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教委办〔2017〕129号
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普通高校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以下简称《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教学〔2014〕11号),现将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建立学籍学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各高校要建立健全学籍学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对登录高等教育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的管理(操作)人员的操作权限、工作流程、信息安全防范措施等要予以明确,切实强化责任,完善监管,确保信息安全。对于学籍异动、学籍注销、数据修改等各高校要按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审批,审批材料按有关规定存档。
二、认真做好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工作
各高校要认真做好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及毕业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工作。
(一)新生学籍电子注册
新生报到后,各高校须按国家招生规定和教育部《规定》做好新生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和复查工作。学校对报到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审查合格者予以学籍注册,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对保留入学资格、放弃入学资格、取消入学资格的学生如实标注。按实际报到人数注册,未报到的学生不得注册学籍,不得遗漏已报到学生学籍注册。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规定对学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在复查过程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况的,则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按规定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由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学籍注册后,学校应告知学生及时查询。学生可登录学信网(www.chsi.com.cn)实名注册进行查询、核实本人身份信息和学籍注册信息。
(二)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
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是对在校学生新学年学习资格的认定,是加强高校学生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在校生学年注册包括在校生新学年注册(含注册学籍、暂缓注册等)和上学年学籍变动(含留级、降级、跳级、休学、复学、转学、转专业、保留学籍等)、学籍记载(含学业考试情况、社会实践情况、奖惩情况等)、学籍注销(含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死亡等)以及学生取得的其他证书(含肄业证书、学习证明等)的标注。实行学分制的学校无需标注留级、降级、跳级情况。各高校应当从学生入学次年起至毕业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1个月内完成学年注册工作,在学籍处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籍注销工作。
(三)毕业生学历证书即时电子注册
学校要认真核对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中预计毕业生数据与本校实际毕业生数据是否一致,不一致的要按相关规定及时修改,毕业生电子注册专业名称应为教育部发布的专业目录中的专业名称。标注专业方向名称不能与专业目录中已有专业名称相同,不得违反相关规定。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生学历注册信息应与学历证书内容保持一致。要确保学生在取得毕业证书后即可上网查询到学历证书的电子注册信息。学历注册提供网上查询后,学校不得变更证书内容及注册信息,不再受理学生信息变更事宜。学生注册信息经核实有误的,须报市教委主管部门确认后方可修改。
三、严格按要求做好在校学生学籍变动工作
(一)学籍信息修改
新生注册时,录取数据缺失的,学校招生部门应及时联系学生生源地相关部门补报录取数据;录取数据有误的,由学校招生部门联系学生生源地招生部门修改录取数据或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修改学生学籍信息并按要求上传证明材料作为电子档案保存。在校生变更姓名或身份证号的,由学生提供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变更证明等支撑材料。学校按规定和相关程序审核确认后上传支撑材料至学籍学历信息平台作为电子档案永久保存备查。姓名和身份证号同时变更的,报送市教委相关部门确认。
(二)转专业与转学
各高校要严格依据教育部《规定》及本校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和流程办理相关手续。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要依据教育部《规定》和本校相关管理办法办理转学手续。学生本人提出转学申请并说明理由,经转出学校同意后,由拟转入学校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拟转入学校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该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通过,方可转入。对拟转学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通过两方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转学流程及备案表见附件1-4)。
四、加强监督指导和检查
新《规定》建构了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新型法律关系,强调了行政管理和自主管理相结合的管理理念,明确了高校的管理权责、学生的权利义务,及时反映中央新精神新理念新要求。各高校要建立健全规范的管理制度,保证学籍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市教委将对学籍信息修改,转学转专业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于违反规定进行转学转专业操作的行为,市教委将对主要负责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处理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者,由市教委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处分建议,交至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市内转学备案表
2.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市内转学备案流程图
3.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跨省转学确认表
4.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跨省转学确认流程图
2017年11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2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