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永锋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安保巡查常态机制的建议"的建议,经会同市公安局研究答复如下:
2017年,市教委、市综治办、市公安局联合下发《市教委 市综治办 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学幼儿园平安校园建设标准细则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教委安〔2017〕2号)。《细则》明确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校长(园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学校配备有专职保安,应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择优聘用保安员,实行由派驻的保安服务公司和学校24小时双重管理,学校应与具有保安服务资质的保安公司签订保安服务合同,该公司要具备天津市公安局颁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学校与物业公司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该公司要具备天津市公安局颁发的《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证》。学生在校期间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同时在岗。师生员工总人数超过1000人的学校,每增加500名学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寄宿制学校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300名寄宿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保安员职责:熟悉学校安全管理、治安保卫相关规定,熟悉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特点及校园安全防范工作重点。执勤时应按有关规定着保安服或佩戴学校保卫人员标识,携带橡胶警棍等相应的安全防卫器械和应急处置装备,并熟悉使用方法。学校上下学期间保安应持械在校门外值守。对发现的与违法犯罪有关的情况及时报警,对正在发生的侵害师生的违法行为,迅速使用防卫器械先期处置。对学校重点部位及周边巡查每日不少于5次。对保安巡查都进行了明确规定。
近年来,市公安局始终重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积极配合市教委落实校园安全防范各项措施,确保了我市中小学(幼儿园)的安全稳定。针对代表建议,市公安局将组织属地分局配合各区教育局强化安保巡查工作,并会同区教育局指导、监督辖区中小学(幼儿园),健全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加强校园内部保卫力量建设,推进校园物防和技防设施建设;指导校园健全风险评估和预防制度,及时排查整改各类安全隐患,确保中小学(幼儿园)和师生人身安全。
此外,市公安局将组织属地分局严格落实"高峰勤务、巡逻防控、排查管控、乱点整治"四堵安全墙建设机制。重点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周边上、下学重点时段的警力部署,及时应对处置涉校涉园报警求助;将中小学(幼儿园)纳入网格化巡逻巡查范围,严格落实市局"一、三、五分钟"处置圈工作机制,做好突发事件快速应急处置;全面梳理摸排校园周边易肇事肇祸、有潜在暴力倾向的重性精神病人、重点上访人员、吸毒人员、心理失衡对社会不满、因涉校涉园矛盾纠纷扬言报复等各类重点人员,逐一登记建档,及时掌握其动态轨迹,专人负责做好管控及稳控工作;积极协调综治、教育、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文化、通信等部门,对中小学(幼儿园)门前及周边突出治安问题进行专项治理,确保校园周边治安秩序持续稳定。
结合您提出的建议,市教委将进一步深入调研,妥善安排好保安巡查常态机制,确保我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稳定。
2019年4月3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天津市教育委员会,022-83215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