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教委发布《天津市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活动管理办法》。
办法明确,研学实践活动必须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组织实施。深化各类校外培训治理,严禁社会机构以研学实践、夏(冬)令营等名义开展校外培训活动,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研学实践活动一般安排在小学四到六年级、初中一到二年级、高中一到二年级组织开展,以上每个年级每学年组织研学实践活动原则上不低于1次。小学阶段一般在本市内组织开展;中学阶段既可在本市内开展研学实践活动,也可跨省域开展研学实践活动。
办法指出,研学实践活动要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学校负责确认出行师生购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意外险),必须投保校方责任险。学校应当与家长签订安全责任书。学校和承办机构要配备足够的教师、辅导员及志愿者,配备人员与学生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15。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可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筹措中小学生研学实践经费,探索建立政府、学校、社会、家庭共同承担的多元化经费筹措机制。严防研学实践出现高收费、高消费情况。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自愿选择、非营利性原则,应向家长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办法要求,不得以组织研学实践等为名开展变相旅游,坚决防止“只旅不学”“只学不旅”“天价收费”“到点打卡”等“研学乱象”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停止活动:对活动目的地实地考察与对接情况不同、超出活动核定容量仍然举办活动的;对活动安全隐患失察或活动过程中现场秩序严重混乱,对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出现导致交通安全、人身安全、卫生安全、食品安全事故等紧急情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