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熙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大力提倡校车使用的建议"的建议,经会同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委研究答复如下:
2012年4月,国务院公布实施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第三条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2013年10月,市政府办公厅以(津政办发〔2013〕85号)印发了《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等二十部门拟定的天津市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要求各区人民政府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实行属地管理分工负责,按照"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公共交通提供方便、提供校车服务"的依次优先原则,多渠道统筹做好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工作。各区应采取多种方式解决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问题。具备通车条件的,鼓励依托公共交通,通过延伸公交线路、增设公交站点等方式,由具有运营公共交通线路资质的专业运输公司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当地政府应当提供校车服务。
按照文件要求,市教委优先支持我市部分偏远农村地区,因撤村并校等原因,导致的部分中小学生上下学不便的学校发展校车,我们也在当地政府的主导下,教育、交管、交通运输等部门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发展校车,以保证学生上下学出行安全。
每年新学年开学时,天津市教委与天津市公安交管局均会向各区县教育主管部门、交警支队以及各学校下发通知,要求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要在新学期开学时,尤其是抓住开学日当天校车及接送学生车辆运行比较集中机会,组织老师和发动同学,对所有校车及接送学生车辆登记造册,更新已有数据、完善管理台账,并要将形成的车辆信息台账与属地交管部门共享。
交管部门组织警力对接送学生车辆和驾驶人员进行清查临检,对于交管部门查处的校车及接送学生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区教育局及时组织涉及的学校、幼儿园,通知家长、学生不要乘坐隐患车辆。
为进一步加强教育、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等部门的沟通协商,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2018年12月27日,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建立了天津市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市教委、市公安局、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市场监管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应急局、天津银保监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关工委等17个部门(单位)组成。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市教委主任担任;市教委、市公安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副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第一次联席会议正在筹备之中。
您在提案中提到"关于公办学校幼儿园的校车和加大财政税收扶持校车发展",这两个问题需要多部门沟通、合作解决。市教委将在联席会议上会同其他16个成员单位共同协商此事。
根据您的建议,我们一是继续贯彻落实好我市已经制定的校车安全管理文件和措施,积极开展校车运营的试点和推广;二是继续配合公安交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接送学生车辆检查工作;三是继续加强多部门密切合作和沟通,根据学校的需求,公交企业积极配合,继续开通校线和学校专线;四是继续加强对校线、学校专线的安全运营监管,确保学生乘车安全。
最后,感谢您对教育工作的支持。
2019年4月12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天津市教育委员会,022-832152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