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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对市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094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18-06-25 11:47

王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缓解幼儿园入园难的建议”的建议,经会同市规划局研究答复如下:

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我市适龄幼儿不断增加,百姓入园需求不断增强。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学前教育,连续10年将学前教育资源建设列入市政府20项民心工程。2010年以来,我市大力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和提升计划,先后新建、改扩建1000余所幼儿园。到2020年,全市新建、改扩建、提升改造一批公办幼儿园,其园所数不少于500所。按照国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教委下发了《天津市学前教育五年发展计划(2016-2020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为进一步扩大学前教育资源,保障幼儿园教学环境安全,鼓励市内六区和涉农区的城区进一步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市教委、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学前教育资源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教委〔2016〕16号)和《关于印发扩大城区学前教育资源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教委〔2016〕51号)。对新建、改扩建幼儿园,按照每新增1个教学班一次性给予40万元的经费补助;对于接收或利用小区配套幼儿园用房,开办教育行政部门所属幼儿园或者举办普惠性幼儿园,根据办园规模,给予不同标准的奖补。如和平区,在原同文会馆旧址迁建改造和平八幼,新增3个班。河西区,通过接收小区配套幼儿园和腾迁改造的方式,在梅江、小海地等人口密集居住区新建改扩建5所幼儿园,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百姓对优质公办园所的需求。

二是为进一步鼓励和调动社会力量投资兴办民办学前教育的积极性,扩大民办学前教育供给,市教委于2016年重新修订了《天津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设置标准》中对原有的民办幼儿园设置条件进行了调整,进一步降低了准入门槛。同时制定出台了《天津市民办幼儿园暂行管理办法》。并根据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加强民办托幼点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教委、市卫计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公安局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天津市民办托幼点基本要求(试行)》,为举办者参与举办民办幼儿园提供了政策依据,满足群众多样化的入园需求,构建民办学前教育的管理体系。市教委和市财政局制定了《关于印发<天津市学前教育资助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津财教〔2012〕26号),将符合条件的民办幼儿园同公办幼儿园一样,纳入学前教育资助金政策范围,市财政局每年安排约50万元对财力困难的区给予一定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自2012年起至2015年,市教委、市财政局每年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约900万元奖补资金。2016年市教委设立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安全提升项目和资金”和2017年设立的“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项目和资金”,以奖补资金形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提升安全设施设备,补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公用经费,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

三是结合“放管服”工作,将新建住宅准许使用交付证的审批管理和开发建设方案备案工作已全部下放到各区,充分发挥属地监管职能。此外,我委按照“双随机”原则,每月选定1-2个区开展检查服务活动,指导各区建设部门组织开发企业严格落实好我市有关规定,督促做好新建住宅配套幼儿园设施的建设移交工作。各区建设部门对于未按照开发建设方案实施应建未建的项目,不予出具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证明,不予办理新建住宅准许使用交付证。

四是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中,严格按照上位规划及《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的要求对包含幼儿园在内的教育设施进行配置,为我市教育设施做好规划保障。在建设项目管理中,严格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天津市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进行配置幼儿园等教育配套设施。在项目审批中严格按照《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法〔2012〕29号)文件要求新建住宅配套幼儿园等教育配套设施与住宅项目同步规划设计、同步配套建设、同步交付使用。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使用工作的意见》(津政办发〔2011〕81号)规定:“幼儿园建成后,教育主管部门应配合本区县建设主管部门等单位共同做好幼儿园工程的竣工验收。

学前教育需要全社会关注,特别感谢您多年来对学前教育的关心!

2018年5月24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天津市教育委员会,022-832150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