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简体| 繁体 无障碍 长者模式

市教委 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教育系统专业技术职称自主评审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教政办〔2025〕185号
来源: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5-10-27 10:48

市教委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教育

系统专业技术职称自主评审监管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人社局,相关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院校,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我市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提升职称自主评审规范化水平,不断加强职称自主评审监管力度,更好地发挥职称评审“指挥棒”“风向标”作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56号)的有关规定,市教委、市人社局研究制定了《天津市教育系统专业技术职称自主评审监管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市教委   市人社局
  2025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教育系统专业技术职称自主评审监管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我市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提升职称自主评审规范化水平,不断加强职称自主评审监管力度,更好地发挥职称评审“指挥棒”“风向标”作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5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各区教育局、各区人社局、相关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院校等单位。
  监管对象为申报人、评审专家、职称评审相关工作人员等个人,以及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以下简称评审单位)、申报人所在单位等。
  二、监管原则
  统一标准,规范监管。坚持教育系统专业技术职称自主评审一体化监管,细化监管对象、行为,构建规范统一的标准化监管体系,优化资源配置,提升监管效能。
  部门协同,职责清晰。强化层级联动与跨部门协作。市教委、市人社局和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开展监管,各类学校作为职称评审实施主体接受监管。经批准采取联合评审、委托评审方式开展职称自主评审的学校,主体责任由承担评审任务的学校承担。
  方式多样,全面有效。拓宽监督渠道,消除监督盲区,提升示范效应,落实惩戒警示。确保监督范围涵盖职称自主评审运行全周期、全链条、全环节,不打折扣,不留死角。
  三、实施分工
  (一)各学校按照市人社局、市教委统一部署要求,制定本校教师职称自主评审办法和年度评审方案等备案后实施,评审政策、评审标准、评审程序主动接受市人社局、市教委和学校主管部门监管。
  (二)学校主管部门对所属学校专业技术职称自主评审工作实施具体监管和业务指导,全过程监管。
  (三)市教委对教育系统各类自主评审学校实施监管,实行交叉巡查监督制度,安排专人到评委会评审会议现场监督评议和投票过程。
  (四)市人社局负责全市层面抽查监管,依据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或安排其他系列职称部门工作人员进行互相监督。
  四、监管内容
  (一)对申报人重点监管以下方面:
  1.明知不符合职称申报条件仍故意通过虚假承诺、伪造信息等手段进行申报;
  2.在职称评审中提供虚假材料、论文造假代写、剽窃他人作品或者学术成果、业绩成果不实或者造假等;
  3.在职称申报评审中存在说情打招呼、暗箱操作等不正当行为;
  4.其他违规行为。
  (二)对评审专家重点监管以下方面:
  1.向与评审工作无关人员泄露评审专家身份;
  2.私自接收职称评审材料;
  3.违规对外泄露职称评审内容;
  4.应当回避时未及时申请回避;
  5.利用评审专家身份违规为他人职称评审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6.与有关中介等社会机构存在利益交换,不能正确履行评审职责;
  7.其他违规行为。
  (三)对职称评审相关工作人员重点监管以下方面:
  1.未按规定对职称申报评审材料进行审核;
  2.未按规定选取评审专家,违规对外泄露评审专家信息,应当通知评审专家回避的未及时处理;
  3.私自接收职称评审材料;
  4.违规对外泄露职称评审内容;
  5.应当回避时未及时申请回避;
  6.利用职务之便违规为他人职称评审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7.利用职务之便违规为有关中介等社会机构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8.其他违规行为。
  (四)对评审单位重点监管以下方面:
  1.制定的职称评审办法、评价标准、评审程序等与国家及我市职称政策规定不符;
  2.未按照国家和我市职称评审管理有关规定规范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未按规定核准备案或者有效期届满未重新核准备案;
  3.评审专家管理不规范,推荐遴选、培训考核、退出惩戒、责任追究等机制不健全;
  4.未按规定履行申报材料审核职责,放纵、包庇或者协助申报人弄虚作假;
  5.超越职称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职称评审范围;
  6.未按照规定程序组织职称评审或者委托评审,评审结果未按规定备案;
  7.利用职称评审权限垄断申报评审渠道,未按规定作出回避决定,人为操控评审过程或者评审结果,巧立名目收取费用,与有关中介等社会机构存在利益勾连等;
  8.对举报投诉问题线索未及时调查核实,申报人申请复查、投诉渠道不畅通;
  9.其他违规行为。
  (五)对申报人所在单位重点监管以下方面:
  1.未按规定履行申报材料审核、推荐职责,放纵、包庇或者协助申报人弄虚作假;
  2.未按规定进行申报材料公示,对公示有异议或者投诉举报问题未及时调查核实;
  3.未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及时上报申报材料;
  4.其他违规行为。
  五、监管方式
  (一)接受社会监督。职称自主评审严格执行公开、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监督。市人社局、市教委、各学校主管部门及时逐级受理对用人单位自主评审的举报投诉,并对相关线索进行核查。
  (二)开展监督检查。各学校主管部门通过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具体形式,有效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筛查等信息技术手段,对用人单位的自主评审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市教委每年通过交叉互审的方式对用人单位自主评审过程进行监督,并按20%的比例开展抽查,对群众反映或舆情反映较强烈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巡查。重点监管专业技术职称自主评审是否按时顺利完成,责任是否悬空,程序是否虚设。市人社局安排专人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检查,通过质量评估、专项整治等方式对用人单位自主评审工作进行监督。
  (三)依法依规处理。学校和主管单位对自主评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应查明事实,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我市职称评审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市教委;市教委对单位调查处理意见及依据进行复核,并及时向市人社局报告;市人社局应按规定给予处理,并向相关部门提出问责建议。
  六、惩处措施
  (一)申报人
  实行职称申报诚信承诺制度。申报人在提交职称申报材料时应同时签订个人承诺书,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等进行承诺,承诺不实的,3年内不得申报评审职称。申报人存在本方案所规定违规行为之一的,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作为以后申报评审职称的重要参考。申报人通过本方案所列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经核实即由市人社局或者评审单位予以撤销。
  (二)评审专家
  实行评审专家诚信承诺制度。评审专家在开展职称评审时应同时签订个人承诺书,对履行评审职责、公平公正评审等事项作出承诺。评审专家存在本方案所规定违规行为之一的,记入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取消评审专家资格,通报其所在单位,并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
  (三)职称评审相关工作人员
  实行职称评审工作诚信承诺制度。评审相关工作人员在开展职称评审时应同时签订个人承诺书,对履行评审程序、依法依规工作等事项作出承诺。职称评审相关工作人员存在本方案所规定违规行为之一的,记入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记录期限内不得从事职称评审相关工作,依法予以通报批评。
  (四)评审单位
  1.评审单位存在本方案所规定违规行为之一的,市教委应给予工作提醒,责令其限期整改、消除影响。整改不力的,依法予以通报批评。
  2.评审单位存在本方案所规定两项及以上违规行为,评审管理松散、把关不严,导致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市教委应给予工作约谈,责令其立即停止评审工作、限期整改、消除影响。
  3.评审单位应及时将整改情况报告市教委。确实完成整改的,经市教委同意后,恢复职称自主评审工作,列入下一年重点监管对象。
  4.评审单位在一个备案周期内受到2次提醒或者1次约谈,经整改仍无明显改善的,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市教委报市人社局暂停职称自主评审工作,今后评审须由评审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重新向市人社局申请自主评审方案授权。暂停职称自主评审工作期间,相关评审单位可委托我市、外省市、教育部有关单位进行评审。
  在职称申报评审中违纪违法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