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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教育工委 市教委关于印发“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津教党〔2020〕23号
来源: 市教委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0-06-02 10:46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市委教育工委 市教委“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办法》已经市委教育工委第22次工委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教育两委直属单位参照本办法,完善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办法,进一步明确“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具体范围,列出清单,经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确认后执行。

       市委教育工委            市教委

2020年6月2日

(联系人:办公室  李舰;联系电话:83215051)

(此件主动公开)


市委教育工委 市教委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决策行为,加强廉政建设,依据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以下简称“市教育两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教育两委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及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原则:

(一)坚持集体决策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要求,严格执行议事规则,严格遵循决策程序。任何领导不得以个别商议、传阅等形式替代会议讨论和集体决策。

(二)坚持依法依规原则。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相关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以明确决策范围、规范决策程序、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为重点,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三)坚持科学民主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干部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事项的科学性与可靠性。

第四条  市教育两委“三重一大”事项,由市委教育工委委员会研究决定。列入市教委主任办公会的“三重一大”事项,应当在市教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提请市委教育工委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五条  重要干部任免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程序执行。

第六条  市教育两委“三重一大”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办公室、法制处组织制定“三重一大”事项目录,由市委教育工委委员会研究确定。事项目录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章  事项范围

第七条  市教育两委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规定,对涉及教育系统党的建设、改革发展稳定等具有战略性和全局性重大事项的决策工作。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大决策部署的实施意见和重要措施;

(二)教育系统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教育系统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事项;

(四)教育系统意识形态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教育系统宣传思想、精神文明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事项;    

(六)教育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的拟定;

(七)年度部门预算草案、年度部门决算的编制;

(八)教育综合改革方案的拟定和教育招生考试政策的重大调整,学校布局和人才培养结构的调整优化;

(九)加强立德树人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涉及学校、教师、学生重大权益政策的制定与调整;

(十一)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的重大事项;

(十二)教育系统安全稳定和突发事件应对的重大事项;

(十三)教育系统统战工作、群众工作和老干部工作的重大事项;

(十四)研究联系、协调中央、外省市在津相关单位党的工作的重大问题

(十五)教育系统有关追责问责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市教育两委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当由市委教育工委委员会讨论决定和须报经上级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一)市教育两委机关干部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调整、任免、考核和奖惩;

(二)拟报上级任免的干部人选;

(三)市级以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四)市教育两委机关党委、纪委、工会换届选举及机关党委书记、委员的调整;

(五)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九条  市教育两委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我市教育事业发展具有基础性、长期性作用的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一)《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确定的由国务院、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市级人民政府核准的项目;

(二)审核或审批的土地、房屋、车辆、仪器设备等国有资产处置,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事项;

(三)涉及本市教育长远发展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四)按规定应由集体决策的其他重大项目安排。

第十条  市教育两委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资金使用超过市教育两委分管领导有权调动、使用的限额,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主要是指对市教育两委年度预算调整或者年初预算未细化至具体用途或使用单位,且单项支出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财政资金安排;按规定应由集体决策的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中的重大决策事项原则上应按照提出决策建议、拟定决策方案、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进行决策。

(一)提出决策建议

“三重一大”事项建议由市教育两委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机关处室经市教育两委分管领导同意后也可提出决策事项。原则上提交决策建议的处室为承办处室。

(二)拟定决策方案

对已确定的集体决策议题,承办处室应根据决策目标的要求,通过对决策议题相关的事项进行调查和协调,拟定详尽、完备的决策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问题或者存在争议的问题,承办处室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决策方案备选。市教育两委分管领导要亲自过问,先行研究,加强审核把关。

(三)公众参与

对提交集体决策的事项,承办处室要根据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对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承办处室应当采取调查、走访、公示、座谈、听证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特别是利益相关群体的意见,并认真研究,合理采纳。

(四)专家论证

对涉及教育改革发展的决策事项、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以及决策方案涉及的重大、疑难问题,承办处室应当组织专家或专业机构进行论证。专家论证要形成可行性分析报告,为集体讨论决定提供科学支撑。应进行而未进行论证的,不得提交市教委主任办公会、市委教育工委委员会讨论决定。

(五)风险评估

决策事项符合我市及市教育两委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办法所确定范围的,承办处室应按照评估办法进行风险评估。

(六)合法性审查

对拟列入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人事任免事项、党员干部追责问责事项除外),由法制处对决策主体、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决策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情况复杂或者法律专业性较强的,应聘请法律专家或律师事务所提出专业意见。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七)集体讨论决定

1.决策方案已履行本条第(一)至(六)项的,承办处室应向办公室提出议题的申请。办公室负责议题汇总,并提出会议安排建议。市教育两委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市委教育工委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定程序审定。

2.审议“三重一大”事项,须市教育两委领导班子成员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涉及重要干部任免事项的,须市委教育工委委员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根据决策需要,可以要求相关处室负责人列席会议,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出席会议。重大事项应执行有关回避规定。

3.出席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市教育两委领导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会议召集人应在其他人员发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4.决策事项需要表决的,实行逐项表决,表决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会议召集人宣布正式决定。经讨论无法达成一致时,对比较紧急的决策事项,会议召集人有权作出决定,但要陈述理由;对不紧急的决策事项,应当暂缓决定,经进一步论证与沟通后再集体讨论决定。

5.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不能及时集体讨论决定的,市教育两委分管领导报请市教育两委负责同志同意后,先行处置决策,事后应及时在会议上进行报告。

第十二条  重要人事任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书面征求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意见。

重要追责问责事项,由纪检监察组织、干部人事部门等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印制会议材料,于会前及时报送市教育两委领导。

第十三条  对“三重一大”事项,承办处室应根据议题情况,提交以下资料:

(一)决策备选方案及说明;

(二)需要公众参与的,提交意见汇总及采纳情况的说明;

(三)需进行专家论证的,提交专家意见;

(四)需进行风险评估的,提交评估报告;

(五)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国内外有相同或相似规定的,应提交有关资料;

(七)需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的,应同时提交分析报告。

上述材料应于会前3个工作日送达办公室(人事任免事项、党员干部追责问责事项除外),并由办公室及时报送市教育两委领导班子成员。与会人员要认真阅读材料,形成意见。

第十四条  对重大事项的研究、决策流程,依据《中共天津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委员会议议事决策规则》、《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办公室负责“三重一大”事项讨论、决策情况的记录,制作会议纪要,作为执行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建立“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归档制度。办公室负责“三重一大”事项会议档案的归档。承办处室应及时将决策过程中的各类文件资料、记录以及会议纪要等完整搜集,独立成盒,每年归档。

第四章  执行与监督

第十七条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议定后,由市教育两委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市教育两委领导班子成员要坚决执行“三重一大”决策,认真组织部署,指导相关处室执行落实,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对决策保留意见的,可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部门反映,在做出新的决策前,须无条件执行现有决策。

第十八条  承办处室具体落实决策方案,并对决策执行效果进行总结。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进行调查分析,查清问题产生的原因,并及时报告,提出处理意见。确须重大调整的,应按本办法,重新作出决策。

第十九条  办公室根据议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工作要求,形成督办单,清单管理,督促落实。

第二十条  市教育两委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职责分工,及时汇报“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组织有关处室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

第二十一条  市教育两委领导班子对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工作负总责,把执行“三重一大”制度情况列入班子和所属部门自身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决策和实施情况接受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委教育工委纪检监察组等部门的监督。“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作为党务、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市教育两委领导班子成员及机关各处室负责人要将执行“三重一大”制度情况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支部专题组织生活会和年度述职评议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评先评优、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加大对所属事业单位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干部处、机关党办、办公室、法制处、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按照职责,就“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组织专项检查或者重点抽查,并将有关情况向市教育两委领导班子报告。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市教育两委领导班子成员和机关各处室违反本办法规定,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追究责任。

(一)违反集体决策程序,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二)在“三重一大”决策和实施过程中,提供的事实和依据有重大出入或错误的;

  (三)擅自改变、错误执行或拒不执行集体决策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五)特殊情况下临时动议决策或者变更决策,事后未及时补办决策程序或未及时报告的;

  (六)泄露应当保密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信息的;

  (七)其他违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于追究。凡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发生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不论职务和岗位发生何种变化,都要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市教育两委直属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完善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市委教育工委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津党教〔2016〕23号)、《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办法(试行)》(津教委〔2015〕51号)同时废止。

抄送:市属各高等学校,市教育招生考试院,市教科院,各直属学校。

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办公室                2020年6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