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教委 市委编办 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校外培训监管行
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党委编办、司法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加强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工作,不断提升校外培训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按照《教育部 中央编办 司法部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 深入推进校外培训综合治理的意见》(教监管〔2022〕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天津市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市教委 市委编办 市司法局
2025年7月25日
天津市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前期探索实践的基础上,各级各有关部门之间的统筹协调机制进一步理顺,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力量得到明显加强,执法质量和效能大幅提高,建成权责明晰、管理规范、运转顺畅、保障有力、监管到位的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法定职责。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是教育行政部门履行政府管理校外培训事务的法定职责。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天津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等政策文件要求,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强化教育行政部门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增强依法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意识和能力。
(二)明确各级权责。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拟订本市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监督指导、组织协调全市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工作,查处本市范围内跨区或具有重大影响的复杂案件及审批的线上培训机构案件。区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查处本区校外培训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属地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日常执法检查、一般违法案件查处以区级为主。对跨区违法违规行为,一般由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地、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地相关部门共同查处,必要时也可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直接查处或指定其他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查处。
(三)明确执法重点。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天津市校外培训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做好执法工作。重点对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未经审批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逃避资金监管等违法行为开展执法。要与投诉举报线索核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年度检查、信用监管评价、重点时段专项行动等相关工作结合起来,统筹做好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工作。对情形严重、影响恶劣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对相关责任人要依法在一定期限内限制从业或终身禁入。要及时通报违法典型案例,形成警示震慑。
(四)规范执法流程。全面推行并严格落实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使用教育部《校外培训监管行政处罚流程图和文书格式范本》。坚持同一事项相同情形同标准处罚、无差别执法。探索推进“互联网+执法”模式,提升执法水平。执法过程中发现其他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加强力量配备。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区实际,统筹资源力量配置,确保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人员资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要求,确保校外培训监管工作人员数量与本区校外培训机构数量、违法校外培训行为发生情况相适应,坚决杜绝同一内设机构既管行政执法又管执法监督的情况。市、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各方资源,充实一线执法人员。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可在履行相应程序后调用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执法力量。
(六)提高人员素养。加强执法人员资格管理,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和服务,鼓励、支持执法人员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和各级部门举办的执法能力培训班,提高业务能力,提升依法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专业化水平。
(七)完善执法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双减”工作专门协调机制作用,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部门和乡镇(街道)之间的协调联动,组织开展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协作执法,深入推进校外培训综合治理。要主动畅通科技、文化和旅游、体育等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问题线索及证据材料的“移交-处置”渠道。充分调动乡镇(街道)配合开展校外培训治理的积极性,将校外培训治理纳入社区(村)网格化管理。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条件保障。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同级党委编办、司法行政等部门健全工作保障机制,加强校外培训执法工作力量、经费、装备等方面的保障。推动将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加强相关经费保障。合理配置执法必需的交通、通讯、执法记录仪等条件装备,改善执法条件,保障执法需要,保护执法人员安全。
(二)推动督导问责。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加强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推进校外培训综合治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层层压实责任。充分发挥各级督学作用,积极开展校外培训日常督导,严格执行《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将校外培训治理纳入教育督导范围。对落实中央和我市决策部署不力、校外培训治理不到位及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情形的,依法对各区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三)健全监督机制。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将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案件录入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司法部门要推动建立责任追究和尽职免责制度,及时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相关执法依据更新至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市、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执法事项的普法工作,加强以案释法。要畅通监督渠道,充分发挥校外培训社会监督员作用,进一步公开并及时更新投诉举报电话,丰富问题线索获取来源,形成群防群治的监督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