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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中】关于对《天津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告

关于对《天津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幼儿园审批和管理,促进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幼儿园建设标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市教委结合我市实际,经过深入调研,反复论证,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对我市现行的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天津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征求意见稿)。

为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确保文件贴合我市实际,现就《天津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4年8月6日18:00前,通过市教委网站公众参与的方式反馈意见。我们将充分吸收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争取尽快发布实施。

附件:《天津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征求意见稿)》

                                              2024年7月29日

草案正文

天津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本市民办幼儿园的审批和管理,促进本市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依法举办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规划布局)设立民办幼儿园应当符合所在区教育发展的需求,统筹当前和长远,根据人口变化和城镇化发展趋势,以及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科学规划和配置学前教育资源,合理布局,有效满足需求,避免浪费资源,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四条(专家评审)审批机关受理民办幼儿园举办者的设立申请后,应进行现场踏勘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专家评审。

第二章举办者资质

第五条(社会组织举办)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其法定代表人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

第六条(个人举办)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联合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组织或个人必须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

第七条(连锁经营)以统一品牌、统一字号、统一标识或统一管理等为特征的连锁经营形式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其办学出资应全部或主要由总部提供,不得以特许连锁(加盟连锁)形式设立。

第八条(学校举办)实施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幼儿园。其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应当经其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举办者负面清单)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其举办、参与举办或者控制的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再作为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法人财产权未完全落实;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名单;办学条件不达标;2有年度检查不合格情况;发生虐待被监护、看护人行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园所名称

第十条(命名规则)民办幼儿园的名称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儿童身心发展规律,不得含有片面强调办学特色等误导家长或者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双语”“艺术”“特色”“国学”“私塾”等字样;不得包含外语词、外国国名、地名;不得使用带有宗教色彩的名称;不得使用公办学校名称或简称。

第十一条(简称申请)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可以向审批机关申请省略公司组织形式的简称,并由审批机关在办学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中予以注明。

第十二条(字号限制)民办幼儿园不得以个人姓名作字号,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名称表述)民办幼儿园名称的一般表述为“天津市xx区xx幼儿园(有限公司)”。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章程

第十四条(机构组成)民办幼儿园应当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和监事(会)。决策机构应当由举办者或其代表、园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的基层组织代表,且教职工代表不少于1/3。教职工人数少于20人的民办幼儿园可以只设1至2名监事。董事会(理事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

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民办幼儿园,要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按照行业相近、地域相邻的原则,成立联合党支部。没有党员的,应通过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指导员、组建群团组织等方式,实现党的工作覆盖。

第十五条(章程制定)民办幼儿园的章程应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一)幼儿园的名称、住所、办园地址、法人属性;

(二)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举办者变更、权益转让的办法;

(三)办园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

(四)幼儿园注册资金,资产的来源、性质等;

(五)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六)幼儿园党组织负责人或者代表进入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的程序;

(七)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八)幼儿园自行终止的事由,剩余资产处置的办法与程序;

(九)章程修改程序。

第五章人员配置

第十六条(岗位设定)幼儿园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园长、副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等岗位,配足配齐教职工。有犯罪、吸毒记录、性侵记录和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十七条(资格及配比)民办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符合以下任职条件和配备标准:

(一)园长应当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有3年以上幼儿园工作经历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并取得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园长应专任本园职务,不得兼任其他全职工作。

(二)教师应当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幼儿园任教资格。幼儿园每班配备2名专任教师和1名保育员,或配备3名专任教师。

(三)保育员应具备高中毕业以上学历,接受过幼儿保育业务培训并持有培训合格证书。

(四)幼儿园应配备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卫生保健人员应接受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上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保健员与幼儿的比例应达到1:150。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是医师的,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卫生保健人员是护士的,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五)提供膳食的幼儿园应按相应要求配备炊事人员。提供每日三餐一点的,炊事员与幼儿的比例应当达到1:50,提供每日一餐二点或二餐一点的,炊事员与幼儿的比例应当达到1:80。炊事员中至少有1人接受过烹饪业务培训,并具有相关证明。

幼儿园应按相应要求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

(六)幼儿园应设立安全管理工作机构,统筹负责幼儿园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督促落实各岗位安全管理职责;每所幼儿园应至少配备1名专职安全管理干部,应至少配备4名专职保安员。学校应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择优聘用保安员,要严格规定专职保安员配备标准,年龄不超过50岁,政审合格、素质过硬、精力充沛,优先从退役军人和中共党员中选拔。

幼儿园应当签订保安服务合同,配备保安员承担相应的安全保卫工作。幼儿园应与具有保安服务资质的保安公司签订保安服务合同,该公司要具备天津市公安局颁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幼儿园与物业公司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该公司要具备天津市公安局颁发的《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证》。 

(七)民办幼儿园聘任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和条件,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幼儿园各类工作人员应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取得健康证明。

第六章园舍建设

第十八条(选址原则)幼儿园选址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民办幼儿园的设立应相对独立,不得设在高层建筑内(建筑高度大于24米)。3个班及以下规模幼儿园可设在多层公共建筑内的一至三层,应有独立的院落和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应有防护设施。3个班以上规模幼儿园不应设在多层公共建筑内。

(二)不应与喧闹脏乱、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的场所毗邻;不应与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等危及幼儿安全的场所毗邻;不应与通信发射塔(台)等有较强电磁波辐射的场所毗邻。应避开养殖场、屠宰场、垃圾填埋场及水面等不良环境。

第十九条(场地要求)幼儿园应有与其教育规模相适应,能够保证正常保育、教育活动所需的园舍、场地。按平均30人班额测算,幼儿园室外游戏场地生均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幼儿活动用房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8.17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10.44平方米。

幼儿园建筑物安全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不得使用违章建筑、简易建筑物、危房以及其他不适于教育活动的房屋、场地及设施。不得使用居民楼作为办园场所。

使用非自有园舍办学的,须提供可独立使用该园舍3年的相关证明材料。举办者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相应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

在现场踏勘和专家评审中应核实幼儿园园舍是否符合安全、消防、环保等要求,是否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及《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中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条(园舍构成)幼儿园园舍建筑由幼儿活动用房、服务用房、附属用房三部分组成。寄宿制幼儿园应当增设隔离室、浴室和教职工值班室等。

(一)活动用房包括:幼儿班级活动用房和综合活动室。

幼儿班级活动用房按单元设置的,包括活动室、寝室、卫生间(含盥洗室、厕所)、衣帽储藏室(可兼教师办公室)各1间。暂不具备按单元设置条件的,同一个班级的活动室、寝室应在同一楼层,并应与卫生间毗邻设置。活动用房应有良好的天然采光、自然通风和空气对流条件,严禁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班级活动单元内不得搭建阁楼或夹层作寝室。应保证每个幼儿有一张床位,不宜设双层床,床位侧面不宜紧靠外墙布置。

综合活动室应能满足幼儿分班或集体开展音乐、舞蹈、体育活动和大型游戏、会议、亲子活动、家长学校等活动。

卫生间应相对独立,内不应设台阶,卫生间门不应直对活动室和寝室,宜有直接的自然通风,无外窗的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排气装置。盥洗室与厕所应有良好的视线贯通。

幼儿活动用房宜设置集中采暖系统,散热器应暗装。采用电采暖,必须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得采用火炉采暖。幼儿活动用房应配备空调、电扇等防暑降温设备。

活动用房应采用柔性易清洁的楼地面。卫生间、集中浴室应采用防滑楼地面。

幼儿活动用房宜设双扇外推平开门,净宽度不应小于1.2m,禁止设置弹簧门、推拉门、旋转门、玻璃门,不宜设置金属门,不应设置门坎。宜在靠墙部位设置固定门扇的装置,固定门扇装置不应影响疏散,不应影响幼儿行走。活动室、寝室、综合活动室的门均应向人员疏散方向开启,开启的门扇不应妨碍走道疏散通行。班级活动单元内各项用房之间宜设门洞,不宜安装门扇。直接采光窗不应采用彩色玻璃。幼儿活动用房窗台距楼地面不宜高于0.60m,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算不应低于 0.90m,1.30m以下严禁设开启窗扇,窗侧无外廊时须设栏杆。走廊和阳台开启窗距地面高度小于或等于1.80m的部分,不应设内平开窗或上悬内开窗。

(二)服务用房包括:办公室、保健观察室、晨检接待室、洗涤消毒用房。

幼儿园晨检接待室(门厅)应宽敞明亮,有利于人流集散通行和短暂停留。幼儿出入的门厅和走廊不应设台阶,地面有高差时,应采用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疏散走道的墙面距地面2m以下不应设壁柱、管道、消火栓箱、灭火器、广告牌等突出物。

晨检接待室(门厅)、保健观察室(含隔离室)应符合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隔离室内宜设置厕所。6个班及以上规模幼儿园应设洗涤消毒间,6个班以下幼儿园应设洗涤消毒设备。

门厅、走道、楼梯、衣帽储藏室应采用防滑楼地面。

接收50名(含)以上儿童的幼儿园应设卫生室或保健室,接收50名以下的应设立保健区或保健角。

(三)附属用房包括:厨房、配电室、保安室(门卫及收发室)、储藏室、教职工卫生间、教师值班室。厨房主要有主副食加工间、配餐间、餐具洗涤消毒间、食具存放间、炊事员更衣休息室、库房等组成。

厨房平面布置应符合食品安全规定,满足使用功能要求。厨房不得设在幼儿活动用房的下部。房屋为多层时,宜设置提升食梯。禁止违规使用压力罐装燃料。

厨房和幼儿就餐点不在同一幢建筑内时,宜设封闭连接廊。

第二十一条(楼梯护栏)楼梯栏杆应采用防止幼儿攀登的构造。疏散楼梯严禁使用螺旋形或扇形踏步。临空安全防护栏杆必须牢固,应采用防止幼儿攀登的构造。

第二十二条(照明设备)室内照明不得采用裸灯,灯具应经过CCC认证。根据需要配置电源插座。幼儿活动用房应采用安全型插座,插座距地面高度不应低于1.80m,照明开关距地面高度不应低于1.40m。动力电源与照明电源应分开敷设和控制,不得混用。

幼儿活动用房、卫生保健用房、厨房备餐间宜安装紫外线杀菌灯,灯具距地面高度宜为2.50m。紫外线杀菌灯开关应单独设置,距地面高度不应低于1.80m,并应设置警示标识,采取防止误开误关措施。

楼梯、走廊应安装应急照明灯。

第二十三条(安全防护)幼儿园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米的围墙或者其他实体屏障,安装电子围栏。

幼儿园围墙应安全、美观、通透,周界宜设置入侵报警系统、电子巡查系统。幼儿园大门、建筑物出入口、楼梯间、走廊等应设视频安防监控系统,且接入区级监控平台。幼儿园出入口、校园外围等公共区域视频监控点位接入公安机关视频监控平台。

厨房、重要机房宜设入侵报警系统。根据消防要求,在园内和建筑内配置相应的消防设备。总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的幼儿园、总床位数超过50张的幼儿园应建立微型消防站。

园区内严禁设置带有尖状突出物的围栏。

幼儿园应安装一键报警装置、周界报警装置,门口设置硬质防冲撞设施。

第二十四条(户外场地)幼儿园应有与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周边环境无安全隐患。户外活动场地地面应平整、防滑、无障碍、无尖锐突出物,并采用软质地坪。

第二十五条(保教设备)幼儿园保教设备装备按照《天津市幼儿园保教装备配置标准》配置,根据办园规模,按照最低标准执行。6个班以下的幼儿园可根据最低标准酌情按比例核算。

第七章办学条件

    第二十六条(办学经费)幼儿园的经费由举办者依法筹措,保障有必备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以知识产权或者其他无形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幼儿园的,其作为办学出资的数额,由民办幼儿园的各方举办者参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并按照有关规定协商认定。

第二十七条(办学规模)民办幼儿园规模应当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原则上不少于3个班,一般不超过360人。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周岁至4周岁)25人,中班(4周岁至5周岁)30人,大班(5周岁至6周岁)35人,混合班30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第二十八条(开办资金)民办幼儿园的开办资金或注册资本(实缴)应与办学规模相适应,不少于150万元。开办或注册资金应有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民办幼儿园应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能够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

民办幼儿园审批设立后,应当按当地物价部门审核的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收费,并在园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未经审核备案,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民办幼儿园应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账目清楚。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实施日期)本标准自       日起施行,      日废止。

背景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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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幼儿园审批和管理,促进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幼儿园建设标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市教委结合我市实际,经过深入调研,反复论证,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对我市现行的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天津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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