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教委 市外办 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高等院校,各区教育局,各区外办,滨海新区公安局、各区公安分局:
根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2017年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第42号令),市教委、市外办、市公安局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市教委 市外办 市公安局
2022年2月10日
(联系人:市教委国交处韩岚;联系电话:83215116)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学校招收、培养、管理国际学生的行为,促进国际学生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为国际学生在我市学习提供便利,提高我市教育国际化水平,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联合制定的《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2017年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第42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校,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学校。
本规定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我市学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
第三条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应当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规范管理、保证质量。
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风俗习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完成学校学习任务。
第四条 市教委对全市国际学生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管;市外办、市公安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国际学生的相关管理工作。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区外事部门、公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辖区内国际学生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招收国际学生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国际学生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制度,具体负责国际学生的招收与培养。
第二章 高等学校招生、教学、校内管理
第六条 高等学校国际学生的招生、教学、校内管理按照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2017年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第42号令)第二章至第四章规定执行。
第七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就具有外国国籍的,以及祖国大陆(内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移民并获得外国国籍的,其申请作为国际学生进入高等学校本专科阶段学习,除符合学校的其他报名资格外,还应持有有效外国护照或国籍证明文件4年(含)以上,且最近4年(截至入学年度的4月30日前)之内有在外国实际居住2年以上的记录(一年中实际在外国居住满9个月可按一年计算,以入境和出境签章为准)。
第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设置国际学生专职辅导员岗位,积极向国际学生传播中国文化,了解国际学生的学习、生活需要,及时做好信息、咨询、文体活动等方面服务和日常教育、管理工作。国际学生专职辅导员按照不低于中国学生专职辅导员比例配备,纳入辅导员管理工作体系进行工作要求、考核评价和建设管理,享受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岗位奖励绩效,由学校学生工作部门会同国际学生管理部门进行管理。
第三章 中等及以下学校招生管理
第九条 招收国际学生的中等及以下学校,应当向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学校招收国际学生的报告;
(二)学校办学条件的说明;
(三)学校对外合作与交流情况说明;
(四)国际学生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管理制度、教学条件和教学安排、生活条件、招生渠道等;
(五)招收国际学生的类别、规模、学段等。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外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招收国际学生的学校名单,并将有关情况报市教委。
第十条 国际学生申请在我市中等及以下学校就读的,可到居住地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入学申请,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安排招收国际学生的学校接收;也可向招收国际学生的学校直接提出入学申请,学校同意接收后报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国际学生申请入学时,需提供有效护照、签证证件、国外出生证明、境外人员住宿登记备查卡及父母有效护照、签证证件等材料。
第十一条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招收国际学生的中等及以下学校应当在保证校额、班额不违反国家和我市规定的前提下,安排国际学生入学。入学时学校应当对国际学生身份进行核实。
第十二条 学校对国际学生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应当公布对国际学生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退学、转学的退费规定。收费、退费以人民币计价。
第四章 中等及以下学校教学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为国际学生办理学籍注册,为国际学生建立学籍档案,认真做好国际学生入学、转学、退学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我国课程标准组织实施国际学生的教育教学,在教学中除安排必要的汉语补习外,一般不为国际学生单独编班。
第十五条 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初级中学的国际学生完成相应课程的学习并成绩合格,可获得相应阶段学校的毕业证书。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使用市教委统一印制的毕业证书;初级中学使用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毕业证书。国际学生毕业证书实行单独编号,并注明“国际学生”字样。
第五章 社会管理
第十六条 外国人申请到我市学校学习的,应当在入境前根据其学习期限向中国驻其国籍国或居住地国使领馆或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办理X1字或X2字签证,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根据有关规定申领和使用。高等学校根据需要向教育部申领《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填写并经市教委盖章后,由学校报市外办。中等及以下学校根据需要向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申领《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填写并经区教育行政部门、市教委盖章后,由学校报市外办。
第十八条 国际学生所持学习类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学校应当督促和指导国际学生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申请办理学习类外国人居留证件。
第十九条 外交部对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及其随任家属申请到学校学习另有规定的,依照外交部规定执行。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学校不得招收。
第二十条 学校招收未满十八周岁且父母不在我市常住的国际学生,其父母须正式委托在我市常住的外国人或中国人作为该国际学生的监护人,并提供委托手续真实、合法的证明材料。
学校可以接受以团组形式短期学习(在我市学校学习时间不超过180日(含))的国际学生,但应当预先与外方派遣单位签订协议。实施初等、中等教育的学校接受团组形式短期学习国际学生的,外方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其所在国法律规定,预先办理有关组织未成年人出入境所需的法律手续,并应当派人随团并担任国际学生在我市学校学习期间的监护人。
第二十一条 国际学生入学时应当按照中国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到中国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者进行体检。经体检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国际学生全员保险制度。国际学生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投保。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应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学校不予录取;对于已在学校学习的,应予退学或不予注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教委、市外办、市公安局建立国际学生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国际学生评估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国际学生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国际学生,公安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在国际学生招收和培养过程中违反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整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我市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招收国际学生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学生的招收、培养和管理,以及我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招生、培养和管理,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区教育、外事、公安等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学校招收、培养、管理国际学生的工作方案。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