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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中】关于对《天津市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告

关于对《天津市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教育部令第49号),把教育惩戒纳入法治轨道,更好地推动学校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市教育两委经过深入调研,反复论证,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多次修改完善,研究制定了《<天津市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为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确保文件贴合我市实际,具有较好的可操作性,现就《实施细则》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1年4月15日18:00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反馈意见。

我们将充分吸收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争取尽快发布实施。

通信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北道50号,市教委教师工作处,邮编:300074。

电子邮箱:sjwjsc@tj.gov.cn

2021年4月7日

草案正文

《天津市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保证本市中小学教育惩戒的有效实施,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统称为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适用本细则。
  前款所指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性质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不含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
  第三条【实施原则】 实施教育惩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育人为本。应当基于关爱学生的宗旨,符合教育规律,本着增强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规范的目的实施,注重育人效果。
  (二)合法合规。应当以事先公布的规则为依据,做到事实清楚、依据明确、程序正当、客观公正,尊重学生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不得实施体罚和变相体罚。
  (三)过惩相当。应当综合考虑学生的个体特征、过错性质、悔过态度等因素,选择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的惩戒措施,实现最佳教育效果,防范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
  第四条【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职责】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市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统筹推进《规则》及本细则的实施。
  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教育惩戒工作的具体实施,履行下列职责:
  (一)健全完善教育惩戒实施、监督、救济等工作机制;
  (二)指导学校制定完善相关校规校纪,建立相关校规校纪及严重教育惩戒或纪律处分信息备案机制;
  (三)指导、协调学校处理因实施教育惩戒引发的纠纷,依法维护学校及教师的正当教育惩戒行为;
  (四)建立健全教育惩戒相关投诉、举报、复核的申请受理和处置机制,并依法进行处理;
  (五)将学校、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情况纳入学校绩效考核内容。
  行业企业所属的中等职业学校的办学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前款规定,履行组织、指导、监督由其主管的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
  第五条【学校职责】 学校应当遵循教育规律,健全学校教育惩戒工作机制,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制定完善相关校规校纪,及时公布并进行宣传讲解;
  (二)加强对教师实施教育惩戒的相关培训,提高教师教育管理和育人能力;
  (三)支持和监督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
  (四)健全学生申诉等校内纠纷解决机制,及时依法处理因教育惩戒引发的家校纠纷;
  (五)建立家校协作机制,形成家校协同育人合力。
  第六条【教师职责】 教师应当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将教育惩戒与鼓励、劝导、积极管教等教育方式相结合,注重育人效果。教师应当重视家校沟通与合作,争取家长理解、支持和配合实施教育惩戒。
  第七条【家长职责】 家长应当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职责,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子女的身心发展特点积极开展家庭教育。家长应当尊重教师、学校的教育权利,配合教师、学校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教。
  家长对学校、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有异议或者认为学校、教师实施教育惩戒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通过合法渠道表达诉求,依法进行权利救济。
  

第二章 教育惩戒的实施


  第八条【违纪情形】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一)故意不完成课上或课后学习任务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二)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三)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
  (四)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五)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或校规校纪携带手机等物品的;
  (七)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第九条【教育惩戒措施的种类】 根据学生违规违纪情节的轻重程度,依据《规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教育惩戒、较重教育惩戒和严重教育惩戒。
  第十条【一般教育惩戒措施】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实施以下一般教育惩戒措施: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额外的学习任务;
  (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五)适当增加额外的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六)课后教导;
  (七)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第十一条【一般教育惩戒程序】 实施一般教育惩戒措施,教师应当向学生说明实施惩戒的原因,当场实施。在实施惩戒措施后教师可以根据情况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第十二条【较重教育惩戒措施】?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较重教育惩戒措施:
  (一)由学校负责德育工作的人员予以训导;
  (二)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三)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四)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五)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第十三条【较重教育惩戒程序】 教师认为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应当给予较重教育惩戒的,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学校决定实施较重教育惩戒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告知学生家长。
  第十四条【严重教育惩戒措施】小学高年级(四、五、六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严重教育惩戒措施:
  (一)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二)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三)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
  第十五条【严重教育惩戒实施程序】 教师认为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应当给予严重教育惩戒的,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学校及时组织人员对学生违规违纪事实进行调查,并作出结论。学校决定实施严重教育惩戒的,应当在实施教育惩戒措施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及其家长拟实施的教育惩戒措施、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学校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者家长申请听证的,学校应当组织听证。听证参与人一般应当包括教育惩戒当事学生及其家长、学校调查人员、证人等相关人员。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陈述和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的结果,最终决定是否实施严重教育惩戒。
  第十六条【教育惩戒与其他处理的衔接】 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强制措施】 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育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自己及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并予以教育管理。
  教师、学校发现学生携带、使用手机等有关规定或校规校纪中列明的违规物品,教师、学校可以暂扣学生的违规物品并妥善保管,在适当时候交还学生或其家长。
  教师、学校发现学生携带、使用、藏匿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责令学生交出并可以对可能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属于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禁止性行为】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五)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七)指派班干部等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八)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第十九条【教育惩戒记录及备案】 学校对学生实施较重教育惩戒或严重教育惩戒的,应当将教育惩戒的相关信息予以记录和留存。严重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相关信息材料应于每学期末报学校所在地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教育惩戒的解除】学生受到教育惩戒后,能够诚恳认错、积极改正的,可以提前解除教育惩戒。提前解除一般教育惩戒的,由实施教育惩戒的教师决定;提前解除较重或严重教育惩戒的,由学校决定,学校做出提前解除教育惩戒的决定后应及时告知学生及其家长。
  第二十一条【帮扶与沟通】 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应当增加对学生的关爱与帮扶,及时与学生进行谈话、沟通,尽可能了解学生的身心状态,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及时予以表扬、鼓励。
  教师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指导、鼓励班级学生之间建立同伴互助制度,鼓励同学之间通过多种方式对受到教育惩戒的学生进行帮扶。
  学校可以根据《规则》第十三条建立学生教育保护辅导工作机制,组建由专门人员构成的辅导小组,对有需要的学生进行专门的心理辅导、行为矫治,并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学生心理档案。
  

第三章 教育惩戒的保障


  第二十二条【校规校纪内容】 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完善教育惩戒或学生纪律处分相关校规校纪。
  校规校纪应当清晰明确、科学合理、易于操作,载明以下内容:
  (一)学生基本行为规范要求;
  (二)学生违规违纪行为的具体情形;
  (三)教育惩戒或纪律处分措施的具体类型;
  (四)教育惩戒或纪律处分的实施程序;
  (五)学生申诉制度等救济机制;
  (六)法律法规或学校章程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校规校纪可以增加一般教育惩戒措施和较重教育惩戒措施,但其程度应当与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措施相当。校规校纪不得增加严重教育惩戒措施。
  第二十三条【校规校纪制定程序】 学校制定校规校纪,应当成立专门起草小组,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家长、专家学者等的意见。学校可以组织召开由不同代表组成的调研会、听证会,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起草后的校规校纪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并报学校所在地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学校应当面向全校公开校规校纪,利用入学教育、班会、家长会等适当方式,向学生、家长宣传讲解校规校纪。
  第二十四条【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由学校主要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德育干部、家长代表、校外专家等人员组成的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教育惩戒的实施,开展相关宣传教育等。
  第二十五条【班规班约】 教师可以在充分征求学生、家长意见的基础上,通过民主讨论的形式共同制定班规班约,报学校备案后施行。
  班规班约可以细化规定一般教育惩戒措施,其程度应当与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措施相当,不得规定较重教育惩戒措施和严重教育惩戒措施。
  第二十六条【教师培训】 学校应当将教育惩戒有关内容纳入教师的入职培训、通识培训、每学期的常规培训中,使教师切实掌握教育惩戒的适用情形和具体措施,明确实施教育惩戒的程序与要求,提高教师依法、规范履行教育职责的意识与能力。
  第二十七条【教育惩戒的支持】 学校应当支持教师依法正当实施教育惩戒,教师因实施教育惩戒与学生及其家长发生纠纷,学校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教师正常履职产生的纠纷和法律后果应由学校承担。对于没有证据证明教师有过错的,学校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学校对教师做出不当处分或处理的,由主管部门约谈学校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况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对于教师依法正当实施教育惩戒受到家长威胁、侮辱、伤害的,应当依法保护教师人身安全、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情形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法惩戒的处理】学校发现教师有违反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的,情节轻微的,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暂停履行职责或者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给学生身心造成伤害,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家校协作】 学校、教师应当重视家校协作,充分发挥学校主导作用,通过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家长会、家访等多种途径,密切家校沟通合作,加强家长培训,增强家长监护责任意识,使家长理解、支持学校、教师依法实施教育惩戒。
  家长应切实加强家庭教育,注重家风建设,注重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和良好行为习惯培养,配合教师、学校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教。
  第三十条【督导评价】 市、区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学校、教师依法履行职责、实施教育惩戒情况纳入对学校的督导评估内容,督促、引导学校依法治校、依法办学。
  第三十一条【社会及媒体支持】 公安、司法等有关行政部门,以及教育、心理、法律等社会组织应当支持、协助学校建立健全教育惩戒实施工作机制。
  新闻媒体对教育惩戒的宣传报道,应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营造良好舆论氛围。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的教育惩戒事件应当客观、审慎和适度,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章 教育惩戒的救济


  第三十二条【校内申诉委员会】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校内申诉制度,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做出的严重教育惩戒或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等有关方面代表组成。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学校应当明确学生申诉委员会的工作规则,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校内申诉程序】 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做出的严重教育惩戒或者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在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的学生申诉委员会提起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诉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书面告知申诉学生及其家长。
  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综合考虑学生的身心特征、一贯表现、过错性质、悔过态度等因素,对学生及其家长申诉的事实、理由等进行全面审查。经审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做出教育惩戒或纪律处分的事实、依据或程序等存在不当,应当作出撤销或变更的决定;认为做出教育惩戒或纪律处分的事实、依据或程序等并无不当,应当作出维持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复核】 学生或者家长对学校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核。复核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复核双方当事人。学生或家长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实施日期】 本细则自  年  月  日起开始实施。

背景介绍

相关背景介绍


  2020年底,教育部以第49号令的形式公布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落实《规则》要求,保证本市中小学教育惩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教育部令第49号)规定,市教委启动了研究制定《天津市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试行)》相关工作。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于2021年4月7日至2021年4月15日,通过政府网站发布《天津市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累计收到4条公众建议,并采纳了其中“关于畅通教育惩戒救济渠道”的有关建议。
  诚挚感谢社会各界对天津市教育事业发展的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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