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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及幼儿园陪餐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19-09-13 11:08
政策原文: 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及幼儿园陪餐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9年1月23日,市教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印发《天津市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办法》,提出在我市中小学食堂“实行校长和教师代表陪餐制度,做到同样缴费、同时就餐、同标准就餐,并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学校食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我市在中小学食堂开始推行陪餐制度。

2019年2月20日,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下发《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45号令),要求自4月1日文件施行开始,“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应当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按照相关规定,市教委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积极推动我市中小幼等集中供餐单位落实陪餐制度。

为细化我市中小学及幼儿园陪餐工作的各个环节和要素,明确陪餐人员、陪餐次数、陪餐地点、陪餐方式等细节,确保我市中小幼等集中供餐单位在执行和落实陪餐制度时标准一致、要求一致,为学校集中供餐的最后环节上加一道“安全阀”,促进中小幼集中供餐的良性循环。根据市领导的批示要求,市教委拟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及幼儿园陪餐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我市中小学及幼儿园等集中用餐单位(以下简称“中小幼集中用餐单位”)执行陪餐制度要做到“同时段、同排队、同标准、同缴费、同区域”就餐。各中小幼集中用餐单位应结合实际建立陪餐制度,成立以“一把”校(园)长为组长的陪餐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应由领导班子所有成员、相关中层干部、教师代表、校医等人员组成,并确定1名分管校(园)级领导负责统筹陪餐管理工作。各中小幼集中用餐单位应提前一周做好陪餐人员安排,“每日陪餐人员安排表”应在校园网、公示栏、餐厅等明显位置进行公示。每餐必须安排2名以上小组成员全过程参与陪餐。“一把”校(园)长在校期间每餐必须陪餐,“一把”校(园)长因外出等原因确实不能陪餐的,委托其他校(园)级领导代替。

陪餐过程中,陪餐人员要对所食用饭菜的外观、口味、质量等进行评价,并认真征询学生意见,将发现的问题和学生意见当日反馈给相关责任人,限期整改并做好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