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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书(津教委法申决字〔2024〕第1号)
来源: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24-06-03 10:15

申诉人:杨××,男,身份证号:××,天津商业大学××学院学生,住址:××号。
  委托代理人:张××,北京浩天(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
  被申诉人:天津商业大学;法定代表人:葛宝臻;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光荣道409号。

申诉人不服被申诉人对其作出的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于2024年4月22日向本机关提出申诉。
  申诉人称:被申诉人作出的原处分决定及复查决定在事实、依据、程序、合理性方面均存在问题。一、在事实层面上,被申诉人对违纪行为定性失当,并无视申诉人主观恶意性和自觉认错悔错事实情节;二、在处分依据层面上,被申诉人作出开除学籍处分所依据的《天津商业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及作弊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违反了上位法;三、程序层面上,被申诉人对违纪行为的调查程序不符合规范性文件的程序规定;四、被申诉人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并不具有合理性。
  被申诉人称:被申诉人是依法依规作出的处分决定。申诉人于考试前携带具有传输功能的智能手表进入考场,并在考试期间使用智能手表将该课程考试试卷拍照、发送,意图寻求他人帮助,但错发至班级微信群。申诉人违纪事实符合《处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的情形。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对申诉人作出开除学籍的拟处分告知书并向其送达。后经被申诉人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决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向其送达。被申诉人依规做出开除学籍决定且程序合法。
  经查,申诉人系被申诉人××本科生。2024年1月8日,申诉人在《税法实务》课程期末考试期间携带智能手表进入考场,并通过智能手表将试卷拍照发送至班级微信群。2024年3月1日,被申诉人国际教育合作学院向申诉人送达了《天津商业大学违纪学生拟处分告知书》,告知了申诉人拟对其做出开除学籍的处分。2024年3月20日,经被申诉人2024年第五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决定给予申诉人开除学籍处分,并于2024年3月25日送达《天津商业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及作弊处分决定书》。2024年4月2日,申诉人向被申诉人学生申诉与听证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申诉,申请撤销开除学籍处分。2024年4月15日,学生申诉委员会作出维持决定。
  本机关认为:申诉人在被申诉人组织的《税法实务》课程期末考试期间,携带智能手表进入考场,并使用智能手表将试卷拍照发送至班级微信群。被申诉人认定该行为构成“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后依据《处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对申诉人做出开除学籍处分。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但被申诉人以国际教育学院名义做出并送达了《天津商业大学违纪学生拟处分告知书》,违反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教育部令第41号)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综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四)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诉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202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