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彩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提高幼儿教师工资待遇的建议”的提案,经会同编办、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地税)局研究答复如下:
多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幼儿教育工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努力提高幼儿园教师待遇。事业编制内的幼儿园教师,执行全国统一的工资制度,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保留津贴补贴构成。其中,基本工资执行全国统一标准,同时与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同样享受基本工资提高10%、教龄津贴等待遇。绩效工资部分根据幼儿园经费来源不同,存在一定差异。其中,主要依靠财政补助幼儿园的教师,其绩效工资与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水平大体相当;部分依靠财政补助和经费自理的幼儿园,由于单位发展不平衡,经济效益存在差异,导致教师绩效工资差距较大,特别是一些经营困难幼儿园的教师收入较低。民办幼儿园、事业单位编制外幼儿园的教师,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幼儿园签订劳动合同,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明确约定劳动报酬。
针对幼儿教师师资不足问题,市、区两级机构编制部门在严控机构编制总量的基础上,盘活机构编制存量,竭力为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提供机构编制支持,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制定《关于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为合理核定全市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提供依据;二是解决乡镇中心幼儿园的法人资格和编制问题。按照每个乡镇至少有一所公办中心幼儿园的标准,解决了全市164所乡镇中心幼儿园的法人主体资格问题,并采取市、区协同的方式,为116所未核定编制的乡镇幼儿园核定园长编制,市里共核拨事业编制206名,各区调剂事业编制224名;三是保障新建居住区公办幼儿园的配置。根据环城四区新建居住区配套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的规划布局,及时完成新建居住区公办幼儿园组建工作,所需编制原则上由各区在编制总量内调剂,对编制资源紧缺的环城四区予以适当补充。如在新家园居住区建设中,为满足居民对公办幼儿园的需求,缓解环城四区编制资源紧缺的压力,为四区新家园新建的5所公办幼儿园补充了130余名事业编制;四是指导各区严格公办幼儿园机构编制管理。指导各区对公办幼儿园机构编制从严进行管理,严禁挪用占用幼儿园编制。对机构总量较少且公办幼儿园需求大的区,新设立幼儿园可不执行“撤一建一”的要求。对于幼儿园编制资源紧张的区,放宽空编率要求,支持幼儿园及时补充教职人员。近年来,各区新建幼儿园40余所,市区两级调剂事业编制900余名,有力支持了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
学前教育需要全社会关注,特别感谢您对学前教育的关心,我们在今后工作中将努力为每一个适龄儿童提供优质的学前教育。
2018年5月24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天津市教育委员会,022-832150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