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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教委转发教育部职成司关于印发2015年中等职业学校跨省招生来源计划的通知的通知

    2015-05-22


         
            
        
      津教委办〔2015〕47号
           
        
      市教委转发教育部职成司关于印发2015年中等职业学校跨省招生来源计划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天铁集团教委,普通中专学校,有关高校:
      2015年我市中等职业学校跨省招生来源计划经学校申报,主管部门同意,我委汇总、审核、调整后报教育部,现教育部已确认并下达到各省(自治区、市)。现将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关于印发〈2015年中等职业学校跨省招生来源计划〉的通知》(教职成司函〔2015〕60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跨省招生来源计划数包括普通类、艺体类和"三二分段中职接高职"的招生计划。
      二、请依该来源计划尽快与生源所在地的省(区、市)教育厅(教委)和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联系,告知及落实各类招生计划、招生专业和学制等具体事项。
      跨省招生来源计划不区分招生校区。因中职学校需要分校区招生的学校,请学校与有关省教育厅或招生部门商榷。
       
      2015年5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教育部职成司关于印发《2015年中等职业学校跨省招生来源计划》的通知
      教职成司函〔2015〕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
      现将各有关省(区、市)及部门(单位)编制、由我司汇总的2015年中等职业学校跨省招生来源计划印发给你们,请据此安排招生工作。
      一、本计划为中等职业学校指导性招生来源计划。各有关省(区、市)教育厅(教委)及有关部门(单位)接到本计划后,请通知所属招生学校,将其招生专业、学制等相关事宜,通告生源所在地省(区、市)教育厅(教委)和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二、有关高职院校跨省招收实行五年一贯制高等职业教育的专业和人数,须征得高职院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各生源所在地省(区、市)教育厅(教委)、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在向社会和考生公布五年制高职院校跨省招生来源计划时,须与高职院校所在省(区、市)教育厅(教委)核实其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等。
      三、招生工作结束后,请各地、各部门将该计划实际招生录取等情况报送我司。
      附件:2015年中等职业学校跨省招生来源计划
       
      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2015年4月22日
       
      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招生考试院。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5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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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教委关于构建高校众创空间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2015-05-22


         
            
        
      津教委〔2015〕25号
           
        
      市教委关于构建高校众创空间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根据《天津市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结合高等教育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指导,按照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激发全社会创造活力的要求,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提升高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以构建高校众创空间为载体,有效整合资源,集成落实政策,完善服务模式,培育创新文化,让学生的奇思妙想与市场需求全面对接,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的合格人才,为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动局面贡献力量。
      (二)发展目标。构建市场主导、政府和高校支持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大力发展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高校众创空间,实现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广大学生创业者和创客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到2016年,全市每所高校至少建成1个众创空间,全市高校众创空间超过55个,形成一批国内知名、特色鲜明的示范性高校众创空间。聚集广大优秀大学生创业者和创客,建立一支服务高校众创空间的高水平创业导师队伍,培育一批大学生创业明星,让大学生经历创新创业过程,积累创新创业经验。
      二、基本要求
      (三)场地条件。各高校要充分整合校内场地资源,利用现有的科技园、实训基地、实验室、孵化基地、学生活动中心等具备条件的场所,对老旧楼房、闲置房屋等潜在场地进行盘活和改造提升,为众创空间免费提供专门场所。所有高校众创空间可自主支配面积不得低于200平方米,规模较大的高校众创空间可自主支配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0平方米。高校众创空间内公共办公与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90%,并提供开放共享式办公场地、流动工位、宽带网络、公共软件、互联网资源等设施,鼓励提供科研仪器设备及咖啡交流空间等设施。
      (四)服务内容。高校众创空间应聚集天使投资人和创投机构,为学生创业者和创客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通过提供借款、收购初创成果、天使投资等方式,促进持续创业;建立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借助成功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高校专家学者等为主的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结合学生所学专业,提供有针对性的创业指导服务;举办日常性创业沙龙、大讲堂、训练营等培训活动;整合链接社会资源,与企业、科研院所、行业组织及各类专业服务机构紧密合作,充分利用政府延伸服务、校内现有科研与实践设施,为学生创业者和创客提供研发设计、科技中介、金融服务、成果交易、认证检测等全方位、专业化服务。以上服务内容应延伸至线上,实现线上与线下相结合。
      (五)运营主体。高校众创空间应按照市场化原则,由各类企业、投资机构、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高校众创空间的运营管理机构应是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以服务创业者创新与创业为宗旨,并自有或聘请具备创新创业服务能力的专业团队进行运营管理。已经由高校自行建设并运营的众创空间,可暂由高校继续运营,并按照众创空间的场地要求和服务内容进行提升,待时机成熟后引进社会运营管理机构。
      (六)管理模式。高校众创空间应建立新型市场化可持续发展的商业模式,在利用存量设施基础上,通过开放共享降低运营成本,向学生创业者和创客提供灵活、免费或低收费的日常服务,并通过投资与高附加值的专业服务获利,探索可持续发展的运营模式;应建立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服务对象评估筛选、总量控制、退出机制、商务秘书和联系人制度、基本信息档案管理制度、信息报告及披露机制等;应通过线上与线下相结合,逐步聚集一定数量的活跃创业团队和创客,与高校众创空间签订服务协议,在众创空间内开展明确的科技类或创意类设计活动,通过成立企业、成果转让实现商业化开发。
      三、支持政策
      (七)财政资金支持和引导。对经认定的高校众创空间,由市财政部门分级分类给予100万元至500万元的一次性财政补助,用于初期开办费用,拨付高校众创空间运营主体,其中200至1000平方米的补助100万元,1000至2000平方米的补助200万元,2000至5000平方米的补助300万元,5000至10000平方米的补助400万元,10000平方米以上的补助500万元。引导众创空间运营管理机构设立不少于300万元的种子基金,主要用于对初创项目给予额度不超过5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借款,以及收购创业者的创新产品,市财政按30%比例参股,不分享基金收益,基金到期清算时如出现亏损,优先核销财政资金权益。
      (八)政府服务延伸。各区县将抽调专门人员作为"众创空间政府服务专员",组成服务专员团队,派驻本区县内的众创空间,为创业者提供一站式创业服务,协助办理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协调解决创新创业难题,实现政府职能的"最后一公里"延伸。高校众创空间应主动与所在区县对接,开辟专门场地用于设立"政府流动服务站",作为服务专员现场办公、集中受理服务需求的固定场地。允许高校众创空间内按工位注册企业。大学生创业扶持期由原来的3年延长至7年,即毕业前2年和毕业后5年。
      四、认定管理
      (九)众创空间的认定。高校众创空间由市教委依据市科委制定的《天津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并结合我市高校实际进行组织认定。高校众创空间的运营主体向所在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高校审核同意后,向市教委出具推荐函。市教委委托社会独立机构分期分批组织专家评审,按照规模和服务能力等综合因素分级。对拟认定的众创空间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经市教委主任办公会审定,认定为"天津市众创空间"。
      (十)众创空间的管理。经认定的高校众创空间及其管理机构应自觉接受市场监管、税务、人力社保、民政、教育、科技等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市教委建立高校众创空间绩效评价体系,组织开展高校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考评,对考评优秀的给予奖励,对考评不达标的给予帮扶指导,对连续两年不达标的,取消其"天津市众创空间"资格;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支持,及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市有关部门有权取消其相关资格、收回财政资金,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责任主体进行处理。
      五、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高校要建立健全创新创业工作领导机制,由主要负责同志牵头,有关部门积极参与,协调合作。把构建高校众创空间作为"一把手"工程,建立专门机构,加强对学生创新创业的管理和服务。各高校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加大资金投入、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力度。市教委将定期组织开展对高校众创空间的点评、分析、交流活动,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十二)营造浓厚氛围。各高校要在大学生创业者和创客群体中倡导敢为人先、宽容失败的创新文化,树立崇尚创新创业的价值导向,广泛吸引大学生创业者和创客到高校众创空间,将奇思妙想、创新创意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创业活动。要加强对大学生创新创业的宣传和引导,报道先进事迹,树立典型人物,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高校中蔚然成风。
       
      2015年5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5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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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教委关于下达2015年天津市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的通知

    2015-05-22


         
            
        
      津教委办〔2015〕49号
           
        
      市教委关于下达2015年天津市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各直属学校,天铁集团教委,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有关高校:
      根据天津市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2015年各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经主管单位同意,报我委审核、调剂,现予下达,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生计划的构成
      (一)总计划。
      共安排招生计划43097人,其中初中及以下生源计划39472人,高中阶段生源计划3355人。
      在初中及以下生源计划中,普通及艺体类计划29412人,"三二分段中职接高职"计划8990人,"中高职衔接系统培养技能型人才"项目计划1340人。
      (二)本市生源计划。
      安排本市生源计划24705人,其中初中及以下生源计划24240人,高中阶段生源计划465人。
      在初中及以下生源计划中,普通及艺体类计划16022人,"三二分段中职接高职"计划6878人,"中高职衔接系统培养技能型人才"项目计划1340人。
      (三)外省生源计划。
      安排外省生源计划18392人(见《市教委转发教育部职成司关于印发<2015年中等职业学校跨省招生来源计划>的通知的通知》(津教委办〔2015〕47号)。其中,初中及以下生源计划15502人,高中阶段生源计划2890人。
      在初中及以下生源计划中,普通及艺体类计划13390人,"三二分段中职接高职"计划2112人。
      二、工作要求
      (一)招生计划的实施。
      1.普通类初中生源招生计划为指导性计划。学校应在师资、教学仪器设备、教学行政用房等国家规定的办学条件允许的范围内,积极落实招生计划。对招生及在校生规模较大的专业,有关师资、教学仪器设备的数量及实验实训岗位数等办学条件都应满足教学的需要。
      2.高中阶段生源招生计划和艺体类学校招生计划按校实行总量控制。学校可在本校招生计划总量内,根据生源情况调整生源地或专业间的计划数。
      3."三二分段中职接高职"和"中高职衔接 系统培养技能型人才"项目招生计划实行分专业总量控制,不得超计划招生。
      分专业的招生计划在专业间不得互相调剂;每专业的分省计划,经调出和调入地计划或招生部门同意,学校可自行在省际间调剂。招生末期尚未完成的计划,在市教育招生考试院的指导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及学生自愿的原则,学校可从当年已被本校录取的普通专业中的本市和外省市应届初中毕业生中调剂完成。
      "三二分段中职接高职"招生计划须由招生学校向生源地的计划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得到确认后,纳入当地招生计划中实施招生。"中高职衔接 系统培养技能型人才"项目只招本市初中生源学生。
      有关高校要及时掌握与其合作中职学校的招生情况,适时提供招生指导和帮助。有关中职学校应及时向合作的高校通报招生情况。
      (二)依法依规招生。
      各学校应严格执行各地招生政策,服从招生部门管理,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提供虚假材料办理录取注册。凡违反有关规定的学校,将视情况给予处理,直至取消招生资格。
      附件:1.2015年天津市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学校本市初中及以下生源分学校招生计划(普通类、艺体类)
       2.2015年天津市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学校"三二分段中职接高职"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
       3.2015年天津市"中高职衔接系统培养技能型人才"项目试验学校本市初中生源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
       4.2015年天津市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学校高中阶段生源分学校招生计划
       
      2015年5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招生考试院。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5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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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教委关于预防学生溺水事故切实做好学生安全工作的通知

    2015-05-20


         
            
        
      津教委办〔2015〕50号
           
        
      市教委关于预防学生溺水事故切实做好学生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各直属学校,天铁集团教委: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预防学生溺水事故切实做好学生安全工作的通知》(教督厅〔2015〕1号),4月13日,四川巴中市3名学生溺水死亡;4月27日,辽宁省葫芦岛市6名学生校外野泳溺水死亡。这些事故连续发生,令人十分痛心。随着夏季到来,学生涉水、游泳行为增多,为切实避免溺水事故,保障学生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预防溺水安全教育
      各单位要从溺水安全事故中吸取深刻教训,将安全工作重心切实转移到预防上来,结合工作实际,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溺水安全教育。要通过当地新闻媒体、校园网、校园广播、宣传栏、班团会等传统载体以及QQ群、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宣传介绍预防溺水安全常识,落实好"六不准"(即:不私自下水游泳;不擅自与他人结伴游泳;不在无家长或教师带领的情况下游泳;不到无安全设施、无救援人员的水域游泳;不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不熟悉水性的学生不擅自下水施救),切实提高学生预防溺水的警惕性和自觉性。近期,各学校要广泛开展一次预防溺水教育活动,切实保障学生安全。
      二、做好危险水域安全防范
      各单位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组织有关部门加强重点水域安全管理,普遍开展对学生溺水安全隐患排查巡查,及时在危险路段及水域设置安全警示标牌,设立安全隔离带、防护栏,做到及时发现险情,及时消除隐患。
      三、完善溺水安全防范预案
      各单位要制订详细的安全防范预案,落实好安全责任制,为预防溺水工作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各学校要通过印发《告家长书》、家庭访问、家长会形式,加强与家长的联系,增强家长安全意识和监护人责任意识。要严格学生请假制度,对未请假擅自离校的学生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了解学生离校的原因,并建立制度要求学生不得到危险水域嬉水或游泳。
      四、健全事故信息报告制度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教委有关文件要求,对涉及学生溺水伤亡事故要及时报告。对于迟报或瞒报的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各区、县教育局要迅速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每一所中小学校、每一名学生、教师和家长,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5年5月20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5 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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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教委关于印发2015年度天津市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

    2015-05-19


         
            
        
      津教委〔2015〕28号
           
        
      市教委关于印发2015年度天津市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办学主管部门,各高职院校,有关普通高等学校,各成人高等学校,广播电视大学,各中等职业学校:
      现将《2015年度天津市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行业(部门)、本地区、本学校的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2015年5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15年度天津市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工作意见
      2015年天津市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围绕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示范区建设,坚持立德树人,推进依法治教,完善制度标准,创新体制机制,以提高质量为核心,使高等职业教育"高质化",中等职业教育"品质化",成人教育"优质化",全面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促进全市职业教育高标准领先发展,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教
      1.深入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认真贯彻全国职教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完成高职院校大学章程制定工作,推动成人高校的章程制定工作,研究制定中职学校章程建设方案。
      2.创新协同发展职业教育机制。召开天津市职业教育工作会议,推进我市职业教育领先发展。开展职业院校"工程实践创新项目"教学。校企合作推进"天津职业院校联合众创空间"建设活动。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加强职业教育发展协同化创新,构建交流与合作平台,深化内涵和机制建设。
      3.编制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发展规划。按照《天津市教育事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要求,认真分析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与新要求,明确规划思路,完成天津市"十三五"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
      二、全面完成示范区建设任务
      4.高质量完成示范区建设任务。系统总结示范区建设经验,推广一批示范区改革创新成果,在有关省市举办示范区建设成果分享汇报活动。启动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示范区升级建设,加快应用技术大学建设,加强国家职业教育师资培训中心、国家职业课程资源开发和质量监测评估中心等示范基地内涵建设。
      5.加强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确保天津现代职业技术学院高水平完成各项建设任务,顺利通过国家验收。完成高职院校提升办学水平项目建设工作,18所市级示范校、5所优质特色专业建设校在办学理念、人才培养模式、教育教学改革、工学结合、资源共享等方面再上新水平。
      6.加强中职学校基础能力建设。探索中职学校现代化标准建设。继续推进"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调整和基础能力建设项目",完成第三批国家中职示范校省级和国家验收。强化普职融合,努力将各区县中职学校建设成为区域性的职业技能(素养)的学习体验和创新实践中心。
      7.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支持院校与行业、企业组建职业教育集团,推进集团化办学。完善职业院校办学体制,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进职业院校管理体制改革,充分发挥校企合作组织的职能作用,完善集团化办学资源配置和运行机制,为建设国家级骨干职教集团做好准备。
      8.办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高水平举办2015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及同期各项活动,完善大赛制度,提高赛事质量,积极推动大赛成果转化工作,进一步发挥大赛对教育教学和评价制度改革的引领作用。启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成就回顾展建设。进一步办好我市职业院校学生技能竞赛,在竞赛项目上,加大与企业的深度融合,着力体现大赛对教育教学改革的引领作用。
      9.建设资源共享型海河教育园区。进一步完善园区资源共享平台、校企合作平台、就业创业平台和安全管理平台四大运行运营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园区内优质职业教育资源优势,创新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实现资源共享。
      三、全面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
      10.积极探索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继续完善中高职衔接五年制系统化培养、与本科院校联合开展四年制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改革试点,探索"三三分段培养"等中高职衔接学制改革。开展校企联合招生、联合培养的现代学徒制试点,向教育部推荐20个试点项目。遴选和建设一批国家和我市产业急需的示范专业点。按照专业大类,成立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教学指导委员会。全面加强课程建设,构建符合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课程体系。实施职业教育资源数字化,探索微课程应用,搭建微课程合作建设平台。做好2014年全国和我市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宣传推广工作。
      11.启动杰出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计划。围绕我市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以及支柱产业、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发展需要,遴选试点专业,建设天津高职优质精品特色专业。在已开发完成的50个国际化专业教学标准的基础上,开展国际化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试点工作,整体推进天津职业院校国际化和地区性合作项目。
      12.提升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水平。依托国家精品课程、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以及我市优质信息化教学资源,加强天津市职业教育优质教学资源共享服务平台、职业教育专业知识资源平台等数字化平台建设,开发与专业课程配套的虚拟仿真实训系统,全面提升我市职业院校信息化建设水平。
      13.抓好实训基地的建设工作。加强对高职院校实训基地的管理与指导,监控好中央财政重点支持的实训基地建设项目。选择有条件的中职学校,结合学生技能竞赛场地建设,建设若干个高水平、有特色的实训基地。加强学生顶岗实习的管理,健全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机制。
      四、全面加强专业教学团队建设
      14.加大教师队伍的培养力度。完成国家级、市级骨干教师培养计划。开展职业院校院(校)长管理水平提升培训工作,举办两期中职校长研修班,培养一批具有先进管理理念和创新精神的职业教育领军人才。加强对青年教师的培养,继续落实新任教师到企业实践和培训制度。开展教师信息化教学能力专项培训,举办教师信息化教学大赛和青年教师教学能力大比武活动。开展教师创新创业能力建设培训,服务创新创业活动开展。推动职业教育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及评聘办法修订工作。
      15.深入开展社会培训工作。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包"开发工作和社会培训及技术服务工作,发挥职业院校职业培训的主体作用,大力实施"百万技能人才培训福利计划",完成年度培训目标和任务。
      五、全面推进成人教育改革发展
      16.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出台制定学习型城市建设实施意见。发挥天津城市职业学院职教集团在服务中心城区、构建终身教育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探索创建服务滨海新区的天津市滨海新区职教集团和服务涉农区县的天津市涉农区县职教集团。加快天津开放大学建设。
      17.深入开展社区教育。开展天津市第九届社区教育展示周暨2015年全民终身学习活动周和环渤海地区社区教育协作组织第十届研讨会。加快社区教育示范区建设,力争有1至2个区县申报国家级社区教育示范区。完成"十二五"期间天津市第二批示范性社区学校的达标验收工作。开展天津市第五届市级社区教育实验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做好国家级社区教育实验项目的立项、评审与上报工作。引导、推动成人院校积极参与老年教育;支持、帮助各区县办好老年大学及老年教育。
      18.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协助蓟县、静海、北辰三个区县完成第一批国家级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示范区县创建的认定工作,推动新一轮次国家级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示范区县申报工作,促进天津市涉农区县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发展。完成149所农村乡镇(街)成人文化技术学校考核工作,推荐部分优秀学校申报国家级农成校示范校,促进我市农村教育的发展。
      六、全面提高服务能力与管理水平
      19.实施质量监控与评估。充分发挥高职数据采集与管理平台的评估载体作用,提高教学管理工作水平,撰写好天津高职教育质量年度报告。完成天津广播影视职业学院人才培养工作评估。修订中职学校教学管理规范。加强各类成人学历教育教学质量监控,做好发布继续教育质量年度报告工作。
      20.加强规范管理。加强对学校办学监督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建立健全学校教学督导机制,引导学校发挥校内教学质量监测与保证体系作用。加强学风教风班风考风校风建设。根据不同层次不同类型职业院校的目标和办学定位,加强分类指导和管理,分类评价,引导学校科学定位、有序发展,努力办出特色和水平。
      抄送: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职业技术教育中心。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5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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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教委关于贯彻落实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5-05-19


         
            
        
      津教委〔2015〕24号
           
        
      市教委关于贯彻落实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普通高等学校: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高等学校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加强创新创业教育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全面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精神,深化我市普通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重要意义。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是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迫切需要,是推进高等教育综合改革、促进高校毕业生高质量创业就业的重要举措。各高校要进一步完善人才培养质量标准,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健全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改革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强化创新创业实训实践,改革教学管理和学籍管理制度,加强教师创新创业教育教学能力建设,改进学生创业指导服务,完善创新创业资金支持和政策保障体系。
      二、加强组织领导。市教委成立由王璟同志为组长,分管负责同志为副组长,高教处、学位办、高职高专处、科技处、学生处、人事处、财务处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天津市高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高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各高校要尽快成立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和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职责明确、分工清晰、齐抓共管的创新创业教育工作机制。6月2日前,将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和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名单报送市教委。
      三、完善保障措施。我市要将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纳入天津市高等学校"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予以支持;将创新创业教育教学成果纳入市级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评选范围;将创新创业教育工作纳入全市普通高校教学改革立项计划;将符合人才培养方案的创新创业教育优秀成果列入优秀硕士论文、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参评范围。我市要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形成国家、省市、学校三级实施体系;要办好以学科专业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大学生创新竞赛活动;要发挥好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的平台作用;要设立创新创业奖学金,用于表彰优秀创新创业的学生。
      四、强化督导落实。我市要将创新创业教育质量作为衡量高校办学水平、考核领导班子的重要指标,纳入高校教育教学评估指标体系和学科评估指标体系,列入研究生、本科、高职高专教学质量年度报告和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五、各高校要按照《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校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方案,并于9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报送市教委。
      联系人:刘冰 电话:83215286
      附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
       
      2015年5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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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教委 市公安局 市交通运输委 市市场监管委 市安全监管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校车安全管理细则的通知

    2015-05-10


         
            
        
      津教委〔2015〕5号
        
      市教委 市公安局 市交通运输委 市市场监管委 市安全监管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校车安全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校车安全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教委 市公安局 市交通运输委
       
      市市场监管委 市安全监管局 市财政局
      2015年5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校车安全管理细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的学生的人身安全,依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等二十部门拟定的天津市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3〕8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校车定义
      本细则所称校车,是指依法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为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 校车使用许可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取得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四条 校车基本要求
      (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车辆的安全技术标准;
      (二)车窗不得粘贴深色反光膜;
      (三)应当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及应急锤、ABC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放置在安全且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
      (四)自有校车外观必须符合本市中小学安全防范管理地方标准;
      (五)使用年限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五条 校车驾驶人条件
      校车驾驶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具有3年以上准驾车型驾驶经历,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第六条 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程序
      机动车驾驶人应向所在地区县公安交管部门申请校车驾驶资格。具体程序下:
      (一)机动车驾驶人向所在地区县公安交管部门提交申请校车驾驶资格的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证,及所属单位或街道、乡镇出具3年以上驾驶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经历证明;
      2.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无传染病、癫痫、精神病等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及本人无传染病、癫痫、精神病、酗酒、吸毒行为等的书面承诺;
      3.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
      4.由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以下证明材料: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条 校车使用许可程序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配备校车应向所在地区县教育部门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具体程序如下:
      (一)学校向所在地区县教育部门申领校车使用申请表,如实填报相关信息。
      (二)申请校车使用的,应当向区县教育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区县教育部门签发的校车使用申请表;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行驶证;
      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5.驾驶人的校车驾驶资格证明;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随车安保人员身份证、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及本人有关无传染病、癫痫、精神病、酗酒、吸毒行为等的书面承诺;
      6.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7.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8.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证明。
      (三)区县教育部门自收到学校申请材料后予以初审,材料齐全的,应当在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本区县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征求意见,同时按照道路运输经营行政许可权限送相应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征求意见。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如依法设立的道路运输企业提供校车服务的,按照道路运输经营行政许可权限,相应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就其是否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资质进行查验,并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
      (五)区县教育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区县政府。区县政府决定批准的,出具校车使用许可证明,由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六)当校车使用许可的申领条件发生改变,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第八条 校车通行安全
      (一)校车运载学生时,应当配备随车照管人员和随车安保人员。随车照管人员和随车安保人员应当符合如下条件: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具有一定的组织沟通能力;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照管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无犯罪记录。
      (二)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三)校车运载学生时,应当在规定的位置悬挂校车标牌;按规定路线、规定时间行驶;在规定站点停靠;可在公交专用车道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但不得违反规定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
      (四)校车必须确保一人一座,禁止站立;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不得违反有关限速要求。
      (五)校车每半年接受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第九条 管理职责
      (一)区县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学校的设点布局,保障就近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发展公共交通,为学生上下学提供方便。对于我市部分涉农区县因撤村并镇,对义务教育学校设点布局进行调整,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而造成学生上下学困难的,应当安排住宿。学生搭乘公共交通或者住宿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校车。
      区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由区县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本区县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二)区县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依照本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建立完善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工作会商机制和联合抽查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三)区县教育部门应当认真受理、审核校车使用申请,将校车管理工作纳入对中小学校长考核的范畴,依职能处理校车违规行为以及相关学校责任人。
      (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做好校车标牌核发、审核校车驾驶人驾驶资质工作,建立校车及驾驶人信息档案,并及时抄告教育部门和学校;加强校车年检、运行及校车驾驶人审验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校车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并在违法行为消除后方可放行;将校车违法和事故处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区县教育部门和学校。
      校车标牌发放的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校车及其驾驶人安全运行管理。
      (五)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提供校车服务的道路运输经营企业的监督,对其道路运输类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六)安全监管部门要将校车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范围。
      (七)财政部门要指导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
      (八)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校车安全工作责任,确保车辆的各项技术性能处于良好状态;提供校车驾驶人的资格证明;与校车使用学校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责任书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安全管理措施,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等;约定随车照管人员。校车接送学生上下学当日,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九)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随车照管人员、随车安保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和随车安保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技能的学习培训;与乘坐校车的学生监护人签订安全协议。
      学校应当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劝导学生不乘坐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疏散演练。
      (十)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或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督促校车驾驶人在行车前对校车安全技术的检查。
      2.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制止学生携带易燃、易爆、易碎物品及管制刀具等上车。发现学生无故缺席,及时与学生监护人或学校分管领导取得联系。
      3.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4.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途中离开座位、嬉戏打闹、吃东西或将头、手伸出车窗外等危险行为。
      5.核实学生上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第十条 乘坐人申请和权利
      学生乘坐校车,应当由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监护人应当与学校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义务和监督权利。
      学生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做好校车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发现校车违反本规定的,有权制止,有权拒乘,并向教育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一条 违规责任
      (一)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违反本细则规定,情节严重的,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吊销其校车使用许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校车标牌。
      (二)学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其他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行为,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退出机制
      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因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在15天内,到所在区县政府办理校车标牌注销手续。同时,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自有校车的颜色必须在30天内消除。
      第十三条 附则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有效期为五年。
      附件:1.天津市校车使用许可标牌申请表
      2.天津市中小学申请校车使用许可、校车标牌流程图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5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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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教委关于印发《市教委所属事业单位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5-05-04


         
            
        
      津教委财〔2015〕16号
           
        
      市教委关于印发《市教委所属事业单位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教委所属事业单位票据的使用,加强财务管理,严格监督,防范风险,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制定了《市教委所属事业单位票据管理办法》,经2015年第6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5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市教委所属事业单位票据管理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教委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票据的使用,加强财务管理,严格监督,防范风险,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关于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委所属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票据,包括银行结算票据、财政票据和税务发票。
      二 银行结算票据
      第三条 银行结算票据包括:支票、本票、汇票。各单位须指定专人办理银行结算票据的购置、保管和使用登记事宜,并设置银行结算票据领用登记簿,详细记录银行结算票据的使用情况,对作废的票据应在领用登记簿中加以注明。
      第四条 各单位应加强银行结算票据和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和个人名章必须分别专人保管。
      第五条 银行结算票据的使用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以按规定审批权限办理完整审批手续为条件,严禁违规开具银行结算票据。
      第六条 各单位一律不得提供、使用空白支票。单位开具的银行支票必须填列收款单位名称和金额,收款单位名称应与实际经济业务发生所取得的发票开具单位相一致。
      第七条 各单位要加强银行账户余额变动情况的管理,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第八条 各单位签发的支票由于收款方原因未能兑现而造成作废的,应附持票单位出具的加盖公章的书面情况说明,并经核准本单位银行账户资金无误后,方可再次办理付款手续。
      第九条 所有作废的银行结算票据应加盖作废章,随正确的票据作为原始凭证附在记账凭证的后面;或者定期汇总登记后归档保管。
      三 财政票据
      第十条 财政票据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以下简称收费票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往来结算票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以下简称捐赠票据)。
      第十一条 收费票据是指单位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时,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开具的收款凭证。往来结算票据是单位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捐赠票据是指单位依法接受捐赠的财物时,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第十二条 收费票据、往来结算票据和捐赠票据须凭《天津市财政票据购领登记簿》向财政票据管理中心购买。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设置财政票据领用登记簿,并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购、领、销、存工作,对使用过的票据存根进行定期回收核销并归档。如有遗失,必须由当事人书面说明原因并经单位负责人签章确认后方可予以核销。
      第十四条 财政票据的开具必须规范、正确,包括:(1)按序号填制;(2)项目填写完整;(3)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内容一致;(4)要加盖财务专用章;(5)填写错误,应加盖作废戳记,并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
      第十五条 各单位取得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具有横向资金分配权部门(包括投资主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国家出版基金管理委员会等)拨付的资金,形成本单位收入,不再向下级单位转拨的,可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没有财务隶属关系事业单位等之间发生的往来资金,如科研院所之间、高校之间、科研院所与高校之间发生的科研课题经费等,涉及应税的资金,应使用税务发票;不涉及应税的资金,应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第十六条 财政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报经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查验后销毁。保存期未满、但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销毁的,应当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批准。
      四 税务发票
      第十七条 税务发票是各单位依据经物价部门核准备案的经营性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向付款单位或个人提供经营服务性收费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第十八条 各单位向主管税务部门登记后,凭税务部门颁发的《发票购买簿》,按其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买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购买税务发票,单位零星使用发票也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开具税务发票应当按照规定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打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装订成册。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五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不得自行印制票据;不得转借、转让和代开票据;未经批准,不得拆本使用票据;禁止购买和使用假票据。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开具票据,不得虚开票据。收费、收款工作必须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进行,并开具合法、规范的票据。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在收到款项后再出具票据。遇有特殊情况需先出具票据的,应由经办人员办理出借票据审批手续,明确款项或票据收回责任人及期限。出具票据时要在票据备查簿上办理登记领用手续,注明出具时间、付款单位、票据金额、票据号码等领用记录。各单位要及时督促已出具票据款项的收回。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经物价部门核准,不得违规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按经物价部门备案的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并向主管税务部门登记。各单位接受非货币性捐赠时,应按其公允价值填开捐赠票据。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根据经济业务的性质和内容正确选用票据。各单位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范围限定在行政事业单位暂收、代收款项,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不得编造、虚列资金往来结算项目,不得擅自扩大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范围,不得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用于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非税收入、社会团体会费、拨入经费等款项,不得将往来结算票据与其他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
      六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市教委所属高校附属医院的医疗收费专用发票管理办法按照卫生系统及社保机构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教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抄送: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5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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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教委转发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5-04-30


         
            
        
      津教委办〔2015〕41号
           
        
      市教委转发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教委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津财预〔2015〕2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请各单位按照《市教委转发天津市市级预算单位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教委财〔2014〕42号)文件要求,加强对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的管理,对于财政安排超过2年的专项资金,要在确保"项目质量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提高项目执行进度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二、按照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请各单位在每季度结束后6日内报送财政存量资金情况表,报表包括:表一,单位财政存量资金统计汇总表;表二,单位部门预算结转统计表(1);表三,单位部门预算结转结余统计表(2)。表一至表三中所填报数据均不包括2015年当年预算安排新产生的结转结余资金。
      附件:1.单位财政存量资金统计汇总表
       2.单位部门预算结转统计表(1)
       3.单位部门预算结转结余统计表(2)
       
      2015年4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教财预〔2015〕27号
      市级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按照财政部规定,各地需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报送财政部相关数据,为方便汇总统计,请各单位于每季度结束后8日内将有关数据报送市财政局,其中市级预算单位填报表十二和表十三,区县财政部门填报表九至表十四。
       
      市财政局
      2015年3月18日
      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预〔2015〕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规定,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现就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结转结余资金的范围及清理措施
      (一)关于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是指一般公共预算尚未下达地方和部门、留在各级财政部门的结转结余资金,不含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
      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含从2015年起由政府性基金预算转列一般公共预算的结转结余资金),除权责发生制核算事项外,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全部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未满两年但调整用途的结转资金,其结转时间应按初次安排预算的时间计算,不得重新计算。已按权责发生制核算的事项最迟要在2016年底前使用完毕,地方规定时间更为提前的,从其规定。
      (二)关于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是指政府性基金预算尚未下达到地方和部门、留在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中的结转资金,不含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资金。
      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应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调入的基金应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每一项政府性基金结转资金规模一般不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的30%,地方可在此基础上实行更严格的统筹使用措施。
      (三)关于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既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转移支付,也包括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转移支付。
      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中,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和地方并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由下级财政交回上级财政统筹使用;未满两年的结转资金,同级财政可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用途的基础上,调整用于同一类级科目下的其他项目。预算已分配到部门并结转两年以上的结余资金,由同级财政收回统筹使用。收回的结转结余资金,作为权责发生制核算事项,应在两年内使用完毕。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交回、收回或用途调整有关情况应及时汇总报送上级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四)关于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既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也包括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
      部门预算结余资金以及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包括基建资金和非基建资金),由同级财政收回统筹使用。收回统筹使用的资金作为权责发生制事项单独核算,并应在两年内使用完毕。
      财政收回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时,借记"国库存款"科目,贷记"暂存款"科目。安排使用时,按原预算科目支出的,借记"暂存款"科目;调整支出科目的,应按原结转预算科目做冲销处理,借记"暂存款",贷记"一般预算支出"等科目,同时按实际支出预算科目作列支账务处理,借记"一般预算支出"等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等科目。
      二、规范结转结余资金收回程序
      (一)各省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规定,尽快组织对本省(区、市)截至2014年底的财政存量资金进行清理统计,并将执行国办发〔2014〕70号文件的情况,以及2015年2月底前已统筹使用财政存量资金的情况,按照附件表一至表十四格式填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于2015年3月15日前报送财政部,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
      (二)财政部根据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2014年底财政存量资金清理统计情况,对省级财政部门应交回结转结余资金,采取预上缴、后清算方式办理,由各省级财政部门专项上解中央财政,年终结合专员办审核意见据实清算。
      (三)各专员办应对本地财政部门报送财政存量资金统计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等进行严格审核,于2015年5月31日前将审核意见报财政部。
      (四)为做好政策衔接,按照《通知》规定应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交回上级财政或由同级财政收回统筹使用的结转结余资金,在2015年2月28日前已形成实际支出的,可不再追溯调整;2月28日后不得再形成实际支出,否则须追溯调整。收回资金的项目需要在2015年及以后年度继续实施的,应作为新的预算项目管理,按照程序重新申请和安排。
      (五)以后年度收回财政存量资金工作比照上述方式办理。
      三、建立财政存量资金定期报告制度
      (一)各省级财政部门要跟踪监控本省(区、市)财政存量资金情况,按照附件表九至表十四格式统计汇总财政存量资金,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报送财政部,并抄财政部驻当地专员办。
      (二)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将每季度本省(区、市)财政存量资金情况与上一季度财政存量资金情况、本季度财政库款余额等进行比较,分析增减变化及差异原因,撰写分析报告随同财政存量资金表格一并报送财政部。
      四、完善相关保障措施
      (一)健全制度办法。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通知》有关要求,加快制定各项财政存量资金管理办法,着力建立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与预算编制、执行等挂钩机制。现有管理办法与《通知》相冲突的,要尽快修改完善。
      (二)加强预算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预算编制管理,逐步推进实行地方中期财政规划管理,不断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提前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加快预算批复和转移支付下达进度,杜绝各类虚假列支行为,严格控制新增财政存量资金。
      (三)发挥资金效益。各级财政部门要以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为目标,对应按原用途使用的资金,尽快拨付投入使用;对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资金,收回主要统筹用于棚户区改造、城市基础设施、铁路公路建设、重大水利工程等重点领域,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强化检查督促。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检查,督促各部门各单位严格落实国务院规定,对支出进度慢、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不力的地区或部门及时通报或约谈。
      特此通知。
       
      财政部
      2015年2月17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4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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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教委关于印发2015-2016学年度天津市中小学课程计划安排意见的通知

    2015-04-22


         
            
        
      津教委〔2015〕19号
           
        
      市教委关于印发2015-2016学年度天津市中小学课程计划安排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天铁集团教委: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要求,积极探索建立与教育内涵式发展相适应的新课程体系,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推进素质教育的发展,依据教育部有关课程计划的安排意见,结合天津市教育教学实际情况,研究制定《2015-2016学年度天津市中小学课程计划安排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15年4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15-2016学年度天津市中小学课程计划安排意见
      一、继续贯彻并严格执行我市有关中小学课程计划的规定,本《意见》只对需要提请注意的几个问题加以说明或重申。
      二、根据教育部关于实现现代教育发展转型,促进基础教育内涵式发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要求,以及我市的具体情况,对义务教育学段的课程计划做出安排。
      (一)全市义务教育学段一至九年级(不包括大港六至九年级)均按照《天津市九年义务教育课程安排》(见附表)安排课程。
      (二)全市义务教育三年级以上各年级开设英语必修课。全市义务教育五至七年级开设信息技术必修课,其中五、六年级每周1课时,七年级每周2课时。
      (三)认真开设好地方课程。全市义务教育一至二年级开设《快乐英语》,每周2课时。三至六年级开设《天津与世界》、《发现与探索》,每周各1课时。七年级开设《学习智慧》、《心理健康》,八年级开设《生活科学》、《法制天地》,九年级开设《科技前沿》、《社会职业》,每周各1课时。
      三、全市普通高中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意见》(教基二〔2014〕10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意见》(教基二〔2014〕11号)文件精神,按照《天津市普通高中新课程设置指导方案(实验)》(津教委中〔2006〕18号)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安排课程并组织教学。有关课程安排不另附表。
      四、各学校要从有利于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出发,科学安排课程,在保证开齐课程(包括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开足课时的同时,认真落实以下教育教学活动:
      (一)切实加强德育,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中小学教育的全过程。要认真上好《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思想品德》及《思想政治》课,增强德育课程的吸引力、说服力和感染力。充分发挥各学科课堂教学的主阵地作用,寓德育于各学科教学之中。义务教育各年级每天安排10分钟晨会(夕会),每周安排1课时班团队活动。科技文体等活动由学校自主安排。
      (二)全市中小学要认真贯彻《学校民族团结教育指导纲要(试行)》,落实市教委和市民委制订的《贯彻落实<学校民族团结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实施方案》,将民族团结教育列入课程计划实施专项教育。在义务教育三、四年级开设《中华大家庭》课程,五、六年级开设《民族常识》课程,七、八年级开设《民族政策常识》课程;在普通高中一、二年级开设《民族理论常识》课程。各学校必须保证民族团结教育课程的时间安排,可从相关学科课时或机动时间中调剂使用。小学和初中阶段相关年级每学年要保证10~12个学时的教学活动时间,普通高中相关年级每学年保证8~10个学时的教学活动时间。民族团结教育要坚持专项教育与其他学科教学渗透相结合,课堂教育与寓教于乐的实践活动相结合。通过课堂教学、专题教育活动和实践活动等多种方式把民族团结教育贯穿到小学至高中教育教学的过程中。
      (三)全市中小学要认真贯彻《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精神和《天津市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意见(试行)》的各项要求,认真抓好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教学工作。中小学都要在相关学科教学中渗透公共安全教育的内容,小学重点在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课程,初中重点在思想品德、体育与健康等课程中将《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贯彻在教学活动中,并充分挖掘公共安全的课程资源,有效对学生进行公共安全教育。
      学校要用好《天津市中小学公共安全读本》,结合公共安全教育的内容和特点,每学期组织专题公共安全实践活动和主题教育活动不少于4次。初中要充分利用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开展公共安全实践教育活动。通过学科渗透和实践活动开展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累计不少于每周2课时。
      (四)各学校要充分利用每学年2周机动时间,安排运动会、艺术展演及各类专题教育活动。要高度重视社会实践(必修课)的开设,每学年必须保证小学1~3天、初中5天的集中社会实践时间,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到德育基地、社会实践基地、国防教育基地、军训基地或其他适宜的场所进行劳动、参观、训练等社会实践活动。高中各年级的综合实践活动要在课程计划中作出相应安排。
      (五)加强中小学书法教育,提高学生书写能力,培养学生良好的写字习惯。义务教育一至五年级,每周在语文课中安排1课时开设地方课程《习字与书法》,每天安排15~20分钟写字教学与训练;七、八年级利用语文、美术、学校课程等课时,双周开设1课时《书法》课,结合日常教学活动和课外活动,每周安排总时长不少于1课时的写字、书法练习;六、九年级要结合日常教学活动和课外活动加强写字训练和书法教育。普通高中应结合学校课程建设,鼓励开发书法课程,纳入选修Ⅱ体系。
      (六)要认真落实好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等学科课程,开设好综合实践活动课程,落实教育部关于学生每天至少锻炼1小时的要求,组织学生开展"阳光体育"活动。同时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使每一位学生在德智体美诸方面都得到发展。
      (七)根据教育部规定,各学校要加强对中小学生进行环境保护、人口、青春期、预防艾滋病、心理健康、国防安全、法制、毒品预防等专题教育。对其他相关的基础知识、常识,均应结合有关学科课程或地方课程、学校课程以及社会实践活动进行。要结合体育或体育与健康等课程,进行中小学卫生健康教育。
      五、校长要认真履行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积极组织开展校本教研、校本培训等活动。集体活动宜安排在下午学生课后进行。
      六、学校要严格执行课程计划,维护课程计划的严肃性。承担教育教学改革试验的学校,如确需改动课程计划,要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向市教委备案,并严格控制规模。
      七、各区县和学校要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和市教委《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减轻学生课业负担的规定(暂行)》(津教委〔2014〕2号)要求,落实"减负增效",确实保证课堂教学质量。
      (一)认真执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学生在校活动总量,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各学校要严格遵守课程计划中关于中小学各年级周课时总量的规定,不得突破。要严格控制中小学生作业总量:小学一至二年级一般不留书面家庭作业,三至四年级书面家庭作业不得超过40分钟,五至六年级不得超过1小时;初中不得超过1.5小时;高中不得超过2小时。各学校要与家长密切配合,共同保证学生每日有足够的睡眠时间。同时,应严格遵守教育部和市教委的有关规定,严禁滥编、滥印和推销各种教学资料。
      (二)优化教学过程,切实提高教学质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和学校的领导要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加强教学管理,建立并完善教学常规,加强对日常教学各个环节(包括教研、备课、上课、作业、检测、辅导等)的指导和检查。要引导教师努力上好每一节课,提高教学质量和效益,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三)各级教研部门和学校要继续推进教学方法、学习指导和评价方法的改革,实行启发式和讨论式教学,注意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促进信息技术与课程教学的有效整合。努力构建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教学模式,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性、积极性,为培养学生终身的学习能力、创造能力以及生存与发展能力打好基础。
      抄送: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4 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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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教委关于印发2015年天津市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2015-04-21


         
            
        
      津教委〔2015〕18号
           
        
      市教委关于印发2015年天津市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天铁集团教委,相关直属学校:
      为全面推进依法治教,规范招生入学工作,市教委制定了《2015年天津市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4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15年天津市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指导意见
      近年来,我市积极推进义务教育学校现代化标准建设和县域均衡发展工作,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更加公平、均衡、优质的教育奠定了基础。市教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要求,制定2015年我市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着力促进教育公平,着力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为目标,以坚持免试就近入学为原则,体现义务教育的公平性、公益性、普惠性,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二、相关政策
      (一)2015年小学入学的适龄儿童应年满6周岁(2009年8月31日以前出生)。学校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适龄儿童确因身体状况等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父母应当提出申请。
      (二)本市户籍适龄儿童依据居民户口簿(包括蓝印户口)、合法固定居所的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到所属学区片学校登记入学。适龄儿童户籍的户主、合法固定居所的产权所有人或承租人,必须是适龄儿童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三)本市户籍"人户分离"的适龄儿童登记入学,由区县教育局本着相对就近的原则,根据登记入学人数和学校资源分布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1.本区县内"人户分离"的适龄儿童,由所属区县教育局在本区县内统筹安排入学。
      2.跨区县的"人户分离"适龄儿童,由户籍地所属区县教育局先行统筹安排入学。
      3.跨区县的"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因现行户籍政策无法实现"人户统一"且确有实际困难,需在实际居住地入学的,由实际居住地所属区县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四)随迁子女在津入学,按照相关规定,由区县教育局将符合入学条件的随迁子女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
      (五)华侨子女、港澳、台湾和外籍人员子女在津入学,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六)积极安排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轻度残疾儿童少年,安排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中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安排到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登记入学;确实不能进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根据残疾类别和教育需求,由特殊教育学校或普通学校实施送教上门服务。
      (七)公办学校要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制度,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民办学校应根据办学条件,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规范收费标准,招生事项应报区县教育局核准。学校不得举办学前班。严禁乱收费。
      (八)2015年适龄儿童少年招生入学时间为:2015年5月23日(星期六)、24日(星期日)。招生入学的具体时间、地点、学区片划分情况、办理手续等事项,由各区县教育局制定。
      (九)2015年秋季入学的一年级学生,按照随机方式对学生和教师实行均衡编班。严禁以任何名目设立重点班。班容量应符合相关文件的规定,杜绝大班额情况。
      (十)各区县和学校要全面应用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及时采集新生信息,按时为新生建立学籍并纳入学籍系统管理。
      三、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要认真履行义务教育管理责任。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由市教委宏观统筹,各区县教育局组织实施。各区县教育局要在区县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加强教育资源建设,合理规划学校布局,科学划定学区片,均衡配置教育资源。
      (二)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是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重要环节,社会高度关注。各区县要增强民生意识和大局意识,全面、准确认识工作中的问题和矛盾,确保每一个符合规定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三)各区县教育局要规范招生入学信息公开工作。至少于招生入学前一周向社会公布具体政策和办理流程,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努力营造良好氛围。发挥信息公开的作用,治理招生入学过程中的弄虚作假行为。
      (四)积极稳妥地做好随迁子女入学工作。各区县教育局要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加强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细化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流程。确保招生工作平稳有序,确保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都能够有学上。
      (五)各区县教育局要加强对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和管理。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提前做好摸底预测工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加强过程管理,加强对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风险评估和应急调处机制,快速稳妥处置突发事件。
      (六)各区县教育局和相关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各项工作要求,并将实施方案于5月8日前以电子邮件的形式报送市教委小学教育处。电子邮箱:jwxiaoxuechu@126.com
      抄送: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4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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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教委关于进一步严肃普通中小学及幼儿园招生工作纪律的通知

    2015-04-15


         
            
        
      津教委办〔2015〕34号
        
      市教委关于进一步严肃普通中小学及幼儿园招生工作纪律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天铁集团教委,市教委各直属学校:
      按照教育部2015年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暨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视频会议要求,确保我市教育各项改革平稳顺利进行,确保招生工作各项制度规定严格执行,现就进一步严肃普通中小学及幼儿园招生工作纪律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一岗双责"。按照市教委关于招生工作有关要求,各区、县教育局和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主要负责同志要主动扛起责任,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既要承担主体责任,又要承担廉政责任。各单位要及时制定招生工作具体实施办法和应急工作预案,明确招生工作要求和纪律规定,所有参与招生的工作人员都要签订廉政承诺书(见附件),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二、严禁一切违规乱收费。要进一步巩固开展教育乱收费专项治理成果,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收费公示制度,严禁收取与招生挂钩的费用,未经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一律不得收取,坚决杜绝乱收费现象。2015年秋季开学,各普通高中要全部取消"三限"政策,停止招收择校生。
      三、坚持实行阳光招生。全面推行信息公开,将划片情况、学校信息、招生办法、招生程序、招生结果等有关的内容,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向社会公布。严禁跨区跨片招生,严禁招收借读生、协议生等,严禁以特长生名义违规招生。要鼓励和支持社会监督,向社会公布信访举报渠道,对于实名举报的问题,要根据线索认真查处,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四、强化责任追究。对于招生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要坚决查处,一经查实,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以及教育部和我市关于招生工作有关纪律规定,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依据《天津市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对于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例,要点名道姓进行通报曝光。
      各区县教育局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制,完善招生工作机制,严肃招生工作纪律。各区县教育局纪检监察部门要深入到招生工作一线,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查各种违规违纪问题,切实规范各种招生行为,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承诺书要在招生工作开始前签订完,并按照管理权限,交上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市教委将组成督查组对招生工作纪律执行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市教委监督举报方式:
      电 话:022-83215068。
      电子邮箱:tjsjwjcs@126.com。
      通信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北道50号市教委监察室。
      邮政编码:300074。
      附件:关于教育招生工作廉政承诺书(样稿)
       2015年4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4 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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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2015-2016学年度教学行政历的通知

    2015-04-13


         
            
        
      津教委办〔2015〕7号
           
        
      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2015-2016学年度教学行政历的通知
             
               
      各办学主管部门、各中等职业学校:
      根据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教职成〔2009〕2号)精神,现将我市中等职业学校2015-2016学年度教学行政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2016学年度教学时间40周(含复习考试),寒暑假12周。第一学期于2015年8月31日(周一)开学,2016年1月18日(周一)放寒假,教学周为20周;第二学期于2016年2月22日(周一)开学,2016年7月11(周一)放暑假,教学周为20周。请各中职学校认真执行教学行政历,不得随意变更。普通中专学校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须征求办学主管部门同意,并向我委中职处报告,经同意后方可调整;区县属职业学校可根据区县教育局的安排进行调整并报我委中职处备案。
      附件:1.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2015-2016学年度第一学期教学行政历
       2.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2015-2016学年度第二学期教学行政历
       
      2015年4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职业技术教育中心。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4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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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教委转发学生志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5-04-07


         
            
        
      津教委办〔2015〕31号
           
        
      市教委转发学生志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各中等职业学校,各直属学校,天铁集团教委:
      为进一步推进学生志愿服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学生志愿服务工作的指导,教育部制定了《学生志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教思政〔2015〕1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各类学校要把贯彻落实《办法》作为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举措,紧密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努力提升学生志愿服务水平。
       
      2015年4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学生志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志愿服务工作,加强学生志愿服务管理,进一步推进立德树人,提高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学生志愿服务工作。
      第三条 学生志愿服务,是指学生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自愿奉献时间和智力、体力、技能等,帮助他人、服务社会的公益行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学生,经其监护人同意,可以申请成为学生志愿者。未成年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根据实际情况应当在其监护人陪同下或者经监护人同意参与志愿服务。
      第四条 学生志愿服务要遵循自愿、公益原则。学生志愿服务内容主要包括:普及文明风尚志愿服务、送温暖献爱心志愿服务、公共秩序和赛会保障志愿服务、应急救援志愿服务以及面向特殊群体的志愿服务等。学生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要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五条 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协调本级共青团组织明确专门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志愿服务的领导、统筹、协调、考核工作。
      第六条 学校有关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校团组织、少先队组织抓好学生志愿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考核评估等工作。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学生志愿服务组织方式包括学校组织开展、学生自行开展两类。中小学生以学校组织开展为主,高校学生可由学校组织开展,鼓励学生自行开展。未成年学生自行开展志愿服务,遵照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实施。
      第八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志愿服务,应充分尊重学生的自主意愿,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未成年人需经监护人书面同意)、择优录取、定岗服务的方式展开,切实做好相关指导、培训和风险防控工作。学校应结合实际,制订学生志愿服务计划,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学生参加志愿服务。
      第九条 高校应给予自行开展志愿服务的学生全面支持,扶持志愿服务类学生社团建设,并将志愿服务纳入实践学分管理。
      第十条 学生志愿服务程序
      (一)学生志愿服务负责人向学校工作机构提交志愿服务计划等材料;
      (二)学校工作机构进行登记备案,包括进行风险评估、提供物质保障、技能培训等;
      (三)学生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四)学校工作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对学生志愿服务进行认定记录。
      有条件的学校应实行学生志愿服务网上登记备案、认定记录。
      第十一条 学校应安排团委、少先队辅导员等教职员工担任志愿服务负责人,具体负责学生志愿服务的组织、记录、保障工作。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志愿服务,学校、学生志愿者、服务对象应签订服务协议书,明确服务内容、时间和有关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学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应切实做好风险防控,加强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必要时要为学生购买或者要求服务对象购买相关保险。学生自行开展志愿服务,学校应要求学生做好风险防控,必要时购买保险。
      第四章 认定记录
      第十四条 学校负责做好学生志愿服务认定记录,建立学生志愿服务记录档案。
      (一)学校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由负责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等证明,学校工作机构予以认定记录。
      (二)学生自行开展的志愿服务,由学生本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等证明,学校工作机构经过审核予以认定记录。
      (三)学校应结合本校实际,制订志愿服务档案记录办法,完善记录程序,严格过程监督,确保学生志愿服务档案记录清晰,准确无误。
      第十五条 学生志愿服务记录档案,应记载学生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信息、培训信息、表彰奖励信息等内容。
      (一)个人基本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服务技能、联系方式等。
      (二)志愿服务信息应包括学生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日期、地点、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时间与次数、活动负责人等。
      (三)培训信息应包括学生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有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的内容、组织者、日期、地点、学时等。
      (四)学生志愿者因志愿服务表现突出、获得表彰奖励的,学校应及时予以记录。
      第十六条 学生在本学段的志愿服务记录应如实完整归入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教育部门分级逐步建立学生志愿服务记录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学生志愿服务记录信息化管理。
      第十七条 在大学学段实行学生志愿者星级认证制度。学校根据学生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累计,认定其为一至五星志愿者。自大学学段以来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300、600、1000、1500小时的,分别认定为一至五星志愿者。
      第十八条 学生在志愿服务认定记录中弄虚作假的,由所在学校批评教育,给予相应处理,并予通报。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在学生志愿服务认定记录中弄虚作假的,由教育主管部门严肃处理,并予通报。
      第五章 教育培训
      第十九条 地方教育部门应完善各学段志愿服务教育体系,系统开展志愿理念、志愿精神、志愿服务基本要求和知识技能、志愿者权利和义务、志愿服务安全知识等基础教育。
      第二十条 高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志愿者骨干专业化培训体系,提高学生志愿者骨干参加专业化志愿服务的素质和能力。对于应急救援、特殊群体等专业性要求高的志愿服务,未经专业化培训合格不得参加。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在基础教育、专业化培训基础上,根据志愿服务活动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临时性培训。
      第六章 条件保障
      第二十二条 地方和学校应设立学生志愿服务工作专项经费,纳入学校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志愿服务组织实施、认定记录、认证表彰、教育培训以及根据需要为学生参加志愿服务购买保险、提供物质保障等。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并接受学校监督。
      第二十三条 地方教育部门应制订各级各类学校学生志愿服务工作综合考评办法,每年定期组织进行检查考核,并且纳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评估体系。
      第二十四条 地方教育部门应积极协调本地新闻媒体,传播志愿理念,弘扬志愿精神,普及志愿服务知识,大力宣传志愿服务先进学校、先进学生。学校应积极开展学生志愿服务先进典型宣传。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地方教育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订相关实施细则并报教育部备案,各级各类学校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订相关实施细则并报相应教育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各办学主管集团。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4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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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教委关于下达2015年天津市高等职业教育春季高考招生计划的通知

    2015-04-02


         
            
        
      津教委办〔2015〕28号
           
        
      市教委关于下达2015年天津市高等职业教育春季高考招生计划的通知
             
               
      有关高等学校,市教育招生考试院: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结合春季高考生源变化情况,我市2015年安排高等职业教育春季高考招生计划14505人,比上年增加679人。现将分学校招生计划下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5年春季招生计划主要包含三校生招生计划、五年制高职转段计划、"3+2"高职转段计划。春季招生计划纳入当年各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总规模。
      二、2015年,天津冶金职业技术学院分院首次开展春季高考招生工作,安排高职招生计划45人,并纳入天津冶金职业技术学院春季招生计划规模。请学校统筹做好招生录取及相关管理工作。
      三、2015年,天津现代职业技术学院继续开展退役士兵单独招生试点工作,安排高职招生计划150人,并纳入学校春季招生计划规模。请学校认真组织,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做好报名考试及录取工作,确保相关资助政策落实到位。
      四、各学校要根据产业发展需求及专业培养条件,合理安排分专业招生规模,未经我委批准或备案的专业不得安排招生。
      附件:2015年天津市普通高等职业教育春季高考招生计划
       
      2015年4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4 月2日印发
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我市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教委关于做好2022年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的补充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