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王宗胜行政处罚决定的公示
当事人王宗胜,男,存在品行不良行为,严重违背师德师风,造成恶劣影响。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及《<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应当被撤销教师资格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撤销资格,收缴证书,归档备案。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的规定,市教委于2022年5月14日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当事人持有的编号为2009123******9102的教师资格证书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作废。
特此公示。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2022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