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教委 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天津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经费补助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财政局:
我市实施学前教育两年行动方案以来,普惠性学前教育学位需求得到有效保障,民办学前教育水平进一步提升。为继续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的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政策,市教委、市财政局将继续实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经费补助项目,并对《天津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经费补助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30日
(联系人: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李泽华
联系电话:022-83215132;
天津市财政局 胡学勇
联系电话:022-23303756)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经费补助
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继续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的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我市继续实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经费补助项目(以下简称补助项目),并设立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20〕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通过教育部门认定、面向大众、质量合格、接受财政经费补助或政府其他方式的扶持、收费执行政府限价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各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应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补助资金是由市、区两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正常运转及健康发展,引导和扶持民办幼儿园向社会提供优质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各区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统筹把握本区适龄幼儿入园需求、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总量和布局,综合考虑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覆盖率、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发展目标任务。结合本区财力,优化经费投入结构,合理确定当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数量和各等级园所在园幼儿占比。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市教委负责指导各区按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办法和等级标准要求组织实施认定和等级评定工作,对全市各等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占比情况进行统筹,确认全市认定结果,提出补助资金预算建议,指导各区教育局加强补助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监督专项资金使用和信息公开等。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预算编制,办理资金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组织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等。
第七条 各区人民政府是补助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各区教育局、财政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项目实施,以及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一)区教育局负责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等级认定工作;组织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规定落实补助项目内容和信息公开工作;开展补助项目绩效自评工作;会同区财政局将补助项目纳入年初预算,配合区财政局完成项目绩效考评;指导并监督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规范资金使用和管理。
(二)区财政局负责会同区教育局按规定及时拨付补助资金;监督专项资金使用,做好项目的跟踪考核和总体绩效考评工作;按照财政预算公开的总体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补助项目和资金的具体实施单位,按要求申报项目、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规范使用资金,并及时反馈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做好补助项目内容和信息公开工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三章 补助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八条 市教委于每年上半年组织各区开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等级评定工作,明确等级评定标准、申报时间、申请条件、报送方式等事项。其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示范园和一级园等级评定占比不得高于当年按在园人数测算的同类公办园等级占比。
第九条 各区教育局按照申报要求,开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项目认定申报工作。符合条件的民办幼儿园自愿申报本项目并填写《天津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项目申报表》(参见附件1)。
第十条 享受生均经费补助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根据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政府扶持资金专户监管的有关要求,在银行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生均经费补助等政府扶持资金;
(二)使用保教费、举办者投入等资金依法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十一条 各区教育部门根据申报情况组织评审小组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材料和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进行评审,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市教委。
第十二条 各区教育部门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将本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补助经费申报材料报送市教委。申报材料包括上一年度市区两级生均补助经费安排拨付情况、支出进度、资金管理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以及当年认定结果、评审材料等(参见附件2、3)。
第四章 资金拨付及管理
第十三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按认定的等级实行分级补助,根据幼儿园实际在园幼儿数,对示范园、一级园、二级园、三级园、四级园分别给予每生每年4400元、4000元、3600元、3200元、2800元的生均经费补助,实际在园幼儿数以每年4月1日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登记的在园幼儿数为准。
第十四条 按照我市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学前教育主要为各区财政事权,生均经费所需资金主要由区级财政负担,市财政给予一定比例补助,2023年—2025年市级补助比例分别为50%、40%、30%。
第十五条 市教委按照年度申报通知要求,对各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提出当年补助资金分配方案,于每年8月30日前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市教委报送的资金分配方案和相关材料,确定当年各区补助资金分配计划,并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于9月30日前批复当年资金预算。
第十六条 市教委结合当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资金分配方案情况,于每年10月31日前提出下一年度补助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据此按照一定比例提前下达各区下一年度补助资金。
第十七条 各区财政部门应将生均补助资金纳入年初预算,并在预算批复后,根据上年已评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等级、在园幼儿数等情况,按50%的比例将区级补助资金先行拨付区教育局。区教育局审核拨付至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证幼儿园运转所需部分支出。
第十八条 区财政局收到当年市级下达的补助资金后30个工作日内,将市级补助资金连同区级应负担的剩余资金一并拨付区教育局。预算安排存在剩余的,由市、区财政部门收回统筹安排;预算安排不足的,在下一年预算中据实核定结算。
第十九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市财政核减当年市对区补助资金,核减部分由各区负担:
(一)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未按要求在规定年度达标,市财政按50%核减当年补助资金;
(二)当年区级预拨付资金未在6月30日前拨付到位的,市财政按50%核减当年补助资金;区级负担全部资金(含区级须另外负担的市级核减50%补助)未在10月30日前拨付到位的,市财政补助资金全部核减并收回当年已拨付资金。
第五章 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条 生均经费补助用于维持幼儿园运转和提高发展水平所需基本支出,包括用于保障教职工待遇支出和基本公用经费支出,其中保障教职工待遇支出不低于70%。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参照本区同级公办园教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相应教职工工资收入,按规定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教职工待遇和缴存基数随入职年限逐年上调。
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师资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办公、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等费用;仪器设备、玩教具及图书资料的购置;幼儿园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费用;教育信息化运行维护费用;投保校方责任险所需保费;幼儿园安全工作所需费用;其他用于幼儿园正常运转所需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严格幼儿园教职工准入与管理,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按规定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幼儿园教职工入职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人员不得违规入职。完善教职工行为规范及考核标准,探索提升教职工队伍管理效率和水平,保持教职工队伍相对稳定。
第二十二条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经营性支出、园舍租金支出、偿还债务、支付利息、捐赠赞助、对外投资、借款、回报举办者、大型基本建设等方面的支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已高于本区公办园的,不得继续提高待遇。
第二十三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到财政补助资金后,要加快支出进度,确保专项资金使用效率。同时,要进一步加强财务和资产管理,对生均经费补助资金设立专账核算,鼓励日常各项资金业务逐步实现“非现金”结算,设立资产账,将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收费等不同资金来源购置的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确保国有资产明晰。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
第二十四条 各区教育局、财政局要认真做好补助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抓好项目落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补助资金拨付后,各区教育局和财政局应指导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申报的资金使用计划内容组织落实,加快资金执行进度。
第二十五条 各区教育、财政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加强绩效目标管理,扎实开展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确保补助资金发挥应有效益。
第二十六条 建立补助资金执行进度分析通报机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定期将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区教育局,各区教育、财政部门应定期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使用补助资金涉及的相关票据、合同(协议)、实物等进行抽检,按季度统计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并报市教委、市财政局。
第二十七条 市教委、市财政局将根据各区工作进展情况,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实施效果等进行重点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对于各区财政、教育部门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建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诚信机制,对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存在套取补助资金或未将补助资金用于幼儿园运转和发展等行为,市财政局、市教委将按照有关规定追回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停止其补助资金申报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良信用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教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市教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经费补助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教政〔2019〕1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天津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项目申报表
2.天津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项目园所汇总表
3.天津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