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长者模式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教育普法 > 正文
以案释法(三)
来源: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22-05-12 14:07

案例名称:肖某某教学过程中不当言论案


  【案情简介】
  中学教师肖某某在教育学生过程中发表不当言论,宣称官员、事业单位家庭出身的学生成绩好、素质高,而父母收入低、普通社会劳动者家庭出身的学生成绩差、素质低。其相关言论音频被上传到网络后,经大量转发评论,引发社会广泛关注,造成严重负面影响。
  【调查与处理】
  根据相关涉事言论音频资料以及肖某某本人签字确认的区教育局《关于给予某某中学教师肖某某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决定》等证据材料,认定肖某某存在“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情况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肖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降低岗位等级处理并调离岗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及《<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应给予肖某某如下行政处罚: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按照教育行政处罚相关程序,市教委将《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肖某某,其本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收到。根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教育行政部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在七日内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以书面方式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在规定的期限内,肖某某未提出听证申请或陈述、申辩意见。经市教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向肖某某送达《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将其教师资格证书注销、身份信息录入教育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限制库进行限制。
  【法律分析】
  从本案调查处理情况来看,由于肖某某违反了不同性质的规范性文件,因此对其处理决定包含了党纪处分、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三个方面。
  首先,对肖某某的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属于党纪处分。党纪处分是指党组织对于违纪党员,根据其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按照党章及相关党内法规做出的处罚。《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规定了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包括5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其中《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还规定:“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肖某某作为一名党员,在教学工作中发表错误言论,经网络发酵,引发社会广泛关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由此违反了相关党内法规规定,受到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其次,对肖某某降低岗位等级并调离岗位的处理决定属于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所属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依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而给予的一种惩戒。行政处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由行政主体基于行政隶属关系依法作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四)开除。该《暂行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六)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7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本案中,从曝光的相关音频中的言论内容来看,肖某某作为在事业单位工作的教育工作者,在课堂教学工作中对学生态度蛮横恶劣,并侮辱、歧视学生,违反了《教师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其所属教育机构对其做出降低岗位等级并调离岗位的行政处分。
  最后,肖某某受到的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的处罚属于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此外,《<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应当被撤销教师资格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撤销资格,收缴证书,归档备案。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肖某某作为一名中学教师,本应以身作则,自觉遵守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规范自身的言行举止。在教书育人的过程中,对待学生要一视同仁,不因其家庭背景、学习成绩、课堂表现等因素而对其区别对待。虽然不同学生的成长环境、学习能力、各方面素质千差万别,但是作为一名教师,仍然要善于发现每个学生身上的闪光点,关心爱护每一位学生,循循善诱、积极引导,帮助其认识自我、发展专长、涵养品格,最终成为对国家和社会有用的人。但是,从在网络中大肆传播的肖某某的相关音频言论可见,作为一名教师,她在课堂上公然大放厥词,一味以家庭环境、课业表现将学生进行区分,认为出身于“官员家庭”、“事业单位家庭”的学生成绩好、素质高,而出身于普通基层劳动者家庭的学生成绩差、素质低,此番言论暴露了她片面地以学生家庭环境优劣和课业成绩的高低作为评判学生素质高低的标准,将学生进行简单划分,没有全面整体地对学生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其相关言论背离了教师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以“钱”衡量素质,以父母收入不高来歧视和羞辱学生,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因此肖某某的不当言行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撤销教师资格的情形之一,即:“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肖某某也因此付出了被剥夺教师资格的沉重代价。
  【典型意义】
  1.加强对教师的师德师风培训
  目前,在教育系统个别教师的观念中,确实存在着与肖某某相同或类似的观点,认为学生的家庭背景、父母职业等种种外在因素决定了学生的成绩好坏、素质高低,甚至会对不同家庭出身的学生进行区别对待,“照顾”那些所谓官员、事业单位家庭出身的学生。这种想法是非常有害的。思想决定行为,教师头脑中存在这种想法,必然会在日常的教学过程中通过其言行体现出来,以致对某些学生的自尊心造成伤害,并打击其学习积极性,甚至会造成学生破罐破摔、违纪违法等严重后果。《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第五项规定:“关心爱护学生。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歧视、侮辱学生,严禁虐待、伤害学生。”因此需要加强对教师的师德师风建设,完善对优秀教师褒奖机制,加大对失德违法教师的惩罚力度,营造的良好师生关系,帮助学生走好未来的人生之路。
  2.在制度安排上切实保障教师公平公正对待学生
  除了要对教师进行师德师风方面的培训之外,关键还要在制度层面切实保障教师能够公平公正对待每一个学生。近日,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对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作出部署。《通知》强调,各地要健全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登记制度,按照材料非必要不提供、信息非必要不采集原则,进一步规范报名信息采集。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不得利用各类APP、小程序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该项规定的出台对于进一步落实教育公平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学校要进一步完善学生的考核评价机制,摒弃“唯成绩论”,善于发现每一个学生身上的“亮点”,帮助其树立自尊心和自信心,促进学生实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未来成长为社会所需要的人才,成就出彩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