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教委 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对校外培训机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开展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合同行为,化解校外培训合同纠纷,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市教委、市市场监管委共同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对校外培训机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开展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市教委 市市场监管委
2020年11月2日
(联系人: 市教委 刘伟; 联系电话:83215265
市市场监管委 尹文珊;联系电话:18622267232)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对校外培训机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
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开展集中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校外培训机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开展集中整治的通知》(教基厅函〔2020〕28号),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合同行为,化解校外培训合同纠纷,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集中整治工作方案。
一、集中整治范围
面向中小学生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含校外线上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与学生签订的合同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符合合同要约条件的商业广告、通知、店堂告示,属于合同格式条款。
二、集中整治内容
此次集中整治重点聚焦培训机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法定权利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一)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
1.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3.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4.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5.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二)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
1.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2.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3.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三)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
1.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2.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3.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4.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5.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6.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四)其他合同违法行为。
三、集中整治时间安排
(一)部署阶段(2020年11月—12月)。各区教育、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工作机制,制定本区集中整治工作方案,收集、评审不公平格式条款。
(二)实施阶段(2021年1月—8月)。各区教育、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大工作力度,综合运用行政指导、执法手段,针对校外培训行业中存在的合同违法行为集中进行整治。
(三)总结阶段(2021年9月—10月)。各区教育、市场监管部门要对工作进行总结,并向市教委、市市场监管局报送书面工作总结材料。
四、集中整治工作分工
各区教育局要会同本区市场监管部门,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健全组织领导,建立工作联动机制,依据各自职责落实好责任分工,密切配合,协同作战,确保集中整治取得实效。
(一)全面梳理本区培训机构名单,收集培训机构制定和提供的合同格式条款及使用的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凭证、单据等符合要约条件的格式条款,并移交至区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区教育局)
(二)严格甄别、评审收集到的培训机构格式条款,对存在不公平格式条款的培训机构,采取约谈、发出行政建议书、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等行政指导、执法手段,督促其自行清理和纠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查处。(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五、其他事项
(一)请各区教育局、区市场监管局将此次集中整治工作与推行《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工作结合起来,引导规范教育培训机构签约履约行为,提升工作效能。
(二)请各区教育局填写《教育部门校外培训机构合同使用情况统计表》;各区市场监管局填写《市场监管部门校外培训机构格式条款监管工作统计表》,并整理3—5个典型案例;各区教育局、市场监管局共同撰写工作总结,总结包括基本情况、工作措施、取得成效。
(三)请各区教育局、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0月底前,将工作总结、《教育部门校外培训机构合同使用情况统计表》、《市场监管部门校外培训机构格式条款监管工作统计表》和3—5个典型案例分别报送至市教委、市市场监管委。
附件:1.教育部门校外培训机构合同使用情况统计表
2.市场监管部门校外培训机构格式条款监管工作统计表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1月2日印发