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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委教育工委 市教委关于印发完善高校资产经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2-01-04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市教委所属各高校资产经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企业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了《市委教育工委  市教委关于完善高校资产经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市委教育工委                市教委
                   2021年12月28日        
      (联系人:科研处  聂大群;联系电话:83215358)
      (此件主动公开)
      市委教育工委  市教委关于完善高校资产经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市教委所属各高校资产经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企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及本市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教委所属各高校的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以下所称企业、公司均指资产公司。
          第三条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明确企业党组织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不断完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
          第四条 尊重企业市场主体地位,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以规范决策机制和完善制衡机制为重点,坚持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相结合,提升企业市场化、现代化经营水平。
          第五条 依据国有企业法律法规,以公司章程为行为准则,规范权责定位和行权方式,坚持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规范权力运行、强化权利责任对等,完善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和履职评价,明确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决策、执行和监督环节的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 出资人
          第六条 高校作为资产公司的主要出资人,要建立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制定并动态调整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事项清单,明确划分高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资产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权限,提高决策效率。涉及高校“三重一大”事项的,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七条 各高校应设立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代表学校履行资产公司出资人的职责,行使资产公司股东权利,有关监管内容要纳入公司章程。各高校要转变工作职能和工作方式,加强公司章程管理,研究制定审批事项清单,建立对董事会重大决策的合规性审查机制,制定监事会建设、责任追究等具体措施。
          第八条 高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应由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学校分管产业、科技、财务、资产、人事工作的负责人及资产公司主要负责人等组成。
          第三章 党组织
          第九条 资产公司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依法依规设立党组织,明确党组织在企业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完善党组织议事规则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
          第十条 资产公司党组织要按照《市委教育工委 市教委关于加强所属国有企业党的建设的指导意见》开展各项工作,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相统一,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认真落实企业党建工作责任,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
          第四章 股东会
          第十一条 股东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通过选举或更换董事及监事(不含职工代表)、审核批准董事会及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批准公司财务预决算及利润分配方案等方式,对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董事、监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
          第十二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设立董事会的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不设董事会的公司,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企业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章 董事会
          第十四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股东会决定,依照法定程序和公司章程授权决定公司重大事项,接受股东会、监事会监督,认真履行决策把关、内部管理、防范风险、深化改革等职责。
          第十五条 董事会成员为3人至13人,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高校党委集体研究决定任命。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董事长,须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报同级纪检部门备案,并不得领取薪酬。公司可以设副董事长,其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原则上,董事长、总经理分设,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二者均为内部董事,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董事会要严格实行集体审议、独立表决、个人负责的决策制度,平等充分发表意见,一人一票表决,建立规范透明的重大事项信息公开和对外披露制度,保障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提案资料的完整性。
          第二十条 各高校应开展董事任前和任期培训,做好董事派出和任期管理工作。要建立董事会决议跟踪落实以及后评估制度,改进董事会和董事评价办法,完善年度和任期考核制度,逐步形成符合企业特点的考核评价体系及激励机制。
          第二十一条 建立完善外部董事选聘和管理制度,严格资格认定和考试考察程序,拓宽外部董事来源渠道,外部董事要加强与高校的沟通,定期报告外部董事履职情况。
          外部董事人数应超过董事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资产公司应在董事会下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条件成熟的企业可以设立战略、提名等其他专门委员会,协助董事会进行重大决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应由外部董事组成。
          第二十三条 规模较小的资产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二十四条 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六章 经理层
          第二十五条 经理层是公司的执行机构,依法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接受董事会管理和监事会监督。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依法行使管理生产经营、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等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董事会闭会期间向董事长报告工作。
          第二十六条 经理层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资产公司要建立规范的经理层授权管理制度,对经理层成员实行与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制度,逐步实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探索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设立,对董事会、经理层成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要提高专职监事比例,增强监事会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第二十九条 资产公司依法实行外派监事会制度,外派监事会由高校派出,负责检查企业财务,监督企业重大决策和关键环节以及董事会、经理层履职情况,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十条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主席由高校委派。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其中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监事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公司财务,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检查公司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
          (四)检查公司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一般每年对公司定期检查1至2次,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进行专项检查。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公司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核查公司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公司负责人作出说明;
          (四)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者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企业有关会议。
          第三十五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三十六条 完善监事会履职报告制度,对重大事项、重要情况、重大风险和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实行“一事一报告”。
          第八章 监督和责任
          第三十七条 资产公司章程由各高校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高校批准,并向市教委备案。
          第三十八条 市教委委托第三方机构,每2年完成一轮所属各高校资产公司法人治理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党建工作情况,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的履职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薪酬分配制度情况,国有资产交易情况,资产评估情况,财务预决算及审计情况,企业负责人绩效考核情况等。
          第三十九条 高校领导班子成员一律不得在资产公司所投资企业中兼任职务。资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属企业兼职的应当事前报经批准,党组织书记、董事长或总经理原则上不在下属企业兼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同一企业的监事。
          第四十条 各高校要建立与治理主体履职相适应的责任追究制度。
          (一)企业党组织成员履职过程中有重大失误和失职、渎职行为的,应按照党组织有关规定严格追究责任;
          (二)董事、监事、经理层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三)董事应当出席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应依法追究有关董事责任;
          (四)经理层成员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依法追究有关经理层成员责任;
          (五)执行董事和经理层成员未及时向董事会或国有股东报告重大经营问题和经营风险的,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一条 各高校要按照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等“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建立必要的容错纠错机制,激励企业领导人员干事创业。
          第四十二条 资产公司通过向所投资企业派出股东代表和委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行使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包括参与企业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
          第四十三条 资产公司要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加强职工民主管理与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高校对资产公司、资产公司对下属全资及控股企业要制定业绩考核制度。对因管理不善、监管不严、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及违法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资产公司的下属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办法由资产公司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教委印发的《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天津市高校科技产业的实施意见》(津教委产〔2006〕2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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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委教育工委 市教委关于印发加强所属高校及直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2-01-04


      各有关单位:
      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是我国国有企业的光荣传统,是国有企业的“根”和“魂”,是我国国有企业的独特优势。为加强市教委所属各高校及直属事业单位所属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推动企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了《市委教育工委  市教委关于加强所属高校及直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党的建设的实施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市委教育工委                市教委
                         2021年12月28日        
      (联系人:科研处  聂大群;联系电话:83215358)
      (此件主动公开)
      市委教育工委  市教委关于加强所属高校
      及直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党的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市教委所属高校及直属事业单位所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党的建设工作,推动企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天津市全面实施基层党组织组织力提升工程三年行动计划》等文件要求,立足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原则
      (一)总体要求
      企业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为根本,以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为主线,以政治建设为统领,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增强企业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为做优做强做大国有企业提供坚强政治和组织保证。
      (二)主要原则
      1.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相统一。
      把坚持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最高原则,把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作为组织建设根本目标,强化党组织的领导地位,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
      2.坚持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深度融合。
      认真落实企业党建工作责任,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坚持党建工作与企业生产经营同谋划、同部署、同考核,以企业发展成效检验党组织工作和战斗力。
      3.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
      坚持党组织对企业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积极培养高素质专业化企业领导人员队伍和人才队伍,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
      4.坚持抓基层、打基础。
      突出党支部建设,切实把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团结动员群众的坚强战斗堡垒,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不断增强基层党组织的生机活力。
      5.坚持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
      密切联系职工群众,推动解决职工群众合理诉求,认真做好职工群众思想政治工作,真正体现企业职工群众主人翁地位,巩固党执政的基础。
      二、重点工作内容
      (一)完善党组织建设
      1.组织设置。
      企业要按照要求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或者党支部(以下统称企业党组织)。党员人数100人及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简称党委)。党员人数5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简称党总支)。正式党员3人及以上的,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7人及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不足100人(或50人)、确因工作需要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设立党委(或党总支)。
      企业党委一般由5至9人组成,最多不超过11人,其中书记1人、副书记1至2人。企业党总支一般由5至7人组成,最多不超过9人。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企业党委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党总支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上级党组织一般应当提前6个月提醒做好换届准备工作。
      企业党组织书记、副书记以及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委常务委员会委员,一般由本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级党组织批准。高校资产经营公司党组织书记由高校党委按照程序任命。
      企业党组织要按要求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
      为执行某项任务临时组建的机构,党员组织关系不转接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成立临时党组织。临时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批准其成立的党组织指定。
      2.主要职责。
      企业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其主要职责是:
      加强企业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企业贯彻落实;
      研究讨论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加强对企业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
      履行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企业发展;
      领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企业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3.落实基层党组织应建尽建。
      企业要把党的组织建到内部机构、全资及控股子企业等各个层面、各个级次,确保应建尽建,做到企业发展到哪里,党的组织就建设到哪里。让企业基层党组织成为团结群众的纽带、教育党员的学校、攻坚克难的堡垒,推动党的指导思想、路线、方针、政策入脑入心,引领职工群众听党话、跟党走。
      (二)党的领导和公司治理相统一
      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的有机统一,要明确党组织在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使党组织发挥作用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
      1.企业章程明确党建内容。
      企业要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要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写明党组织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运行机制、基础保障等重要事项,明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
      2.坚持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
      企业党组织书记、董事长(不设董事会企业的执行董事)一般由一人担任,党员总经理担任副书记。由市教委所属高校、直属事业单位或上级企业领导人员兼任企业董事长的,党员总经理可以担任书记。
      符合条件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必须落实党组织决定。
      3.完善企业党组织议事规则。
      企业要完善党组织议事规则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明确研究讨论事项清单。
      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企业不得以党政联席会、经理办公会等形式代替党组织会议讨论重大事项,不得以书记个人参与决策、个别征求意见、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企业党组织研究讨论事项主要包括: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企业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企业组织架构设置和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企业领导人员的选配;涉及企业安全生产、维护稳定、职工权益、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其他应当由企业党组织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
      (三)推进企业领导班子和人才队伍建设
      企业党组织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规范选拔任用程序,加强管理监督,保证党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对重要干部的管理权。
      1.选优配强企业领导班子。
      市教委所属各高校、直属事业单位党委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落实“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要求,打造政治素质好、团结协作好、经营业绩好、作风形象好;思想引领力强、安全保障力强、工作落实力强、组织凝聚力强的“四好四强”企业领导班子。
      2.突出抓好党组织书记培养。
      市教委所属各高校、直属事业单位党委要强化对企业党组织书记培养,首先要加强对党组织书记的党性教育、宗旨教育、警示教育,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引导他们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增强党性修养;其次要加强对党组织书记的业务培训,让其在工作一线锻炼成长,使之既成为优秀的党组织带头人,又成为经营管理的行家里手。
      3.强化企业人才队伍培养。
      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群众工作优势,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机制,做好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以及特殊领域紧缺人才培养工作,积极做好在产业工人中发展党员工作,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
      (四)突出党的政治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
      企业党组织必须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担负起党的政治建设责任,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引领,增强政治能力,涵养政治生态,防范政治风险,坚决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推动企业聚焦主责主业,服务国家和我市发展战略,全面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
      1.加强党员队伍建设。
      企业党组织要坚持集中教育和经常性教育相结合,采取集中轮训、理论宣讲、在线学习等多种方式,强化政治理论教育、党的宗旨教育、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夯实企业党员日常教育管理基础性工作,从严从实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
      2.严肃党的组织生活。
      认真召开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提高“三会一课”质量,企业党组织书记每年至少要为基层党员讲一次党课,上级党组织要加强指导、监督和检查。落实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和主题党日制度,用好批评与自我批评有力武器,不断增强党内组织生活的政治性、原则性、时代性、战斗性。
      3.引领企业文化建设。
      企业党组织要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企业文化建设,传承弘扬国有企业优良传统,培育家国情怀,增强应对挑战的斗志。通过表彰先进等方式,努力打造有理想守信念、懂技术会创新、敢担当讲奉献的新时代职工队伍。
      4.坚持党建带群建。
      企业党组织要定期研究部署群团工作,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的领导,以企业基层党建引领和带动群建工作,推动群团组织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充分发挥群团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关心职工群众,充分调动职工群众的创造力量。
      三、强化领导、监督和保障
      (一)强化高校、事业单位党委对企业党组织的全面领导
      市教委所属各高校、直属事业单位党委要加强对所属企业党组织的领导,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并将企业党组织建设纳入高校、事业单位党委整体工作部署和党建总体规划。
      市教委所属各高校、直属事业单位要按照管人管党建相统一的原则,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委组织部门牵头抓总、经营性资产管理部门党组织具体指导和进行日常管理、其他部门密切配合、企业党组织履职尽责的工作格局。
      企业党组织每年年初要向上级党组织全面报告上年度党建工作情况。市教委所属各高校、直属事业单位党委要推行企业党组织书记党建述职评议,并在单位内部通报评议结果。
      (二)压实企业党组织主体责任
      企业党组织履行党建主体责任,努力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党建工作格局。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专职副书记履行直接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党员成员积极支持、主动参与企业党建工作。
      坚持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实现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和工作对接。
      (三)严格党内监督
      市教委所属各高校、直属事业单位党委要重点加强对企业关键岗位、重要人员特别是企业负责人的监督管理,用好企业监事会、本单位监管部门、审计、纪检监察、巡察等监督力量,拓宽党员和群众监督渠道,严格日常管理,整合监督力量,形成监督合力,提高监督效能。
      企业内设纪检组织要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协助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决惩治和预防腐败。市教委所属各高校、直属事业单位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对企业党组织的监督,督促企业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四)严肃考核问责
      市教委所属各高校、直属事业单位党委要完善所属企业考核评价机制,把提高企业效益、增强企业竞争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作为企业党组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党建工作考核与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有效融合,强化考核评价结果运用。
      市教委所属各高校、直属事业单位党委要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要求,对违反党章和党内法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企业党组织、企业党组织书记进行问责。市教委所属各高校、直属事业单位党委要强化对所属企业中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等重点部门和岗位的监督,严厉查处利益输送、侵吞挥霍国有资产、腐化堕落等违纪违法问题。
      (五)健全保障机制
      企业党组织应规范党务工作部门设置,有条件的企业要推行人事管理和基层党建一个部门抓,分属两个部门的要由一个领导分管。
      企业党组织应根据企业职工人数或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党务干部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资产经营公司一般应当配备1名专职抓党建工作的副书记。
      企业党组织要加强对党支部书记和党务工作人员的培训,确保党支部书记和党务工作人员每年至少参加1次集中培训。
      企业党组织要通过纳入管理费用、党费留存等渠道落实企业党建工作经费,并向生产经营一线倾斜。纳入管理费用等部分,一般按照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安排,由企业纳入年度预算。
      企业党组织要建立党务工作人员与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双向交流制度,把党务岗位作为培养企业复合型人才的重要平台,落实同职级、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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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委教育工委 市教委关于印发规范所属高校及直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2-01-04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教委所属各高校及直属事业单位所属国有企业的管理和经营,推动企业提质增效,服务我市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了《市委教育工委  市教委关于规范所属高校及直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管理的实施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市委教育工委                市教委
                             2021年12月28日        
      (联系人:科研处  聂大群;联系电话:83215358)
      (此件主动公开)
      市委教育工委  市教委关于规范所属高校及
      直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市教委所属各高校及直属事业单位所属国有企业的管理和经营,推动企业提质增效,服务我市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42号)、《天津市高等学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工作方案》(津政办发〔2019〕21号)等相关法规和文件,参照《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教财〔2021〕4号),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决策部署,坚持科技体制改革、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方向,尊重教育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强化企业党的领导,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监督体制,突出风险管控,激发国有企业发展内生活力动力,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我市教育事业发展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落实。
      二、强化党对企业的全面领导
      企业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相统一,坚持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深度融合,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坚持抓基层、打基础,坚持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
      企业要在章程中明确党建工作总体要求,将党组织的机构设置、职责分工、工作任务纳入企业的管理体制、管理制度、工作规范,明确党组织在企业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使党组织成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有机组成部分,使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健全企业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体制机制。完善党组织会议事规则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明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前置程序,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
      三、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企业要结合实际,充分发挥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础作用,以建立健全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为方向,积极适应国有企业改革的新形势新要求,完善体制机制,依法规范权责,根据功能分类,把握重点,进一步健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企业应明确出资人、党组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权责,依据国有企业法律法规,以公司章程为行为准则,规范权责定位和行权方式,坚持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规范权力运行、强化权利责任对等,完善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和履职评价,明确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决策、执行和监督环节的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四、严格管控对外投资
      直属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允许以任何形式持有企业股权。高校以投入到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的财产承担有限责任。高校所属企业产权层级应控制在三级以内(高校资产经营公司为一级)。
      高校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方式入股企业的,应严格履行校内自主决定程序,归属高校的股权,由高校资产经营公司持有和管理,持股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除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外,高校及所属企业原则上不得以任何形式投资新办企业。确因服务国家和本市经济发展需要、市人民政府或国家有关部门明确要求具体高校必须以入股设立企业形式开展合作的,可以按相关规定执行。
      企业出资人要加强对企业举债、担保事项的监督管理,原则上企业资产负债率不得超过60%。高校资产经营公司与高校之间不得发生重大关联交易、资金拆借、互相担保等经济行为。高校资产经营公司不得为其非控股企业及无股权关系企业的贷款提供经济担保;为其持股超过51%的控股企业贷款提供经济担保的,担保金额与资产经营公司本级债务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资产经营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告净资产的50%。
      五、规范国有资产交易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要严格遵循国家和本市政策规定,切实做到规则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原则上通过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公开进行。市教委所属各高校、直属事业单位及各级企业严禁通过股权代持、虚假合资、签订挂靠合同等方式,获取管理费或分红。
      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监督管理,严格履行资产评估程序,在实施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交易价格。
      鼓励企业按照国家和我市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涉及的国有资产交易和资产评估事项按照科技成果转化相关规定执行。
      六、加强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财务决算管理
      市教委每年组织各高校、直属事业单位直接出资企业编制下一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以收定支,不列赤字。企业出资人履行本单位决策程序后,经市教委报送市财政局审核。高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除上交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外,由高校享有。
      企业应按要求完成上一年度企业决算工作,并聘请专业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市教委完成审核汇总后报送市财政局审核。其中,各高校须聘请专业律师事务所就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独立于学校发表法律意见。
      七、健全工资决定机制
      企业要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坚持按劳分配原则,突出企业对教育的反哺和支撑,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实现国有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同向增减、能增能减的联动机制。
      市教委所属各高校、直属事业单位要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监管,强化指标完成情况核定,加大对企业的审计力度。企业应完善内部监督机制,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自律管理。企业要建立健全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工资制度,以岗位价值为依据,科学设置职位、岗位体系,合理确定不同职位、岗位的薪酬标准,以岗定薪、岗变薪变。
      八、建立企业负责人考核激励约束机制
      企业出资人要建立对所属企业负责人的考核评价制度。依据企业功能定位、行业领域、发展阶段,对企业负责人实行差异化分类考核,突出对教育的支撑和反哺、科技成果转化及相关服务、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强化质量效益。
      加强考核结果运用。企业负责人考核评价结果应作为企业负责人岗位调整、职务任免、确定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的重要依据。对于事业编制人员兼任企业负责人的,应当按规定、结合实际确定履职待遇,提前制定岗位考核标准,并依据考核评价结果确定年度绩效工资发放金额。
      九、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
      企业应当立足教育事业发展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落实“制造业立市”有关部署,坚持“以用立业、由智变金”,加强产学研深度对接,积极推动人才链、创新链与产业链融合,加大对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的支持反哺力度。
      市教委鼓励高校资产经营公司跟踪高校重大科研项目,进行研发前期投入,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对孵化成功的科技企业,可依法出售股权,回收资金,以利润形式上缴高校,支持教学科研事业发展。
      科技型企业应积极接纳学生,尤其是研究生到企业实习,使之成为培养创新、创业人才的实践基地。服务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应当具备政策法规运用、前沿技术判断、知识产权管理、科技成果评价、市场调研分析、法律协议谈判等基本能力,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提供专业化服务。
      十、其他
      本意见所称企业是指产权关系直接或间接隶属于市教委所属各高校、直属事业单位的各级独资、控股、实际控制企业。
      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相应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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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委教育工委 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 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09-24


      各普通高等学校、天津市教育科学研究院: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建立健全我市大中小学教材管理制度,切实提高教材建设水平,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根据教育部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制定了《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天津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2021年9月22日
      (联系人:宣传处(教材办) 沈鑫;联系电话:83215080)
      (此件公开发布)
      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全面加强党的领导,落实国家事权,加强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教材管理,打造精品教材,切实提高教材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高校教材是指供普通高等学校使用的教学用书,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如教材的配套音视频资源、图册等)。
      第三条 高校教材必须体现党和国家意志,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扎根中国大地,站稳中国立场,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学生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成为担当中华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高校教材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 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高校教材建设和管理的政策,加强高校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规划和检查监督,以管促建。
      第六条 高校党委对本校教材工作负总责,成立教材工作领导机构,明确专职工作部门,形成领导机关牵头、党政相关部门联动配合的工作机制。各高校落实教材建设相关政策,完成教材规划、编写、审核、选用与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突出高校主体责任和自主权。
      第七条 建立高校教材工作专家制度,天津市教材委员会下设专家委员会,由我市相关专家组成,主要承担我市教材建设政策研究与咨询、教材规划编制、教材审查以及相关评选等工作。天津市教育科学研究院承担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工作。
      第三章  教材规划
      第八条 推进落实国家、市、高校三级规划制度。市和高校教材规划应有效衔接,各有侧重,适应不同层次、不同类型高校人才培养和教学需要。
      第九条 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落实全国高等教育教材建设规划,组织制定体现天津市学科优势与特色的教材建设规划,鼓励高校积极参与和承担国家级规划教材建设,重点支持服务国家战略需求,体现我市学科优势,服务天津发展需求的紧缺专业教材建设,注重弥补部分学科领域高水平教材空白,加强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的多介质新形态教材建设。
      第十条 高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学科优势,制定本校教材建设规划。一般高校以选用教材为主,“双一流”建设高校、高水平大学等综合实力较强、学科专业优势明显的高校应将编写教材作为规划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  教材编写
      第十一条 教材编写依据教材建设规划以及学科专业或课程教学标准,服务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教材编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有机融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传统、法治意识和国家安全、民族团结以及生态文明教育,努力构建中国特色、融通中外的概念范畴、理论范式和话语体系,防范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的影响,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充分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反映相关学科教学和科研最新进展,反映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对人才培养提出的新要求,全面准确阐述学科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方法和学术体系。选文篇目内容积极向上、导向正确,选文作者历史评价正面,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培养规律,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结构严谨、逻辑性强、体系完备,能反映教学内容的内在联系、发展规律及学科专业特有的思维方式。体现创新性和学科特色,富有启发性,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及创新潜能。
      (四)编排科学合理,符合学术规范。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有民族、地域、性别、职业、年龄歧视等内容,不得有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
      第十二条 教材编写人员应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由所在单位公示。教材审核人员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教材编写工作。编写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四个自信”,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历史观、文化观、宗教观,没有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学术功底扎实,学术水平高,学风严谨,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熟悉高等教育教学实际,了解人才培养规律。了解教材编写工作,文字表达能力强。有丰富的教学、科研经验,新兴学科、紧缺专业可适当放宽要求。
      (三)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会形象和师德师风。
      (四)有足够时间和精力从事教材编写修订工作。
      第十三条 教材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主编主持编写工作并负责统稿,对教材总体质量负责,参编人员对所编写内容负责。专家学者个人编写的教材,由编写者对教材质量负全责。主编除须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学术导向,政治敏锐性强,能够辨别并抵制各种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自觉运用中国特色话语体系。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本学科有深入研究和较高造诣,或是全国知名专家、学术领军人物,在相关教材或学科教学方面取得有影响力的研究成果,熟悉教材编写工作,有丰富的教材编写经验。
      第十四条 高校教材实行周期修订,原则上按学制周期修订,一般4至5年修订一次。教材修订既要根据党的理论创新成果、科学技术新突破、学术研究新进展等,充实新内容,又要保持相对稳定。及时淘汰内容陈旧、缺乏特色或难以修订的教材。
      第十五条 高校要加强教材编写队伍建设,支持全国知名专家、学术领军人物、学术水平高且教学经验丰富的学科带头人、教学名师、优秀教师等参加教材编写。加强与出版机构的合作,积极借鉴优秀教材编写经验,集中开展重大理论课题和实践问题攻关,遴选优秀教材选题,打造精品教材。发挥高校学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在跨校、跨区域联合编写教材中的作用。
      第十六条 “双一流”建设高校与高水平大学应发挥学科优势,组织编写教材,提升教材的原创性,集中力量打造精品教材,支持优秀教材走出去,提升天津市优秀教材影响力。
      第五章  教材审核
      第十七条 高校教材实行分级分类审核,坚持凡编必审。高校审核本校组织编写的教材。专家学者个人编写的教材由出版机构或所在单位组织专家审核。严格执行重大选题备案制度,高校党委对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进行专题审查,对涉及国家主权、国家安全、海洋权益、社会安定、民族宗教、重大革命题材和重大历史题材内容进行审查把关。
      第十八条 教材审核应对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十一条的具体要求进行全面审核,严把政治关、学术关,促进教材质量提升。政治把关要重点审核教材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学术把关要重点审核教材内容的科学性、先进性和适用性。
      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标准要有机融入教材内容,不能简单化、“两张皮”;政治上有错误的教材不能通过;选文篇目内容消极、导向不正确的,选文作者历史评价或社会形象负面的、有重大争议的,必须更换;教材编写人员政治立场、价值观和品德作风有问题的,必须更换。
      第十九条 教材审核人员应包括相关学科专业领域专家和一线教师等。高校组织教材审核时,应有一定比例的校外专家参加。
      审核人员须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充分发挥高校学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专业学会、行业组织专家的作用。
      第二十条 教材审核实行编审分离制度和盲审制度,遵循回避原则。教材审核采用个人审读与会议审核相结合的方式,经过集体充分讨论,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得出审核结论。审核结论分“通过”“重新送审”和“不予通过”三种。
      第六章  教材选用
      第二十一条 高校是教材选用工作主体,应成立教材选用机构,具体承担教材选用工作,制定教材选用管理办法,明确各类教材选用标准和程序。充分发挥学校有关职能部门、院(系)和专家学者在教材选用使用中的重要作用。
      高校党委重点对哲学社会科学教材的选用进行政治把关。学校统一使用国家统编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优先在国家公布的目录中选用公共基础必修课程教材、学科专业核心课程教材。
      第二十二条 教材选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凡选必审。选用教材必须经过审核。
      (二)质量第一。优先选用国家和市级规划教材、精品教材及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优秀教材。
      (三)内容规范。教材中概念的阐释、原理的论证、公式的推导、定理定义的叙述、数据的引用、现象的描述须准确,教材内容既要反映学科最新成果及其发展趋势,又要符合教学规律和认知规律。以课程功能为依据,教材内容系统反映本学科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详略得当,主次分明。
      (四)适宜教学。符合本校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符合教学规律和认知规律,便于课堂教学,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五)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肃选用纪律和程序,严禁违规操作。
      (六)政治立场和价值导向有问题的,内容陈旧、低水平重复、简单拼凑的教材,不得选用。
      第二十三条 境内教材确实无法满足教学需要时,可选用境外教材。选用境外教材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坚持按需选用、凡选必审、严格把关,鼓励选用我国出版社翻译出版、影印出版的国外优秀教材。
      第二十四条 教材选用坚持集体决策。教材选用机构组织专家通读备选教材,提出审读意见。召开审核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 选用结果实行公示和备案制度。教材选用结果在本校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教材工作领导机构审批并备案。
      第七章  支持保障
      第二十六条 统筹利用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支持高校教材建设。除国家重点支持的教材建设外,高校和其他教材编写、出版单位应加大经费投入,保障教材编写、审核、选用、研究和队伍建设、信息化建设等工作。有条件的高校应设立教材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建设校级规划教材、资助培育国家及市级规划教材建设。
      第二十七条 把教材建设作为高校学科专业建设、教学质量、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纳入高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考核评估体系。
      第二十八条 加强关系我市高等教育教材建设全局和教材建设规律的基础研究、教材建设文献资料的整理研究、学科体系和教材体系建设研究等重点项目的研究工作。支持高校建设教材研究基地,充分发挥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开展教材建设、编写和应用等方面研究,为教材建设提供理论支撑和发展动力。
      第二十九条 建立优秀教材编写激励保障机制,着力打造精品教材。承担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编写修订任务,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国家级科研课题;承担国家规划专业核心课程和我市规划教材编写修订任务,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省部级科研课题,享受相应政策待遇,作为参评国家重大人才工程的重要成果。审核专家根据工作实际贡献和发挥的作用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落实国家教材奖励制度,加大对优秀教材的支持。市教材委员会每四年组织评选一次优秀教材。高校等相关单位将教材编审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量考核,作为职务评聘、评优评先、岗位晋升的重要指标,完善相关认定机制,同时保障参与国家和我市规划教材编审人员的工作时间。
      第八章  检查监督
      第三十条 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负责对高校教材工作开展检查监督,相关工作纳入教育督导考评体系。高校党委要落实主体责任,完善教材质量监控和评价机制,加强对本校教材工作的检查监督,形成教材使用情况报告报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
      第三十一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教材须停止使用,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由上级或同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并由主管部门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列入负面清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教材内容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存在问题。
      (二)教材内容出现严重科学性错误。
      (三)教材所含链接内容存在问题,产生严重后果。
      (四)盗版盗印教材。
      (五)违规编写出版国家统编教材及其他公共基础必修课程教材。
      (六)用不正当手段严重影响教材审核、选用工作。
      (七)未按规定程序选用,选用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教材。
      (八)在教材中擅自使用国家规划教材标识,或使用可能误导高校教材选用的相似标识及表述,如标注主体或范围不明确的“规划教材”“示范教材”等字样,或擅自标注“全国”“国家”等字样。
      (九)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高校应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管理文件。作为教材使用的讲义、教案和教参以及数字教材参照本实施细则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的相关规章制度,与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本实施细则由中共天津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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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委教育工委 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 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09-24


      各职业院校、天津市教育科学研究院: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建立健全我市大中小学教材管理制度,切实提高教材建设水平,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根据教育部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制定了《天津市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天津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2021年9月22日
      (联系人:宣传处(教材办) 沈鑫;联系电话:83215080)
      (此件公开发布)
      天津市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全面加强党的领导,落实国家事权,规范和加强职业院校教材管理,打造精品教材,切实提高教材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职业院校教材是指供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课堂和实习实训使用的教学用书,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如教材的配套音视频资源、图册等)。
      第三条 职业院校教材必须体现党和国家意志,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扎根中国大地,站稳中国立场,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学生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成为担当中华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职业院校教材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 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院校教材建设和管理的政策,加强职业院校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规划和检查监督,以管促建。
      第六条 职业院校党委(党组织)对本校教材工作负总责,成立教材工作领导机构,明确专职工作部门,形成领导机关牵头、党政相关部门联动配合的工作机制。职业院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市关于教材管理的政策规定,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选好用好教材。在国家和市规划教材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职业院校可根据本校人才培养和教学实际需要,补充编写反映自身专业特色的教材。
      第七条 建立职业院校教材工作专家制度,天津市教材委员会下设专家委员会,由我市相关专家组成,主要承担我市职业院校相关学科教材建设工作,进行教材建设政策研究与咨询、教材编写、教材审查以及相关评选等工作。天津市教育科学研究院承担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工作。
      第三章  教材规划
      第八条 积极落实推进国家、市两级规划制度。教材规划要坚持正确导向,面向需求、各有侧重、有机衔接,处理好落实共性要求与促进特色发展的关系,适应新时代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新要求,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产业转型升级、技术技能积累和文化传承创新。
      第九条 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落实国家教材建设规划有关工作,根据需要重点组织规划体现区域特色的公共选修课程和国家规划教材以外的专业课程教材,及适应国家对外开放需要的“鲁班工坊”教材。市级教材建设规划可根据我市人才培养实际需要及时补充调整,规划完成后报教育部批准。
      第四章  教材编写
      第十条 鼓励编写新兴学科、应用学科、交叉学科教材和“鲁班工坊”教材。教材编写依据职业院校教材规划以及国家教学标准和职业标准(规范)等,服务学生成长成才和就业创业。教材编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有机融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传统、法治意识和国家安全、民族团结以及生态文明教育,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弘扬精益求精的专业精神、职业精神、工匠精神和劳模精神,努力构建中国特色、融通中外的概念范畴、理论范式和话语体系,防范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的影响,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内容科学先进、针对性强,选文篇目内容积极向上、导向正确,选文作者历史评价正面,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公共基础课程教材要体现学科特点,突出职业教育特色。专业课程教材要充分反映产业发展最新进展,对接科技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及时吸收比较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等。
      (三)符合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和学生认知特点,对接国际先进职业教育理念,适应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和优化课程体系的需要,专业课程教材突出理论和实践相统一,强调实践性。适应项目学习、案例学习、模块化学习等不同学习方式要求,注重以真实生产项目、典型工作任务、案例等为载体组织教学单元。
      (四)编排科学合理、梯度明晰,图、文、表并茂,生动活泼,形式新颖。名称、名词、术语等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倡导开发活页式、工作手册式新形态教材。
      (五)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有民族、地域、性别、职业、年龄歧视等内容,不得有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
      第十一条 职业院校教材实行单位编写制。编写单位负责组织编写团队,审核编写人员条件,对教材编写修订工作给予协调和保障。
      编写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相关领域有代表性的学校、教科研机构、企业、出版机构等,单位法定代表人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有熟悉相关学科专业教材编写工作的专业团队,能组织行业、企业和教育领域高水平专业人才参与教材编写。
      (三)有对教材持续进行培训、指导、回访等跟踪服务和研究的专业团队,有常态化质量监控机制,能够为修订完善教材提供稳定支持。
      (四)有相应的经费保障条件与其他硬件支持条件,能保证正常的编写工作。
      (五)牵头承担国家和市规划教材编写任务的单位,原则上应为市级以上示范性(骨干、高水平)职业院校或重点职业院校、在国家级技能竞赛中成绩突出的职业院校、承担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职业院校和普通高校、行业领先企业、教科研机构、出版机构等。编写单位为出版机构的,原则上应为教育、科技类或行业出版机构,具备专业编辑力量和较强的选题组稿能力。
      第十二条 教材编写人员应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并由编写单位集中向社会公示。编写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四个自信”,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历史观、文化观、宗教观,没有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熟悉职业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对本学科专业有比较深入的研究,熟悉行业企业发展与用人要求。有丰富的教学、教科研或企业工作经验,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技术资格),新兴行业、行业紧缺技术人才、能工巧匠可适当放宽要求。
      (三)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会形象和师德师风。
      (四)有足够时间和精力从事教材编写修订工作。
      教材审核人员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教材编写工作。编写人员不能同时作为同一课程不同版本教材主编。
      第十三条 教材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主编主要负责教材整体设计,把握教材编写进度,对教材编写质量负总责。主编除须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学术导向,政治敏锐性强,能够辨别并自觉抵制各种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
      (二)在本学科专业有深入研究、较高的造诣,或是全国知名专家、学术领军人物,有在相关教材或教学方面取得有影响的研究成果,熟悉相关行业发展前沿知识与技术,有丰富的教材编写经验。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新兴专业、行业紧缺技术人才、能工巧匠可适当放宽要求。
      (三)有较高的文字水平,熟悉教材语言风格,能够熟练运用中国特色的话语体系。
      审核通过后的教材原则上不更换主编,如有特殊情况,编写单位应报相应的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教材编写团队应具有合理的人员结构,包含相关学科专业领域专家、教科研人员、一线教师、行业企业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等。
      第十五条 教材编写过程中应通过多种方式征求各方面特别是一线师生和企业意见。教材编写完成后,应送一线任课教师和行业企业专业人员进行审读、试用,根据审读意见和试用情况修改完善教材。
      第十六条 职业院校教材投入使用后,应根据经济社会和产业升级新动态及时进行修订,建立教材学制周期修订制度,职业教育教材不超过3年修订一次。除国家统编教材修订由教育部统一组织实施外,其他教材修订由编写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
      第五章  教材审核
      第十七条 职业院校教材实行分级分类审核,坚持凡编必审。我市规划教材由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组织审核,其中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还应送市委宣传部牵头进行政治把关。其他教材由教材编写单位相关主管部门委托熟悉职业教育和产业人才培养需求的专业机构或专家团队进行审核认定。
      第十八条 教材审核人员应包括相关学科专业领域专家、教科研专家、一线教师、行业企业专家等。审核专家应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一)(二)(三)、第十三条(一)(三)规定的条件,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客观公正,作风严谨,并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
      第十九条 教材审核应依据职业院校教材规划以及课程标准、专业教学标准、顶岗实习标准等国家教学标准要求,对照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八条的具体要求,对教材的思想性、科学性、适宜性进行全面把关。
      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标准要有机融入教材内容,不能简单化、“两张皮”;政治上有错误的教材不能通过;选文篇目内容消极、导向不正确的,选文作者历史评价或社会形象负面的、有重大争议的,必须更换;教材编写人员政治立场、价值观和品德作风有问题的必须更换。
      严格执行重大选题备案制度。
      第二十条 教材审核实行编审分离制度和盲审制度。我市规划教材审核一般按照专家个人审读、集体审核环节开展,重点审核全套教材的编写思路、框架结构及章节内容。应由集体充分讨论形成书面审核结论。审核结论分“通过”“重新送审”和“不予通过”三种。具体审核程序由专家委员会制定。
      其他教材审核程序由相应审核机构制定。
      实用技能类教材可适当简化审核流程。
      第二十一条 教材通过审核,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纳入相应规划教材目录,定期公开发布。经审核通过的教材,未经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不得更改。
      第六章  出版与发行
      第二十二条 根据出版管理相关规定,教材出版实行资质准入制度,合理定价。出版管理部门对职业院校教材出版单位进行资质清单管理。
      职业院校教材出版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对应所出版的教材,有不少于3名具有相关学科专业背景和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在编专职编辑人员。
      (二)具备教材使用培训、回访服务等可持续的专业服务能力。
      (三)具有与教材出版相适应的资金和经营规模。
      (四)最近5年内未受到出版主管部门的处罚,无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承担教材发行的机构应取得相应的资质,根据出版发行相关管理规定,最近5年内未受到出版主管部门处罚,无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出版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指导、监督教材发行机构,健全发行机制,确保课前到书。
      第七章  选用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 职业院校是教材选用工作主体,制定教材选用管理办法,明确各类教材选用标准和程序。
      职业院校党委(党组织)重点对哲学社会科学教材的选用进行政治把关。
      第二十五条 教材选用须遵照以下原则:
      (一)职业院校须组建教材选用委员会,具体负责教材的选用工作。教材选用委员会成员应包括专业教师、行业企业专家、教科研人员、教学管理人员等,成员应在本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
      (二)教材选用过程须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按照程序选用,并对选用结果进行公示。
      第二十六条 教材选用应结合我市和学校实际,切实服务人才培养。遵循以下要求:
      (一)中等职业学校思想政治、语文、历史三科,必须使用国家统编教材。高等职业学校必须使用国家统编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
      (二)中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必修课程教材须在教育部发布的国家规划教材目录中选用。职业院校专业核心课程和高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课程教材原则上从教育部和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发布的规划教材目录中选用。
      (三)国家和市规划目录中没有的教材,可在职业院校教材信息库选用。
      (四)不得以岗位培训教材取代专业课程教材。
      (五)选用的教材必须是通过审核的版本,擅自更改内容的教材不得选用,未按照规定程序取得审核认定意见的教材不得选用。
      (六)不得选用盗版、盗印教材。
      职业院校应严格遵照选用结果使用教材。选用境外教材,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 教材选用实行备案制度。职业院校在确定教材选用结果后,应报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备案。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每学年将我市职业院校教材选用情况报教育部备案。
      第八章  服务与保障
      第二十八条 统筹利用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支持职业院校教材建设。教材编写、出版单位应加大投入,提升教材质量,打造精品教材。鼓励社会资金支持教材建设。
      第二十九条 承担国家统编教材编写修订任务,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国家级科研课题;承担国家规划公共基础必修课、专业核心课教材和我市规划教材编写修订任务,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省部级科研课题,享受相应政策待遇。审核专家根据工作实际贡献和发挥的作用参照以上标准执行。对承担国家和我市规划教材编审任务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充分保证其工作时间,将编审任务纳入工作量计算,并在评优评先、职称评定、职务(岗位)晋升方面予以倾斜。落实国家教材奖励制度,加大对优秀教材的支持。
      第三十条 依托教育部建立的职业院校教材信息发布和服务平台,适时开展教材展示,加强教材统计分析,进行相关社会调查及案例分析等职业院校教材研究工作。
      第九章  评价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建立教材选用跟踪调查制度,组织专家对教材选用工作进行评价、对教材质量进行抽查。职业院校定期进行教材使用情况调查和分析,并形成教材使用情况报告报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备案。
      第三十二条 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对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将教材工作纳入我市教育督导评估重要内容,纳入职业院校评估、项目遴选、重点专业建设和教学质量评估等考核指标体系。
      第三十三条 教育、出版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据职责对教材编写、审核、出版、发行、选用等环节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人员实行负面清单制度,通报有关机构和学校。对存在违规情况的有关责任人,视情节严重程度和所造成的影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编写者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必须及时更换。
      第三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应教材停止使用,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由上级或同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并由主管部门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列入负面清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教材内容政治方向、价值导向存在问题。
      (二)教材内容出现严重的科学性错误。
      (三)教材所含链接内容存在问题,产生严重后果。
      (四)盗版盗印教材。
      (五)违规编写出版国家统编教材及其他公共基础必修课程教材。
      (六)用不正当手段严重影响教材审核、选用工作。
      (七)未按规定程序选用,选用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教材。
      (八)在教材中擅自使用国家规划教材标识,或使用可能误导职业院校教材选用的相似标识及表述,如标注主体或范围不明确的“规划教材”“示范教材”等字样,或擅自标注“全国”“国家”等字样。
      (九)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作为教材使用的讲义、教案和教参以及数字教材参照本实施细则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制度,凡与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本实施细则由中共天津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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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委教育工委 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学教材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09-24


      各区教育局、天津市教育科学研究院: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建立健全我市大中小学教材管理制度,切实提高教材建设水平,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根据教育部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制定了《天津市中小学教材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天津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2021年9月22日
      (联系人:宣传处(教材办) 沈鑫;联系电话:83215080)
      (此件公开发布)
      天津市中小学教材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全面加强党的领导,落实国家事权,加强中小学教材管理,打造精品教材,切实提高教材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小学教材是指根据国家课程方案编写的、供义务教育学校和普通高中学校使用的教学用书(含国家课程地方开发的教材、地方课程教材),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主要包括教材配套的音视频、图册和活动手册等)。
      第三条 中小学教材必须体现党和国家意志。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扎根中国大地,站稳中国立场,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学生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成为担当中华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中小学教材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 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负责全市中小学教材管理,指导监督各区和学校课程教材工作。组织好国家课程教材的选用、使用工作,确保全面有效实施;负责地方课程教材规划、开发、审核和管理;组织开展教学指导、骨干培训、监测反馈等工作,加强教材编写、审核、出版、管理、研究队伍建设,并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 各区明确教材工作分管领导,明确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好区内国家课程教材的选用、使用与监测;负责区内地方课程教材的实施与监测、校本课程开发指导与管理;组织开展课程教材培训,推进课程改革并加强教学指导。
      第七条 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市关于教材管理的政策规定,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选好用好教材。校本课程由学校开发,要立足学校特色教学资源,以多种呈现方式服务学生个性化学习需求;原则上不编写出版教材,确需编写出版的应报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备案,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核。
      第八条 建立中小学教材工作专家制度,天津市教材委员会下设专家委员会,由我市相关专家组成,主要承担我市教材建设政策研究与咨询、教材规划编制、教材审查以及相关评选等工作。天津市教育科学研究院承担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工作。
      第三章  编写修订
      第九条 地方课程教材要依据我市课程教材建设规划和地方课程建设规范或编写方案,立足我市人才培养需要,充分利用好我市特有的经济社会资源进行编写修订。
      教材编写修订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有机融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传统、法治意识和国家安全、民族团结以及生态文明教育,努力构建中国特色、融通中外的概念范畴、理论范式和话语体系,防范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的影响,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体现科学性和先进性,既相对稳定,又与时俱进,准确阐述本学科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方法,内容选择科学适当,符合课程标准规定的知识类别、覆盖广度、难易程度等,及时反映经济社会发展新变化、科学技术进步新成果。
      (三)着眼于学生全面发展,围绕核心素养,遵循学生成长规律,适应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认知特征,紧密联系学生思想、学习、生活实际,将知识、能力、情感、价值观的培养有机结合,充分体现教育教学改革的先进理念。
      (四)注重教材的系统性,结构设计合理,不同学段内容衔接贯通,各学科内容协调配合。选文篇目内容积极向上、导向正确,选文作者历史评价正面,有良好的社会形象。语言文字规范,插图质量高,图文配合得当,可读性强。
      (五)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有民族、地域、性别、职业、年龄歧视等内容,不得有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
      第十条 地方课程教材由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组织编写。编写单位负责组建编写团队,审核编写人员条件并进行社会公示,并对教材编写修订工作给予协调和保障。编写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教育相关的单位或组织。单位法定代表人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有熟悉相关学科教材编写工作的专业团队。
      (三)有课程、教材、教学等方面的研究基础,原则上应承担、组织或参与过国家级或省部级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研究成果有较大社会影响。
      (四)有对教材持续进行使用培训、指导、回访等跟踪服务和研究的专业团队,有常态化质量监控机制,能够为修订完善教材提供持续、有力支持。
      (五)有保证正常编写工作的经费及其他保障条件。
      第十一条 教材编写人员应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并由编写单位集中向社会公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材审核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材的编写工作。编写人员不能同时参与同一学科不同版本教材编写。编写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四个自信”,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历史观、文化观、宗教观,没有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准确理解和把握课程方案、学科课程标准、地方课程建设规范,熟悉中小学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对本学科有比较深入的研究,熟悉教材编写的一般规律和编写业务,文字表达能力强。有丰富的教学或教科研经验。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会形象和师德师风。
      (四)有足够时间和精力从事教材编写修订工作。
      第十二条 教材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一套教材原则上设一位主编,特殊情况可设两位主编。主编主要负责组织编制教材编写大纲、统稿和定稿,对教材编写质量负总责。主编除须符合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学术导向,政治敏锐性强,能够辨别并抵制各种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自觉运用中国特色话语体系。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本学科领域有深入研究、较高造诣和学术威望,或是全国知名专家、学术领军人物,在课程教材或相关学科教学方面取得有影响力的研究成果,有丰富的教材编写经验。
      审定后的教材原则上不更换主编,如有特殊情况,须报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批准。
      第十三条 教材编写团队由本学科和相关学科专家、教研人员、中小学一线教师等组成,各类编写人员应保持合理结构和相对稳定,每册核心编写人员原则上不超过8人。
      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编写团队中,应有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等方面有较高造诣的专家。
      鼓励国内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知名专家、学术领军人物与中小学优秀教师共同编写教材。
      第十四条 教材实行周期修订制度,原则上按学制周期修订,一般6年修订一次。出现以下情形,应及时修订。
      (一)中央明确提出重要思想理论、重大战略部署进教材的要求。
      (二)经济、社会、科技等领域发生重大变化、取得重要成果,经国家权威部门认可的、改变现有认知的重要学术成果发布。
      (三)发现教材内容有错误、不适宜或出现较大争议。
      (四)课程标准或课程建设规范发生变化。
      鼓励编写单位在教材使用过程中不断完善教材。修订后的教材须按相应程序送审。未按有关要求修订和送审的,不得使用。
      第四章  教材审核
      第十五条 中小学教材坚持凡编必审。天津市教材委员会专家委员会负责审核地方课程教材,其中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还应送市委宣传部牵头进行政治把关。各区教育局加强对属地内学校校本课程的管理。
      教材出版部门成立专门政治把关机构,建强工作队伍和专家队伍,在所编修教材正式送审前,以外聘专家为主,进行专题自查,把好政治关。
      第十六条 教材审核团队应由相关学科课程专家、教学专家、评价专家、教研员、一线教师等组成。审核人员须符合本细则第十一条(一)(二)(三),第十二条(一)规定的条件,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客观公正,作风严谨,并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
      第十七条 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应根据教材建设规划,有计划地部署教材送审工作。对编写单位和人员不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或存在其他不符合送审要求情形的教材,不予受理。
      国家课程地方开发教材和地方课程教材送审工作采取集中受理的方式进行。我市组织编写的国家课程教材送审前,由市委宣传部进行初步审核把关后,再根据教育部公告规定的受理时间和要求送审教材。地方课程教材由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确定受理时间,教材编写单位按公告要求送审教材。
      第十八条 教材审核应依据教材规划、课程方案、课程标准或课程建设规范,对照本细则第三条、第九条的具体要求进行全面审核,严把政治关、科学关、适宜关。
      实行政治审核,重点审核教材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标准要有机融入教材内容,不能简单化、“两张皮”;政治上有错误的教材不能通过;选文篇目内容消极、导向不正确的,选文作者历史评价或社会形象负面的、有重大争议的,必须更换。实行专业审核,重点审核教材的学科知识内容及其对学生的适宜度。实行综合审核,重点审核教材的内部结构、跨学段衔接和相关学科横向配合。实行专题审核,由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审核教材涉及的专门领域的内容。实行对比审核,审核修订教材的新增和删减内容。
      执行重大选题备案制度,对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进行专题审查,对涉及国家主权、国家安全、海洋权益、社会安定、民族宗教、重大革命题材和重大历史题材内容进行审查把关。
      第十九条 教材审核实行编审分离制度和盲审制度,遵循回避原则。对新编和修订教材的审核,一般分初审和复审两个阶段。每个阶段应在个人认真审读的基础上,召开审核会议,经过集体充分讨论,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得出审核结论。初审重点审核全套教材的编写思路、框架结构及章节内容。复审重点审核教材根据初审意见、一线教师审读反馈意见进行修改的情况。审核结论分“通过”“重新送审”和“不予通过”三种。
      第二十条 审核通过的地方课程教材,由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审定后列入我市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审定后的教材不得擅自修改。
      第五章  出版发行
      第二十一条 教材经审定后方可出版、发行。教材出版、发行单位必须取得国家出版主管部门批准的教材出版、发行资质。教材出版单位要严格按照审定通过的出版稿印刷,并向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 教材出版单位要严格规范编辑、审稿、校对制度,保证教材编校质量。教材出版和印制应执行国家标准,实施“绿色印刷”,确保印制质量。教材定价应严格遵守“保本微利”原则。教材发行应确保“课前到书、人手一册”。
      第二十三条 教材出版发行不得夹带任何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不得搭售教辅材料或其他商品。
      第六章  选用使用
      第二十四条 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负责全市中小学教材选用使用工作的统筹管理,领导和监督全市中小学教材选用工作,定期公布中小学国家课程教材和地方课程教材教学用书目录。各区教育局须按照教学用书目录做好选用工作,选用结果报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并统一公示后,报教育部备案。各区教育局不得选用教学用书目录之外的教材,教材使用应严格遵守选用结果。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使用境外教材。普通高中选用境外教材,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 教材一经选用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如需更换教材版本,应由区教育局委托专业机构征求本区学校教师、学生及家长意见,形成评估报告,并向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提出书面申请。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同意后,区教育局组织教材选用委员会按程序选用其他版本教材。原则上从起始年级开始更换使用新版本教材。教材选用(包括重新选用)不得影响教学秩序,应确保课前到书。
      第二十六条 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和各区教育局建立教材选用、使用监测机制,对教材选用、使用进行跟踪调查,定期对教材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价并通报结果。
      教材编写、出版单位须建立教材使用跟踪机制,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收集教材使用意见,每年形成教材使用跟踪报告,在教材进行修订审核时作为必备的送审材料。
      教材编写、出版单位应加大教材使用培训力度。
      第二十七条 加强各类专题教育教材和读本进校园的管理。中央明确部署单独编写教材或读本的,按教育部统一组织安排与落实,并按教材选用使用政策执行。其他部门或我市提出的专题教育,以融入国家、地方课程教材为主,原则上不另设课程,不统一组织编写和选用专题教育教材或读本。确需编写和选用,面向我市部分地区的,由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审核备案;面向全市的,由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组织审核,报教育部备案。审核备案通过后列入我市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
      严格控制地方课程教材、校本课程教材和各级各类读本数量,对数量过多、质量不高的及时进行清理。原则上地方课程教材不得跨省市使用,校本课程教材不得跨校使用。
      第七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八条 统筹利用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支持教材编写、审核、选用使用及跟踪评价等工作。对特殊教育教材、少数民族文字教材等薄弱领域加大政策和财政经费支持力度。教材编写、出版单位应加大投入,提升教材质量,打造精品教材。鼓励社会资金支持教材建设。
      第二十九条 承担国家统编教材编写修订任务,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国家级科研课题;承担国家课程非统编教材和天津市地方课程教材编写修订任务,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省部级科研课题,享受相应政策待遇。审核专家根据工作实际贡献和发挥的作用参照以上标准执行。编审人员所在单位应充分保证其工作时间,将编审任务纳入工作量计算,作为业绩考核、职务评聘的依据。落实国家教材奖励制度,加大对优秀教材的支持。
      第三十条 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和各区教育局加强教材管理信息化建设,依托国家中小学教材信息管理平台和数据库,提高教材管理和服务效率。
      第八章  检查监督
      第三十一条 在教材编写、审核、选用过程中,相关单位和个人履职尽责,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教材审核和选用。
      第三十二条 教材管理工作接受相关部门、教师、学生、家长及社会监督。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对我市各区的教材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各区对本区的教材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教材退出使用,不再列入教学用书目录。
      (一)教材内容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存在问题。
      (二)教材内容出现严重的科学性错误。
      (三)教材内容植入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
      (四)用不正当手段影响教材审核、选用等工作。
      (五)发生教材应退出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由上级或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并由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列入负面清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存在第三十三条情形。
      (二)使用未经审定通过的教材。
      (三)违反教材编写修订有关规定,擅自改动审定后的教材内容。不按要求聘请主编、组建编写队伍,存在挂名主编、不符合条件人员参与教材编写等现象。
      (四)编写单位违反教材审核有关规定,不按要求、程序和标准送审。
      (五)用地方课程教材或其他教材代替国家课程教材,以及其他严重影响教学秩序的情形。
      (六)违规编写使用专题教育教材、读本。
      (七)侵犯知识产权。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违反本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有关规定的教材编写人员,取消编写资格。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数字教材、教参可参照本实施细则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我市其他现行中小学教材管理制度,凡与本细则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本实施细则由中共天津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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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做好2021年我市中小学教师减负工作的通知

    2021-06-04


      相关政策解读——《天津市中小学教师减负清单》政策解读
      各市级有关单位,各区区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天津市中小学教师减负清单》(津党厅〔2020〕35号)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2021年我市中小学教师减负工作通知如下:
      一、 认真落实“正面清单”
      1.经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研究审核,报市委审批同意,现将《2021年天津市中小学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正面清单》(以下简称“正面清单”,见附件)印发实施。
      2.市级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开展涉及全市中小学校和教师的督查检查评比考核工作和各类校园创建活动,要按照归口管理原则,认真落实“正面清单”,严格控制总量和频次,年终要提交相应的工作总结报告。
      3.未列入“正面清单”的事项,市级各部门及有关单位不得自行开展以中小学教师为对象的督查检查评比考核工作和各类校园创建活动。因当年上级新发文件要求确需增加的,由市教育两委统筹协调开展,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4.严禁各部门就同类事项多头重复开展督查检查评比考核,同类事项要合并开展,涉及多部门的应联合组团开展。涉及中小学校和教师的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不得层层加码、扩大范围、增加环节、延长时间,坚决避免对学校和教师随意提出要求。坚决克服重留痕轻实绩的形式主义做法,避免干扰正常教育教学活动。
      5.各区党委和政府要统一部署和依法依规开展督查检查评比考核工作,研究制定本区“中小学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正面清单”,实行清单管理。
      二、切实减少填写报表事项
      1.由教育部和市委、市政府部署的专项统计工作,应按照部署要求严格规范落实,按时填报。原则上不得擅自增加或者补充统计内容。如确需增加或者补充统计内容的,应当报请统计工作原部署单位同意。增加的统计内容,其统计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表式和统计编码等不得与国家相关统计标准相抵触。
      2.市级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因具体工作需要采集数据用以服务决策时,应尽量使用已掌握的统计数据,对相关信息充分挖潜,综合分析利用。确需另行采集的,应科学设计报表指标,尽量简化报表内容。其相应的报表填报工作,要按照归口管理原则由市教育两委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严格控制总量和频次,原则上当年组织报表填报工作次数不得多于上一年度。
      3.组织报表填报工作时应明确指标内涵和统计时间节点,避免歧义,确保数据有效性,避免基层单位反复统计和修改数据。
      4.市级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加强组织协调,并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有效整合已采集的数据,实现数据共享,避免多头要求填报,造成基层负担增加。
      三、规范借调中小学教师工作
      1.市、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中小学教师的安排使用,其他部门不得随意抽调借用中小学教师,借调行为一般应基于市委、市政府部署的涉及教育事项的重点工作或专项工作。
      2.确需借调中小学教师的须由借调单位提出借调申请,明确借调理由、岗位、时限、工作职责等,按管理权限经市或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程序批准备案。
      3.借调工作要在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前提下进行,过程中要强化对借调教师的管理衔接,确保借调教师和所在学校的合法权益。
      4.借调时限为1-6个月,借调期不满6个月,因工作特殊需要延期的,借调单位应在借调期满前10个工作日,报市或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办理延长借调手续。经批准后可延长至6个月。同一借调人员不得反复借调,累计借调时间不能超过1年。
      5.严禁借调新录用(聘用)到中小学从事一线教学工作不满三年的教师,学校紧缺的学科教师、音体美教师、校医或与抽调学校当年度教师招聘计划专业、岗位一致或相近的教职工、服务期内的免费师范生教师、特岗教师、“三支一扶”大学生等基层项目服务人员、未满试用期的新任学校中层领导干部、未解除处分或正在接受组织调查的人员、与借调单位有政策规定的回避关系的人员、师生比未达标学校的教职工、上一年度或上一聘期考核不合格的教职工。
      四、 统筹安排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
      1.市、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中小学教师培训活动,合理开展教师专业培训,要严格把关,避免硬性安排,杜绝形式主义。除人力社保部门依法依规开展的培训外,对非教育教学方面的培训,能取消的取消,能合并的合并,不得拉教师拼凑充数、向教师摊派无关培训任务。
      2.2021年市级中小学教师专项培训项目包括:“新时代乡村教师专业发展助力计划”、“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2.0”、“未来教育家行动计划”、“中小学校长领导力提升计划”、“特级教师训练营计划”、“乡村幼儿园骨干师资专业发展助力计划”、“第二期追求卓越幼教师资培训项目”、“幼儿园教师和保育员能力提升计划”和“特殊教育教师培元关爱计划”,以及第六周期中小学教师全员继续教育。培训项目将按市财政专项经费拨付要求陆续展开。
      3.教育部安排的相应“国培”项目,以市教育两委教师工作处的通知为准,区教育局及有关中小学校应按有关通知要求,合理安排相关教师参加培训,并充分发挥参加“国培”项目教师的示范引领作用,扩大培训效能,提高培训效益。
       
      附件:2021年天津市中小学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正面清单
       
       
       
      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4月2日
      (联系人:狄建明;联系电话:83215128)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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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委教育工委关于天津体育学院运动与文化艺术学院转设后调整党组织隶属关系的通知

    2021-06-02


      天津体育学院党委:
      经教育部批准,天津体育学院运动与文化艺术学院转设为天津传媒学院,转设后为独立设置的本科层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的意见(试行)》、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经中共天津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
      将中国共产党天津体育学院运动与文化艺术学院委员会更名为中国共产党天津传媒学院委员会,党组织隶属关系调整至隶属于中共天津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中共天津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2021年5月14日
      (联系人:组织处  房佳;联系电话:83215288)
      (此件主动公开)
       
       
       
       
       
       
       
       
       
       
      中共天津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5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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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委教育工委关于天津大学仁爱学院转设后调整党组织隶属关系的通知

    2021-06-02


      天津大学党委:
      经教育部批准,天津大学仁爱学院转设为天津仁爱学院,转设后为独立设置的本科层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的意见(试行)》、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经中共天津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
      将中国共产党天津大学仁爱学院委员会更名为中国共产党天津仁爱学院委员会,党组织隶属关系调整至隶属于中共天津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中共天津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2021年5月14日
      (联系人:组织处  房佳;联系电话:83215288)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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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天津市委组织部 中共天津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关于印发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通知

    2021-05-21


      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认真学习贯彻《条例》,坚持和加强党对高校的全面领导,不断提升我市高校党建工作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学习贯彻《条例》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加强党对高校的全面领导和高校党的建设,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推动高校党的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和明显成效。新修订的《条例》,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以党章为根本依据,对高校基层党组织工作作出全面规范,为新时代高校党的建设提供了基本遵循。《条例》的修订和实施,对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党组织要从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深入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意义,采取有力措施,强化责任落实,推动《条例》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二、坚持法规必遵,严格抓好《条例》的贯彻执行
      (一)加强学习宣传培训。各级党委(党组)要把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摆上重要日程,采取理论学习中心组、党委(常委)会议、读书班等形式进行集中学习、专题研讨,深刻领会《条例》精神实质,准确把握《条例》主要内容,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坚定不移、不折不扣抓好贯彻执行。高校党委要为所属基层党组织和书记统一订阅《条例》单行本,推动教职工党支部和学生党支部采取“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等形式,组织广大党员进行学习研讨,切实宣传贯彻到每一个党支部、每一名党员。要抓好《条例》的学习培训,市委组织部会同市委教育工委举办专题培训班,对部分高校党委组织部部长、院(系)级单位党组织书记进行示范培训,各高校党委要分层次分批次举办专题辅导班、培训班,对院(系)级单位党组织书记、教职工党支部书记、学生党支部书记和专职党务工作者、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全员轮训一遍,切实提高做好高校党的工作的本领。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要把《条例》纳入有关培训班次和教育课程,组织参加培训的党员干部进行深入学习研讨。要充分利用校园网站、广播、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力度,积极营造良好氛围。
      (二)对标对表自查整改。各高校党委和院(系)级单位党组织要认真对照《条例》规定,对高校党的建设工作进行一次全面自查,逐条对标对表,查漏补缺,立行立改。重点看高校基层党组织设置是否规范,院(系)级以下单位设立党支部是否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教职工党支部一般按照院(系)内设的教学、科研机构设置,学生党支部一般按照年级或者学科专业设置,管理、后勤等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照部门设置,是否按期换届选举;看党支部书记配备是否符合要求,教职工党支部书记是否由党员学术带头人担任,学生党支部书记是否由优秀辅导员、骨干教师、优秀学生党员担任,管理、后勤等部门党支部书记是否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看开展党的组织生活是否经常、认真、严肃,是否按要求召开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是否健全落实“三会一课”、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主题党日等制度;看党员日常教育管理监督是否到位,是否及时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是否建立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学术带头人直接联系培养教师入党积极分子制度,是否建立从高中到大学、从大学到研究生阶段入党积极分子接续培养机制;看领导和保障机制是否健全,高校党委是否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规范设立党建工作机构,专职党务工作人员、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和专职辅导员、专职思政课教师是否按照规定比例配备,是否自上而下逐级开展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在全面自查的基础上,高校各级党组织要列出问题清单,建立整改台账,实行挂图作战、销号管理,逐项抓好整改落实,确保各项规定落实既要有“形”更要有“神”。
      (三)坚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带动提升高校党建质量。新修订的《条例》强调,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以及制度建设、反腐败斗争始终。高校各级党组织要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和师生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要坚持守正创新,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进灵魂,加强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教育,加强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学习教育,增进学生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情感认同。要以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为契机,认真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巩固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高校党委要坚持党管办学方向、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党管意识形态,领导改革发展,把党的领导落实到高校办学治校全过程各方面,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高校院(系)级单位党组织要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政治关。教职工党支部要围绕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等开展工作,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对教职工职称评定、岗位(职员等级)晋升、考核评价等进行政治把关。学生党支部要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学生理想信念根基,引导学生刻苦学习、全面发展、健康成长。高校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加强学术组织、学生社团管理,一体推动抓好落实。
      (四)全面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高校领导体制长期探索的历史选择,新修订的《条例》对坚持这一制度作出明确规定。高校党委要切实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履行好“九个方面”的主要职责,进一步明确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目标任务、实现途径和落实措施。要按照中组部、教育部党组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及时修订完善本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进一步健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制度和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运行质量。要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干部实行统一管理,建立健全优秀年轻干部发现培养选拔制度,制定并落实年轻干部队伍建设规划,进一步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流动、激励等机制。
      (五)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效。新修订的《条例》强调,高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旗帜鲜明要求牢牢掌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高校党委要将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把理想信念教育放在首位,发挥课堂教学主渠道作用,办好思想政治理论课,要善于运用现实案例和生动素材,增强思政课吸引力、感染力,当前要突出讲好抗疫故事,弘扬伟大抗疫精神。要健全学校思政工作体系、学科体系、教学体系、教材体系、管理体系,在充分发挥思政教师作用的同时,压实专业课教师、教学管理人员等各方面的职责,推进全员思政、全程思政、全方位思政。高校各级党组织要把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贯穿到高校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和党的建设全过程,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全过程,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机制。要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和信息技术高度融合,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三、逐级压实工作责任,切实推动《条例》落地见效
      在市委统一领导下,积极构建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协调,纪检机关和组织、宣传、统战、教育工作等部门密切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市委有关部委、有关市级国家机关党组(党委)、市属企事业单位党委和有关区委,要把高校基层党组织建设作为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摆在突出位置,纳入整体部署,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坚持管班子管业务与管党建管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指导。高校党委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党委书记要将第一责任人职责牢牢扛在肩上,党委副书记要认真履行直接责任,党组织班子其他成员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高校各级党组织要健全完善高校党的组织体系、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推动高校党建与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深度融合,以高质量的党建引领推动高校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实现高质量发展。要把落实高校党建责任制、加强高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情况纳入巡视巡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各单位绩效考评,作为“双一流”建设等工作成效评估的重要内容,深化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强化结果运用,着力形成倒逼动力。市委组织部会同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采取随机暗访督查的方式,适时对各高校学习贯彻《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问题整改,对贯彻执行《条例》不到位、党建工作不力的,按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市委组织部        市委教育工委       市教委
      2021年4月30日
       
      (联系人:市教育两委组织处  崔帅;联系电话:83215087)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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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委教育工委 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思政工作考核方案(试行)》的通知

    2021-05-14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
      现将我委制定的《天津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思政工作考核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中共天津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2021年4月25日
      (联系人:学生处  郭丽芳;联系电话:23445145)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
      思政工作考核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指南》等文件精神,加强我市中小学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评价机制建设,根据市委、市政府《深化新时代思想政治理论课改革创新的若干举措》要求,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的导向和激励作用,坚持以评促建,促进我市教育系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专业化、系统化、规范化,提高评价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层层压实责任,将考核评价融入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全过程,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健全立德树人落实机制,进一步提升我市中小学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主体
      全市各区教育行政部门。
      二、考核内容
      市教育两委坚持工作评价与效果评价相结合,日常事务考核与业绩成果考核相结合的原则,每年制定《天津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思政工作考核指标》(以下简称《考核指标》)作为年度考核依据。根据中央、市委的方针政策和市教育两委重点工作要求,每年对考核指标进行动态调整。主要考核内容如下:
      (一)课程育人指标,主要包括思政课与课程思政建设情况。
      (二)文化育人指标,主要包括网络思政与宣传意识形态教育开展情况、心理健康教育开展情况。
      (三)活动育人指标,主要包括思政类活动开展参与情况。
      (四)实践育人指标,主要包括各类主题实践活动、研学实践教育活动与志愿服务活动开展情况。
      (五)管理育人指标,主要包括党团队建工作,思政课教师、班主任队伍建设工作与资助工作。
      (六)协同育人指标,主要包括三全育人建设与家庭教育开展情况。
      三、考核方式
      考核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考核周期为当年1月1日—12月31日,以量化考核为主,采取量化积分制,分数由基础性工作分、奖励附加分、负面扣除分、成果附加分四部分组成,四部分相加总和作为区教育行政部门最终综合得分。
      (一)基础工作分指标。依据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贯彻落实市教育两委工作部署情况,按照一项一计分、一次一计分的形式,依照考核指标将全年工作全过程记录、积分排名,逐项累计加分。
      (二)奖励附加分指标。将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参与各项重要思政类选树等获奖荣誉情况量化为奖励附加分,逐项累计加分。
      (三)负面扣除分指标。将有关工作量化为负面扣除分,进一步压实责任。
      (四)成果附加分指标。将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开展经验成果宣传推广情况等量化为成果附加分,逐项累计加分。
      (五)综合得分。将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基础工作分、奖励附加分、负面扣除分、成果附加分逐项累计统计总分,形成区教育行政部门综合考核排名结果。
      四、考核结果及运用
      考核结果作为区教育行政部门党委抓党的建设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和领导班子考核的重要依据。
      基础性工作分在16个区教育行政部门中排名前50%的教育行政部门,再按照综合分数排名,取前6名作为年度考核“优秀”,认定为年度“品德教育示范区”,根据工作需要在中小学思想政治教育年度工作会上进行经验成果展示分享。此外,基础性工作分排名前6的区教育行政部门,每个区可推荐3所年度“品德教育示范校”候选学校;排名前7-16且基础性工作分不低于当年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工作最高分的70%的区教育行政部门,每个区可推荐2所年度“品德教育示范校”候选学校,经市教育两委研究后予以认定。
      基础性工作分低于当年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工作最高分的70%,且综合分数排名后2名的区教育行政部门,由市教育两委领导约谈教育行政部门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且不能推荐年度“品德教育示范校”候选学校。
      在全年工作中出现重大责任事故或问题的,经市教育两委研究,直接取消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当年年度思政工作考核评优资格。
      考核中若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谎报瞒报的,实行“一票否决”,问责区教育行政部门党委主体责任。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实施。考核工作由市教育两委统一组织实施。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党委要高度重视,明确1名负责此项工作的分管负责同志,切实加强对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领导,将思想政治教育考核工作落到实处。市教委直属中小学校情况按照属地原则纳入所在区整体工作。
      (二)推进基层减负。坚持为基层减负要求,所有佐证材料可通过现场照片、时间地点主题简要说明等形式提供即可,不需要形成简报、报告。市教育两委统一建立考核信息统计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进行评价汇总,减少基层工作量。
      (三)明确考核范畴。此考核工作主要针对思政工作,文中涉及的活动、项目、荣誉等内容均指党中央、国务院、教育部、市委市政府或市教育两委组织或颁发的思政类活动、项目、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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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委教育工委 市教委关于印发推进心理健康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深度融合提升育人质量的若干举措的通知

    2021-03-24


      各高校、各区教育局、各市教委直属学校、各中职学校:
      现将《推进心理健康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深度融合 提升育人质量的若干举措》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天津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2021年3月1日
      (联系人:学生处郭丽芳; 联系电话:23445145)
      (此件主动公开)
      推进心理健康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深度
      融合 提升育人质量的若干举措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立足“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为谁培养人”这一根本问题,推动心理健康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深度融合,以“心育”促德育,全面提升育人质量,制订如下举措。
      一、将积极心理学要素融入思想政治教育,提升学生心理调适能力和心理健康水平
       (一)贯彻积极教育理念,培养乐观阳光心态。各区、各学校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要广泛借鉴积极心理学理念,弘扬正能量,在每年的入学教育、新学期开学教育、放假前和毕业前教育中,将励志教育、感恩教育、诚信教育、抗挫折教育、生命意义教育作为必讲内容,每年组织的各种舞台剧、演讲辩论、绘画书法、新媒体创作等校园文化活动,要重点围绕爱党爱国、感恩励志、拼搏奋斗、奉献担当等内容展开,激发和引导学生坚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让学生在感动中受教育,并从中获得积极、快乐的情感体验,形成乐观向上的人格品质与人生态度,成长为阳光、坚韧、担当的新时代青少年。
      (二)把握公正公平原则,正向引导学生成长。各学校要本着对学生高度负责的态度,公平公正、积极关注、真心关爱学生。各学校在各类教育教学活动中,要立足教育公心,表扬学生时要避免学生骄傲自满,惩戒学生时要合理把握尺度,不偏袒成绩好的学生或者在外貌、家庭经济条件、家庭成员背景等方面有特殊优势的学生,不在学生中形成潜在的不平等人际氛围。对于出现行为偏差的学生,要投入更多时间,给予更多关心、呵护,始终相信学生对真善美的向往,始终相信学生能够不断成长改进,始终对学生的点滴进步给予激励赞扬,为他们创设更多展示自我和实现价值的机会,在正向激励中帮助学生更好健康成长。
      (三)营造轻松课堂氛围,增强课程育人吸引力。广大教师要在课堂教学中充分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注重运用积极心理学的理念改进教学方法,丰富教学内容,增强课程的感染力、趣味性,结合不同学段学生心理特点引导学生,激发学生学习兴趣,与学生建立朋辈友谊,营造轻松、接纳、支持、信任的课堂环境,使学生获得积极的情感体验,增强对课程学习的情感认可,树立积极的学习观。在思政课教学要结合“四史”教育,大量引用和讲授党的事业发展中涌现的伟大领袖、革命先驱、人民英雄、先进人物的人生成长故事、攻坚克难故事、艰苦奋斗故事、感人助人故事,在潜移默化中帮助学生正确自我认知,端正价值追求,树立自信心,增强自驱力,激发学生成长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和建设者的内生动力。
      (四)分类指导因材施教,提升育人亲和力。各学校在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时,要深入学生了解情况,以个体认知能力和心理特点为基础,对不同的学生因材施教、分类指导,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突出校园文化活动的育人功能,所有学生活动要立足营造积极向上、团结友爱、真诚温暖、乐于奉献的校园氛围,不得组织单纯迎合学生、娱乐化、恶搞庸俗的校园文化活动,加强学生社团活动的积极引导和管控。广大教师要学习运用心理学中的倾听、共情、激励等方法,尊重学生、理解学生、爱护学生,在教育过程中增强对学生的情感支撑,帮助学生提升调控情绪、应对挫折、适应环境的能力。全体教职员工要增强心理敏感度,对个性偏执、自卑内向、经济困难、特殊家庭的学生时刻关注、倍加关心,对于出现较大情绪波动的学生及时与辅导员、班主任及学生家长沟通情况,协同做好帮扶工作。
      (五)深入推进家庭教育,形成家校共育合力。切实发挥家庭教育在育人育心中的重要作用,成立天津市教育系统家庭教育中心,每年举办市级家庭教育培训活动,研发适宜不同学段的家庭教育课程。各学校要全面成立家长委员会和家长学校,结合家长心理特点,开展常态化的针对性家庭教育活动,特别是将入户家访作为了解学生家庭环境和心理状况,增进教师与学生情感的重要途径,纳入全体中小学教师评价体系,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入户家访;班主任每学年入户家访达不到班级人数1/2人次规模的、学科教师入户家访达不到学校规定数量的,年度绩效考核不得评优;各学校要制定完善有关奖惩措施。
      二、将思想政治教育元素融入心理健康教育,培育学生奋进的政治品格和坚定的政治信仰
      (六)在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聚焦思想政治教育目标。各学校在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中,要聚焦培养能够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突出政治引领和正面引导,积极回应学生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的现实困惑,在帮助学生释放心理压力、进行心理调适的过程中,既让学生认识到社会的多元性和复杂性,不回避现实,锤炼承受力;又帮助学生看清人生发展的方向和路径,摒弃享乐主义等错误思想,在团体辅导、咨询访谈等心理活动中,让学生感受新时代的历史机遇与开创党的伟大事业的时代价值,激发学生的昂扬斗志,培养学生坚定信仰、迎难而上、愈挫愈勇、敢打敢拼的优良品格,促进学生实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七)在心理健康教育课堂中强化思想政治教育内容。心理健康教育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脆弱心理”、“盲从心理”、“逃避心理”、“享乐心理”等心理问题极易为人利用,演变为错误的政治认知。各学校要站在立德树人的高度,重视和推动心理健康教育,大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课程要结合中国本土文化特质,结合弘扬讲仁爱、重民本、守诚信、崇正义、尚和合、求大同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结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避免学术化、医学化、西方化倾向,在引导学生掌握科学的心理调适方法的同时,强化学生对理想信念、人生价值、生命意义、豁达胸怀、高尚情操的正确认知,引导学生形成稳定的、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筑牢学生理想信念,积极传播正能量。市教育两委将探索编写心理健康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有机融合的教学参考用书。
      (八)在心理健康教育活动中融入思想政治教育元素。丰富多样的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是强化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重要载体,各学校在活动组织中要强化人文关怀和社会支持体系建设,有机融入以天下兴亡、匹夫有责为重点的家国情怀教育,以仁爱共济、立己达人为重点的社会关爱教育,以正心笃志、崇德弘毅为重点的人格修养教育,引导学生提高信息鉴别力和政治敏感性,自觉抵制不良信息,在心理素质培养中锤炼学生良好的意志品格和道德情操,提升学生的政治素养、家国情怀,在潜移默化的心理引导中实现政治信仰的有效传播与融入。
      (九)将心理健康教育与防范校园欺凌紧密结合。各学校要认真落实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天津市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若干规定》,高度重视、充分警惕导致学生心理危机的带有校园欺凌特征的苗头性、倾向性个案,特别是对学生中的伤害性言行倾向要保持高度敏感性。各学校要加强学生的信心教育和自我保护教育,让学生懂得“求助是勇敢者的行为”,教会学生科学的自我防护方法,引导学生主动求助,及时回应学生求助。对受到伤害的学生要切实关心呵护,组织专职心理健康教师进行针对心理创伤修复。对于伤害其他同学的学生,要深刻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结合相关规定严肃予以教育惩戒,绝不让校园欺凌成为影响学生心理健康成长的绊脚石。
      三、进一步加强心理健康教育的保障支持力度,推动心理健康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
      (十)将心理健康教育纳入党建思政工作整体规划。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是党建思政工作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在每年的党建工作要点、思政工作要点中必体现,在每年的党建工作会议、思政工作会议中必部署,在每年的党建工作考核、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评议、思政工作考核中必体现。各区教育局、各学校要将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纳入党建思政队伍培养范畴,高校专职心理健康教师按照专职辅导员思政岗位奖励绩效标准兑现待遇,中小学专职心理健康教师按照班主任津贴标准兑现待遇。各学校要将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纳入高校辅导员骨干培训和中小学班主任培训体系,将心理健康教育内容作为大中小学教师培训的必讲内容,贯穿教师培养全过程。
      (十一)建立心理健康教育督查倒查机制。每年定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督查,通过明察暗访形式对各区、各学校落实心理健康教育有关要求情况进行摸查,发现典型问题以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通报相关区委或高校,纳入各单位全面从严治党考核体系,有关结果与相关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相挂钩。建立心理危机事件倒查机制,对于发生学生因心理问题非正常死亡危机事件的中小学校或高校院系,由所属教育局党委或高校党委对学校心理健康课程开设情况、日常心理活动情况、规定次数的入户家访情况、面对面家长会组织情况、落实条件保障情况等进行倒查核实,发现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情况,依法依规追究学校或院系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责任。各区教育局或高校在事件发生一个月内以党委名义将倒查结果和相关人员处理意见报送市教育两委。
      (十二)持续压实区教育局和高校党委主体责任。以年度为单位,对于一年内发生2起以上学生自杀死亡事件的区或高校,市教育两委要约谈区教育局或高校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及分管负责同志。被约谈的区教育局或高校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要在年度民主生活会上就有关约谈情况作出说明,纳入个人问题剖析和整改范畴,写入下一年度年领导班子及个人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清单和任务清单,切实做好整改。
      (十三)强化心理健康知识宣传保障。各区教育局、各学校要在人员配备、经费投入、场地保障、课程开设等方面持续加大支持力度,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提供坚实保障。加强教师心理健康教育,各区教育局、各学校每年组织的教师培训中要包含一定心理健康内容,特别是每年必须有关于教师心理疏导和减压的培训内容。要将心理健康知识普及纳入全系统思想政治工作范畴,运用多种途径广泛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引导学生关注身心健康,提升心理素质。市教育两委每年组织市级心理健康教育示范培训,将心理健康教育作为对各区教育局、各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持续推动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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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委教育工委 市教委 市委组织部 市委编办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加强新时代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1-03-19


      各区教育局、区委组织部、区委编办、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人社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社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师〔2020〕5号)文件精神,市教育两委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部门,研究制定《天津市加强新时代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委教育工委          市教委          市委组织部
       
          市委编办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
      2021年3月17日        
      (联系人:周化平;联系电话:83215127)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加强新时代乡村教师队伍
      建设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社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师〔2020〕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我市加强新时代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
      乡村教师是发展更加公平更有质量乡村教育的基础支撑,是推进乡村振兴、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力量。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乡村教师队伍还存在结构性缺员较为突出、素质能力有待提升、发展通道相对偏窄、职业吸引力不强等问题,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必须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把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责任部门:市教育两委、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二、提升思想政治素质
      各级党委要指导乡村学校深入贯彻《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坚持把党支部建设作为基本建设,推动党支部抓实基本组织、基本队伍和基本制度,结合换届选举选优配强党支部书记。组织部门要指导各乡村学校建立党员教师与青年教师“结对子”等制度,发挥群团组织作用,积极宣传党的创新理论,引导乡村青年教师自觉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把政治上的培养与业务上的提高结合起来,不断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及时把条件成熟的乡村优秀青年教师吸收发展入党。乡村学校党组织要积极与乡镇党委、村党支部开展联学联建活动。研究制定思政教师配备标准,加强乡村中小学思政课教师配备,举办大中小一体化思政课教师示范培训,建立思政课教师实践锻炼制度。(责任部门:市委组织部、市教育两委)
      三、厚植乡村教育情怀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立足乡土实践,挖掘乡土教育资源,利用乡土文化育人,培养学生热爱家乡、建设家乡的情怀。落实《天津市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采取有效措施,充分调动乡村教师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乡村教师在本土建设中的“知识人”作用,鼓励乡村教师建立声望,发挥“新乡贤”作用,引领新时代文明乡风,以文化人、以德育人,挖掘优秀乡村文化资源,传承发展农耕文化,促进乡风文明更加繁荣进步,乡村文化现代化水平显著提升。落实市教委《关于深入推进家庭教育的通知》(津教政办〔2020〕139号),规范和完善乡村中小学校教师家访工作。(责任部门:市教育两委)
      四、创新乡村教师编制配备
      落实市教委、市委编办《关于做好区域内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津教委人〔2017〕15号)和市委编办、市教委《关于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津党编办发〔2019〕270号),科学合理核定教职工编制,向乡村小规模学校适当倾斜,按照班师比与生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学习借鉴外省市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市实际,选择在1-2个区进行试点,通过内部挖潜、盘活存量等方式,利用改革腾出的编制资源,为中小学预留出一定数量的编制作为周转,定期进行评估和动态调整。落实市委编办、市教委《关于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津编办发〔2015〕8号),科学合理配备乡村幼儿园教职工编制。(责任部门:市委编办、市教育两委)
      五、挖潜调整乡村学校编制
      按照市教委、市委编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推进中小学教师“区管校聘”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津教规范〔2019〕24号)和乡村小规模、乡镇寄宿制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指导各区统筹盘活用好沉淀和低效配置的事业编制资源,解决包括义务教育在内的民计民生领域编制急需,加大市、区两级编制统筹调配力度,对事业编制较为紧张的区适当给予补充。各校在市、区教育部门指导下,可以结合岗位设置采取竞聘方式实施聘任。(责任部门:市委编办、市教育两委)
      六、规范乡村学校人员管理
      按照区域内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统筹管理和“区管校聘”有关文件,逐步压缩使用编制的非教学人员比例,安保、后勤等事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安排,所需经费由区级财政承担,对于财政能力确实薄弱的区,由市级财政统筹。政府购买服务行为应由区政府统一组织,统一签署服务外包或劳务派遣协议,学校仅作为接受服务主体确定岗位需求。积极做好学生体育、艺术社团指导教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艺术传承学校辅导教师的选聘、调配工作。鼓励体育社会组织和专业艺术人才为乡村中小学提供体育、艺术教育服务。(责任部门:市教育两委、市委编办、市财政局)
      七、健全区域交流轮岗机制
      深入推进“区管校聘”改革落实落地,持续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加强城乡一体流动,采取定期交流、跨校竞聘、学区一体化管理、集团化办学、学校联盟、对口支援、乡镇中心学校教师走教、“管理团队+骨干教师”组团输出等多种途径和方式,重点引导城镇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统筹安排乡镇中心学校和所辖村小、教学点教师交流任教,不断推进交流轮岗制度化、常态化建设。在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中,将到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2年以上作为申报高级职称的必要条件,保障交流轮岗工作顺利推进。(责任部门:市教育两委、市委编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八、多种形式配备乡村教师
      推进实施“区管校聘”改革,大力支持各区按规定简化程序,采取不设开考比例、直接考核方式,招聘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进入乡村教师队伍。完善公开招聘、公费师范生、直属校对口支援、区内交流轮岗等形式配备乡村教师。允许边远乡镇乡村学校教师岗位按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100号)规定,在招聘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须同时具有学位)高校毕业生时,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年龄、专业等条件,采取面试、直接考察的方式公开招聘;可以根据应聘人员报名、专业分布等情况适当降低开考比例,或不设开考比例,划定成绩合格线,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采取上述方式招聘的,乡村学校须与受聘人员约定3-5年最低服务期,并在聘用合同中明确违约责任及相关要求,确保乡村教师队伍的稳定。(责任部门:市教育两委、市人社局)
      九、加强定向公费培养
      加强面向乡村学校的师范生委托培养院校建设,高校和政府、学生签订三方协议,采取定向培养、定向就业等方式,精准培养本土化乡村教师。教育部门要指导高校对定向培养的师范生做好教学工作,使定向师范生的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符合乡村教师工作需要。鼓励支持师范院校为乡村高中培养教育硕士。做好师范类专业认证工作,对标专业建设标准和认证标准,不断建设完善相关专业本科人才培养体系,提升学生实践能力和业务素养。加强相关专业学生的实习实践工作,建设面向乡村或边远地区基础教育学校的实践基地。财政部门做好公费师范生补贴经费保障。公费师范生报送名额由市向区,区向校逐级分配,定向生按生源校返校就业。(责任部门:市教育两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十、抓好乡村教师培训
      实施天津市新时代乡村教师专业发展助力计划。深入探索“互联网+乡村教师培训”的有效模式,进一步完善“专家引领—导师指导—学员研修”的三级网络研修链条,运用多种方式提高在线培训的活跃度和实效性。不断加强市、区两级教师发展机构建设,加强对校本研修培训的指导,开展校本研修培训示范校、达标校创建,为乡村教师专业发展夯实实践基础。鼓励师范院校采取多种方式,长期跟踪、终身支持乡村教师专业成长,引导师范院校教师与乡村教师形成学习共同体、研究共同体和发展共同体。按照乡村教师的实际需求改进培训内容和方式,严把语言关,提升乡村教师自觉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中华传统文化的意识。加大送教下乡力度,推动名师名校长走进乡村学校讲学交流。注重开展“走出去”培训,让更多乡村教师获得前往教育发达地区研修、跟岗学习的机会。(责任部门:市教育两委)
      十一、发挥信息技术助推作用
      依托一流课程建设,指导师范院校建设基于人工智能应用的教育技术课程,提升相关专业学生的信息化教学能力。实施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2.0,加大乡村学校信息化管理团队和培训指导团队的培养力度,精准帮扶乡村教师提高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开展乡村学校信息技术与教学融合创新的实践探索,助力乡村地区教育教学质量提升。加强天津市基础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持续推进基础教育精品课程资源体系化,多样化满足贫困地区和乡村学校开课需求。组织基础教育广大教师积极利用教研空间组建研修共用体,以教研员和名师为核心组织开展区域协作教研、网络集体备课等活动,积极引领贫困地区教师协同研修,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推动“三个课堂”常态化按需应用,建立健全利用信息化手段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的有效机制,多层次推动优质教育资源共享,满足学生对优质教育的需求。推动智慧教育示范区建设。持续做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维护和应用。(责任部门:市教育两委、市财政局)
      十二、职称评聘向乡村倾斜
      人社部门、教育部门要指导各区进一步完善评审标准,可单独设计乡村教师职称评价标准,突出业绩导向。对长期在乡村和艰苦边远地区从教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放宽学历要求,不作论文要求,注重教学实绩评价。对单独承担多门课程的乡村教师,实行倾斜政策。在评委会职称评审过程中,对同属教师系列的乡村教师、城镇教师可分开评审,确保乡村教师通过比例不低于城镇教师。在调整分配学校教师岗位时,应向农村、偏远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按3%-5%比例适当增加高、中级教师岗位数量。根据各区需求情况,研究“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相关政策,确定在正常职数结构比例之外每年定向评价教师数量和定向乡村学校的范围。(责任部门:市教育两委、市人社局)
      十三、培育乡村教育带头人
      深入实施新时代乡村教师专业发展助力计划,加强乡村校(园)长队伍建设,专门设立研修项目,全面提升乡村校(园)长队伍整体素质。继续为乡村地区培养学科骨干教师,设立“乡村名师工作室”项目,充分发挥骨干教师示范辐射作用。设立天津市中小学班主任培训与研究基地,开展班主任专题培训,打造市级名班主任工作室。推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出台《关于天津市推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度的实施意见》,坚持促进校长交流原则,建立流动机制,推进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发挥优秀校长示范引领和辐射作用。建立乡村校(园)长后备人才制度。(责任部门:市教育两委、市委组织部)
      十四、拓展多元发展空间
      落实《天津市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采取有效措施,加大从优秀乡村教师中培养选拔乡村振兴人才的力度。支持各单位按规定开展人员交流,解决乡村教师的实际困难,同时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优化乡村青年教师发展环境,在培训、职称评聘、表彰奖励等方面向乡村青年教师倾斜,实施多种形式的乡村青年教师成长项目,加快乡村青年教师成长步伐。配合教育部做好国家乡村优秀青年教师培养奖励计划的遴选工作,为乡村青年教师提供更多学习机会。(责任部门:市教育两委、市人社局)
      十五、提高社会地位
      各级教育部门在每年安排教师节活动时,对开展多种形式的乡村教师服务慰问活动要提出明确要求。推动建立乡镇党委和政府组织、村委会和乡村学校等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开展联席会商,协调解决问题。为有意愿参与乡村治理的乡村教师提供志愿服务等平台,邀请有关专业教师为村民进行授课,开展宣传教育。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的作用,关心乡村青年教师婚恋问题,帮助他们幸福成家、美满生活。在保障教育教学的情况下,组织青年教师参加乡村各种文化活动,主动融入当地百姓生活。(责任部门:市教育两委、市委组织部)
      十六、提高生活待遇
      进一步做好乡村教师待遇保障工作,强化区政府属地责任,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发放乡镇工作补贴,落实乡村教师增加绩效工资工作。将符合条件的乡村学校教师纳入当地政府住房保障体系,鼓励各区采取多种形式对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在城镇购买住房给予一定优惠。在对原已建成的流动教师公寓使用情况进行分析基础上,支持各区依据实际需求建设乡村教师周转宿舍。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定期对乡村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以学区为单位建立心理辅导中心。(责任部门:市教育两委、市人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十七、完善荣誉制度
      各项表彰奖励工作均向乡村一线教师倾斜。对在乡村学校从教30年以上的教师,继续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各区结合实际给予奖励。在天津市教育发展基金中设立优秀乡村教师专项奖励项目。结合“教师节”等重大节日节点做好宣传策划,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宣传优秀乡村教师先进事迹和教学典型经验,发挥先进典型的辐射带动作用,充分展示广大乡村教师的精神风貌,弘扬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责任部门:市教育两委、市人社局)
      十八、加强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要将乡村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教育投入重点予以优先保障,完善支出保障机制,确保关于乡村教师队伍建设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到位。各涉农区要认真落实市教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乡村教师增加绩效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津教政〔2020〕9号)中的相关政策要求,优化经费投入结构,优先支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最薄弱、最紧迫的领域,重点用于按规定提高教师待遇保障、提升教师专业素质能力。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体制,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投入教师队伍建设的积极性。制定严格的经费监管制度,规范经费使用,确保资金使用效益。(责任部门:市教育两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
      各相关区党委和政府是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责任主体。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把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成效列入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议事日程和政府工作考核指标体系,把解决乡村教师队伍建设问题作为区、乡(镇)党委和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重点考核内容。加强统筹力度,建立教育部门牵头,组织、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社等部门协同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市教育督导部门将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情况作为对各区政府履行教育职责年度督导检查的重要内容,督促各区政府积极落实,对发现的问题实行问责、限期整改。(责任部门:各相关区区委、区政府、市教育两委、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抄送:各区委、区政府。
      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办公室                 2021年3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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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委教育工委 市教委关于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情况的通知

    2021-03-12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直属学校:
      根据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领导班子成员调整和工作需要,经市委组织部批复同意,对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进行调整。调整后,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情况如下:
      荆洪阳  市委教育工委常务副书记,市教委主任,市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兼)
      主持工委日常工作、市教委和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全面工作。负责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工作以及干部、巡察、审计、驻村帮扶工作。
      分管处室: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秘书处、办公室、干部处、巡察工作办公室、巡察组、审计处。
      杨清海  市委教育工委副书记
      负责系统、机关及直属单位党建、宣传、意识形态、统战、学生思想教育与管理、安全稳定、机关及直属单位纪检监察工作。牵头负责禁毒、应急、教材、生态文明教育工作。
      分管处室:组织处、宣传处(教材办)、统战处、学生思想教育与管理处、安全稳定处、机关党委办公室。
      分管直属单位:天津市工读学校。
      王  琳  市纪委监委驻市委教育工委纪检监察组组长、市委教育工委委员、一级巡视员
      负责纪检监察工作。
      分管处室: 市纪委监委驻市委教育工委纪检监察组。
      孙志良  市委教育工委委员,市教育招生考试院党委书记、院长,市教委副主任(兼)
      负责教育招生考试工作。
      孙惠玲  市教委副主任
      负责基础教育、特殊教育以及相关教材建设、民办教育工作。
      分管处室:民办教育管理处、学前教育处、中小学教育处。
      分管直属单位:天津市南开中学、天津市第一中学、天津市耀华中学、天津市新华中学、天津市实验中学、天津市天津中学、天津市复兴中学、天津市瑞景中学、天津市实验小学、天津市聋人学校、天津市视力障碍学校。
      徐广宇  市委教育工委委员,市教委副主任
      负责教育发展战略规划、法制、行政审批、财务、基本建设和学校后勤工作,市教委新闻发言人。牵头负责教育综合改革、权力清单、依法行政、省市交流合作、放管服、史志年鉴工作。联系高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分管处室:发展规划处、法制处(政务服务处)、财务处、基本建设与后勤管理处。
      协助分管处室: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秘书处、审计处。
      分管直属单位:天津市教育委员会财务与资产管理中心、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教育综合服务中心。
      白海力  市委教育工委委员,市教委副主任
      负责高等教育教学、学位、科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职业教育、继续教育以及相关教材建设工作。牵头负责“双万双服”、教育智库工作。
      分管处室: 高等教育处、职业教育处、继续教育处、科学技术与研究生工作处(学位办) 、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
      分管直属单位:天津海运职业学院。
      闫国梁  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一级巡视员
      负责教育督导日常工作和学校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国防教育、卫生防疫、语言文字、扶贫工作。牵头负责“评比表彰”规范清理、对口支援、计生双拥工作。
      分管处室:体美劳教育处、扶贫协作与语言文字处、督政处、督学处。
      刘  欣  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总督学(副局级)
      负责人事、机构编制、教师教育与管理、国际交流及有关教育督导、老干部工作。
      分管处室:人事处、教师工作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合作与交流办公室)、离退休干部处。
       
       
       
                    市委教育工委                     市教委
      2021年2月26日
      (联系人:李舰;联系电话:83215051)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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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委教育工委 市教委关于加强高校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1-03-12


      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考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教育部第27号令)、《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天津市高校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津教委〔2017〕33号)以及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有关规定,切实规范高校学生学籍管理,现将加强高校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完善高校学生学籍档案工作体制机制
      (一)健全学生学籍档案工作机构
      高校要有专门机构负责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工作,选拔配备专业素质过硬、责任心强的干部作为学生学籍档案管理专职工作人员,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也要安排专人负责学生学籍档案相关工作,压实相关人员的工作责任。要强化业务培训,保持队伍相对稳定,把档案人员的培养、选拔和交流纳入学校人力资源建设和干部培养规划,每年度对工作人员进行档案管理和学籍管理相关专业培训,提高学籍注册及档案管理业务水平。高校如有撤销、转制、合并等调整情况,由其上级主管单位负责档案保存管理工作。民办高校撤销的由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单位负责档案保存管理工作。
      (二)完善学生学籍档案工作制度
      高校要高度重视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工作,将学生学籍档案作为学生档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以制度促进档案的收、管、用,切实有效加强高校学生学籍注册及档案管理工作。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要覆盖新生入学至毕业后学籍档案管理的各个环节,特别是要细化档案的接收、保管、归集、整理、查阅、借阅、转递、保密、销毁等各环节的责任部门、工作任务、工作标准、工作要求和工作程序,形成完毕的制度体系和管理机制,确保学生学籍档案安全、真实、完整。
      二、加强高校学生学籍档案管理体系建设
      (一)学生学籍档案管理的职责
      高校学生学籍档案管理职责的包括:负责接收和保管学生学籍档案;负责归集、整理学生学籍档案材料;负责学生学籍档案内容的保密工作;办理学生学籍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手续;负责学生学籍档案因特殊原因的移交、保管以及其他各种有关学生学籍档案的事项。
      (二)学生学籍档案管理的内容
      高校学生学籍档案要全面覆盖新生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和复查、学籍电子注册、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等学生入学至毕业全过程各环节,档案的收集整理、检查核对、鉴别归档、保管利用、转送移交以及毕业生档案留存等均严格按照各学校学生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1.新生入学学籍档案材料:
      本部分为新生入学时档案中应包含的材料,学校应妥善保管,并于学生毕业时按规定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本专科新生入学学籍档案包括但不限于高中毕业生登记表、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表(带照片)、体检表等。硕士研究生新生入学学籍档案包括但不限于报名登记表(带照片)、招生考试成绩单等,博士研究生新生入学学籍档案包括但不限于报名登记表(带照片)、身份证复印件、前置学历证明、外语水平证明材料、学校要求的其他证明本人学术水平的材料、招生考试成绩单等。其中,享受高考加分政策录取本专科新生应包括加分资格证明材料,通过享受农村和贫困地区专项计划政策录取新生应包括报考资格证明材料,保送、自主招生录取新生应包括有关资格证明材料。以上学籍档案应包含学生高考的学生姓名、考生号、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录取照片、毕业高中、学生家庭情况、学生笔迹等基本信息。
      2.在校期间学籍档案材料:
      本部分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形成的档案中应包含的材料,学校应妥善保存,并于学生毕业时按规定将归属于学生个人的材料存入学生个人档案,其余材料由学校永久留存。
      包括但不限于新生录取名册、新生入学登记表、学籍卡片、入学体检表、新生入学资格复查课程成绩单、学籍变更材料(含跳级、降级、休学、复学、转学、转专业、退学等)、学生应征入伍和退役材料、奖惩记录、党团组织档案、学生在校期间姓名、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变动的证明材料、学生毕业结业名册、毕业生电子注册毕业照、高校毕业生登记表、毕业证复印件、学位证复印件、学业成绩单等,新生入学资格审查材料一并纳入学生学籍档案进行管理。其中,艺术体育专业、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类型录取新生以及前期采取远程网络考核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应包括入学专业复测材料(含复测时间地点、复测内容、复测结果、与高考时的专业考试考官和考生本人无关联关系的两名以上复测人签字),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新生应包括前置学历资格复核相关材料。以上学籍档案应包含学生在校期间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学籍照片、学生家庭情况、学生笔迹、学生就业去向等信息。
      3.学校长期留存学籍档案材料:
      本部分为学校应于学生毕业后在学校永久留存备查的学生学籍档案。
      高校要永久留存学生的部分高中学籍档案、高考(成人高考、研究生考试)报名档案和高校在校期间学籍档案备查。高中阶段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高中毕业生登记表;高考(成人高考、研究生考试)报名档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表,高考(成人高考、研究生考试)政策性优惠证明材料;高等教育阶段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新生录取名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材料、专业复测材料、新生入学登记表、学籍变更材料、学生在校期间姓名与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变动的证明材料、毕业生电子注册毕业照、毕业生登记表、学生毕业结业名册等。以上材料学校学籍档案管理部门留档永久保存。
      (三)学生学籍档案管理的时间和保存方式
      高校要在学生入学后,将新生入学学籍档案材料连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和复查形成的材料一并存档备查。学生在校期间的学籍档案材料属于各部门归档范围的应在次学年6月底前归档,属于各院系归档范围的应在次学年寒假前归档。
      高校应当对学生学籍纸质档案材料和电子档案材料同步归档。纸质档案材料归档时,凡属于学生入校前的所有权归属学生个人的档案,应留存复印件。在校期间形成的档案,凡所有权属于高校的,应留存原件;所有权仅属于学生个人的,应留存复印件。
      (四)学生学籍档案管理的质量要求
      归档的材料应当质地优良,书绘工整,声像清晰,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要按照国家档案局《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6号)和《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0)的规定,制定适合本校实际的电子文件归档和管理办法,探索科学的电子档案存档方式,妥善做好电子文件的保真、保密和保存工作。
      高校学生学籍档案属于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高校档案机构不得对外公布。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学生学籍档案进行删除或修改,对于记载内容有误的档案,也要保存原始档案,并对经批准修改的全部过程性材料进行归档。高校学生学籍档案的使用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个人、单位需要使用学生学籍档案应具有合理的利用目的,持有合法身份证明,履行相关登记手续后在合法的范围内使用。
      三、加强高校学生学籍档案安全体系建设
      (一)落实学生学籍档案安全责任制
      高校要进一步加强对学生学籍档案安全和保密工作的领导,严格落实学生学籍档案安全保管和保密工作责任制,定期开展自查,严防档案损毁和泄密事件发生,确保学生学籍档案受到危害时得到优先抢救和妥善处置,最大限度保障学生学籍档案安全。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即查即改,及时排除学生学籍档案管理中的安全隐患。
      (二)加强学生学籍档案保管保密工作
      高校要严格落实档案安全保管、保护、保密的要求,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生学籍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安全保密防护体系,制定规范的安全保密制度,严防学生学籍档案传输到非涉密网络上,同时要加强学生学籍档案管理系统的身份认证和密钥管理工作,确保学生学籍档案数据安全、长期保存和有效利用。
      四、加强高校学生学籍档案管理的支持保障
      (一)提升学籍档案管理的硬件条件
      高校要按照《档案馆建设标准》(建标103—2008)做好档案馆库设备设施的配置,投入设施完善、功能齐全,具有档案安全保障能力和公共服务功能的专门场所用于存放学生学籍档案,专门场所的面积应与学校办学规模相匹配。存放电子载体档案,应当配置恒温、恒湿、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必要设施。
      (二)设立学籍档案管理专项经费
      高校要合理设立学籍档案工作专项经费,专款专用,并列入学校预算,为配置学生学籍档案管理现代化信息化所需的设备设施、提升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基础设施、加强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工作队伍建设、提升学生学籍档案管理质量等提供保障。
      五、强化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工作责任落实
      高校应成立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专门的部门全面负责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学校教务、招生、学生、保卫、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以及各院系等部门负责同志共同组成,各部门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司其职,形成合力。要制定工作标准,规范工作程序,层层压实责任,确保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工作开展有序规范。
      建立高校学生学籍档案管理三级检查督查机制。各高校每学期组织各相关部门和各学院开展一次学生学籍档案自查;每学年开展一次学生学籍档案专项检查,学校党委要定期听取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工作的汇报,解决存在的问题;市教育两委不定期对各高校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学校立即整改。高校要加强对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考核和监督管理,建立奖惩机制,对于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要视情节作出相应的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文件适用于各类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参照执行。
       
       
       
               中共天津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2021年3月4日
      (联系人:学生处 满荣,孔令鑫;联系电话:83215175,83215172)
      (此件主动公开)
       
       
       
       
       
      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办公室               2021年3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