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教育局、天津市教育科学研究院: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建立健全我市大中小学教材管理制度,切实提高教材建设水平,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根据教育部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制定了《天津市中小学教材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天津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2021年9月22日
(联系人:宣传处(教材办) 沈鑫;联系电话:83215080)
(此件公开发布)
天津市中小学教材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全面加强党的领导,落实国家事权,加强中小学教材管理,打造精品教材,切实提高教材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小学教材是指根据国家课程方案编写的、供义务教育学校和普通高中学校使用的教学用书(含国家课程地方开发的教材、地方课程教材),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主要包括教材配套的音视频、图册和活动手册等)。
第三条 中小学教材必须体现党和国家意志。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扎根中国大地,站稳中国立场,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学生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成为担当中华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中小学教材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 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负责全市中小学教材管理,指导监督各区和学校课程教材工作。组织好国家课程教材的选用、使用工作,确保全面有效实施;负责地方课程教材规划、开发、审核和管理;组织开展教学指导、骨干培训、监测反馈等工作,加强教材编写、审核、出版、管理、研究队伍建设,并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 各区明确教材工作分管领导,明确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好区内国家课程教材的选用、使用与监测;负责区内地方课程教材的实施与监测、校本课程开发指导与管理;组织开展课程教材培训,推进课程改革并加强教学指导。
第七条 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市关于教材管理的政策规定,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选好用好教材。校本课程由学校开发,要立足学校特色教学资源,以多种呈现方式服务学生个性化学习需求;原则上不编写出版教材,确需编写出版的应报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备案,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核。
第八条 建立中小学教材工作专家制度,天津市教材委员会下设专家委员会,由我市相关专家组成,主要承担我市教材建设政策研究与咨询、教材规划编制、教材审查以及相关评选等工作。天津市教育科学研究院承担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工作。
第三章 编写修订
第九条 地方课程教材要依据我市课程教材建设规划和地方课程建设规范或编写方案,立足我市人才培养需要,充分利用好我市特有的经济社会资源进行编写修订。
教材编写修订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有机融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传统、法治意识和国家安全、民族团结以及生态文明教育,努力构建中国特色、融通中外的概念范畴、理论范式和话语体系,防范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的影响,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体现科学性和先进性,既相对稳定,又与时俱进,准确阐述本学科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方法,内容选择科学适当,符合课程标准规定的知识类别、覆盖广度、难易程度等,及时反映经济社会发展新变化、科学技术进步新成果。
(三)着眼于学生全面发展,围绕核心素养,遵循学生成长规律,适应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认知特征,紧密联系学生思想、学习、生活实际,将知识、能力、情感、价值观的培养有机结合,充分体现教育教学改革的先进理念。
(四)注重教材的系统性,结构设计合理,不同学段内容衔接贯通,各学科内容协调配合。选文篇目内容积极向上、导向正确,选文作者历史评价正面,有良好的社会形象。语言文字规范,插图质量高,图文配合得当,可读性强。
(五)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有民族、地域、性别、职业、年龄歧视等内容,不得有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
第十条 地方课程教材由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组织编写。编写单位负责组建编写团队,审核编写人员条件并进行社会公示,并对教材编写修订工作给予协调和保障。编写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教育相关的单位或组织。单位法定代表人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有熟悉相关学科教材编写工作的专业团队。
(三)有课程、教材、教学等方面的研究基础,原则上应承担、组织或参与过国家级或省部级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研究成果有较大社会影响。
(四)有对教材持续进行使用培训、指导、回访等跟踪服务和研究的专业团队,有常态化质量监控机制,能够为修订完善教材提供持续、有力支持。
(五)有保证正常编写工作的经费及其他保障条件。
第十一条 教材编写人员应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并由编写单位集中向社会公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材审核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材的编写工作。编写人员不能同时参与同一学科不同版本教材编写。编写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四个自信”,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历史观、文化观、宗教观,没有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准确理解和把握课程方案、学科课程标准、地方课程建设规范,熟悉中小学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对本学科有比较深入的研究,熟悉教材编写的一般规律和编写业务,文字表达能力强。有丰富的教学或教科研经验。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会形象和师德师风。
(四)有足够时间和精力从事教材编写修订工作。
第十二条 教材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一套教材原则上设一位主编,特殊情况可设两位主编。主编主要负责组织编制教材编写大纲、统稿和定稿,对教材编写质量负总责。主编除须符合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学术导向,政治敏锐性强,能够辨别并抵制各种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自觉运用中国特色话语体系。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本学科领域有深入研究、较高造诣和学术威望,或是全国知名专家、学术领军人物,在课程教材或相关学科教学方面取得有影响力的研究成果,有丰富的教材编写经验。
审定后的教材原则上不更换主编,如有特殊情况,须报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批准。
第十三条 教材编写团队由本学科和相关学科专家、教研人员、中小学一线教师等组成,各类编写人员应保持合理结构和相对稳定,每册核心编写人员原则上不超过8人。
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编写团队中,应有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等方面有较高造诣的专家。
鼓励国内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知名专家、学术领军人物与中小学优秀教师共同编写教材。
第十四条 教材实行周期修订制度,原则上按学制周期修订,一般6年修订一次。出现以下情形,应及时修订。
(一)中央明确提出重要思想理论、重大战略部署进教材的要求。
(二)经济、社会、科技等领域发生重大变化、取得重要成果,经国家权威部门认可的、改变现有认知的重要学术成果发布。
(三)发现教材内容有错误、不适宜或出现较大争议。
(四)课程标准或课程建设规范发生变化。
鼓励编写单位在教材使用过程中不断完善教材。修订后的教材须按相应程序送审。未按有关要求修订和送审的,不得使用。
第四章 教材审核
第十五条 中小学教材坚持凡编必审。天津市教材委员会专家委员会负责审核地方课程教材,其中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还应送市委宣传部牵头进行政治把关。各区教育局加强对属地内学校校本课程的管理。
教材出版部门成立专门政治把关机构,建强工作队伍和专家队伍,在所编修教材正式送审前,以外聘专家为主,进行专题自查,把好政治关。
第十六条 教材审核团队应由相关学科课程专家、教学专家、评价专家、教研员、一线教师等组成。审核人员须符合本细则第十一条(一)(二)(三),第十二条(一)规定的条件,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客观公正,作风严谨,并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
第十七条 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应根据教材建设规划,有计划地部署教材送审工作。对编写单位和人员不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或存在其他不符合送审要求情形的教材,不予受理。
国家课程地方开发教材和地方课程教材送审工作采取集中受理的方式进行。我市组织编写的国家课程教材送审前,由市委宣传部进行初步审核把关后,再根据教育部公告规定的受理时间和要求送审教材。地方课程教材由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确定受理时间,教材编写单位按公告要求送审教材。
第十八条 教材审核应依据教材规划、课程方案、课程标准或课程建设规范,对照本细则第三条、第九条的具体要求进行全面审核,严把政治关、科学关、适宜关。
实行政治审核,重点审核教材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标准要有机融入教材内容,不能简单化、“两张皮”;政治上有错误的教材不能通过;选文篇目内容消极、导向不正确的,选文作者历史评价或社会形象负面的、有重大争议的,必须更换。实行专业审核,重点审核教材的学科知识内容及其对学生的适宜度。实行综合审核,重点审核教材的内部结构、跨学段衔接和相关学科横向配合。实行专题审核,由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审核教材涉及的专门领域的内容。实行对比审核,审核修订教材的新增和删减内容。
执行重大选题备案制度,对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进行专题审查,对涉及国家主权、国家安全、海洋权益、社会安定、民族宗教、重大革命题材和重大历史题材内容进行审查把关。
第十九条 教材审核实行编审分离制度和盲审制度,遵循回避原则。对新编和修订教材的审核,一般分初审和复审两个阶段。每个阶段应在个人认真审读的基础上,召开审核会议,经过集体充分讨论,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得出审核结论。初审重点审核全套教材的编写思路、框架结构及章节内容。复审重点审核教材根据初审意见、一线教师审读反馈意见进行修改的情况。审核结论分“通过”“重新送审”和“不予通过”三种。
第二十条 审核通过的地方课程教材,由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审定后列入我市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审定后的教材不得擅自修改。
第五章 出版发行
第二十一条 教材经审定后方可出版、发行。教材出版、发行单位必须取得国家出版主管部门批准的教材出版、发行资质。教材出版单位要严格按照审定通过的出版稿印刷,并向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 教材出版单位要严格规范编辑、审稿、校对制度,保证教材编校质量。教材出版和印制应执行国家标准,实施“绿色印刷”,确保印制质量。教材定价应严格遵守“保本微利”原则。教材发行应确保“课前到书、人手一册”。
第二十三条 教材出版发行不得夹带任何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不得搭售教辅材料或其他商品。
第六章 选用使用
第二十四条 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负责全市中小学教材选用使用工作的统筹管理,领导和监督全市中小学教材选用工作,定期公布中小学国家课程教材和地方课程教材教学用书目录。各区教育局须按照教学用书目录做好选用工作,选用结果报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并统一公示后,报教育部备案。各区教育局不得选用教学用书目录之外的教材,教材使用应严格遵守选用结果。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使用境外教材。普通高中选用境外教材,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 教材一经选用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如需更换教材版本,应由区教育局委托专业机构征求本区学校教师、学生及家长意见,形成评估报告,并向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提出书面申请。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同意后,区教育局组织教材选用委员会按程序选用其他版本教材。原则上从起始年级开始更换使用新版本教材。教材选用(包括重新选用)不得影响教学秩序,应确保课前到书。
第二十六条 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和各区教育局建立教材选用、使用监测机制,对教材选用、使用进行跟踪调查,定期对教材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价并通报结果。
教材编写、出版单位须建立教材使用跟踪机制,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收集教材使用意见,每年形成教材使用跟踪报告,在教材进行修订审核时作为必备的送审材料。
教材编写、出版单位应加大教材使用培训力度。
第二十七条 加强各类专题教育教材和读本进校园的管理。中央明确部署单独编写教材或读本的,按教育部统一组织安排与落实,并按教材选用使用政策执行。其他部门或我市提出的专题教育,以融入国家、地方课程教材为主,原则上不另设课程,不统一组织编写和选用专题教育教材或读本。确需编写和选用,面向我市部分地区的,由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审核备案;面向全市的,由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组织审核,报教育部备案。审核备案通过后列入我市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
严格控制地方课程教材、校本课程教材和各级各类读本数量,对数量过多、质量不高的及时进行清理。原则上地方课程教材不得跨省市使用,校本课程教材不得跨校使用。
第七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八条 统筹利用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支持教材编写、审核、选用使用及跟踪评价等工作。对特殊教育教材、少数民族文字教材等薄弱领域加大政策和财政经费支持力度。教材编写、出版单位应加大投入,提升教材质量,打造精品教材。鼓励社会资金支持教材建设。
第二十九条 承担国家统编教材编写修订任务,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国家级科研课题;承担国家课程非统编教材和天津市地方课程教材编写修订任务,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省部级科研课题,享受相应政策待遇。审核专家根据工作实际贡献和发挥的作用参照以上标准执行。编审人员所在单位应充分保证其工作时间,将编审任务纳入工作量计算,作为业绩考核、职务评聘的依据。落实国家教材奖励制度,加大对优秀教材的支持。
第三十条 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和各区教育局加强教材管理信息化建设,依托国家中小学教材信息管理平台和数据库,提高教材管理和服务效率。
第八章 检查监督
第三十一条 在教材编写、审核、选用过程中,相关单位和个人履职尽责,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教材审核和选用。
第三十二条 教材管理工作接受相关部门、教师、学生、家长及社会监督。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对我市各区的教材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各区对本区的教材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教材退出使用,不再列入教学用书目录。
(一)教材内容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存在问题。
(二)教材内容出现严重的科学性错误。
(三)教材内容植入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
(四)用不正当手段影响教材审核、选用等工作。
(五)发生教材应退出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由上级或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并由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列入负面清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存在第三十三条情形。
(二)使用未经审定通过的教材。
(三)违反教材编写修订有关规定,擅自改动审定后的教材内容。不按要求聘请主编、组建编写队伍,存在挂名主编、不符合条件人员参与教材编写等现象。
(四)编写单位违反教材审核有关规定,不按要求、程序和标准送审。
(五)用地方课程教材或其他教材代替国家课程教材,以及其他严重影响教学秩序的情形。
(六)违规编写使用专题教育教材、读本。
(七)侵犯知识产权。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违反本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有关规定的教材编写人员,取消编写资格。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数字教材、教参可参照本实施细则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我市其他现行中小学教材管理制度,凡与本细则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本实施细则由中共天津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