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教育移动互联网
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引导规范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有序健康发展的意见》(教技函〔2019〕55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办法》(教技厅〔2019〕3号)、《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投诉举报处置工作流程(试行)》(教科技厅函〔2020〕45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做好我市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工作,市教委制定了《天津市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3月29日
(联系人:网信办 王阳;联系电话:83215151)
(此件主动公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天津市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以下简称教育移动应用)备案管理工作,加强我市教育移动应用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家“放管服”改革精神,按照《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引导规范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有序健康发展的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办法》《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投诉举报处置工作流程(试行)》要求,结合天津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育移动应用是指以教职员工、学生、家长为主要用户,以教育、学习为主要应用场景,服务于学校教学与管理、学生学习与生活以及家校互动等方面的互联网移动应用程序。
第三条 本备案实施细则适用于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等所有教育阶段的校内和校外教育移动应用程序的备案。
第四条 教育移动应用的备案分为教育移动应用提供者(以下简称提供者)备案、教育移动应用的机构使用者(以下简称使用者)备案。
第五条 提供者备案的主体是法人住所地或注册地在天津市的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企业和社会组织;使用者备案的主体是天津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托幼点,下同)。
第六条 使用者自主开发,服务于本单位内部管理且不对外单位提供服务的教育移动应用,属于自研自用应用程序,按使用者进行备案。由上级单位自主研发并要求下级单位使用的,上级单位进行提供者备案,下级使用单位进行使用者备案。
第七条 教育移动应用备案依托国家数字教育资源公共服务体系(http://app.eduyun.cn,以下简称公共服务体系)开展,实现备案全程网上办理,一次备案全国有效。各备案责任单位(含提供者、使用者)登录公共服务体系申报备案。备案结果在网上公示,接受社会公众查询。
第八条 提供者备案账号由各提供者登录公共服务体系,自主注册申请;使用者备案账号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发放。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指导全市教育移动应用备案管理工作。对全市教育移动应用提供者提交的备案信息进行审核;对高等院校、直属事业单位(不含直属学校)、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的使用者备案进行审核。对全市教育移动应用备案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涉及我市教育移动应用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置工作。负责本单位教育移动应用选用机制建设及备案工作。
第十条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明确本单位教育移动应用备案管理的职能机构,指导所属单位、本区各类学校(含市教委直属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不含高等院校)做好教育移动应用备案及使用工作。对所属单位、本区各类学校提交的使用者备案进行审核。对所属单位、本区各类学校的教育移动应用备案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配合市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教育移动应用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置工作。负责本单位教育移动应用选用机制建设及备案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各类学校要建立教育移动应用选用机制,规范选用标准,并做好备案工作。
第三章 提供者备案
第十二条 提供者应在完成互联网信息服务(ICP)备案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后,进行提供者备案。
第十三条 提供者应登录公共服务体系,准确填写教育移动应用提供者备案信息,包括企业信息、业务系统信息和教育移动应用信息(附件1)。
第十四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对提供者填报的备案信息进行核验,信息有误的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公共服务体系反馈。提供者在收到反馈后的10个工作日内补充提交材料,并重新提交审核。逾期未反馈视同放弃备案。
第十五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备案材料齐全、信息准确且符合要求的提供者,在备案信息提交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并发放备案编号。备案信息通过公共服务体系向社会公布。提供者应在教育移动应用中公示备案信息以便用户查询。
第十六条 提供者已有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登录公共服务体系更新备案信息,并重新进行备案核验。
第十七条 提供者在我市完成备案后,在天津以外其他地区开展业务无需重复备案。各子公司(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开发的教育移动应用,由总公司向总公司注册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第十八条 提供者要建立内部审查制度,对教育移动应用产品及内容、备案信息进行详细测试和审查,经确认无误后提交备案。
第十九条 提供者要承担网络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防范网络攻击,确保数据安全,防止发生数据泄露、损毁、丢失等情况。对发现的网络安全问题要及时整改,保障应用程序安全平稳运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数据泄露、损毁、丢失等情况,要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按照规定告知用户及使用方,并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提供者要规范数据管理,建立覆盖个人信息收集、存储、传输、使用等环节的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要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用户同意。收集使用未成年人信息要取得监护人同意、授权。不得以默认、捆绑、停止安装使用等手段变相强迫用户授权。不得收集与其提供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严禁泄露、非法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第二十一条 提供者在教育移动应用程序中呈现的内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党的教育方针,不得出现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引诱自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内容。以未成年人为主要用户的应用程序要限制使用时长、明确适龄范围,并对内容进行严格把关。具备论坛、社区、留言等功能的应用程序要建立信息审核制度。
第四章 使用者备案
第二十二条 自研应用(自主开发)、自主选用和上级部门要求使用的教育移动应用均应进行使用者备案。
第二十三条 使用者应登录公共服务体系,在已完成提供者备案的教育移动应用中进行选择,并填写使用者信息(附件2)。自研应用备案需填写基本信息、网络安全信息、服务信息、应用信息。
第二十四条 按照“逐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高等院校、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市教育行政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的使用者备案信息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其他由所在辖区的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五条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使用者填报的备案信息进行核验,信息有误的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使用者在收到反馈后的10个工作日内补充提交材料,并重新提交审核。逾期未反馈视同放弃备案。
第二十六条 使用者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及时登录公共服务体系更新备案信息,并提交审核。
第二十七条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教育移动应用选用机制。要明确责任部门,建立选用制度(参照附件3),提供保障条件,落实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使用者选用教育移动应用,要充分尊重教职员工、学生和家长意见,严格选用标准,控制数量,避免造成不必要负担。未经单位集体决策选用的教育移动应用,不得要求学生使用。
第二十九条 作为教学管理工具要求统一使用的教育移动应用,不得向学生及家长收费,应用程序中不得植入商业广告和游戏。推荐使用的教育移动应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不得与教学管理行为绑定,不得与学分、成绩和评优挂钩。
第三十条 使用者如发现已选用的教育移动应用存在违法违规、未完成使用者备案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投诉举报
第三十一条 教育移动应用备案管理已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对未获得备案或许可、存在互联网违法或不良信息、违法违规采集或不合理应用个人信息、违反教育移动应用进校要求等情况的教育移动应用,接受师生、家长和社会各界投诉举报。
第三十二条 投诉举报采取实名举报,投诉举报者要如实填写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邮箱。
第三十三条 投诉举报对象是已备案的教育移动应用,投诉举报未备案教育移动应用需提供应用程序的来源和安装包。
第三十四条 投诉举报者登录公共服务体系,在“投诉举报”专栏,提交具体的投诉举报请求和相关证明材料。投诉举报信息提交后,公共服务体系将给出查询码,通过查询码可查询投诉举报受理进度和结果。
第三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投诉举报信息统一初核。初核属实的,根据投诉举报问题类型确定受理主体。由受理主体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后续调查处置工作。
第三十六条 投诉举报者要对投诉举报事项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对于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伪造举报证据的,或以投诉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的,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责任单位教育移动应用备案情况进行检查,定期公布教育移动应用备案工作情况。同时,将教育移动应用备案使用、选用机制建立等情况纳入网络安全责任制等相关考核评价。对备案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予以约谈。
第三十八条 教育移动应用提供者存在违法违规或违反本实施细则要求且整改不及时的,将列入教育移动应用提供者黑名单,向教育系统公布,并撤销涉事教育移动应用备案。涉事单位6个月内不得再提交备案申请。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教育移动应用提供者备案信息表
2.教育移动应用使用者备案信息表
3.XXX单位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选用制度(参考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