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刘××,女,身份证号:×××,天津大学××学生,住址:天津大学××。
被申诉人:天津大学,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92号。
申诉人不服被申诉人对其作出的退学处理决定,于2023年10月7日向本机关提出申诉。
申诉人称:被申诉人做出的退学依据是“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退学依据中存在两个必要条件:“未完成学业”和“达到规定的学习年限”,这两条均不成立。申诉人是硕博连读生,由于没有项目,无法博士毕业,所以博士和硕士双学位证书无法拿到。请求撤销退学决定,和学校协商解决。
被申诉人称:申诉人是我校精仪学院仪器科学与技术专业2015级博士研究生,入学时间2015年9月,学制4年,2021年6月已达到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2023年8月31日,被申诉人根据《天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经第10次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对申诉人作出退学处理。
经查,申诉人系被申诉人精仪学院仪器科学与技术专业2015级博士研究生,入学时间2015年9月,学制4年,2021年6月已达到被申诉人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但仍未完成学业。2023年8月31日,被申诉人通过发布《关于对刘静忱等同学作退学处理的通告》(天大校研〔2023〕6号)对申诉人做出了退学处理,并于同年9月8日进行了送达。
本机关认为:申诉人因达到被申诉人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未完成学业,被申诉人依据《天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对其作出退学处理,符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给予申诉人退学处理决定,事实清楚、依据明确、程序正当。
综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诉人作出的《关于对刘静忱等同学作退学处理的通告》(天大校研〔2023〕6号)。
2023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