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党委组织部、编办、教育局党委:
现将《天津市建立和完善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天津市委组织部 中共天津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中共天津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2022年5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天津市建立和完善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
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和完善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中小学校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捍卫“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和加强党对中小学校的全面领导,坚持党的建设与事业发展相结合,坚持目标导向与问题导向相结合,坚持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相结合,团结带领全体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保证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中小学校得到贯彻落实,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
2.基本原则
——坚持正确方向。加强党对中小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健全发挥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作用的体制机制,践行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初心和使命,着力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坚持分类指导。强化顶层设计,立足遵循教育规律,发挥试点学校示范带动作用,充分考虑学校规模、建制、校区等因素,“一校一策”积极稳妥实施,充分做好思想准备、组织准备、工作准备,条件成熟及时调整。
——坚持探索创新。通过试点先行、示范推广、深化改革等方式,深入探索有利于加强中小学校党的领导、有利于提高党的建设质量、有利于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有利于促进事业发展的思路举措和制度措施,勇于创新、不断完善,持续释放和激发中小学校生机与活力。
——坚持系统集成。统筹整合各类资源,强化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区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和步骤,加强跟踪和调度,切实增强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推动各方面制度更加衔接配套、成熟定型,确保应建尽建实现全覆盖,推动改革落到实处。
3.工作目标。2022年上半年,全市16个区每区选取30%以上党支部设置的中小学校进行试点,梯次推进、有序落实;2022年9月前,党组织设置为党委、党总支的中小学校全部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2022年底前,实现全市中小学校全部建立起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建立党组织全面领导学校工作的体制
4.明确职责任务。学校党组织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促进学校教育改革,决定学校重大事项、重要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学校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统筹做好中小学校章程修订工作,明确把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党的建设有关内容写入学校章程。
5.完善议事决策制度。学校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提出拟由党组织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组织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结合试点改革经验,修订完善和推动落实《天津市中小学校党组织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天津市中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试行),进一步健全发挥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作用的制度措施,牢牢把握党对学校的领导权。
6.强化决议执行和决策落实。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执行情况报告机制,运用督促检查等方式强化推动决议执行和决策落实。学校党组织书记要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组织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切实推动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落地见效。学校上级党组织要将学校贯彻执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情况作为检查监督、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和对学校领导班子、领导人员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结合年度考核、述职评议等工作每年对学校落实情况进行1次普遍检查。
(二)健全发挥学校党组织领导作用的机制
7.建立健全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实行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必须发挥学校党组织的全面领导作用,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合理确定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工作职责。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执行集体决定,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切实履行职责。
8.建立健全团结协作、相互支持的协调沟通机制。学校党组织书记和校长应当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及时交流思想、工作情况,带头维护班子团结;要发扬民主,充分听取和尊重班子成员的意见,支持他们的工作。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应当经常沟通情况、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对职责分工交叉的工作,要注意协调配合,努力营造团结共事的和谐氛围。
9.建立健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调研论证机制。学校党组织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党组织书记、校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对方意见,党组织会议有关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校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组织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10.建立健全民主管理、报告通报的监督运行机制。严格落实学校党组织书记向党组织委员会、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要求,完善校长向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并自觉接受监督等工作。发挥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和群团组织作用,健全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按照规定实行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及时向师生员工、群团组织等通报学校工作情况。
(三)实施学校领导班子培养工程
11.选好配强学校领导班子特别是党组织书记和校长。要按照社会主义政治家、教育家的标准选人用人,注重选拔党性强、懂教育、会管理、有威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的优秀党员干部担任学校党组织书记,着力培养政治过硬、品德高尚、业务精湛、治校有方的校长队伍。加大培养力度,每年至少对中小学校党组织书记集中轮训1遍,有针对性地补足知识弱项、补齐能力短板、扫除经验盲区、拓宽格局视野,进一步提升能力素质。按照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科学合理核定中小学校领导职数。党组织设置为党委、党总支的中小学校,党组织书记、校长一般应当分设,党组织书记一般不兼任行政领导职务,校长是中共党员的应当同时担任党组织副书记;党组织设置为党支部的中小学校,党组织书记、校长一般由1人担任,同时应当设1名专职副书记;学校行政班子副职中的党员一般应当进入党组织班子。
12.增强班子整体功能。统筹考虑年龄、经历、专业、性别、性格等因素,形成合理的年龄梯次,用好各年龄段干部,每个班子中一般应配备1名45岁左右及以下干部。实行德育思政工作分管校领导及德育主任由党员担任。从严管理班子队伍,完善培养选拔、教育培训、考核评价、激励保障机制,加强任期考核,推动学校领导人员履职尽责、潜心育人、清正廉洁,高质量完成任期目标。上级党组织要认真履行领导和把关作用,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标准条件和程序,精准科学选人用人。
(四)完善党建和思政工作体系
13.优化党组织设置。制定出台和推动落实《天津市中小学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清单》(试行),坚持和完善把骨干教师培养成党员、把党员教师培养成教学管理骨干的“双培养”机制,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学校,都要单独建立党组织。探索把党支部或党小组建立在年级组或学科组上,推行党组织设置为党委、党总支的中小学校,党支部书记由党员年级组长(学科组长)担任。理顺党组织隶属关系,中小学校党组织关系一般隶属于各区教育部门党组织;集团化办学等类型的中小学校党组织要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办学实际,加强对成员学校、分支机构党建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区教育部门党组织每年至少专题研究2次中小学校党建工作。
14.将德育和思政工作紧紧抓在手上。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做好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把德育与思政工作作为学校党组织书记、校长任期目标考核与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区教育部门和学校党组织书记作为德育思政工作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示范区、示范校创建。坚持党建带团建、队建,有效发挥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作用,强化家长委员会的育人功能。
15.完善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建立健全书记校长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全校贯彻执行、全员参与的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定期研究分析教师思想动态。按照“四有好老师”标准,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完善师德考核机制、违规通报机制和相关责任追究机制,通过网上网下各级各类平台,大力宣传优秀教师先进事迹,弘扬尊师重教正能量,进一步提振师道尊严。推动学校党组织书记和校长讲好“师德必修课”,在中小学校教师继续教育中把师德教育作为必修课。
三、加强组织领导
16.强化统筹指导。进一步健全完善党对教育工作全面领导的体制机制,各区委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明确1名区委领导班子成员,分管中小学校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工作。强化属地管理,建立完善区委统一领导,区委组织部、区教育局党委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体系,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市委组织部、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通过教育培训、经验交流等方式,加强会商研判,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17.强化宣传引导。定期组织开展各区教育部门负责人、中小学校党组织书记和校长、中层干部、普通教职工等不同范围的学习培训,采取理论中心组学习、基层党支部组织生活会等多种形式,认真研究落实党中央和市委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把中央部署和市委要求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充分发挥各类媒体舆论导向作用,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多角度的宣传,着力宣传工作突出的先进典型,着力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支持各区探索创新,不断提高实施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成效水平。
18.强化工作保障。加强党务和思政力量配备、完善激励保障措施,健全党务工作机构,专职党务工作人员比照学校同级行政管理人员落实相关待遇,兼职党务工作者应计算工作量。落实有关班主任、年级组长、专职党务干部、专职德育干部、专职团队干部待遇的政策规定。在前期试点基础上,全面完善组织保障、阵地保障、经费保障、队伍保障,切实构筑起新时代中小学校教书育人的坚强战斗堡垒。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公办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公办幼儿园参照执行,民办中小学校党的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未单独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的中小学校,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明确的职责任务。
各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坚持“一校一策”明确步骤安排,工作落实情况和有关意见建议及时报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
附件:1.《天津市中小学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清单(试行)》
2.《天津市中小学校议事规则示范文本(试行)》
附件1
天津市中小学校党建工作
重点任务清单(试行)
一、认真执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捍卫“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中小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2.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五育并举”,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3.做好中小学校章程修订工作,明确把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党的建设有关内容写入学校章程。规范学校党组织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制度,完善议事规则,确保中小学校党组织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
4.建立健全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团结协作、相互支持的协调沟通机制,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调研论证机制和民主管理、报告通报的监督运行机制。
5.建立落实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情况报告制度,学校党组织要结合年度考核,向上级主管部门党组织专题报告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执行情况,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在述职评议、年度工作总结中报告个人执行情况。
二、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6.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严把政治关、品行关、作风关、廉洁关,严守选人用人规矩和程序,系统谋划、整体推进中小学校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实施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任期目标管理,加大年轻干部培养选拔使用力度,进一步增强整体功能和干事活力。
7.抓好党组织书记选配这一关键,选拔党性强、懂教育、会管理、有威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的优秀党员干部担任学校党组织书记。党组织副书记要协助党组织书记抓好学校党的建设工作。
8.坚持党管人才原则,鲜明树立新时代选人用人导向,科学把握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和成长规律,按照有关规定抓好干部队伍建设,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9.加强对中小学校领导班子及成员的管理监督,完善年度考核,强化重点考核。紧盯招生、用人、基建等易发问题领域,加强日常管理监督,问题突出的及时进行组织调整。
10.认真开展警示教育和廉洁文化建设,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杜绝公款吃喝、违规出国、滥发津补贴等问题,锲而不舍纠“四风”、树新风,营造奋发竞进、担当作为的工作氛围,形成党风正、校风清、学风好的校园生态。
三、加强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
11.将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紧紧抓在手上,压实全体教职工的德育和思政工作责任,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筑牢意识形态阵地,维护校园意识形态安全。
12.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魂育人,加强总体国家安全观教育和形势政策教育,把维护国家安全、弘扬革命传统、传承红色基因深刻融入到学校教育中来,厚植爱党、爱国、爱人民、爱社会主义的情感,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13.坚持党管思政课程、课程思政,着力抓好立德树人关键课程建设,坚持“六要”“八个相统一”标准,全面推进思政课改革创新,着力提升思政课教育教学质量,深化课程思政改革,推动思政课程与课程思政同向同行。
14.落实《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要求,建立完善党组织领导、校长负责、群团组织参与、家庭社会联动的德育工作机制。抓好教室、寝室、图书馆、食堂和网络等思想文化阵地建设与管理,使德育工作融入学生日常学习生活,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
15.健全“大思政”育人体系,坚持党建带团建、队建,有效发挥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作用,强化家长委员会的育人功能。深化学生会和学生社团政治建设,确保学生会和学生社团发展始终处于党的教育方针轨道之中。
16.推动师德师风建设常态化和长效化,强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强化师德师风第一标准和师德建设主体责任,注重培育宣传师德师风先进典型,发挥优秀教师的示范引领作用,全面提升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四、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
17.把党建工作作为办学治校的重要任务,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健全学校基层组织体系,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18.实施党组织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优化基层党组织设置,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学校,都要单独建立党组织,按时换届选举。探索把党支部或党小组建立在年级组或学科组上,推行党组织设置为党委、党总支的中小学校,党支部书记由党员年级组长(学科组长)担任。
19.完善“双培养”机制,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和完善把骨干教师培养成党员、把党员教师培养成教学管理骨干的“双培养”机制,加强对优秀教师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提高发展党员质量。
20.做好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严格党员教育管理,组织党员认真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党性教育、纪律教育、道德品行教育,抓好党员经常性教育和党内集中学习教育。
21.开展“党员亮身份、支部亮旗帜”活动,积极拓展有效途径,使基层党组织成为学校教书育人的坚强战斗堡垒。落实走访慰问、帮扶救助等制度,注重帮助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解决实际问题。
五、落实党建工作责任
22.强化责任意识,学校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对党组织工作负主要责任,必须把抓好党建工作作为职责所在、使命所系,牢记管党治党是第一职责,在推进党建工作中下功夫、见真章。
23.坚持“书记抓、抓书记”,一级抓一级,一直抓到党支部、党小组,形成层层抓落实的党建工作格局。科学制定党建工作目标,坚持台账式管理,从党建工作薄弱点入手,向落实责任关键处发力,促进管党治党责任上下联动、一贯到底。
24.强化党建工作保障,健全党务工作机构,专职党务工作人员比照学校同级行政管理人员落实相关待遇,兼职党务工作者应计算工作量。把中小学校党务工作人员纳入基层党务干部培训范围,加强党规党纪、党建工作、学校管理、廉洁自律等知识和能力培训。
25.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中小学校党的建设工作情况应当纳入巡察检查,作为学校领导班子综合评价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开展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区教育部门党组织每年至少专题研究2次中小学校党建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附件2
天津市中小学校议事规则示范文本(试行)
《天津市中小学校议事规则示范文本(试行)》内容包括《天津市中小学校党组织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试行)》和《天津市中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试行)》两个议事规则。
天津市中小学校党组织委员会会议
议事规则示范文本(试行)
中小学校党组织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一般包括总则、议事决策范围、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附则等5个部分。
一、总则
包括议事规则的制定依据、基本原则(加强党的政治建设、落实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坚持民主集中制等),以及党组织的职责定位等内容。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天津市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试点改革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中小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党的领导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捍卫“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
第三条 坚持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中小学校党组织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中小学校全面贯彻落实。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五条 学校党组织委员会经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组织委员会全体会议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
二、议事决策范围
包括应由党组织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人才使用、重要阵地建设、重大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安排、重大资金使用、重大评价评奖活动等)。对于需要提交党组织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重大资金使用的具体数额,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 学校党组织委员会通过召开全体会议的方式,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学校党的建设重要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事项。
2.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事项、重要措施。
3.学校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
4.学生德育、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等重要事项。
5.意识形态工作和统一战线、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事项。
6.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7.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重要事项。
8.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
(二)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的重要事项
1.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校园建设等学校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制度等。
2.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年度追加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的有关事项。
3.国家和市、区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等学校重大项目的设立和安排方案。
4.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5.学校教育教学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6.区级以上表彰推荐,全校性表彰事项。
7.学校安全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三)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1.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做好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2.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3.推荐优秀年轻干部和上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四)校园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五)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六)需要党组织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包括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集人和参加会议人员、会议议题确定、议事决策原则、表决方式、会议决定公布方式以及请假制度、回避制度、保密制度等内容。
第七条 党组织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组织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组织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织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组织副书记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扩大会议,扩大范围由党组织班子成员提出,党组织书记决定。
第八条 党组织委员会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组织书记确定。会议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无重大情况不临时动议议题。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组织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重要议题党组织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通过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第九条 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党组织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在会前向党组织书记请假。会议列席人员由党组织书记确定;不是党组织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教师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十条 党组织委员会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每位委员都应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党组织书记最后发表意见。会议决定多个问题时,应逐项讨论、逐项表决,并根据讨论事项特点,分别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讨论干部任免事项时,应实行票决制。缺席成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决策的,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或者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组织委员会会议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一条 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部门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二条 党组织委员会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三条 党组织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如有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包括对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执行、监督、问责追责以及执行情况报告等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党组织委员会会议讨论的问题、表决的形式和通过的决议,均应如实记录,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以文件、会议纪要或其他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并确保落实。
第十五条 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决定的事项,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组织实施,相关部门执行落实,办公室、党务干部负责传达和督办。
第十六条 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学校各部门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八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十七条 学校党组织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五、附则
包括对议事规则的解释权、执行日期以及其他未尽事宜作出相应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组织委员会负责解释,有关会务等具体工作由办公室、党务干部承担。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X年X月X日起施行。
天津市中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
议事规则示范文本(试行)
中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一般包括总则、议事决策范围、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附则等5个部分。
一、总则
包括议事规则的制定依据、坚持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以及校长办公会议的职责定位。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天津市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试点改革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组织委员会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组织委员会决议,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提出拟由党组织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
二、议事决策范围
包括应由校长办公会议提交党组织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和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事项等内容。对需提交党组织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和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项目安排、资金调动和使用的具体数额,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提议的重要事项:
1.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校园建设等学校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制度等。
2.学校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
3.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4.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年度追加预算、大额度支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的有关事项。
5.国家和市、区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等学校重大项目的设立和安排方案。
6.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7.学校教育教学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8.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的区级以上表彰推荐和全校性表彰事项。
9.校园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10.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11.校长认为需要提交党组织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12.党组织委员会认为需要先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加强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的工作措施。
2.执行学校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决定或决议事项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3.执行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校园建设等学校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制度。
4.执行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
5.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的重要事项。
6.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有关事项。
7.执行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年度追加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与审计监督的有关事项。
8.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中的重要事项。
9.组织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深化课程思政改革等重要措施。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的组织开展、文明校园建设等重要事项。
10.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的重要事项。
11.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事项。
12.学校招生、学生学籍管理等重要事项。
13.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与社会、家庭联系的重要事项。
14.学生奖励及违规处理等重要事项。
15.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事项。
16.按规定需要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会议召集人和参加列席会议人员、会议议题确定、议事决策原则、议事决定公布方式以及请假制度、回避制度、保密制度等内容。
第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一般每1-2周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经校长同意可以随时召开。
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议题需要,与党组织书记沟通后,可邀请党组织班子成员参加。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教师代表列席;列席人员由校长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无重大情况不临时动议议题。集体决定重要事项前,党组织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重要议题校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党组织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通过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第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当在会前向校长请假。
第九条 会议实行一事一议制度。出席人员应当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所研究议题的分管领导必须到会,特殊情况未能参会时,会前须有明确意见。校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议题时,校长应当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如有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包括对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的执行、监督、问责追责以及执行情况报告的规定。
第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的问题、表决的形式和通过的决议,均应如实记录,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以文件、会议纪要或其他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并确保落实。
第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分管领导或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校长或校长办公会议汇报。明确由有关部门负责的,由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办。
第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相关部门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七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五、附则
主要包括对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的解释权、执行日期等的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有关会务等具体工作由办公室承担。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X年X月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