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教委关于印发所属高校及直属事业单位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财务决算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市教委所属各高校及直属事业单位所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财务决算管理,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体系,促进国有资本的合理配置,增强市教委宏观调控能力,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了《市教委所属高校及直属事业单位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1年12月28日
(联系人:科研处 聂大群;联系电话:83215358)
(此件主动公开)
市教委所属高校及直属事业单位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教委所属各高校及直属事业单位所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财务决算管理,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体系,促进国有资本的合理配置,增强市教委宏观调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号)、《天津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津财资〔2020〕4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报范围是市教委所属各高校、直属事业单位直接出资成立的企业(以下称“一级企业”)。财务决算的编报范围是产权关系直接或间接隶属于市教委所属各高校、直属事业单位的各级独资、控股、实际控制企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市教委作为市级预算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财务决算管理制度;
(二)负责审核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计划,汇总编制市教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并报市财政局审核;
(三)负责审核、汇总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并报上级主管单位;
(四)对所属各高校、直属事业单位及各级企业进行监督。
第四条 市教委所属各高校、直属事业单位作为一级企业出资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监管本单位一级企业测算和申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计划,并报市教委审核;
(二)负责审核本单位所属企业财务决算报表;
(三)对本单位所属各级企业进行监督。
第三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五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以收定支,不列赤字。
第六条 预算收入是指各一级企业上交、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
(一)利润收入,各一级企业按照市财政局的规定应当上交的税后利润;
(二)产权转让收入,市教委所属各高校、直属事业单位转让本单位一级企业产权(含国有股份)取得的收入;
(三)企业清算收入,市教委所属各高校、直属事业单位的一级企业清算后取得的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四)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第七条 各一级企业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收入,不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第八条 预算支出由市财政局根据预算收入测算情况及上年结转收入情况确定。市教委组织细化编制。
第九条 预算支出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
(二)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
(三)其他支出。
具体支出科目按照财政部当年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执行。
第十条 市教委每年组织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报工作,各单位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各一级企业编制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计划建议,履行企业决策程序后报各高校、直属事业单位审核;
(二)各高校、直属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决策程序审核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计划建议,报市教委审核汇总;
(三)市教委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报市财政局;
(四)市财政局根据市教委报送的预算建议草案进行审核,结合绩效目标审核意见和以前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将预算控制数下达市教委;
(五)市教委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对预算建议草案调整后再次报送市财政局;
(六)市财政局履行程序,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向市教委作出批复;
(七)市教委履行决策程序后向各高校、直属事业单位批复预算;
(八)各高校、直属事业单位按照市教委批复监督各一级企业执行。
第十一条 各企业编制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计划建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支计划文本
1.企业基本情况;
2.收入计划概述,包括年度预算收入预计情况及增减原因分析;
3.支出计划概述,包括政策依据、支出规模、资金筹集方案、承担主体、实施方案和要实现的政策目标等;
4.支出绩效目标,包括实施期(年度)绩效目标及指标设置情况等(如无支出计划,该项不写);
5.企业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二)市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附件1)
1.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预测表;
2.市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
3.市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明细表;
4.市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绩效目标表(如无支出计划,该表不填写)。
第十二条 各高校、直属事业单位将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计划建议报市教委审核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计划建议;
(二)高校、直属事业单位决策材料。
第十三条 市教委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制报告
1.所属企业整体情况简介(包括企业户数、经营状况、行业分布和企业国有资本经营状况等);
2.预算编制的组织及企业编报情况;
3.预算编制的说明及依据,对企业收支计划和支出绩效目标的审核、调整情况,以及据此形成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4.年度预算收支规模,以及功能分类、经济分类情况。
(二)市级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附件2)
1.市级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表;
2.市级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明细表;
3.市级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
4.市级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明细表;
5.市级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绩效目标表。
第十四条 各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按照批复的预算支出科目、项目和数额执行,原则上支出金额不得超过批复的数额。
第十五条 在预算执行中,因收入变化等原因导致预算支出金额减少的,由各高校、直属事业单位决策后经市教委报市财政局进行调整;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需调整支出科目、项目的,由各高校、直属事业单位决策后经市教委报市财政局审核,经市财政局批准后进行调整。
第四章 企业财务决算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结束后,编制企业财务决算报告。
第十七条 各企业要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相关会计准则规定和财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在全面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认真组织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以全面、完整、真实、准确反映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十八条 市教委按照教育部及我市相关部门要求开展企业决算的统计、汇总、报送工作。
第十九条 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工作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企业年度合并决算报表(决算系统内打印)及相关会计附注;
(二)财务情况说明书;
(三)第三方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其中,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资产负债情况;
(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三)企业经济效益情况;
(四)国有资本及所有者权益变动情况;
(五)企业经营管理及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六)企业经营面临的困难及提高市场竞争力措施。
第二十条 各高校、直属事业单位按照教育部要求完成教育部校办企业统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应当加盖企业公章,并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或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第二十二条 企业年度决算合并报表范围包括:
(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境内全部子企业;
(二)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子企业;
(三)各类基建项目或者基建财务(含技改);
(四)按照规定执行金融会计制度的子企业;
(五)所属独立核算的其他经济组织。
第二十三条 按照国家财务会计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子企业可以不纳入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范围,但企业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者经济鉴证证明:
(一)已宣告破产的子企业;
(二)按照破产程序,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子企业;
(三)已实际关停并转的子企业;
(四)近期准备售出而短期持有其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子企业;
(五)非持续经营的、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企业;
(六)受所在国或地区外汇管制及其他管制,资金调度受到限制的境外子企业。
第二十四条 企业编制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应当将企业及各级子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内部往来进行充分抵销,对涉及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和费用、利润及利润分配、现金流量等财务决算的相关指标数据均应当按照合并口径进行剔除。
第二十五条 各级子企业执行的会计制度与一级企业不一致的,一级企业在编制财务决算合并报表时,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将本企业或者子企业的财务决算数据进行调整,然后再进行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合并工作。
第二十六条 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合并过程中,境外子企业与企业总部会计期间或者会计结账日不一致时,应当以企业总部的会计期间和会计结账日为准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 财务年度内涉及产权划转的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合并原则上应当以企业年末结账日的产权隶属关系确定。结账日尚未办理产权划转手续的,由原企业合并编制;结账日已办理完产权划转关系的,由接收企业合并编制。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文件及本办法,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经费使用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完善企业财务决算管理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对企业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建议及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市教委所属各高校、直属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一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财务决算的监督管理,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指标,根据企业财务决算结果做好企业绩效评价、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确认以及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等工作。
第三十条 对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财务决算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教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市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
2.市级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