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杰出津门校长
杰出津门班主任 杰出津门教师
支持计划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市教委直属学校:
为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8〕36号)精神,推动基础教育优秀人才队伍建设,打造天津教育品牌,集聚和造就一批师德高尚,关爱学生,具有团队协作意识、学科领军能力、丰富教学经验、改革创新精神的教育家型校长和教师,我们制定了《天津市杰出津门校长、杰出津门班主任、杰出津门教师支持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选拔准备及培养支持工作。
2020年11月4日
(联系人:人事处 杨宝贵;联系电话:83215129)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杰出津门校长、杰出津门班主任、
杰出津门教师支持计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推动基础教育优秀人才队伍建设,打造天津教育品牌,集聚和造就一批师德高尚,关爱学生,具有团队协作意识、学科领军能力、丰富教学经验、改革创新精神的教育家型校长和教师。
第二条 本计划是天津市基础教育师资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市基础教育在全国保持领先地位提供高级人才的平台支持。
第三条 自2020年起,每年在本市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教研室、特教学校等其他教育机构,下同)遴选10名左右“杰出津门校长”人选、20名左右“杰出津门班主任”人选;30名左右“杰出津门教师”人选。对遴选出的三类项目人选进行工作经费支持和重点培养,培养期3年。
第四条 通过项目支持,鼓励入选校长、班主任、教师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研究,参加国内外基础教育合作交流,支援帮扶贫困、薄弱学校发展,组建并带领教学教研团队,培养帮助青年教师成长成才,进一步发挥杰出津门校长、杰出津门班主任和杰出津门教师的示范引领辐射作用。
第五条 本计划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专项资金解决。
第二章 选拔程序
第六条 人选推荐按照个人申请、区级教育部门选拔推荐、市教委评审确定入选人员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 市教委统一部署遴选推荐工作。发布每年度推荐评审工作安排。负责组织对各区和直属学校推荐人选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建专家委员会对推荐人选进行评审。
第八条 区级教育部门及市教委直属学校党组织要切实履行责任,统筹好人选推荐和审核把关工作。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发挥师德考核和师德档案在人才选拔推荐中的重要作用,把好推荐人选的政治关、师德关、育人关和质量关。要对推荐人选档案、申报材料和廉洁自律情况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存在违反师德行为,损害教师队伍形象的情况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市教委直属学校推荐人选,报市教委组织专家评审。
第九条 各级教育部门及学校在组织选拔推荐和评审时要坚持以管理质量、育人质量、教学质量和实际贡献为导向,立足育人,首重师德,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帽子等倾向。
第十条 推荐人员材料及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在不同阶段,分别在区、市两级向社会公开。各区须将拟推荐人选申报材料公示5个工作日。推荐人选中存在被实名举报的,经区教育部门党委及纪检部门调查核实,不存在所举报问题的,应将有关举报材料及调查结论随推荐材料一并报送市教委。市教委在组织专家评审后,将全市入选人员名单在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政务网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发文公布入选名单。
第三章 遴选条件
第十一条 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落实党的全面领导,依法治校办学,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具有高尚的师德,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拼搏奉献精神。
2.师德高尚,自觉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关心关爱每一个学生,认真上好每一堂课,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模范遵守《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3.具有先进的教育教学及管理理念,善于总结工作经验,在健全学校内部制度、破解学生工作难题、创新课堂教学方法、推动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实绩突出、成效显著。形成自己的教育特色与风格,得到教育业内同行、学生、家长的普遍认可,能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在业内有较高知名度,在全市乃至全国有一定影响力。
4.有较强的团结协作、拼搏奉献精神和相应的组织、管理、领导能力,善于培养青年人才,注重教学团队建设,能够带领一支管理、教学或教研团队解决教育现实难题。
5.申报当年1月1日,杰出津门校长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杰出津门班主任、杰出津门教师申报人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身体健康;教学、教研业绩特别突出的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要求。其中引进人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
6.申报杰出津门校长人选应有满3年及以上正职校长任职经历;申报杰出津门班主任人选应有满5年及以上班主任任职经历,且为现岗;申报杰出津门教师人选应有满10年及以上作为学科专任教师在一线任课且取得较好的工作成绩。
第十二条 杰出津门校长
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近五年本人或学校应取得以下成就中的一项:
1.出版过学校管理专著或参与编写学校管理著作;或在核心期刊发表过学校管理论文;或作为课题负责人或主要参与人(前三名),完成省部级及以上学校管理课题。
2.教育教学管理实绩突出,教育教学成果优秀,具有先进性、示范性和推广性。
3.“国培计划”中小学名师、名校长领航工程天津市名校长工作室负责人或区级名校长工作室负责人或获得区级及以上荣誉或所任职学校获得区级及以上表彰。
4.本人任职期间在学校管理方面的成功经验被省部级及以上媒体做过不少于两次专题报道。
5.任职学校积极参与支援被帮扶校发展,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发挥示范作用。
第十三条 杰出津门班主任
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近五年本人或班级应取得以下成就中的一项:
1.出版过班主任研究专著或参与编写班主任案例著作;或在省部级及以上正式刊物发表过德育、班主任工作论文;或作为课题负责人或主要参与人(前三名)完成省部级及以上德育研究课题。
2.学生管理工作实绩突出,德育和班主任工作事迹先进。具有示范性和推广意义。
3.天津市中小学名班主任工作室负责人或区级班主任工作室负责人或获得过区级及以上荣誉或所带班级曾获得过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市级及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
4.班主任任职期间德育或班主任工作经验在省部级及以上会议进行推广交流,或曾获得天津市中小学班主任技能大赛一、二等奖。
5.在区级及以上各类班主任培训工作中承担授课任务。在指导青年教师成长方面成绩突出,接受指导的青年教师获得过区级及以上班主任工作奖励。
第十四条 杰出津门教师
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近五年本人或所指导的学生应取得与本人教学贡献直接相关的以下成就中的一项:
1.出版过学科研究专著或参与编写学科教学案例;或在省部级及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过教育教学思想、教学模式、教学方法相关论文;或作为课题负责人或主要参与人(前三名)完成省部级及以上教学研究课题。
2.教育教学工作实绩突出,潜心教学成果丰硕,具有示范性和推广意义。
3.个人获得过区级及以上荣誉或指导的学生在国家级专项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项。
4.专业教学、教学改革经验对全市教育教学改革或教师专业成长具有较大推动作用,并在国内产生较大影响,在市级及以上会议、教研活动中进行推广交流。
5.“国培计划”中小学名师、名校长领航工程天津市名师工作室负责人或区级名师工作室负责人在教学引领、辐射带动及指导青年教师专业发展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或指导的青年教师在本学科取得省级及以上教学成绩。
第四章 系统培养
第十五条 培养期内由天津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安排入选人才的培养规划和统一实施。主要围绕提高人才理论素养、开阔教育教学视野、凝练推广工作经验、展示团队建设成果、推动教育教学改革。
第十六条 天津市教育科学研究院负责组织入选人才集中学习、专题讲座、交流研讨、主讲市级示范课、团队国内外学访研修等。所需费用从集中划拨的培养经费列支。
第十七条 培养期内鼓励入选人才向国家教学名师、本学科领域国内知名科学家、教育家等学者拜师交流,教科院、市区两级教育部门要积极为人才与知名学者建立联系,创造拜师交流渠道,推动人才在名师系统指导下向行业领域顶尖层次进一步发展。
第十八条 入选人才所在学校和所在区教育部门须配合天津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对人才培养安排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在工作安排、团队组建、轮岗交流、示范课安排等方面对人才给予支持,确保入选人才保质保量参与天津市教育科学研究院有关培养。
第五章 入选任务
第十九条 市教委与入选人才及人选所在学校签订培养协议,明确三方在培养期内履行的责任和义务。人选所在学校负责督促入选人才履行职责,并进行过程管理。
第二十条 入选人才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要在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改革、学生素质培养、学科教学和教法研究上起到示范引领作用。
要凝聚学校教职工,发挥师德师风正能量,创新学校管理模式,解决工作现实问题,积极探索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推进普通高中特色化建设;
要教育引导学生坚定理想信念、厚植爱国主义情怀、加强品德修养、增长知识见识、培养奋斗精神、增强综合素质,积极探索德育为先,新时代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
要肩负起传播知识、传播思想、传播真理,塑造灵魂、塑造生命、塑造新人的时代重任,积极探索在学科教学中培养学生的核心素养。
要充分发挥管理示范、教学示范、教研模范和师德师风典范作用,做“四有”好老师和未来教育家的示范标杆。
第二十一条 入选杰出津门校长,需在培养期内完成如下任务。
1.发挥示范引领以及辐射作用,在学校管理、建设方面取得明显实绩,定点帮扶1所薄弱学校,并取得显著效果。培养不少于5名涉农区域或薄弱学校的校长,形成工作团队,研究教育教学管理核心问题,发挥辐射引领、示范作用。
2.主持并完成省部级及以上学校管理类课题1项;或在省部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学校管理类论文1篇;或参编出版学校管理工作专著1部。
3.每年进行市级及以上学校管理类讲座或经验介绍1次。
4.培养期内参加省际间或全国学校管理工作学术交流并做经验介绍2次。
5.本人主持或参与的学校管理类论文或课题获得省部级教学成果奖。
第二十二条 入选杰出津门班主任,需在培养期内完成如下任务。
1.积极推进班主任工作创新发展,带动本区域或支援薄弱地区班主任队伍建设与发展, 并取得显著效果。培养不少于3名涉农区域或薄弱学校的班主任,形成工作团队,研究德育核心问题,发挥辐射、引领、示范作用。
2.主持并完成省部级及以上德育、班主任工作研究项目1项;或在省部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班主任工作研究论文1篇;或参编出版班主任工作专著1部。
3.每学年完成报告会、班会展示、专题讲座等形式的班主任专题研讨活动2次(其中培养期内,市级以上专题讲座不少于1次)。
4.培养期内参加全国或省际间班主任工作学术交流,做经验介绍不少于2次。
5.培养期内指导青年班主任不少于3人。签订师徒培养协议,指导青年教师在班主任工作中取得区级及以上优异成绩。
第二十三条 入选杰出津门教师,需在培养期内完成如下任务。
1.建设名师工作室,并以名师工作室为平台培养青年教师成长、助推区域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发挥示范引领辐射作用,面向全市组建并带领一支教学团队,其中培养不少于3名涉农区域或薄弱学校的教师,打造特色学科基地。帮助和指导团队成员获得区级及以上荣誉称号,发挥辐射、引领、示范作用。
2.主持并完成省部级及以上专业教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1项;或在省部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专业教学、教学改革研究论文1篇;或参编出版本学科领域专著(包含优秀课例的专著或参与编写全国发行的教学类著作)、教材(全国发行并被广泛使用)1部。
3.每年完成学科教学公开课2次(其中培养期内至少完成市级学科教学公开课或市级学科学术讲座1讲)。
4.积极参加基础教育交流,培养期内在省际专业学术会议上做公开课、发言或讲座不少于2次。
5.培养期内指导青年教师不少于3人。签订师徒培养协议,指导青年教师在专业教学工作中取得区级及以上优异成绩。
第六章 入选支持
第二十四条 本计划三类人才项目培养周期均为3年,培养期内按每人每年3.5万元的标准支持人才工作经费,分年度拨付人选所在学校,按每人每年1.5万元人民币的标准安排培养经费统一拨付天津市教育科学研究院。
第二十五条 工作经费由入选人才向所在学校申报支出,学校不得挤占、截留。凡在使用范围和规定额度内的工作经费使用申请,学校应予以充分支持,并及时按规定办理支付或相应报销手续。
第二十六条 培训经费由天津市教育科学研究院设计并组织统一培训项目支出使用。
第二十七条 工作经费和培训经费可用于购置专用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人才教科研过程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会议/国内外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培训费、设备租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评审费、仪器设备维护费等。
第二十八条 培养期内,入选人才在本区内中小学相同岗位轮岗交流或在对口支援贫困地区学校相同岗位工作的,工作经费由原推荐学校负责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各区教育部门和教研机构要为入选人才推广和交流优秀管理、教学经验创造条件,在定期组织的区级示范课、教研活动中,安排入选人才介绍经验、示范教学。
第三十条 区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对人才团队的支持力度,在工作经费使用、团队选配、资源配置等方面给予充分支持并尊重人才自主权,支持人才面向本校和区内中小学邀请团队成员,新引进的人才也可邀请外省市原任职学校的教师作为团队一般成员。
第三十一条 学校和区级教育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及时总结宣传入选校长、班主任和教师的经验事迹、创新成果和突出贡献,提高基础教育杰出人才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营造关注项目实施、关心人才成长的良好氛围。不断提升中小学教师职业的幸福感、成就感和荣誉感。
第七章 考核管理
第三十二条 在人才培养期中(一般为第二年末),由区级教育部门组织人才对本人在管理、教学、教科研以及团队建设、学生培养方面的业绩及培养期任务阶段完成情况进行中期自评,提交自评报告,区教育部门结合人才中期自评报告及人才实际工作成效,提出考核意见报市教委。中期考核意见不合格,经市专家委员会审核培养期内工作任务推动不力的人选,退出人才培养,收回剩余工作经费。
第三十三条 本人才计划实行培养期目标管理。市教委在入选人才培养期结束后,根据培养协议对入选人才培养期内内工作任务进行考核。
第三十四条 入选人才应诚信守法,如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违反师德规定、在申报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或触犯刑律的,市教委解除与其签订的培养协议,停发工作经费,今后不允许再申报各类人才计划和荣誉称号。
第三十五条 在培养期内,人才不得调离我市基础教育系统有关校长、班主任、授课教师工作岗位。中途离岗或因个人原因无法完成培养协议的,经本人申请,区级教育部门同意,市教委终止与其签订的培养协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抄送:市财政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1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