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教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中小学C级校舍提升改造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津政办规〔2020〕5号)工作要求,指导各区有序开展好相关建设工作,市教委、市财政局设立了中小学C级校舍提升改造项目资金,并根据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制定了《中小学C级校舍提升改造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2020年9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中小学C级校舍提升改造
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小学C级校舍提升改造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及我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天津市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实施零基预算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45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C级校舍提升改造项目资金是市区两级财政共同设立,通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各区2020—2022年期间,完成中小学C级校舍提升改造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中小学C级校舍提升改造项目和资金由市教委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市教委负责制定中小学C级校舍提升改造项目工作方案,为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提供基础数据,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做好项目管理。市财政局会同市教委分配及下达资金。
第四条 中小学C级校舍提升改造项目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负担,各区要统筹本区财力,保障C级校舍提升改造项目区自有资金的落实,根据动态调整的各区困难系数,市财政对部分财力困难区给予一定比例的转移支付补助。
第二章 项目立项及申报
第五条 中小学C级校舍提升改造项目主要对我市己鉴定为C级的13.9万平方米中小学校舍进行提升改造。同时,在2020年,对我市2008年底前建成的中小学平房校舍和1976年底前建成的楼房校舍进行鉴定,并对新鉴定为C级的中小学校舍持续进行提升改造。
第六条 经过提升改造后的C级校舍,应达到相关建设标准要求及抗震设防等级,各项功能配置标准和空间面积不得降低。
第七条 各区教育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本区提升改造中小学C级校舍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本区的工作目标和任务、资金筹措方式、时间表和路线图、具体实施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实施方案要充分与学校教育教学实际需求、教育部中小学建设规范标准相结合,同时统筹考虑C级校舍提升改造与拆除新建的资金投入、分摊周期、使用时限等成本因素,在尽可能满足实际使用需求的前提下,根据本区财政承受能力科学合理据实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制定完成后,由区教育主管部门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区教育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公章,报送区人民政府,同时抄报市教委和市财政局。
第八条 各区应做好前期项目论证,积极与本区国土、规划、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进行沟通,确保所有建设项目完成立项手续。
第九条 各区教育和财政部门应于2020年9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联合向市教委和市财政局报送中小学C级校舍提升改造项目整体规划和实施方案。以后各年应在当年3月15日前,报送中小学C级校舍提升改造项目年度建设方案及资金申报材料。
第十条 中小学C级校舍提升改造项目资金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上年度中小学C级校舍提升改造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工程进展情况等;本年度工作目标、重点任务、主要措施和资金安排计划等。
第十一条 中小学C级校舍提升改造项目年度建设方案和资金申报材料是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逾期未能上报的区,不予安排资金。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二条 中小学C级校舍提升改造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对我市已鉴定为C级的13.9万平方米中小学校舍,以及2020年新鉴定的C级中小学校舍,进行提升改造。
第十三条 中小学C级校舍提升改造项目资金要统筹安排、专款专用,严禁用于偿还债务,严禁用于平衡预算。
第四章 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十四条 中小学C级校舍提升改造项目资金,按照提升改造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确定资金总额。
对于2020年以前已鉴定为C级的13.9万平米中小学校舍,以及2020年新鉴定为C级的中小学校舍,均按照3000元/平米进行提升改造资金测算。
第十五条 2020年市财政局对南开区、河东区、河北区、红桥区、宝坻区、宁河区、蓟州区,按照建设资金的50%给予补助,其他各区按照建设资金的30%给予补助。
2021、2022年,市财政局根据各区困难系数,动态调整对各区转移支付补助范围和比例。
第十六条 2020年中小学C级校舍提升改造项目资金,市教委和市财政局将于年度提升改造项目规划确定后下达各区。
第十七条 区教育和财政部门收到市级中小学C级校舍提升改造项目资金预算后,应当在30日内确定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方案,并将资金下达项目承办单位。
第十八条 各区财政部门拨付中小学C级校舍提升改造项目资金,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提升改造项目实施完成后,若有结余资金,按照我市关于结余结转资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市教委和市财政局对中小学C级校舍提升改造项目和资金实施目标管理,根据各区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各区教育和财政部门要根据中小学C级校舍提升改造整体规划和本地实际,采取适宜的资金管理方式,严格履行各项建设程序,办理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招投标。项目完成后要及时办理竣工结算、财务决算,以及资产移交等手续。各项目承办单位对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应该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
第二十二条 各区教育和财政部门要落实主体责任,明确职责,制定适合当地实际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建设项目的全程监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狠抓项目推动落实,确保项目保质、安全,按期竣工交付使用。
区教育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建立健全相关管理信息系统,提供中小学C级校舍提升改造基础数据,提出年度项目资金预算建议,指导项目实施和管理工作,加强对项目资金的核算管理,检查资金使用等情况。
区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安排资金预算并按时拨付,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情况。
第二十三条 区教育和财政部门应定期沟通交流项目实施成效,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项目实施中存在的困难,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确保项目质量。
第二十四条 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示中小学C级校舍提升改造总体规划、年度资金安排等情况。区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预算公开的总体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于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中小学C级校舍提升改造资金以及疏于管理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区教育和财政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中小学C级校舍提升改造项目和资金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废止。
抄送:市教委综合服务中心。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9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