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王××,身份证号:120××××7019,住址:天津市南开区。
被申诉人:天津体育学院,地址:天津市静海区团泊新城西区东海道16号,法定代表人:张欣,职务:校长。
申诉人不服被申诉人工龄计算问题,于2024年6月6日向本机关提出申诉。
申诉人称,没有请过病假,被申诉人给申诉人少算了14年1个月的工龄。申诉人请求,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要求恢复被申诉人给申请人少算的14年1个月的工龄。
被申诉人称,按照《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35号)和《视同缴费年限审定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口径》要求,视同缴费年限的计算公式为:视同缴费年限=2014年9月—参加工作时间—不计算为工作年限的时间—计算为参加工作年限的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时间。计算时要按照“年减年、月减月”的方式,做到“足年足月”。其中“不计算为工作年限的时间”,是指按照国家和本市工作年限计算有关规定应予减除的时间,如:按照有关规定连续请病假超过6个月的时间等。据工资发放档案记载,申诉人从2000年8月起病休工资按照本人工资80%发放。2018年4月本人回校工作签字认可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表。视同缴费年限=2014年9月—1986年7月—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时间(14年1个月)=14年1个月。
经查明,申诉人系被申诉人天津体育学院教师,其于2000年7月向被申诉人提出病假申请,被申诉人于当月同意其病假申请,并于2000年8月起为申诉人执行病休工资。申诉人签字认可的《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表》显示:截至2014年9月30日,申诉人视同缴费年限为14年1个月,不计算为工作年限时间为14年1个月。
本机关认为,被申诉人给申诉人工龄计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和《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35号)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诉人对申诉人的工龄计算结果。
202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