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长者模式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 正文
《市教委 市市场监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校校外配餐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19-12-31 11:05
政策原文: 市教委 市市场监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校校外配餐管理工作的通知

        校外配餐,是我市中小学生解决午餐的一种重要途径,多年来,市委、市政府始终高度关注我市中小学学生就餐工作,要求切实保证学生在校就餐的安全营养。

为保障中小学校校外配餐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加强监督管理,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和健康中国战略要求,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市教委与市市场监管委共同研究制定了《市教委 市市场监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校校外配餐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主要对校外配餐企业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各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各中小学校在校外配餐工作中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对校外配餐企业的引入、选择程序进行了规范,对建立部门联动以及引入社会各界的监督机制进行了规定。《通知》明确规定,各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具有将操作间监控视频传入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管平台条件的配餐企业,并与其签订供餐合同。各使用校外配餐的中小学校应成立由学校、家长委员会、学生代表组成的工作小组,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在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招标的资质入围企业中公开、公平、公正选取服务本校的配餐企业,按照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营养需求制定主副食餐量和收费标准。各学校要与选定企业签订配餐协议,协议中必须明确食品的质量、餐量、价格、不合格食品的处理方式、食品安全、营养健康等项内容,明确违约责任与解除合同情形,并存档备查。

《通知》还要求,各使用校外配餐的中小学校要通过校内公示栏和校园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向学生和家长公布配餐企业名称、配餐协议、收费标准、食谱及伙食账目、主副食的餐量、食品进货来源及学生在校就餐情况等信息,接受家长及社会各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