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王××,男,身份证号:×××××××,×住址:天津市河东区福东北里×××××××。
被申诉人:天津美术学院,地址:天津市河北区天纬路4号,法定代表人:贾广健,职务:校长。
申诉人不服被申诉人天津美术学院2022年3月24日做出的《天津美术学院关于给予王××处分的决定》(津美行发〔2022〕3号),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机关提出申诉。
申诉人称:被申诉人作出的《天津美术学院关于给予王××处分的决定》(津美行发〔2022〕3号)及《关于对王××申诉处理决定书》事实认定不清,法律法规适用错误,严重损害了申诉人的切身利益。申诉人请求市教委对被申诉人作出的《关于对王××申诉处理决定书》予以复查、撤销、变更,同时在申诉人申请复查期间,停止被申诉人作出的处分决定。
被申诉人称:2021年11月29日,被申诉人收到《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津03刑初54号),了解到申诉人犯走私毒品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据此,学校依法依规进行对其处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教育部令第41号)和《天津美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相关条款对其进行了处理。
经查,申诉人因犯走私毒品罪,于2021年10月12日被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申诉人于2022年3月13日将违纪拟处分告知书送达王××本人。3月16日,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接到申诉人提交的书面陈述和申辩材料。3月21日,学校进行了合法性审查。3月24日,被申诉人召开2022年第8次院长办公会会议,会议决定给予申诉人开除学籍处分。3月30日,被申诉人将《天津美术学院关于给予王××处分的决定》(津美行发〔2022〕3号)送达至申诉人。被申诉人于4月8日向学校提出申诉,经被申诉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认为被申诉人对王××做出的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依据准确、处分适当,对原处分决定予以维持。
本机关认为:申诉人因犯走私毒品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申诉人触犯国家法律,构成了刑事犯罪,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被申诉人可以对申诉人做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被申诉人结合《天津美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王××开除学籍的处分,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综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诉人做出的《天津美术学院关于给予王××处分的决定》(津美行发〔2022〕3号)。
2022年5月31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