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宁书泉,男,因故意犯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条及《<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市教委于2024年5月13日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丧失教师资格,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当事人持有的编号为2005123******2742的教师资格证书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作废。
特此公示。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202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