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教育系统
气象灾害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各直属学校,各相关办学单位:
为建立健全我市教育系统气象灾害应急保障制度,确保广大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市教委依据相关规定,特制定《天津市教育系统气象灾害应急保障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经市教委2022年第五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3月31日
(联系人:基建后勤处 王洪福;联系电话:83215279)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天津市教育系统气象灾害应急保障预案
为提高我市教育系统应对气象灾害时的应急处理能力,保障全市学校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依据市政府颁布的《天津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统一指挥、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我市教育系统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学校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对我市教育系统师生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保障全市师生的身体健康。
1.2 编制依据
根据《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天津市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结合全市教育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在台风、暴雨、暴雪、寒潮(低温)、海上大风、陆地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雷雨大风、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等气象灾害事件时的防范和应对;适用于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火灾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时各级各类学校的防范和应对。
2 预警响应分级
按照气象灾害的严重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综合预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2.1 预警信号
(1)一级预警信号
发布了台风、暴雨、暴雪、寒潮、陆地大风、海上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雷雨大风、冰雹、大雾、霾、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
(2)二级预警信号
发布了台风、暴雨、暴雪、寒潮、陆地大风、海上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雷雨大风、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橙色预警信号。
(3)三级预警信号
发布了台风、暴雨、暴雪、寒潮、陆地大风、海上大风、沙尘暴、高温、雷电、雷雨大风、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黄色预警信号。
(4)四级预警信号
发布了台风、暴雨、暴雪、寒潮、陆地大风、海上大风、雷雨大风、霜冻蓝色预警信号。
2.2 预警信号发布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负责制作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2.3 响应分级
根据气象灾害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处置能力,本市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实行三级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或者分别发布不同预警信号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信号级别灾种启动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2.3.1 Ⅰ级响应
发布台风、暴雨、暴雪、寒潮、陆地大风、海上大风、沙尘暴、干旱、大雾、道路结冰一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气象灾害涉及2个及以上区且呈现向全市扩散态势,需市人民政府统一指挥进行应急救援行动;气象灾害后果已经或者将要造成人员特别重大伤亡、经济特别重大损失或特别重大危害。
根据气象灾害程度和范围等,由市气指办向市指挥部报告,经分管气象工作的副市长同意,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2.3.2 Ⅱ级响应
发布台风、暴雨、暴雪、寒潮、陆地大风、海上大风、沙尘暴、干旱、大雾、道路结冰二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气象灾害涉及2个及以上区或超出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需市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处置;气象灾害后果已经或将要造成人员重大伤亡、经济重大损失或重大危害。
根据气象灾害程度和范围等,由市气指办向市指挥部报告,经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同意,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2.3.3 Ⅲ级响应
发布雷电、雷雨大风、冰雹、高温、霜冻、霾各级预警信号,台风、暴雨、暴雪、寒潮、陆地大风、海上大风三级和四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沙尘暴、大雾、道路结冰三级预警信号。
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以上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3 预警响应责任
各高等学校、各区教育局、各直属学校、各中职学校要指定专人负责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启动和解除全市气象灾害Ⅰ级和Ⅱ级应急响应,由市教委通过天津教育综合办公平台、天津教育委员会网站以及“天津教育”政务微博,发布应急响应通知,各高等学校、中职学校和各区教育局组织实施;启动和解除全市气象灾害Ⅲ级应急响应,由各高等学校和各区教育局按照市气象部门发布的气象灾害应急信息提示,自行启动和解除本校或本辖区内中小学(含市教委直属学校、职业高中、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下同)、幼儿园应急保障预案的实施。
4 响应时效及区域
4.1 响应时效
当日8时至22时,本市发布气象灾害一级(红色)预警响应且在22时仍维持的;或当日22时至次日6时发布过气象灾害Ⅰ级应急响应的。发生上述两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情形,各学校应按本预案采取相应措施。6时以后至上课前(8时)本市发布气象灾害Ⅰ级应急响应的,学校可灵活安排教学活动。
本市发布气象灾害Ⅱ级、Ⅲ级应急响应,学校接到通知后应按本预案即时采取相应措施。
4.2 响应区域
当发布部分区域气象灾害预警响应级别时,在该区域的学校应按照本预案执行,其他区域可维持正常学习、工作秩序。
5 应急措施
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后,应分灾种进行响应。
5.1 Ⅲ级响应(当Ⅳ级预警灾害发生时)
(1)幼儿园、中小学停止组织户外课程及活动;高等学校减少组织户外课程及活动。
(2)采取措施,巡查、加固学校校舍、门窗、围板、棚架、临时建筑物等。
5.2 Ⅱ级响应(当Ⅲ级预警灾害发生时)
(1)幼儿园、中小学停止组织户外课程及活动;高等学校减少组织户外课程及活动。
(2)采取措施,巡查、加固学校校舍、门窗、围板、棚架、临时建筑物等。
(3)相关应急处置部门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5.3 Ⅰ级响应(当Ⅰ、Ⅱ级预警灾害发生时)
(1)根据防御指引、提示,各级各类学校做好停课准备;避免在突发性恶劣天气时段上学、放学。
(2)做好因未接到停课通知到校中小学学生和到园儿童的看护工作,并加强对寄宿学生的看护,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
(3)停课期间,中小学、幼儿园应通过网络、通讯等途径与家长和学生保持联系,提出可参考的合理化学习建议;教师要合理调整教学方式,灵活安排学习内容,指导学生自主学习。学校应提示家长对孩子进行在家生活和安全教育。
(4)采取措施,巡查、加固学校校舍、门窗、围板、棚架、临时建筑物等。
(5)各高等学校、各区教育局、各直属学校、各中职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应急值班电话必须24小时有人盯守,并保证有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带班。
6 工作职责
6.1 市教委职责
市教委成立教育系统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主任任总指挥,分管副主任任副总指挥,办公室、基建后勤处、体美劳处、学生处、安全稳定处、学前处、中小学处、高教处、职教处、国交处、宣传处、网信办等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委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教委分管副主任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教委办公室主任兼任。办公室下设预警信息发布组、预警响应处置督查组、安全教育组、对外宣传组,工作人员由机关各处室工作人员组成。
(1)预警信息发布组。由市教委办公室牵头,基建后勤处、体美劳处、学生处、学前处、中小学处、高教处、职教处、国交处、安全稳定处、宣传处、网信办等参加。
负责接收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全市气象灾害Ⅰ级和Ⅱ级应急响应与解除指令,及时向指挥部领导汇报;负责信息报送及有关协调工作。
(2)预警响应处置督查组。由基建后勤处牵头,体美劳处、学生处、学前处、中小学处、高教处、职教处、国交处、安全稳定处等参加。
负责指导区、学校、幼儿园制定预警响应预案;负责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有关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灾害后期处置等预警响应的制定,并督查预警响应落实情况;负责协调处理群众和媒体举报事项并收集反馈有关信息;负责对区、学校、幼儿园预警响应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3)安全教育组。由基建后勤处、安全稳定处、学生处、学前处、中小学处、职教处、高教处、国交处等参加。
负责指导各学校广泛开展气象灾害下自我防护知识教育,指导学生掌握极端恶劣天气条件下的基本保护常识。
(4)宣传舆情组。由宣传处牵头,办公室、网信办、安全稳定处、基建后勤处、学前处、中小学处、职教处、高教处、国交处等参加。
负责与市委宣传部门、网信部门联系,通过社会媒体、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网站和“津门教育”政务微信发布预警信息。负责全市教育系统气象灾害应对工作的宣传报道,协调管控负面信息,汇集网上舆情动态,为决策提供参考。
6.2 区教育部门职责
(1)各区教育局应根据《天津市教育系统气象灾害应急保障预案》制定分预案,指导辖区内中小学、幼儿园,做好预案制定工作,确保预案的可操作性,并负责本辖区内气象灾害预警的响应与解除。
(2)各区教育局应在预警响应期间,督促检查辖区内中小学、幼儿园预案落实情况,统筹协调停课后课程调整和其他教学活动延期调整等工作,努力降低因天气情况对学生学习和锻炼的影响。
(3)各区教育局应在预警响应期间,确保主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24小时通讯畅通,要完善气象灾害的信息报送工作,一旦发生因气象灾害引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各区教育局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市教委和区人民政府,严防迟报、漏报、瞒报等事件的发生。
6.3 学校(幼儿园)职责
(1)学校(幼儿园)应在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制定气象灾害应急保障预案,并在接到预警响应指令后启动实施。
接到气象灾害Ⅰ级响应,要求学校(幼儿园)采取停课措施时,各学校(幼儿园)应通过电话、短信、校园网站、微博、微信、“校讯通”等多种途径,将次日(或当日)停课安排告知学生和家长,预警解除后,要及时通知学生复课。
(2)学校(幼儿园)应根据预警级别,减少或停止学生户外运动,合理安排学生上下学时间。
(3)学校(幼儿园)应根据预警级别,采取措施,巡查、加固学校校舍、门窗、围板、棚架、临时建筑物等。
(4)学校(幼儿园)应在停课期间,及时通过电话、短信、校园网站、微博、微信、“校讯通”等途径,为家长提供学生在线学习指导,并提示家长控制学生上网时间,做好学生看护,保证学生在家安全。
(5)学校(幼儿园)应在预警响应期间,确保领导干部、教师24小时通讯畅通,因气象灾害引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突发事件时,应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情况并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7 附则
7.1 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参照执行。
7.2 本预案由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制定并负责解释,根据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和应急工作实际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7.3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附件:天津市教育系统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
附件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
总指挥: 市教委主任
副总指挥: 市教委分管副主任
办公室主任: 市教委分管副主任兼
办公室副主任: 市教委办公室主任
成 员: 市教委基建后勤处处长
市教委体美劳处处长
市教委学生处处长
市教委宣传处处长
市教委网信办主任
市教委学前处处长
市教委中小学处处长
市教委职教处处长
市教委高教处处长
市教委国交处处长
市教委安全稳定处处长
市教委办公室分管副主任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教委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