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委关于公布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市教委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根据《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制定了《天津市教育委员会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决策承办处室应当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在提请市教委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时,应报告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情况。
二、决策承办处室要认真组织实施,落实责任分工,把握时间节点,确保按时完成。
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的实际情况,确需对目录进行调整的,决策承办处室要认真研究论证,提出调整建议,按程序报经批准后公布。
四、决策承办处室要对重大行政决策从启动到执行的各个环节和各项活动进行记录,并予以完整归档保存,实现重大行政决策年度目录事项全部立卷归档。
五、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已经完成决策的,决策承办处室应当自目录印发之日起10日内,整理好卷宗送法制处审核;对于尚未完成决策的,完成决策之日起10日内,整理好卷宗送法制处审核。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2021年9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1年度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序号 |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名称 | 法律政策依据 (工作依据) | 承办部门 (单位) | 完成时限 |
1 | 编制印发天津市教育现代化“十四五”规划 | 国家和我市“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相关规定 | 发展规划处 | 2021年7月 (已完成) |
2 | 《天津市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试行)》 |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教育部 第49号令) | 教师工作处 | 2021年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