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教委复字〔2020〕4号
申请人:杨X 性别:女 民族:汉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住所:天津市XX区XXXX公寓X-X-XXX
被申请人:天津市河东区教育局
联系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十四经路5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逾期不答复信息公开申请行为不服,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对7月10日申请信息公开逾期不答复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重新进行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0年7月10日通过挂号信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了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否认收到该信息公开申请书,逾期未答复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被申请人称:学生的学籍信息属于保密信息,未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0年7月10日通过挂号信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了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户籍地址:天津市XX区XXXX公寓X-X-XXX户籍片内相关学校的学籍使用情况、学籍档案,亲自查看网上数据和纸质档案原件”。7月11日,被申请人收到了申请人的邮寄信息。被申请人在收到本机关的复议答复通知后,向复议机关作出了书面答复,但未提交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未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做出答复,未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河东区教育局在20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
若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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