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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 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教师系列高校专职辅导员职称评价工作的通知
津教政办〔2023〕12号
来源: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3-03-17 14:23

市教委 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

学校教师系列高校专职辅导员

职称评价工作的通知

市属各高等学校、高职院校、独立学院,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在职称评定中破除“唯论文、唯帽子、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的顽瘴痼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有关要求,结合《市人社局 市教委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人社规字〔2021〕16号),制定本通知。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切实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破除束缚辅导员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障碍,以分类评价、科学评价为核心,深化高等学校辅导员职称制度改革。

二、评价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全市高等学校在职在岗的高校辅导员,职称类别为高等学校教师系列高校专职辅导员,具体评价范围如下:

(一)高校在院(系)专职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辅导员,含院(系)党委(党总支)副书记、学工组长、团委(团总支)书记等专职工作人员;

(二)高校学工部、研工部、校团委等负责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综合管理机构中的专门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人员;

(三)高校分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校级领导。

三、评价机制

(一)丰富评价方式。初级实行用人单位自主聘任方式,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一般实行评审方式,按系列统一评价。坚持在业内同行专家评议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党委学生工作部门推荐、学科组评议、业绩展示、实践操作等多种灵活评价方式。

(二)明确评审机构。市教委是高等学校教师系列高校专职辅导员职称专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向我市高校下放高等学校教师系列高校专职辅导员职称评审权,由各高校按照《天津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津人社规字〔2019〕4号)有关规定,负责组建本校高校专职辅导员专业学科评议组。

(三)建立人才评价绿色通道。对于育人工作实绩突出、在立德树人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辅导员教师,各高校在严把质量和程序的前提下,可制定较为灵活的评价标准,申报高级职称时对论文、著作等可不作限制性要求,根据业绩情况可申报评审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畅通人才发展通道。

四、支持政策

高校专职辅导员职称评价要深入贯彻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精神,落实高校职称评审自主权,立足高校专职辅导员“教师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拓宽其专业技术职称晋升渠道,落实高校辅导员“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形成以思想政治素质、专业工作能力和学生工作实绩为导向,评价科学、规范有序、竞争择优的高校辅导员职称制度。

(一)单列计划

全面推进高校专职辅导员岗位单独设置,逐步培养一支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梯队合理的专业化辅导员队伍。各高校要按照师生比不少于1:200配备专职辅导员岗位,并配置一定余量,将校、院(系)学生工作干部计入汇总确定学校辅导员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合理设置辅导员各级岗位数量,在各级岗位数额内开展辅导员专业职称评聘工作,空岗不得向其他学科教师或专业技术人员挪用。

(二)单设标准

辅导员职务(职称)评聘坚持政治坚定、能力突出、科学公正的原则,坚决克服“五唯”,把学生工作业绩和思政育人实效作为评聘的主要标准,初、中级职称不做教学工作量限制性要求,正、副高级职称的教学工作量按照任现职以来(或近5年)年均不低于36学时计算。具体标准参照《天津市高等学校教师系列高校专职辅导员职称评价标准》(见附件)。各高校可根据辅导员的岗位职责和工作特点,完善评价办法,各高校可根据学生工作发展需要和辅导员队伍实际情况在不低于本标准的基础上自行确定学校评聘标准。

(三)单独评审

各高校要成立高校专职辅导员专业学科评议组,单独负责本校辅导员职称学科评议工作。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符合有关评审专家条件的学校党委分管学生工作负责同志及学生工作、组织人事、教学科研部门负责人,正高级辅导员,学科教授应列入学科组专家库,每年按规定抽选评委执行年度学科组评议工作,其中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学校党委分管学生工作负责同志及学生工作、组织人事、教学科研部门负责人,应列入学校聘任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专家库。

五、组织实施

(一)高度重视,稳妥推进。各高校应充分认识深化高校辅导员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性。深化高校专职辅导员职称制度改革是深化新时代高等教育评价改革的重要组成内容,是进一步落实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生命线要求的重要体现。各高校要科学研究、狠抓落实,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具体实施方案和相关配套措施。

(二)严格程序,确保公正。各高校要按照职称制度改革要求,认真做好职称工作,确保标准公开、实施公平、结果公正。明确岗位任职条件,规范评审程序,严格公示制度,健全申诉机制,畅通意见反映渠道,完善督查检查机制,强化内部监管,主动接受外部监督。

(三)科学谋划,加强宣传。各高校要把推进高校专职辅导员职称制度改革与深化高校思政改革创新、全面履行职责和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有机结合起来,科学全面长远的谋划改革。要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宣传职称改革工作的主要精神和重要意义,充分调动辅导员立德树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积极性。

    本通知适用于高等学校教师系列高校专职辅导员专业评审,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8年2月29日,《市教委关于天津市高校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意见》(津教委人〔2013〕5号)同时废止。

附件:天津市高等学校教师系列高校专职辅导员职称评价标

                             市教委               市人社局

                                          2023年3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天津市高等学校教师系列高校专职辅导员职称评价标准



   一、基本条件
  (一)高校专职辅导员应为中共党员,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修养,自觉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做学习和实践马克思主义的典范,做为学、为事、为人的表率。辅导员在思想素质、政治素质、师德师风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的,在职称评聘中实行“一票否决”,5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职称。
  (二)具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认可的国民教育相应学历、学位。
  (三)获得市级辅导员岗前培训合格证书,具备辅导员岗位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完成辅导员所规定的年度培训任务和其他继续教育任务。
  (四)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承担育人任务。一线辅导员任现职以来需完成年度学生谈心谈话、宿舍巡查、宿舍值班等工作任务,“学生辨识”考核均达标。任现职以来(或近5年)辅导员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五)高校按照本校高校教师系列职称岗位结构比例,设置专职辅导员正高级、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各高校可根据辅导员队伍职称结构发展情况,逐年调整各级岗位比例,直至达到本校高校教师系列职称岗位结构比例上限。
  二、助教资格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
  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高校辅导员岗位工作,经考察期(一般为3个月)考核合格,能胜任和履行助教职责;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后,从事高校辅导员工作1年以上,经见习期满考核合格,能胜任和履行助教职责。
  (二)专业能力与业绩成果要求
  1.为学生主讲过党团课、形势政策专题讲座等;
  2.指导学生开展过思政类主题教育活动,初步掌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组织协调和综合管理能力。
  三、讲师资格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
  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博士学位后,从事高校辅导员工作,经考察能够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
  2.取得硕士学位后,任助教职务2年以上,且在本校从事辅导员工作2年以上;
  3.取得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后,任助教职务4年以上,且在本校从事辅导员工作4年以上。
  (二)专业能力要求
  任现职以来,满足以下专业能力要求至少2项,其中第1项必须满足:
  1.参与讲授至少1门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课程,或主讲过校级党团课、形势政策专题讲座等;
  2.具有正式发表、出版的思想政治教育或者学生工作领域的学术论文、著作或教科书等代表性成果;
  3.参加校级以上教学或科研项目,或参加校级以上思政类研究项目(含思想政治工作精品项目);
  4.本人在校级以上思想政治类能力比赛、论文评选、案例评选、课程展示中获奖。
  (三)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所带学生个人或团体获得校级以上思想政治教育类荣誉表彰,辅导员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且达到以下条件中的至少1条:
  1.本人或作为指导教师(排名第一)指导的学生比赛项目,在校级以上思政教育、就业指导、创新创业、心理健康、资助育人等评比比赛中获奖;
  2.本人获得校级优秀辅导员称号;
  3.本人获得校级辅导员年度考核“优秀”2次以上;
  4.连续指导学生社团工作满2年,且所指导社团获得学校评选的校级优秀社团或先进学生集体称号。
  四、副教授资格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
  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取得助教职务后,参加过不低于3个月的校外实践锻炼:
  1.取得博士学位后,任讲师2年以上,且在本校从事辅导员工作2年以上;
  2.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后,任讲师5年以上,且在本校从事辅导员工作7年以上。
  (二)专业能力要求
  任现职以来,满足以下专业能力要求至少3项,其中第1、2项必须满足:
  1.任现职以来(或近5年)年均讲授思想政治教育方面课程不低于36学时;
  2.系统主讲至少1门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课程,或应邀并经学校批准到其他高校主讲过校级党团课、形势政策专题讲座等;
  3.发表具有较大影响的高水平思政类论文,或在省部级以上主流媒体发表思政理论文章,或公开出版思政类学术专著(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部);
  4.主持局级以上思政类研究项目,或参加省部级以上思政类研究项目(含思想政治工作精品项目);
  5.本人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的思想政治类能力比赛、论文评选、案例评选、课程展示中获奖。
  (三)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所带学生个人或团体获得省部级以上思想政治教育类荣誉表彰,辅导员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且达到以下条件中的至少1条:
  1.本人或作为指导教师(排名第一)指导的学生比赛项目,在省部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的思政教育、就业指导、创新创业、心理健康、资助育人等评比比赛中获奖;
  2.本人获得省级优秀辅导员称号;
  3.任现职以来,本人获得校级辅导员年度考核“优秀”3次以上;
  4.连续指导学生社团工作满5年,且所指导社团获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评选的优秀学生社团或先进学生集体称号;
  5.参与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辅导员实践锻炼项目,并获得优秀等级评价;
  6.作为主要成员(前五名)参与研究起草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关于辅导员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文件、报告,并正式印发,须牵头起草部门出具有关证明;
  7.作为第一作者撰写的思政类理论文章、研究报告或决策咨询意见,被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采用;
  8.在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的思想政治教育学术活动上,进行典型经验交流或示范教学展示至少1次;
  9.作为主要参与人,所授思政类课程获得省部级精品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精品视频公开课等。
  (四)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和资历要求,但业绩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在具备正常申报条件的基础上且满足下列条件中的1项,可破格申报副教授:
  1.获评省级“十佳辅导员”,或全国高校辅导员年度人物,或全国最美辅导员;
  2.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的高校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中获一等奖,或在教育部主办的全国高校辅导员职业能力大赛中获二等奖以上;
  3.作为主要成员(前五名)参与研究起草市委、市政府关于辅导员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文件、报告,并正式印发,须牵头起草部门出具有关证明;
  4.思政方面的咨政建议、工作成果、示范课程或实践成果获得省级以上政府内参采纳或得到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
  5.主持天津市辅导员工作室项目;
  6.在权威期刊发表高水平的思政类学术论文,取得较大社会影响;
  7.主持完成国家级思政类项目;
  8.作为思政类项目主持人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或教学成果奖,或作为思政类项目主要参加人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或教学成果奖。
  五、教授资格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
  须符合下列条件:
  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后,任副教授5年以上,且从事辅导员工作10年以上;取得副教授职务后,参加过不低于3个月的天津市级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实践锻炼。
  (二)专业能力要求
  任现职以来,满足以下专业能力要求至少3项,其中第1、2项必须满足:
  1.任现职以来(或近5年)年均讲授思想政治教育方面课程不低于36学时;
  2.系统主讲至少1门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课程,且获评校级以上精品课程;或应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邀请,参与省级思政类宣讲巡讲活动;
  3.发表具有重要影响的高水平思政类学术论文,或在国家级主流媒体发表理论文章,或公开出版思政类学术专著(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部);
  4.主持完成1项省部级思政类科研项目,或参与完成1项国家级思政类科研项目(含思想政治工作精品项目);
  5.本人在党中央国务院或教育部主办的思想政治类能力比赛、论文评选、案例评选、课程展示中获奖。
  (三)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所带学生个人或团体获得省部级以上思想政治教育类荣誉表彰2次以上,年度辅导员考核均为合格以上,且达到以下条件中的至少1条:
  1.本人或作为指导教师(排名第一)指导的学生比赛项目,在党中央国务院或教育部主办的思政教育、就业指导、创新创业、心理健康、资助育人等评比比赛中获奖;
  2.本人获得省级“十佳辅导员”称号;或主持天津市辅导员工作室项目;或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的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中获一等奖;
  3.参与研究起草党中央国务院或市委、市政府关于辅导员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文件、报告,并正式印发;
  4.连续指导学生社团工作满5年,且所指导社团获得教育部评选的国家级优秀社团或先进学生集体称号;
  5.作为第一作者撰写的思政类理论文章、研究报告或决策咨询意见,被中央国家机关采用;
  6.在党中央国务院或教育部主办的思政学术活动上,进行典型经验交流或示范教学展示至少1次;
  7.作为主要参与人,所授思政类课程获得国家级精品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精品视频公开课等。
  (四)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和资历要求,但业绩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在具备正常申报条件的基础上且满足下列条件中的1项,可破格申报教授:
  1.获评全国高校辅导员年度人物或全国最美辅导员;
  2.在教育部主办的全国高校辅导员职业能力大赛中获一等奖;
  3.思政方面的咨政建议、工作成果、示范课程或实践成果获得中央国家机关内参采纳,或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或教育部领导批示;
  4.主持国家级辅导员工作室项目;
  5.在顶级期刊发表思政类学术论文,取得较大社会影响;
  6.主持完成国家级重大、重点思政类项目;
  7.作为主持人主持的思政类项目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或教学成果奖。
  六、有关说明
  (一)坚持评聘结合、定向使用的原则,辅导员职称评审,须在辅导员岗位结构比例和空岗范围内开展。评审通过的高级职称人员,须在本文件参评人员范围岗位继续服务不少于5年(服务期起始时间以专业技术职称聘任时间为准)。服务期内,除经学校党委研究同意转岗或提拔任用情况外,本人主动申请调离辅导员岗位但服务期未满的,由学校职称聘任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履行程序,取消有关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并报市人社局撤销电子职称证书备案。
  完成服务期的高校辅导员转任其他学科教师或专业技术岗位,须按照平级申报程序和有关规定,参加其他专业、系列的相应级别的评审。高校辅导员自转任其他岗位之日起,不在高校辅导员专业人员职称总量和已聘人员数量测算范围。按转入岗位和学校聘用情况统计到相应专业、系列岗位人员数额中。
  (二)论文,指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权威期刊、顶级期刊等期刊目录由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三)思想政治教育课程包括:思想政治理论课;心理健康教育、职业生涯发展、就业创业指导、国防军事教育、资助自强教育等纳入教学管理部门计划的思想政治教育类课程;学校统一开设的思政类选修课。
  (四)教学、科研奖励等级及名次;项目、课题成果鉴定水平均以获奖证书和鉴定报告为准。教学和教学研究方面的论文、研究成果和获奖,均视同于相应的科研论文、研究成果及获奖。其中辅导员原创的思想政治教育类优秀网络文章、艺术作品、经验成果、精品项目、发言汇报等均作为成果纳入认定范畴。
  (五)本条件中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六)本评价标准解释权归市教委、市人社局。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