并报市招生委员会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备案。招生院校录取时根据文化和技能成绩,参考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三、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推进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是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和各高职院校要加强协调配合,要按照普通高考标准对高职院校分类考试进行统筹管理和组织实施,保障命题、考务、阅卷、录取等方面顺利进行。
      2.加强调查研究。认真研究高等职业院校人才选拔和培养方向,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中职学校课程标准和职业技术规范命题,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充分借鉴国际国内有益做法,完善考试科目、内容、方式和录取办法,提高高等职业教育人才选拔的科学性。
      3.加强监督管理。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将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加大信息公开力度,自觉接受学生、学校和社会的监督。强化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及时公布查处结果。
       
       
      抄送: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9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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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教委关于对有不良行为中小学生进行教育转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7-09-06


         
            
        
      津教委办〔2017〕108号
           
        
      市教委关于对有不良行为中小学生进行教育转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教育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天津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有目的、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做好在学中小学生中有不良行为学生教育转化工作,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有不良行为中小学生教育转化工作的重要意义
      在国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明确界定了未成年人的九种不良行为:旷课、夜不归宿;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做好对有不良行为学生的教育转化工作,有利于预防学生出现严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保障校园的和谐与稳定;有利于增强学生的法治观念,懂得违法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树立遵纪守法的意识;有利于促进全体学生和谐发展、健康成长。
      二、构建对有不良行为学生进行教育转化工作机制
      各级各类学校要建立规范的工作机制,针对存在不良行为的学生,确定不同的工作方法,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引导和转化,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
      (一)掌握有不良行为学生的基本情况
      班主任要随时了解本班学生的成长状况,通过谈话、问卷、查档、走访、与家长联系等多种形式,及时发现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并了解和掌握他们的基本情况。
      (二)建立不良行为学生的工作档案
      按照一人一档的原则,为有不良行为学生建立档案,认真记载每名有不良行为学生的基本情况、参与活动的表现、开展针对性教育和心理辅导等工作情况以及教育帮扶效果等方面的信息,做到详细、准确、及时。学校要组织相关人员定期对档案进行梳理,分析每名有不良行为学生的发展动态,提出和实施有针对性的教育转化措施。
      (三)做好教育转化工作
      密切关注有不良行为学生的动态,班主任随时通过学生骨干、任课教师、心理辅导教师等多个渠道,了解他们的思想、心理、学习、生活动态;班主任定期与有不良行为学生开展谈心谈话,加强与学生家长及监护人的沟通联系,将学生的现实表现、思想变化及重要情况及时反馈给家长及监护人,争取家长及监护人配合学校做好教育转化工作;学校按照一人一策、一人多帮的原则,为每位有不良行为学生量身定做教育工作计划,确定一名联系人,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教育转化工作,做到措施实、招法灵;发挥学生的互助作用、教师联动引导作用、学校心理辅导室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的专业优势,提升教育的科学性和专业性。
      (四)不断发挥工读学校作用
      加强与工读学校的联系机制,邀请工读学校教师到学校协助做好不良行为学生的教育转化工作。
      对确实无法在普通学校继续上学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在公安部门征得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后,各学校积极协助公安部门办理学生转到工读学校接受矫治教育的手续,保留其学籍,随时接收教育矫治好的学生返回学校,继续完成学业。
      三、切实为教育转化有不良行为学生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教育局要高度重视对有不良行为学生的教育转化工作,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予以大力支持,将其作为重要的专项工作,常抓不懈。各学校要确定一名校领导负责此项工作,日常事务由德育处具体负责并定期向领导进行专题汇报。
      (二)加强制度建设
      各区教育局、学校要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细化文件要求,建立规范合理、行之有效的梳理排查、建档分析、教育转化和效果评估制度。要将教师对有不良行为学生的工作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对成绩突出的教师,在评优树先等方面要予以优先倾斜,使此项工作形成长效机制。
      (三)加强教师培训
      各区教育局、各学校要结合实际对教师,特别是班主任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使他们了解相关要求,掌握工作的技能技巧,善于发现问题,及时开展工作。
      四、完善控辍保学机制
      区教育局、学校要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流失。加强政策宣传,积极向家长宣传《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明确家长是孩子的第一责任人,让孩子接受规定年限的教育是家长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关注重点学生群体,加强对农村地区、流动留守儿童、家庭经济贫困学生等重点群体的监控,确保其按政策要求到学校就读;对无故不来上学的学生,学校要及时组织教师通过电话、家访等形式,问明原因,减少学生无序流动,确保学生完成义务教育;加强学籍管理,依托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控辍保学动态监测机制,严格转入转出程序,准确掌握学生异动情况。
      五、进一步加强法治教育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学生法治教育的若干意见》、《天津市加强青少年学生法治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充分发挥中小学课堂教育主渠道作用,上好法治教育课;充分发挥法治教育副校长的作用,帮助学校做好有不良行为学生的教育转化工作;与公检法部门密切配合,开展丰富多彩的法治教育活动;对学生遵纪守法情况定期进行考核;多种形式全方位多角度对学生进行法治教育。
       
       
       
       
       2017年9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9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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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教委转发2017-2020年开展示范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建设的通知

    2017-08-30


         
            
        
      津教委办〔2017〕105号
           
        
      市教委转发2017-2020年开展示范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建设的通知
             
               
      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为深入推进信息技术与高等教育实验教学的深度融合,加强高等教育实验教学优质资源建设与应用,教育部于2017-2020年在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开展示范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建设工作。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17-2020年开展示范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建设的通知》(教高厅〔2017〕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高校要认真领会文件要求,根据本校实验教学计划和实际情况,探索线上线下教学相结合的新型实验教学模式,加强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建设。
      二、做好迎接国家级示范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认定的各项准备。国家级示范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建设统筹规划到2020年认定1000项左右示范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2017年度计划认定100项分布在生物科学类、机械类等八个类别。请有关高校做好示范性项目的迎接认定准备,建立健全适应网络化学习的实验教学成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促进实验教学质量稳步提高。
      三、市教委将启动市级示范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的认定工作。各高校要根据要求和本校实际情况,科学规划,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做好示范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建设有关工作。
       
       
       
       2017年8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17-2020年开展示范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建设的通知
      教高厅〔201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强化实践育人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根据《教育信息化十年发展规划(2011-2020年)》和《2017年教育信息化工作要点》等相关要求,深入推进信息技术与高等教育实验教学的深度融合,不断加强高等教育实验教学优质资源建设与应用,着力提高高等教育实验教学质量和实践育人水平,经研究,决定在高校实验教学改革和实验教学项目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于2017-2020年在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开展示范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建设工作。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设目标
      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对人才培养的新要求、现代大学生成长的新特点、信息化时代教育教学的新规律,以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为核心,以现代信息技术为依托,以相关专业类急需的实验教学信息化内容为指向,以完整的实验教学项目为基础,建设示范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推动高校积极探索线上线下教学相结合的个性化、智能化、泛在化实验教学新模式,形成专业布局合理、教学效果优良、开放共享有效的高等教育信息化实验教学项目示范新体系,支撑高等教育教学质量全面提高。
      二、建设内容
      实验教学项目作为高校开展实验教学的基本单元,其建设水平直接决定实验教学的整体质量。开展示范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建设,是推进现代信息技术与实验教学项目深度融合、拓展实验教学内容广度和深度、延伸实验教学时间和空间、提升实验教学质量和水平的重要举措。示范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应具有:
      (一)以学生为中心的实验教学理念
      坚持一切从学生的需求出发,注重对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的综合培养,注重知识传授、能力培养、素质提高的协同实施,调动学生参与实验教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潜能,增强学生创新创造能力。
      (二)准确适宜的实验教学内容
      坚持问题导向,重点解决真实实验项目条件不具备或实际运行困难,涉及高危或极端环境,高成本、高消耗、不可逆操作、大型综合训练等问题。坚持需求导向,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对高校人才培养的需求,紧密结合专业特色和行业产业发展最新成果,紧密结合学校定位和人才培养特点,采用现代信息技术,研发原理准确、内容紧凑、时长合理、难度适宜的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
      (三)创新多样的教学方式方法
      始终关注信息化时代背景下学生需求,重点实行基于问题、案例的互动式、研讨式教学,倡导自主式、合作式、探究式学习。创新实验教学项目资源呈现方式,注重通过文字、图片、视频等各种媒介促进教学准备、线上讨论、线下交流。加强网络化条件下实验教学规律研究,探索提升实验教学效果的方式方法。
      (四)先进可靠的实验研发技术
      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的研发要以完成教学要求和内容为目标,综合应用多媒体、大数据、三维建模、人工智能、人机交互、传感器、超级计算、虚拟现实、增强现实、云计算等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技术手段,提高实验教学项目的吸引力和教学有效度。加强相关技术可靠性研究,注重对学生使用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的全方位、多层次防护,切实保障学生健康。
      (五)稳定安全的开放运行模式
      充分考虑不同区域、不同层次、不同类型学生接入实验教学项目的运行需求,搭建具有开放性、扩展性、兼容性和前瞻性的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运行平台。注重对相关实验教学项目自有或共有知识产权的保护,注重对学生个人信息等的保护,严格遵守我国教育、知识产权、互联网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谁开发、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基本安全责任。积极探索在线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可持续运行的有效模式。
      (六)敬业专业的实验教学队伍
      重视实验教学队伍建设,围绕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建设运行,建设师德高尚、热爱教学、知识丰富、能力过硬、结构合理的虚拟仿真实验教学团队。健全完善实验教学队伍考核、奖励、监督机制,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研发和教学实践。
      (七)持续改进的实验评价体系
      将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纳入相关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课程,制订相关教学效果评价办法。根据学生和教师反馈,持续改进相关教学评价机制。鼓励高校探索有利于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开放共享的教学绩效激励机制,建立高校间相关实验教学项目成绩互认、学分转换机制。
      (八)显著示范的实验教学效果
      虚拟仿真实验教学效果显著,受益面大,学生实验兴趣浓厚,自主学习能力明显增强,实践创新能力明显提高。通过开展在线教学服务或技术支持等,积极发挥对专业类内实验教学信息化建设的示范引领作用。
      三、建设规划和建设方式
      (一)建设规划
      根据本科学科门类中专业类的当前布局和发展情况,结合高校专业类实验室建设情况和专业类实验教学信息化发展需求等因素,统筹规划到2020年认定1000项左右示范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具体规划见附件)。
      (二)建设方式
      采取先建设应用、后评价认定、持续监测评估的方式,按建设规划分年度认定示范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建设将综合考察实验教学理念、实验教学内容、实验教学方式与方法、实验技术与运行、实验教学团队建设与服务、实验教学效果评价与评估等要素。优先支持向中西部高校、特别是西部地区高校优先定向在线开放的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
      四、组织管理
      (一)教育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高校实验教学改革发展情况和现代信息技术发展情况,统筹编制示范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建设发展规划,按年度发布立项指南,协同国家有关部门依据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关政策法规履行相应管理职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负责具体年度建设工作的部署,组织"示范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认定;组织或委托相关机构或专家组织开展政策研究、理论研究、运行机制和关键技术研究等工作,实施示范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的教学实践与效果、服务质量、持续更新等内容的跟踪监测和综合评价。
      (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区域高校布局和专业布局,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本区域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发展政策和规划,指导推动区域高校开展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建设和应用,给予相应政策支持,加强对相关实验教学项目的监管。负责遴选汇总所在地普通本科高校的申请,统一向教育部报送。
      (三)普通本科高校是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建设和应用的主体。各高校应将建设和使用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作为推进完善现有实践教学体系、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的重要举措。加大对实验教学队伍的培养培训,着力提升信息技术与实验教学深度融合的意识、使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实验教学项目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实验教学计划和实际情况,在坚持"能实不虚"的基础上加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建设力度,探索线上线下教学相结合的新型实验教学模式。加强对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应用管理,建立健全适应网络化学习的实验教学成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促进实验教学质量稳步提高。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本科高校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根据本通知要求和本地区、本学校的实际情况,科学规划,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做好示范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建设有关工作。
       
      附件:2017-2020年示范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建设规划
       
       
       
       教育部办公厅
       2017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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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教委转发蓟州区教育局食品安全清理清查专项行动经验做法的通知

    2017-08-15


         
            
        
      津教委办〔2017〕96号     
        
      市教委转发蓟州区教育局食品安全清理清查专项行动经验做法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
      今年年初,市政府印发《关于在全市开展食品药品安全清理清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11号),要求各相关单位按照鸿忠书记"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的指示精神,彻底清理清查食品药品安全隐患。
      市教委在同步开展教育系统食品安全清理清查专项行动过程中发现,由于民办学校和无证办学机构的管理权责不明确,导致其长期游离于监管部门的监管之外,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蓟州区教育局在开展食品安全清理清查专项行动中,积极争取区委、区政府支持,主动作为、勇于担当,将民办幼儿园的食品安全作为"双清"行动检查的重点,进一步压实街乡镇对民办幼儿园和托幼点的监管责任,消除了食品安全监管盲区,实现了食品安全全覆盖检查,切实保障了师生舌尖上的安全。
      近日,市委常委、市委教育工委书记程丽华同志在蓟州区教育局《主动作为勇于担当确保民办幼儿园食品安全》的经验汇报稿上作出专门批示:"蓟州区教育局的做法值得充分肯定,此经验应在全市推广"。副市长曹小红同志也对此作出批示:"孩子是祖国的未来,孩子是家庭的希望!请各区结合各自的实际,学习交流各区的做法,适时召开推动会。如:蓟州区的做法,领导高度重视,制定实施方案,强化'四个统一'的要求,彻底清查全区民办园,效果很好!"。
      现将蓟州区教育局的经验汇报稿转发你们,请各区教育局认真贯彻落实市领导批示精神,进一步压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主体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彻底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校园食品安全。
       
      附件:主动作为 勇于担当 确保民办幼儿园食品安全--蓟州区教育局"双清"专项行动经验做法
       
       
       
       
       2017年8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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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教委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健康教育指导纲要的通知的通知

    2017-08-11


         
            
        
      津教委办〔2017〕94号
           
        
      市教委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健康教育指导纲要的通知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对学校健康教育提出的工作要求,加强高校健康教育,提高高校学生健康素养和体质健康水平,现将《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健康教育指导纲要〉的通知》(教体艺〔2017〕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各高等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加强健康教育工作,加大学校健康教育力度,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要明确一名校领导具体负责健康教育工作,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健康教育师资队伍,完善教务、学工、校医院、团委等多部门各负其责、协同推进的健康教育工作机制。要把健康教育作为高校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体系,整合健康教育资源,制定符合学校实际的健康教育实施方案,因校制宜制定健康教育教学计划,开设健康教育公共选修课,安排必要的课时,确定相应的学分。针对高校学生关注的健康问题,精选教学内容,吸引学生选修健康教育课程。
      市教委将适时对高校健康教育工作进行督查,督促高校落实健康教育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2017年8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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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教委转发进一步加强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中期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7-07-28


         
            
        
      津教委办〔2017〕89号
           
        
      市教委转发进一步加强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中期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区教育局:
      近日,教育部、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中期有关工作的通知》(教督〔2017〕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打赢脱贫攻坚战总体部署和《教育脱贫攻坚"十三五"规划》要求,确保如期实现全面改薄任务目标。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结合我市义务教育学校改薄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是进一步完善工程规划。各区应结合实际,进一步调整完善5年工程规划,要确保建设规模和资金总投入与原计划大体相当。各区调整完善后的全面改薄5年工程规划请于8月21日前报市教委备案。
      二是进一步加快实施进度。各区要根据规划提早启动工程建设前期准备工作,进一步细化进度表和路线图,确保按期完成各项任务。
      三是进一步起强化资金落实。各区要加强资金统筹,足额落实规划承诺的资金,确保不留资金缺口。
      四是进一步加强质量管理。各区要把项目质量和施工安全作为实施全面改薄工作的"红线",确保工程质量。
      五是进一步加强督导检查。积极争取全面改薄工作纳入区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定期检查、通报工作进展。从2017年起,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将组织专项督导,逐一检查项目学校进展情况。
       
       
       
       2017年7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中期有关工作的通知
      教督〔201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
      三年多来,各地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聚焦聚力抓落实,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作(以下简称全面改薄)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打赢脱贫攻坚战总体部署和《教育脱贫攻坚"十三五"规划》要求,切实做好全面改薄中期有关实施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改薄任务目标,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完善工程规划。各地可结合近年来城镇化进程、生育政策调整,以及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要求,进一步调整完善全面改薄5年工程规划。规划调整既要符合原有政策要求,又要解决目前农村和贫困地区面临的突出难点问题,顺应未来办学发展方向,切实加强确需保留的农村小规模学校和寄宿制学校建设,着力改善学生住宿条件,妥善解决县镇学校大班额问题,加快缩小城乡、区域教育差距,促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教育、财政等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有关指导意见或具体实施办法,指导市、县做好规划调整完善工作。各地规划调整完善,要确保建设规模和资金总投入与原规划大体相当,要确保"补短板,兜网底"的任务不变,要确保如期实现"20条底线"的政策目标不变,严禁大拆大建和建设豪华学校。各地调整完善后的全面改薄5年工程规划需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
      二、进一步加快实施进度。各地要充分考虑土地征用、项目审批、招投标等前期手续时间较长的特点,提早启动工程建设前期准备工作。要协调有关部门依照规定对工程涉及的政府性基金予以减免。要进一步细化进度表和路线图,将工作任务落实到每个季度、每个月度,对接到每所项目学校,确保到2017年底完成校舍建设和设备采购任务"超七成",2018年底"过九成",2019年完成收尾工作。要引导和支持贫困县在2017年底前完成全面改薄任务,让贫困县薄弱学校早达标、学生早受益。对多次督促工程进度仍靠后的省份,财政部、教育部将按规定酌情扣减年度专项补助资金相关分配因素评分。
      三、进一步强化资金落实。各地要加强资金统筹,整合中央和本地区义务教育改善办学条件相关投入,综合考虑地区财力差异,分档、分类划定省、市、县资金分担比例,对困难县市坚持省级"拿大头",足额落实规划承诺的资金,确保不留资金缺口。2017年全面改薄相关资金,重点支持贫困县提前实施项目,确保列入当年实施计划的项目,都能按规划中确定的数额落实资金。
      四、进一步加强质量管理。各地要把项目质量和施工安全作为实施全面改薄工作的"红线",确保工程质量。新建、改扩建校舍要严格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新建校舍必须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进行建设。要落实设备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招投标等制度,将相关标准和质量要求写入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确保质量、提高效益。要选择有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遵守基本建设程序,督促参建各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把责任落实到人。校舍建设项目竣工要在醒目位置设置永久性标牌,采购设施设备验收后,要抓紧登记资产账目,把质量的保障"写在纸上,钉在墙上"。
      五、进一步加大公开力度。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公开公示力度,做好宣传引导,把全面改薄工作打造成"阳光工程""民生工程"。全面改薄规划和年度计划要及时上网公示。要对各市县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并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师生、家长和社会监督。要主动做好宣传工作,积极配合媒体报道,鲜活呈现加快实施全面改薄工作的政策、进展和成效,让群众便于知晓、正确理解、愿意支持。
      六、进一步加强督导检查。全面改薄是脱贫攻坚重要措施,加快贫困地区实施进度是教育精准扶贫重要手段,各地要积极协调列入政府脱贫攻坚重点任务推进,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进行考核。要严格落实"八项"工作推进机制,定期检查、定期通报工作进展,适时组织第三方评估,及时定向调度、约谈进展缓慢、工作不力的市县,及时帮助解决问题。从2017年开始,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组织专项督导,逐一检查项目学校"20条底线"达标情况,确保到2019年底所有项目学校都达标。对专项督导发现的问题,各地要列出清单、限时整改。对因懒政怠政影响项目进度、不能按时完成任务、出现严重质量和安全问题的,要提请省级人民政府进行严肃问责。
       
       
       
       教育部 财政部
       2017年6月29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7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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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教委转发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费和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07-28


         
            
        
      津教委财〔2017〕22号
           
        
      市教委转发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费和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教委机关办公室、市教委各预算单位:
      为贯彻落实我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培训费管理,天津市财政局等部门下发了《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17〕4号)和《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17〕5号)。现将通知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同时,就有关事项强调如下:
      一、完善制度建设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完善会议费、培训费的管理和使用,加强支出的内控管理。高校可结合教学科研业务实际,按照中央及我市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制定具体的会议费管理办法。
      二、加强计划与预算管理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通知"的要求,认真编报年度会议、培训计划,加强会议费、培训费预算管理,控制预算规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培训费应由召开会议单位、培训举办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参训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会议费、培训费应当全部纳入部门预算,单独列示。
      三、严控开支标准与范围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会议费、培训费开支标准与范围,不得超定额、超范围列支。会议费、培训费支出均实行分类定额标准控制,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调剂使用,对于不发生的事项,编制预算和报销时应按明细标准进行相应扣减。特别是不安排住宿的会议不能列支住宿费,预算和报销额度不能超过无住宿费的支出标准。
      各单位会议应当在定点会议场所召开。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等,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四、规范费用核销管理
      各单位报销费用时,应按照"通知"要求,提供必要的批件和凭证,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费用开支,对未列入年度预算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本办法施行后,《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行政〔2013〕74号)和《天津市财政局中共天津市委组织部天津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行政〔2014〕23号)同时废止。
       
       
       
       2017年7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7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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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教委 市语委转发《教育部 国家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17-07-20


         
            
        
      津语委〔2017〕2号
           
        
      市教委 市语委转发《教育部 国家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教体委)、语委,各高等院校:
      《教育部 国家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教语用〔2017〕1号,以下简称《意见》),是落实《国家语言文字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切实发挥学校在语言文字工作中基础作用的具体要求。现将《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意见》明确了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主要目标,要求学校建立切实可行的工作机制和评价体系,坚持语言文字工作与教育教学工作相互促进,加强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建设。应在2020年前完成所有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各级教育督导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将按照《语言文字工作督导评估办法》,对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进行督导评估。
      根据教育部、国家语委颁发的各级各类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指导标准,市语委办制定了《天津市高等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评分标准》《天津市中小学语言文字工作评分标准》和《天津市幼儿园语言文字工作评分标准》。各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要参照上述评分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工作方案并不断推进工作。
      请各区语委办、各高校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将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工作方案于7月30日前,报送市语委办(邮箱:tjjwymc@126.com )。
      市语委办联系人:张鹏,电话:83215100。
      附件:1.教育部 国家语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
       2.天津市中小学语言文字工作评分标准
       3.天津市语言文字工作评分标准(高校)
       4.天津市语言文字工作评分标准(幼儿园)
       
       
       
       2017年7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天津市语言文字培训测试中心。
      天津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7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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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教委 市语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家语言文字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要求的通知

    2017-07-20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津语委〔2017〕1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市教委 市语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家语言文字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要求的通知
             
               
      市语委各委员单位,各区教育局(教体委)、语委:
      《国家语言文字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是指导今后一个时期语言文字事业科学发展的实施性文件,《〈国家语言文字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分工方案》(以下简称《分工方案》)是对规划当中提出的任务目标进行明确的责任分工。现将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印发《国家语言文字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教语用〔2016〕3号)、《国家语言文字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部门重点工作任务分工细化表(摘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市语委各委员单位、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要遵循"政府主导、语委统筹、部门支持、社会参与"的基本原则,深入学习领会,按照任务分工要求和牵头单位的工作部署,根据本行业(系统)、本区实际,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明确责任,齐心协力,确保"十三五"规划中提出的各项任务目标如期完成和实现。
       
      附件:1.教育部 国家语委关于印发《国家语言文字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2.《国家语言文字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部门重点工作任务分工细化表(摘要)》
       
       
       
       
       2017年7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我市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教委关于做好2022年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的补充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