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中】关于对《天津市民办学校学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告
关于对《天津市民办学校学费监督管理暂行
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我市民办学校学费的监督管理,规范民办学校学费使用,保障民办学校资金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天津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市教委结合我市实际,经过深入调研,反复论证,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多次修改完善,研究制定了《天津市民办学校学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为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确保文件贴合我市实际,现就《管理办法》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5年9月10日18:00前,通过市教委网站公众参与的方式反馈意见。我们将充分吸收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争取尽快发布实施。
附件:天津市民办学校学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5年9月4日
草案正文
天津市民办学校学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民办学校学费的监督管理,规范民办学校学费使用,保障民办学校资金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天津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民办学历学校收取学费和民办幼儿园收取保育教育费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我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对民办学历学校和民办幼儿园(以下统称“民办学校”)收取的学费和保育教育费(以下统称“学费”)实施监管。
第四条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搭建学费监管平台,对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的学费实施监管。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本区民办学校学费监管的具体措施,对本区所属民办学校的学费实施监管。
第二章 学费专用账户的设置及学费使用
第五条 市、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按照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本级管理的民办学校的学费监管合作银行。
第六条 各民办学校在已确定的合作银行的营业网点,设立一个学费专用账户,并将账户信息报送本级教育行政部门。
民办学校学费专用账户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学费专用账户变更情况报送本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 民办学校收取的学费应当全部存入学费专用账户。
第八条 民办学校使用受监管的学费资金,应当制定学费收支预算和全年分月用款计划,报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应当及时将学费收支预算和全年分月用款计划转给合作银行。民办学校按照确定的用途、期限或者额度支取受监管的学费资金。
第九条 民办学校应当严格执行用款计划,规范各项财务活动,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第十条 民办学历学校的学费按学期或者学年收取,一般在学期(学年)初收取。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按月收取,一般在月初收取,收费最长周期不得超过6个月。民办学校应当在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中明确学费收取标准、收费周期和退费制度等内容。
民办学校不得跨周期或者以任何形式变相跨周期收取学费。
民办学校收取学费应当依法开具发票等收费凭证。
第十一条 民办学校收取的学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用途使用。
第十二条 学生如因故休学、退学、提前结束学业或经批准转学,民办学校应根据实际学习时间合理确定退费额度。民办学校应当制定退费制度,予以公示,并在学校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中载明。
第三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民办学校学费专用账户的基本信息,提示学生及学生家长通过向民办学校学费专用账户转账的方式缴纳学费。
民办学校应当在收取学费前,向学生及学生家长告知本学校学费专用账户的账号及开户银行等信息。
第十四条 学费专用账户设立后,民办学校、合作银行以及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签署学费专用账户监管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监管原则。
第十五条 民办学校应当在每年5月底之前,编制下一学年学费的收支预算和全年分月用款计划,并报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于6月底之前完成审核。
民办幼儿园的学年起止时间由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 收支预算和全年分月用款计划原则上不得调整。由于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民办学校应当向本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进行调整。该调整每年只能进行1次,提出调整申请当月及之前的分月用款计划不得调整。调整后的收支预算和用款计划,由教育行政部门转给合作银行。
学生的正常退费,不在调整范围内。
第十七条 民办学校学费专用账户应当保有一定的余额。
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学费专用账户的余额不得低于当学年收取学费总额的15%。其他民办学校学费专用账户的最低余额,由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民办学历学校在完成学费收取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测算最低余额报本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合作银行。
民办学历学校学费专用账户的余额,距下一个学费收取节点不足1个月时,可以低于测算金额,直至下一个学费收取节点。
民办幼儿园的最低余额测算规则和不足余额补齐规则由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 合作银行发现民办学校学费专用账户的余额低于测算金额时,应当及时向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发送风险预警。民办学校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补足余额,并将有关情况报送本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核查民办学校学费收支情况,对存疑支出,应当进一步核实合同、票据等原始凭证。
第二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民办学校的学费收支情况组织专项审计。
第二十一条 民办学校在学费收支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要求民办学校进行整改。对其中涉及的违法违规问题,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背景介绍
背景介绍
为加强我市民办学校学费的监督管理,规范民办学校学费使用,保障民办学校资金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天津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市教委研究制定了《天津市民办学校学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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